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團 法 人 台 中 市 文 昌 公 廟 114 年 信徒、信眾及其子女學年成績獎學金辦法 第一條:本廟為鼓勵學生勤奮向學,特設獎學金申請辦法,凡就讀國內國 中以上學校(碩、博士者除外)符合下列申請條件者得申請之。 第二條:申請資格: 1.申請人每年 3 月底前在本廟安奉龍頭、龍門、智慧等擇一種 個人燈者。 2.申請人每年 3 月底前在本廟安奉文昌燈,且家長當年 3 月底前有安 燈者。 第三條:申請條件如下: 類 別 學業學年成績平均 獎 勵 名 額 獎勵金額 國 中 86 分以上 預計 300 名 每名 2‚000 元 高中.高職 82 分以上 預計 300 名 每名 2‚500 元 專科.技術學院.大學 83 分以上 預計 650 名 每名 3‚000 元 1.公費生、夜間部、大學第二部、進修部、建教合作學校之學生不予獎勵。 2.五年制專科學校三年級以下併入高中審核。 3.大學智育成績若以等第制方式評量,需附該校等第轉換為百分制成績對照表。 第四條:【申請日期】每年 9 月 10 日上午 8 時 30 分起,至 9 月 30 日下 午 5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辦法公告於本廟公告欄暨本廟網址。 第五條:【申請書】向本廟索取或上本廟網址列印,填妥資料並附當年在 校成績證明正本、戶口名簿影本。申請書須蓋家長及學生印章, 期 限內提出申請。 第六條: 本獎學金每年發放名額依預算執行,申請者備齊文件經審核合 格者,予以核發(依申請順序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廟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臺中市政府備查, 修正時亦同。 114.01.01 上網公告 財 團 法 人 台 中 市 文 昌 公 廟 114 年 信 徒 .信眾 暨其子女升學碩士、博士班助學金辦法 第一條:本廟信徒、信眾及其子女,畢業當年考取國內研究所碩士班、 博士班學生(獎勵考取當年第一學期)為獎勵其就學完成學 業,符合下列申請條件者得申請之。 第二條:申請資格: 一 、 申請人連續兩年 3 月底前,在本廟安奉 龍頭燈,畢業 當年考取國內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學生(考取當年 第一學期)。 二、在職及國外碩士班、博士班不予獎勵。 三、每人考取碩士或博士班申請助學金只得申請一次。 四、考取碩士班申請助學金,不得再申請成績獎學金。 五、申請碩士班助學金,大學第四學年學業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 (成績證明需正本)。 第三條:申請日期:每年 9 月 10 日上午 8 時 30 分起至 9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辦法公告於本廟公告欄暨本廟網址。 第四條:【申請書】向本廟索取或上本廟網站列印,填妥資料並附註冊 繳費證明文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申請書須蓋家長及學生印章。 第五條:助學金獎勵金額: 一、碩士班每名新台幣壹萬元。 二、博士班每名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第六條:助學金獎勵名額: 每年預計碩士班 40 名、博士班 8 名,依申請順序辦理,申請 者備齊文件經審核合格者,予以核發,如超過預算時,發給獎 狀及獎品。 第七條:凡在博士班研究期滿,經博士學位考試及格授予博士學位證書 者,本廟公佈於廟內博士榜(申請者附博士學位證書影印本等) 第八條:本辦法經本廟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臺中市政府備 查,修正時亦同。 114.01.01 上網公告 財團法人台中市文昌公廟 114 年清寒學生助學金辦法 本廟為資助清寒學生就學完成學業,特訂定清寒學生助學金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家境清寒學生係指家境清寒者或家庭突遭變故, 如父母親或負擔家計者因病重、或家庭遭受重大災害等情形 ,致無力繼續就學者。 第二條:申請資格: 一 、 設籍並居住臺中市南屯區六個月以上。 二、高中職以上、大專院校之本國籍學生(不含夜間部、建教生 、實習生、研究生、特教生)。 三、成績標準:高中六十分以上、高職及大專院校六十分以上。 四、每戶申請清寒助學金人數為兩人。 第三條:申請文件:下列文件以正本為憑,文件資料不齊全或無法辨 識者視為無效申請,且不另行通知,凡申請文件概不退還。 一 、 本廟申請表正本乙份(須蓋學生印章)。 二、清寒證明文件或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乙份(區公所開立之低收 入戶證明)。 三、全學年成績單正本乙份。 (大一新生需附高中第三年級,高 一新生需附國中第三年級,學業成績單正本乙份) 。 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第四條:助學金金額與名額: 一 、 高中職組:每名獎助金額新台幣陸仟元正。 二、大專組:每名獎助金額新台幣壹萬元正。 三、五專三年級以下併入高中審核,四、五年級併入大學。 四、每年清寒助學金預計高中 50 名、大專 70 名,依申請順序 辦理。 第五條:凡申請本獎助學金者,每年申請一次,至本廟索取申請書或 自行至本廟網站下載。 網址:財團法人台中市文昌公廟 http://www.wcgt.org. 第六條:申請時間:每年 9 月 10 日至 9 月 30 日止(逾期概不受理)。 第七條:助學金經本廟審查核定,通知申請人,請於規定期間內領取, 逾期視同放棄。 第八條:向本廟申請助學金者,本廟將視情況前往家庭訪視,如拒絕或 有與本辦法規定事項不符者,本廟得取消申請資格。 第九條:本辦法經本廟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台中市政府備 查,修正時亦同。 注意事項: 一、送件請詳閱審核本辦法第二條申請資格,及第三條申請文件。 二、申請表各欄須詳細填寫,申請人需簽名且蓋章。 114.01.01 上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