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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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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和品质
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
第三节 商品的包装
第四节 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条
款实例
第一节商品的名称和品质
• 一、商品的名称
• 商品的名称(name of commodity),或称
“品名”,是指能够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
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
• (一)列明商品名称的方法
• 1.以其主要用途命名:自行车、杀虫剂等。
• 2.以其所使用的主要成分或原材料命名:帆布鞋、
羽绒服、玻璃杯等。
• 3.以其外观造型命名:绿豆、赤豆、黄豆等。
• 4.以其褒义词命名:好太太晾衣架、美的电扇等。
• 5.以名胜古迹或人物名字:王守义十三香、李宁
运动服、张裕解百纳等。
• 6.以制作工艺命名:二锅头烧酒、精制油等。
• (二)买卖合同的品名条款
•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
“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
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
• 品名实例
• 品名:山东花生仁,Name of Commodity:Shang
Dong Peanut
• 品名:中国桐油, Name of Commodity:Chinese
Tang O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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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1.根据需要与可能约定成交商品的名称。
2.合理描述成交的商品。
3.正确使用成交商品的名称。
4.品名条款的内容应当清楚、明确、具体。
• 二、商品的品质
• 商品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
和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
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 (一)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 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 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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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⑴看货买卖。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⑵凭样品买卖
样品(Sample):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
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整
批商品品质的一个或少数几个实物。
• 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是指卖方或买方
先提交若干个能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议定
品质和价格,然后由卖方批量交货。
• 凭样品买卖时根据样品的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
• 1)凭卖方样品成交(Sale by seller’s sample)。在
合同中一般规定“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
• 2)凭买方样品成交(Sale by Buyer’s Sample)
(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在合同中一般规定
“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
• 3)凭对等样品成交(Sale by Counter Sample)。
有关样品的几个概念
• original sample (原样) / type sample (标准样品)
•
keep sample (留样) / duplicate sample (复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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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turn sample (回样) / counter sample (对等
样品)/ Confirming Sample(确认样品)
•
sealed sample (封样)
•
reference sample(参考样品)
凭样品买卖的基本特点
样品无论是由卖方提供,还是由买方提供,
一经双方凭以成交便成为履行合同时的交接货物
的质量依据,卖方承担交付的货物质量与样品完
全一致的责任,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
货物。
凭样品买卖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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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提供的样品要有代表性;
②注意留存“复样”及其日期、编号等信息;
③采用凭买方样品成交时,应规定工业产权问题;
④如果提交对方的样品不是标准样品,应注明
“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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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条款实例——凭样品买卖
Sample NT002 Plush Toy Bear Size 24”
“strictly same as sample”
“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
“quality to be similar to the sample”
• [案例] 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
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
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价
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话后
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问题: 我方
应如何处理?
• [分析指导] 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这批瓷器出现
“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物时
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
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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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即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
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⑴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⑵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⑶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⑷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 ⑸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Name)
• ⑹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 ⑴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 商品规格: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
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
• 品质条款实例——凭规格买卖
• Plain Satin Silk:
•
Width Length Weight Composition
•
(inch) (yds) (kgs)
•
55
38/42 16.5
100% Silk
• ⑵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 商品等级:同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各不相同
的若干级别。
• 品质条款实例——凭等级买卖
• Fresh Hen Eggs , shell light brown and clean ,
• ever in size
• Grade AA: 60 — 65gm per egg
• Grade A : 55 — 60gm per egg
• Grade B : 50 — 55gm per egg
• Grade C : 45 — 50gm per egg
• Grade D : 40 — 45gm per egg
• Grade F : 35 — 40gm per egg
• ⑶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 商品的标准:将商品的规格、等级予以标准化并以一定的
文件表示出来。
• 国际上,货物的标准一般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等各种标准。援引某个标准时,应载明采用的版本年份。
• 常用的工业品国家标准有:
• NF(Normes Francaises)法国标准
• DIN(Deutsche Industric Norman)德国工业品标准
• BSI(British Standard Institute)英国标准协会标准
• JIS(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日本工业标准
• “F.A.Q”和“G.M.Q”
• 1)F.A.Q(Fair Average Quality, 良好平均品质),一般是
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或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
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 2)G.M.Q(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上好可销品质),
是指卖方所交货物“品质尚好,合乎商销”。
• ⑷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 卖方要承担所交货物的质量必须与所附说明书、图样、图
纸等说明的商品质量特征完全相符的责任。
• 品质条款实例——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 “quality and technical data to be strictl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description submitted by the se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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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Name)
适用于品质稳定,信誉良好并为消费者所熟悉的产品。
品质条款实例——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Gree brand conditioner
Little swan washing-machine
• ⑹凭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 适用于工艺独特的地方产品。
• 品质条款实例——凭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买卖
 Sichuan Preserved Vegetable.
 China Plum Wine.
 Shaoxing Hua Tiao Chiew.
 Jumbo Brand Chin kiang Vinegar
表示品质的方法小结
•
A
以实物表示
以说明表示
看货买卖
凭规格买卖
凭等级买卖
凭标准买卖
凭说明买卖
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凭产地名称买卖
凭样品成交
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买方样品买卖
凭对等样品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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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二)买卖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在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除了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外,还应
订明确认样品的编号及确认日期;在凭说明买卖时,合同
中应明确规定商品的名称、规格、等级、标准、品牌、商
标或产地名称等内容。
1.品质机动幅度条款
⑴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即允许卖方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公认的误差。
⑵约定交货品质的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
即允许卖方交货品质可在一定幅度内机动掌握。
• 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 ①规定范围。对某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
异范围。
• ②规定极限。对有些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限。常用
的表示方法有:最大、最高、最多、最小、最低、最少。
• ③规定上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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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机动幅度条款实例——规定范围
Yarn-dyed Gingham Width 41/42”
B601 Tomato Paste 28/30 Concentration
品质机动幅度条款实例——规定极限
Live Yellow Eel 75g and up per piece
Fish Meal
Protein
55 % Min
Fat
9 % Max
Moisture
11 % Max
Salt
4 % Max
Sand
4 % Max
品质机动幅度条款实例——规定上下差异
Grey Duck Feather Soft Nap 18% allowing 1% more or
less
• 2.品质增减价条款
• ⑴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
增价或减价。
• China Sesame seed
• Moisture (max) : 8%;
• Admixture (max) : 2%;
• Oil Content ( wet basis ethyl ether extract):52% Basis, Should
the oil content of the goods actually shipped be 1% higher or
lower, the price will be accordingly increased or decreased by
1%, and any fraction will be proportionally calculated.
• ⑵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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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定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2.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
3. 合理地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
4. 注意进口国的法令规定。
5. 力求品质条款明确、具体 。
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
• 商品的数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示的商品的重量、
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等。
• [案例] 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
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
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
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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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一)计量制度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Measuring System)
公制( Metric System)
英制( British System)
美制( U.S. System)
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采用
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
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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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量的计量方法
1.按毛重(Gross Weight)计
2.净重(Net Weight)链接出净重的计算方法,在下页
3.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4.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
• 5.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 《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第56条:如果价格是按货物
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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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皮重的做法:
(1)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 或Real Tare)计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计算
• 公量的计算
• 主要用于少数经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商品,
如羊毛、生丝、棉花等。
公量 = 干量 + 标准水分量
= 实际重量×(1+ 标准回潮率)
1 + 实际回潮率
• [案例] 某毛纺厂从澳大利亚进口羊毛10公吨,双
方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用科学仪器抽出水分
后,羊毛净剩8公吨,问:该批羊毛的公量为多少?
• [分析指导] 实际回潮率=水分/干量=[(10-8)
/8]×100%=25%
• 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实际回潮率
=10×(1+11%)/(1+25%)=8.88 公吨
• (三)计量单位
• 1.按重量(Weight)计量。常用的计量单位有公吨
(Metric Ton)、长吨(Long Ton)、短吨(Short Ton)、
公斤(Kilogram)、克(Gram),盎司(Ounce)等。
• 2.按数量(Number)计量。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件
(Piece)、双(Pair)、套(Set)、打(Dozen)、卷
(Roll)、令(Ream)、罗(Gross)以及袋(Bag)和包
(Bale)等。
• 3.按长度(Length)计量。通常采用米(Meter)、英尺
(Foot)、码(Yard)来计量。
• 4.按面积(Area)计量。常见的有平方米(Square
Meter)、平方英尺(Square Foot)、平方码(Square Yard)
等。
• 5.按体积(Volume)计量。有立方米(Cubic Meter)、
立方英尺(Cubic Foot)、立方码(Cubic Yard)等。
• 6.按容积(Capacity)计量。有蒲式耳(Bushel)、公升
(Liter)、加仑(Gallon)等。
• 二、合同中数量条款的约定
• (一)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 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数量条款通常包括
成交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等内容。
• 数量条款实例
• China rice 500 m/t, gross for net
• (二)数量机动幅度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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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量机动幅度的掌握
1.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2.“约”量法(Approximately or About)
3.合同中数量未明确规定
• 1.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 指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还在合同中规
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也称增
减条款(plus or minus clause)。
• 溢短装条款 实例
• 1000m/t, with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 ⑴溢短装的选择权
• ①由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
• ②由买方决定( at buyer’s option );
• ③由承运人决定( at carrier’s / ship’s
op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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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溢短装部分的作价
①一般按合同价格计收
②按国际市场市价计收
a. 按实际装货日价格
b. 按实际卸货日价格
c. 双方约定的其他日期价格
超量计价利害关系分析
超量交货计价方法
市价上涨
市价下跌
按合同价格计算
不利卖方,利买方
利卖方,不利买方
按装运日价格计算
利卖方,不利买方
不利卖方,利买方
按到货日价格计算
利卖方,不利买方 不利卖方,利买方
2.“约”量法
由于“约”数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有不同解释,容易引起纠
纷,一般不宜采用。
例外情况:交易双方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0条a款规定:
“约”或“大约” 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
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
的增减幅度。
• [案例] 我某公司出口布匹以信用证结算,买方银
行来证规定,数量大约为5000码,每码1美元,但
金额注明为不超过总额5000美元,则我某公司如
何掌握装运数量?
• [分析指导] 本案例中,我公司最多可装运5000码,
最少装4500码。因为根据《UCP600》第30条的规
定,“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
增减幅度。合同和来证单价为每码1美元,信用证
总金额为5000美元,因此,我方最多只能装5000
码,但我方可少交10%,即交4500码。
• 3.合同中数量未明确规定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2条规定,卖方必须
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如果卖方交货数量
多余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或拒收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
或一部分;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
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
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且买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
任何权利。
• 例外情况:交易双方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0条b款规定:
• 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
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
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 [案例]
• 某外贸公司对中东某国家出口电风扇1000台。国
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运。但到出口装船才
发现有40台的包装破裂,有的风罩变形,有的开
关脱裂。临时更换已来不及。为了保证出口产品
质量,发货人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的规定,即使不准分运,在数量上也允许有5%的
伸缩。如少装这40台并未超过5%。实际装船960
只,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 [案例] 2005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公司向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
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合
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
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
• [分析指导] 本案例中,我方最多可交1000公吨,最少可交950公吨小
麦。因为,根据《UCP600》规定:对合同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散
装货,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不
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在本案
例中,小麦是散装货,数量可有5%的增减,即卖方交货数量可在
950~1050公吨,但信用证金额只有100000美元,因此,卖方最多也
只能交1000公吨,最少可交950吨。
第三节 商品的包装
• 一、包装的种类及其作用
• 无包装
• 散装货 (bulk cargo / cargo in bulk )
• 裸装货 (nude cargo )
• 有包装
• 运输包装 ( transportation packing
•
/ outer packing)
• 销售包装 ( selling packing
•
/ small packing
•
/ inner packing
•
/ immediate packing )
(一)运输包装分类
• 单件包装(single-piece packing):
(wooden case; crate; carton; corrugated carton )
• 桶(iron drum ; wooden cask)
• 袋(gunny bag ;cloth bag ; plastic bag ; paper bag)
• 捆包(bundle ; bale) 罐(can) 篓(basket)
(bottle ; cylinder) 坛(demijohn ; carboy)
• 集合包装(muster packing):
•
集装箱(container) 托盘(pallet)
(Flexible container )
箱
瓶
集装袋
• (二)销售包装。
• 1.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
• 装潢画面要美观大方,富于艺术吸引力,并突出商品的特
点,其图案和色彩应适应有关国家、民族的习惯和爱好。
• 销售包装上还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品牌、品名、
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
小常识——销售包装的文字使用规定
• 加拿大政府规定,进口商品包装上必须同
进使用英、法两种文字。
• 销往香港的食品标签,必须用中文,但食
品名称及成份,须同时用英文注明。
• 销往法国的产品的装箱单及商业发票须用
法文。包装标志说明,不以法文书写的应
附法文译注。
• 销往阿拉伯地区的食品、饮料,必须用阿
拉伯文字说明。
• 销往巴西的食品,要附葡萄牙文译文。
小常识——销售包装禁忌的数字和图案
• 数字:日本忌讳“4”和“9”这两个数字;欧
美人忌讳“13”。
• 图案:阿拉伯国家禁用六角星图案(与以
色列国旗的图案相似);信奉伊斯兰教的
国家禁用猪或类似猪的图案(如熊和熊
猫);沙特阿拉伯严禁在文具上印绘酒瓶、
教堂、十字架图案;英国商标上忌用人像
作商品包装图案,忌用大象、山羊图案,
喜好白猫;法国忌核桃、黑桃图案,视孔
雀为恶鸟,视马为勇敢的象征。
小常识——销售包装禁忌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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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忌绿色喜红色;
美国人喜欢鲜明的色彩,忌用紫色
伊斯兰教徒特别讨厌黄色(象征死
亡),喜欢绿色(驱病除邪);
巴西人认以紫色为悲伤,暗茶色为
不祥之兆;
瑞土以黑色为丧服色,而喜欢红、
灰、蓝和绿色;
蒙古人厌恶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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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人视橙色为活泼色彩,橙色和
蓝色代表国家的色彩;
丹麦人视红、白、蓝色为吉祥色;
意大利人视紫色为消极色彩;
埃及人以蓝色为恶魔,喜欢绿色;
印度人喜欢红色;
奥地利、土耳其人喜欢绿色,而法
国、比利时、保加利亚人讨厌绿色。
• 2.物品条码标志
• 物品条码(product code)是一种产品代码,
它是由一组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线条及其
相应的数字组成的标记。
• 国际上通用的两种主要条形码:
• 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编制的UPC码;
• 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I,原名EAN
international)制定的EAN·UCC系统。
•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成立于1988年,1991年4
月代表中国加入EAN,成为正式会员,统
一组织、协调、管理我国的条形码工作。
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
“690” “691” “692” “693”“694”“695” (中国
大陆 )“489” (中国香港)“471”(中国
台湾)等 。
• 我国书籍代码为“978”,杂志代码为“977”。
• 二、运输包装的标志
• 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 指示性标志( indicative mark)
• 警告性标志( warning mark)
运输包装标志图例
商品的名称
1.运输标志
运输包装的标志
2.指示性标志
3.警告性标志
商标
生产国别
这个图不要
• (一)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 运输标志,即“唛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单据
中有关货物标志事项的基本内容。
• 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建议,运输标志应包括四项
内容:
• 1.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 2.参照号码。如买卖合同号码、订单、发票或运单号码、
信用证号码等。
• 3.目的地。货物运送的最终目的地或目的港名称。
• 4.件数号码。本批每件货物的顺序号和该批货物的总件数。
•
•
•
•
•
标准化运输标志举例:
ABC………收货人代号
2002/C NO. 1234 ………参考号
NEW YORK ………目的地
NO. 1/25 ………件数代号
• (二)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
• 根据商品的特征,对一些
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
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
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
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
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
• (三)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
• 又称危险品标志(dangerous cargo mark),必须在运输包
装上标明,以示警告,便于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
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包
括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
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
UN: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危险货物运输的橙皮书)
IMO(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ICAO(国际民航组织): 国际航空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 三、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 (一)定牌(Brand Designated by the Buyer)生产
• 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
定的商标或品牌。
• 我国定牌生产,具体做法如下:
• 1.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只用外商所指定的商标
或品牌,而不标明生产国别和出口厂商名称,这属于采用
定牌中性包装的做法;
• 2.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标明我国的商标或品牌,
同时也加注国外商号名称或表示其商号的标记;
• 3.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采用买方所指定的商标
或品牌的同时,在其商标或品牌下标示“中国制造”字样。
• (二)无牌
• 是指卖方按照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免除任
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主要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
制成品,以避免浪费。
• 除非另有约定,采用定牌或无牌时,在我国出口商品和/
或包装上均须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 (三)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
• 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
装,分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
• 定牌中性:在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
标/牌名,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 无牌中性:在商品和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牌
名,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
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
(如转口销售等)。
• 采用中性包装应注意的问题:
• 1.采用中性包装后商品售价应合理,不应该影响
我方外汇收入。
• 2.在接受定牌中性包装时,对买方提供的商标要
慎重,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 3.接受定牌中性包装条件时,要注意审查买方提
供的图案,文字内容是否有损于我国声誉或与我
国对外政策相抵触。
• 4.要注意品牌策略。
• 四、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 (一)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
• 出口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方式、包装
材料、包装规格、包装费用、包装总件数和包装
标志等内容。
• 包装条款实例
• in cartons containing 60 tins each
• in cartons or crates of about 12kg net , each
fruit wrapped with paper.
• in baskets of 50kg each , covered with hessian
cloth and secured with ropes
• in tin-lined cartons of 11 kilos net each
• in cartons, each containing 4 boxes about 9
lbs., each fruit waxed and wrapped with paper
• 包装条款实例——关于唛头要求
• Each package shall be stenciled with gross and
net weights, package number, measurement,
port of destination, country of origin and the
following Shipping Mark:
•
89ZHPC-075
•
HAI KOU
• 包装条款实例——综合
• To be packed in new strong wooden cases / cartons
suitable for long voyage and well protected against
dampness, moisture, shock, rust and rough handling.
The Seller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damage to the goods
due to improper packing and for any damage
attributable to inadequate or improper protective
measures taken by the Seller. In such case all losses
and/or expenses incurred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
• (二)订立包装条款的注意事项
• 1. 出口包装要遵循外国对包装的有关规定和惯例。
• 2. 努力实现运输包装标准化,使我国出口包装与国际包装
标准逐步一致。
• 3. 对包装方式、材料要作出明确的规定,必要时,对包装
标志的内容和费用也要作出规定。文字使用正确,避免含
糊不清。
• 4. 尊重进口国文化习俗和宗教礼仪,避免包装上的忌讳文
字或图案。
• 5. 注意进口国对商品销售包装及标签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 6. 慎重考虑定牌中性包装问题。
第二章 贸易术语
• 第一节 贸易术语与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
• 第二节 Incoterms®2010 的11种贸易术语—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 第二节 Incoterms®2010 的11种贸易术语—
—其他五种贸易术语
• 第三节 选用贸易术语的原则
• 第四节 合同价格条款实例⑴
第一节 贸易术语与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
•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 贸易术语(Trade Terms)也称价格术语
(Price Terms),贸易条件、价格条件,是
在长期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以英文缩写表
示货物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
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
•
•
•
•
对贸易术语含义的理解:
1.“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
2.“说明交货地点”
3.“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
4.“表明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责
任、费用和风险划分”
•
•
•
•
•
(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3.有利于买卖双方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
4.在一定条件下还决定着贸易合同的性质
•
•
•
•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影响较大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Warsaw-Oxford Rules 1932 》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CIF买卖合同的统
一规则》
• (二)《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90 》
•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 (三)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Incoterm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 (一)《Warsaw-Oxford Rules 1932 》
• 该协议是国际法协会专门对CIF制定的。
• 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开会,制定关于CIF买
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经数次修订,在1932年牛津
会议上定型。
• 协议以英国的贸易惯例和案例为基础,对CIF买卖
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责任、风险
作了说明。
• (二)《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90 》
• 1919在美国举行泛美贸易会议时所制定的出口报
价定义, 原名《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
• 经过了1940年和1990年的两次修订。
• 本规则主要在北美大陆使用,但随着美国于2004
年删除UCC Section 2-319~324(shipping and
delivery terms),意味着这一地区也将逐渐接受并
采用Incoterms® 2010。
• (三)Incoterms
• Incoterms是国际商会(ICC)创立的对各
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 在销售合同
中引用 Incoterms可以明确界定当事方的各
自义务并可以减少法律纠纷的风险。
 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Incoterms ,在1953
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
2000年、2010年不同版本中作了修订和补
充。
• Main differences between Incoterms 2000
and 2010
• 1. two new terms – DAT, DAP
• 2. Classification of the eleven Incoterms
• 3.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
• 4. Guidance Notes
Incoterms® 2010与Incoterms 2000比较
Incoterms® 2010
Incoterms 2000
适用于一切含多种运输
方式
EXW\FCA\CPT\CIP\D
AT\DAP\DDP ( 7个)
EXW
E组
起运
FCA\FAS\FOB
F组
主运费未付
仅适用于海运及内陆水
陆运送
FAS/FOB/CFR/CIF
(4个)
C组
主运费已付
D组
到达
CFR\CIF\CPT
\CIP
DAF\DES\DEQ\
DDU\DDP
Incoterms® 2010的11个贸易术语一览表
术语
缩写
术语英文全称
EXW Ex Works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 2010
FCA
Free Carrier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 2010
CPT
Carriage Paid To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DAP
Delivered At Place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Incoterms® 2010
FOB
Free on Board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Incoterms® 2010
CFR
Cost and Freight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Incoterms® 2010的11种贸易术语
按运输
方式分类
适用于
各种
运输方式
组别
术语
缩写
术语英文全称
术语中文名称
E组(发货)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插入指定交货地点)
F组
(主运费未付)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插入指定交货地点)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插入指定目的地)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运输终点交货(插入指定港口或目
的地的终端)
DAP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插入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插入指定目的地)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插入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
(插入指定目的港)
C组
(主运费已付)
D组(到货)
F组
(主运费未付)
适用于
海运和
内河运输
C组
(主运费已付)
《Incoterms®2010 》的基本框架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
B1 支付货款
A2 许可证、核准书和手续
B2 许可证、核准书和手续
A3 运输和保险合同
B3 运输合同
A4 交付货物
B4 收取货物
A5 风险转移
B5 风险转移
A6 费用划分
B6 费用划分
A7 通知买方
B7 通知卖方
A8 交货证明、运输单据或具 B8 交货证明、运输单据或具
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A9 检验、包装、标记
B9 货物检验
A10 反恐信息及相关费用
B10 反恐信息及相关费用
•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性
• (一)地位(与法律的区别)
• 1.非强制性——可被各国的法律及当事人的意思
所超越;
• 2.指导性——一旦订入合同,应用强制性,是判
决、裁决之依据。
• (二)应用
• 1.是合同磋商、签订和履行的依据。
• 2.是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典型案例或裁定的依
据。
第二节 Incoterms®2010 的11种贸易
术语——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 一、FOB
• (一)对FOB术语的解释
• 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Incoterms®
2010,即船上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
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 FOB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
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
语。
• (二)FOB术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
• 按照Incoterms®2010,使用该贸易术语时卖方的主要义务
如下。
• 1.按照港口的惯常方式,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至买
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 3.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 4.负责提供货已交至船上的装运单据、商业发票及其他有
关凭证。如经买卖双方约定,上述单据和发票可被具有同
等效力的电子信息(EDI Message)替代。
• 按照Incoterms®2010,使用该贸易术语时买方的
主要义务如下。
• 1.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运
港和受载日期通知卖方。
•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
险。
• 3.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取得进
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及必要
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 4.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接受单据和收取货物。
• [案例]——FOB术语下风险划分问题
• 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
交价格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
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
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
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
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
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
损失。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 [分析指导] 根据FOB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
责任和风险的表述:买方必须依照卖方开
立的装船通知向保险公司投保,买方承担
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本案例中,
卖方已经将符合合同要求的大米装船,并
发出了装船通知,即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风险亦发生转移,因此,卖方不应对运输
途中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买方应向投保
的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 [案例]——FOB术语下卖方代办租船问题
•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
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
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
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
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
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
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
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
处理?
• (三)使用FOB贸易术语的注意事项
• [案例]一集装箱货物在吊装上船过程中,因
吊钩脱落砸在船舷上后掉入海中,谁应为
此损失负责?如掉落在船上呢?
•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 2.船货衔接问题
• FOB术语中涉及两个充分通知:
• 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货时间、
地点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
• 另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要给买方以充
分通知。
• [案例]我国某公司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
的术语为 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
为2001年3~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
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⑴如果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
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
⑵如果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
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 3.《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
FOB的不同解释
•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
将FOB概括为六种情况,其“FOB
VESSEL”与《2000年通则》中的FOB比较
相似,但也有两点区别:
• ⑴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 ⑵ 出口清关责任不同。
• 4.装船费用的负担——FOB术语变形
⑴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装船费用由
支付运费的买方负担;
⑵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从货物
被轮船吊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⑶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FOBS):卖方负
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⑷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FOBT)卖方负担
将货物装入船舱并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 二、CFR
• CFR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即成本加运费(插入指定的目的
港)。
• CFR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当
事人无意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
采用CPT贸易术语。
•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 1.卖方义务
• ⑴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
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
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 ⑵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 ⑶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
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 ⑷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
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 2.买方义务
• ⑴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
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 ⑵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
风险。
• ⑶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
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
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
•
•
•
•
(二)使用CFR的应注意事项
1.卖方的装运义务
2.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3. 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4. 卸货费用的负担——CFR术语变形
• 卸货费用的负担——CFR术语变形
⑴CFR班轮条件( CFR liner terms):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
处理,由支付运费的卖方负担;
⑵CFR 舱底交货( CFR ex ship’s hold):买方负担将货物
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⑶CFR 吊钩交货( CFR ex tackle):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
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⑷CFR 卸到岸上( CFR landed):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
的港岸上的费用。
• [案例] 一份CFR合同,A公司卖3000公吨小麦给B
公司,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000公吨
散装小麦装船,其中的3000公吨属于卖给B公司
的,货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A公司装
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受载船只在途中遇险,
使该批货损失了3000公吨,其余2000公吨安全运
抵目的港。买方提货时,卖方宣称3000公吨小麦
已全部灭失,而且按CFR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
运港越过船弦时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
不负任何责任。该案应如何处理?
• [分析指导] 由于是散装货物,5000公吨小
麦混在一起,无法将其中的部分货物确定
在A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项下,因此A
公司应将2000公吨货物按比例分摊1200公
吨交给B公司,其余部分可免责。
• 三、CIF
• CIF的全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 ,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插入指定目的港)。
• CIF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果双方
当事人无意以货物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
则应采用CIP贸易术语。
•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 1.卖方义务
• ⑴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
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
• ⑵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 ⑶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
• ⑷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
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 ⑸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
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 2.买方义务
• ⑴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
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 ⑵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
风险。
• ⑶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
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
关手续。
• (二)使用CIF贸易术语的注意事项
• 1.保险险别问题
• 按Incoterms® 2010规定,如合同中没有另
外规定,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
投保;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
用时,卖方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投保战争、
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
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即110%),并以
合同货币投保。
• [案例]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⑴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
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
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
司应如何处理?⑵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
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
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
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
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
如何处理?
• 2.租船订舱的问题
• 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卖方只是负责按通
常的条件和惯驶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
物运往目的港。
• 3.象征性交货问题
• 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针对实
际交货而言,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
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证书在
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
无须保证到货。
• [案例]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
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
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
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
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
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
退回全部货款。 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 [案例]某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
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
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
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
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驶
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
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
此签约是否正确?
• 4.卸货费用的负担——CIF术语变形
⑴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卸货费用按班
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卖方负担;
⑵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买方负担将
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⑶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卖方负担将货物
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⑷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卖方负担将货物卸
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FOB、CFR、CIF的比较
• 相同点
• ⑴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均只适用于海运
或内河运输;
• ⑵交货地点相同:均在装运港船上完成交
货;
• ⑶风险划分界限相同:均以货物越过船舷
划分风险;
• ⑷均为象征性交货,即凭合格单据证明已
完成交货。
• 四、FCA
• FCA的全文:Free Carried(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 2010,即货
交承运人(插入指定交货地点)。
• 它是指卖方在指定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
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
• 本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
式联运。
•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或地
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监管,并负担货物被交由承运人监管为止的一
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或地点发运货物
的运输合同,并将有关承运人的名称、要求交
货和时间和地点,充分地通知卖方;负担货交
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负责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和支付价款。
•
•
•
•
(二)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
⑴承运人
在FCA条件下,承运人可以是拥有运输工具的实
际承运人,也可以是运输代理人或其他人。
• ⑵交货地点
• ① 如在卖方所在处所交货,卖方负责装货。
• ② 如在卖方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交货,卖方不
负责卸货。
• 2.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问题
• 在采用FCA贸易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
风险划分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如果因为
买方责任,使卖方无法按时交货,则自规
定交货约定日期起,买方应承担相应费用
和风险,但前提是卖方要明确将货物划归
买方,即货物已特定化。
• [案例]某公司按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
同规定是四月份装运,但到了四月三十日,
仍旧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
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
灾而焚毁。问:此项货损应由谁负担?
• 3.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 按照FCA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无义务订立运输合
同。但是,如果买方请求,卖方可按通常条件订
立运输合同,而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在任何
一种情况下,卖方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
他拒绝,则须立即通知买方。
• 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一般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进行划分,即卖方负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
的有关费用,买方负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各项费
用。
• [案例] 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
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
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
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
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
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
卖方索赔?
• 4.FCA与FOB的区别
• ⑴风险上:
• FOB术语以“船舷为界”;FCA术语以
“货交承运人”为界。
• ⑵适用范围上:
• FOB术语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FCA术
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及组合。
• 五、CPT
• CPT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Incoterms®
2010,即运费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
• 它指卖方将货物交给由他指定的承运人,
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
的运费。
• 本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
式联运。
•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在货物被交由(第一)承运人保管时,货物
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买方负责由于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
件引起的额外费用;卖方负责办理出
口清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和税捐。
• (二)使用CPT贸易术语的注意事项
• 1.风险划分
• CPT贸易术语虽然要求卖方负责办理货物
的运输并支付运费,但并不要求卖方负担
运输途中的风险和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
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承担货物交给第
一承运人之前的风险。
• 2.责任和费用划分
• 采用CPT贸易术语时,买卖双方要在合同
规定装运期和目的地,以便于卖方选定承
运人,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往指
定的目的地。
• 按CPT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只是承担从交
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正常运
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
• 3.关于装运通知
• 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应及时向买方
发出货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于买方及时为
货物投保,以及在目的地受领货物。
• 4. CPT与CFR的比较
• 相同点:
• ⑴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
转移;
• ⑵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
担其费用;
• ⑶风险划分点和费用划分点都是分离的;
• ⑷按这两种贸易术语订立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
• 不同点:
• ⑴适用的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不同 ;
• ⑵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 六、CIP
• CIP全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Incoterms®
2010,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
• 它指卖方将货物交给由他指定的承运人,但卖方
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
费。
• 本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 (一)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除了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
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
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
付保险费。
买方承担的义务比CPT术语下少了订立保险
合同及支付保费的义务。
• (二)使用CIP贸易术语的注意事项
• 1.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
• 按CIP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办理货
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点
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根据Incoterms® 2010的规定,卖方要按双
方约定的险别投保,若无约定,则按最低
险别以合同货币投保,最低保险金额为CIP
价格基础上加成10%。
•
•
•
•
•
•
2.CIP与CIF的比较
相同点:
⑴买卖双方义务划分的原则相同 ;
⑵价格构成原则相同;
⑶风险在装运地转移;
⑷按这两种贸易术语订立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
同。
• 不同点:
• ⑴适用的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不同 ;
• ⑵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FCA,CPT与CIP的比较
FCA、CPT和CIP比较
FOB、CFR、CIF与FCA、CPT、CIP的比较
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的基本原则相同
 都是“凭单交货”,

FOB、CFR、CIF
FCA、CPT、CIP
运输方式
海运和内河运输
海运和内河运输、陆运、
空运、多式运输
交货和风险转
移的地点
越过装运港船舷
根据运输方式和不同约
定而定
装卸费用负担
通过术语变形来明
确费用负担
在运费中已明确
已装船清洁提单
可转让提单、海运单、
内河运单、铁路运单、
公路运单、航空运单、
多式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
第二节 Incoterms®2010 的11种贸易
术语——其他五种贸易术语
• 一、EXW
• EXW的全文为Ex Works(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Incoterms® 2010,即工
厂交货(插入指定交货地点)。
• 它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工场、
仓库等)将备妥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
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 EXW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EXW 工厂交货(插入指定地点)
Ex Works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 2010
•
•
•
•
使用EXW术语时的注意事项
1.清关问题
EXW适合于国内贸易,但当EXW用于国际贸易时:
卖方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出口许可条件,
也不负责办理相关的出口清关手续。
• 买方须自负风险和费用,以获得任何出口、进口
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export/import license or
official authorization),并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
一切清关手续。
• 2.卖方应将交货时间、地点及时通知买方。
• 3.若买方不按约定收取货物,或交货时间、地点
由买方决定而买方没有做出及时决定时,交货时
间一到,货物风险与费用得以提前转移,但前提
是货物已划归本合同项下,而且卖方仍有保全货
物数量、质量的义务。
• 4.包装问题:一般由卖方应自费作运输包装。前
提是,买方及时通知卖方运输情况,提出对货物
包装的具体要求。
• 5. 卖方不办理主要运输和保险,交易价格未包含
主要运费及保险费,但是应买方请求,卖方须提
供买方投保所需的信息(风险和费用在于买方)。
• 二、FAS
• FAS的全文是Free Alongside Ship(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Incoterms® 2010,
即船边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
• 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或驳船
上靠船边,即履行交货义务。
• 此贸易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 FAS术语下,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
以船边为界。如果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靠
岸,卖方则要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
仍在船边交货。
• 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 [案例]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
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
付货款,并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
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 三、DAT
• DAT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Terminal 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即运输终点交货/目的地或目
的港的集散站交货(插入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
输终端)。
• 它是指卖方须在合同议定的日期或期间,在(进
口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终站,将已运送抵
到指定地点并已从承运的运输工具上完成卸载但
尚未办妥进口清关的货物,交付买方处置时即完
成交货义务。
•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 “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
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
等。DAT取代了《2000年通则》的DEQ术
语,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
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进
口费用除外)。
• (一)风险转移
• 卖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的范围:
货物运送至合同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终
点站,并已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完成卸货为止。
• 特例1:如果买方未能办妥进口清关,则负担由此
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
• 特例2:如果买方未能依据通则规定的,将其所决
定于议定时间及/或指定目的地接管货物(taking
delivery)的地点等信息通知卖方,则须承担自合
同规定交货日期或交货期届满起的一切风险。
• (二)运输和保险
• 卖方负责与承担至进口地指定终站之前的
货物运输和风险。
• 卖方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送至终站的运
输合同;买卖双方均无义务为对方订立保
险契约,但买卖双方因对方请求,均应向
对方提供投保保险所需要的信息,但由此
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对方自己承担。
• (三)清关
• 在须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时,进口清关手
续由买方办理,其余清关手续均由卖方承
担:
• 卖方必须取得任何出口许可或其他官方许
可,办理货物出口,及货物交付前第三国
的一切清关手续;
• 买方必须取得任何进口许可或其他官方许
可,及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所需的一切手续。
• 四、DAP
• DAP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Place(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Incoterms® 2010,即目的
地交货(插入指定目的地)。
• 它是指卖方须在合同议定日期或期间交货,在(
进口地)指定目的地,将已运送抵到指定地点,
但未从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上卸载但准备卸载且未
办妥进口通关的货物,交于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
货义务。
•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 DAP取代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和
DDU三个术语。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
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进口费用除外)。
• DAP与DAT的区别:
• 1.DAT下卖方负责卸货,DAP下卖方不负责卸货;
• 2. DAT的交货点是在(进口地)目的港或目的地
的指定终点站,如果交货打算在此终点站之后的
另一地点,则应使用DAP或DDP术语。
• 五、DDP
• DDP的全文是Delivered Duty Paid(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Incoterms® 2010,
即完税后交货(插入指定目的地)。
• 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
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
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
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
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进口“税费”。
• 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DAT,DAP与DDP的比较
第三节 选用贸易术语的原则
•
•
•
•
一、掌握各个贸易术语的不同特点
(一)E组贸易术语——启运术语
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内贸易。
(二)F组贸易术语——装运术语(主运费
未付)
• (三)C组贸易术语——装运术语(主运费
已付)
• (四)D组贸易术语——到达术语
•
•
•
•
•
•
二、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运输条件
(二)货源情况
(三)运费因素
(四)运输途中的风险
(五)办理进出口货物清关手续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
•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 第二节 运输单据
• 第三节 装运条款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海洋运输
铁路运输
航空运输
公路运输
内河运输
联合运输
国际多式运输
邮政(包)运输
管道运输
Ocean Transportation
Rail Transportation
集装箱运输
Air Transportation
Road Transportation
Inland water Transportation
Combined Transportation ;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International Combined
Transportation /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Post Transportation
Tube transportation
/ Pipeline transportation
•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简称海运,
是指利用商船在国内外港口之间通过一定
的航区和航线运输货物的方式。
•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主要的运输方式。
• (一)海洋运输的特点
海洋运输的特点为:
–利用天然水路,不受道路限制;
–载运量大;
–运费低廉;
–对货物的适应性强;
–速度慢;
–易受自然条件影响,风险大。
• (二)海洋运输方式
• 依据船公司对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海洋
运输可分为:
• 1.班轮运输
• 2.租船运输
• 1.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在特
定航线上和固定的港口之间按事先公布的
船期表和运费率往返航行,从事客货运输
业务的一种运输方式。
• ⑴班轮运输的特点
• ① “四固定”: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
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
• ② 船方管装管卸。班轮运价内包括装卸费
用,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托
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
• ③ 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
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 ④ 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
• 速遣费:如果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在约定
的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任务,有利于加快
船舶周转,则可以从船方取得奖金。
• 滞期费: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如果未按
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完成任务,需要
向船方缴纳延误船期的罚款。
• ⑵班轮运价表与运费计算
• 在班轮运输条件下,其运费由基本运费和
附加费两部分组成。
• 班轮公司运输货物所收取的基本运费,是
按照班轮运价表的规定计收的。
• 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 :
• ①按货物的毛重,即以重量吨(weight ton)为计量单位计收: “W”
• ②按货物的体积,即以尺码吨(measurement ton)为计算单位计收:
“M”
• ③按货物的价格计收,习称从价运费:“A. V.”
• ④按货物重量或尺码从高计收:“W/M”
• ⑤按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从高计收: “W/M or ad val.”
• ⑥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加运费计收:“W/M plus
ad val.”
• ⑦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 ⑧临时议定运价(open rate)。
• ⑨起码费率(Minimum Rate)。
•
•
•
•
•
•
•
班轮运费的附加运费品目繁多,常见的有:
① 超重附加费(heavy lift additional)
② 超长附加费(long length additional)
③ 直航附加费(direct additional)
④ 转船附加费(transhipment surcharge)
⑤ 港口附加费(port surcharge)
⑥ 燃油附加费(bunker adjustment factor or bunker
surcharge,BAF)
• ⑦ 货币附加费(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CAF)
• 各种附加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百分比表示,
另一种是用绝对数表示。
• 2.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
•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Tramp)运输,是
相对于班轮运输而言的另一种远洋船舶营
运方式。在租船运输下,船舶的营运是根
据船舶所有人与需要船舶运输的货主双方
事先签订的租船合同来安排的。
• 租船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和
光船租船。
• 租船运输的特点:
• ① 租船运输是根据租船合同组织运输的,
租船合同条款由船东和租方双方共同商定;
• ②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行驶航线和停靠港
口也不固定;
• ③航线、货种、船期和船方收取的运费或
租金须在合同中加以约束。
⑴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也称航次租船,它是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在
指定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指
定货物的租船运输。其按租赁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单航次租船(single trip charter)
来回程航次租船(return trip charter)
连续航次程租(consecutive voyages)
•
•
•
•
程租船运费问题
①程租船基本运费
②程租船装卸费
③程租船装卸时间
• ①程租船基本运费
• 定程租船的基本运费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在
租船合同中约定。通常有两种计算方式:
• ⅰ按运费率(Freight Rate)
• ⅱ整船包价(Lump sum Freight)
•
•
•
•
•
•
•
②程租船装卸费
程租船方式下对港口装卸费常用的规定方法有:
ⅰ班轮条件——Gross Terms or Liner Terms
ⅱF.I.O.——Free In and Out
ⅲF.O.——Free Out
ⅳF.I.——Free In
ⅴF.I.O.S.T——Free In & Out,Stowed &
Trimmed)。
• ③程租船装卸时间
• 装卸时间或称装卸期限,是指租船人承诺在一定
期限内完成装卸作业,一般用若干日(或时)表
示。其主要表示方法有:
• ⅰ按日(days)或连续工作日(running or
consecutive days)计算。
• ⅱ按工作日(working days)计算。
• ⅲ按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计算。
• ⅳ按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计算(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
• ⑵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 又称期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同的
约定,将一艘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交给承
租人使用的租船。
• 期租船与程租船的主要区别:
• ① 租赁的形式不同
• ② 计费的标准不同
• ③ 使用权限不同
• ④ 负担和责任不同
• ⑶光船租船(Bare Boat Charter)
• 又称船壳租船,是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
给承租人使用一个时期,但船舶所有人提
供的是空船,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长,配
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给养和船舶营运管理
所需的一切费用。光船租船实际上属于财
产租赁,不同于一般的期租船。
• 二、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
• 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
货物运输的一种先进的现代化运输方式。
它可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及国际多
式联运等各种运输方式。
• 集装箱特点:可长期反复使用;转运时可
直接换装;快速装卸;便于货物装满和卸
空;容积大;具有国际标准规格。
(一)集装箱的规格
集装箱又称“货柜”或“货箱”, 是一种容器,能够作为运输辅助设
备反复使用。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经常使用的是20英尺和40英尺集
装箱,其型号和具体规格:
 1A型8’×8’×40’
【外径】(2438×2438×12191mm)
【内径】(238×230×1205cm)
 1C型 8’×8’×20’
【外径】(2438×2438×6058mm)
【内径】(238×234×590cm)
• 为了适应运输各类货物的需要,集装箱除
了通用的干货集装箱外,还有罐式集装箱、
冷藏集装箱、框架集装箱、平台集装箱、
通风集装箱、牲畜集装箱、散装集装箱、
挂式集装箱等种类。
•
•
•
•
(二)集装箱的托运方式
集装箱的托运方式分两种:
整箱托运(Full Container Load,简称FCL)
整箱货由货主或货代在工厂或仓库自行装
箱后直接运交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
CY)以箱为单位向承运人进行托运,货到
目的地(港)后,收货人可直接从目的港
(地)集装箱堆场(CY)提货。
• 装货量达到每个集装箱容积之75%或达到
每个集装箱负荷量为95%的即为整箱货。
• 出口商品货量达不到整箱标准的即为拼箱
货。
• 拼箱托运(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LCL)
• 拼箱货由货主或货代将货物送交集装箱货
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CFS),
货运站收货后,按货物的性质、目的地分
类整理,而后将去同一目的地的货物拼装
成整箱后再行发运,货到目的地(港)后,
由承运人拆箱分拨给各收货人。
•
•
•
•
•
•
•
(三)集装箱运输的交接
1.FCL/FCL——“整箱交/整箱收”
具体交接地点:
⑴Door—Door:“门到门”
⑵CY—CY:“场至场”
⑶Door—CY:“门至场”
⑷CY—Door:“场至门”
• 2.LCL/LCL,——“拼箱交/拆箱收”
• 具体交接地点为CFS—CFS:“站到站”
• 发货人将货物送往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
箱货运站,货运站将货物拼装后交承运人,
承运人负责运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
货运站进行拆箱,当地货运站按件拨交各
个有关收货人。
•
•
•
•
•
•
•
•
3.FCL/LCL——“整箱交/拆箱收”
具体交接地点:
⑴Door—CFS:“门到站”
⑵CY—CFS:“场到站”
4.LCL/FCL——“拼箱交/整箱收”
具体交接地点:
⑴ CFS—Door:“站到门”
⑵CFS—CY:“站到场”
• 集装箱运输连线题
•
•
•
•
FCL/FCL
LCL/LCL
FCL/LCL
LCL/FCL
多个发货人,多个收货人
多个发货人,一个收货人
一个发货人,一个收货人
一个发货人,多个收货人
• (四)集装箱运输的费用
• 内陆运输费
INLAND TRANSPORTATION CHARGE
• 堆场服务费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
• 拼箱服务费
LCL SERVICE CHARGE
• 设备使用费
FEE FOR USE CONTAINER AND OTHER
EQUIPMENTS
• 海运运费
OCEAN FREIGHT
集装箱货物海运运费计算方法
•
•
件杂货基本费率加附加费:以每运费吨为计算单位,
按照传统的件杂货等级费率收取基本运费外,再加收
一定的附加费。拼箱货运输运费通常采用。
包箱费率(BOX RATE):以每个集装箱为计费单位。
常用于整箱货物运输。常见包箱费率有:



FAK包箱费率(FREIGHT FOR ALL KINDS):对每一集
装箱不分货物级别统一收取的费率。
FCS包箱费率(FREIGHT FOR CLASS):按不同货物等
级制订的费率。
FCB包箱费率(FREIGHT FOR CLASS&BASIS):按不同
货物等级或货类及计算标准制订的费率。
小常识——集装箱类型的选择
集装箱类型的选用、货物的装箱方法直接影响运费成本:
• 货物外包装箱的尺码、重量,货物在集装箱内的配装、
排放以及堆叠都有一定的讲究 .
• 一般来说,以重量法计费的货物通常用20英尺集装箱;
而以体积法计费的货物则用40英尺集装箱更能节省运
费。20英尺和40英尺集装箱装箱数量理论算法:
 20英尺集装箱的载货重量为17500千克;40英尺集
装箱的载货重量为24500千克;
 20英尺集装箱的有效容积为25立方米;40英尺集装
箱的有效容积为55立方米。
• 运费的计算标准可以查货物等级表得到。
• 三、国际多式联运
• 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International Combined
Transport)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
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
一般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
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
成一种国际的连贯运输。
•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
构成国际多式联运的条件如下:
•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
• 2.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 3.必须是国际的货物运输;
• 4.必须至少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
• 6.必须是全程单一运费率。
•
•
•
•
•
•
•
四、其他运输方式
(一)铁路运输 (Rail Transport)
铁路运输是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主要的运输方式。
在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中,铁路运输可分为两种: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2.国内铁路运输
我国内地通过铁路运输方式向港澳地区运送货物时,通常
采取的做法是:
• ⑴运往香港的货物,经由内地铁路运至深圳北站,然后转
港段铁路运往香港;
• ⑵运往对澳门的货物,经由内地铁路运往广州南站,然后
转船运往澳门。
• (二)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
• 航空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国际贸易运输方
式,有利于鲜活商品、易腐烂商品和季节
性较强的商品和小件物品的运输。
• (三)邮包运输(Parcel Post Transport)
• 邮包运输是一种简便的运输方式,包括普
通邮包和航空邮包两种,适于量轻体小的
货物。
第二节 运输单据
• 一、海运提单
•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简
称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
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
交付货物的凭证。
•
•
•
•
(一)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
2.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 of title)
3.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
•
•
•
•
•
•
(二)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1.承运人(Carrier)
2.托运人(Shippper)
3.收货人(Consignee)
4.被通知方(Notify Party)
5.受让人(Transferee/Assignee)
6.持单人 (Holder)
• (三)海运提单的格式和内容
• 1.海运提单的正面条款
• 主要记载托运人和承运人分别填写的有关
货物与运费等事项。
• 2.海运提单的背面条款
• 主要印就涉及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权利、
义务与责任豁免的条款。
• 国际上为了统一提单背面条款内容,签署了三个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 ⑴1924年签署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
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
• ⑵1968年签署的《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维
斯比规则》(The Visby Rules);
• ⑶1978年签署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The Hamburg Rules)。
小常识——海牙规则 (Hague Rules)
• 全称:《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
• 草案于1921年在海牙通过,1924年8月25日
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
生效;
小常识——海牙规则 (Hague Rules)
• 意义: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
一,促进海运业,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是最重要的
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
• 影响:50多个国家先后加入了公约,我国于1981年
承认该公约。
• 特点: 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
很不均衡。引起当时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
家的不满,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小常识——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 全称:《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
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
• 背景:第三世界国家强烈要求修改海牙规则;
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主张折衷各方
意见,只对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
的修订和补充。
• 1968.2.23在布鲁塞尔通过,简称为“1968年布
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
(Hague-Visby Rules), 1977年6月生效。
• 影响: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
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小常识——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 全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
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
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
• 背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
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全面修
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
责任,保护了货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发展中国
家意愿。
• 影响:公约于1992年生效,但对国际海运业影响不是
很大。
• (四)海运提单的种类
• 1.按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
• ⑴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是指轮船公司已将货物
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其特点是提单上必须以文
字表明货物已装在某条船上,并载有装船日期,同时还是
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
• ⑵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称收讫待
运提单,是指船公司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
的提单。这种提单没有肯定的装货日期,往往不注明装运
船舶的名称。如经承运人加注“已装船”字样,并注明船
名、装船日期及签字后,可转成已装船提单。
•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和银行一般只接受已装船提单。
• 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
• ⑴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
“表面状况良好”,船公司在提单上未加注任何
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
• ⑵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是指
轮船公司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或包装有不良
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和银行一般只接受已装船
清洁提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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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按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
⑴记名提单(Straight B/L)
⑵不记名提单(Bearer B/L)
⑶指示提单(Order B/L)
• ⑴记名提单(Straight B/L)
又称“不可转让提单”,收货人栏内填明特
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只有收货人才能提
货,当货物装上船的时候, 这份货权就完全
是收货人的, 无论对卖方与付款银行都不利。
记名提单一般只用于运输贵重物品或有特
殊用途的货物。
• ⑵不记名提单(Bearer B/L)
• 又称“空白提单” ,收货人一栏内不填写
收货人名称而留空的提单。谁持有提单,
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货,只凭单,不
凭人。采用这种提单风险大,故其在国际
贸易中很少使用。
• ⑶指示提单(Order B/L)
• 是指在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某人指示”(To Order
Of…)字样的提单。 指示提单凭×××的
指示才能使另外的人使用提单来提货。其
记载方式有:
• ①To order of shipper
• ②To order of ××× Bank
• ③To order of ×××
• ④To order
• 指示行为是通过背书来实现的,海运提单背书的
形式有两种:
• ①空白背书(无指定收货人)
由背书人(提单转让人)在提单的背面盖章+签字
就可以转让提单,谁拿到正本提单谁提货。我国
在出口业务中大多使用凭指示空白背书的提单。
• ②记名背书(指定收货人)
由背书人在单据背面盖章+签字,然后说明:
Please deliver to ×××。
• 4.按船舶营运方式的不同
• ⑴班轮提单(Liner B/L)。是指由班轮公
司承运货物后所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 ⑵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指承
运人根据租船合同而签发的提单。这种提
单上一般注明“根据××租船合同出立”
字样,它受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银行或
买方在接受这种提单时,通常要求卖方提
供租船合同的副本。
• 5.按提单内容的繁简
• ⑴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是指既有
提单正面条款又有提单背面条款的提单。
• ⑵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是指仅有
提单正面条款,而没有提单背面条款的提
单。
• 班轮提单一般是全式提单,租船提单多是
简式提单。
• 6.按提单使用效力
• (1)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有承运人、
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
提单上必须要标明“Original”字样。
• (2)副本提单(Copy B/L)。是指没有承运人、
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而仅供工作参考之用,
不能据以提货的提单。在副本提单上一般都有
“Copy”或“Non-negotiable”字样。
• 《UCP 600》规定,银行接受仅有一份的正本提
单,如签发一份以上正本提单时,应包括全套的
(full set of)正本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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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据运输方式的不同
⑴直达提单(Direct B/L)
⑵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⑶联运提单(Through B/L)
• ⑴直达提单(Direct B/L)
• 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不换船
而直接运到目的港使用的提单。直达提
单上仅列有装运港和目的港的港口名称。
在国际贸易中,如信用证规定货物不准
转船,卖方就必须取得承运人签发的直
达提单后才能向银行办理议付货款。
• ⑵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 是指货物须经中途转船才能到达目的港
而由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的全程提单。
转船提单上注有“在某港转船”的宇样,
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 ⑶联运提单(Through B/L)
• 须经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海陆、海河、
海空、海海等)联运的货物,由第一承运人
收取全程运费后,在起运地签发到目的港
的全程运输提单。联运提单虽然包括全程
运输,但签发提单的承运人只对自己运输
的一段航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负责,这种提
单与转船提单性质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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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按签发日期的不同
⑴预借提单(Advanced B/L)
⑵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⑶过期提单(Stale B/L)
• ⑴预借提单(Advanced B/L)
• 承运人在货物未装船或未装船完毕时签发
的提单。
• 使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信用证规定的结汇
日期已到,而货主因故未能及时备妥货物
装船;或因为船期延误,影响了货物装船,
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
以便结汇。
• ⑵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 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
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 使用的主要原因是使得提单的签发日期符
合L/C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L/C下结
汇。
• ⑶过期提单(Stale B/L)
• ①是指按正常邮程预计收货人不能在船舶
抵港之前收到的提单。
• ②是指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
定,在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提交的提单。
• 过期提单影响买方及时提货、转售并可能
造成其它损失,因而为防止买方以此为借
口而拒付货款,银行一般都拒收过期提单。
• 二、海运单
• 海运单(Sea Waybill)是证明海上运输合
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
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
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又称
“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 三、多式联运单据
• 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Documents)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
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
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 多式联运单据与联运提单的区别
• 1.使用范围不同。联运提单限于由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
运输时使用。多式联运单据的使用范围比联运提单广,它既可用于海
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也可用于不包括海运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联
运,但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联运。
• 2.签发人不同。联运提单由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多
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发,它可以做成可转
让的,也可做成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也可以是完全不掌握运
输工具的,如无船承运人,全程运输均安排各分承运人负担。
• 3.责任区间不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仅对第一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
单据的签发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则要对全程运输负责,无论货物在
任何地方发生属于承运人责任范围的灭失和损害,都要对托运人负责。
• 4.已装船证明不同。多式联运提单可以不表明货物已装船,也无须载
明具体的运输工具;联运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
• 四、铁路运输单据
• (一)国际铁路联运运单(International Through Rail
Waybill)
•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参加联运的发送铁路与发货人之间订
立的运输契约,其中规定了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和收、发
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收、发货人和铁路都具有法律约束
力。
• 铁路运单一式五联,第一联为运单正本,随货走到达终点
站时连同第五联和货物一并交给收货人;第二联为运行单,
也随货走,是铁路办理货物交接、清算运费、统计运量和
收入的原始凭证,由铁路留存;第三联为运单副本,由始
发站盖章后交发货人凭以办理货款结算和索赔用;第四联
为货物交付单,随货走,由终点站铁路留存;第五联为到
达通知单,由终点站随货物交收货人。
• (二)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
• 承运货物收据既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
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的证明。中国内
地通过铁路运往港、澳地区的出口货物,一般委
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承办。当出口货物装车
发运后,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即签发承运货物收据
交给托运人,作为对外办理结汇的凭证。承运货
物收据只有第一联为正本,反面印有“承运简
章”,载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 五、其他单据
• (一)航空运单
• 航空运单(Air Waybill)是航空运输中承运人与
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
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 (二)邮包收据
• 邮包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是邮政运输的
主要单据,它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所签发
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第三节 装运条款
• 一、装运时间
• 装运(Shipment),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
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处置。
• 交货(Delivery),即货物的交付,是指卖
方自愿将其对货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买方的
行为。
• 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又称装运期,
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
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
• 在装运合同下装运时间就是交货时间,但
在目的地交货的价格条件下,装运与交货
就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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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规定明确、具体的装运时间
⑴规定某月装运
“Shipment during April, 2011”
⑵规定跨月装运
“Shipment during Feb./Mar. 2011”
“Shipment during Feb./Mar./April.2011”
⑶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
“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11”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the end of June 2011”
“Shipment on or before July 15th 2011”
• 2.某事项确认后装运
• ⑴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 “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The Buyer must open the relative L/C to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 (date).”
• ⑵其他情况确定后装运
“subject to shipment space available”
“subject to approval of export licence ”
“shipment by April 30th subject to Buyer’s L/C reaching
the Seller on or before March 1st”
• 3.规定近期装运
“prompt shipment”,“immediate shipment ”
“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
“shipment by first available steamer”
UCP600 第三条 解释
…
Unless required to be used in a document, words such as
“prompt”, “immediately” or “as soon as possible”
will be disregarded.(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
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
将不予置理。)
• (二)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事项
• 1.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时间的规定,要明确
具体,装运期限应当适度。
• 2.注意货源情况、商品的性质和特点以及
交货的季节性等。
• 3.结合考虑交货港、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
素。
• 4.在规定装运期的同时,考虑开证日期的
规定是否明确合理。
•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
装运的港口。装运港一般由出口方提出,
经进口方同意后确定。
•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买卖合同
中规定的最后卸货港口,目的港则由进口
方提出,经出口方同意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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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条款的规定方法
1.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分别规定各为一个
“Port of Shipment:Shanghai”
“Port of Destination:London”
2.分别规定两个或以上的装运港(地)或目的港
(地)
“Port of Shipment:Shanghai/Dalian”
“Port of Destination:London/Liverpool”
3.规定选择港(optional ports)
CIF London , optional Hamburg / Rotterd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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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事项
1.对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
2.必须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
3.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4.如采用选择港,选择港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三个,
而且必须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上;在合同中应
明确规定,如所选目的港要增加运费、附加费,
应由买方负担( Optional additionals for buyer’s
account );还须规定买方宣布最后目的港的时间。
•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 (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
•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ments),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
先后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
• 1.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
• ⑴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对时间、批次和每批的数量不
做规定。
• ⑵在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同时,订立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
量。
• During Oct./ Nov./Dec. 2000 in three monthly Shipments:
•
During Oct.500 metric tons
•
During Nov.750 metric tons
•
During Dec.1000 metric tons
• ⑶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 2.《UCP600》的相关规定
• ⑴未明确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则视为允许分批装
运。
• ⑵运输单据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
一路线运输的即使运输单据注明装运日期不同及
(或)装运地(港)不同只要目的地相同,也不
视为分批装运。
• ⑶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
中任何一批未按约定的时间、数量装运,则信用
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 (二)转运或转船
• 转运(Transshipment)是指从装运港或装
运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
转装或重装,包括从一运输工具或船只移
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只,
或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
行为。
• [案例] 某公司向坦桑尼亚出口一批货物,目的港
为坦塥。国外来证未明确可否转船,而实际上从
新港到坦塥无直达船。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
国外改证加上“允许转船”字样?
• [分析指导] 按照《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
证另有规定,可准许转运,所以可以不要求国外
改证。但是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安排装运,买卖
双方是否同意转运以及有关转运的办法和转运费
的负担等问题,应在买卖双方的合同中明确规定。
• 四、装运通知
• 装运通知(Advice of Shipment)是指采用
租船运输大宗货物时,为了加强买卖双方
的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船货的衔接工作以
及明确其他有关责任,在合同中加以规定
的条款。
• 五、装卸条款
• 装卸条款的主要内容有装卸时间、装卸率、
滞期费和速遣费等。
装运条款实例
• 1.Shipment during Oct./Nov./Dec. 20 …,wi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 2.Shipment during Jan./Feb. 20 … in two monthly lots(in two
monthly shipment).
• 3.Shipment during Jan./Feb. 20 … in two equal monthly lots,
transhipment to be allowed.
• 4.During Mar./Apr. in two shipments, transhipment is prohibited.
• 5.During Mar./Apr. in two equal monthly shipments, to be
transhipped at Hong Kong.
• 6.Shipment on or before May 31 from Shanghai to Wellington,
allowing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 7.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London to Shanghai.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45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of the time
the goods will be ready for Shipment,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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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第三节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第四节 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运保险
第五节 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第六节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保险常用术语
• 保险人或承保人 ----
保险公司(Insurer)
•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
要保人(Insured)
• 保险标的 ---- 保险对象
• 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货币计算(Insured Value)
• 保险金额 ----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保金额,
也是保险人计算报废和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大限度
的依据.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 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四种
• 一、可保利益原则 (insurable interest
principle)
• 二、最大诚信原则 (utmost good faith
principle )
• 三、近因原则 (proximate cause principle )
• 四、损失补偿原则 (indemnity principle )
• 一、可保利益原则 (insurable interest
principle)
• 可保利益,也称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
认的利益。
• 国际贸易的特点决定了国际货运保险仅要
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
有保险利益,而不是一定要在投保时便具
有保险利益。
• 二、最大诚信原则 (utmost good faith principle )
•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能够
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足以影响当事人
判断风险大小、确定保险费率和确定是否承保等
重要事实,不隐瞒、欺诈对方,善意地、全面地
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 最大诚信原则具体地说就是保险人说明保险条款
内容,投保人应就重要事实的申报、保证。
• 三、近因原则 (proximate cause principle )
• 近因是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
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
近的原因。
• 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
用电器损毁。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
•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保险风险直接引起的
损失负责赔偿,而对不是由于承保风险直接引起
的损失不负责任。
• 四、损失补偿原则 (indemnity principle )
•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的赔偿应以被
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通过保险赔
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
但不能以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 保险人的赔偿是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
保险利益为限,即三者之中取最小值为赔
偿额。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承保范围
风险
海上风险
损失
外来风险
全部损失
费用
部分损失
施救费用
自然灾害
一般
外来风险
实际全损
共同海损
意外事故
特殊
外来风险
推定全损
单独海损
救助费用
• 一、海上风险与损失
•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
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 自然灾害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
害。海上保险业务中所指的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
地震、海啸、流冰、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
造成的灾害。
•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非意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
上保险业务中所指的意外事故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
沉没、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
等引起的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二)海上损失与费用
损
失
费
用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 1.海上损失
•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货物在海上运输
过程中由于遭遇到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保险业的惯例,海损还包括与海运相
连的陆运及内河运输过程中所遭遇的货物
的损失。
• 按货物损失的程度划分,海损分为全部损
失和部分损失。
• ⑴全部损失
• ①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该批被保险货物在
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
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 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
• 1)保险标的完全灭失(Physical Destruction)
• 2)保险标的丧失属性(Loss of Specie)
• 3)被保险人无法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Irretrievable Deprivation)
• 4)保险货物的神秘失踪(Mysterious
Disappearance)
• ②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被
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
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
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
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即恢复、修复受
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将
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 ⑵部分损失
• ①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 共同海损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海
上风险而使船货面临共同的安全威胁时,
为解除这种共同的安全威胁,船长有意识
采取某些合理的措施的过程中,造成的某
些货物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特殊的费用。
•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 1)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
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不能主观臆测可能有危险
发生;
• 2)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
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
• 3)所作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
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
• 4)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最终还必须
是有效的。
• 根据惯例,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应由船
舶、货物和运费三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
多寡,按比例进行分摊。这种分摊称之
为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 ②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 单独海损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由海上风
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即
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
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由受损方
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
•
•
•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1)损失的构成不同。
2)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3)损失的承担者不同。
• [案例]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
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
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
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
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
损失为:
• 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 b.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
• 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 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
• 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 2.海上费用
• ⑴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在遭遇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他的
代理人、雇佣人员和保险单受让人等为抢救被保
险货物,以防止其损失扩大而采取措施所支出的
费用。
• ⑵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被保险货物
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
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而向其支
付的报酬费用。
•
•
•
•
•
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主要区别:
①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②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
③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
④救助行为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
起,而施救行为则并非如此。
• 二、外来风险与损失
• 海上保险业务中所指的外来风险是指除自然灾害
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但
不包括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本质缺陷。
• 1.一般外来风险与损失。一般外来风险与损失是
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偷窃、渗漏、短量、
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及其造成
的损失。
• 2.特殊外来风险与损失。特殊外来风险与损失指
由于政治、军事或国家法令政策以及行政措施等
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第三节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
别
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采用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制订的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 ,简称C.I.C.)
基本险别
平安险(FPA)
水渍险(WPA/WA)
一切险(AR)
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
•
•
•
一、基本险
(一)责任范围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根据我国现行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规定的责任范围
包括八项:
• ⑴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
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 ⑵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
其他物体碰撞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
部分损失。
• ⑶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
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
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
分损失。
• ⑷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
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⑸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
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 ⑹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
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
由于卸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
费用。
• ⑺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牺牲、分摊和救助
费用。
• ⑻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 [案例]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
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
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
货值1000元。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
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
1000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 [案例]判断下列各题若投平安险是否赔偿?
• ①运输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触礁,海水涌进船舱,将A
商人的5000公吨货物浸泡2000公吨。(赔偿2000公吨)
• ②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B商
人6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不予赔偿)
• ③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C商人
6000公吨货物全部浸泡。(赔偿6000公吨)
• ④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D商人
的6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之后又触礁,海水涌进
船舱,货物又被浸泡1000公吨。(赔偿4000公吨)
• ⑤货物运输途中,自来水管破裂,将E商人的8000公吨货
物浸泡3000公吨。(不予赔偿)
• 2.水渍险(With Average 或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或W.P.A.)
• 水渍险承担责任范围如下:
• ⑴平安险承保的全部责任。
• ⑵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
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
成的部分损失。
• 3.一切险(All Risks)
• 一切险除了承保水渍险的所有责任之外,
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
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即一切
险是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 保险责任范围比较:
• 一切险 > 水渍险 > 平安险
• (二)除外责任(Exclusions)
•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对
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
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
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
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 (三)责任起讫
• 责任起讫亦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是指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我国海
运货物基本险保险期限按国际惯例,采取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 Clause)的原
则。
• 1.仓至仓(W/W)条款的含义
• 仓至仓条款指保险的承保责任从被保险货
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
开始,直到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
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
• W/W条款的限制性条件:
• ⑴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
货物是否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
• ⑵如上述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货物需要转交到非保
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保险责任则以该项货物
开始转交时终止;
• ⑶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或目
的地以后,在某一仓库发生分组、分派的情况,
则该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
也从货物运抵该仓库时终止。
• [案例] 2010年5月,某公司以CFR上海从国外进
口一批汽车零件,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
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后来由于国
内用户发生变更,我方通知承运人货改卸黄埔港。
货在黄埔港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
部分货物受损,我进口公司据此能否向保险公司
得到赔偿?
• 如果海轮正常于6月1日抵达上海港并开始卸货,
6月3日全部卸在码头货棚中而未运往收货人的仓
库。问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至哪一天终止?
• 2.不同价格贸易术语影响W/W的责任起讫
点
• ⑴CIF下,保险责任起讫期间是“仓至仓”
• ⑵FOB、CFR条件下,保险责任起讫期间
是:“船至仓”
• [案例]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公吨,卖
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
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买方仓库为
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发生
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问:当卖方凭保险
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能否得到赔偿?
• [案例] 有一份FOB或CFR合同出售大米50
公吨,买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
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买
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
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问:卖方
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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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1.及时提货义务;
2.施救义务;
3.更正保单内容的义务;
4.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
5.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
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时,须及时通知
保险人。
• (五)索赔期限
• 索赔期限亦称索赔时效,是指被保险货物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
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索赔
期限为两年,自被保险货物运到目的港全
部卸离海轮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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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3.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4.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5.钩损险(Hook Damage)
6.混杂、玷污险(Risk of Contamination)
7.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8.锈损险(Risk of Rust)
9.串味险(Risk of Odour)
10.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 and Sweating)
11.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
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但
若投保了一切险,就不必加保一般附加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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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殊附加险
1.战争险(War Risk)
2.罢工险(Risk of Strike,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SRCC )
3.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4.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5.舱面险(on Deck Risk)
6.拒收险(Rejection Risk)
7.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
8.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
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FREC)
• 1.战争险(War Risk)
• ⑴责任范围:
• ① 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
装冲突或海盗等所造成运输货物的损失;
• ② 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
止、扣押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
• ③ 各种常规武器(水雷、炸弹等)所造成的运输
货物的损失;
• ④ 由本险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
摊和救助费用。
• ⑵责任起讫
• 保险公司对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时限为承担货物装
上海轮起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并卸离海轮为止的水
面风险。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 则从海轮
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日之后责任自行终
止;如果中途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货与否,
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可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
起算满15天为止,等再装上续运海轮时,保险责
任继续有效。
• [案例] 某公司出口某货物,投保一切险加战
争险,该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当地
发生武装冲突,部分船上货物及部分已卸
到岸上的货物被毁。问:保险公司如何赔
偿?
• ⑶除外责任
• 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弹或热核制造的武
器导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
偿。
• 2.罢工险(Risk of Strike,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SRCC )
• 责任范围:承保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
潮、暴动和战争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承保货
物的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不负责。
• 责任起讫:“仓至仓”
• 除外责任:同战争险
• 已投保战争险又加保罢工险时,一般不另行收费。
• [案例] 我方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
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货到目
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
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
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
冷冻食品已变质。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起
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 三、专门险
• 专门险条款又称为特种货物保险条款,可以单独
投保,属于基本险性质。
• (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Frozen Products)
•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包括冷藏险(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和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 (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s—Woodoil Bulk)
第四节 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运保险
• 一、陆运运输货物保险
•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是承保以火车、汽车等
运输工具进行货物运输的保险。
• (一)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
• (二)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 陆上货运保险采用“仓至仓”条款原则。
如果没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仓库
或储存处所,则以到达最后卸载车站后60
天限。如在中途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
车与否,保险责任从火车到达中途站的当
日午夜起满10天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在
10天内重新装车续运,则保险责任继续生
效。
•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承保以飞机装载的航空
运输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 (一)航空运输货物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
•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起讫期限采用“仓
至仓条款”。如果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
的目的地未运抵保险单所载明收货人仓库
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
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送到非
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以该
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 三、邮包运输保险
• 邮包运输保险主要承保通过邮局以邮包递
运的货物因邮包在运输途中遭到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 (一)邮包险(Parcel Post Risks)
• (二)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
第五节 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 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订的《协会货物险条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简称 I. C. C.)共有六
种险别:
• 1.协会货物(A)险条款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简称ICC(A)
• 2. 协会货物(B)险条款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 简称ICC(B)
• 3. 协会货物(C)险条款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简称ICC(C)
•
•
•
•
•
•
•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Institute War Clauses -- 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
(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 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
(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以上六种险别中A、B、C三种险别是基本险,战
争险、罢工险及恶意损害险是附加险。其中,除
了恶意损害险外,前五种险别都可以单独投保。
• ICC(A)险条款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
“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
• 承保除“除外责任”各条款规定以外的一
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ICC(A)险条款除外责任有四类:
①一般除外责任;②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③
战争除外责任; ④罢工除外责任。
• ICC(B)险条款: “列明风险”
1. 火灾、爆炸;
7. 抛货;
2. 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 8. 地震、火山爆发、雷电;
沉没或倾覆;
9. 浪击落海;
3. 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 10.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
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
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
碰撞;
存处所;
5. 在避难港卸货;
11.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 跌
6. 共同海损牺牲;
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除外责任:
(A)险的除外责任 +
海盗行为恶意损害险责任。
•
•
•
•
•
ICC(C)险条款: “列明风险”
1.火灾、爆炸;
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
物体碰撞;
• 5.在避难港卸货;
• 6.共同海损牺牲;
• 7.抛货 。
(C)险的除外责任与(B)险的除外责任完全相同。
第六节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保险条款的内容
• (一)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
• 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按CIF价计算后
再加10%的投保加成率(涉及买方预期利
润和有关费用)来计算。
• 保险金额=CIF(或CIP)价×(1+投保加
成率)
•
•
•
•
•
(二)投保险别的选择
1.考虑货物的性质和特点;
2.考虑货物的包装;
3.考虑运输情况;
4.考虑发生在港口和装卸过程中的损耗情况
等;
• 5.考虑目的地的政治局势。
常见商品投保险别
商品种类
主要商品
应保险别
粮谷类
粮食、豆类、花生仁、 一切险或在水渍险的基础
饲料
上加保短量险受潮受热险
食品类
铁皮罐头、玻璃
罐头、坛装食品
一切险或在平安险、水渍
险的基础上加保破损、破
碎、 碰损、锈损险
冻品类
冻猪肉、冻牛羊肉、
冻鸡鸭、冻鱼虾
冷藏货物险
家用电器 收音机、电视机、收录 平安险或水渍险加保碰损
类
机、电冰箱、电扇等
险和偷窃提货不着险
五金类
铸铁制品
平安险加保破碎险
• (三)投保人的约定
• 一般情况下,以CIF、CIP 贸易术语及D组
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由卖方负责投保;
其他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由买方负责投保。
• (四)合同中保险条款示例
• 1.采用F组、E组和C组中的CFR、CPT等贸
易术语成交的合同,由买方办理投保、支
付保险费,合同中只需规定:
•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s”.
• 2.采用D组贸易术语成交,保险条款可订为:
•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 3.采用CIF或CIP 成交的合同保险条款可订
为:
•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for
×× %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
and ××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1/1981”.
• 二、进出口货物保险实务
• (一)出口货物的保险实务
1.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具体说明保险人姓名,
保险货物名称、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
金额,保险起讫地点,运输工具,起讫日
期和投保险别等。
•
•
•
•
2.投保人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CIF/CIP价×(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 CIF/CIP价×(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率
• [案例]一批货物由上海出口至某国某港口
CIF总金额为30000美元,投保一切险(保
险费率为 0.6%)加战争险(保险费率
0.03%),客户要求加保一成。问:若发生
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导致货物
全部灭失,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是多
少?该对批货物应交纳的保险费是多少?
• [分析指导]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 保险费=CIF(CIP)价×(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率
•
=30000×110%×(0.6%+0.03%)
•
=207.90美元
• 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30000美元
×110%=33000美元
• 3. 保险公司以投保单为凭出具保险单,以
作为其接受保险的正式凭证。该凭证是被
保险人索赔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之
一。
• 常用的保险单据有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两种。
• ⑴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俗称“大保单”,
是正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办理保险索赔和保
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的书面依据,也是出口商想
银行办理出口押汇时所需提交的单证之一。
• ⑵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
保单”,简化的保险合同。保险凭证的内容,除
背面未印有详细条款外,正面内容与保险单相同,
在法律上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4.投保人需要更改险别、运输工具、航程、
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等,应向保险公司提
出申请,若保险公司接受申请,应立即出
立批单(Endorsement) ,作为保险单的
组成部分附在保险单上。
• [特别提示] 批单原则上须粘贴在保险单上,
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
• [特别提示]
• 1.保险单的转让:和海运提单一样,货运
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可以经背书进行转让,
而且无须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也无须通知
保险人。即使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
单据仍可有效转让。
• 2.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
出单日期。
• 5.若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可由国
外收货人凭有关凭证直接向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
• [特别提示] 中国保险条款规定,索赔时效从
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
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 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不论货物的损失程度如何,
在承保范围内一律给予赔偿,这叫不计免赔率
(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IOP)。
• 对易碎和易短量的货物,保险人经常规定免赔率:
• 相对免赔率(franchise):保险人对免赔率以内的
损失不赔,如损失超过免赔率时,则对全部损失
都赔。
• 绝对免赔率(deductible):保险人只赔偿超过免
赔率的部分,对免赔率以内的损失绝对不赔。
• 保险索赔之“代位追偿” (subrogation)
•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
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
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
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
利。此项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或代位权。
• 在实际业务中被保险人需首先向被保险人进行赔
付,才能取得代位追偿权。
• (二)进口货物的保险实务
• 按FOB、CFR、FCA或CPT条件进口的货
物,一般采用预约保险的做法,即被保险
人(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物的范
围、险别、责任、费率及赔款处理签定长
期的保险合同。
• 海运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做法:
• 1.按照海运进出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规定,投保
人在得悉每批货物的起运消息后,应准确将船名、
开航日期、航线、货物品名及数量、保险金额等
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 2.保险公司按每月或每季汇总一次,向各公司收
取保险费。
• 3.被保险人发现进口货物在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残
损时,由投保人持有关证件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手续。
第五章 商品的价格
• 第一节 出口货物的价格核算
• 第二节 合同价格洽商中的经营成本核算
• 第三节 计价货币的选择、换算与合同货物
的作价
• 第四节 合同价格条款实例
第一节 出口货物的价格核算
• 一、出口货物的价格
• (一)出口货物的单价表述
每公吨
100
计量单位 单位价格金额
美元
计价货币
CIF纽约
价格术语
• (二)出口货物的价格构成
• 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内
容:采购成本、费用和利润 。
• 1.采购成本
• 采购成本=货价+增值税=货价×(1+增值税率)
• 出口退税额=货价×退税率=[采购成本÷(1+增
值税率)]×退税率
• 出口货物实际采购成本=采购成本(进货成本)出口退税额
• =采购成本×[1-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
• 简称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
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
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
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
国内已纳税款,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
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
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
创汇。
• [案例]某公司出口蓝莓罐头,该产品国内采
购成本为67元每箱,增值税率为17%,水
果罐头出口退税率为13%。求每箱蓝莓罐
头的实际采购成本。
•
•
•
•
(二)出口货物的价格构成
2.费用
费用包括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两个部分。
国内费用:银行利息、工资支出、邮电通
信费、交通费用、仓储费用、码头费及其
他管理费用等。
• 国外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费、佣金等。
•
•
•
•
三、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主要贸易术语价格的基本构成:
FOB/FCA价=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CPT价=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
费+净利润
• CIF/CIP价=进货成本+国内费用+国外运费+
国外保费+净利润
• (一)FOB、CFR、CIF三种价格的换算
• (二)FCA、CPT、CIP三种价格的换算
•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格
• CFR价=FOB价+国外运费;
• CIF价=(FOB价+国外运费)/[1-(1+投
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 2.CFR价换算成其他价格
• FOB价= CFR价-国外运费;
• CIF价= CFR价/[1-(1+投保加成率)×保
险费率]
• 3.CIF价换算成其他价格
• FOB价= CIF价×[1-(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 CFR价= CIF价×[1-(1+投保加成率)×
保险费率]
• [案例] 出口某种商品我公司对外报价每公吨
500美元CIF 热内亚,投保加一成,保险费
率为0.8%,对方来电要求改报CFR价,问
在保证收益不变的情况下,我方应如何调
整价格?
• [案例] 我某公司对外报某商品每箱50美元
CFR 西雅图,对方希望由我方加一成投保,
要求改报CIF价,设保险费率为0.3%,问我
方应报价多少才不致在价格上受损?
•
•
•
•
三、佣金、折扣与出口报价
(一)佣金
1.佣金的含义
佣金(Commission) :在国际贸易中,因
中间商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需收取的酬
金。
• 含佣金:货价中包含佣金的价格 。
• 2.佣金的规定方法
• ⑴规定佣金率
• USD1000 per metric ton CIF Hong Kong
including 3% commission.
• 也可以在贸易术语后直接加注佣金的英文
缩写“C”并注明百分比 。
• USD1000 per metric ton CIFC3% Hong
Kong.
• ⑵以绝对数表示佣金
•
•
•
•
3.佣金的计算
佣金的计算公式:
单位货物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
佣金总额=成交量×单位货物佣金=成交量×含
佣价×佣金率
• 净价=含佣价-单位货物佣金额=含佣价×(1-
佣金率)
•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 注意:用净价×佣金率,来计算佣金的做法是错
误的。
• [案例] 某公司向香港客户出口水果罐头200
箱,每箱132.6港元CIF香港,客户要求改
报CIF香港含5%佣金价,在保证收益不减
少的情况下,试求:
• ⑴CIFC5% 香港价应报多少?
• ⑵出口200箱应付给客户多少佣金?
• 4.佣金的支付
• 在国际贸易中,佣金的支付方法有下列几
种:
• ⑴出口企业收到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支
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
• ⑵中间商在付款时直接从货价中扣除佣金。
• ⑶有的中间商要求出口企业在交易达成后
就支付佣金。
• (二)折扣
• 1.折扣的含义
• 折扣(Discount):卖方给予买方一定的价
格减让,即在原价基础上给予适当的优惠。
• 折扣方式:数量折扣(Quantity Discount)、
特别折扣(Special Discount)、年终回扣
(Turnover Bonus)等。
• 2.折扣的规定方法
• USD 100 per Metric Ton CIF Newyork
including 5% discount
• USD 100 per Metric Ton CIF London less
5% discount
• Including USD 5 discount per Metric Ton
• 3.折扣的计算
• 单位折扣额=含折扣价×折扣率
• [案例] 报每公吨2500港元,折扣2%,求折
实售价?
• 4.折扣的支付方法
• 折扣一般在买方支付货款时预先扣除。如
是暗扣,在合同中并不表示出来,而按双
方私下达成的协议,则由卖方另行支付给
买方。
第二节 合同价格洽商中的经营成本
核算
• 一、相关概念
• (一)出口总成本
• 出口总成本:出口企业为出口商品支付的
国内总成本。
• 出口总成本=出口商品购进价+国内费用
-出口退税额
• 1.出口商品购进价
• 出口商品购进价即采购成本或进货成本,其中包
含增值税。
• 出口商品购进价=货价+增值税
• 2.国内费用
• 国内费用=出口商品购进价×费用定额率
• 3.出口退税额
• 出口退税额=货价×退税率=[采购成本÷(1+增
值税率)]×退税率
• (二)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
• 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是指出口商品按FOB
价出口所得的外汇净收入。
• (三)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
•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是指出口商品的外
汇净收入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的
数额。
•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商品FOB价收
入×外汇牌价
• 二、出口盈亏核算指标
• (一)出口商品盈亏额
• 出口商品盈亏额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
与出口总成本的差额。
• 出口盈亏额=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
口总成本
• If 出口盈亏额>0,为盈余额;
• If 出口盈亏额<0,为亏损额。
• (二)出口盈亏率
• 出口盈亏率指出口盈亏额与出品总成本的
比率。
• 出口盈亏率=(出口盈亏额÷出口总成本)
×100%
•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
÷出口总成本]×100%
• [案例] 某公司出口健身椅1000只,每只21
美元CIF纽约,其中运费2160美元,保险费
112美元。健身椅总购进价为人民币117000
元(含增值税),国内费率定额为10%,
出口退税率为9%,当时银行美元买入价为
6.83元人民币。求:出口商品盈亏率为多少?
• (三)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商品净收入1单位
外汇所需的人民币成本。
• 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
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
• If 换汇成本<外汇牌价,则盈利;
• If 换汇成本>外汇牌价,则亏损。
• 试通过上述案例来判断出口盈亏情况。
(点击出来)
第三节 计价货币的选择、换算与合
同货物的作价
• 一、计价货币的选择
• (一)含义
• 计价货币(Money of Account):合同中规
定用来计算价格的货币。
• 支付货币(Money of Payment):合同中
规定用来结算货款的货币。
• (二)计价货币的选择
• 国际上一般采用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为计
价货币。
• “硬币”:具有上浮(升值)趋势的货币。
• “软币”:具有下浮(贬值)趋势的货币。
• 从理论上说,在出口交易中采用硬币计价
对卖方较有利;在进口交易中采用软币计
价对买方较有利。
• 二、作价方法
• 固定作价:最常见做法,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
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 非固定作价:在外贸业务中也叫“活价”,买卖
双方在磋商交易时,先在合同中约定成交的品种、
数量、交货期以及日后作价方法,暂不确定成交
价格。
• 滑动价格:在合同中规定价格的同时,还规定价
格调整条款。
• (一)固定作价
• USD 100 per S/T CIF New York
• 上述单价如无特殊约定,应理解为固定作
价,即订约后买卖双方按此价格结算货款,任
何一方不得变更约定价格。也可再作如下
明确规定:
• No price adjustment shall be allowed after
conclusion of this contract.
• (二)非固定作价
• 1.具体价格待定(后定价格)
• 只规定作价方式,价格日后确定 。
• ⑴在装船月份前50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市场价格
水平,协商议定正式价格;
• ⑵按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
• ⑶由双方在××年×月×日协商确定价格”。
• 只规定作价时间,未就作价方式做出规定,缺乏
明确的作价标准,容易给合同带来较大的不稳定
性,一般只应用于双方有长期交往,已形成比较
固定的交易习惯的合同。(指向⑶,点击出来)
• 2.暂定价格
• 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
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最
后价格后再进行最后清算,多退少补。
• “单价暂定每公吨2000英镑CIF 神户;作
价方法:以××交易所3个月期货,按装船
月份月平均价加8英镑计算,买方按本合同
规定的暂定价开立信用证。”(点击出来)
• 3.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
• 分期交货的大宗交易,可以在订约时将
交货期近的价格固定下来,其余的在交
货前一定期限内由双方议定价格。
• (三)滑动作价
• 滑动作价法是指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
先规定一个基础价格,并同时订立价格调
整条款,约定价格调整的百分比,交货时
再根据工资、物价的变动情况对原定价格
进行调整,计算出最终的成交价格。
第四节 合同价格条款实例
• 一、价格条款的内容
•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含商品的单价
和总值两项基本内容。
• 单价由四部分组成:即计量单位、单位价
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
• 总值是指单价与成交商品数量的乘积,即
一笔交易的货款总金额。
• 净价条款举例:
• Unit Price: at USD 0.70 per box FOB TianJin
• Total Value: USD14850(say US dollars fourteen
thousand eight hundred and fifty only)
• 含佣价条款举例:
• Unit Price: at USD 200 per metric ton CIFC2% London
• Total Value: USD100000 (say US dollars one hundred
thousand only)
• 含折扣价条款举例:
• Unit Price: at GBP 45 per piece CIF Hamburg less 2%
discount
• Total Value: GBP 44 100(say Pounds Sterling forty-four
thousand one hundred only)
•
•
•
•
•
•
•
•
•
•
二、规定合同价格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判断正误
1.3.5 yuan per yard CIFC2% Hong Kong
2. JPY 500 per carton CFR Japan net
3. USD 100 per ton FOB London
4.每打100欧元FOB净价减1%折扣
5.2000日元CIF大连包含佣金2%
6.每斤4.5美元
7.每箱50元CIF伦敦
8.每台300欧元CIF上海
第七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
与仲裁
•
•
•
•
第一节 商品的检验及合同条款
第二节 索赔及合同条款
第三节 不可抗力及合同条款
第四节 仲裁及合同条款
第一节 商品的检验及合同条款
• 一、商品检验的意义
• 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交付给买方货
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或对商
品生产的技术条件、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
检验和鉴定,并出具商品检验证明作为买
卖双方交接货物、银行结算和处理索赔的
必要依据。
• 检验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买方或卖方
所享有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最终检验鉴定
的权利。
• 为了保障买方利益,合同的检验条款一般
规定买方检验权。
小常识
无论是英美法或是大陆法的国家的法律,还
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承
认,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买方有权对自
己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不
符合同规定,而且确属卖方责任者,买方
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予以损害赔偿等补救措
施,直至拒收货物。但买方对货物检验权
并非是对货物接收的前提条件。
•
•
•
•
•
二、商品检验的时间与地点
(一)在出口国检验
(二)在进口国检验
(三)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
(地)检验品质
• 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基本上都采用此做法。
(指向第三点)
国外商品的检验机构
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
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 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
 日本通商产业检查所
 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
 美国保险人实验室 (UL)
 英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
 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
 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

验官
机方
构检
检民
验间
机社
构团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2001年4月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由原“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后者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
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1998
年3月合并组建)合并组建。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在原中
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基础上改制重组、经中
国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以“检验、
鉴定、认证、测试”为主业的跨国检验认证机构。

第二节 索赔及合同条款
• 一、争议与违约
• (一)争议的含义
• 争议(dispute)买卖双方或有关当事人中一方认
为有关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
义务所引起的纠纷。
• 产生争议原因主要有:
• 1.卖方违约;
• 2.买方违约;
• 3.合同某些条款规定不明确;
• 4.各国法律和惯例规定不同。
• (二)违约及其法律责任
• 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的当
事人全部或部分地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
务,或者拒绝履行他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365
违约的法律后果(英国)
英国法从违反合同的条款或规定情况把违约分为:
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一般是指违反
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与商品有直接关系的如品质、
数量、交货期条款),受害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并要求损害赔偿。
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通常是指违反
合同的次要条款(如付款时间),受害方只能要
求损害赔偿,但无权主张解除合同。
受害方有权把卖方的违反要件当作违反担保来处
理,但不能把违反担保视为违反要件来处理。
366
违约的法律后果(美国)
美国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后果出发把违约分:

重大违约(Material Breach):一方当事人违约
而使另一方当享人的主要利益未得到满足,或者
说使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从合同中取得主要利益。
受害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
轻微违约(Minor Breach):指一方当事人违约,
虽然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到损害,但仍然可从该合
同中取得主要利益,受害方只能向违约方要求损
害赔偿,而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公约》违约的法律后果
367
• 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第25条)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
蒙受损失,以致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
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
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
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
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
• 非根本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
受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 二、索赔与理赔的原则
• 索赔(claim)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
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
• 理赔是指合同的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
进行处理。
• 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 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方只能在一定
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
权。
• 索赔期限有法定和约定之分。《公约》和
我国法律都规定,为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
日起两年之内。
• 根据损失的原因和责任的不同,索赔有三
种不同情况:
• 保险索赔:凡属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向保险公司索赔;
• 运输索赔:若系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货物
损失,向承运人索赔;
• 贸易索赔:如系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责任造
成的损失,则向责任方索赔。
• [案例]长春特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德国
KOCO.公司进口500箱汽车零件,以即期
L/C付款,投保一切险。长春特发付款赎单,
凭清洁B/L提货复验后发现下列情况:①该
批货物有50个批号,抽查10箱,发现其中1
个批号涉及2箱汽车零件公差未达标;②收
货人实收499箱,少1箱;③有三箱货物外
包装有被水浸湿的明显迹象,且箱内货物
都有生锈的现象。请分析上述情况长春特
发应向谁索赔?
第三节 不可抗力及合同条款
• 一、不可抗力含义及其认定
•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一项免责
条款: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免除延迟
履行合同的责任。
• 按照《公约》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是指
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他
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
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障
碍。
• 构成不可抗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①事件是在合同成立后发生的;
• ②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
所造成的;
• ③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
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
的。
374
引起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包括:
自然原因:洪水、暴风,干旱、暴风雪、地震等
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社会原因:战争、罢工、政府禁止有关商品进出口
等原因所引起的灾害。
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必须慎重:商品价格波
动?汇率变化?
 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
力条款时自行商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
• 二、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
• 按照有关的法律原则和国际贸易惯例,如
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全部
或部分履行,有关当事人可根据不可抗力
的影响,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而免除其相
应的责任,即对有关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
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
造成的损害免负赔偿责任。
376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事项
1.发生不可抗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最有效的方式通
知对方。
2.必须有合同规定的出证机构出具证明。我国一
般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证。
3.被通知方应及时答复,不能拖延或不予处理。
4.防止对方援引时任意扩大或缩小不可抗力的范
围。
第四节 仲裁及合同条款
• 一、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方式
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
通过第三者调解(conciliation);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arbitration);
司法诉讼(litigation);
• 二、仲裁(arbitration)
• (一)仲裁的定义
• 仲裁,指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达成协议,
自愿将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仲裁机构进
行裁决。
• 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
力。
• 仲裁的重要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
•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
• 根据仲裁协议达成的时间,仲裁协议的形式可分为三类:
• ①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前在买卖合同中订立的条款,即
仲裁条款;
• ②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提交仲裁协议;
• ③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后通过“援引”的方式达成
的协议。
• 即当事人不直接拟定仲裁协议的内容,而是同意将他们之
间的争议按照某个公约、条约或标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所
规定的方式进行仲裁。(指向第三点)
•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 (三)仲裁协议的作用
• 1.表明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
来裁决,其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 2.表明仲裁机构取得了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
案件。
• 3.排除了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 (四)仲裁机构
• 临时仲裁机构: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
定的仲裁员,自行组织临时仲裁庭仲裁,
案件审理完毕,仲裁庭即自动解散。
• 机构仲裁:是指争议的双方向一个常设的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国际著名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瑞士苏黎士商会仲裁院
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美国仲裁协会
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
382
仲裁程序





仲裁申请
仲裁审理
仲裁裁决
裁决承认
裁决执行
383
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384
仲裁裁决: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应在组庭
后九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
决书作出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生效的日期。
裁决承认: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仲裁
裁决具有可予执行的法律效力;
裁决执行:指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事项,或法院根
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另一方当事人执
行裁决事项。
第九章 进出口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 第一节 合同的商订
• 第二节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的商订
•
•
•
•
•
•
一、交易磋商的形式和内容
(一)交易磋商的形式
口头形式:面对面谈判、电话谈判
书面形式:信件、电报或电传、传真
无纸贸易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以行为表达形式:拍卖
• (二)交易磋商的内容:
• 主要内容——货物的品质(质量)、数量、
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等。
• 其他内容——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
裁条件等。
• 二、交易磋商的程序
• 进出口业务的交易磋商一般包括询盘、发
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
• 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过程中
不可缺少的两个环节。
• (一)询盘(enquiry;inquiry)
• 询盘又称询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邀
请”,是指买方为了购买或者卖方为了销
售货物而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
• 买方询盘:邀请发盘
(Invitation to make an offer)
• 卖方询盘:邀请递盘
(Invitation to make an bid)
• ☆询盘的法律效力
• 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步骤,对双方在
法律上均无约束力。但合同订立后,询盘
内容就成为磋商成交文件的不可分割部分,
若履约时双方发生争议,同样可作为处理
争议的依据。
• (二)发盘(offer),
• 发盘又称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
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
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
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 卖方发盘: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
• 买方发盘:购货发盘(buying offer)
•
递盘(bid)
• 1.构成发盘的必要条件
• 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须具备四个条
件:
• ⑴表明订约意旨;
• ⑵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 ⑶内容十分确定;
• ⑷传达到受盘人。
• ⑴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
• 发盘不应有任何保留和限制,否则将被视
为邀请发盘。
• ⑵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
出
• 《公约》第十四条⑵款:非向一个或一个
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
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
相反的意向。
• ⑶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 《公约》第十四条⑴款: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
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
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 TIPS:为了防止误解和可能发生的争议,我国外
贸企业在对外发盘时,应明示或暗示的至少规定
六项主要交易条件:货物的品质(质量)、数量、
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
• ⑷发盘必须传达到受盘人
• 《公约》第15条和我国法律都要求,发盘
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在送达受
盘人时生效”。
• 2.发盘的有效期
• 发盘的有效期:可供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接
受的时间或期限。
• 发盘人对发盘有效期可作明确的规定,也
可不作明确的规定。不明确规定有效期的
发盘,按法律在合理时间内有效。采用口
头发盘时,除非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
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
• 采用函电成交时,发盘人一般都应明确规
定发盘的有效期,规定方法主要有:
• ⑴规定最迟接受期限
• OFFER SUBJECT REPLY FIFTH
• 发盘限5日复
• OFFER SUBJECT REPLY FIFTH HERE
发盘限5日复到
• ⑵规定一段接受时间
•
发盘有效3天
• OFFER VALID THREE DAYS
•
发盘7天内复
• OFFER REPLY IN SEVEN DAYS
• 3.发盘生效的时间
• ⑴以口头方式做出发盘的法律效力:自对
方了解发盘内容时生效。
• ⑵以书面方式做出发盘的法律效力:
• ①发信主义或投邮主义;
• ②受信主义或到达主义。
• 《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都是采用到达
主义。
• 4.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
• 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将尚未为受盘人收
到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
• 按照《公约》第15条⑵款:“一项发价,
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
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
达被发价人。”
• 5.发盘的撤销 (revocation)
• 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人将已经为受盘人收到的发
盘予以取消的行为。
• 《公约》第16条:“在尚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
得予撤销,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
知之前送达受盘人。”
• 但以下发盘不得撤销:
• ⑴发盘注明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不可
撤销的;
• ⑵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
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 6.发盘效力的终止(termination)
• 发盘的终止是指发盘法律效力的消失。它
含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发盘人不再受发
盘的约束;二是受盘人失去了接受该发盘
的权利。
• 发盘终止的原因有主要有:
• ⑴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
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
• ⑵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 ⑶发盘人在受盘人作出接受前对发盘进行
了有效的撤回或撤销。
• ⑷法律的适用。如不可抗力或发盘人或受
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
法人破产。
• (三)还盘(counter-offer)
• 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它
是受盘人对发盘的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
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 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
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一方
的发盘经对方还盘后即失去效力,除非得
到原发盘人的同意,受盘人不得在还盘后
反悔,再接受原发盘。
• (四)接受
• 接受(accept),在法律上称“承诺”,是
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各项
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交易条件与对方
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肯定表示。
• 1. 构成接受的条件
• 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四
个条件:
• ⑴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 ⑵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 ⑶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
人。
• ⑷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 ⑴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 一项有效的发盘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
特定的人作出的,因此,对发盘表示接受,
也必须是发盘中所指明的特定的受盘人,
而不能是其他人。如果其他人通过某种途
径获悉非向他作出的发盘,而向发盘人表
示接受,该“接受”只是其他人向原发盘
人作出的一项发盘,除非原发盘人表示同
意,合同不能成立。
• ⑵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 《公约》第18条⑴款:“被发价人声明或
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
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 按《公约》的规定,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方
式有两种:
• ①用“声明”(statement)作出表示;
• ②用“做出行为”(performing an act)来
表示。
•
•
•
•
⑶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到受盘
大陆法:“到达有效”
英美法:“投邮有效”
《公约》: “到达有效”,口头发盘必须
立即接受
• ⑷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 如要达成交易,成立合同,根据传统的法
律规则,受盘人必须无条件地、全部同意
发盘的条件。因此,若对发盘表示接受但
附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
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 《公约》将接受中对发盘的条件所作的变
更分为:
• 实质性变更——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
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
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限制或更改,有
的国家的法律还包括对包装条件的变更。
• 非实质性变更——要求提供重量单、装箱
单、商检证和产地证等单据、关于分批装
运、刷制指定的唛头等。
• 表示接受但含有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
发盘人对此不予确认,合同不能成立。
• 对于含有非实质性变更的接受,除发盘人
及时向受盘人表示反对其间差异外,仍构
成接受,合同得以成立,并且合同的条件
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在接受中所载的变
更为准。
• 2.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
• 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
或发盘未具体规定有效期限而超过合理时
间才传达到发盘人,这就构成一项逾期接
受或称迟到的接受。
• 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视为有效的接受,发
盘
• 人不受其约束。但下述两种情况属于例外:
• ⑴《公约》第21条⑴款:“逾期接受仍有效力,
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
意见通知受盘人。”
• ⑵《公约》第21条⑵款:“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
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
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
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
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
经失效。”
• 3.接受的撤回
• 在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之前,受盘人可撤回接受,
即阻止接受生效,但以撤回通知先于接受或与接
受通知同时到达发盘人为限。
• 接受只有撤回而无撤销。撤销是指到达后,使接
受归于无效。但是,接受通知一旦到达发盘人,
该接受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即告成立,如要撤
销接受,在实质上已属毁约行为。
• 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达成,
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就应分别履行其所承
担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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