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指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而言所具有的特点,具体有: 1. 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最为突出的特征在于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物(主要是有体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 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发明创造和商誉等; 2. 特定的专有性(排他性) :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3. 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4. 时间性: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 二、 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概念与独创性 著作权中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其含义:首先, “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其次,“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再次,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 域的智力成果。最后,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 独创性的概念:“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人类劳动成果的关键,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 义上的作品。“独创性”可以被分解为“独”与“创”两个方面。 “独创性”中的“独”要求“独立创作、源于本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中的“独”指的是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 人,即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这个“独”实际上是一种“有和无”的判断,即对“量”的判断。 “独”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劳动成果是劳动者从无到有独立地创造出来的。第二,以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而由此产生的保 留了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成果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 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 “独创性”中“创”要求作品必须是智力创作成果。劳动成果要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即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 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最基本的创造性要求。这是一种“高与低”的判断,即对“质”的要求。 三、 商标显著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标准 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其依靠显著性而获得识别能力。商标的显著性是指“识别一个企业的商品并与他人 商品区别开来的能力” 。传统理论上将商标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 《商标法》第 8 条规定的“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含了“显著性”的内容,也即客观上或者事实上的区别性就是常说的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商标是标志一开始就是被用来向消费者传递产品的来源而不能被理解成是标志使用于其上的产品的描述或装饰的 商标;获得显著性商标只是描述、装饰商品或服务,而不具有固有的显著性。但是,通过使用获得了与描述、装饰意义不同的、代 表商品或服务的意义的第二含义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 9 条和第 11 条涉及商标的显著性,其中第 9 条第 1 款前段规定的“申请 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一般认为属于固有显著性的规定;第 11 条第 2 款:“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 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一般认为属于获得显著性的规定。 四、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区别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 技术方案。两者都是一种技术方案,能够正确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 但两者之间存在很大区别:1.实用新型在技术的创造性上低于发明,只适用于解决一般实用技术问题,可以认为是“小发明” ; 2.实用新型只是通过产品的形状和构造来解决技术问题,不涉及新方法,但发明包括新方法;3.国家对于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保护与 社会利用技术的利益相协调,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 20 年,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 10 年。 五、 我国专利法里的职务发明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 《专利法》第 6 条第 1 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 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认定职务发明的前提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临时工作关系,单位享有对该发明人或设计人创造性劳 动的支配权。 《专利法》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将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分别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主要利用法 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分成三种情况:1.在本职工作中作岀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 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岀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 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法定归属于单位,个人不能通过与单位签订合同而获得专 利申请权或在申请被批准后获得专利权。) 六、 (开放性)阐述人工智能生成物能不能成为我们国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我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能成为我们国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在我国,著作权指的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而劳动成果要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应为文 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接下来我将从四个方面来分析为什么人工智能生成物不能成为 著作权法里的作品。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只有人的行为才可能为著作权法所鼓励,而人工智能不具备人类的意识、思维和情感,不能像人 类一样进行独立思考和创作,只是按照预设的算法和模型对已有数据进行处理和生成,不具有创作主体资格。同时,人类创作作品 往往具有特定的创作意图、目的和动机,会在作品中融入自己的思想、情感、观点等。而人工智能本身并无内在的创作意图和主观 能动性,其生成内容只是对数据的机械组合和运算结果,不具备人类创作的主观要素。 其次,《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限定,实际上是要求作品作为智力创作成果,必须是对思想、观点或情感 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即作品不仅要有外在的表达形式,还需蕴含一定的思想内容。然而,人工智能本身并不具备思想和意识,其 生成的内容只是表面的文字、图像或其他形式的组合,缺乏深层次的思想内涵和情感共鸣,不能被视为真正的作品。并且人工智能 生成的内容在表达形式上相对单一,往往局限于对已有模式的套用和模仿,难以像人类创作者那样创造出全新的、独特的表达形式, 无法满足著作权法对作品在思想表达方面的要求。 再次,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独创性要求作品体现作者独特的个性和风格。但人工智能生成物通常具 有模式化、同质化的特点,难以展现出像人类作品那样丰富多样的个性特征和独特风格,无法满足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并且 人工智能的创作是基于对大量已有数据的学习和模仿,其生成过程是按照既定的算法和规则进行的,缺乏自主性和创造性。即使生 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上看似新颖,但本质上是对已有信息的重新组合和拼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创作。 最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通过赋予作者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激励人类进行创作和创新,以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 发展。如果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作品范畴进行保护,可能会导致一些人利用人工智能大量生成所谓的“作品”来获取利益,而无 需付出真正的创作努力,这与著作权法的保护目的相悖,同时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视为作品可能会打破著作权法所追求的利益平衡。 1. 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2.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户或者其他组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专有权利。 3.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部分。 4.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子法。 5. 知识产权的特征是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6. 我国著作权法最近一次修改是在 2020 年。 7. 作品是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8. 构成作品的核心要件是独创性。 9. 作品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 10.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11. 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大清著作权律》。 12. 构成时事新闻的单纯事实消息,不受法律保护。 13.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14. 体育赛事的直播画面属于视听作品。 15.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分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16.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17.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18.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19. 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 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20.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1.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22.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 用的新设计。 23.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4.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5. 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26. 外观设计专利被授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 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7.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支付专利使用费。 28.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9.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一、 如何看待知识产权在中美经贸关系中的影响及地位? 知识产权在中美经贸关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多方面的影响。从积极方面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激发两国企业 的创新活力,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推动经贸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为两国经济增长提供新动力,同时也为全球知识产权规则 的完善和国际合作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示范。然而,美国常常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由,对中国进行贸易施压,采取 “337 调查”“301 调查” 等手段,设置知识产权壁垒,限制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试图将中国锁定在全球价值链的低端位置,导致两国之间的 贸易关系紧张,全球贸易格局也因此受到调整,国际技术转移和创新受到阻碍。但总体而言,知识产权问题的妥善解决对于中美经 贸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方式,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 实现互利共赢。 二、 对技术发明的保护,除通过专利制度外,还可通过什么方式保护? 除专利制度外,对技术发明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是一种重要方式,通过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如限制接触 人员范围、签订保密协议等,只要技术秘密能一直保持不被公开,就能持续受到保护。在著作权方面,对于技术发明过程中产生的 具有独创性的技术文档、软件代码等,著作权法能够保护其表达形式,防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复制、传播等行为。商标保护也不容忽 视,当技术发明转化为产品进入市场后,一个具有识别性的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区分产品来源,维护技术发明所依托产品的品牌形 象。再者,利用合同约定来保护技术发明也很有效,在技术许可合同或者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使用范围、保 密责任和成果归属等内容,确保技术发明的权益得到保障。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发挥作用,它能够禁止其他主体通过不正当手 段,如商业间谍行为、恶意挖走关键研发人员等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技术发明,对侵权行为进行规制。 三、 如何认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的构成要素?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这些要素 各有特点,文字商标简洁明确、易于识别和传播信息;图形商标形象生动,不受语言限制;字母商标通用性强,尤其在国际市场较 便利;数字商标简单易记;三维标志商标以立体形态展现独特性;颜色组合商标靠色彩组合形成区别性;声音商标提供了听觉识别。 它们既可以单一构成商标,发挥简洁直观的区分作用,也能组合使用,相互补充、强化,更好地承载品牌形象、文化等内涵,不仅 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更是承载品牌价值的关键部分,其多样性和灵活性促进了市场竞争与创新,对于维护市场秩序 和企业利益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