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號 審計準則公報制定之目的與架構 一、審計準則公報係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 計準則委員會制定。制定審計準則公報之主要目的,在規範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品質,俾查核報告之閱讀者,對會計 師之查核工作及結果有共同之體認。 二、會計師提供審計服務時,應依審計準則公報之規定辦理。會 計師除提供審計服務外,尚提供專案審查、財務報表之核 閱、協議程序之執行及財務資訊之代編等相關服務,此等相 關服務之準則公報亦涵蓋於本審計準則公報系列。 三、會計師提供之審計及相關服務之目的如下: 財務報表之查核 財務報表查核之目的,在使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是否按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並基於重大性之考量,對財務報表是否 允當表達表示其意見。 專案審查 專案審查之目的,係會計師根據某既定準則或規定,對受 查者之聲明,基於重大性之考量,是否允當表達表示其意 見。 財務報表之核閱 財務報表核閱之目的,在使會計師根據核閱程序執行之結 果,說明是否未發現財務報表有違反既定準則或規定而須 作重大修正之情事。其他財務資訊之核閱與財務報表之核 閱相似。 協議程序之執行 協議程序執行之目的,在使會計師根據其與委任人及相關 –1– 第一號 第三者所協議之程序執行,並報導所發現之事實。會計師 僅於報告中陳述所執行之程序及所發現之事實,報告收受 者可據以自行作成結論。為免未參與協議者對執行該等程 序之原因產生誤解,會計師執行協議程序出具之報告僅供 參與協議者使用。 財務資訊之代編 財務資訊之代編,係會計師受託以其會計知識蒐集、分類 及彙總財務資訊,而非以其查核知識查核財務報表。 四、會計師審計及相關服務所提供之確信程度如下: 財務報表之查核,在使會計師對受查者之財務報表有無重 大不實表達,提供高度但非絕對之確信。此項確信於查核 報告中以積極之文字表達。會計師所表示之意見,在對財 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提供合理之確信,此項確信可提 高財務報表之可信度,惟無法保證受查者未來能永續經營 或管理階層之經營具效率或效果。 專案審查,在使會計師對受查者之聲明,例如內部控制有 效之聲明,提供高度但非絕對之確信。此項確信在專案審 查報告中以積極之文字表達。 財務報表之核閱,在使會計師對受核閱者之財務資訊有無 重大不實表達提供中度之確信。此項確信在核閱報告中以 消極之文字表達。 協議程序之執行,僅在使會計師於報告中陳述所發現之事 實,不對受查財務資訊整體是否允當表達提供任何程度之 確信。 財務資訊之代編,可使資訊使用者因會計師之參與而受 益,會計師出具之報告並不對財務資訊提供任何程度之確 –2– 第一號 信。 五、會計師提供審計及相關服務之架構如下: 審 計 相關服務 財務報表 服務之種類 財務報表 協議程序 財務資訊 之核閱 之執行 之代編 專案審查 之查核 高度但非 高度但非 中 度 不對整體 不 作 絕對確信 絕對確信 確 信 作確信 確 信 對財務報 對受查者 對財務報 僅陳述程 表之聲明 之聲明以 表之聲明 以積極確 積極確信 以消極確 信之文字 之文字 信之文字 表 表 表 確信之程度 報告之形式 達 達 達 僅敘明代 序及所發 編之事實 現之事實 上述架構不適用於會計師所提供之其他服務,如:稅務、帳務處 理及管理顧問。 –3– 第一號 –4– 第一號 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 壹、一般準則 第 一 條 查核工作之執行及報告之撰寫,應由具備專門學識 及經驗,並經適當專業訓練者擔任。 第 二 條 執行查核工作及撰寫報告時,應保持嚴謹公正之態 度及超然獨立之精神,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貳、外勤準則 第 三 條 查核工作應妥為規劃,其有助理人員者,須善加督 導。 第 四 條 對於受查者內部控制應作充分之瞭解,藉以規劃查 核工作,決定抽查之性質、時間及範圍。 第 五 條 運用檢查、觀察、函證、分析及比較等方法,以獲 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俾對所查核財務報表表示 意見時有合理之依據。 第 六 條 承辦查核案件應設置工作底稿。 參、報告準則 第 七 條 會計師姓名如與財務報表發生關連,均應出具報 告,表明其承辦工作之性質及所承擔之責任。 第 八 條 查核報告中應說明財務報表之編製,是否符合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 –5– 第一號 第 九 條 財務報表編製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如有前後期不一 致者,應於查核報告中說明。 第 條 必要之財務資訊未於財務報表中作適當揭露時,應 於查核報告中說明。 第 一 條 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允當表達,應於查核報告中表示 意見。若表示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 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者,應明確說明其情由。 肆、附 第 二 條 則 本公報係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問題 評議委員會於民國五 九年 一月發布,民國七 二年四月一日經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查帳準則委員會第一次修訂,民國七 四年 二月三 一日經本委員會第二次修訂,民國八 六年九月三 日經本委員會第三次修訂,民國八 九年一月二 五日經本委員會第四次修訂,並 自修訂日起實施。 –6– 第一號 附 附錄一 錄 本公報重要名詞中英對照表 審計/查核 Audit 專案審查 Examination 核閱 Review 協議程序 Agreed-upon Procedures 代編 Compilation 確信 Assurance 聲明 Assertion –7– 第一號 附錄二 新舊條文對照表 審計準則公報制定之目的與架構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二、會計師提供審計服務 二、會計師提供審計服務 文字修改。 時,應依審計準則公 時,應依審計準則公 報之規定辦理。會計 報之規定辦理。會計 師除提供審計服務 師除提供審計服務 外,尚提供專案審 外,尚提供專案審 查、財務報表之核 查、財務報表之核 閱、協議程序之執行 閱、協議程序之執行 及財務資訊之代編等 及財務資訊之代編等 相關服務,此等相關 相關服務,此等相關 服務之準則公報亦涵 服務之準則公報亦涵 蓋於本審計準則公報 蓋於本審計準則公報 系列。 中。 三、會計師提供之審計及 三、會計師提供之審計及 配合第三四 相關服務之目的如 相 關 服 務 之 目 的 如 號公報用語修 下: 下: 丶 協議程序之執行 改。 丶 協議程序之執行 協議程序執行之目 協議程序執行之目 的,在使會計師根 的,在使會計師根 據其與委任人及相 據其與受查者及相 關第三者所協議之 關第三者所協議之 –8– 第一號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程序執行,並報導 程序執行,並報導 所發現之事實。會 所發現之事實。會 計師僅於報告中陳 計師僅於報告中陳 述所執行之程序及 述所執行之程序及 所發現之事實,報 所發現之事實,報 告收受者可據以自 告收受者可據以自 行作成結論。為免 行作成結論。為免 未參與協議者對執 未參與協議者對執 行該等程序之原因 行該等程序之原因 產生誤解,會計師 產生誤解,會計師 執行協議程序出具 執行協議程序出具 之報告僅供參與協 之報告僅供參與協 議者使用。 議者使用。 丶 丶 說 明 四、會計師審計及相關服 四、會計師提供審計及相 依據本會與 務所提供之確信程度 關服務之保證程度如 中華民國會 如下: 下: 計師公會全 財務報表之查核, 財務報表之查核, 國聯合會, 在使會計師對受查 在使會計師對受查 於民國八 者之財務報表有無 者之財務報表有無 八年 二月 重大不實表達,提 重大錯誤,提供高 二 日召開 供高度但非絕對之 度但非絕對之保 之「審計準 確信。此項確信於 證。此項保證於查 則公報第三 查核報告中以積極 核報告中以積極之 三號『財 之文字表達。會計 文字表達。會計師 務報表查核 –9– 第一號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師所表示之意見, 所表示之意見,在 報告』中 在對財務報表有無 對財務報表有無重 『合理保 重大不實表達提供 大錯誤提供合理之 證』乙詞對 合理之確信,此項 保證,此項保證可 會計師簽證 確信可提高財務報 提高財務報表之可 責任之影 表之可信度,惟無 信度,惟無法保證 響」座談會 法保證受查者未來 受查者未來能永續 結論修改。 能永續經營或管理 經營或管理階層之 配合第三 階層之經營具效率 經營具效率或效 三號公報用 或效果。 果。 語修改。 專案審查,在使會 專案審查,在使會 計師對受查者之聲 計師對受查者之聲 明,例如內部控制 明,例如內部控制 有效之聲明,提供 有效之聲明,提供 高度但非絕對之確 高度但非絕對之保 信。此項確信在專 證。此項保證在專 案審查報告中以積 案審查報告中以積 極之文字表達。 極之文字表達。 財務報表之核閱, 財務報表之核閱, 在使會計師對受核 在使會計師對受核 閱者之財務資訊有 閱者之財務資訊有 無重大不實表達提 無重大錯誤提供中 供中度之確信。此 度之保證。此項保 項確信在核閱報告 證在核閱報告中以 中以消極之文字表 消極之文字表達。 – 10 – 第一號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達。 協議程序之執行, 協議程序之執行, 配合第三 僅在使會計師於報 僅在使會計師於報 四號公報用 告中陳述所發現之 告中陳述所發現之 語修改。 事實,不對受查財 事實,不對整體工 務資訊整體是否允 作提供任何程度之 當表達提供任何程 保證。 度之確信。 財務資訊之代編, 財務資訊之代編, 可使資訊使用者因 可使資訊使用者因 會計師之參與而受 會計師之參與而受 益,會計師出具之 益,會計師出具之 報告並不對財務資 報告並不對財務資 訊提供任何程度之 訊提供任何程度之 確信。 保證。 – 11 – 第一號 原 條 文 五、會計師提供審計及相關服務之架構如下: 審 計 相關服務 服務之種類 財務報表 之查核 專案審查 財務報表 之核閱 協議程序 之執行 財務資訊 之代編 保證之程度 高度但非 絕對保證 高度但非 絕對保證 中 保 度 證 不對整體 提供保證 不提供 保 證 對受查者 之聲明以 積極保證 之文字 表 達 對財務報 表之聲明 以消極保 證之文字 表 達 僅陳述程 報告之形式 對財務報 表之聲明 以積極保 證之文字 表 達 僅敘明代 序及所發 編之事實 現之事實 上述架構不適用於會計師所提供之其他服務,如:稅務、帳務處理及 管理顧問。 修 訂 條 文 五、會計師提供審計及相關服務之架構如下: 審 計 相關服務 服務之種類 財務報表 之查核 專案審查 財務報表 之核閱 協議程序 之執行 財務資訊 之代編 確信之程度 高度但非 絕對確信 高度但非 絕對確信 中 確 不對整體 作確信 不 確 – 12 – 度 信 作 信 第一號 報告之形式 對財務報 表之聲明 以積極確 信之文字 表 達 對受查者 之聲明以 積極確信 之文字 表 達 對財務報 表之聲明 以消極確 信之文字 表 達 僅陳述程 僅敘明代 序及所發 編之事實 現之事實 上述架構不適用於會計師所提供之其他服務,如:稅務、帳務處理及 管理顧問。 說 明 同四說明 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 條 次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允 財務報表之整體是否 配 合 第 三 當表達,應於查核報 允當表達,應於查核 三 號 公 報 用 告中表示意見。若表 報告中表示意見。若 語修改。 示 修 正 式 無 保 留 意 表示保留意見、否定 見、保留意見、否定 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者,應明確說明其情 者,應明確說明其情 由。 由。 第二條 本公報係中華民國會 本公報係中華民國會 增 加 修 訂 日 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期 及 其 生 效 會計問題評議委員會 會計問題評議委員會 日。 於民國五九年一 於民國五九年一 月發布,民國七二 月發布,民國七二 年四月一日經中華民 年四月一日經中華民 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 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查帳準則委員會 合會查帳準則委員會 第一次修訂,民國七 第一次修訂發布,民 – 13 – 第一號 條 次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四年二月三一 國七四年二月三 日經本委員會第二次 一日經本委員會第 修訂,民國八六年 二次修訂發布,民國 九月三日經本委員 八六年九月三日 會第三次修訂,民國 經本委員會第三次修 八九年一月二五 訂發布,並對會計年 日經本委員會第四次 度結束日在中華民國 修訂,並自修訂日起 八八年二月三 實施。 一日(含)以後之財務 報表之查核工作適用 之。 – 14 – 說 明 第一號 – 15 – 第一號 一、第一次修訂發布者: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查帳準則委員會 主 任 委 員 副主任委員 執 行 長 委 員 陳家振 黃錦城 巫永森 丁玉山 朱頌周 吳吉田 吳國風 卓敏枝 洪燦輝 柯淵育 夏志龍 許萬林 蔡金拋 鄭錦城 簡松棋 顧 問 尤百威 沈遜斯 幸世間 許遠東 (委員、顧問以姓氏筆劃為序) 二、第二次修訂者: 洪敏章 黃秋火 鄭丁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審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副主任委員 執 行 長 委 員 陳家振 林柄滄 蔡蜂霖 丁玉山 柯淵育 黃錦城 鄭錦城 蔡金拋 魏永篤 羅子強 幸世間 林喜平 鄭丁旺 鮑爾一 顧 問 (委員、顧問以姓氏筆劃為序) 三、第三次修訂者: 簡松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審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副主任委員 執 行 長 委 員 顧 問 蔡蜂霖 林柄滄 丁玉山 蔡金拋 王金山 王南華 江健介 李明昱 柯承恩 馬秀如 黃錦城 莊文玲 簡安泰 幸世間 許虞哲 蔡信夫 蔡慶年 (委員、顧問以姓氏筆劃為序) – 16 – 吳琮璠 盧廷劼 簡松棋 第一號 四、第四次修訂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審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副主任委員 執 行 長 委 員 顧 問 蔡蜂霖 林柄滄 丁玉山 蔡金拋 古璧瑩 江健介 李明昱 柯承恩 張正志 張銘政 黃錦城 蔡博賢 簡安泰 幸世間 許虞哲 蔡信夫 蔡慶年 (委員、顧問以姓氏筆劃為序) –1– 馬秀如 盧廷劼 簡松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