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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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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公司
信托受益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托受益权转让行为,根据《信托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托受益权转让(以下简称转让)是指受益人将以
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依法转让给他人
的行为。
第二章
转让规则
第三条 信托受益权转让应按信托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信托
受益权是否可以转让以及转让的方式。除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
定信托受益权限制转让的情形外,受托人有义务为信托受益权转
让提供服务。
第四条 信托受益权转让可以将信托受益权全额转让,也可
以将信托受益权分割后部分转让。信托受益权分割后部分转让
的,必须得到受托人的认可,受托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受让主体、合同份数、单份合同金额等),提
供转让服务。
信托文件对受益权全额转让或分割部分转让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
第五条 在信托存续期内,信托受益人如有意转让信托受益
权,可自荐受让人,也可委托受托人代为寻觅受让人。
第六条 转受让双方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
确定转让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交易条件,并通过受
托人办理转(受)让登记手续。
第七条 出让人和受让人签署书面转让协议,经受托人确认
登记后,信托受益权即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转让协议应采用
公司的标准格式文本,协议中应明确表明该转让是出让人和受让
人的真实意愿表示。公司理财服务中心负责对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进行登记,登记事项包括:信托产品名称及编号、转让(受)让
人名称、联系地址、证件类型及号码、受让人指定银行及账号、
转让金额及转让方式、转让手续费、支付方式与时间等。
第三章
转让程序
第八条 在信托存续期内,转(受)让人达成转让意向后,
出让人需携带《信托合同》原件及《信托合同》上载明的本人合
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受让人需携带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
证明文件原件到公司理财服务中心办理转让手续。如转(受)让
方任何一方为机构的,除《信托合同》原件外,还必须携带营业
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公章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第九条 理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后,将
一式四联的《信托合同转让申请》、一式三份的《信托合同转让
协议》,交转(受)让双方填写。
第十条 信托文件约定需缴纳转让手续费的,转(受)让双
方持信托合同、《信托合同转让申请》到计划财务部缴纳转让手
续费。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收取转(受)让双方缴纳的手续费后
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理财服务中心对转(受)让双方手续费收据、原
始合同、计划书、风险申明书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一式四联
的《信托合同转让申请书》上盖部门章,将第一联留存,第二联
交托管部,第三联交受让人,第四联交出让人。在一式三份的《信
托合同转让协议》上盖公司章确认,出让人、受让人和受托人三
方各执一份。
信托受益权全额转让的,原信托合同、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
书移交受让人。
信托受益权分割部分转让的,理财服务中心将盖有“上海国
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合同复印章”的原信托合同、信托计划及风
险申明书的复印件交受让人,原信托合同、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
书仍由原出让人持有。
第十三条 信托文件约定信托受益权限制转让的,需由
信托执行经理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同意该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批
复交理财服务中心,理财服务中心据此按以上程序办理转让手
续。
第四章
转让手续费的收取
第十四条 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是指在信托存续期内,出
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意向后,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转让服
务并向双方按转让信托合同标的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基于公司在信托受益
权转让过程中提供的服务确定为 1‰(最低 100 元,最高不超
过 10000 元)。该收费标准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直接在信托文
件中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按信托文件约定收取。信托文
件没有约定的,受托人不得对该信托受益权转(受)让收取信托
受益权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公司减免信托受益权
转让手续费的情形包括:
(一)单份合同转让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二)经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减免情形。
第十八条 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减免包括单份信托受益
权转让手续费减免和特定业务型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减免两
种情形。
单份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减免由公司根据单份信托受益权转
(受)让的客户情况相应减免转(受)让方缴付的手续费。单份
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减免由转(受)让人提出申请减免事由,
理财服务中心进行评估,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执行。
特定业务型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减免是公司根据业务发
展的需要,对特定类别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相应减免转(受)让方
缴付手续费的经营行为。特定业务型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减免
由理财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
行。
第十九条 信托受益权转让收费的收取及其减免归口理财
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理财服务中心遵照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减免
的审批意见提供转让服务,并对减免的次数、金额进行记录,及
时掌握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减免的情况,以备查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理财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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