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政治思想史 中世紀 參考書目: 1. 2. Janet Coleman, Political Thought: from Middle Ages to the Renaissance,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2000. 史基納(Q. Skinner),現代政治思想的基礎: 文藝復興 古典時代的政治思想是否仍然對於中世紀或者 文藝復興時代有所影響?在哪些層面上造成影 響? 中世紀的政治思想是否有何獨特之處?中世紀 有所謂的政治思想嗎? 西方受到基督宗教洗禮之後,對政治思想產生 了什麼樣的影響? 「文藝復興」所要復興的究竟是什麼? 中世紀的政治觀念與社會 中世紀政治思想的歷史脈絡 Two Swords Theory (雙劍說) 民法學者與宗教法規學者 個人與集體自由(liberties) 主權與自治體(corporations) 自然法權利以及個人的自主性 財產權的觀念 教育 中世紀政治思想的歷史脈絡 自西元四世紀,基督宗教獲得勝利。自此之後的西 元五世紀到十五世紀被稱之為「中世紀」,為什麼 稱之為中世紀呢? 1. 十八世紀(啟蒙時代)以來的看法。人們開始將歷史視為人 類的演進發展,以及從宗教與神話中解放出來的過程。五世 紀到十五世紀被視為受到宗教信仰的束縛,所謂信仰的時代 (age of faith),是人類自古代所彰顯的哲學理性的衰退與 蒙蔽。 所謂的「中」乃是介於「古代」的理性與「現代」(人們一 般認定起自西元十六世紀的義大利文藝復興,並在十八世紀 的啟蒙(Enlightenment)達到顛峰。中間這段信仰的時代被 視為充斥著封建領主以及「制度化的宗教偏見」。 中世紀真的是這樣單一的圖像嗎? 2. Janet Coleman認為事實上並非如此,基本上並沒 有所謂的 ‘medieval mind’ ,而且中世紀與文藝 復興之間也無法進行清楚的切割。而而生活在這 段時間當中的人們,也沒有人認為自己是處與一 種‘in-between’的狀態。 許多中世紀的論述事實上一直到早期現代都發揮 影響,持續辯論。而且基本上西方社會許許多多 的制度都源自中世紀,而非早期的希臘或羅馬。 很多西方早期現代的政治思想家們都放棄古典希臘亞里士多 德式的人作為政治動物的理念,而採取一種趨善避惡的觀點, 但是在中世紀我們卻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亞里士多德的影響。 古典羅馬的公民權基本上是相當有限的,一般人並不被鼓勵 參與,而是被統治,然而在中世紀時,我們卻看到中世紀的 思想家們,以西元六世紀的「查士丁尼法典」(Justinian Codex)為背景,真正貫徹了羅馬晚期的 ‘what touches all should approved by all’的原則。 有些中世紀的思想家(John of Paris) 修正的Cicero的理論, 認為財產權優先於國家,是人們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 而國家是為了維持穩定性,以及在相關事務發生爭議時,做 出判決。 中世紀成是社群中,人們參與議論的自由並且可以 主動積極地提出議案,(和羅馬時代的分工並不相 同)。這似乎證明了中世紀才是真正繼承了古典希 臘的精神,而非羅馬。 但是中世紀與羅馬一樣之處在於,他們的城市是對 所有的人開放,而不限定於出生便具備公民身份的 人。公民身份可以藉由對於國家的服務而獲得。 中世紀受到基督宗教看待工作勞動的態度的影響, 與古典時期對待經濟的態度極為不同,經濟也成為 practical moral philosophy的一環。 與古典時期不同,中世紀的政治由king-priest維護 政治秩序與和平與經濟繁榮,哲學家進入大學,協 助政策制訂與傳播,而這些人持續使用古典的學說 論述。 的確,宗教的考量扮演重要的角色,而中世紀的政 治論述在構成教會與國家的思想與制度當中形塑, 而這兩個部分構成了人們的spiritual 以及temporal 的生活。 中世紀早期政治思想的歷史脈絡: 3. 羅馬帝國境內的蠻族在五世紀及六世紀興起,在羅馬帝國 衰亡之後,成為其繼承者。羅馬帝國衰亡,五世紀晚期到 八世紀,漸漸地由territorial kingship取代了羅馬帝國的中 央集權。 治理上形成一個宗教的治理網絡,取代過去的世俗統治。 修道院的生活成為另外一種生活的形式。 西元六世紀東方的查士丁尼完成收集羅馬法,成就的查士 丁尼法典(Codex),彙編(Digest)等,這些法典稱之為民 法(civil law),取代了過去羅馬法「慣例」。但是這些法典 到西元十一世紀時基本上都是在圖書館裡,並沒有真正地 被使用,通行的主要還是蠻族自己制訂的法律。 西元六世紀到八世紀的主要的發展是蠻則轉化成為基督教徒 (Catholic)的過程。同時也漸漸脫離東方拜占庭的影響。 西元七世紀八世紀,伊斯蘭的力量逐漸擴張。伊斯蘭世界保 留的許多古代希臘的哲學與科學,讓西歐在十二世紀於重新 與古典傳統接軌。 西元八百年,法蘭克王國的加洛林王朝(Carolingian ) Charles the Great受教皇加冕,成為羅馬皇帝的繼承者。西 元九世紀到十世紀王朝的領土分裂,其中有一個家族維繫王 朝的名器。 加洛林王朝崩解,造成很多新的小王國,諸多的封建領主與 諸侯,但是Charles the Great所代表的一統的治理(a Christian king and emperor of a Christian people) 一直被視 為一個理想。加洛林王朝的許多制度實踐也影響了早期現代。 關於「封建」的問題 加洛林王朝所體現的制度是否就是後世所稱的「封建」 制度?其實這不是歷史事實的問題,而是後來個別國 家如何為自己的國家編纂歷史的問題,例如英國史學 傳統認為封建制度是強加在盎格魯薩克遜社會之上的 外來制度。 英文文獻中,首次提及「封建制度」(feudal system) 的是Adam Smith的《國富論》(Wealth of Nations), 十八世紀時,學者們使用feudalism:用以形容羅馬衰亡之後, 日耳曼族的蠻橫以及中世紀的粗暴。同時,用以形容某種特 定的經濟生活與軍隊組織至裡的方式。 十九世紀的學者則發現,當時的制度事實上防止了專制主義, 視政府為某種「契約」並且認為有正當的抵抗權。 Marc Bloch在其著作《封建社會》區分了兩個封建 的時代: 人與人的連結方式,形成一種vassalage(效忠、臣屬 關係) 以 “fief” (封地)交換軍事上的服務。不同的封 建領主擁有自治權,避免受制於中央集權式的法律,主 要發生在中世紀的西歐。 十一世紀以後,外來(例如維京人)的侵略降低,逐漸 向東與南擴張,但是漸漸地也有知識份子開始思考改善 或促進集中化的管理。 當軍事的需要降低之後,封建制度形成一種穩定的制 度,其中互賴的關係網絡橫跨歐洲 lords/vassals是契約的兩造,雖然關係不平等,但是vassals 不完全是lord的屬民,而是對於此一關係具有同意的權利。 If any vassals should wish to abandon his lord, he may do so only if he can prove that the lord has committed one of these crimes: If the lord should have unjustly sought to enslave him If the lord plotted against his life If the lord committed adultery with the wife of his vassal If the lord willingly attacked him with drawn sword in order to kill him If after the vassal commended his hands into his, the lord failed to provide defence which he could have done We wish that every man in our kingdom select the lord whom he prefers, us or one of our faithful subjects; who also command that no man abandon his lord without just cause, nor should anyone receive him, unless according to the customs of our ancestors (Carolingian kings’ laws) 可以耕種土地,並且享有某些經濟上或軍事上的豁免。在第 九第十世紀時,許多vassals成為自給自足的單位。在這個 契約關係背後廣大人民則不是封建契約的主體,他們被視為 物(objects)。可以進入封建關係的人都是自由人而非像畜 養的動物一般的奴隸。 早期中世紀的社會,主要是由一個相互同意的契約網絡,由 相對而言比較具有特權的人所構成,提供相互的協助以及保 護,彼此之間的忠誠藉由對於上帝的信仰來維持。 一個不適任的君主,其權威會受到挑戰。君主主要的任務是維 護法律以及其領地中人們的生活習俗。 例如Charles the Great常常便是讓自己由一群 教士包圍,這些教士幫助他確認一些符合古代 文本尤其是聖經的習俗。君主的顧問的培養往 往是在修道院中學習神學以及羅馬法。 Charles的kingship的權威的來源被視為來自於上帝 theocratic monarchy: 貴族的權力來自於上帝, 而君主對於子民的治理也是基於一種信念,一如人 們對於上帝的信仰,但是不同的是,這種信念是一 種雙方的同意契約,相或的承諾。 西歐特殊的雙元傳統; 承繼了羅馬基督神學傳統,並且 因應國家與教會的變遷發展宗教經典世俗律法。 十三世紀起,有一些封建領主試圖控制那些已經形同世襲的 封地,一些更成功的領主,則逐漸地將十三世紀的政治社會 依著三個層級秩序建立起來: 教士 貴族 自由勞動者 在個別的情況下,某個king或prince是否可以降低自己的義 務,而成為具有絕對自治權者,端視具體的歷史處境而定。 封建制度因此不應被視為國家建立的障礙,反而是另外一種 階層式權力建構的一種方式,其中享有獨大的財政以及軍事 上的忠誠。 Two Swords Theory (雙劍說) 路加福音 在我的困難中,與我常常相偕的,就是你們。所以,我將王權給 你們預備下,正如我父給我預備下了一樣,為使你們在我的國裡, 一同在我的筵席上吃喝,並坐在寶座上,審判以色列十二支派。 (22:28-30) 然後又給他們說:「我以前派遣你們的時候,沒有帶錢囊、口袋 及鞋,你們缺少了什麼沒有?」他們說:「什麼也沒有缺。」耶 穌向他們說:「可是如今,有錢囊的,應當帶著;有口袋的也一 樣;沒有劍的,應當賣去自己的外衣,去買一把。我告訴你們: 經上所載:『他被列於叛逆之中』的這句話,必須應驗在我身上, 因為那有關我的事,快要終結。」他們說:「主,看,這裡有兩 把劍。」耶穌給他們說:「夠了!」(22: 35-8) 耶穌左右的人一見要發生的事,就說:「主,我們可以用劍砍 嗎?」他們中有一個人砍了大司祭的僕人,把他的右耳削了下來。 耶穌說道:「至此為止!」就摸了摸那人的耳朵,治好了他。(22: 49-51) 雙劍:spiritual sword(教會), carnal sword (國家) 宗教與世俗權力分離: 西元五世紀時,教皇Gelasius I 對於此一學說提供權威性的 解釋:基督教的教師與教士不由非宗教法律或世俗權力來統 治,而由主教和教士來統治。(教士犯罪必須由教會法庭審 判而非世俗法庭審判)。 基督是唯一一個可以同時行使王權與神權者,因此一個人同 時是國王與教士乃是非法。 但兩種權力需要相輔相成。但是教士的責任較之國王為重。 基督徒處於雙重的法律與管理中。(這是否是西方思想的重 大資產?精神上的自由與自主性,相對於國家政治的控制?) 十二世紀的文藝復興 在十二世紀以後,有一群人漸漸地發現羅馬法以及教會法規的文 件,並且試圖將不同的教會法規與不同的羅馬作者的作品結合, 形成一個和諧的體系,以讓居住在不同區域的基督徒得以遵守相 同的社會法則。 十二世紀在藝術與科學上有相當多的成就, 新的宗教派別相繼成立, 新的市鎮也陸續建立, 在城市的一些學校後來慢慢發展成為「大學」 許多關於人生意義以及治理的辯論紛紛出現 越來越多識字的人口,且發現了文法、邏輯、詩歌、哲學、神學 的新途徑 許多試圖重組舊的文本,發現新的文本,重新解釋的努力查士丁 尼法典重現。 此時我們看見了試圖在法律思考上頭尋找一個普遍的標準,不同 的權威必須要被調和,並嘗試讓相互悖反的意見達成協議。 當時教會的法規全部被收錄在一本Concordance of Discordant Canons (1139/40),其中包含各種相互衝突的法規語文本。 自十二世紀末,教宗集權化,其角色也從過去做出法律上的決定, 到後來更積極地制訂法律,有很多的教宗都具有法律訓練的背景。 到了十三世紀時,教宗主動提供的判決也成為新的法律。以致於 我們看到對於古典宗教經點文本以及新的教宗制訂的法律的詮釋 的角色越來越重要。 此時我們也看到傳統政治理論當中所持續探討的問題:主權者與 被統治者對抗濫用權力之間的張力。 法律 相對於教會法規學者的另外一個力量是世俗的法律的復甦。這主 要跟查士丁尼法典的重新被發現有關,同時對於羅馬法的研究也 受到日耳曼皇帝Frederick I的促成(因為他發現自己的權利受到教 會的侵犯),並在波隆那(Bologna)成立歐洲第一個民法的學校。 民法與教會法的學者共同建立一個理性的法律體系,提供他們一 套詮釋並且調和不同法典之間衝突的方法,不僅如此,這同時也 是他們看待這個世界的方式。這個部分後來受到許多來自於大學 中人文學者以及神學家的挑戰。但是不論是民法學者,宗教法規 學者或者來自大學的人文學者與神學家都共同接受的「法律」的 作用:不論是財產所有權、個人與團體的權利、歐洲各地高等教 育的內容、以及男女之間的親密關係與婚姻,都是藉由法律來正 當化,法律讓社會習俗獲得承認。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後來的王權國家都試圖在查士丁尼法典 的基礎上建立自己的一套法規,但是對於羅馬法的詮釋,仍是高 度選擇性的。 個人與集體自由(liberties) 在中世紀的文獻當中,我們發現許多關於自由的記載, 所謂的libertas指的是可以在公眾事物當中行動並且對 他人產生影響力,而不受到政府的干預。這種政治權 力來自於較高的權威授與,承認獨立行動的能力。但 是也有一些史學家持不同的看法,認為所謂的libertas 賦予的是團體而非個人,個人權力僅在於表達對於不 公平的判決的不滿。 新的法律體系的建立,以及中間封建階層的消除,讓 每一個人都可以平等地臣屬一個主權君主。比較常見 的例子是King John簽署了Magna Carter,其中第三 十九條規定: No freeman shall be captured and imprisoned or disseized [of his property] or outlawed or exiled or in any way harmed except by lawful tribunal of his peers and by the law of the land 國王成為公共契約的對象,取代了私人的契約,國王成為公 共治理的領袖,其統治受限於 Divine law Natural law Consent 子民的權利 十四世紀時,peers改成parliament, no freeman 改成no man 同時加入了「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自然法權利、個人的自主性 十二、三世紀的神學,焦點集中在受洗的基督徒,這 些個人被視為擁有各自的靈魂,並被賦予自由,但同 時也要對自己負責。那些受譴咒的人,也被視為罪有 應得,因為他們自己與魔鬼交易。 在神學的文本中,不論是個人不論是其與宗教或世俗 權威的關係,都是被當成個人來對待。不論男人或女 人都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教會法規學者已經提出某中ius naturale 討論了對個 人而言不可切割的權利、個人道德自主性,其中ius naturale被視為個人在進入任何政治結構之前便已經 具備的的能力、與個人的天性相連結的一些理性、道 德理解的能力。 藉由賦予個別靈魂的禮物,以及聖經中的教誨,每一個人都認知 到了上帝至高的道德法則以及所謂的自然法。 教會法規學者Gratian主張,自然權利不可能消失,不論人們處於 奴役的狀態多久;人們受到兩種規則的影響:自然法與習俗。 基本上,根據宗教經典,每個人都只能對他人作自己願意別人對 自己做的事,反之亦然,同時,教會法規學者認為,每個人都有 自我防衛的權利。 漸漸地到十三世紀,人們的自我防衛的權利也延伸到的國家,或 者說人們認為國家是最有可能幫助他們達成此一目的的集體組織。 國家被視為一種 fictive legal person, 不能有自己獨立的存在,他 是由人所組成的,在這些人之上不具有什麼權利。 財產權的觀念 財產權的問題乃是個人權利問題的進一步延伸。 教會法規學者Huguccio認為私有財產是一種對他人自 然義務的社會建制。但是即便如此,他也主張對於財 產的擁有與管理是私人的事務,但是在這世間的事物, 當他人有需要時,亦需與他人共享。有些法規學者甚 至追隨西賽羅,主張窮人對於富人過剩的東西的權利。 在有需要的時候,窮人甚至可以偷竊。 即便世俗的法官不同意某些超越嚴格法律規定所賦予 的權利,但是,主教卻可以在宗教法庭中讓一些主張 獲得承認。換句話說,基本上,接受世俗的法律,但 是也允許一個比較普世性的道德修正 教育 十二世紀的學校,亦即大學的前身,負責教育年輕人 (不是修院體系),已擔負那些逐漸增加的官僚單位。 學生在學習專門的法律或神學之前,必須學習倫理學、 修辭學、政治學等等實用的學科(practical arts) 政治「科學」屬於道德哲學,被分成三個部分:倫理 學、經濟學、政治學。 此處的科學指的不是十九二十世紀的實證科學,而是亞里士 多德傳統的「科學」:一種認知的方式,強調規範性、關於 某個特定知識對象的人類觀念。 政治科學乃是一門涉及價值的學科,關注在此世的適切的人 類活動。 當時人們的學習中,對於現實的理解,首先是 來自於他們對於人類認知的理解,人們理論化 了人類的心靈以及語言的問題,然後取得心靈 之外或語言之外的世界。 十三世紀時,巴黎與牛津大學已經建立了,其 中亞理士多德的影響已從邏輯學與科學的領域 擴展到其他領域,在此我們已經可以看到為文 藝復興時期經院哲學(scholasticism) 所埋下 的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