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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文昌公廟114年獎學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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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團 法 人 台 中 市 文 昌 公 廟 114 年
信徒、信眾及其子女學年成績獎學金辦法
第一條:本廟為鼓勵學生勤奮向學,特設獎學金申請辦法,凡就讀國內國
中以上學校(碩、博士者除外)符合下列申請條件者得申請之。
第二條:申請資格:
1.申請人每年 3 月底前在本廟安奉龍頭、龍門、智慧等擇一種
個人燈者。
2.申請人每年 3 月底前在本廟安奉文昌燈,且家長當年 3 月底前有安
燈者。
第三條:申請條件如下:
類
別
學業學年成績平均
獎 勵 名 額
獎勵金額
國
中
86 分以上
預計 300 名
每名 2‚000 元
高中.高職
82 分以上
預計 300 名
每名 2‚500 元
專科.技術學院.大學
83 分以上
預計 650 名
每名 3‚000 元
1.公費生、夜間部、大學第二部、進修部、建教合作學校之學生不予獎勵。
2.五年制專科學校三年級以下併入高中審核。
3.大學智育成績若以等第制方式評量,需附該校等第轉換為百分制成績對照表。
第四條:【申請日期】每年 9 月 10 日上午 8 時 30 分起,至 9 月 30 日下
午 5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辦法公告於本廟公告欄暨本廟網址。
第五條:【申請書】向本廟索取或上本廟網址列印,填妥資料並附當年在
校成績證明正本、戶口名簿影本。申請書須蓋家長及學生印章, 期
限內提出申請。
第六條: 本獎學金每年發放名額依預算執行,申請者備齊文件經審核合
格者,予以核發(依申請順序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廟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臺中市政府備查,
修正時亦同。
114.01.01 上網公告
財 團 法 人 台 中 市 文 昌 公 廟 114 年
信 徒 .信眾 暨其子女升學碩士、博士班助學金辦法
第一條:本廟信徒、信眾及其子女,畢業當年考取國內研究所碩士班、
博士班學生(獎勵考取當年第一學期)為獎勵其就學完成學
業,符合下列申請條件者得申請之。
第二條:申請資格:
一 、 申請人連續兩年 3 月底前,在本廟安奉 龍頭燈,畢業
當年考取國內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學生(考取當年
第一學期)。
二、在職及國外碩士班、博士班不予獎勵。
三、每人考取碩士或博士班申請助學金只得申請一次。
四、考取碩士班申請助學金,不得再申請成績獎學金。
五、申請碩士班助學金,大學第四學年學業成績平均 85 分以上
(成績證明需正本)。
第三條:申請日期:每年 9 月 10 日上午 8 時 30 分起至 9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辦法公告於本廟公告欄暨本廟網址。
第四條:【申請書】向本廟索取或上本廟網站列印,填妥資料並附註冊
繳費證明文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申請書須蓋家長及學生印章。
第五條:助學金獎勵金額:
一、碩士班每名新台幣壹萬元。
二、博士班每名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第六條:助學金獎勵名額:
每年預計碩士班 40 名、博士班 8 名,依申請順序辦理,申請
者備齊文件經審核合格者,予以核發,如超過預算時,發給獎
狀及獎品。
第七條:凡在博士班研究期滿,經博士學位考試及格授予博士學位證書
者,本廟公佈於廟內博士榜(申請者附博士學位證書影印本等)
第八條:本辦法經本廟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臺中市政府備
查,修正時亦同。
114.01.01 上網公告
財團法人台中市文昌公廟 114 年清寒學生助學金辦法
本廟為資助清寒學生就學完成學業,特訂定清寒學生助學金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家境清寒學生係指家境清寒者或家庭突遭變故,
如父母親或負擔家計者因病重、或家庭遭受重大災害等情形
,致無力繼續就學者。
第二條:申請資格:
一 、 設籍並居住臺中市南屯區六個月以上。
二、高中職以上、大專院校之本國籍學生(不含夜間部、建教生
、實習生、研究生、特教生)。
三、成績標準:高中六十分以上、高職及大專院校六十分以上。
四、每戶申請清寒助學金人數為兩人。
第三條:申請文件:下列文件以正本為憑,文件資料不齊全或無法辨
識者視為無效申請,且不另行通知,凡申請文件概不退還。
一 、 本廟申請表正本乙份(須蓋學生印章)。
二、清寒證明文件或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乙份(區公所開立之低收
入戶證明)。
三、全學年成績單正本乙份。
(大一新生需附高中第三年級,高
一新生需附國中第三年級,學業成績單正本乙份)
。
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第四條:助學金金額與名額:
一 、 高中職組:每名獎助金額新台幣陸仟元正。
二、大專組:每名獎助金額新台幣壹萬元正。
三、五專三年級以下併入高中審核,四、五年級併入大學。
四、每年清寒助學金預計高中 50 名、大專 70 名,依申請順序
辦理。
第五條:凡申請本獎助學金者,每年申請一次,至本廟索取申請書或
自行至本廟網站下載。
網址:財團法人台中市文昌公廟 http://www.wcgt.org.
第六條:申請時間:每年 9 月 10 日至 9 月 30 日止(逾期概不受理)。
第七條:助學金經本廟審查核定,通知申請人,請於規定期間內領取,
逾期視同放棄。
第八條:向本廟申請助學金者,本廟將視情況前往家庭訪視,如拒絕或
有與本辦法規定事項不符者,本廟得取消申請資格。
第九條:本辦法經本廟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台中市政府備
查,修正時亦同。
注意事項:
一、送件請詳閱審核本辦法第二條申請資格,及第三條申請文件。
二、申請表各欄須詳細填寫,申請人需簽名且蓋章。
114.01.01 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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