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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空間 李秋零譯 KrV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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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论空间
第2节 空间概念的形而上学阐明
(标题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
借助于外感官(我们心灵的一种属性),我们
把对象表象为外在于我们的,它们全都在空间之
中。在空间中,它们的形状、大小和相互之间的关
系得到规定,或者是可规定的。借助于内感官,心
灵直观自己本身或者其内在状态;虽然内感官并不
提供关于灵魂自身作为一个客体的任何直观,但毕
竟有一种确定的形式,惟有在这形式下灵魂内部状
态的直观才有可能,以至于一切属于内部规定的东
西都在时间的关系中被表象出来。时间不能在外部
被直观到,就像空间不能被直观为我们内部的某物
一样。那么,空间和时间是什么呢?是现实的存在
物吗?它们虽然只是事物的规定或者关系,但却是
即便事物不被直观也仍然本来属于事物的规定或者
关系吗?或者说,它们是仅仅依附于直观的形式、
从而依附于我们心灵的主观性状、没有心灵的主观
性状这些谓词就根本不能被赋予任何事物的规定或
者关系吗?为了澄清这一点,我们首先要阐明
(“阐明”在第一版中为“考察”。——译者注)
空间的概念(由此至本段末为第二版所加。——译
者注)。但是,我把阐明(expositio)理解为清晰
地(尽管并非详尽地)表象属于一个概念的东西;
但是,如果阐明包含着把概念作为先天给予的来描
述的东西,它就是形而上学的。
1.空间不是一个从外部经验抽象得来的经验性概
念。因为要使某些感觉与我之外的某物发生关系
(也就是说,与在空间的不同于我所在的另一地点
上的某物发生关系),此外要使我能够把它们表象
为彼此外在和彼此并列(“和彼此并列”为第二版
所加。——译者注)、从而不仅各不相同、而且是
在不同的地点的,这就必须已经有空间的表象作为
基础了。据此,空间的表象不能通过经验从外部显
象的关系借来,相反,这种外部经验自身只有通过
上述表象才是可能的。
2.空间是作为一切外部直观的基础的一个必不
可少的先天表象。人们虽然完全能够设想在空间中
找不到任何对象,但却绝不能形成一个没有空间存
在的表象。因此,空间被视为显象可能性的条件,
而不是一个依赖于显象的规定,是一个以必然的方
式作为外部显象之基础的先天表象(下面删去了第
一版中的如下一段并将它改写成“空间概念的先验
阐明”:“3.在这种先天的必然性之上,建立起
一切几何学原理的不容争辩的确定性及其先天构想
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如果空间的这种表象是一个
后天获得的、从普遍的外部经验得来的概念,那
么,数学规定的最初原理就会无非是知觉。因此,
这些原理就会具有知觉的一切偶然性,‘两点之间
只有一条直线’就会同样不是必然的,而是经验任
何时候都如此教导我们的。从经验借来的东西,也
只有比较的普遍性,亦即通过归纳。因此,人们就
会只能够说,就目前所注意到的而言,还没有发现
具有多于三个维度的空间。”——译者注)。
3.(该序号在第一版中为“4.”。——译者
注)空间不是一个关于一般事物的关系的推理概
念,或者如人们所说是一个普遍概念,而是一个纯
直观。因为首先,人们只能表象一个惟一的空间,
而当人们谈论多个空间时,人们只是把它们理解为
同一个独一无二的空间的各个部分。这些部分也不
能仿佛是作为惟一的无所不包的空间的组成部分
(有可能用这些部分复合成它)先行于它,而是只
有在它里面才能被设想。它在本质上是惟一的,它
里面的杂多、从而还有一般的诸空间的普遍概念,
都仅仅基于各种限制。由此得出,就它而言,一种
先天直观(它不是经验性的)是关于空间的所有概
念的基础。就连所有的几何学原理也是如此,例如
在一个三角形中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就绝不是从
关于线和三角形的普遍概念中,而是从直观中,并
且是先天地以无可争辩的确定性引申出来的。
4.空间被表象为一个无限的被给予的大小。如
今,虽然人们必须把每一个概念都设想为一个包含
在无限多的不同可能表象之中(作为它们共同的标
志)、从而把这些表象包含在自己之下的表象;但
是,没有一个如此这般的概念能够被设想成好像把
无限多的表象都包含在自身当中。尽管如此,空间
就是被这样设想的(因为空间无限多的所有部分都
是同时存在的)。因此,关于空间的源始表象是一
个先天直观,而不是概念(本段在第一版中
为:“5.空间被表象为一个无限的被给予的大
小。关于空间的一个普遍的概念(它为一英尺和一
德尺所共有)就大小而言不能规定任何东西。如果
在直观的进展中不存在无界限性的话,那么,就没
有任何关系的概念会产生直观的无限性的原
则。”——译者注)。
第3节 空间概念的先验阐明
(本节为第二版所加。——译者注)
我把一种先验阐明理解为将一个概念解释为一
个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就能够看出其他先天综合
知识的可能性。为此目的就要求:1.诸如此类的知
识确实是从这个被给予的概念得来的;2.这些知识
惟有以这个概念的一种被给予的解释方式为前提条
件才是可能的。
几何学是一门综合地却又先天地规定空间属性
的科学。为使空间的这样一种知识是可能的,空间
的表象究竟必须是什么呢?它必须源始就是直观;
因为单从一个概念得不出任何超出概念的命题,但
这种情况在几何学中却发生了(参见导论,五)。
不过,这种直观必须先天地,即先于对一个对象的
一切感知而在我们心中找到,从而是纯粹的直观,
而不是经验性的直观。因为几何学的定理全都是无
可争辩的,也就是说,是与对它们的必然性的意识
结合在一起的,例如空间只有三个维度;但诸如此
类的定理不可能是经验性的判断或者经验判断,也
不是从它们推论出来的(参见导论,二)。
那么,一种先行于客体、客体的概念能够在其
中先天地被规定的外部直观是如何能够为心灵所固
有的呢?显然惟有当它作为主体受客体刺激并由此
获得客体的直接表象即直观的形式性状,因而仅仅
作为外感官的一般形式,而在主体中拥有自己的位
置时,才是可能的。
因此,惟有我们的解释才使得作为一种先天综
合知识的几何学的可能性成为可理解的。任何一种
不提供这种东西的解释方式,即使在表面上与几何
学有些类似之处,依据这一标志就可以极可靠地与
它区别开来。
由上述概念得出的结论
1.空间根本不表象任何一些物自身的属性,或
者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之中表象它们,也就是说,并
不是那些依附于对象自身、即便人们抽掉直观的所
有主观条件也依然留存的属性的规定。因为无论是
绝对的规定还是相对的规定,都不能先于它们所属
的那些事物的存在、从而不能先天地被直观。
2.空间无非是外感官的一切显象的形式,也就
是说,是感性的主观条件,惟有在这一条件下外部
直观对我们来说才是可能的。如今,由于主体的被
对象刺激的感受性以必然的方式先行于这些客体的
所有直观,因此可以理解,一切显象的形式如何能
够在一切现实的知觉之前、从而先天地在心灵中被
给予,以及它如何能够作为一切对象都必须在其中
被规定的纯直观在一切经验之前就包含着对象诸般
关系的原则。
据此,我们惟有从一个人的立场出发才能够谈
论空间,谈论有广延的存在物等等。如果我们离开
惟一使我们能够按照我们可能受对象所刺激的方式
拥有外部直观的主观条件,那么,空间的表象就毫
无意义。这个谓词只是就事物显现给我们、亦即是
感性的对象而言才被赋予事物。这种我们称之为感
性的感受性的恒定形式,是对象在其中被直观为在
我们之外的各种关系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如果人们
抽掉这些对象,它就是一个拥有空间之名的纯直
观。由于我们并不能够使感性的这些特殊条件成为
事物的可能性的条件,而只能使之成为事物的显象
的可能性的条件,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空间包括
可能外在地向我们显现的一切事物,但不包括一切
物自身,不管它们是否被直观到,或者也不管它们
被什么样的主体所直观。因为关于其他能思维的存
在物的直观,我们根本不能作出判断,说它们是否
受限制着我们的直观并对我们来说普遍有效的上述
条件所制约。如果我们把对一个判断的限制附加在
主词的概念上,该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条件地有
效。“一切事物都在空间中并列存在”这个命题
(此处删去了第一版中的“惟有”一词。——译者
注),在这个限制下,即如果这些事物被当做我们
的感性直观的对象来对待,是有效的。如果我在这
里把该条件附加在概念上,并且说:一切事物作为
外部显象都在空间中并列存在,那么,这个规则就
普遍地有效,没有限制。据此,我们的阐明就一切
外在地作为对象能够呈现给我们的东西而言说明了
空间的实在性(即客观有效性),但同时就事物由
理性依其本身来考虑、即不顾及我们感性的性状而
言说明了空间的观念性。因此,我们(就一切可能
的外部经验而言)主张空间的经验性的实在性,虽
然(此处删去了第一版中的“同时”一词。——译
者注) 也主张空间的先验的观念性,也就是说,一
旦我们除去一切经验的可能性的条件,假定它是作
为物自身的基础的某种东西,空间就什么也不是
了。
但是,除了空间之外,也不存在其他任何主观
的、与某种外物相关的、能够称之为先天客观的表
象(由此至本段末在第一版中为:“因此,一切外
部显象的这种主观条件不能与其他任何条件相比
较。一种葡萄酒的美味并不属于葡萄酒的客观规
定,因而不属于一个客体的客观规定,即便它被当
做显象来考察,而是属于品尝葡萄酒的主体的感官
的特殊性状。颜色也不是它们依附于其直观的物体
的性状,而仅仅是被光以某种方式所刺激的视觉感
官的变状。与此相反,空间作为外部客体的条件,
必然属于客体的显象或者直观。滋味与颜色根本不
是对象惟有在其下才能对我们来说成为感官的客体
的必要条件。它们只是作为特殊的组织偶尔附加的
作用而与显象相结合的。因此,它们也不是先天表
象,而是建立在感觉之上的,而美味甚至是建立在
作为感觉之结果的情感(快乐与不快)之上的。也
没有人能够先天地有一种颜色以及任何一种滋味的
表象;但是,空间只涉及直观的纯粹形式,因而根
本不包含任何感觉(不包含任何经验性的东西),
如果要有形状以及关系的概念产生,空间的一切种
类和规定就能够并且必须甚至先天地被表象。惟有
通过空间,事物才有可能对于我们来说成为外部对
象”。——译者注)。因为人们不能从这些表象中
的任何一个,像从空间中的直观那样,推导出先天
综合命题(参见第3节)。因此,精确地说,它们
根本没有观念性(空间的先验观念性预设空间是先
天地被给予的,观念性预设它是直观,也就是说,
是一个自身使人认识一个客体的表象。因此,感觉
的实例对于所主张的空间观念性来说在这里是远远
不够的。也请参见B582。B447有所不同,因为处
在另外的上下文中。——科学院版编者注),虽然
它们与空间的表象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即它们仅
仅属于感觉方式的主观性状,例如属于凭借颜色、
声音和温度的感觉的视、听、触的主观性状,但由
于这些都仅仅是感觉而不是直观,它们就自身而言
都不使人认识、至少是先天地认识任何客体。
这一说明的意图只是在于防止使人想用远远不
够的实例来说明所主张的空间的观念性,因为例如
颜色、滋味等等都理应不被看做事物的性状,而仅
仅应被看做我们主体的变化,这些变化甚至在不同
的人那里也可能是不同的。因为在这种场合里,那
原初只是显象的东西,例如一朵玫瑰,在经验性的
意义上就被视为一个物自身,这个物自身却可能对
每个人的眼睛来说在颜色上显得不同。与此相反,
空间中显象的先验概念却是一个批判性的提醒:一
般来说,在空间中被直观的任何东西都不是事物自
身,空间也不是事物自身固有的形式,相反,对象
自身根本不为我们所知,而我们称为外部对象的东
西,无非是我们感性的纯然表象,其形式就是空
间,而其真正的相关物亦即物自身,由此却根本没
有被认识,也不能被认识,但在经验中也从来不被
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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