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Van Den Esschert v Chappell 【1960】 【课本 178 页】 案件是一个关于合同中口头陈述是否构成合同条款的案例。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 1. **背景**:购买者在签订购买房屋合同之前,询问卖方(Chappell)房屋是否有白蚁。卖 方给予了没有白蚁的保证。 2. **合同签订**:购买者在收到卖方的保证后签订了合同。合同本身并没有提到卖方关于白 蚁的陈述。 3. **问题出现**:几个月后,购买者发现房屋中有白蚁,需要进行处理以消除它们。 4. **法院判决**:法院决定口头证据规则(parol evidence rule)不适用于这个案例,因为 实际上合同由两部分组成:一份书面合同和一份附属保证(collateral warranty),后者只 包含一个条款——保证房屋没有白蚁。 5. **附属合同的成立**:法院认为,要构成附属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 陈述必须是承诺性的(即打算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 它不能与主合同相矛盾; - 承诺方(在这种情况下是购买者)必须提供了对价(通常承诺方通过签订主合同来提 供这种对价)。 在这个案例中,卖方的陈述被视为一个附属保证,因为它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卖方的陈述 是承诺性的,它与主合同不矛盾,并且购买者通过签订合同提供了对价。因此,当卖方的陈 述被证明是错误的时候,购买者可以依据附属保证来索赔。 这个案例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在书面合同之外,口头陈述也可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并且如果这些陈述被违反,可以提供法律上的补救措施。这也强调了在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 中,双方的沟通和理解的重要性。 2. Hoyt’s Pty Ltd v Spencer (1919) 27 CLR 133 【课本 177 页】 根据您提供的文件内容,Hoyt's Pty Ltd v Spencer 案件涉及的是合同中的口头承诺与书面 合同条款之间的冲突。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当一个口头承诺与书面合同中的条款不一致 时,该口头承诺是否能够被执行。 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 Hoyt's Pty Ltd(原告)与 Spencer(被告)签订了一个书面的转租协议(sub-lease)。 2. 书面转租协议中包含了一个条款,允许被告在提前四周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协议。 3. 然而,在签订书面协议之前,被告曾向原告做出了一个口头承诺,表示他不会在没有房 东要求的情况下终止转租协议。 4. 后来,被告在没有房东要求的情况下,依据书面协议中的条款提前四周通知原告终止了 转租协议。 5. 原告因此起诉被告,声称被告违反了之前的口头承诺。 法院的判决是: - 被告的口头协议(不终止转租协议的承诺)与书面转租协议中的条款不一致。书面协议明 确赋予了被告在任何情况下提前四周通知即可终止协议的权利。 - 因此,口头承诺不能被执行,因为它与书面合同的条款相冲突。法院认为,如果双方真的 打算将口头承诺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他们应该在书面合同中包含这一条款。 这个案件强调了书面合同的正式性和确定性,以及在解释和执行合同条款时,书面条款通常 优先于口头协议。这也体现了合同法中的一个原则,即在解释合同时,法院会寻求确定双方 的客观意图,而不是主观意图。在这个案例中,客观意图是通过书面合同条款来体现的。 3. JJ Savage v Blakney 【课本 177 页】 JJ Savage v Blakney [9.140] 是一个澳大利亚合同法案例,它涉及到了合同中的陈述 (representation)与合同条款(term)之间的区别,以及如何确定一个陈述是否构成合同 的一个条款。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 1. **背景**:Blakney 打算从船制造商 Savage 那里购买一艘摩托艇。在谈判过程中, Blakney 寻求了 Savage 对于可能用于推动船只的不同引擎的建议。 2. **Savage 的陈述**:Savage 推荐了一种引擎,并声明该引擎的“估计速度为每小时 15 英里”。 3. **合同签订**:Blakney 依赖于 Savage 的陈述,签订了购买带有该引擎的船只的合同。 然而,合同中并没有提到船只达到任何特定速度的条款。 4. **问题出现**:当船只的最高速度被证明只有每小时 12 英里时,Blakney 起诉 Savage, 要求赔偿因违反所谓的附属保证(collateral warranty)而造成的损失。 5. **法院判决**:法院拒绝了 Blakney 的索赔,因为它认为 Savage 的陈述只是一个意见 (非承诺性的),而不是一个合同条款或附属保证。法院认为,当 Savage 推荐引擎时, 船只建造的谈判尚未完成。因此,Blakney 有三个选择: - (a) 要求将船的速度作为合同条款加入; - (b) 寻求 Savage 的附属承诺,即船将达到特定速度,作为订购船的前提条件; - (c) 在收到 Savage 的意见后,自己形成判断。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认为 Blakney 自己形成了关于应该为船订购哪种引擎的判断,因此 Savage 并没有做出任何承诺(无论是合同条款还是附属承诺)。Savage 提供了他的意见 (非承诺性的),而 Blakney 接受了它。 这个案例强调了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一方的陈述如何被理解和解释为合同的一部分。它也展 示了法院在确定一个陈述是否构成合同条款时所采用的客观方法。 4. L'Estrange v Graucob 【课本 179 页】 一个英国合同法案例,它确立了签名在合同中的法律效力。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 1. **背景**:L'Estrange 将一批货物委托给 Graucob 运输。Graucob 提供了一份包含免 责条款的提单,该条款免除了 Graucob 对货物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2. **签名**:L'Estrange 或其代理人在提单上签名,这通常被视为对提单条款的接受。 3. **争议**: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受到了损害。L'Estrange 试图根据提单上的条款对 Graucob 提起诉讼,但 Graucob 依赖免责条款来为自己辩护。 4.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尽管 L'Estrange 或其代理人在提单上签名,但这并不足以证 明他们已经阅读并同意了提单上的免责条款。法院强调,签名本身并不能证明对合同条款的 了解或同意,特别是当这些条款包含免除或限制一方责任的条款时。 5. **法律原则**:这个案例确立了即使一方在合同上签名,如果他们没有实际阅读或理解合 同条款,特别是那些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他们可能不会被认为已经同意了这些条款。这 为后来的合同法原则提供了基础,即在某些情况下,签名可能不足以证明对合同条款的同意, 特别是当条款对一方不利时。 这个案例对合同法中签名的法律效力提出了质疑,并强调了在合同中提供清晰、明确的通知 和理解的重要性。 它也与后来的案例如 Toll (FGCT) Pty Ltd v Alphapharm Pty Ltd 相呼应, 后者在澳大利亚法律中确立了签名在合同中的法律效力。然而,L'Estrange v Graucob 强 调了签名并不足以证明对所有合同条款的同意,特别是那些可能被认为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条 款。 5. Toll (FGCT) Pty Ltd v Alphapharm Pty Ltd 【课本 179 页】 是一个澳大利亚合同法案例,它涉及合同中的签名和免责条款的效力。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 况: 1. ** 背 景 ** : Alphapharm Pty Ltd 与 Toll 公 司 签 订 了 一 份 货 物 运 输 和 储 存 协 议 。 Alphapharm 购买了大量流感疫苗,并计划在澳大利亚各地销售和分发。疫苗在 2 至 8 摄氏 度的温度下储存,否则会变质。 2. **合同签订**:合同是通过一系列书面通信形成的。Alphapharm 的一名员工在合同上签 名,但并未意识到合同中包含一项条款,该条款免除了 Toll 对“任何货物在运输或储存过程 中发生的任何损失、伤害或损害”的责任。 3. **问题出现**:Toll 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将疫苗保持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导致实验室拒绝 接受这些疫苗。Alphapharm 因此遭受了损失。 4. **争议**:Alphapharm 起诉 Toll,但 Toll 依赖免责条款来为自己辩护。Alphapharm 认 为 Toll 没有合理地告知他们这一条款,因此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5. **法院判决**:澳大利亚高等法院(High Court)裁定,员工的签名具有约束力。法院认 为,签名本身就是一种表示,表明签名者已经阅读并同意了文件内容,或者愿意承担被这些 内容约束的风险。如果签名出现在一个清晰可读的书面请求下方,要求在签名前阅读文件, 这种表示就更加强烈。 6. **法律原则**:这个案例确立了签名在合同中的法律效力,即使签名者声称他们没有阅读 或理解合同的条款。法院强调,签名表明签名者愿意承担被合同条款约束的风险,即使他们 没有实际阅读这些条款。这为合同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提供了支持。 然而,这个案例也指出了签名可能不具有约束力的情况,例如当文件不被视为“合同文件”时。 如果一个合理的人会认为文件是收据或凭证,而不是包含合同条款的文件,那么签名可能不 具有约束力。 Toll v Alphapharm 案例在澳大利亚合同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签名的重要性,并为 如何确定合同条款的效力提供了指导。 6. Causer v Browne 在这个案例中,Causer 将一件衣服送到 Browne 那里干洗,并收到了一张包含免责条款 的收据。法院认为,由于 Causer 没有意识到收据上包含合同条款,因此免责条款不适用。 7. Le Mans Grand Prix v Illiadis 在这个案例中,Illiadis 参加了一个由 Le Mans Grand Prix 举办的活动,并在一张表格上 签名,该表格包含了免责条款。法院认为,由于 Illiadis 认为他只是在进行市场营销或注册 活动,而不是在签订合同,因此免责条款不适用。 8. Olley v Marlborough Court Ltd [9.280] 案件背景:原告 Olley 和她的丈夫在被告的酒店住宿。他们进入房间后,发现墙上的通知 声明酒店对客人物品的丢失或被盗不承担责任,除非物品交给酒店经理保管。 争议:原告的皮草大衣在房间内被盗,原因是酒店员工的疏忽。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酒店没有合理地通知原告关于免责条款的存在,因为合同(即住宿协 议)是在酒店大厅签订的,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机会看到房间内的通知。因此,免责条款 没有被纳入合同。 9. Alameddine v Glenworth Valley Horse Riding Pty Ltd [9.290] 案件背景:原告 Alissa Alameddine 在参与被告 Glenworth Valley Horse Riding Pty Ltd 提供的四轮摩托车活动时受伤。在活动当天,原告的姐姐在到达设施后填写了一份包含免责 条款的申请表。 争议:被告试图依赖申请表中的免责条款来免除因疏忽造成原告受伤的责任。 法院判决: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院认为,原告母亲与 Glenworth 之间的合同在电话预订访 问时就已经成立。因此,活动当天填写的申请表中的免责条款并未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10. Thornton v Shoe Lane Parking Ltd [9.300] 案件背景:Thornton 驾车前往被告新开的自动停车场。入口处的通知表明“所有车辆停放在 车主风险下”,并附有免责条款。 争议:Thornton 在停车场内被撞伤,被告试图依赖入口处的通知中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Thornton 没有被合理地告知免责条款,因为他在进入停车场时并未 意识到停车票是受免责条款约束的,而且停车场没有给予他合理的注意。如果 Thornton 知 道这一点,他可能会被约束,即使他不知道条款的具体内容。 11. 11.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课本 358 页】 是英国普通法 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被认为是现代 **侵权法( tort law )中过失 法 (negligence law)的起源。这起案件确立了普通法中“邻人原则”(neighbour principle)** 的核心概念,为现代过失侵权法奠定了基础。 案件背景 时间:1928 年 8 月 26 日 地点:苏格兰佩斯利(Paisley) 原告(Plaintiff):May Donoghue 被告(Defendant):David Stevenson(姜汁啤酒制造商) May Donoghue 在一家咖啡馆由朋友购买了一瓶由 Stevenson 生产的姜汁啤酒。Donoghue 喝了几口后,发现瓶中有一只腐烂的蜗牛。她因此感到恶心,后来还出现了身体不适(胃肠 炎)。Donoghue 声称制造商应对其损害负责,因为他没有尽到对消费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法律问题 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制造商是否对消费者负有照顾责任。当时的 疏忽法非常狭窄,通常只有在存在明确的合同关系时才会适用。 法院判决 上议院最终判决支持 Donoghue 女士,认定制造商 Stevenson 对消费者负有照顾责任。这 一判决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照顾责任:制造商可以合理预见未能确保产品安全性会导致对消费者的伤害,因此违反了这 一义务。 邻居原则:Lord Atkin 提出,一个人应当合理地避免其行为或不作为可能对“邻居”造成伤害。 这里的“邻居”是指那些可能被其行为直接和密切影响的人。 他引用了圣经中的“爱你的邻居”原则,将其转化为法律中的“你不应伤害你的邻居”。 12. Grant v Australian Knitting Mills 案件 【课本 360 页】 是英国产品责任法的重要案例,它进一步发展了 Donoghue v Stevenson 案件中确立的“照 顾责任”原则。以下是该案件的主要内容: ### 案件事实 Grant 购买了由 Australian Knitting Mills 生产的羊毛内衣。当他穿着这些内衣时,他出现 了瘙痒的皮疹,最终发展成急性一般性皮炎。这种皮肤状况是由内衣中含有的硫磺颗粒引起 的。Grant 以疏忽为由起诉制造商,并以违反合同中的默示条款为由起诉零售商。 ### 法律问题 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制造商是否应对消费者因产品中的潜在缺陷而遭受的伤害负责,即使产 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第三方篡改的可能性。 ### 法院判决 1. **零售商的责任**:法院认为零售商违反了《货物销售法》1895 年版第 14 条的默示条款, 即商品必须是可销售的质量。法院认为,尽管内衣中存在硫磺颗粒,但这些内衣在市场上大 量销售,且未对其他人造成影响,因此内衣是可销售的。 2. **制造商的责任**:法院认为制造商应对消费者因产品中的潜在缺陷而遭受的伤害负责。 法院指出,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未能确保产品安全性,违反了照顾责任。法院强调,即使产 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第三方篡改的可能性,但这并不足以免除制造商的责任。 ### 法律原则 - **照顾责任**:制造商有责任确保其产品在销售时是安全的,即使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 存在第三方篡改的可能性。 - **潜在缺陷**:如果产品存在潜在缺陷,且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产品时遭受伤害,制造商应 承担责任。 ### 案件影响 Grant v Australian Knitting Mills 案件进一步明确了制造商在产品责任法中的责任。它强调 了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确保产品安全性,即使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第三方篡改的 可能性。这一判决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广泛的法律保护,确保他们因产品缺陷而遭受的伤害能 够得到赔偿。 ### 总结 Grant v Australian Knitting Mills 案件通过确立制造商在产品责任法中的责任,进一步发展 了 Donoghue v Stevenson 案件中确立的“照顾责任”原则。这一判决不仅在英国法律史上具 有重要意义,也在全球范围内影响了产品责任法的发展。 13. Tame v New South Wales [课本 361 页] 案件背景: Tame 女士在 1991 年的一次车祸中接受了血液酒精浓度测试。警察错误地记录了她的血液 酒精浓度为 0.14,这远高于法律限制值。然而,该错误很快被更正,并未对后续行为产生 任何实质性影响。然而,Tame 女士长期以来几乎没有饮酒,在得知这一错误后深感耻辱。 她认为社区可能会因此误以为她在事故发生时醉酒,这种想法使她产生强烈的心理压力。 1995 年,她被诊断出患有由此引发的精神抑郁症。于是,她起诉新南威尔士州警察部门, 指控其因疏忽导致其心理伤害。 争议: Tame 女士主张,新南威尔士州警察对错误的酒精浓度记录负有法律责任,并对由此导致的 心理伤害承担过失责任。她认为这种错误行为引发了严重的心理创伤。 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则辩称,警察的行为是一次轻微的行政错误,且这一错误的潜在心理影响 不可合理预见,因此警方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驳回了 Tame 女士的索赔,判定警方不对其心理伤害负有注意义务。法 院的理由如下: 损害的可预见性: 法院认为,警方的错误记录属于轻微行政失误,普通人在阅读该错误后因此患上心理疾病的 可能性极低,难以被合理预见。 社区价值观的反映: 法院指出,如果对类似的轻微行政错误赋予注意义务,将对公共机构(如警察)的职责施加 过大的负担。这不符合社会合理的标准。 14. Australian Safeway Stores Pty Ltd v Zaluzna 【课本 364 页】 案件事实: 1979 年 1 月 20 日,原告 Zaluzna 女士在被告 Australian Safeway Stores Pty Ltd 拥有的超 市的门厅区域(foyer area)滑倒并受伤。当时是雨天,门厅区域的乙烯基地板变得湿滑。 初审判决: 初审法院认为,超市作为土地占有者,没有违反对访客(invitee,即顾客)应尽的有限照顾 责任(restricted duty of care)。 上诉与重审: Zaluzna 女士不服初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Full Court)裁定进行新的审判。 超市方面不服上诉法院的决定,向高等法院(High Court)提起上诉。 高等法院的判决: 高等法院驳回了超市的上诉,并下令重新审判。高等法院认为,Zaluzna 女士作为合法进入 超市土地的人,与超市之间建立了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本身就足以使超市承担起一般性的照 顾责任,即采取合理的注意以避免对访客造成可预见的伤害风险。 后续发展: 在重审中,原告再次败诉,并再次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再次支持了原告的上诉,但由于不能直接为她做出判决,因此下令在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进行再次重审。 然而,关于这个案件的最终决定以及双方在十多年间产生的法律费用,没有公开的报告或信 息。 这个案例强调了土地占有者对访客的照顾责任,即使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土地占有者 也有责任确保访客的安全。这是侵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与合同法中基于双方同意的义务 不同。 15. Modbury Triangle Shopping Centre Pty Ltd v Anzil 【课本 364 页】 案件事实: Modbury Triangle Shopping Centre Pty Ltd(上诉人)是 Modbury Triangle 购物中心的所 有者。 Anzil(被上诉人)是购物中心内一家视频店的经理,该视频店由 Focus Video Pty Ltd 拥有, 并且租赁了购物中心的场地。 购物中心有一个大型户外停车场,视频店面向停车场。 晚上,停车场很暗,只有面向停车场的门廊屋顶上的荧光灯提供微弱的照明,除非停车场的 灯被打开。 袭击发生在晚上 10:30 左右。Anzil 关闭了视频店,走向停车场的汽车。当时停车场的灯没 有开。他被三名男子袭击,受了重伤。 高等法院的判决: 高等法院认为,作为土地占有者的上诉人的责任并不包括采取合理的注意以防止第三人在该 土地上的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 高等法院指出,除非存在合同关系或某种特殊关系,否则强加这样的责任给土地占有者是违 背原则的,这一原则基于实用性和公平性的考虑。 法律原则: 这个案例强调了土地占有者的责任是有限的,他们不需要对第三人的犯罪行为负责,除非存 在特殊关系或合同义务。 这一判决体现了侵权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即责任的界限应当是合理的,不能无限扩大到所 有可能的伤害情况,因为这将对土地占有者造成不公平的负担。 总结: Modbury Triangle Shopping Centre Pty Ltd v Anzil 案例表明,在没有特殊关系或合同的情 况下,土地占有者通常不需要对访客因第三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的伤害负责。这一判决有助于 界定土地占有者的责任范围,确保责任的分配既合理又公平。 16. Annetts v Australian Stations Pty Ltd 【课本 366 页】 案例事实:Annetts 夫妇的儿子 James 在 16 岁时为 Australian Stations Pty Ltd 工作,作为 实习牧场工人。他们同意让儿子工作的条件是公司会确保他的安全并进行持续监督。然而, James 在工作仅七周后就被派往偏远地区独自工作。1986 年 12 月,James 失踪,Annetts 夫妇得知消息后,父亲随即崩溃。经过长时间的搜索,James 的尸体在次年 4 月被发现, 死因是脱水、疲劳或低温症。Annetts 夫妇因精神伤害起诉被告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高等法院认为,在纯粹的精神伤害索赔中,合理预见风险应是施加照顾责任的基 本测试。合理预见性考虑以下因素: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原告与造成精神伤害事件的物理和时间接近程度; 一个正常坚强的人可能的合理反应。 法院观点:法院拒绝了只有因“神经震荡”导致的精神伤害才有权获得赔偿的观点,也拒绝了 一个人必须亲眼目睹事故现场受害者受到伤害或死亡的规则。 17. Rogers v Whitaker (1992) 175 CLR 479 [课本 367 页] 案例事实: Maree Whitaker(被告)右眼几乎完全失明近 40 年,但生活正常。她咨询了眼科医生 Rogers (原告),后者建议手术可能改善外观并恢复视力。Whitaker 接受了手术,但手术后,她 的左眼发展出“交感性眼炎”,导致她失明。尽管手术执行得当,但未能恢复她的视力,她几 乎完全失明。Whitaker 起诉 Rogers,认为他未能告知交感性眼炎的风险是疏忽行为。她没 有特别询问手术是否会影响左眼,但多次询问可能的并发症。庭审证据显示交感性眼炎的风 险约为 1/14000,且并非所有病例都会导致失明。 法院判决: 高等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确立了医生在非紧急情况下有责任告知患者手术相关的风险。法院 认为,医生有责任告知患者治疗中固有的重大风险。风险是重大的,如果一个理性的人在患 者的位置,如果被告知风险,可能会重视它,或者医生合理地知道或应该合理地知道,如果 患者被告知风险,患者可能会重视它。 法院观点: 高等法院拒绝了 Rogers 的辩护,即医疗判断应决定患者应被告知的标准。法院认为,除非 在紧急或必要情况下,医生有责任告知患者手术相关的风险。这一判决强调了医生在手术前 与患者沟通的重要性,以及确保患者充分了解手术风险的必要性。 案例分析: Rogers v Whitaker 案的判决为医疗疏忽法设立了一个重要的先例,即医生必须告知患者所 有可能影响其决策的重大风险。这个案例强调了医生在手术前与患者沟通的重要性,以及确 保患者充分了解手术风险的必要性。它也表明了法律对患者知情权的保护,即使在医疗专业 人员认为某些风险非常小的情况下。这个判决可能会影响医生在手术前的风险评估和告知流 程,促使他们更加谨慎和全面地与患者沟通。通过这个案例,法院传达了一个信息,即医生 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尊重患者的自主权,确保患者能够基于充分的信息做出知情同意。 18. 案例名称:CAL No 14 Pty Ltd and Kirkpatrick v Motor Accidents Board (2009) 239 CLR 390 【课本 368 页】 案例事实: 2002 年 1 月,Shane Scott 在下班后前往塔斯马尼亚 Triabunna 的 Tandarra Motor Inn 喝 酒。他将摩托车钥匙交给了旅馆的老板 Kirkpatrick,并告诉他不要让自己骑车回家。Scott 在那里喝了大约三个小时。Kirkpatrick 知道 Scott 醉得很厉害,应该拒绝为他服务,如果 Scott 骑摩托车离开,将会危及自己。然而,当 Scott 坚持要求时,Kirkpatrick 还是把摩托 车钥匙交给了他。Scott 离开旅馆后不久,失去了对摩托车的控制,撞上了一座桥并死亡。 死亡时,Scott 的血液酒精含量为 0.253。他的遗孀 Sandra Scott 起诉了汽车旅馆的老板和 Kirkpatrick,声称他们对她的丈夫负有照顾责任。 法院判决: 高等法院裁定,旅馆老板没有责任阻止顾客从饮酒场所骑摩托车回家。尽管这个案件的实际 决定是基于一个更狭窄的基础,但高等法院采取了不寻常的步骤,明确指出了下级法院关于 照顾责任的决定为何不正确的“根本原因”: 法院观点: 高等法院明确指出,除了特殊情况外,像旅馆老板和 Kirkpatrick 这样的人物,根据普通法, 没有一般性的照顾责任去监控和最小化顾客选择消费的酒精的后果。这意味着,除非有特殊 情况,否则旅馆老板和 Kirkpatrick 没有法律义务去阻止顾客在醉酒后驾车。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强调了在普通法下,商业场所的老板和员工通常没有责任去监控顾客的饮酒行为或 阻止他们酒后驾车。法院的判决表明,个人应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和随后的决定负责。这个案 例也反映了法律对于个人自由和责任的重视,即使这些决定可能带来风险。同时,这个判决 可能会影响类似情况下的责任判定,为商业场所的老板和员工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使他 们不必为顾客的个人选择承担过多的责任。 19. 案例名称:Nagle v Rottnest Island Authority (1993) 177 CLR 423 【课本 369 页】 案例事实: Nagle 是 Rottnest Island Authority Board(Rottnest 岛管理局)的员工,但他之前从未去过 保护区或在 Basin 游泳。他从部分淹没的岩石边缘跳入水中,头部撞到了一块完全淹没的岩 石,导致他成为四肢瘫痪者。他以疏忽为由起诉管理局,认为管理局未能提供任何或充分的 警告,告知公众该岩石边缘不适合跳水,尽管管理局知道或应当知道这处岩石形成了一个自 然平台,公众可能会认为它适合跳水。 法院判决: 高等法院裁定,管理局是保护区的占有者,并且有法定职责为了公众的利益管理和控制保护 区。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局有责任警告游客可能面临的任何可预见的伤害风险。通过鼓励公 众在 Basin 游泳,管理局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他们受伤,履行这一职责自然需要警告 他们与该活动相关的可预见的伤害风险。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强调了公共区域管理者的责任,即在鼓励公众进行某些活动时,必须采取合理的措 施来保护公众免受可预见的伤害。管理局作为保护区的管理者,有责任确保公众安全,这包 括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适当的警告和风险管理。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如果一个组织鼓励公 众参与某项活动,它必须确保该活动是安全的,或者至少向参与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使他们 能够做出知情的决定。这一判决对于公共安全和责任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公共休闲 和旅游领域。 20. 案例名称:Perre v Apand Pty Ltd (1999) 198 CLR 180 【课本 371 页】 案例事实: Perre 是一位土豆农民,当被告向距离原告财产 20 公里的农场提供了带有疾病的土豆种子 时,他遭受了经济损失。这些带病的种子导致了细菌性萎黄病的土豆作物的生长。由于立法 禁止进口在疾病爆发 20 公里半径内种植的土豆,原告无法将其土豆作物出口到西澳大利亚, 从而产生了经济损失。 21. 案例名称:Queensland v Masson [2020] HCA 28 [课本 379 页] 案例事实: Jennifer Masson,一位 25 岁的慢性哮喘患者,在 2002 年 7 月 21 日遭受了严重的哮喘发 作。四名急救人员到场,包括 Mr Peters,一位重症护理急救人员。Mr Peters 评估了 Ms Masson 的状况,发现她除了呼吸停止外,心率很高,血压也极高。他给予了沙丁胺醇 (salbutamol),一种通过扩张支气管来促进呼吸的药物。Ms Masson 的状况开始改善, 并安排了送往医院。在送往医院的途中,Ms Masson 的心率意外下降,Mr Peters 给予了肾 上腺素但效果有限。不幸的是,Ms Masson 在到达医院前因缺氧而遭受了严重的、不可逆 的脑损伤。她在接下来的十三年半里处于植物人状态。Ms Masson 的遗产对昆士兰州提起 诉讼,声称该州因 Mr Peters 在给予沙丁胺醇而非肾上腺素时的疏忽行为而负有连带责任。 双方同意的赔偿金额为 300 万美元。 法院判决: 在初审中,法官发现没有违反照顾责任。治疗没有低于普通熟练重症护理急救人员的标准。 特别是,急救人员决定给予沙丁胺醇而非肾上腺素是临床判断的结果,并得到了负责任的医 学意见的支持。实际上,在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后,初审法官发现没有证据表明肾上腺素在快 速有效扩张方面优于沙丁胺醇。在上诉中,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决定。它发现给予沙丁胺醇 不符合临床实践手册(CPM)中的流程图,并得出结论认为给予沙丁胺醇的决定不符合照 顾标准。 高等法院的观点: 高等法院的多数人认为,上诉法院在考虑证人证据时必须尊重初审法官的优势。初审法官发 现急救人员做出了临床判断,这既没有与令人信服的推断相矛盾,也没有明显不可能,因此 不应被推翻。 对 Mr Peters 的照顾标准期望是普通熟练的重症护理急救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在现场操作的 标准。显然,这比急诊医学专家的标准要低。上诉法院正确地观察到,重症护理急救人员不 能被期望做出需要医学专家的教育、培训和经验的精细专业判断。然而,这并不是说重症护 理急救人员不被期望行使临床判断。CPM 中的指导基于这样的假设:救护车工作人员将行 使临床判断,并且官员可以在偏离指南是合理且符合患者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偏离其指南。 Nettle 和 Gordon 法官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他们得出结论:“大多数专业急诊医生可能一开始 就选择了肾上腺素,这并不意味着少数首先选择沙丁胺醇的人会被视为疏忽;更不用说在没 有急诊室设施的协助和确定性的情况下在现场操作的急诊急救人员会被视为如此。”他们进 一步表示,“关于急诊急救人员中常见做法或专业意见的证据可能会有所帮助,但这类证据 很少。”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强调了在紧急情况下,急救人员行使临床判断的重要性,并且他们的照顾标准可能 低于急诊医学专家。法院的判决表明,即使在没有明确证据表明一种治疗方法优于另一种治 疗方法的情况下,急救人员也可以根据他们的专业判断做出决策。此外,法院还强调了在考 虑证人证据时,尊重初审法官的判断的重要性。这个案例为确定医疗专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 的照顾责任提供了指导,特别是在他们需要行使临床判断时。 22. 案例名称:Whitton v Dexus Funds Management Limited [2019] NSWDC 579 【课本 381 页】 案例事实: 2016 年 7 月 17 日,原告在由 Dexus 管理的购物中心离开便利走廊时,被一辆在主通道上 行驶的电动代步车撞到。她声称,当她重新进入通道时,一个店面的广告牌限制了她的视线。 她认为 Dexus 未能对购物中心内的电动代步车进行适当的安全管理计划,从而违反了对她 的照顾责任。她提出了一系列管理层可以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包括 限制这类代步车的速度,在突出的广告牌两端放置安全警示标志。 法院判决: 法院决定没有违反责任。法院表示,尽管可以预见购物中心的顾客可能会被电动代步车撞伤, 但原告未能证明顾客被电动代步车撞伤的风险是“不显著的”。在得出这一结论时,法院指出 购物中心的运营者有权期望购物中心的用户会对自己的安全采取合理的注意;没有证据表明 司机是一个危险的司机;所涉及的盲角是一个明显的风险;在盲角或视线受阻的地方设置标 志或镜子将给中心所有者带来重大、不合理且昂贵的负担。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强调了在公共场所,如购物中心,管理层对顾客安全的责任是有限的。法院的判决 表明,即使在可以预见到某种风险的情况下,如果这种风险被认为是不显著的,或者采取措 施来减轻这种风险会给运营者带来不合理的负担,那么管理层可能不会被认为违反了照顾责 任。此外,法院还强调了顾客自己也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注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这个案例为 确定公共场所管理者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提供了指导,特别是在评估风险和采取适当措施 时。 23. 案例名称:Argo Managing Agency Pty Ltd v Al Kammessy [2018] NSWCA 176 【课本 382 页】 案例事实: Al Kammessy 先生在悉尼的 Westfield 购物中心与女儿购物时,于上午 10 点 44 分在瓷砖 地面上的液体上滑倒并摔倒。Atlantic Cleaning & Security Pty Ltd("Atlantic")是购物中心 的清洁服务公司,负责定期由清洁工推着清洁车进行清洁。证据显示,溢出的液体覆盖了一 个小区域,该区域行人流量大,且由于瓷砖地板的设计难以察觉。清洁工在摔倒前九分钟对 该区域进行了检查,双方共同认为这次检查是合理谨慎的,但清洁工未能发现液体。法院决 定没有违反照顾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Atlantic 对 Kammessy 先生和其他顾客的照顾责任是合理地识别并移除对他们安 全的潜在危险,而不是保证所有危险都被移除。法院指出,不能因为清洁工未能发现特定危 险就事后推断他和 Atlantic 违反了对 Kammessy 先生的照顾责任。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强调了在公共场所,清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合理地识别并移除潜在的危险,而不 是保证所有危险都被完全移除。法院的判决表明,即使在清洁工未能发现某个特定危险的情 况下,也不能简单地认为他们违反了照顾责任,特别是在清洁工已经进行了合理谨慎的检查 之后。这个案例为确定公共场所服务提供者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提供了指导,特别是在评 估风险和采取适当措施时。法院的判决也体现了对事后推断的谨慎态度,即不能仅仅因为结 果不利就推断出疏忽。 24. Bolton v Stone [1951] AC 850: 【课本 383 页】 原告在一场板球比赛中被击出球场的球击伤,对被告板球俱乐部提起诉讼。证据显示,被击 出球场的球击中人的风险微乎其微。法院权衡了这一因素,认为完全消除被球击中风险的唯 一合理方式是停止在该场地进行板球比赛。上议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合理的人会认 为忽略这种风险是正确的。如果发生风险的概率很小,且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合理的人会认 为忽略这种风险是正确的,被告可以忽略可预见的伤害风险。 25. Roads and Traffic Authority of NSW v Dederer (2007) 238 ALR 761: 【课本 383 页】 一名 14 岁男孩在从桥上跳入下方约九米深的河流时头部撞到水下沙洲,受到严重伤害。尽 管桥上有明显的禁止跳水标志,但有证据表明人们已经从桥上跳水 40 年,这是第一次报告 的跳水事故。高等法院发现没有违反照顾责任。法院认为,对可预见风险的合理反应需要进 行情境和平衡的评估。在这种情况下,从桥上跳入深度不一的水中受伤的风险是合理可预见 的,但发生伤害的概率很低。尽管从桥上跳下和跳水的频率很高,但在 Dederer 不幸的跳 水之前,没有人受伤。对于这种风险的合理反应并不要求采取他所建议的措施。RTA 已经 设置了警告标志,禁止进行这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这是一个合理的反应,法律要求不多 也不少。 26. Shaw v Thomas [2010] NSWCA 169: 【课本 383 页】 一名 10 岁男孩在朋友家从上铺床铺跌落,严重受伤。新南威尔士上诉法院认为,(a) 一个 正常的 10 岁男孩无法安全地从双层床的上层下来的风险概率很低,以及 (b) 这样一个孩子 在跌落中受到严重伤害的可能性很小,这意味着被告不需要安装梯子和防护栏。 27. 案例名称:Paris v Stepney Borough Council [1951] AC 367 【课本 384 页】 案例事实:在 Paris v Stepney Borough Council [1951] AC 367 案件中,原告是被告雇主的 一名员工,他有一只眼睛失明。在工作过程中,原告需要在没有适当保护的情况下进行某些 操作,这增加了他另一只眼睛受伤的风险。雇主知道原告的视力状况,但未能提供必要的安 全防护措施,如护目镜,以保护原告的好眼免受伤害。原告在一次事故中受伤,导致他的好 眼也受到了伤害。 在 Paris 诉 Stepney Borough Council 案中,被告雇主知道原告,他的雇员,有一只眼睛失 明。因此,在确定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保护其好眼免受伤害的护目镜是否构成疏忽时,考虑 了原告的这一情况。 法院判决: 上议院认为,无论被告对其他工人的责任如何,原告好眼受伤(即可能完全失明)的严重后 果意味着被告雇主违反了对原告雇员所负的照顾责任。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强调了雇主在知道雇员有特殊健康状况时的责任。法院的判决表明,雇主有责任采 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来保护雇员,特别是在雇员已经有健康问题的情况下。这个案例为确定雇 主对雇员的照顾责任提供了指导,特别是在评估风险和采取适当措施时。法院的判决也体现 了对雇员健康和安全的重视,即使在其他工人可能不需要相同水平的保护时。 28. Watt v Hertfordshire CC [1954] 1 WLR 835: 【课本 385 页】 Denning LJ 在此案中指出,必须在风险与消除风险所需措施之间进行平衡。消除风险越容 易,被告未能采取预防措施就越不可能是合理的。在考虑这一因素时,法院不仅要考虑采取 预防措施的成本和不便,还要考虑这些措施本身可能涉及的风险。例如,在 Grabam Barclay Oysters Pty Ltd v Ryan (2002) 211 CLR 540 案中,高等法院发现停止销售受污染的 Wallis Lake 牡蛎或将业务转移到另一个地区,构成了“最困难、昂贵和不便的缓解行动”。 29. Woods v Multi-Sport Holding Pty Ltd (2002) 208 CLR 460: 在 Woods 诉 Multi-Sport Holding Pty Ltd 案中,保护性头盔的市场可用性是判断被告室内板 球比赛组织者是否合理地被期望提供这种保护装备的关键问题。在这种头饰尚未设计制造, 并且游戏规则不允许使用头盔的情况下,高等法院认为,初审法官可以认定被告未能向原告 提供头盔并不构成疏忽。 30. Watt v Hertfordshire County Council [1954] 1 WLR 835: [课本 384 页] - 原告是一名消防员。一名女子遭遇交通事故,被困在卡车下。事故发生地点距离消防 站 200-300 码。消防部门被召唤去解救该女子。他们需要将一个重型千斤顶运送到事故现 场。千斤顶不能放在消防车上,而通常用来运送千斤顶的车辆也不可用。消防队长命令原告 和其他消防员将千斤顶抬上卡车后部。卡车上没有固定千斤顶的方法,消防员们被指示在短 途运输中扶住它。在运输过程中,卡车刹车,千斤顶落在原告的腿上,造成严重伤害。法院 决定没有违反责任。紧急情况和被告在拯救生命方面的行为的实用性超过了采取预防措施的 必要性。 31. Mercer v Commissioner for Road Transport and Tramways (NSW)** 是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一个经典案例,涉及雇主对雇员的安全义务以及违 反注意义务(breach of duty of care)的问题。该案于 1936 年判决,是澳大利亚侵权法和 劳动法领域的一个重要判例。 ### 案件背景: - **原告**:Mercer(雇员) - **被告**:Commissioner for Road Transport and Tramways (NSW)(雇主) Mercer 是一名电车司机,受雇于新南威尔士州的道路运输和有轨电车部门。他在工作中受 伤,原因是电车的一个机械部件(具体是刹车系统)存在缺陷,导致他在操作时发生了事故。 Mercer 认为,雇主未能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未能确保电车的机械设备处于良好 状态,因此雇主违反了其对雇员的注意义务。 ### 法律问题: 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是:**雇主是否违反了其对雇员的注意义务,未能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 环境,从而导致雇员受伤?** ###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主要依据了以下几点: 1. **雇主的注意义务**: - 法院确认,雇主对雇员负有注意义务,必须确保工作场所和设备的合理安全。这意味 着雇主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雇员在工作中受到可预见的伤害。 - 在这个案件中,雇主未能确保电车的刹车系统处于良好状态,导致 Mercer 在工作中受 伤。法院认为,雇主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 2. **违反注意义务(Breach of Duty of Care)**: - 法院进一步分析了雇主是否违反了其注意义务。法院认为,雇主未能对电车的刹车系 统进行适当的维护和检查,导致了一个可预见的风险(即刹车失灵可能导致事故)。 - 由于雇主未能采取合理措施来防止这种风险,法院认定雇主违反了其对雇员的注意义 务。 3. **因果关系**: - 法院还确认了因果关系,即雇主的违反义务行为直接导致了 Mercer 的受伤。如果雇主 履行了其注意义务,确保刹车系统正常工作,Mercer 的受伤是可以避免的。 4. **损害**: - Mercer 因事故受伤,法院认定他有权获得损害赔偿,因为他的损害是由于雇主的过失 行为直接造成的。 ###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裁定, 雇主 (Commissioner for Road Transport and Tramways) 违反了其对 Mercer 的注意义务,未能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导致 Mercer 受伤。因此,雇主需对 Mercer 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案件意义: - **雇主的安全义务**:该案明确了雇主对雇员的安全义务,强调了雇主必须确保工作场所 和设备的合理安全,防止雇员在工作中受到可预见的伤害。 - **违反注意义务的标准**:该案进一步阐明了在判断雇主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时,法院会考 虑雇主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来防止可预见的风险。 - **劳动法和侵权法的交叉**:该案在劳动法和侵权法的交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 雇主责任和雇员权利的保护方面。 总的来说,**Mercer v Commissioner for Road Transport and Tramways (NSW)** 是澳大 利亚法律中一个重要的案例,它为雇主的安全义务和违反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提供了重要的 判例依据。 32. Wilson v Nilepac Pty Ltd t/as Vision Personal Training (Crows Nest) [2011] NSWCA 63: - 2008 年 3 月,40 岁的 Wilson 先生决定减肥并健身。他咨询了 Vision Personal Training Studio,并进行了运动前的健康评估。在评估过程中,他被指定了一个分阶段的锻炼计划, 每个新阶段都逐步过渡到更困难的练习。Vision 的私人教练 Draffin 先生(澳大利亚健身学 院的 20 岁毕业生,是原告的教练之一)被分配来训练原告。在 2008 年 4 月的一次训练中, Draffin 先生要求原告进行一种涉及使用 5.4 公斤药球和扭转躯干的“仰卧起坐”练习。由于这 个练习,原告遭受了腰椎间盘突出。事故发生时,原告的计划中包括一种叫做“仰卧地板仰 卧起坐”的练习,这种练习不涉及使用药球或扭转躯干。原告以疏忽为由对 Draffin 先生提起 诉讼(基于仰卧起坐练习的危险性)。 - 上诉法院发现 Draffin 先生违反了对原告的照顾责任,因为他: - 未能意识到为一个健身水平不合适的客户提供仰卧起坐练习(一种高级练习)的后 果; - 未能考虑仰卧起坐练习对原告的适当性。 - 民事责任改革立法并没有“假设对于由高社会效用活动产生的伤害风险采取较少的预 防措施可能是合理的”。虽然可以说体育活动具有社会效用,但需要考虑的是“产生伤害风险 的活动的社会效用”。在本案中,活动是仰卧起坐练习,它本身没有相关的社会效用。 wehlimarnt 33. 案例名称:Strong v Woolworths Ltd (2012) 246 CLR 182 【课本 389 页】 案例事实: Kathryn Strong 是一位需要使用拐杖的残疾人士。在新南威尔士州 Taree 的购物中心,当她 的拐杖尖端接触到 Woolworths 区域地板上的一块碎片时,她受伤了。她起诉了 Woolworths 和购物中心的管理者。高等法院认为,即使原告无法确切证明碎片掉落的具体时间,但通过 证明碎片掉落的概率是在她摔倒前 20 分钟以上,她可以满足她的举证责任。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强调了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其伤害是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的。在 Strong 案中,法院认为原告通过提供证据表明碎片掉落的时间很可能是在她摔倒前 20 分钟以上, 从而满足了她的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原告不能确切地指出事件发生的时间,只要她能 够提供足够的概率证据来支持她的说法,她就可以满足法律上的举证要求。这个案例为确定 责任时的举证责任提供了指导,特别是在涉及时间点的证明时。法院的判决也体现了对残疾 人士在公共场所安全的关注,以及对商业场所管理者在维护环境安全方面的责任的强调。 34. The Wagon Mound No.1 和 The Wagon Mound No.2。 1. **The Wagon Mound (No. 1) [1961] AC 388**: - 这个案例是关于疏忽行为中损害的远程性(remoteness)的权威判例。案件中,被告 的船只"The Wagon Mound"泄漏了炉油到海港,这些油随后被焊接工作中的火花点燃,引 发了一场大火,摧毁了原告的两艘船只以及码头。法院裁定,尽管火灾的可能性很低,但损 害是直接由被告的疏忽行为导致的,因此被告对损害负责。 2. **The Wagon Mound (No. 2) [1967] 1 AC 617**: - 这个案例帮助定义了在私人妨扰(nuisance)侵权行为中损害的远程性。案件中,被 告的船只"The Wagon Mound"同样泄漏了油到悉尼港,这些油随后被第三方意外点燃,引 发了火灾,损坏了原告的船只。法院裁定,尽管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很低,但作为一个合理的 人应该预见到可能发生的伤害,并且应该采取措施防范,尤其是当潜在的损害非常重大时。 这两个案例强调了在确定疏忽责任时,需要考虑损害是否是被告行为的直接后果,以及这种 损害是否是被告可以合理预见的。在 The Wagon Mound No.1 案例中,法院特别强调了损 害的直接性,而在 The Wagon Mound No.2 案例中,则更侧重于损害的可预见性和被告采 取措施防范重大损害的义务。这两个案例对于理解在澳大利亚法律下,如何评估疏忽行为导 致的损害具有重要意义。 35. **Hedley Byrne & Co Ltd v Heller & Partners Ltd [1964] AC 465** 是英国法律中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涉及过失陈述(negligent misstatement) 和纯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的责任问题。该案确立了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在没有 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一方也可能因提供不准确的信息而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 案件背景: - **原告**:Hedley Byrne & Co Ltd(一家广告公司) - **被告**:Heller & Partners Ltd(一家银行) Hedley Byrne 是一家广告公司,它与一家客户(Easipower Ltd)有业务往来。在与 Easipower 合作之前,Hedley Byrne 希望了解 Easipower 的财务状况,以确保其有能力 支付广告费用。为此,Hedley Byrne 通过自己的银行向 Easipower 的银行(Heller & Partners)请求提供 Easipower 的信用状况。 Heller & Partners 提供了 Easipower 的信用报告,并在报告中声明该信息是“保密且不负 责任的”(即不承担法律责任)。Hedley Byrne 依赖这份报告,决定与 Easipower 合作。 然而,Easipower 后来破产,导致 Hedley Byrne 遭受了经济损失。 Hedley Byrne 起诉 Heller & Partners,声称银行提供了不准确的信息,并且由于依赖这些 信息,Hedley Byrne 遭受了损失。 ### 法律问题: 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Heller & Partners 是否对 Hedley Byrne 负有注意义务,确保其提供的信用信息准确?如果银行提供了不准确的信息,是否 应对 Hedley Byrne 的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 法院判决: 上议院(House of Lords)在审理此案时,作出了以下关键裁决: 1. **注意义务的存在**: - 法院确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一方也可能对另一方负有 注意义务,特别是在提供信息或建议时。 - 这种注意义务的产生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否足够“接近”(proximate),即提供信 息的一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会依赖这些信息,并且这种依赖是合理的。 2. **过失陈述的责任**: - 法院认为,如果一方在提供信息或建议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另一方因依 赖这些信息而遭受损失,那么提供信息的一方可能承担过失责任。 - 在本案中,Heller & Partners 提供了 Easipower 的信用信息,并且知道或应当知道 Hedley Byrne 会依赖这些信息来做出商业决策。 3. **免责声明的影响**: - 然而,法院注意到 Heller & Partners 在提供信息时明确声明该信息是“保密且不负责 任的”。这一免责声明有效地排除了银行对 Hedley Byrne 的注意义务。 - 因此,尽管法院确认了在一般情况下可能存在注意义务,但由于免责声明的存在,Heller & Partners 不承担法律责任。 ### 判决结果: 上议院最终裁定,Heller & Partners 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其在提供信息时明确声明了免 责条款。然而,法院确认了在没有免责声明的情况下,提供信息的一方可能对依赖其信息的 另一方负有注意义务。 ### 案件意义: - **过失陈述的责任**:该案确立了过失陈述(negligent misstatement)的法律责任,即在 特定情况下,提供不准确信息的一方可能对依赖该信息的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 **纯经济损失**:该案还涉及纯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的责任问题,即在没有物 理损害的情况下,因依赖不准确信息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 **注意义务的范围**:该案扩展了注意义务的范围,确认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在没有合 同关系的情况下,一方也可能对另一方负有注意义务。 总的来说,**Hedley Byrne v Heller** 是英国法律中一个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例,它为过失陈 述和纯经济损失的责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原则,并对后来的类似案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36. **Mutual Life & Citizens' Assurance Co Ltd v Evatt [1971] HCA 16** (MLC) 该案涉及过失陈述(negligent misstatement)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提供建议或信息时, 一方是否对另一方负有注意义务(duty of care)。 ### 案件背景: - **原告**:Evatt(投资者) - **被告**:Mutual Life & Citizens' Assurance Co Ltd(MLC,一家保险公司) Evatt 是 MLC 的保单持有人,他向 MLC 咨询关于另一家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决定是否投 资于该公司。MLC 提供了关于该公司财务状况的信息和建议,Evatt 依赖这些信息进行了 投资。然而,MLC 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导致 Evatt 遭受了经济损失。 Evatt 起诉 MLC,声称 MLC 在提供信息和建议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他因依 赖这些信息而遭受损失。 ### 法律问题: 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是:**MLC 是否对 Evatt 负有注意义务,确保其提供的财务信息和建 议是准确的?如果 MLC 提供了不准确的信息,是否应对 Evatt 的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 ### 法院判决: 高等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作出了以下关键裁决: 1. **注意义务的存在**: - 法院确认,在某些情况下,提供信息或建议的一方可能对依赖该信息或建议的另一方 负有注意义务。 - 这种注意义务的产生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否足够“接近”(proximate),即提供信 息的一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会依赖这些信息,并且这种依赖是合理的。 2. **提供建议的责任**: - 法院认为,如果一方在提供信息或建议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另一方因依 赖这些信息而遭受损失,那么提供信息的一方可能承担过失责任。 - 在本案中,MLC 提供了关于另一家公司财务状况的信息和建议,并且知道或应当知道 Evatt 会依赖这些信息来做出投资决策。 3. **责任的限制**: - 法院还指出,提供信息或建议的一方只有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并且明确表示 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才可能对依赖其信息或建议的另一方负有注意义务。 - 在本案中,MLC 并未明确表示愿意对其提供的信息和建议承担责任,因此法院认为 MLC 对 Evatt 不负有注意义务。 ### 判决结果: 高等法院最终裁定,MLC 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其在提供信息和建议时并未明确表示愿意 承担责任,且 Evatt 未能证明 MLC 对其负有注意义务。 ### 案件意义: - **过失陈述的责任**:该案进一步阐明了在提供信息或建议时,一方可能对另一方负有注 意义务的条件。 - **纯经济损失**:该案涉及纯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的责任问题,即在没有物理 损害的情况下,因依赖不准确信息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 **注意义务的范围**:该案确认了提供信息或建议的一方只有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 并且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才可能对依赖其信息或建议的另一方负有注意义务。 总的来说,**MLC v Evatt** 是澳大利亚法律中一个重要的案例,它为过失陈述和纯经济损 失的责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原则,并对后来的类似案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37. Shaddock & Associates Pty Ltd v Parramatta City Council 案件背景: 当事人: 原告:Shaddock & Associates Pty Ltd(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Parramatta City Council(帕拉马塔市议会) 事件: Shaddock 计划购买并重新开发一块土地。 该公司的律师电话询问市议会是否有任何道路拓宽计划会影响该土地,得到的答复是没有。 律师还收到了市议会发出的一份证书,表明没有拓宽邻近道路的计划。 案件经过: 土地购买: Shaddock 依赖市议会提供的信息,购买了土地。 错误信息: 市议会提供的信息是错误的;实际上已有计划征用 Shaddock 刚购买的土地的三分之一,以 拓宽道路。 经济损失: 由于依赖错误的信息,Shaddock 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律诉讼: 诉讼理由: Shaddock 以疏忽为由起诉市议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电话咨询:高等法院认为,通过电话提供的建议没有产生注意义务,因为该建议本质上是非 正式的。 书面证书:书面证书中的建议产生了注意义务,市议会因此对损失负有责任。 法官意见: Gibbs 首席法官: 一个人在向他人提供建议或信息时,除非他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依赖他采取这样的合理注意, 并且可能根据他所提供的建议或信息采取行动,否则他似乎没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注意以确保 他提供的建议或信息是正确的。 Mason 法官: 每当一个人在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他被信任提供最好的信息或建议作为对方行动基础的严 肃事项上向另一个人提供信息或建议,并且对方根据信息或建议采取行动是合理的,那么提 供者就有责任在提供他选择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时行使合理的注意。 结论: Shaddock v Parramatta City Council 案件确立了在提供信息或建议时,如果提供者知道或 应当知道对方会依赖这些信息或建议采取行动,那么提供者有责任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这一判决对后来的疏忽性虚假陈述和注意义务案件产生了重要影响。 38. Esanda v PMH ( Esanda Finance Corporation Ltd v Peat Marwick Hungerfords 是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澳大利亚法律案件,该案件涉及审计师对第三方(如债权人和融资 方)的注意义务。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事实:Esanda Finance Corporation Ltd(Esanda)向 Excel Ltd(Excel)的各个子公司贷 款,并在决定授予贷款时依赖于由 Peat Marwick Hungerfords(PMH)审计的财务记录。 这些审计的财务记录准备得非常疏忽(违反了某些强制性会计标准),并且不准确。Excel 违约后,Esanda 试图从 PMH 那里追回其经济损失。 法律问题:主要问题是,像会计师或审计师这样的顾问是否不仅对被建议的客户负有注意义 务,而且对可能依赖该建议的第三方(如客户的债权人和融资方)也负有注意义务。 法院判决:1997 年 3 月 18 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支持了 PMH。法院解释说,仅仅因为第 三方依赖建议是合理可预见的,这并不足以使顾问对该第三方承担责任。根据 Brennan 首 席法官的说法:“仅仅因为 A 向 B 所作的陈述或建议可能会被传达给 C 所属的一类人,并且 C 可能会根据这些结果进行某些交易并遭受经济损失,这并不足以使 A 对 C 在作出陈述或 提供建议时负有注意义务。” 意义:此案件是权威性的,表明提供建议的人(如会计师或审计师)通常不会对依赖建议的 第三方负有注意义务,除非顾问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第三方将依赖该建议。建议提供建议的 人如果不想对第三方承担责任,应在建议中包含一个明确的声明,即建议只应由直接接收建 议的人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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