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工程專題(一)(二)』指導同意書
茲同意指導光電系學生姓名:
學號:
,
進行『光電工程專題(一)
(二)』之研究課程,並於學期結束前給予
其學習成果評分,並將成績送交系辦。
指導老師簽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註:
1. 依據 102 年 6 月 18 日 101 學年度第 8 次課程委員會決議: 學生被
當重修不佔新年度招收人數限制; 非被當重修的學生皆佔新年度
的名額。
2. 依據 105 學年度第 5 次系務會議決議:本系合聘教師不應擔任大
學部專題生指導老師。
3. 依據 105 學年度第 5 次系務會議決議:大學部轉學生尋找專題指
導老師以轉入所屬之年級當年度未收滿指導學生之教師為主。
4. 依據 106 學年度第 8 次系務會議決議:大學部寒假轉學生尋找專
題指導老師當學期選指導教授以當年度未收滿指導學生之教師為
主,隔一個學期跟下一年度一同選擇指導教授。
5. 依據 112 年 4 月 26 日 111 學年度第 8 次系務會議決議:每年 4 月
5 日起大學部學生才可正式尋找專題指導老師,光電工程專題指導
同意書於 6 月 30 日前完成簽屬繳回系辦,自 113 學年度專題生起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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