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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ing towards %22Civilization%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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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研究所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Geography
College of Scienc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邁向「文明與進步」的死亡:
臺南喪葬基礎建設研究
Heading Towards "Civilization and Progress" in Death: A
Study of Funeral Infrastructure in Tainan
邱睦容
Mu-Jung Chiu
指導教授:洪廣冀 博士
Advisor: Kuang-Chi Hung, Ph.D.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August, 2023
doi:10.6342/NTU20230258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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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榮獲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臺南研究博碩士論文研究獎」獎助
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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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委員審定書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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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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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辭
2017 年 12 月 3 日,在水交社旁的空地遇到第一塊墓碑,「浯江 許公 甲午
孝男論生立石」,2018 年 1 月 4 日、3 月 10 日,再遇到第二塊、第三塊。這些
墓碑都立石於日本時代之前,並在 1930 年代日本海軍建立水交社宿舍時,被塵
封於地下。八十年後,宿舍群拆除,這三塊墓碑「出土」在空了十多年的荒地
中,沒有在 2009 年的考古發掘中被挖到,但在這個時間點現身,相較一旁整建
完成、將風光開幕的水交社文化園區,墓碑像是從土裡掙扎地爬了出來,釋放出
訊息:這裡不只是眷村,也是四百年來府城「南郊」的一部分。
我就這樣在 2018 年開始走入南山公墓。一路走來,經歷了「水交社地景光
合計畫」的創作、水交社歷史館策展、南山公墓保存運動(至今仍在進行)。與
合作藝術家拍下墓碑的塵土,將三塊拾得的墓碑放上展台,也和許多夥伴一起來
來回回出入南山,記錄了無數墳塚,看見了羊群穿梭。於是墓地之於我這個移居
者而言,此地沒有連結的祖先,但提供了由墓地「走入」歷史的媒介,並和無數
懷抱著理想的夥伴們,一起想像著墓地做為文化地景,如何能在沒有土葬的未
來,繼續以文化資產、教育現場之姿與城市共同存在?
而 2019 年推出的「南山殯葬專區計畫」加快了一切腳步。無論是視之為都
市毒瘤趕緊遷葬的聲浪,或是倡議作為文化景觀保存下來,都需奠基於歷史的了
解才能做下決定吧,我是這麼想的。這便是這本論文寫作的初衷。
很慶幸選擇了地理所,短暫兩年的課程洗禮,增廣了我做歷史研究的視野。
感謝廣冀老師三年來的指導,一路上始終給予鼓勵,在迷惘時指點迷津,也不時
用自身研究回應我的困惑。感謝兩位口委:蘇峯楠老師、陳冠妃老師,以嚴謹的
態度指導這本論文,提醒著應修正之處,特別要謝謝蘇老師帶著我走入南山,沒
有蘇老師就沒有這本論文。
謝謝陳恒安老師、廖泫銘老師的推薦函,讓我敲開了地理所的大門。謝謝謝
仕淵老師擔任臺南研究博碩士論文研究獎的推薦者。謝謝研究之路所有提供過幫
助的朋友:偉嘉、家豪大哥、明憲老師與父親、阿晃與父親、文雄前輩、陳盈州
老闆、淑芬姊、詹翹前輩、吳宏毅學長、洪長成學長、東區合作社的兩位姊姊、
煙西學長、明岳、肚子、啟穎、承佑、古都基金會,以及田野中慷慨協助的所有
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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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407 的大家,給過的幫助、鼓勵都放在心裡。謝謝隔壁的伯邑老師在課
堂上的啟發,謝謝如怡博士協助英文摘要的修訂,謝謝曾經的工作夥伴雅綿。
最後想感謝我的家人。做研究、寫論文,從來不是一個人在爬山,謝謝家人
當隊友,無條件的全力支持。
論文告一段落,但研究會在未來的人生路上繼續的。
2023.07 於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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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屍體的處理是都市日日都要面對的永恆課題,然而在臺灣,相關的死亡地景
——公墓、火葬場、殯儀館、納骨塔卻總隱身在都市邊緣。另一方面,在火葬已
蔚為主流的今日,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2022 年全臺仍計有 2995 處公墓,平均
每一縣市便有 136 處,說明了土葬這個處理死亡的方式,在往昔社會中的重要
性。本論文以「人與死亡的關係如何演變」為核心發問,探索曾與生者有著緊密
連結的墓地,是如何在歷史的進程中,成為都市計畫亟欲剷除的場所?
本論文共分兩部,第一部從中央政策出發,說明 1950 年代臺灣省社會處首
次以全臺為對象,所進行的大規模喪葬基礎建設(公墓、火葬場、殯儀館)改善
計畫,是在美方與世衛組織對於「環境衛生」的關注下被推出,所欲解決的卻是
土地、耕地不足的社會問題,國家藉著基礎建設為中介,將死亡地景由之於「個
人」的紀念性,轉為之於「國家」的意義,並意圖塑造出「文明與進步」的理想
國民;第二部從地方視角出發,以臺南為例,看見社會處改善計畫「動不起來」
的落實狀況,但將研究時間拉長至 1980 年代,三十年前社會處改善計畫所欲打
造的基礎建設(示範公墓、納骨塔)與火葬推行,終究在風水舊慣的施力和社會
型態的變遷之下被接受,成為今日喪葬行為的一部分。
本論文的研究發現有三。第一,1950 年代在反共抗俄總動員運動背景之下,
臺灣省社會處所推行的「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計劃」,以節約土地與景觀
打造為目的在全臺建立喪葬基礎建設,是鬆動人與墓地的關係之始。第二,新基
礎建設的被接受,僅靠設施的打造無法達成,地方社會中的相關從業者、一般民
眾,他們所持的風水觀與民間舊慣,同樣發揮著影響力。第三,研究複數性的基
礎建設,更能呈現彼此互為連動關係的複雜面貌,從土葬過渡到火葬,其驅力來
自於公墓不佳的使用狀態,也來自相應基礎建設(納骨塔)的配合。本文主張,
人與死亡的關係演變,是國家打造喪葬基礎建設之下的結果,但也是固有文化體
系、地方社會三者共同交織之下的產物。
關鍵字:基礎建設、死亡地景、南山公墓、環境衛生、總動員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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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handling of corpses is a common issue in urban areas. In Taiwan, the death-related
landscapes—cemeteries, crematoriums, funeral homes, and columbaria—are often
hidden on the outskirts of cities. Moreover, despite the prevalence of cremation
nowadays, there are still 2,995 cemeteries throughout Taiwan, averaging 136 per county
or city, 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s from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in 2022. The statistics
show the significance of traditional burial practices in the past. This thesis centers
around the question of "ho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ople and death has evolved,"
exploring how burial sites, once closely connected with the living, have become places
that urban planners seek to remove.
The thesis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The first part starts with the policies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My analysis shows that although the large-scale funeral infrastructure
improvement projects (cemeteries, crematoriums, funeral homes) conducted by the
Taiwan Provincial Social Affairs Bureau in the 1950s were launched in line with the
American and WHO's concern of "environmental hygiene," the aims of the projects
were in fact to address the social issues derived from limited land and farmland.
Through the medium of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the state transformed the symbolic
meaning of death landscapes from personal memento to being "national" and created the
ideal citizens of "civilization and progress." The second part takes a local perspective,
using Tainan as an example, and observes the difficulties of Taiwan Provincial Social
Affairs Bureau’s implementing improvement projects back to the 1980s. The promotion
of cremation and the funeral infrastructure (demonstrative public cemeteries and
columbaria) planned by the Taiwan Provincial Social Affairs Bureau three decades ago
were eventually accepted by the public in the midst feng shui traditions and changes in
social structures and have become parts of today's funeral practices.
The research findings of this thesis are threefold. Firstly, in the 1950s, under the
backdrop of the Anti-Communist and Anti-Russian Mobilization Movement, the
Taiwan Provincial Social Affairs Bureau initiated the Cemeteries, Crematoriums, and
Funeral Homes Improvement Project to establish funeral infrastructure across Taiwan
with the purpose of conserving land and creating pleasant landscapes, marking the
beginning of the chang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people and burial sites. Secondly, the
acceptance of new infrastructure is not solely achieved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infrastructure; the views of relevant professionals and the general public in local
communities, rooted in feng shui beliefs and cultural customs, also play significant
roles. Thirdly, by studying the development of multiple infrastructures, a comp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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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relationship emerges, where the transition from burial to cremation is driven not
only by the inadequate use of public cemeteries but also by the complementarity of
corresponding facilities (columbaria). This thesis asserts that the evolu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ople and death is a result of the state's creation of funeral
infrastructure, as well as an outcome intertwined with inherent cultural systems and
local societies.
Keyword:
Infrastructure, death landscapes, Nanshan Cemetery, environmental hygiene, AntiCommunist and Anti-Russian Mobilization M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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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口試委員審定書 ............................................................................................................................. iv
謝辭 ................................................................................................................................................ vi
摘要 .............................................................................................................................................. viii
Abstract .......................................................................................................................................... ix
目錄 ................................................................................................................................................ xi
圖目錄 .......................................................................................................................................... xiv
表目錄 .......................................................................................................................................... xvi
第一章、緒論 ..................................................................................................................................1
一、文獻回顧 ..................................................................................................................................... 5
(一)臺南喪葬基礎建設研究 ........................................................................................................ 5
(二)臺灣環境衛生治理研究 ........................................................................................................ 6
(三)漢人死亡研究中的墓地 ........................................................................................................ 9
(四)環境史脈絡的都市書寫 ...................................................................................................... 12
二、分析視野 ................................................................................................................................... 14
(一)死亡地景:看見喪葬空間的張力 ...................................................................................... 15
(二)基礎建設:從死亡建構新的主體 ...................................................................................... 17
三、研究對象概述 ........................................................................................................................... 19
四、研究方法 ................................................................................................................................... 20
(一)文獻研究 .............................................................................................................................. 20
(二)口述歷史 .............................................................................................................................. 22
五、章節安排 ................................................................................................................................... 24
第一部:邁向「文明與進步」之路.............................................................................................. 25
第二章、戰後臺灣的「環境衛生」圖景(1945-1954) .............................................................. 27
一、戰後的環境衛生 ....................................................................................................................... 28
二、作為統治手段的「環境衛生」 ............................................................................................... 32
三、殊途的環境衛生:臺灣省改善飲水公廁公墓火葬場殯儀館指導小組 ................................ 35
(一)指導小組的緣起與差別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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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善喪葬設施的實際內涵 .................................................................................................. 37
四、小結........................................................................................................................................... 41
第三章、社會處「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計劃」(1955-1960) ....................................... 43
一、戰後初期墓地的使用情形 ....................................................................................................... 44
二、改善計劃的內容與成果 ........................................................................................................... 46
(一)公墓:包裝於衛生的景觀再造 .......................................................................................... 47
(二)火葬場:以衛生之名的土地節約 ...................................................................................... 56
(三)殯儀館:以公眾服務控制舊慣 .......................................................................................... 61
(四)軍人公墓:競爭的紀念地 .................................................................................................. 68
三、衛生與景觀:公墓的造園論 ................................................................................................... 71
四、小結........................................................................................................................................... 74
第二部:基礎建設迭代的死亡想像.............................................................................................. 77
第四章、改變伊始:社會處的改善計劃在臺南 .......................................................................... 79
一、歸去之所:公墓、火葬場、葬儀堂 ....................................................................................... 79
(一)風水形成的公墓 .................................................................................................................. 80
(二)不只是埋葬的地方 .............................................................................................................. 83
(三)日人留下的設施:火葬場、葬儀堂 .................................................................................. 88
二、改善計劃的介入 ....................................................................................................................... 91
(一)公墓 ...................................................................................................................................... 91
(二)火葬場 .................................................................................................................................. 99
(三)殯儀館 ................................................................................................................................ 103
三、小結......................................................................................................................................... 110
第五章、新的喪葬基礎建設 ....................................................................................................... 112
一、土葬的新選擇:示範公墓 ..................................................................................................... 113
(一)源自墓地管理的失序 ........................................................................................................ 113
(二)風水舊慣的影響 ................................................................................................................ 115
二、火葬的新選擇:納骨塔 ......................................................................................................... 118
三、崛起的主導者:葬儀社 ......................................................................................................... 122
四、小結......................................................................................................................................... 128
第六章:結論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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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135
x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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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目錄
圖 1:簡易喪葬流程與對應使用之設施。
20
圖 2:1950 年代高雄市區東郊的「林德官公墓」。
25
圖 3:臺中市示範公墓。
43
圖 4:示範公墓平面圖。
48
圖 5:示範公墓的墓基、墓塚設計圖。
49
圖 6:改善計劃所豎立的公墓標誌。
50
圖 7:現仍遺留的公墓標誌(無落成時間),從形制來看應為改善計劃時期所建立。
50
圖 8:臺中市示範公墓各區墓基平面圖,其中「壽」、「福」兩區的墓基旁標示了花木種植的位
53
置(紅框處),並有配置排水用的水溝。
55
圖 9:臺中市示範公墓大門及噴水池。
圖 10:(左)社會處頒布之單爐式火葬場工程設計平面圖,(右)臺中州豐原街火葬場改築工事
(1936)設計平面圖,兩圖配置類似,僅煙囪(煙突)位置不同,社會處之設計另外多了附
59
屬建築於側邊。
圖 11:(上)社會處頒布之單爐式火葬場焚爐設計剖視圖(下)臺中州豐原街火葬場(1936)焚
60
爐設計剖視圖,皆為從下方排煙的設計。
圖 12:以社會處公布之單爐式火葬場設計工程圖興建的南投火葬場(1957 年落成),後方為煙
61
囪。
67
圖 13:以喪家為中心到以殯儀館為中心辦理殯葬業務的流程改變。
圖 14:臺北市殯儀館「治喪費用表」,圖右可看到代辦項目社會處所認為是「迷信」、「鋪張」
68
的地理師堪輿龍穴、擇日安葬與訂棺、樂隊吹奏等。
圖 15:軍人公墓大門與後方高聳的紀念碑。
70
圖 16:1904 年臺灣堡圖(1898-1904 年間測繪調製),框起處為大南門外南郊墓地。
81
圖 17:(左)1953 年「舊地籍原圖」中南區公墓範圍,圈起處的地目標示為「畑」,除此之
外,圖面上其他幾何圖形的地目,也皆為「畑」。(右)左圖圈起處放大,標示為「畑」的
85
地目。
圖 18:1947 年的南區公墓空拍圖,紅圈處為耕種的田園,散落在公墓區域內。
86
圖 19:1963 年的南區公墓空拍圖,紅圈處為耕種的田園,維持著自 1947 年便可見到的利用方式
86
(下方黃圈為原圖既有)。
86
圖 20:石川寅治〈臺南大南城門〉畫作。
圖 21:1929 年「臺南市區改正圖」所標示的喪葬設施,其中「墓地」即為日本人(內地人)墓
90
地,「末廣公學校」則是進學國小前身。
圖 22:戰後由違章建築所覆蓋的日本人墓區,本墓墓主為臺南市土木建築業者住吉秀松。
90
圖 23:1957 年葬儀堂周邊由違建戶包圍的情形。
91
圖 24:沿用日治時期建築的臺南火葬場,位於桶盤淺墓地內。
100
圖 25:位於南區公墓內第一火葬場旁的「台南市納骨塔」。該塔由市長葉廷珪題字,未留下興建
時間(可能為 1959 年或 1964-1968 年之間)。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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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6:台南市納骨塔內部,塔內空間狹小,樓與樓之間以垂直鐵梯聯通,非今日可入內祭祀的形
102
式。
圖 27:臺南市殯儀館全景。
104
圖 28:臺南市殯儀館禮堂。
104
圖 29:臺南市殯儀館辦公室、車庫、儲藏室。
105
圖 30:臺南市東區合作社葬儀服務處承辦土葬治喪費計算準據表。
107
圖 31:臺南市東區合作社葬儀服務處供銷品價格表。
107
圖 32:青草崙示範公墓內「示範墓」,原始設計為背後無墓龜。
117
圖 33:青草崙示範公墓空拍圖,每一墳塚皆築有墓龜。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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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目錄
表 1:受訪對象列表。
22
表 2:各地方政府的墓地及火葬場實施細則。
44
表 3:各縣市歷年公墓改善成果。
55
表 4:歷年火葬場改善成果統計表。
61
表 5:歷年殯儀館改善成果。
68
表 6:歷年軍人公墓興建成果。
70
表 7:臺南市墓地火葬場調查。
89
表 8:臺南市改善公墓成果統計表。
93
表 9:臺南市修建舊有火葬場改善成果統計表。
99
表 10:臺南市東區合作社歷年辦理土火葬人數。
108
表 11:1980-1990 年臺南市火葬率。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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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大南門外路三叉,二月遊春笑語譁。
桂子山頭無數塚,紙錢飛上棠梨花。
日人領臺前九年(光緒 12 年,1886),府城詩人許南英(1855-1917)寫下
了這首〈臺灣竹枝詞之二〉。一如許多同好詩人的作品,詩的內容記述了一段出
遊的回憶,這趟旅程是否有人同行並未可知,但可以確定的是,透過詩句,我們
與詩人之眼一同看見了「南郊」——這個自荷治時期即逐漸形成的廣袤墓地,當
中有著紙錢飛花的意象、遊春的快意,山頭的無數塚不是可畏的佈景,而是這場
郊外健行的目的地。
許南英不是跑去墓地出遊的唯一人,小他二十多歲的楊宜綠(1877-1934),
生涯活躍的年代已進入日本人統治,當時府城南邊城牆因為幾所學校的用地需
要,已經拆得只剩一段一段,但城外仍是一片溪山,楊宜綠也和前輩詩人一樣,
在春天前往南郊,並寫下「偷閒半日須盡歡,聚首不常況壽算。魁斗山頭夕照
明,纍纍荒塚眼前滿。行樂吾儕當及時,陌上花開歸緩緩」詩句,魁斗山即桂子
山,這篇〈春日遊竹溪寺即事〉還刊登在《臺南新報》上。
從清末到日治中期,詩人習慣遊春的南郊墓地,和我們今日所認知的「南山
公墓」似乎很不一樣。儘管到了日治時期,「環境衛生」的觀念已經進入知識份
子的腦袋中,1對於空氣、水源,乃至街道的潔凈都有所意識,然而墓地的環境似
乎不在「不衛生」之列,否則也不會是詩人吟詠的對象。
除了墓地不再是郊遊之所,在過去的幾十年間,它也從過去祖先長眠的地
方,成了都市計畫亟欲剷除的嫌惡之地。2019 年臺南市政府推出了「南山殯葬專
區計劃」,在基於「促進都市發展,增進公共利益及安全」的目標下,將打造十
六公頃的殯葬專區,整合火葬場、殯儀館、納骨塔、環保自然葬區、環保庫錢
爐、停車場、生命博物館及緩衝綠帶等設施,2殯葬專區的土地就地透過遷葬現有
墳墓來取得,其他非殯葬專區的墓地,亦規劃逐年分期分批遷葬,屆時將重劃為
住宅區、商業區與道路。
1
對於環境衛生觀念的考證見:皮國立,
〈環境史中的臺灣經驗―以 1920-1930 年代臺灣人的自然
感知與環境衛生言論為主的考察〉
,
《興大歷史學報》
(臺中)36(2022 年 6 月)
,頁 61-96。
2
「南山殯葬專區說明」,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下載日期:2020 年 5 月 14 日,網址:
https://bca.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22302&s=760507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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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都市內的公墓,臺南市政府並非第一個、也非唯一一個面對此議題的地
方政府。事實上,造訪各縣市政府殯葬管理單位的網站會發現,遷葬公墓早已是
全臺進行式。3而這些遷葬公告,則多以「改善都市環境」、「提升居民生活品
質」、「促進地方發展」為目的,將公墓遷葬改作公園、校地、殯葬專區等用
途。4公墓轉設為提升生活機能的設施,能提升周邊房地產的價值,5遷出的骸骨
集中安置於納骨塔,還可讓生人勿近的公墓消失於都市。
不僅都市計劃讓墓地消失,再回首曾存在於日常生活的死亡地景——殯儀
館、葬儀社、棺材行等,也在不知不覺中推移出生活的視線之外。我在某次的訪
談中意外得知地景與基礎建設之間相互牽連的變化:位於臺南孔廟旁的南門路,
今日是觀光客熙來攘往的孔廟商圈,但更早以前這裡其實是府城人「出山」
(chhut-soaⁿ)6會經過的道路之一,就在這條路上長大的「新瑞隆糧行」老闆娘
回憶道:「大概是在我國中的時候,那時候的孔廟不像今天這樣熱鬧,因為我們
附近(南寧街)有殯儀館,所以送葬的隊伍都會經過店門口,一天好幾次,這裡
是市區的角落,前面還有大水溝,不是什麼觀光客會來的地方」。7近四十年來隨
著舊殯儀館的遷移、道路拓寬、觀光產業的發展,曾經的死亡地景如今已經被繁
華的商店、餐飲店、設施與機構取代。以臺南市來說,這幾年討論公墓的剷除,
在更早以前是火化場與殯儀館的外移,而我們幾乎已難以回憶,是哪個時候起,
市區街角的葬儀社、棺材行、壽衣店等死亡相關產業也悄悄搬移,人與死亡的關
係也在都市地景中見證。
這樣的改變是在什麼時空下漸漸產生的?1957 年為了省政府社會處喪葬政策
宣傳的〈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設施問答〉報導,能提供一些線索:
3
見臺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新竹市殯葬管理所、
花蓮市殯葬管理所等網站。
4
花蓮佐倉公墓改為「花蓮市佐倉運動公園」
、高雄覆鼎金公墓改為「雙湖森林公園」
、新店第一
公墓改為萬坪公園、新竹雞蛋面公墓改為清華大學校地。而臺中市更在 2018 年一口氣遷葬 13 座
公墓並改建公園,參見〈公墓變公園 中市一年遷葬 13 座創紀錄〉
(2018 年 5 月 26 日)
,
臺灣殯葬資訊網,下載日期:2020 年 11 月 17 日,網址:
http://taiwanfuneral.com/NewDetail.php?Seq=4306。
5
參見〈遷葬利多!福地宅成北市新興購屋潛力區〉
、
〈墳場宅也能賺 半買半投資百萬入袋〉
、
〈嫌惡設施!北市文山遷葬利多,價差縮小至 1 成以內〉
、
〈房市/臺南這區公墓將要遷走 屋主
歡喜等漲〉等報導,此外房地產界亦發展出「墓殯概念宅」的說法,指的是墓地、殯儀館附近的
房產,許多報導提到都市發展與增進公共利益,地方政府往往會逐年撥列預算,進行墳墓遷葬作
業,因此墓殯概念宅可作為投資標的。
6
即出殯之意。
7
田野筆記,2017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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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葬需要土地掩埋,佔用人類賴以生存的寶貴土地,也不見得合理,而且掩
埋的不好,對衛生上有莫大的影響亦欠安全,火葬用火焚化,清潔衛生,不
佔土地,骨灰保管容易,所以算是一種比較合理的葬法。而且從葬法的演進
來說,是由天葬而進到土葬由土葬而火葬,所以火葬是一種進步的葬法,先
進文明國家,多已實施這種葬法了。8
在臺灣民聲日報刊登這篇〈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設施問答〉的前一
年,省政府統計全省共有公墓 3264 處,9看似佔地遼廣,但其實墓地面臨著嚴重
不足的問題,這來自臺灣人的舊慣,無論是「佔地」的習慣,或是在公墓內開
墾、栽種果樹,使得許多地方都有著「死無葬身之地」的民生問題,自 1950 年
代起,墓葬問題便困擾著各縣市政府,一直到 1980 年代,在臺南市議會議事錄
中仍可看到濫葬、墓地不足的討論聲浪。如何解決地方上公墓不足的問題,這三
十年來,中央一則是站在衛生的立場上推廣火葬,二則是改善公墓的埋葬制度,
然而兩者的推動都是「對民間牢不可破的傳統迷信的挑戰」。10
確實,墓地作為埋葬祖先的處所,從墓碑上記載的祖籍、墓誌銘、族譜等紀
錄,顯示了墳墓對於臺灣人而言具有尋根、追思緬懷、乘載家族歷史甚至在風水
上影響家族命運等意義。一邊是面對公墓土地不足的政府官員,一邊是累積百年
的喪葬習慣,政策的推行與社會的實作,兩者之間是如何彼此碰撞,最終讓原對
社會多數人而言具有連結的墓地,成為遷葬公告上「妨礙都市發展」的公墓?
要回溯這段死亡關係轉變的過程,本研究認為,應回顧 1945 年國民政府接
收臺灣後至 1980 年代,期間執政者以「衛生」為由,進行喪葬基礎建設的更新
和興建,透過基礎建設的重新打造,從中影響喪葬習慣,為死亡進行再塑造。
據此,我在這篇研究論文裡,所欲究明的是:在何種政治經濟背景之下,使
得政府以「衛生」之名打造喪葬基礎建設?而這樣的政策如何實作,並與地方社
會相互協商?此一過程又如何使得喪葬習慣逐漸由土葬轉為火葬,進而改變墓地
與都市間的死亡地景,重新構築了人與死亡的關係?
8
〈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設施問答(三)
〉
,
《臺灣民聲日報》
,1957 年 06 月 07 日。
〈省環境衛生督導團四十四年度第二期巡邏督導考核各縣市推行改善環境衛生工作報告及改善
飲水廁所公墓火葬場殯儀館等視導報告案〉
,
「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檔案,典藏號:
00501047304。
10
為曾任臺灣省主席的謝東閔在回憶錄提起 1977 年所推動的「公墓公園化」政策時,所發表的
感言。參見:謝東閔先生全集編輯委員會,
《謝東閔先生全集》
(臺北:國史館,2004)
,頁 351。
3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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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以臺南市11的喪葬基礎建設為研究對象,包含了南區公墓、火化場、殯
儀館、納骨塔等,以提供喪葬服務予市民為主之設施。之所以選定臺南市,就特
殊性而言,是因為其擁有了本島最早處理城市死亡人口的喪葬設施—南郊墓地
(今稱「南山公墓」),12且近百公頃的佔地範圍,是臺灣單一墓區中面積最
大,有著見證人與死亡長年互動關係的代表性13;而研究的可行性而言,由於四
百年來墓地仍存,儘管 2008 年已全面禁葬,但區內微地形因著林立的墳塚大致
保留原貌,可作為風水穴位的推斷依據,且相關的死亡產業還在,可提供喪葬行
為轉換過程中的見證。
在時間範圍上,則自 1945 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開始,當中包含了戰後初
期行政長官公署至臺灣省政府時期,對於喪葬基礎建設法令的沿用、廢止與重新
制定,14與其後以「衛生」為名的改善計劃與政策。對於政策的研究時間斷點則
落在 1960 年——社會處「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計劃」的最後一年,但政
策帶來的影響絕不僅止於當年度,因此對於人民喪葬行為的觀察則不在此限。希
望藉由較長時間的研究,能看見執政者如何透過喪葬基礎建設、死亡儀式的規
範,以達到「文明與進步」的死亡(《臺灣民聲日報》用語),同時也看見政策
落實在地方所帶來的影響。
當土葬傳統鬆動,死後的身體被火化而非土葬,腐去的身體撿骨後不再葬回
墳墓而是改置納骨塔,墓地也就從埋葬祖先、具有慎終追遠意義的地方,成為都
市旁不衛生、陰暗、阻礙發展的角落。國家的機制引導著個體該如何死亡,也同
時重塑著生者對於死亡的認知——藉由梳理死亡關係轉變的動態過程,將有助於
撥開表層的印象,理解這是如何在特定的歷史脈絡下所形成;而這份以死亡為
題、將空間做為乘載社會文化形式的都市史書寫,希望不只能補足過去都市史在
生者空間之外的長期留白,也能從喪葬基礎建設這個被忽略的角度,看見國家對
於文明與進步的渴望之下,如何打造新的國民主體和認同,無聲的大眾如何是被
捲入與改造。
11
2010 年原臺南市與臺南縣合併,升格為直轄市。本文所探討的臺南市,皆為原臺南市的範圍,
以下不再贅述。
12
「南郊墓地」泛指清領時期府城南方的廣袤墳場,
「南郊」一詞自清乾隆年間即已出現於方
志。南郊墓地近四百年來一直作為墳地使用,南山公墓即為南郊墓地的一部分。
13
事實上,透過南區公墓內的現有墳塚可知,不只臺南市,鄰近地區的高雄湖內、茄萣也有居民
將先人埋葬於此。
14
〈電行政長官公署所屬各單位為限期廢止日本時代法令,希分別修訂或廢止,希遵照〉
,
《臺灣
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36 春:34(1947 年 2 月 11 日)
;
〈廢止日本佔領時代之「間接國稅犯罪則
,
《臺灣省政府公報》
,36 冬:40(1947 年 11 月 18 日)
;
〈制定「臺灣省墓
者處分法」⋯⋯等法令〉
地及火葬場管理規則」
〉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
,36 夏:29(1947 年 5 月 3 日)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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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獻回顧
本研究以臺南的喪葬基礎建設為題,討論範圍包含十七世紀即為墳場的南郊
墓地,以及日治時期殖民政府出於衛生考量,所帶來的火葬場、葬儀堂15,與戰
後建立的納骨塔等公共建設。因此在以下文獻回顧裡,除了與本研究直接相關的
臺南喪葬基礎建設研究,也從衛生的角度出發,梳理自日治時期始的環境衛生研
究,以及衛生政策的形成過程、政治經濟背景所扮演的角色,與政策帶來的社會
影響;而喪葬設施的形成不能外於人民的參與,人民對於死亡的觀念,決定了屍
體的處置,人類學對於漢人的死亡研究,將有助於理解喪葬設施是如何在死亡的
觀念中形成。最後一部分,則將回顧環境史的脈絡下、以特定空間為題的都市史
書寫,看見喪葬空間作為書寫主題,所能延伸討論的角度。
(一)臺南喪葬基礎建設研究
以臺南喪葬基礎建設為題的相關研究尚不算多,研究對象則以南郊墓地為
主,多為歷史學門碩士論文。黃中明的碩士論文〈墳場上的城市―臺南府城福安
坑溪到竹溪之間的土地再利用〉與李岳倫的碩士論文〈府城(台南)南門外土地
使用的歷史發展〉,16皆是將研究重心放在南郊墓地的歷史、大南門城外的土地
利用情形、墓地與市區的都市擴張,以文史的角度整理了南郊墓地的形成、墓地
與市區的都市擴張,其中黃中明額外再整理了南山公墓至臺南市區間的地形分析
並與現況地貌進行比較。兩論文所爬梳的史料提供了本研究歷史背景方面的整
理,但由於研究的時間範圍皆跨越了近四百年(荷治時期至論文寫作年間),較
接近歷史材料的鋪陳與年表式敘述。而陳鈴琴的碩士論文〈死生之境:臺南南郊
竹溪沿岸墳場地景之文化與構成分析〉,17自述為「以尊重場所精神的經驗,觀
察南郊桶盤淺墳場」,全文並無結構嚴謹的論述,僅是記載相關歷史、文化行
為、居民看法等,但因完成的年代相對的早,其所收錄之第一手耆老口述史料,
仍可作為參考。
碩士論文之外,沈琮勝〈臺南南郊墓地與墓制變遷之研究〉以田野調查配合
文獻史料,著重描繪清領時期至戰後臺南南郊墓地範圍、墳塚造型、喪葬風俗的
15
日治時期的火葬場與葬儀堂,即今之火化場與殯儀館(葬儀堂在戰後被改造為殯儀館)
。以下
行文時,將依照不同時期使用對應之名稱。
16
黃中明,
〈墳場上的城市―臺南府城福安坑溪到竹溪之間的土地再利用〉
(臺南:國立臺南大學
臺灣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2015)
;李岳倫,
〈府城(台南)南門外土地使用的歷史發展〉
(臺南:國
立臺南大學台灣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
17
陳鈴琴,
〈死生之境:臺南南郊竹溪沿岸墳場地景之文化與構成分析〉
(嘉義:南華大學生死學
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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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變,18由於研究時間跨越近四百年,故文章僅針對上述主題提供重點概括性的
介紹,其研究貢獻為舊地名與當代地景的比對,作者將昭和 18 年(1943)石陽
睢〈臺南郊外塚地考〉紀錄的各郊區墓地舊地名,藉由耆老訪談與實地踏查,比
對出墓地舊地名的現址,讓蘊含有風水、地形、所有權者、生活型態等資訊的舊
地名(烏鴉下田、水蛙潭、師爺塚等)與當代地景進行比較,提供了舊地名面向
的墓地範圍紀錄。蘇峯楠發表的〈臺灣傳統城市的公共墓葬事務:從《重修臺郡
各建築圖說》兩幅義塚圖看起〉,以歷史學的角度分析清領時期臺灣知府蔣元樞
對於府城公眾死亡事務的治理,與喪葬建設——南壇、北壇、義塚的地理位置與
當代地景比較,提供了南郊墓地在清領時期的空間歷史。19
上述研究皆為歷史的線性書寫或主題性的整理,且研究區間側重於戰前,但
針對喪葬基礎建設與死亡空間的演變,尤其是戰後至今的劇烈變化,不僅缺少研
究者關注,且針對這些變化,亦缺乏去探詢這些過程「為何發生」、「怎麼發
生」、「帶來何種影響」的分析角度。為了回答這些的疑惑,以下將回顧喪葬基
礎建設被納入國家環境衛生治理的開端,以及針對相關議題的分析角度。
(二)臺灣環境衛生治理研究
自日治時期始,喪葬基礎建設的管理即隸屬衛生法規中的「環境衛生」之
下,20以下將從公共衛生的脈絡回顧環境衛生治理的研究,作為認識 1950 年代環
境衛生思維的背景。
臺灣公共衛生制度,由日本殖民政府帶入。范燕秋最早從制度面向考察日治
前期(1895-1920)臺灣公共衛生之形成,她認為公共衛生制度始於領臺初期,包
含了衛生監測系統、醫療制度,並由日本國庫、臺灣地方稅及「公共衛生費」共
同支應上述費用。公共衛生費的設置,來自市街的公共區域(墓地、公園、屠宰
場、市場等)內使用者所繳納的費用,一方面提供穩定的衛生費來源,二方面則
與總督府著手管理市街的公共區域目的並進,藉著強制管理某些重要空間,使其
18
沈琮勝,
《臺南南郊墓地與墓制變遷之研究》
,收於李世偉編,
《歷史、藝術與台灣人文論叢》
(新北)12(2017 年 9 月)
,頁 171-205。
19
蘇峯楠,
〈臺灣傳統城市的公共墓葬事務:從《重修臺郡各建築圖說》兩幅義塚圖看起〉
,
《故
宮文物月刊》
(臺北)438(2019 年 9 月)
,頁 4-19。
20
日治時期,墓地、火葬場、葬儀堂等隸屬之管理法規為「墓地火葬場及埋火葬取締規則」
,參
見臺灣總督府警務局,
〈第九 衛生法規〉
,
《臺灣衛生要覽(大正十四年版)
》
(臺北:臺灣總督府
警務局,1925 年)
,頁 72。戰後相關法規「臺灣省墓地及火葬場管理規則」亦屬於衛生法規「環
境衛生」之下,參見行政院衛生署[編],〈第七目 環境衛生〉,《臺灣地區公共衛生發展史(共
五冊)》(臺北:行政院衛生署,1995),頁 101。儘管皆屬於衛生法規之下,隸屬的管理機關
前後歷經了警察機關、衛生處、社會處,呈現了不同背景之下對於公共衛生的態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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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定的衛生原則,確保公眾健康。21范燕秋的研究提供了一個理解日治公共
衛生制度的運作模式,儘管環境衛生並非研究重點,但也顯示墓地作為環境衛生
的一部分,自日治時期納入管理。
而直接以環境衛生為題,皮國立運用《臺灣新民報》等資料,考察 19201930 年代臺灣人的環境衛生觀,已包含對於煙塵、水源、糞穢污物、塵芥的關
切,但當中未見對於墓地的討論,或許是史料的侷限,抑或者墓地並不促成影響
生命健康之故。22從環境衛生治理角度探究的,包含董宜秋針對日治時期便所興
建與汙物處理的研究,說明便所興建成效有限的原因,來自人民經濟能力有限,
導致應付了事的成分大於實際對衛生的需求;以及殖民政府的動員、宣傳傷寒防
治,並未真正改變既有的衛生概念。23董宜秋的研究揭示了環境衛生政策下的民
間實情,提醒了並非在法規頒布、政府宣傳後,就能達到衛生設施的使用普及與
觀念改善,更該細緻地從人民的經濟情形、對於舊慣的依賴來理解。陳淑芬則從
戰後初期(1945-1954)來理解,她認為日治時期所建立的公共衛生制度,是出於
殖民考量強加於民眾身上,並未養成民眾自發性的觀念,以致於在政權轉移時發
生脫序的情形,導致戰後初期傳染病橫行,街道上垃圾、污水、糞便遍布。董氏
與陳氏之成果皆強調進行環境衛生政策分析時,須得考慮這種由上而下的強制推
行,是否確實內化為人民的習慣。24
戰後國民政府遷臺,楊翠華認為在政府無統籌全局的中央機關與擬定政策的
人力與經費下,此時期的美援衛生計劃形同國內的衛生政策,而「環境衛生」為
美援總署優先推動的項目,體現在都市給水、鄉村掘井建廁給水、下水道與污水
處理等基礎建設上,而美方會關注源頭的環境衛生,則與戰後疫疾散佈、社會變
動的背景有關,也因此環境衛生的建設相形重要。25惟至今相關研究仍不多,這
也是本研究可補充與對話之處。26
21
范燕秋,
〈日治前期臺灣公共衛生之形成(1895-1920)
:一種制度面的觀察〉
,
《思與言:人文與
社會科學期刊》
(臺北)33:2(1995 年 6 月)
,頁 215-258。
22
皮國立,
〈環境史中的臺灣經驗―以 1920-1930 年代臺灣人的自然感知與環境衛生言論為主的考
察〉
,
《興大歷史學報》
(臺中)36(2022 年 6 月)
,頁 61-96。
23
董宜秋,
《帝國與便所》
(臺北:台灣書房,2012)
。
24
陳淑芬,
《戰後之疫:台灣的公共衛生問題與建制》
(臺北:稻香,2000)
。
25
楊翠華,
〈美援對台灣的衛生計劃與醫療體制之形塑〉
,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臺
北)62(2008 年 12 月)
,頁 91-139。
26
僅陳喻掄以副霍亂為題的碩士論文,藉疾病的防治計劃,探討環境衛生(水井、公廁、簡易自
來水)的建設,但著重於建設內容的描述,亦少對於國家治理邏輯、政治經濟背景的分析,參見
陳喻掄,
〈1962 年臺灣副霍亂大流行之研究〉
(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市,2016)
;另有葉昀昀以衛生所建築為題的碩士論文,說明美援對於衛生所建築生產脈絡的影
響,以及當中本地營造技術與之協商的過程,參見葉昀昀,
〈戰後美援體制下的建築生產:以醫療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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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戰後以環境衛生為題的研究缺乏,但針對公共衛生政策的分析依然可提
供思考方向。衛生政策無法自外於政經架構,郭文華以 1960 年代的節育活動為
例,結合美援衛生計劃與政治經濟的背景,重新理解節育的社會意義。研究成果
指出,在物資短缺政局動盪之際,「國家節育」成為臺灣爭取國際經援的重要手
段,但政府將之包裝為「追求家庭幸福」的「個人節育」,重新塑造推廣脈絡;
同時也點出了人口控制與執政當局統治現實之間的關係。但在大尺度的研究命題
下,他並未忽略底層的回應,藉由資料的重新爬梳與解讀,呈現於經濟效益的追
求下,婦女的權益在政府強制推廣避孕器「樂普」下而犧牲。27上述分析提供了
美援衛生與政治經濟複雜互動關係的圖像,並同時點出了一個另一個重要問題—
—衛生政策未必是中立的科學知識,而是與政策需要相呼應。郭文華在另一篇探
討美援研究成果的文章中亦指出「衛生史要時時注意疾病與醫療作為文化活動的
特質」,28於此,我認為接下來應該關注,醫學知識的生產,與轉化為衛生論述
的過程。
衛生政策(包含環境衛生建設)的推行,需有醫學知識做基礎,而醫學作為
國家的工具,在知識的形成上帶有目的性,這方面已有不少研究。29醫學知識如
何被建構、誰參與了建構過程,最後如何轉為政策,並改變民眾的生活習慣,形
成對「衛生」的新認知?林崇熙兩篇以臺灣 B 肝為題的研究,將政治經濟背景置
於討論脈絡,指出 1980 年代 B 肝的嚴重性是在經濟、內政,以及配合政府推動
產業升級的生物技術等背景下,被建構成公共衛生的「頭號目標」。而從 B 肝疫
苗的採用、B 肝「正確醫學知識」與免洗餐具推動間的關係,都顯示科學家並不
是唯一的參與者,整個社會——政府官員、民眾、產業界、民代等都透過不同的
方式「參與」形塑的過程。30同樣處理醫學知識建構的視角,由社會世界所建構
的醫學知識,不僅反映在衛生政策上,同時形塑了個人自我認同與社會身份。范
衛生建築為例(1950-1960s)
〉
(臺北: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建築與文化資產研究所碩士論文,
2020)
。
27
郭文華,
〈美援下的衛生政策:一九六○年代臺灣家庭計劃的探討〉
,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臺
北)32(1998 年 12 月)
,頁 39-82。
28
郭文華,
〈如何看待美援下的衛生?一個歷史書寫的反省與展望〉
,
《臺灣史研究》17:1(2010
年 3 月)
,頁 175-210。
29
如王文基、王珮瑩認為癩病醫學、癩病機構之所以在日治時期能夠快速發展,與標誌自身在國
際學術知識上的位置、
「救癩問題」與建設「大東亞共榮圈」的意圖,參見王文基、王珮瑩,
〈隔
離與調查-樂生院與日治臺灣的癩病醫學研究〉
,
《新史學》
(臺北)20:1(2009 年 3 月)
,頁 61123;劉士永亦曾指出,以「臺灣」命名疾患或症狀,受到日本醫學中民族主義的影響,參見劉士
永,
〈一九三○年代以前日治時期臺灣醫學的特質〉
,
《臺灣史研究》
(臺北)4:1(1999 年 4 月)
,
頁 97-148。
30
林崇熙,
〈AIDS、省府虛級化、與 B 型肝炎疫苗——科學知識在台灣的一種社會建構歷程〉
,
《新史學》
(臺北)8:1(1997 年 3 月)
,頁 89-134;林崇熙,
〈免洗餐具的誕生:醫學知識在台
灣的社會性格分析〉
,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臺北)32(1998 年 12 月)
,頁 1-3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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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秋以「疾病社會建構論」的觀點,考察日治時期癩病患者污名化的社會身份,
正是在近代國家醫學體制、衛生政策、教會醫療、療養所等多方機制下產生。31
小結上述研究成果,可看到醫學知識的社會建構,主導了衛生政策的發展,
無論是殖民統治的需要,抑或是為了爭取經援、掩蓋統治現實而重新塑造推廣脈
絡的人口政策。而所形成的政策不僅改變了人的生活習慣、對「衛生」的認知,
甚至形塑了社會身份與自我認同。本研究欲將視角放在過去公共衛生治理研究中
較少研究著墨的「環境衛生」,以及當中較少受到關注的墓葬設施——過往研究
多將視角放在「打造活人」的政策與設施,然而屍體的處理,更能提供「由死至
生」的面向。於此,我以社會建構視野探究喪葬基礎建設的「衛生」政策,回到
當下社會政治經濟背景的脈絡,重新檢視政策背後的論述體系,如何將個人處置
屍體的選擇,轉換為國家治理之下的環境衛生控制視角。但除了由上而下的政策
分析視角,也不能忽略探究喪葬基礎設施的形成,終究是來自人民的參與——人
民也是政策決策過程的行動者,故以下將回顧人類學在漢人研究中的死亡研究,
以理解支撐人民行動背後的文化體系是什麼?從人民的視角出發,看見這些死亡
觀念,如何影響著死亡的處置。
(三)漢人死亡研究中的墓地
第一個可稱為喪葬基礎建設的,是墓地。土葬不僅是來到臺灣島上的漢人最
早處理屍體的方式,也是至今仍被使用的舊慣,當中所蘊含的文化體系,則是人
類學家們持續探討的主題。故要瞭解喪葬基礎建設,得從探討墓地如何形成的漢
人死亡研究開始。
墓地的形成,關乎漢人的死亡觀念。對於死後世界的想像,決定了屍體的處
置。Doolittle 最早提出靈魂三分的概念,他在福州的觀察記載,人的生前有三
魂,死亡後三魂會離開肉體,分別前往不同的地方,一是留在神主牌上,二是埋
在棺材或墳墓內,三是進入地府接受懲罰。32後進研究者 Maurice Freedman 與
Arthur Wolf 則延伸此看法,並藉靈魂三分說明其反映不同的漢人社會體系,以及
死者所代表的不同社會身份。33
31
范燕秋,
〈癩病療養所與患者身分的建構:日治時代臺灣的癩病社會史〉
,
《臺灣史研究》
(臺
北)15:4(2008 年 12 月)
,頁 87-120。
32
Doolittle, R. Justus. Social life of the Chinese: daily life in China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1865), p.401-402.
33
莫里斯.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著、刘晓春译,
《中囯东南的宗族组织》(Lineage
organization in southeastern China)(上海市:上海人民,2000)
,頁 111;武雅士(Arthur P. Wolf)
著、張珣譯,
〈神.鬼和祖先〉(Gods, ghosts, and ancestors),
《思與言》
(臺北)35:3(1997 年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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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魂三分反映了漢人死後世界的宇宙觀,同時也顯示了祖先與後代的互動基
礎。Freedman 從結構功能論的視角指出,此一互動基礎來自漢人「孝順」觀念的
延續。長者賜予後代生命和維持生計,因此長者在世時需表達敬意並且供養他
們;長者離開人世後,則通過供養墳墓和神主牌繼續表達敬意。祭祀祖先不僅是
孝順觀念的展現,在功能上更是一種延遲的互惠行為,後代照料祖先,祖先延續
後代利益,反之來說,後代疏怠祭祀時,祖先會進行懲罰。34祭祖作為後代與祖
先維持連結的方式,從家庭延伸並構成社會運作基礎。35
而墳墓作為與祖先維持連結的方式之一,在墳墓擇址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風
水」,歷來學者有不少討論。風水,根據漢寶德的整理,原為對天象、地理觀察
的「前科學」,到唐代由理論發展為找尋墳地的實用取向,至明末已成為術士運
用以致富的風水術。36針對此一風水的實作現象,結構功能論的學者採機械論式
(mechanistic aspect of geomancy)的解釋架構,37後代視風水為把自然資源轉化
為獲取自身利益的手段,而中介為祖先的骸骨。此一論調由 Freedman 最先提
出,他以 1960 年代在香港新界的田野材料,說明:
作為一副骨頭,一個祖先已經不能再支配他的後嗣;他是受他們擺佈的。他
們不再崇拜他,而是伺候他的意圖。
崇拜祖先是將蘊含於嗣系中的權威儀式化,但在祖先崇拜中這情形倒轉過來
了,在這裡子孫們爭相強迫他們的祖先給予好運,將先人當作魁儡,而支配
原先屬支配者。在祖宗崇拜中,祖先是被崇敬的;在風水中,祖先卻成為從
屬者。38
上述論述展現了同樣屬於祭祖行為,但有別於神龕內神主牌受到後代崇敬的
狀態,墳墓卻是後代單向的操縱物,風水則是操縱方法。
月)
,頁 233-292。
34
莫里斯.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著、刘晓春译,
《中囯东南的宗族组织》(Lineage
organization in southeastern China),頁 111-112。
35
對於 Freedman 與 Wolf 所認為「祖先是有條件仁慈」的關係,不少學者持不同意見。根據李亦
園的整理,人類學者許烺光認為祖先是永遠仁慈而不加害子孫的,Ahern 則認為祖先會無常地致
禍子孫,李亦園自己則持平衡觀點,他認為親族關係包含親子/世系/權力三面向,祖先致蔭或致
禍子孫,皆可用此三面向解釋。參見李亦園,
〈中國家族與其儀式:若干觀念的檢討〉
,
《文化的圖
像》
(臺北:允晨文化,1992)
,頁 187-189。
36
漢寶德,
〈風水-中國人的環境觀念架構〉
,
《國立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學報》
(臺北)2
(1983 年 6 月)
,頁 123-150。
37
機械論的說法來自 Ahern。參見 Emily M. Ahern, The cult of the dead in a Chinese village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38
這兩段譯文引自李亦園,
《文化的圖像》
,頁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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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dman 將祖先的骸骨視為工具,且骸骨不具自主意志的觀點,受到其他人
類學家的挑戰。Emily Ahern 於 1969-1970 年在三峽溪南的研究,先是從祭祀食物
的烹煮與否來論證墳墓內/神主牌的靈魂對於後嗣而言陌生/熟悉的身份,並且
由於前者具危險、無法掌握的力量,而有致禍/致福的能力;接著她提出人格論
的看法,當地居民認為祖先是有主動意志的先人,祖先若住得舒適,就會照顧後
代子孫的發達,反之亦然。39Ahern 的研究認為祖先骨骸具能動性,且與後代之間
有互惠關係的存在。李亦園於 1971 年在南投社寮和松柏坑所進行的童乩研究,
從其替求助者判斷的致病與致禍理由,顯示風水為直系親屬間常見的影響因素,
說明祖先並非 Freedman 所說的全然「被動者」,且童乩與他們的客戶相信,墳
墓內的祖先會因風水好壞直接給予直系後代好處或作祟於他們;他在另一篇探討
中國家族與其儀式的文章更認為,風水儀式展現的是親子關係疼愛與依賴的關
係,也就是子女對父母親予取予求的態度。40
有別於骸骨是否被視為工具、是否具備自主意志的討論,葉春榮透過在臺南
葫蘆村的研究提出另一個觀點,他衍伸過去 Freedman 曾提出的「天理重於地
理」看法,如同機械論的觀點,在葫蘆村民心中風水確實可產生庇護或致禍子孫
的效果,但天理、報應會影響家庭是否能找到好風水,所謂「福地福人居,福人
居福地」,風水能否發揮作用,很大一部分還是取決於德性的問題。41
小結上述人類學家的研究,皆將風水觀念當成解漢人社會的切入點。
Freedman 欲從香港新界的田野經驗,說明中國宗教的結構原則;Ahern 研究三峽
溪南的死亡儀式反應的社會政治關係;李亦園在南投的童乩研究,說明墳墓和神
主牌反應的不同社會宗教結構(socioreligious structure);葉春榮在臺南葫蘆村的
研究,說明「天理」凌駕在機械論式的風水操弄之上。但這些成果,在風水的討
論上,多半還是企圖建立一個連貫的風水原則,並以此原則合理化地解釋漢人對
於宗教、家庭儀式的理解。
Ole Bruun 率先將風水從上述靜態的規範系統,轉向動態、實踐、社會功能
取向的分析方式。42他透過在四川和江蘇鄉村地區的田野調查,梳理 1949 年後風
39
Emily M. Ahern, The cult of the dead in a Chinese village.
Yih-yuan Li, “Chinese geomancy and ancestor worship: a further discussion,” in William H. Newell
eds., Ancestors (Berlin: De Gruyter Mouton, 1979) , p. 329-338;李亦園,
《文化的圖像》
,頁 199200。
41
葉春榮,
〈風水與報應:一個台灣農村的例子〉
,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
(臺北)88
(2000 年 6 月)
,頁 233-257。
42
針對 Bruun 的風水研究,林開世有詳盡的整理,參見林開世,
〈風水作為一種空間的實踐:一
個人類學的反思〉
,
《臺灣人類學刊》
(臺北)5:2(2007 年 12 月)
,頁 63-122。
11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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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的發展,儘管文革時期政府曾致力讓風水消失,但宗教崇拜的個人化、鄉村醫
療資源的缺乏、對道教信仰的打壓等因素,使得風水思想仍以各種形式倖存於家
庭,成為國家力量和大眾信仰之間對抗的媒介,並且在改革開放後又重新被知識
份子所詮釋和應用。他指出:
風水是一種充滿活力和凝聚力的傳統,而不是古人傳下來的教條,這是一種
持續存在的社會結構,主要由當代社會中的意識形態和社會因素維持著。43
林開世受到 Bruun 的影響,主張從「空間實踐」來理解風水。他認為過去風
水的研究有三點缺乏的面向:一是將風水作為理論上的論述,忽略了它是具體的
實踐活動;二是非以脈絡性(context-sensitive)的方式進行風水的理解與評估,
忽略了風水具有時空的框架、範圍與界限的特性;三是風水與社會政治權力的運
作、心理層面的效果有關,因此關注點不在風水是否能構成一套一貫而合理的體
系,應當著重它製造了哪些可被辨識、理解與應用的論述性實踐(discursivepractices)。但他修正了 Bruun 將風水視為農民與統治階層、道德主義與自利主
義的二元對抗,他透過清領時期葛瑪蘭城的案例與當代三個風水術的實踐個案,
說明風水為一種開放性的技術,從官府到平民皆可使用,其曖昧性格使得解釋框
架相對彈性,使得風水在不同的時代、地點以不同方式被運用,得以存續至今。
44
綜上研究成果,說明了死亡觀念與祭祖行為的關係,而作為祭祖行為之一的
墳墓崇拜,其在動態的風水實踐中建立了墓地樣貌。將風水視為動態的框架,提
醒了應去關照在 1950 年代的政治經濟背景下,臺南人所抱持的風水觀為何?但
相較於過去研究者在討論風水與墓地時,目的僅在探究存在於人心中的風水觀,
而忽略了風水、墓地實為與當下社會互動的成果,故本研究希望將政府政策(衛
生、喪葬政策等)一同納入研究,看見風水面對政策的推行,怎麼因應、與之互
動;而規範性的政策與建設,是否吸納了風水觀,使之能為民眾接受?藉由上述
提問,理解兩者的互動關係如何逐漸形成今日墓地樣貌。
(四)環境史脈絡的都市書寫
在前述的文獻回顧裡,我試圖透過臺灣環境衛生治理研究的脈絡,梳理問題
意識初步叩問的,以「衛生」之名打造喪葬基礎建設的背景;而漢人死亡研究中
的墓地,則提供了探問上述環境衛生政策施行時,分析地方社會回應的方式,然
43
Ole Bruun, Fengshui in China: geomantic Divination between state Orthodoxy and Popular Religion.
(United Kingdom: Nias Press., (2011) [2003]) p.xxvi.
44
林開世,
〈風水作為一種空間的實踐:一個人類學的反思〉
,頁 63-12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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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關於「政策施行—習慣鬆動—地景與關係改變」這樣的理路該如何看見?我認
為這樣的推論必須放回「地方」脈絡——藉由一地的發展史、空間、地方社會等
面向來探究如何發生,且借助日常生活的豐沛細節讓研究更加生動。就此,都市
史中對於特定空間的研究,將是本文參考的重要對象,而眾多書寫面向中,我將
從選擇具環境史關懷的作品為主。為何是環境史?在臺南喪葬基礎建設中,扮演
重要角色的南郊墓地,從 17 世紀先民逐漸形成的埋葬之地,自清領時期起被都
市納入管理,至今仍存,且歷代執政者在南郊墓地旁陸續建立的火葬場、葬儀堂
等等,使其成為重要的喪葬空間。這樣的演變歷程是人和環境長期互動的結果,
而這個過程又涉及了都市治理中關於「環境衛生」與「都市自然」的討論——墓
地如何在環境衛生的語境下納入都市治理?所呈現的「自然」是如何被打造的?
故以下將回顧都市史中包含此兩面向的作品,也藉此勾勒出以喪葬空間作為都市
史書寫主題的潛力。
Ruth Rogaski 在其開創性的研究 Hygienic Modernity: Meanings of Health and
Disease in Treaty-Port China,以「衛生」概念重寫都市史。她以天津為研究對
象,細緻地爬梳衛生如何從中國人認知的「保衛生命」,到 20 世紀初列強割據
將醫學知識引進後,衛生一詞在高度帝國主義的語境中被重新翻譯,成為文明和
現代性標誌。衛生至此成為了「衛生的現代性」,是衡量國家是否具備統治權的
先決條件,也是知識份子用以建立「現代人」的身份並將自己與「落後」的大眾
區隔,更規範了城市景觀的可見與不可見——包含了建築外觀和用途,以及屠宰
場、挑糞人的消失。45
劉欣蓉對於 1950 年代「示範住宅」的研究,則借用了 Rogaski「衛生現代
性」視野下的「跨語境轉譯」觀點,且更加聚焦環境衛生的知識,是如何轉譯於
建築上,諸如風、水、光這類原為與個人衛生連結的話語,如何進一步在衛生專
家提出深化的科學知識依據之下,成為理想建築的規範。46
同樣關注環境衛生作為都市治理的知識規範,Robert Peckham 以 Hygiene
Nature 為題所書寫的殖民政府造林和綠化政策,將焦點從個別場所的關注,擴大
到都市整體自然環境打造。他以政府官員的報告為主要檔案來源,說明英國殖民
者在初到熱帶領土的環境焦慮下,以植樹的環境工程——從山丘到路樹,改善香
港這個缺乏綠樹的不毛之地(barren landscape)。其目的包含了帶來「進步」—
45
Ruth Rogaski, Hygienic modernity: Meanings of Health and Disease in Treaty-Port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4).
46
劉欣蓉,
〈消失的「理想住宅」方案〉
,
《國立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學報》
(臺北)19,
(2012 年 6 月)
,頁 43-6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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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科學論述說明種植樹木有助於改善土壤、空氣、氣候、疾病預防;以景觀
美化之名,在異地打造鄉愁式的母國地景;並在重塑環境的行動中,夾帶主觀性
論述(中國人不重視種樹、濫砍行為等),與被殖民者進行種族的區隔。47
不視都市自然為「自然而然」,而是借此回頭省思當代人對於「自然」、
「公共」、「衛生」等觀念產生的脈絡。Matthew Gandy 對於紐約中央公園的研
究,藉由重讀公園建造史,探討 19 世紀以來公共概念的演變、都市自然的打
造、政治背景(蓄奴、民主制、移民等)對公園創建的影響。他指出,儘管中央
公園被認為是當今最重要的公共空間之一,但其實建造者 Frederick Law Olmsted
所認為的公共,不同於今日的理解,是由文化菁英所主掌、以促進公眾健康與社
會秩序為名,對弱勢族群進行邊緣化;也透過公園的設計,探討地景呈現出時人
如何看待自然(seeing Nature),塑造出美國脈絡下「都市化版本的田園理
想」;最後他考察了公園如何從原為中上階級為主的使用,逐步成為一個包容政
治集會、示威、慶祝、表演等活動的公共空間。Gandy 在研究中更展現了與當代
社會對話的企圖,透過重新詮釋中央公園的「都市源起」神話,說明公共性是來
自於都市與個人的共同打造,除了政府政策,個人也參與其中。48
墓地作為公共空間所呈現的都市自然,涉及了上述文獻環境衛生知識轉譯、
公共性與衛生概念演進等,同時是生者空間之外的對照,本文希望能藉由這樣的
角度「再寫」臺南史。
二、分析視野
喪葬空間作為環境衛生治理和死亡文化體系的交會,這些作用力呈現在地景
之上,因此在分析視野上,首先我將從文化地理學領域的地景研究切入,以再現
(representation)為出發點,關注死亡地景呈現的衝突和張力,但也從實踐
(practice)的觀點,看見死亡地景體現個人層次上的另一種面貌,以及個人的實
踐又是如何受到結構的影響;接著將視野聚焦在死亡地景中的喪葬基礎建設,基
礎建設乘載了建造者的想像、慾望、承諾和夢想,以新的技術置換舊有、傳統的
做法,成為打造新的「生命政治」(biopolitics)的方式,區分了文明與落後、形
塑新的主體和認同,也讓地景的意義產生質變。
47
Robert Peckham, “Hygienic Nature: Afforestation and the greening of colonial Hong Kong,”
Modern Asian Studies (Cambridge) 49: 4 (Dec. 2014), p.1177-1209.
48
Matthew Gandy, Concrete and Clay: Reworking Nature in New York city. (Mass.: The MIT Press,
2002), p.77-1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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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地景:看見喪葬空間的張力
1990 年代,人類學家 Arjun Appadurai 提出以不同的 scapes 作為理解當代社
會進程的方式,影響了 technoscape、finacescapes、ethonoscapes、ideoscapes 等
‘borderscapes’的出現,而 deathscapes 一詞最先在 Hartig & Dunn 和 Lily Kong 的死
亡空間研究中開始被使用,49在人文地理學的研究中,deathscape 不僅用來指涉與
死亡相關的地景(墓園、火葬場等),也包含了各種體現垂死、死亡、喪親,以
及哀悼和紀念的空間。50
根據 Kong 的整理,51deathscapes 的研究多將地景視為文化與政治創造的結
果,關注權力關係主導地景的過程、霸權與抵抗。如 Elizabeth K. Teather 對於香
港墓園與殯儀館的研究,說明在土地日漸缺乏的香港,政府以土地使用效率、對
於墓地與納骨塔的差別管理、連結火災與燒紙錢的危險論述,透過這些說服與控
制,使得土葬傳統轉變為火葬。52改變死亡空間,同時也是重新打造國家的過
程,Kong & Yeoh 對於新加坡墓園的研究,更專注於國家如何利用論述(墓園的
「不衛生」與「關乎國家成敗」的口號),通過集體及個人的協商,將市中心的
墓園逐步移除,重新「打造」新加坡。53除了對於墓園的強制移除,國家對於死
亡地景詮釋的掌控亦可見於英國戰亡士兵的墓園、美國的戰爭紀念館與紀念碑,
在在顯示了國家透過地景的視覺協調對於戰爭的記憶,揀選想記住的過去,並創
造集體記憶。54
上述新文化地理學以「再現」為取徑的研究成果,可看見死亡地景作為個人
與國家交會的空間,呈現了複雜的張力,但將地景視為一體的社會建構論取向,
容易落入了站在遠處分析而不見個體的俯瞰視角。為此,Gao et al.以 1970 年代以
來新加坡為解決土地不足問題而實施的喪葬改革為例,從政治生態學的環境治理
性(environmentality)與信仰的世俗狀態(secular condition of belief)論點,說明
49
Avril Maddrell and James Sidaway eds., Deathscapes Spaces for Death, Dying, Mourning and
Remembrance, (London: Routledge, 2010).
50
Avril Maddrell, et al., “Intersections of (infra)structural violence and cultural inclusion: The geopolitics
of minority cemeteries and crematoria provision.” Transactions of the Institute of British Geographers
(New Jersey) 46:3 (Feb. 2021), p. 675– 688.
51
Lily Kong, “Cemeteries and Columbaria, Memorials and Mausoleums: Narrative and Interpretation in
the Study of Deathscapes in Geography.” Australian Geographical Studies (Australia) 37:1 (Mar. 1999),
p.1-10.
52
Elizabeth K. Teather, “Themes from Complex Landscapes: Chinese Cemeteries and Columbaria in
Urban Hong Kong,” Australian Geographical Studies (Australian) 36:1 (Mar. 1998), p.21-36.
53
Lilly Kong and Brenda S. A. Yeoh, The Politics of Landscapes in Singapore: Constructions of
"Nation", (New York: 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 2003).
54
Mandy S. Morris, “Gardens ‘forever England’: landscape, identity and the First World War British
cemeteries on the western front”, Ecumene (London) 4:4 (Oct. 1997), p.410-434; James M. Mayo, “War
memorials as political memory”, Geographical Review (Oxfordshire) 78 (Jan. 1988), p.62-7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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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行動一方面受到前者影響而傾向配合國家政策,另一方面社會變遷下的宗教
世俗化,也在新的喪葬基礎建設與喪葬儀式中取得協商空間。55
除了不將地景視為「支配—抵抗」的再現,1990 年代起 Nigel Thrift 與
Hayden Lorimer 等研究者,提出「非再現」(non-representational theory)取徑,
將分析視角積極地放在行動者,認為地方是在實踐中所創造,而非只是一個被描
繪的最終產物。56Tim Cresswell 更在實踐的概念上,借用 Pierre Bourdieu 提出的
doxa(經社會形塑後被視為的真理)一詞,提出 doxic landscape——相較於浪漫
化實踐的能動性,他強調所有的實踐依然是在「結構」之下,不完全是自由意志
的產物,doxic landscape 指的是一種社會實踐下的環境(practised
environment)。因此,地景不只呈現物質文化,地景也是一種社會再生產的過
程,而社會再生產過程涉及物質、意識、行動和思想之間的相互連結,換句話
說,地景是動態的,且不曾被完成。57
若視地景為實踐中形成,且實踐的過程中依然受社會結構所影響,那麼在當
代另一個不可忽視的結構,我認為會是基礎建設(infrastructure)。Ashely
Carse 在 Beyond the Big Ditch 一書中寫道:「必須留意的是,由地景重製的基礎
建設,像是道路和水壩,無可避免地製造了贏家和輸家」。(We must keep in
mind that remaking landscape as infrastructure, like building dams and roads, inevitably
produces winners and losers.),58由資本、技術、國家主導打造的基礎建設,造成
的捲入與排除、暴力性,成為另一種影響實踐的結構,並在不知不覺中改變了人
的行為與地景。以公墓為例,土葬原為人們的舊慣,但隨著喪葬基礎建設(火葬
場、納骨塔)的更新與建立,以及政府鼓吹性的論述與政策推行,越來越多人們
選擇將親人火化、遺骸送進納骨塔,或者將「二次葬」的習俗改為撿骨後進塔,
那麼墓地也就不再是一個連結自己與親人的地方(place),而成了與自己無涉的
空間(space)。過去的土葬墓地逐漸廢棄、不被管理,死亡地景在視覺上與人們
的認知上也產生變遷,呼應了 Cresswell 所言,地景是動態、由實踐而來,但也
未曾逃離結構。
55
Gao, Q., et al., “The Political Ecology of Death: Chinese Religion and The Affective Tensions of
Secularised Burial Rituals in Singapore. ”, 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E: Nature and Space (London) 6:1:
(March, 2023) , p.537-555.
56
Hayden Lorimer, “Cultural geography: the busyness of being `more-than-representational'.” Progress
in Human Geography (London) 29:1 (Feb. 2005), p.83-94.
57
Tim Cresswell, “Landscape and the obliteration of practice”. In Anderson, K., Domosh, M., Pile, S.
Thrift, N. eds. Handbook of Cultural Geography.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Ltd., 2003), p. 269-282.
58
Ashely Carse, Beyond the Big Ditch: Politics, Ecology, and Infrastructure at the Panama Canal,
(Mass.: The MIT Press, 2014), p.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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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上所述,地景研究自 1920 年代發展至今,在理論取徑上經過了多次轉
向,但無論是「再現」或是「非再現」,即便理論的演進在時間上是線性的,但
這不表示兩者互斥,而應汲取各自觀點:就本研究的發問而言,以再現作為出發
點,看見地景本身揭露了什麼樣的權力關係與論述、社會和文化變遷;在進行分
析時,也要同等重視地景是由實踐而來,以免落入鳥瞰卻看不見個體的分析視
野;但與之同時,仍不能忽略實踐本身受到結構的影響。近代在生活中扮演日益
重要角色的基礎建設,是影響著當代人們的結構之一,改變了人在地景的實踐,
也讓地景變得政治化和具爭議,接下來,我將從晚近在地理學、人類學、科技與
社會研究等領域所重視的基礎建設取徑,看見喪葬基礎建設如何被打造、新技術
又是如何改變死亡的過程,並重塑人與死亡的關係。
(二)基礎建設:從死亡建構新的主體
基礎建設,指的是促進人員、能源、水資源、廢棄物、資訊等分配的技術系
統。其研究方法與目的,包含了從科技與社會研究(science, technology and
society studies, STS)的角度,將分析重點放在科學與社會之間彼此形塑的動態關
係,59以及借鑒行動者網絡理論(Actor-Network Theory, ANT),以「關係視
野」分析構成網絡與關係中的各個組件,並關注基礎建設帶來的技術政治,與其
所乘載的感受——包含慾望、情感、對現代性的想像,以及,基礎建設又是如何
形塑新的主體。60
聚焦於死亡的基礎建設,Huwy-Min Liu 針對 1953-1966 年中國的殯葬改革
(Funeral Reform)研究,歸納基礎建設的重新打造與治理,包含:私人商業殯儀
館的強制國有化、推廣火葬、於公墓發展農業和家畜養殖事業,指出在毛澤東主
政時期,不只欲以經濟理性的方式「現代化」喪葬儀式,也在透過死亡的治理,
重塑市民對於死後生活的認知,成為社會主義的新市民。61Maddrell et al.以
England 和 Wales 城鎮的墓園與火葬場為例,說明由多數族群所建構的運行機
制,使得少數族群在信仰上處理逝者的不同需求,因墓園空間的缺乏、硬性的設
施運作時間、緊縮的預算等原因而無法被滿足,這些日常經驗鑲嵌在少數族群身
59
Ashely Carse, “Keyword: Infrastructure – How a Humble French Engineering Term Shaped the
Modern World.” , p.27-39.
60
Susan L. Star and Karen Ruhleder, “Steps Toward an Ecology of Infrastructure: Design and Access for
Large Information Spaces,” Information Systems Research (Maryland) 7:1 (Mar. 1996) p.111-134 ; Brian
Larkin, “The Politics and Poetics of Infrastructure,” Annual Review of Anthropology (California) 42:1
(Aug. 2013), p.327-343.
61
Huwy-Min L. Liu, “The Civil Governance of Death: The Making of Chinese Political Subjects at the
End of Life”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Cambridge) 80:1 (Feb. 2021) p.4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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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形成了被排除的「他者」身份,62也成為基礎建設暴力(infrastructural
violence)。63
基礎建設,除了是國家之力的具象化,但中間也蘊含著不易看見的個體實
踐。Erik Mueggler 分析雲貴高原上羅羅頗人(彝族)由火葬轉為土葬的過程,當
物質進入喪葬儀式——遺體被以墓碑具象與定著,強化了與祖先的連結;墓碑上
的銘文以國家為想像的訴說對象,將死者嵌入國家的時間,也透過文本拉近與國
家權威的關係,創造家族記憶;而較漢族擴大書寫在墓碑上的親族姓名數量,則
拉近了在場/不在場親族的連結。64國家介入喪葬儀式,但羅羅頗人也應用變動
的物質形式,靈活地嵌入社會關係,促成生者與死者、生者與國家、生者與生者
之間的關係重構,提醒在進行基礎建設研究時,亦不能忽略物質性的實踐。
除了從國家與個人角度看見基礎建設的施為,跨越時間尺度的基礎建設,更
提供了分析視野,有助於釐清人們與基礎建設的關係是從何而來。Matthew
Gandy 以 1850-1870 年都市規劃師 Haussmann 打造的巴黎下水道為案例,描述了
下水道和衛生,進步的隱喻與科學知識的運用,如何與更廣闊的文化、政治交纏
——隨著嗅覺革命出現,人對於氣味變得敏感,增加對於洗澡的需求,帶動了下
水道和供水設施的接受程度;另一方面,當下水道被規劃為可兼收集雨水和排泄
物後,逐漸打破了過往使用排泄物作為肥料的習慣,當排泄物不被看見、失去功
能性後,就成了「被害怕接觸的事物」。下水道系統不只是一個新技術的基礎建
設,它是與在地文化的協作下生成,並重新建立了身體與水、排泄物的新關係。
65
儘管基礎建設已成為晚近政治生態學者、環境人類學者關注的分析取徑,但
仍存在著可繼續發展的方向,洪廣冀、何俊頤提出了三點可持續深化的面向,包
含(1)對時間進行理論化(2)豐富民族誌(3)避免「天真的客觀主義」。上
述三個面向建議後續研究者打破對於基礎建設線性的時間想像、從更豐富的民族
誌材料突破現有對於「關係」(連結)的理解,以及避免落入缺乏問題意識、對
於結構視而不見的態度。66另一方面,基礎建設研究者所援引的拼裝觀,與關係
62
Avril Maddrell, et al., “Intersections of (infra)structural violence and cultural inclusion: The geopolitics
of minority cemeteries and crematoria provision,”, p.675-688.
63
Dennis Rodgers and Bruce O’Neill, “Infrastructural violence: Introduction to the special issue,”
Ethnography (London) 13:4 (Oct. 2012) p.401-412.
64
Erik Mueggler, Songs for Dead Parents: Corpse, Text, and World in Southwest China.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7).
65
Matthew Gandy, “The Paris Sewers and the Rationalization of Urban Space." Transactions of the
Institute of British Geographers (New Jersey) 24:1 (Apr. 1999), p.23-44.
66
洪廣冀、何俊頤,
〈自然資源治理與原住民部落發展:後發展與後人類的視角〉
,
《考古人類學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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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體論的理論典範 ANT,理論發展以來所受到的去政治(apolitical)、看不見權
力關係的批評,針對這樣的指控,趙恩潔在印尼清真驗證科學化的分析中,將
ANT 實作論下的多重本體結合社會建構論,不僅意識到豬在清真科學驗證中的多
重本體,也看見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各組織通行的清真驗證標準,其重要轉捩點來
自 90 年代不同伊斯蘭法學派的角力,以及印尼政壇鬥爭下的產物,因此物的多
重本體的生成系譜與權力密切相關。67上述成果不啻提醒了基礎建設的研究,關
注關係集結過程的同時,亦要注意權力關係結構與運作。
以基礎建設作為研究取徑,本文將南區公墓、火葬場、殯儀館、納骨塔共同
視為處理都市屍體的喪葬基礎建設。自 17 世紀起因移民的喪葬行為,而由沙丘
發展為廣袤墓地,歷經各時期執政者基於不同社會背景進行管理,到 1950 年代
起,因應政府政策,在「文明與進步」之名下陸續進行更新,這些乘載著文明想
望的喪葬基礎建設,可視為欲實現某種現代計劃時所推動的技術系統。但僅有技
術的改造無法撼動社會慣以運行的結構——如風水觀、入土為安的觀念、死亡相
關產業的運作方式等,要逐步改變社會的舊慣,須結合組織技術、與在地社群文
化協商等,找到促進網絡推動的轉譯者(translator)。呼應洪廣冀、何俊頤需有
「豐富民族誌」之呼籲,當這些基礎建設網絡中的多重行動者一一現身,可看見
的不只是如何屍體的處理如何被打造,更可進一步了解 1950 年代開始推動的喪
葬基礎建設,是如何逐漸改變了人與死亡的關係,且持續影響至今。
三、研究對象概述
本研究以死亡地景與基礎建設為取徑,故分析對象將以喪葬基礎建設為主。
儘管就關係本體論的基礎建設而言,基礎建設為一由不同組件構成的網絡,但為
方便進行分析,本研究擬以南區公墓68、臺南市火化場、臺南市南區殯儀館、臺
南市立納骨塔做為主要分析對象,以上四項喪葬基礎建設皆位於南區公墓及其周
邊,為大部分臺南市居民辦理喪葬事務時所用,分析時將以喪葬基礎建設出發,
向外延伸至連結這些基礎建設的人與非人。
刊》
,頁 93-142。
67
趙恩潔,
〈蛻變的豬與死屍:印尼清真驗證科學化與本體論轉向再反思〉
,
《考古人類學刊》
(臺
北)92(2020 年 6 月)
,頁 31-69。
68
根據 1955 年《臺南市志稿》的統計,臺南市共有 13 處墓地,但南區的桶盤淺、鹽埕公墓,佔
地約 94.7 公頃,相加起來的面積,佔了總面積的 67%,故本研究以南區公墓為主要分析對象。參
見:臺南市文獻委員會發行編校,
《臺南市志稿 政事志 社會篇》
(臺南:臺南市政府,1959)
,頁
96-97。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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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簡易喪葬流程與對應使用之設施。
說明:1.括號內為地點 2.喪葬流程繁複且各地有所異同,此處僅為標示重要流程之所在地。
四、研究方法
(一)文獻研究
檔案
1.
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搜集了全國地方各政府機關的檔案目
錄,多為由各機關根據「檔案法」的規定提送目錄、保存、尚未移轉至檔管
局的檔案。由於喪葬建設在臺南市政府歷經「臺南市衛生院」、「民政
科」、「社會局」、「民政局」等單位,現行管理單位則為「臺南市政府民
政局」下轄的「臺南市殯葬管理所」(前身為臺南市殯儀館,業務範圍包含
了火化場、示範公墓、市立納骨塔等)與「臺南市政府民政局生命事業科」
(負責公私立殯葬設施管理、殯葬自治法規之擬/制定及督導殯葬管理所等
業務等)。因此在檔案的查找上,以包含臺南市政府民政局、衛生局(現行
檔案受理申請機關)等單位,進行臺南市的殯葬業務與數據檔案之搜集。
2.
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資訊網」:以關鍵字搜尋相關之全宗名稱(如臺灣省
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民政局等)。
3.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中華民國地方議會議事錄總庫」:本資料庫包含了「臺
灣省」(臺灣省參議會、臺灣省臨時參議會、臺灣省議會)與「各縣市政府
地方議會」(臺南市參議會、臺南市議會)的公報、議事錄,記錄了中央與
地方機關/議員針對殯葬相關法規、死亡事務等決策過程。
4.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獻檔案查詢系統」:主要使用此資
料庫搜尋下列三部分,「總督府公文類纂」收納了日治時期的喪葬相關法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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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作為本研究在釐清戰後喪葬政策的背景參考;「臺灣省政府及所屬」包
含了省府機關檔案、省府委員會議、臺灣省衛生處、臺灣省社會處等,可看
見中央主要決策單位在進行喪葬政策的決策過程;「縣市政府及所屬」中的
臺南市政府檔案,則收錄了 1954-1991 年市府檔案。
5.
國史館「國史館檔案文物史料查詢系統」:以關鍵字搜尋「總統/副總統檔
案文物」(推動殯葬政策的歷任總統、副總統)、「機關檔案」(環境衛生
的主管機關,如「行政院衛生署」;美援相關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檔案
(原名: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檔案)」、「其他史料」(臺灣新生報、
臺灣新聞報等)。
6.
國家圖書館「政府公報資訊網」:搜尋資料庫內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
報〉、〈臺灣省政府公報〉、〈總統府公報〉、〈臺南市政府公報〉等類
別,政府公報資訊網顧名思義提供了不同層級單位所發佈的法規命令,可看
見政策演變的過程。
7.
近史所檔案館「經濟檔案」:包含了「行政院經合會」、「美援運用委員會檔
案」,提供美援相關檔案。
出版文獻
在上述檔案來源之外,亦從喪葬、衛生、環境衛生、宗教禮俗等主題進行已
出版文獻之查找。
1. 政府報告:分為中央/地方兩部分。中央的調查報告包含了政府出版的調查
報告或專書《公墓公園化之研究》、《從喪葬禮俗探討改善喪葬設施之
道》、《臺灣省環境衛生實驗所年報》、《台灣省十年來之環境衛生》、
《環境衛生實驗工作報告》等;地方的報告包含了《臺南市志》、歷年都市
計劃書等。
2. 期刊文獻:1945-1980 年代環境衛生、宗教禮俗相關主題的雜誌與期刊。
3. 報紙:由於戰後出版的報紙種類數量眾多,從現有各數位資料庫開始搜集,
包含「台灣新聞智慧網」、「公共資訊圖書館典藏舊報紙」、「聯合知識
庫」、「公論報」等四個資料庫。另,1946 年所創立的地方報「中華日報」
收錄了臺南的地方新聞,為重要的參考資料。
4. 文集、日記、回憶錄、訪談錄:包含了來自官方,推動喪葬改善設施的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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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謝東閔、蘇南成)的相關文集與回憶錄。
其他檔案
1. 老照片:線上影像資料庫如「國家文化資料庫」、「臺大舊照片資料庫」、「中
央通訊社影像空間」、「聯合報新聞圖庫」、「典藏臺灣」、「臺灣記憶」、「臺灣
鄉土文獻影像資料庫」、「臺南研究資料庫」等。
2. 影音檔案:「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所藏之政策宣傳、新聞紀錄影像,
如公墓公園化之成果、台灣省政府環境衛生督導團視察公園及公墓環境之美
化等紀錄。
3. 地圖:以中研院百年歷史地圖(包含空照圖、地籍圖、地形圖、市區圖
等)、總督府檔案所藏日治時期南郊相關圖資、戰後歷次都市計劃圖等,進
行空間變遷的比對。
(二)口述歷史
口述歷史是個人對於過去的記憶,然而這些記憶並非僅是一連串「事實」的
組合,王明珂以「社會記憶本質」的角度,主張口述歷史的層面包含「一些過去
的事實」、「一種社會記憶」,以及寫作者「為社會創造新的『記憶』」三層
面。69本研究主要使用口述歷史作為來自「地方」、「個人」視角對政策的回
應,從喪葬習慣、地景記憶、人與死亡的關係等問題開展,進而追溯政策史料無
法反映的變遷過程;在援引口述材料時,除了以相關史料考證正確性外,也不忘
口述歷史有著誤記、主觀性、特定立場等侷限,無法全部作為「客觀過去事
實」,故在引用時同步將受訪者的身份、立場、所屬時代背景等納入書寫的考量
中。
本研究的訪談對象包含:
表 1:受訪對象列表。
類別
訪談名單
訪談日期
備註
王氏家族
2021 年 4 月 4 日
由黃偉嘉先生協助代訪
吳先生
2023 年 4 月 4 日
李先生
2023 年 3 月 2 日
家屬後代
舊殯儀館附近居民
69
王明珂,
〈誰的歷史:自傳、傳記與口述歷史的社會記憶本質〉
,
《思與言》
(臺北)
(1996 年 9
月)34(3),頁 14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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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先生
2021 年 4 月 24 日
楊先生
2023 年 4 月 20 日
南山公墓附近居民
2018 年 7 月 1 日
黎女士(人仁禮儀社)
2023 年 3 月 6 日
禮儀社
潘女士(真仙樂禮儀社)
2023 年 6 月 13 日
吳先生(1)
2023 年 2 月 16 日
吳先生(2)
2020 年 12 月 18 日
地理師
2019 年 2 月 5 日
撿骨師 陳先生
2023 年 2 月 9 日
相關從業者
剪字師 張先生(吉慶聯彩)
2 月 9 日場次與福源石
店陳先生共同受訪
2023 年 5 月 15 日
2022 年 2 月 5 日
2023 年 2 月 9 日
打石店 陳先生(福源石店)
2023 年 2 月 16 日
組織
彩張先生共同受訪
2018 年 8 月 3 日
玉石店 王先生(福豐玉石)
道士
2 月 9 日場次與吉慶聯
鍾先生
2023 年 3 月 16 日
吳先生
2023 年 3 月 18 日
黃先生
2023 年 3 月 24 日
吳先生(東區合作社前主
2023 年 4 月 17 日
席)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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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章節安排
本論文分為六章。第一章導言,說明文獻回顧、分析視野、研究對象、研究
方法,最後一章為結論。中間的四章共分為兩部,第一部「邁向『文明與進步』
之路」以文獻研究為主要方法,側重於中央頒布政策的歷史背景與內容;第二部
「基礎建設迭代的死亡想像」在文獻史料外,亦加入了口述歷史,將視角由中央
挪移至地方,呈現政策在地方的落實情形。
第一部第二章「戰後臺灣的『環境衛生』圖景(1945-1954)」,說明戰後初
期臺灣的環境衛生治理政策,如何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建立,並且在冷戰局勢
下,環境衛生又如何成為統治手段,成為「反共抗俄總動員運動」的一環,喪葬
基礎建設的改善計畫也誕生於此;第三章「社會處『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
計劃』(1955-1960)」將焦點放在計畫內容,說明各項喪葬基礎建設的推動成果
與影響,以及主導規劃的「衛生與景觀」思想從何而來。
第二部第四章「改變伊始:社會處的改善計劃在臺南」,以臺南為例,先是
呈現戰後臺南喪葬基礎建設的樣貌,接著說明這項計畫在地方的推動情形,帶著
改善景觀與國族打造意識的計畫碰上地方舊慣,最終如何「動不起來」;第五章
「新的喪葬基礎建設」,說明當時間拉長、社會型態變遷,當年推動不力的示範
公墓、納骨塔如何逐漸出現,並且推移了喪葬行為,進而改變人與死亡地景之間
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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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邁向「文明與進步」之路
在這墓地之上,既無長春的松柏,亦無蕭蕭的白楊,「童山濯濯」連嫩草也
稀落得可憐,但見層層密密的土饅頭,橫來直往凌亂得如八陣圖。此處無人
管理,牛馬紛來,踐踏由它,大小隨「便」,於是乎「黃金」滿地,群
「蠅」亂飛,使墳場變成糞場,臭不堪聞!
——〈荒郊叢塚〉,《中華日報南部版》70
與詩人許南英、楊宜綠所看到的景象不同,1950 年代初來乍到的中華民國官
員們,所看到的是墓地是荒蕪與凌亂,牛馬不是田園牧歌的場景,而是促成衛生
隱憂的源頭。該則報導旨在說明省環境衛生督導團蒞高雄視察時,一位督導人員
在檢討會上公開宣佈:「高雄市公共墓地的環境衛生,是全省廿二縣市中倒數第
一」,文章甚至附上了高雄市區東郊的「林德官公墓」照片為證。在具有官報性
質的《中華日報南部版》上,帶有引導意味的言論附加於地景,躍然紙上。
圖 2:1950 年代高雄市區東郊的「林德官公墓」。
資料來源:〈荒郊叢塚〉,《中華日報南部版》,1957 年 4 月 25 日。
這樣的言論今日再熟悉不過了。甚至會認為這幅不甚清晰的影像,呈現的不
過是臺灣傳統公墓的普遍樣貌,被評為「倒數第一」的墓地並不特殊,昔日府城
詩人晃遊的南郊墓地亦有著類似景象。但有一點倒是今日大多數人都不會反對
的,那便是對於官員們對於墓地環境衛生的看法。官員們的疑慮,反映的不只是
當時的衛生思維、社會背景,背後更隱藏了對於「文明與進步」的渴望——這份
70
〈荒郊叢塚〉
,
《中華日報南部版》
,1957 年 4 月 25 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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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慮與意識,最終透過一項全國性的改善計劃,逐步撼動了臺灣人的喪葬行為、
對於死亡地景的看法,並且承繼至今。
在這一部的討論裡,我將從戰後臺灣的環境衛生圖景談起:戰火洗禮、疫疾
流竄、來臺的衛生官員與其所受的公衛教育、欲站穩腳步的國府,不只奠定了環
境衛生政策,也讓其意涵有著「保衛生命」之外的質變;接著將焦點放在 1950
年代臺灣省政府社會處推動的「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計劃」,這份全國性
的計畫,為戰後五十年喪葬政策的方向定錨,並透過喪葬基礎建設的改造,重新
構築了人與死亡的關係。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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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戰後臺灣的「環境衛生」圖景(1945-1954)
台省府現正進行研究如何改善本省之公墓與火葬場及商討管理殯儀館辦法。
省社會處奉中央指示,以本省人口增加。而隨人口增加所需要之公墓及火葬
場應加以擴充與改善。⋯⋯並研擬管理殯儀館辦法,據估計:全省公墓所佔
土地約三百甲左右,改善後,面積將增加。
——〈公墓火葬場 決改善增加〉,《聯合報》71
1952 年 12 月 30 日,一則不起眼的公告刊於報紙右下角,為往後持續近四十
年的喪葬基礎建設改善計劃掀起了序章。所促成的改變不僅是墓地面積增加,捲
起的更是一連串以「環境衛生」為名,由公墓延伸至火葬場、殯儀館的全國性改
造計劃,亦影響了今日所見與所認知的喪葬地景。
日治時期墓地火葬場的新設、擴大、廢止,以及埋火葬的管理,以總督府頒
佈的〈墓地火葬場及埋火葬取締規則〉為法源,交由所在廳管轄,721920 年地方
制度改正後依然沿用,僅更動了埋火葬許可證的發給單位。73截至日治末期,墓
地火葬場的管理皆以上述的取締規則為準則,但此外未有全島大規模的改善計
畫。
戰後,臺灣由行政長官公署接收,沿用民國時期(1936 年)制定的〈公墓暫
行條例〉,喪葬設施由市縣政府為管理人。741947 年省政府成立後,長官公署的
「民政處衛生局」改制為「省政府衛生處」,編列「環境衛生科」,下轄「埋
葬、火葬場之督導事項」。而在五年後的 1952 年,總統蔣介石於第八次反共抗
俄總動員運動會報中,裁示「至公墓制度及火葬場之設備等,省政府社會處應即
設法改進」,75至此之後,臺灣首次的全國性喪葬設施改善計劃展開,與此同
71
〈公墓火葬場 決改善增加〉
,
《聯合報》
,1952 年 12 月 30 日。
〈府令第八號墓地火葬場及埋火葬取締規則〉
(1905 年 9 月 30 日)
,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南
投: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
,典藏號:00001166005。
73
許可證的發給,由管轄廳改為市尹、街庒長、區長。
〈臺灣墓地火葬場及埋火葬取締規則改
正〉
(1922 年 4 月 1 日)
,
《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
(南投: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
,典藏號:
0071022620a015。
74
《國民政府公報》第 2192 號(1936 年 10 月 30 日)
,頁 13-16。
75
接續在第四點的公廁、公墓、火葬場改善後,第八點則是對於來年全年度的施政方向說明:
「明年度應繼續實施國家總動員,其中尤以發展電化教育及加緊動員月會,藉加強地方自治,應
列為中心工作之要項。如改善環境衛生,遵守公共秩序,厲行節約,減少浪費等皆可藉電化教育
以收轉移風氣、革除陋習之效。」參見中央委員會秘書處編,
《四十一四十二年度反共抗俄總動員
運動會報紀錄彙編》
(臺北:中央委員會秘書處,1954)
,頁 105。
27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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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執行單位也由原本的主管機關「衛生處」轉為「社會處」,76在基於對「環
境衛生」的關注下推行。
小結上述。有三點可以繼續探討的:(1)1950 年代執行全國性喪葬設施改
善計劃的背景。(2)執行機關由「衛生處」轉為「社會處」的意義。(3)由社
會處所執行的「環境衛生」樣貌為何。回答以上三點提問,本章從戰後初期環境
衛生圖景談起。首先是戰後的環境衛生狀況如何呈現在組織編制與政策上,以認
識當時代的環境衛生思維;接著是促成「總動員運動」出現的背景,而此一運動
下的全國性喪葬設施改善計畫,是如何由社會處執行,並將環境衛生與國家存亡
掛勾;最後,藉著同一時期進入臺灣的美援環境衛生,看見社會處色彩的「環境
衛生」與美方關注的環境衛生在「臺灣省改善飲水公廁公墓火葬場殯儀館指導小
組」中的交集。透過以上爬梳,成為認識後續社會處推動「改善公墓、火葬場、
殯儀館計劃」的基礎。
一、戰後的環境衛生
戰後的環境衛生體制與關懷,可說是由時代背景所形塑的。歷經戰爭破壞、
大量移民湧入都市,以及人民「復舊」的衛生習慣,77戰後初期臺灣都市環境是
髒亂不堪、蚊蟲叢生、垃圾污水遍佈、四處皆是違章建築,並且傳染病四起,嚴
重威脅了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針對環境衛生問題,垃圾滿地、溝渠淤塞、蚊蚋
叢生是報章雜誌常見的關鍵字,「本市馬路里弄之間垃圾山積○草參差,有礙本
市市容及衛生殊甚」、「臺灣的衛生太差,白天呼吸著叫人作嘔的烏氣和黃塵,
晚上被蚊蚋擾得不能入睡,照理臺北應該要做全省衛生清潔的模範,可是實際情
形卻比其他地方更糟」、「新竹市本年春秋二季的大清潔,概不施行。各處溝渠
淤塞,塵埃遍地,衛生狀態頗不良」。78
然而相較於惡劣的衛生狀況,對於負責衛生事務的主管機關——長官公署民
政處衛生局來說,更要緊的還是法定傳染病的盛行。1946 年起,瘧疾、鼠疫、天
花、霍亂等疾病流竄,感染法定傳染病者計 6,192 例,死亡 2,702 人,死亡率高
達 43%;1947 年感染法定傳染病者計 5,998 例,死亡 1,830 人,死亡率仍高達
76
「希知照社政機關主辦,衛生機關協辦,行政上隸屬縣市政府,技術上受縣市衛生院指導監
督」
,參見:
〈令臺灣省社會處、臺灣省衛生處為決定各地火葬場公墓殯儀館管理及隸屬原則,希
知照〉
,
《臺灣省政府公報》
,44(夏): 70(1955 年 6 月 22 日)
,頁 724。
77
陳淑芬,
《戰後之疫:台灣的公共衛生問題與建制》
,頁 66-75。
78
〈三青新竹分團,對社會服務工作〉
,
《民報》
,1945 年 10 月 20 日;朝,
〈臺灣的衛生太差〉
,
《臺灣青年》7(1946 年 3 月)
,頁 7;
〈本市整頓市容,由警察局負責推進〉
,
《民報》
,1946 年 6
月 14 日。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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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1%。79如此情況下,衛生行政工作一方面放在接收與復舊、各項制度的建
立,80另一方面將重點放在救人性命的醫療救治與防疫工作。81
從上述可得知,儘管戰後初期環境衛生情況堪慮,但相關改善工作並未成為
衛生行政工作的首要重點,一直到長官公署改制為省政府,民政處衛生局擴充改
組為衛生處,為直屬省府的衛生行政專責機構,「環境衛生」才正式由第二科執
掌,管理「一、關於上下水道之指導監督,水井之改良及水質之檢查事項。二、
關於垃圾水肥污水之處理及廁所之改善與埋葬、火葬場、殺菌池之督導事項。
三、關於飲食物及有關衛生商店工廠之衛生檢驗及指導事項。四、關於有害獸蟲
之撲滅事項。五、關於公共場所之衛生指導管理事項。六、關於衛生工程之建議
審核事項。七、關於山地環境衛生之改善事項。八、其他有關環境衛生及衛生工
程研究事項」。。82上述環境衛生工作項目,一方面是沿襲了日治時期警察部衛
生課的環境衛生業務,另一方面反映了就傳染性疾病有關之生物性環境控制為主
的環境衛生行政,並以督導管理為核心。這些環境衛生政策如何擬定與形成?這
得回到當時兩位重要的衛生官員:省政府衛生處處長顏春輝(任期:1947 年 05
月-1962 年 12 月)、內政部衛生司司長王祖祥(任期:1949 年 9 月-1955 年 10
月)身上。
顏春輝,1906 年生於臺南,專業為公衛與細菌學,為北京協和醫學院醫學
士、加拿大多倫多大學衛生學院公共衛生學碩士,畢業後再前往歐美多國參訪醫
學教育與公共衛生設施。因專業背景呼應了當時臺灣疫疾四起的需要,在二二八
事件後於南京召開的中華民國第一屆全國衛生局會議及戰後第一屆中華醫學會
上,當時於北京大學醫學院擔任教授講授細菌學的顏氏,受到了時任民政處衛生
局局長經利彬之邀,返臺擔任首任衛生處長。83其於公衛政策的擘劃理想,可從
帶有官方色彩的《衛生雜誌》中的幾篇專文中見到,在該雜誌的創刊號中,首篇
文章即為顏氏撰文的〈理想的衛生組織系統〉,說明了當時公衛政策。該文起頭
便強調「不是消極的醫療,而注重於積極的預防和保健工作」、「著重於基層的
79
行政院衛生署編印,
《臺灣地區公共衛生發展史》
,頁 184。
根據《臺灣民政》的記載,當時的衛生行政工作主要為:改組各地醫療機構、公醫制度推行、
衛生人員登記、禁絕鴉片、管理成藥、辦理海港檢疫、籌設衛生試驗所、籌設製藥特種股份有限
公司等事務。參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編印,
《臺灣民政 第一輯》
(臺北:臺灣省行政長
官公署民政處,1946)
。
81
防疫工作包含疫苗注射、大眾衛生宣傳、交通檢疫、取締私販冷飲等。參見:許峰源,
〈戰後
臺灣霍亂的防治(1945-1947)
〉
,
《檔案半年刊》
(臺北)17: 1(2018 年 6 月)
,頁 40-55。
82
行政院衛生署編印,
《臺灣地區公共衛生發展史》
,頁 754。
83
〈顏春輝〉
,
「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侍從室」檔案,典藏號:129-210000-4947;行政院衛生署編
印,
《臺灣地區公共衛生發展史》
,頁 82。
29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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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地組織」,他將衛生事業連結到「一個國家的存亡或一個民族的盛衰」,並將
公衛制度建立的重點放在兩項,一是著重基層衛生組織,強調配置「保健員」以
「家庭訪視」的方式,施行衛生教育、發現疾病、預防接種、進行生命統計;二
是建立「衛生所—縣市醫院—省立醫院」的分級分工醫療,並強調縣市醫院應編
制保健部門,負責防疫保健業務。84另一篇〈地方衛生問題〉則是在全省衛生院
長座談會議上,提供各衛生院所的工作方針,主要的工作重點放在傳染病管理、
婦幼衛生、學校衛生、生命統計、衛生教育等五點。85
從上述可知,在公衛體制建立的優先序位上,顏氏首重的是全國性醫療組織
建立、疾病的預防保健,而針對當時嚴重的環境衛生問題,他在〈理想的衛生組
織系統〉一文中,列為「本省衛生問題癥結所在」之一,但認為問題所在與「衛
生常識、教育和國民道德」有關,他以美國為例,說明紐約城中區的清道夫在人
口比例上不比臺灣,但街道卻較為乾淨,原因在於「人民認為衛生是自己的事,
人民自動地不把垃圾倒在街頭上,不隨地吐痰或投棄菓皮」,86而在另一場以
「保健制度」為題的東部地方衛生座談會講中,亦再次強調公眾道德對於環境維
生維持的重要性,87此亦呼應了在環境衛生科的業務範圍中,是以督導、檢查為
核心進行環境衛生管理。至於新建工程的項目,則主要是自來水工程的修復,
「供應給人民飲用無菌的飲料水,達成消除胃腸傳染的目的」,可看到細菌學出
身的顏氏對於控制致病性病菌傳播的考量。
而談及環境衛生政策,另一位與制定擬定相關,亦大力提倡其重要性的官
員,則為內政部衛生司司長王祖祥。就分工上,衛生政策由內政部衛生司督導,
省政府衛生處推動執行,88儘管衛生司的成立(1949 年 9 月)較衛生處晚,但環
境衛生的議題與制度,亦在王祖祥的提出下漸漸進入政策中。
王祖祥,浙江嘉興人,出生於 1896 年,畢業自北洋海軍醫學校、美國霍普
金斯大學(Johns Hopkins University)公共衛生學院公共衛生學碩士,並曾赴英
84
顏春輝,
〈理想的衛生組織系統〉
,
《衛生雜誌》1:1(1950 年 5 月)
,頁 2-6。
顏春輝,
〈地方衛生問題〉
,
《衛生雜誌》1:9(1950 年 9 月)
,頁 8。
86
在擔任衛生署長期間,顏春輝所著的兩篇戰後公衛體制的回顧性文章:
〈我國衛生行政沿革及
其發展概況〉
、
〈台灣地區公共衛生之建立:其沿革、演變及展望(1945-1980)〉
,他也表示初主持臺
灣衛政時,是以「建立健全而理想之基層組織,來辦理保健防疫工作」
,並將主要篇幅放在「衛生
組織」與「傳染病防治」上。兩篇文章的自述中,皆是以「疫疾撲滅」為論述重點,較少提到環
境衛生。參見:顏春輝,
〈我國衛生行政沿革及其發展概況〉
,收錄於醫藥新聞社編,
《臺灣醫藥衛
生總覽》
(臺北 : 醫藥新聞社,1972)
;顏春輝(C. H. Yen),
〈台灣地區公共衛生之建立:其沿革、
演變及展望(1945-1980)〉
,
《中華民國公共衛生學會雜誌》1(1982 年 12 月)
,頁 58-63。
87
顏春輝,
〈保健制度(東部地方衛生座談會講)
〉
,
《衛生雜誌》1:10-11(1950 年 10 月)
,頁 68。
88
行政院衛生署編印,
《臺灣地區公共衛生發展史》
,頁 259。
30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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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法國、德國、丹麥、加拿大等國考察衛生行政。因著所學背景,回國後歷任
衛生署技正、保健科科長、醫政科科長、醫療防疫隊總隊長,主管衛生設計、全
國保健衛生、全國醫政行政、防疫工作等工作,職涯最長期間則為南京市衛生事
務所所長(1931 年 11 月-1937 年 12 月)與南京市衛生局局長(1945 年 11 月1949 年 2 月),在近十二年的時間裡,主管南京市衛生行政,89同時建立起公共
衛生制度。在他創建的制度中,「防疫」被歸屬於事務所組織架構的第一課,在
為該課執掌所做的說明文字裡,表示「我國以治疫為防疫之誤解,由來已久,如
施捨紗藥、十滴水,以及各地建立霍亂醫院,從事治療等,即認為防疫之事盡
矣,不復思及追根溯源,以施防堵撲滅,此種現象,亦源我國以古以來,未聞有
預防之學也」。從上述可知,王氏認為防疫不僅是公共衛生的首要業務,在其執
行上,更要將「預防」觀念置於前,而該課業務內容——「衛生稽查監督、公共
場所衛生設備之改良及取締、飲食店店舖攤販等有關衛生各業之稽查取締」,90
則將環境衛生的改善置於防疫工作事項,並以督導、檢查為手段。
王氏對於環境衛生的關注,也見於來臺後他以衛生司長的身份在《衛生雜
誌》中發表的多篇文章。91他與當時的臺北市衛生院長桂華岳,將「飲水、下
水、糞便、垃圾」視為首要解決的環境衛生問題——飲水關乎急性腸胃傳染病
(痢疾、霍亂、傷寒);下水作為污水及排泄物匯聚之所,關乎蚊蟲繁衍;糞便
關乎寄生蟲病與消化器傳染病;垃圾則關乎傳染病菌之滋生與傳播,這些環境衛
生問題若處理不當,則影響人民的生命安全,自然也影響到反共復國的國力,他
提出以制度(如垃圾的包運制、分類制)、衛生設施建立(上下水道、抽水廁所
等)、督導檢查做為解決之道,92和顏氏的見解相同,所欲解決的皆是致病性病
菌的控制問題。1962 年,王祖祥出版了《公共衛生與衛生警察》一書,在這本綜
理畢生公衛經驗的著作裡,除了強調公共衛生與民族盛衰的關聯,在「公共衛生
89
〈王祖祥〉
,
「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侍從室」檔案,典藏號 129-200000-2892。
王祖祥,
〈南京市衛生事務所工作概況〉
,
《中華醫學雜誌》20:1(1934 年)
,頁 116-129。
《中華
醫學雜誌》創立於 1915 年,為中華醫學會的會刊,亦是一本醫學綜合性學術期刊,伍連德、王祖
祥、蘭安生、經利彬、金寶善等公共衛生專家皆曾在雜誌發表論文。
91
王祖祥,
〈環境衛生問題〉
,
《衛生雜誌》1:9(1950 年 9 月)
,頁 6-7;王祖祥,
〈臺北市的環境
衛生 癥結怎樣改善〉
(受訪文章)
,
《衛生雜誌》2:2(1950 年 12 月)
,頁 33-43;王祖祥,
〈都市
衛生重要工作〉
,
《衛生雜誌》3:8(1951 年 10 月)
,頁 5-7。
92
臺北市衛生院院長桂華岳在致「臺北市衛生院衛生指導員訓練班」的講述中,同樣將當前的垃
圾、水肥公共設施之不敷,與傳染病、死亡率相連結,
「上有天文之氣候,溫度,光學,氣壓,音
響等,下至水道,房屋,衣服,塵埃等,凡是與人間生活有關的環境之衛生問題,都包括在內,
應該把祂(原文如此)視為一種保衛群體性命之工具」
。參見:桂華岳,
〈公共衛生行政〉
,
《衛生
雜誌》2:10,頁 16-17;桂華岳,
〈公共衛生行政(續二)
〉
,
《衛生雜誌》2:12,頁 8-9;桂華岳,
〈公共衛生行政(續三)
〉
,
《衛生雜誌》3:1,頁 20-21;桂華岳,
〈公共衛生行政(續四)
〉
,
《衛生
雜誌》
,頁 8-9;桂華岳,
〈環境衛生〉
,
《衛生雜誌》11:3,頁 8-9。
31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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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範圍」的定義,更加強調環境衛生的重要性,言明「環境衛生,乃公共衛生的
主要業務之一,舉凡下水道、溝渠之疏濬,水肥及垃圾之處理,公共場所道路居
所等之清潔,以及定期之大掃除等」。93從南京市的公衛工作經驗、《衛生雜
誌》與《公共衛生與衛生警察》著述,可以看到兩項重點,一是王祖祥「國力
(保衛生命)—公共衛生—防疫(預防之學)—環境衛生改良」的公衛邏輯,二
是建立督導檢查的制度(《公共衛生與衛生警察》即為寫給「衛生警察」之參考
書)。於此,戰後公衛體制下的環境衛生制度亦逐步成形。
衛生官員們對於環境衛生的重視,除為了解決當前都市實際面對的問題,也
與當時世界衛生組織的重視有關。1952 年,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秘書長 G. Brock
Chisholm 博士於該年四月七日的世界衛生節上,以「健康環境產生健康人民」為
題發表致詞,強調環境衛生的重要性,表示「全力支持對於地方及全國環境衛生
計劃的創立和發展⋯⋯世衛組織將繼續支持及鼓勵地方的,全國的和國際的努
力,對於協助人民對其環境的自然情況,達成合理的管制」。94而至 1954 年都持
續有世界衛生組織派駐公共衛生工程顧問來臺考察環境衛生的工作記錄。95
二、作為統治手段的「環境衛生」
如前所述,戰後的環境衛生便在衛生官員的建制、世界衛生組織的關注下展
開,然而在中華民國遷臺不久、政治情勢動盪的 1950 年代,環境衛生的意涵也
不僅止於傳染性疾病有關之生物性環境控制為主的環境衛生行政,它也與國家如
何自我標誌、打造國族有關。而 1952 年起推行的「反共抗俄總動員運動」,其
中一環的「推行改善環境衛生運動」便見證了這樣的意義。
1934 年國民黨在中國南昌發起「新生活運動」,這個聚焦於衛生與行為改善
的社會運動,其目的是為了透過一致的「習慣與本能」,來達到國民能為國家所
動員、「隨時能夠為國犧牲」的目的,這是在強鄰威逼的國際環境下,國民黨從
而進行的政治動員。96二十年後,在有著同樣動盪背景的 1950 年代臺灣,「新生
活運動」亦隨之復生,而這次則收攏於 1952 年元旦文告的「總動員運動」之
下。「總動員」一詞並不是新發明,其概念來自國民政府在對日抗戰期間為了
93
王祖祥、鄭澤光編著兼發行,
《公共衛生與衛生警察》
(臺北:臺北縣新店鎮江陵里二十張路四
十六號之三,1962)
。
94
〈齊思洪發表 衛生節獻辭 健康環境產生健康人民〉
,
《聯合報》
,1952 年 4 月 7 日。
95
〈世界衛生組織行政案卷(十四)
〉
,
「行政院衛生署」檔案,典藏號:028-060100-0121;
〈美專
家建議專設機構 處理環境衛生 將提視察報告書送我國參考 魏成廉認我環境衛生不太壞〉
,
《聯合
報》
,1955 年 1 月 14 日。
96
雷祥麟,
〈習慣成四維:新生活運動與肺結核防治中的倫理、家庭與身體〉
,
《近代史研究所集
刊》
(臺北)
(2011 年 12 月)
,頁 133-177。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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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戰時為集中全國之人力、物力、加強國防力量,貫澈抗戰目的」所制定的
「總動員法」。97在宣示運動目的與方法的「反共抗俄總動員運動綱領」中,其
「總綱」便明言了「國家總動員之目的,在於集結並發揮全國的人力、物力,建
設臺灣基地準備反攻大陸,爭取反共抗俄之勝利」,說明了該運動下所有實施的
措施,皆是為了國民總動員,服務反攻大陸的國家目的;在實施方法上,包含了
「推行經濟改造運動、社會改造運動、文化改造運動、政治改造運動,並力謀四
者之密切配合」,四項改造運動則分成四組,各組分設組長(由中央常務委員會
指定專人會同行政院與臺灣省政府各有關機關首長及人民團體之負責人組成
之)、擬定推行計劃。98
其中由谷正綱擔任召集人的社會組,所負責的「社會改造運動」,便是以
「實施新生活、厲行戰時生活、改善勞工生活、培養團體生活」四項為要點,推
行改善環境衛生、遵守公共秩序、推行生活節約、加強人民團體組織、救助貧苦
人民等工作。991930 年代的「新生活運動」不僅在 1947 年後再度推行,100也在
1950 年代結合了對於「環境衛生」議題的關注,化作社會組推行重點項目之一的
「改善環境衛生運動」。101
接續在 1952 年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於四月七日世界衛生節上強調環境衛生
重要性的致詞,一個月後,「總動員運動」下的「推行改善環境衛生運動督導會
議」亦首次召開,這是一個中央官員(中央改造委員會、內政部,建設廳、民政
廳、教育廳、新聞處等)組成督導小組,至各縣市巡查民眾衛生行為、衛生設
施、營業場所、衛生教育的督導考察作業,由衛生司長王祖祥親自擔任督導組
97
〈國家總動員法〉
,
《國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452 號(1942 年 3 月)
,頁 2-6。
〈反共抗俄總動員運動綱領〉
、
〈反共抗俄總動員運動推行辦法〉
,收錄於中央委員會秘書處編,
《四十一四十二年度反共抗俄總動員運動會報紀錄彙編》
(臺北市:中央委員會秘書處,1954)
。
99
張其昀,
《總動員運動概說》
(臺北:中國新聞出版公司,1952)
,頁 25;
「社會改造運動」改善
項目則見中央總動員運動會報社會組編印,
《社會改造運動》
(臺北:中央總動員運動會報社會
組,1954)
。
100
1947 年曾以「新生活運動第十三週年紀念」之名義,由民政處召開籌備會,開展首屆紀念
會、推行「新生活運動週」
,其工作事項包含宣傳(報紙特刊、廣播節目、演講會)
、舉行運動賽
事、市區大掃除及各戶清潔檢查、發動警務青年團糾正交通、檢查各遊藝場秩序、禁煙等。其後
的 1948-1951 年間皆有新生活運動的相關報導,但在 1949 年後已僅存政令宣傳式的文告。參見:
〈新運紀念,民政處召開籌備會,商定擴大舉行事項〉
,
《民報》
,1947 年 2 月 13 日;
〈革除舊習
慣力行新生活,今新生活運動十七週年紀念〉
,
《臺灣民聲日報》
,1951 年 2 月 19 日。
101
新生活運動的六項綱領為「整齊、清潔、簡單、樸素、迅速、確實」
,此六項被視為救國復興
民族之大道的根基。而蔣介石在 1951 年的「四十年度行政工作講評」亦曾提到:
「清潔衛生是一
個公民做人的起碼條件,也是對於考騐地方行政成績顯而易顯的工作。⋯⋯一個民族連整齊清潔
都談不上,一般公民連衛生常識都不知道,那樣民族還有什麼前途,什麼希望呢?今後地方各級
政府務需加強衛生行政,利用各種教育、宣傳、檢查、和競賽的方式,徹底改善環境衛生」
。由此
可見到 1950 年代對於環境衛生與民族興亡的論述,同時也與新生活運動的邏輯一致。
33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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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負責第一期(臺北、基隆)的督導工作,在方法上也符合當時衛生處「環境
衛生科」一貫以「督導檢查」為主的行政方式。所督導考核的項目,則是依照
〈推行改善環境衛生運動實施辦法〉所明訂的推行事項,包含了:「一、清除垃
圾,二、水肥清除,三、溝渠清掃,四、飲食店舖等之衛生管理,五、衛生教
育,六、其他(春秋兩季定期大掃除、新建工程驗收前的衛生檢查、騎樓、各縣
市局衛生大隊等)」。102
改善運動有著兩層意義,第一是從這些項目揭示了當時首要解決的衛生問題
——分別是垃圾、水肥、溝渠、衛生場所管理、衛生教育;第二是在兩個月的督
導期間內,共同安全總署中國分署署長施幹克亦曾協同視察的舉措,103顯示了美
方對於臺灣環境衛生狀況的關懷目光。後者不僅受到國府重視與回應,並透露於
對環境衛生的態度上。
在隔年(1953 年)的第十一次的總動員會報中,總統蔣介石便曾指示:「環
境衛生的改善,是社會改革的基礎,社會改革有成績,政治基礎才能建立起來。
現在臺灣漸為國際人士所重視,要特別注意社會的改革,今後警察要特別注意菜
館、戲院、旅館之清潔,對這些場所的廁所、廚房,要隨時檢查,督促改進」。
104
由此可見,在總動員運動下的環境衛生,不僅是以人民健康為由的環境控制,
更牽連了二戰後國府企圖以「衛生」證明其統治能力的目的。將上述的認識基礎
納入,解釋了何以喪葬基礎建設的管理要提升至國家層級,並交由當時兼任社會
改造大任的「社會組」執行(也連帶影響了「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計劃」
由社會處推動,將於下節詳述),如此,這個在總動員運動第二年正式實施的
「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施辦法」,便不是一次橫空出世的計劃,而可以視為
國家打造運動下的一環。
102
中央委員會秘書處編,
《四十一四十二年度反共抗俄總動員運動會報紀錄彙編》
,頁 31-32;
〈推行環境衛生 督導辦法擬定 全省共分三期實行〉
,
《聯合報》
,1952 年 5 月 22 日。
103
〈本市環境衛生 昨已攷核完畢 須待改善之處尚多〉
,
《聯合報》
,1952 年 5 月 27 日。在該年
的「推行改善環境衛生運動」結束後,仍可見施幹克協同考察環境衛生之紀錄,參見:
「共同安全
總署中國分署署長施幹克(左起第二人)視察臺北市溝渠」
,
《今日世界》30,1953 年,封面裡圖
說。
104
反共抗俄總動員第十一次的總動員會報,
《四十一四十二年度反共抗俄總動員運動會報紀錄彙
編》
,頁 193。在其後 1965 年的第 81 次會報中,更直接將環境衛生與內化他人眼光的「現代國
家」相掛鉤:
「關於環境衛生之改善與交通情況之整頓,尤為當務之急。國際人士來台者對其他方
面尚表滿意,獨於環境污雜,交通混亂,批評最多。余意此等設施之改進。所費無多,而在觀感
上影響最巨,收效最速。⋯⋯如類此任務未能達成,則其他各種成就之價值,仍易被貶損,他人
必不以現代國家視我耶」
。參見:行政院衛生署編,
《總統指示有關環境衛生事項改善彙編》
(臺
北:行政院衛生署,1970)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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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殊途的環境衛生:臺灣省改善飲水公廁公墓火葬場殯儀館指導小組
(一)指導小組的緣起與差別
1952 年 5 月起的「推行改善環境衛生運動」督導工作至該年七月底告一段
落,105在社會組下半年度的工作計劃實施進度表中,改善環境衛生的工作,以在
各縣市舉辦各種示範競賽、繼續實施稽查及取締、繼續實施宣傳及督導、建立
「臺北市市容衛生示範區」等方式持續。106在這裡我們可以先注意到一件事:無
論是前述所提的「推行改善環境衛生運動督導團」至各縣市督導的環境衛生項
目,或是督導工作結束後的改善環境衛生工作,墓地的改善皆在不項目內,這也
暗示了墓地並非環境衛生改善的頭號重點,以此前提來理解後續的「改善公墓火
葬場殯儀館」,更能看見喪葬基礎建設與環境衛生之間的微妙關係。
在該改善運動結束後,當年度 11 月第八次會報,總統蔣介石裁示「公廁制
度,今已開始實施,仍應朝夕檢查督促,以求清潔。至公墓制度及火葬場之設備
等,省政府社會處應即設法改進」後,公廁與喪葬基礎建設(公墓、火葬場、殯
儀館)分別成為了「臺灣省改善飲水公廁公墓火葬場殯儀館指導小組」規劃下的
「改善飲水廁所」與「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項目,107此一存在著管理全臺環
境衛生設施意圖的計畫,並一同在「環境衛生」的包裝下,走向了不同的道路。
公廁與喪葬基礎建設的改善緣起,最早可追朔自總動員運動第四次會報
(1952 年 6 月)的總統裁示:「社會改造工作務注意下列二事:一為每鄰(鎮)
設一公墓;二為每鄰(鎮)設一公廁」。108此兩項基礎建設同樣被歸屬於社會組
的「改善環境衛生」工作項目之下,在組內邀集有關機關研討後,決議公墓之籌
建由社會行政機構(社會處)主辦,公廁之籌建由衛生行政機構(衛生處)主
辦,除了主辦單位的不同,另一個值得觀察的面向,則是協辦與經費補助單位的
105
〈環境衛生督導會報 擬定規則送呈省府 衛生展覽會定期舉行〉
,
《聯合報》
,1952 年 7 月 5
日;
〈督導改善環境衛生 各地成績評定〉
,
《聯合報》
,1952 年 7 月 19 日。
106
此處之「稽查」指的是各縣市「飲食業衛生」的公共食堂、飲食店、露店;
「取締」對象為違
反「改善環境衛生取締辦法」之民眾;
「實施檢查」的方式為訂定設置檢查小組及工作要點,由內
政部、省衛生處、警務處、中改會兩組、省黨部(派員參加)
,並邀請監察委員與各報記者,至各
縣市檢查環境衛生工作之進展;
「臺北市市容衛生示範區」以臺北市為範圍,進行人行道、停車秩
序、行車秩序、攤販與市場、公共設備與汽車之改善、道路樹木及馬路保養、工員、垃圾水肥水
溝、廣告商招與違章建築等項目之整頓。參見:反共抗俄總動員第十一次的總動員會報,
《四十一
四十二年度反共抗俄總動員運動會報紀錄彙編》
,頁 83、124。
107
其組成由省改善環境衛生督導團、臺灣省黨部、中國農村復興委員會鄉村衛生組、省府有關廳
處(民政廳、財政廳、建設廳、警務處、衛生處、社會處、新聞處)
、環境衛生實驗所等派員組織
視導組,並邀請安全分署暨中央總動員會報社會組派員指導。
108
反共抗俄總動員第十一次的總動員會報,
《四十一四十二年度反共抗俄總動員運動會報紀錄彙
編》
,頁 3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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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別。從「臺灣省改善飲水公廁公墓火葬場殯儀館指導小組」的工作簡報中,可
以看到「改善飲水廁所」項下的「籌建公井公廁」、「改善現有飲用水源」、
「籌建公井公廁之調查設計與估價」、「調訓環境衛生員」等工作,皆是由「省
環境衛生督導團」109會商農復會鄉村衛生組,或由美方扶植成立的「臺灣省環境
衛生實驗所」110擬具計劃與實施,其經費除了地方自籌外,亦有來自農復會、安
全分署的補助。而「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項下,其執行則是由社會處會商省
府民政、財政、建設、衛生、農林等有關廳處,經費則由各縣市政府自行編列預
算,省府補助部分經費(或貸款給縣市政府),可說在執行單位與經費上,皆是
由省府自行處理。111
由 1952 年起的「推行改善環境衛生運動」、世界衛生組織以「改善環境衛
生」發表致詞,1954 年蔣介石指示成立的「臺灣省環境衛生指導委員會」與「臺
灣省改善環境衛生督導團」,1955 年美方補助成立「臺灣省環境衛生實驗所」,
一連串的改善措施與相關單位的成立,可知環境衛生確實為 1950 年代省府、美
方、世界組織皆關心的重點,那麼,何以在這樣的施政方向中,唯有喪葬設施的
改善,是由社政單位主責,且未獲得美方的補助?檢視「臺灣省環境衛生實驗
所」的業務範圍後便可見端倪。此一隸屬於衛生處的單位,專責調查、改善本省
環境衛生,其工作項目包含:營業衛生之調查研究、興建公井公廁、選擇一兩處
環境衛生較為落後之村莊為示範區,進行飲用水、排水溝、廁所、豬舍、房屋衛
生、垃圾處理等項目之改善等,其方法則是以調查研究、新建基礎建設、實驗室
實驗(如:水肥取樣分析及腐熟效力施驗)、培訓衛生人員為主。112由上述可
知,美方與國際組織所關切的,是有著急迫改善需求、危及人民健康的環境衛生
項目,尤其是飲水、水肥、垃圾的處理,其方法則不僅是督導與考核。在具有回
顧與藍圖擘劃性質的《臺灣省衛生建設十年計劃(草案):民國五十四年七月至
109
1954 年奉總統蔣介石指示「在省方面,應 1.成立一環境衛生指導機構,負責指導推進臺灣省
環境衛生工作。2.有關環境衛生之督導考核,須設專門機構」
。後成立之機構,為環境衛生工作的
決策單位。參見:陳寄禪,
《追溯五十年來促進我衛生設施之關鍵事蹟》
(臺北:正中,1981)
,頁
100-125。
110
1953 年美援總署派遣專家來臺考察後所成立,由於駐華分署認為「臺灣省之環境衛生鮮有成
就,在公共衛生計劃內,實為最弱之一環」
,建議省府成立如「環境衛生科」的專門機構,
「環境
衛生實驗所」便是在此背景下於 1955 年 12 月成立。楊翠華,
〈美援對台灣的衛生計劃與醫療體制
之形塑〉
,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
(臺北)62(2008 年 12 月)
,頁 91-139;國史館臺灣
文獻館,
《重修臺灣省通志 卷七 政治志衛生篇》
(臺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
。
111
〈臺灣省各縣市普建公廁公墓(一)
〉
,
「行政院衛生署」檔案,典藏號:028-050000-0103,
1955 年。
112
臺灣省環境衛生實驗所編,
《環境衛生實驗工作報告 民國四十六年度》
(臺北:臺灣環境衛生
實驗所出版,1957)
;臺灣省環境衛生實驗所,
〈序〉
,
《臺灣省環境衛生二十年》
(臺北:臺灣環境
衛生實驗所出版,1975)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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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年六月》報告書中,便曾分析:「環境衛生之不良,尤其是安全給水以及
廁所設備之不足,糞便和垃圾處理之不善,引起許多疾病,尤其是寄生蟲疾病和
胃腸傳染病,而後者乃是本省最主要死因之一。⋯⋯環境衛生不良,成為促進食
品出口和觀光事業的阻礙」。113相較於此,喪葬基礎建設的環境整理,在相關的
調查報告書中,並未被列為影響疾病的成因之一,對於生命財產安全關聯影響不
大。
(二)改善喪葬設施的實際內涵
因此,再回過頭來看「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這個被賦予「環境衛生」
之名、由社會處執行的計劃,從其成員組成、政策推行理由與修辭、執行工作項
目等,揭露的其實是藉衛生打造國家與國族的意義。1953 年 5 月的第十二次總動
員會報,由社會處擬定、經總動員社會組討論後所制定的「臺灣省公墓、火葬
場、殯儀館整理計劃要點草案」亦加入了社會組「改善環境衛生」的工作項目
中。在該次會報中,社會組報告:「提經本組第二十二次討論,決議由蔣次長渭
川、謝處長徵孚、王司長祖祥、項副廳長昌權、吳市長三連、龐總幹事舜勤等六
人成立小組,統籌規劃,擬定具體實施辦法」。該草案在修正通過後實施,並經
蔣介石裁示由內政部社會司、省社會處負責執行,並將執行情形按月具報。114
此項由內政部次長、社會處長、衛生司司長、民政廳副廳長、臺北市長、國
民黨中央黨部第四組總幹事合力打造的喪葬整理計劃要點草案(後更名為「改善
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施辦法」),社會處則以「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
館計劃」之名執行,其執行計劃裡包含了基礎建設的示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
興建與推廣使用(將於第三章詳述)。在「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施辦法」的
「目標」大項,即明言「為維護公共衛生,實施生活節約,養成良善風氣,以達
成社會改造運動之要求,特定本辦法」。115無論是「公共衛生」或「生活節
約」,都符合了「反共抗俄總動員」的社會改造運動目標。但符合國策的修辭未
必符合民情,尤其是攸關身後大事的改善計劃,政策的必要性該如何傳達給一般
民眾?當時報章雜誌是這麼寫的:116
113
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擬定,
《臺灣省衛生建設十年計劃(草案)
:民國五十四年七月至六十四年六
月》
(臺北:臺灣省政府衛生處,1964)
,頁 7。
114
反共抗俄總動員第十一次的總動員會報,
《四十一四十二年度反共抗俄總動員運動會報紀錄彙
編》
,頁 242、244。
115
反共抗俄總動員第十一次的總動員會報,
《四十一四十二年度反共抗俄總動員運動會報紀錄彙
編》
,頁 266。
116
〈公墓火葬場 決改善增加〉
,
《聯合報》
,1952 年 12 月 30 日;
〈整理公墓及火葬場 省府設組
研究〉
,
《中央日報》
,1952 年 12 月 30 日;
〈墓地火葬場改善管理〉
,
《臺灣民聲日報》
。1953 年 2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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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省人口增加,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不合衛生要求,且管理不善,
亟需改進」。
「隨人口增加所需要之公墓及火葬場應加以擴充與改善」。
「據衛生處方面調查,全省墓地及火葬場佔有耕地面積為一萬八千多甲,在
增加耕地上,也為必要改善之理由」。
從上述報導來看,「衛生改善」、「人口增加」、「耕地需求」會是民間所
接收到的改善理由,然而若詳加檢視省府的實際作為,會發現這些亦不過是借來
推動政策的名目。
首先是「衛生改善」,在以傳染性疾病有關之生物性環境控制為主的環境衛
生行政邏輯上,如前所述,墓地的衛生情況與當時嚴重的飲水、污水、水肥、垃
圾等問題關聯性不大,也非前一年度大力推行的「推行改善環境衛生運動」中的
督導項目。
其次是「人口增加」與「增加耕地」,兩項需要與其被視作改善理由,更不
如說,此即當時社會本身所面臨的嚴重議題,指向了戰後初期的土地利用問題,
反應了當時土地資源之於國家的重要性。
就墓地面積來看,1953 年的調查結果指出,當時全省各縣市公墓總數 3,283
處,總面積 8,727.9885 甲(相當於 8,465.4506 公頃),各鄉鎮的公墓數量在一座
至三十座之間。117若把公墓面積放到全省的土地利用情形來看,根據當時年代最
相近的土地使用統計數據——1946 年度的《臺灣省統計要覽》的「全省公有土地
清查面積」中,臺灣的墳墓地佔地 7,687.68795 公頃,在 24 個類別中,「墳墓
地」僅次於山林、原野地、旱田、水田、雜種地、用惡水路、建物敷地,排行第
八。118相較於自然地形、生活用地(耕地、建物敷地),僅作為埋葬用途、並無
月 26 日。
117
此為《臺灣社政十年》所記載的資料,該書整理了自 1947 年 6 月 1 日社會處成立後十年的業
務。參見:臺灣省政府社會處編印,
《臺灣社政十年》
(臺北:臺灣省政府社會處,1957)
,頁
142-146。另有數字統計公立公墓為 3,277 處,總面積 9,365 甲,參見:臺灣省政府社會處編印,
《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
(臺北:臺灣省政府社會處,1960)
。
118
由於同一年度(1953)的《臺灣省統計要覽》並未有針對各類型土地使用狀況(山林、原野
地、旱田、水田等分類)的統計,此類統計僅出現於 1946 年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印之
「民國三十五年全年情形特輯」,推測是出於初接收時期的需求而特別進行的全盤統計。而在臺
灣省政府成立後,相關的土地統計,以土地使用面積的有賦/無賦/免賦、公私有耕地、荒地調
查等項目為主。為了瞭解墓地與其他種土地使用類型的利用狀況,此處使用 1946 年臺灣省行政長
官公署統計室編印之「民國三十五年全年情形特輯」的統計結果。參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
計室編,
《臺灣省統計要覽 民國三十五年全年情形特輯》
(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
1947)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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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效益,卻佔地如此廣大的墓地,理所當然地對應到了當時的社會議題,成為
該被重整的對象。
而當時亟需解決的社會問題是什麼?首先是發生在都市區域人口的增加。
1949 年後大量的政治移民,以及節節上升的出生率,使得臺灣的人口在 1946 至
1952 年的短短六年間便成長了 240 萬,119並且多集中於都市內,五個省轄市(臺
北、基隆、臺中、臺南、高雄)在 1950 至 1960 年間增加了 67.3%的人口。120遽
增的人口,不只成為眼見的違章建築,121也逐步向過往都市邊陲(墓地)靠攏,
122
其影響力甚至使得立法院在 1954 年底通過《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修正案,
允許耕地移轉為「建築用者」,以應付住宅用地的需求。123而對於改善計劃中墓
地與火葬政策最有力的影響,便來自於那份不可見的、對於人口成長所需埋葬空
間的預期,亦即報紙所指出的「隨人口增加所需要之公墓及火葬場應加以擴充與
改善」,124影響了其後示範公墓與火葬場的興建。
人口增加也帶來了相應的糧食需求,這代表需要更多的耕地來供應作物。儘
管 1951 年美援進入臺灣,進口麵粉(1954 年起改以直接輸入小麥)舒緩了部分
的糧食需要,但同時臺灣也有著輸出稻米賺取外匯、「以農業培養工業」的需
要,此皆使「耕地增加」之需迫切。1251952 年〈臺中縣黨部轉報小組社調報告公
119
李棟明,
〈光復後臺灣人口增加之探討〉
,
《臺北文獻》臺北直字第 9-10 期(1969 年 12 月)
,
頁 215-249;臺灣省政府主計處,
《臺灣省統計要覽(民國 43-44 年)
》
(臺北:臺灣省政府主計
處,1956)
。
120
陳紹馨,
《臺灣的人口變遷與社會變遷》
(臺北:聯經,1979)
,頁 543。
121
前臺北市長黃朝琴(任期:1945 年 11 月 01 日至 1946 年 3 月 1 日)在回憶錄中指出「空地
上、廢墟中,到處都是簡陋的房屋,尤其大街轉角的兩側,都搭起了簡單店面做小本經營,這種
基於棲身與謀生的需求,便是都市中違章建築的由來」
。參見:黃朝琴,
《我的回憶》
(臺北:龍
文,1989)
,頁 145。人口向都市集中的情形,也使原本家戶每人能使用的空間變小外,以臺北市
為例,1946 年臺北市平均每一戶的空間 13 平方公尺,一間房子居住 8 人,1955 年卻演進為平均
每一戶的空間 6 平方公尺,一間房子居住 18 人。參見:陳紹馨,
《臺灣的人口變遷與社會變遷》
,
頁 219-220。
122
1957 年臺南市欲在南寧街的殯儀館(即日治時期葬儀堂)新建相關設施時,須先拆除周邊的
相關違建,而據報導,這些違章的毛竹克難建築 12 棟,共居住 13 戶 90 餘人(平均一間毛竹平房
內便有 7.5 人)
,皆是 1949 年左右建造。參見:
〈南市南寧街違建 昨拆除被阻未果〉
,
《中華日報
南部版》
,1957 年 1 月 10 日。
123
瞿宛文,
〈台灣戰後農村土地改革的前因後果〉
,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
(臺北)98(2015 年 3
月)
,頁 11-67。
124
而在社會處總結本次改善成果的報告書《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中,亦維持著這
樣的論述:
「本省人口以一千萬計,死亡率若為千分之六,每年的自然死亡人數,就有六萬人,假
定這六萬人都用土葬,每人平均最少需要土地四平方公尺(註:此以棺木面積 3.75 公尺推算)
,
⋯⋯每年就需消耗埋葬土地二十四萬平方公尺,合於本省之所謂甲,就等於二十四甲,⋯⋯而且本
省人口生殖率很大,有生必有死,這就是說每年需要埋葬的土地,祇有年年的增加,不祇限於每
年二十四甲,如此的遞增消耗廣大土地的負擔」
。參見:臺灣省政府社會處編印,
《臺灣省改善公
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
,頁 69。
125
1951-1955 年正值臺灣省政府實施第二次「五年增產計劃」
,希冀達到 1,800,000 公噸的生產目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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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失於管理電請參辦由〉便提到:「近年來公共墓地失於管理,其面積及埋葬範
圍若不加以限制,非但浪費土地影響生產,且易起爭端」。1261953 年《中央日
報》的〈竹縣屏東研討 加強墓地管理〉報導亦有雷同的敘述:「屏縣公墓多達
346 處,佔地 1225 甲,而其中多為水田,似此情形實屬浪費,希有關方面盡量鼓
勵火葬,以有用之地供種植農作物以增加生產,至於公墓之管理,政府亦甚為重
視,今後將予加強管理,以求美化環境」。127公墓過往失於管理、人民任意埋葬
的使用舊慣,使得「影響耕地」之議四起。
從上述檔案與報導,可以看到社會痛點的「人口增加」、「耕地需求」,導
向了「墓地不足」、「公墓致耕地不足」的潛在隱憂,成為改善計劃的理由。然
而這些論述是否為真?1953 年 9 月由社會處、衛生處、警務處合力完成了全省公
墓、火葬場、殯儀館的數量與面積調查,此次的調查尚未在相關史料中看到確切
的使用紀錄,如:公墓的使用人數與墓塋面積的紀錄、已使用的墓塋面積佔公墓
實際範圍的比例,128但針對當時的墓地使用狀況,在調查完畢的隔年(1954
年),由中央總動員運動會報社會組編印的《社會改造運動》,留下了如此描
述:「據調查臺灣省每一縣市局鄉鎮(市)均有公共墓地一座以上,除臺中市公
共墓地不敷應用外,其餘各縣市公共墓地,均尚敷用」。129但不過三年後,
1957 年臺灣省政府社會處為紀念該處成立十週年而出版的《臺灣社政十年》一書
中,針對墓地的描述卻是:「以致全省各縣市,公墓之數量雖多,但多屬年代久
遠,使用已達飽和狀態,密埋叢痊,縱橫交錯,而且缺乏管理,荒蕪不堪」。130
兩相比對之下可以看到相悖的論述,透露了官方說法無論是「墓地飽和」或「墓
地不足」,都非鐵板一塊的事實,尤其是在缺乏實際使用狀況的調查紀錄下,無
法針對未來人口所需墓地面積進行推算;同時「人口增加=墓地增加」的推導,
也忽略了臺灣人素有撿金(撿骨)、家族合葬的傳統,墓地的使用並非完全只有
標。華松年,
《臺灣糧政史》
(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4)
,頁 329、353。
126
「據台中縣黨部轉報小組社調報告公墓失於管理電請參辦由」
,
〈三七五租約案〉
,
「臺灣省政府
地政處」檔案,典藏號:009-01273-073。
127
〈墓地火葬場改善管理〉
,
《臺灣民聲日報》
,1953 年 2 月 26 日;
〈竹縣屏東研討 加強墓地管
理〉
,
《中央日報》
,1953 年 9 月 10 日。
128
由於本省公私立公墓、火葬場、殯儀館、納骨堂自 1975 年度始由社會處第三科辦理,而公私
立公墓的使用狀況(已用與未用面積)
,要到 1977 年 6 月出版的第 31 期《臺灣省社會事業統計》
始有統計。參見:臺灣省政府社會處,
《臺灣省社會事業統計》第 31 期(南投:中興新村,
1977)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
《臺灣省社會統計四十年》第 42 期(南投:中興新村,1987)
。
129
中央總動員運動會報社會組編印,
《社會改造運動》
,頁 111。
130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編印,
《臺灣社政十年》
,頁 141。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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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而應是可以循環使用的狀態。131從這兩點來看,改善理由更像是用來推行
政策的說詞。
藉由上述整理,我們可以看到美方關注環境衛生與國民政府在「總動員運
動」下由社會處推行的環境衛生改善,兩者在目的上的有別,也回應前述提問
「具社會處色彩」的環境衛生樣貌,與其呈現的意義。
四、小結
歷經二次大戰破壞、大量移民來臺,紊亂的環境衛生狀況影響著人民的生命
財產安全,各種傳染病叢生與相伴的死亡率,是國民政府在完成醫療、檢疫、公
醫等設施接收與制度建立後,首要解決的問題。面對環境衛生狀況的嚴峻,主導
政策的衛生官員:衛生司長王祖祥與衛生處長顏春輝,皆是將施政重點放在以督
導、檢查為核心的傳染病生物環境控制;另一方面,為了證明自身的統治能力、
呼應世界衛生組織強力支持環境衛生的推動,1951-1952 年度起推動的「反共抗
俄總動員」運動,亦將環境衛生放在「社會組」的重點工作項目中,從第一年度
施行「推行改善環境衛生運動」,到第二年度起組織「臺灣省改善飲水公廁公墓
火葬場殯儀館指導小組」,進行公井、公廁、公墓的全國性改善,從三者的主
辦、協辦單位與經費來源,可以看到關懷面向的差別,由衛生處主辦、影響著傳
染病致病率與致死率的公井公廁,其工作項目:給水設備、國校廁所、掘井、環
境衛生人員訓練等計劃,有著來自美方(安全分署、農復會)的經費補助,其執
行有著美方補助「環境衛生實驗所」的加入;而由社會處主辦的公墓火葬場殯儀
館改善工作,則僅有省府各單位、縣市政府的協力,其經費則以地方自籌為主、
省府補助為輔,未有來自美方的補助,箇中原因為喪葬設施的改善,其重點相較
於減少人民健康的危害,更多的是在於對景觀的控制、土地利用的關注。
回到社會處「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計劃」的誕生脈絡——「反共抗俄
總動員」來看,政策推行的意圖變更加清晰。這個延續著對日抗戰的總動員運
動,與 1930 年代的「新生活運動」,皆是在國家面臨著外患,為了維繫對內的
統治權,進行人物力資源的動員和管控,對象亦包含了人民的身體。而在系列的
墓葬改善計劃中,比對推行改善計劃的修辭(「環境衛生」抑或是「墓地不
131
撿骨後的墓壙是可以使用的,一位長年替人找墓地的道士便表示:
「後來各村里的公墓都不許
讓人葬,說是葬滿,但你要葬還是勉強可以葬,因為很多人都是撿骨,撿骨之後再把它(地方)
整理一下也可以葬」
。來自:口述訪談道長鍾先生,2023 年 3 月 16 日;關於墓厝的習俗,客家及
中北部的閩南人有固定在葬後五至十年起掘洗骨之俗,尤其北部較盛行家族墓厝的形式,撿骨後
的金斗甕會合放在家族墓厝。來自:口述訪談撿骨師陳先生,2019 年 2 月 5 日。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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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耕地不足」)與實際社會情形,到計劃的工作內容,皆可看到國民政府
藉由環境衛生的趨勢、內化美方與西方世界的眼光,從喪葬基礎建設進行身體控
制(屍體的處理、儀式的舉行方式等)的影子。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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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社會處「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計劃」(1955-1960)
住宅和公墓是現代都市都必須有的建設,⋯⋯,對於臺中市進入現代化的都
市建設,我感到非常愉快。
——臺灣省主席周至柔出席臺中市示範公墓啟用典禮致詞132
詳觀此地,在西屯區山頂,東海大學之北片,其地形四方,龍脈自西北方乾
亥龍而來,轉庚酉辛入首,其氣甚清,主貴。
——「玉匣記」地理專家賴聯炳先生勘察臺中市示範公墓選址133
1959 年,全臺第一座公園化公墓在臺中啟用,名為「臺中市示範公墓」。
「示範」一詞揭示了它之於改善計劃的意義——象徵了某種理想形象,並且向傳
統公墓起著帶頭的意味,從周至柔的致詞中更可以讀到,公墓和住宅一樣,是標
誌自身為「現代化都市」身份的基礎建設。
圖 3:臺中市示範公墓。
資料來源:〈中區合作社的現貌〉,《臺灣民聲日報》,1968 年 6 月 23 日。
過去的研究告訴我們,權力的銘刻絕不止於文化形式所傳達的視覺層面,本
章接著要說明的,便是死者空間的打造作為實踐國家規訓之所的過程,然而這條
邁向「文明與進步」之路,並非只有由上而下單向性的政策實施,宗教、舊慣不
僅被借用來進行說服,也是人民用以適應新的基礎建設的方式。以下將先從法
132
〈合作新村落成互助新村昨日破土,示範公墓昨起正式啟用〉
,
《臺灣民聲日報》
,1959 年 11
月 26 日。
133
臺中市中區合作社興建示範公墓破土典禮特刊〉
,
《臺灣民聲日報》
,1956 年 10 月 20 日。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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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使用條例、使用舊慣等面向,說明戰後墓地的使用情形為何,以及是在什麼
樣的社會環境下生成的。接著探究喪葬基礎建設的改善內容,是如何進行,反映
了何種衛生、景觀意識;其帶來的成果又形塑了何種死亡體驗,人民如何與之互
動?
一、戰後初期墓地的使用情形
在戰後「全省公有土地清查面積」中,墓地擁有排行第八的使用面積,然而
偌大的公墓地管理規範卻是鬆散的。先從法律來看,在 1950 年代,和公墓相關
的管理條例,包含了沿用 1936 年國民政府於南京制定的〈公墓暫行條例〉,以
及 1947 年來臺後才制定的〈臺灣省墓地及火葬場管理規則〉,前者包含了公墓
設置位置規範、公墓管理(環境維持、設置簿冊、遷葬、舊墓處置等)、墓塋管
理(面積限制、規費),後者除了公墓設置位置規範外,更多了聲請埋火葬之流
程、傳染病相關規範。兩者皆僅制定方向,並將實施細則交由地方官署自訂,在
罰則方面,〈公墓暫行條例〉有針對「不在公墓內營葬」之行為制定罰則,其餘
相關的規範皆無對應罰則,〈臺灣省墓地及火葬場管理規則〉第 22 條則寫道
「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或依本規則所發之命令時,該管地方官署,除勒令補辦應辦
手續或改葬外,並視情節嚴重處理一千元以下之罰鍰」。
中央的管理制度由〈公墓暫行條例〉與〈臺灣省墓地及火葬場管理規則〉兩
管理規則所拼裝,地方政府也依此方向各自生出一套實施細則,134但若比較管理
單位、面積限制、罰則等項目,則可以看到實施細節不一的情形。
表 2:各地方政府的墓地及火葬場實施細則。
臺中縣
彰化市
臺南市
公佈時間
1948 年 12 月 16 日
1949 年 7 月 18 日
1948 年 11 月 10 日。
墓地管理單位
該鄉鎮長
無註明
警察局清道隊
墓塋面積限制
4 坪(約 13 平方公
不得超過 60 平方公尺
不得超過 50 平方公尺
尺),但經該鄉鎮長核
可者最多可至 8 坪(約
26 平方公尺)
134
在 1948 年由臺南市政府發文致臺南市參議會的公文即提到:
「
(臺南市政府代電)事由:為擬
送本市墓地及火葬場使用補充規則以分請予審議見復由。臺南市參議會公鑒:案據本市警察局卅
七年十一月十日簽以關於公墓暫行條例(行政院廾五年十月卅日公布)及臺灣省墓地火葬場管理
規則(前長官公署夏字第二十九三十期頒令)等均係適用於普通性質尚無詳細規定使用條例致管
。參見〈臺灣省臺南市參議會第一屆第二
理困難特擬具本市墓地及火葬場使用補充規則呈核⋯⋯」
十次臨時大會記錄暨附件〉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無頁碼,典藏號:008a-01-20-04030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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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使用費
4 坪 3500 元
15 平方公尺內免費,
20 平方公尺內,每一
20 平方公尺內,每公
平方公尺 300 元
尺 1 元,60 平方公尺
內,每公尺 2 元
(新臺幣,本市住民的
狀況)
墓地使用增額
每超過一坪收 3000 元
無註明
費
20 平方公尺以上,超
過部分每一平方公尺
500 元
火葬場使用費
罰則
無註明(實施細則內無
註明(實施細則內無火
500 元(應用薪炭由聲
火葬場的相關規範)
葬場的相關規範)
請人自備)
違反前條規定者,得適
無註明
無註明
用刑法第 248、249 條
勒令停止耕作,及對損
害部分修復外,並視其
情節輕重處以五千元以
下之罰鍼。
違反本規則第 1-7 條、
第 10-11 條之規定⋯⋯
(略)視情節輕重處以
1000 元以上之罰鍼。
參考資料:〈加强墓地管理,臺中縣訂定實施細則〉、〈彰化市府訂定墓地使用辦法〉、「臺南
市政府代電:為擬送本市墓地及火葬場使用補充規則以分請予審議見復由」。135
在使用狀況方面,由於未公開各地殯葬管理單位記錄各公墓內埋葬面積與數
量的統計資料,136但從公墓管理規範與報紙報導,137仍可反映出在拼裝的管理制
135
〈加强墓地管理,臺中縣訂定實施細則〉
,
《臺灣民聲日報》
,1948 年 12 月 16 日;
〈彰化市府訂
定墓地使用辦法〉
,
《臺灣民聲日報》
,1949 年 7 月 18 日;
〈臺灣省臺南市參議會第一屆第二十次
臨時大會記錄暨附件〉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a-01-20-040300-0028,無頁
碼。
136
根據 1947 年頒布的〈臺灣省墓地及火葬場管理規則〉
,內有「應備製墓地圖及墓籍簿或火葬登
記簿」之規定,地方公墓管理單位應製備相關登記簿,並交由縣市政府備查,惟在現階段的機關
檔案調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南市政府民政局、臺南市殯葬管理所等)中,未有相關史料出
土。
137
查閱在 1955 年省府頒布「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施步驟」前,
「省轄市議會議事錄〉
僅有三筆針對公墓的紀錄,其中一則由陳金苞議員提案之〈請政府劃定旗津區公共墓地界限以免
墓塚分散而礙地方建設〉表示「墳塚分散,非但妨礙附近住民之衛生,且影響地方之建設⋯⋯。
請政府派員前往現勘,劃定界線豎牌示為界」
。說明了當時墓地的景況。另外兩則是關於〈第六十
兵工廠五四經後工程撥用前鎮公有墓地〉
、議員質詢「覆鼎金基地,衛生院應加強管理,嚴禁使用
面積,以免後人死無葬身之地」
。顯示墓葬問題在地方議會的討論度不高,而「臺灣省臨時省議
會」則無相關紀錄,故此處以舊報紙為主要援引史料。
45
doi:10.6342/NTU202302583
度之下,墓地內的使用狀況。查閱《臺灣民聲日報》、《民報》、《中央日
報》、《臺灣新生報》、《臺灣新聞報》、《聯合報》等舊報紙,會發現若墓地
登上報紙版面,多半是因為盜墓(盜取陪葬品、盜取墓石、盜取棺木)、墓地被
佔(蓋房)、墓地被挪作他用(屠宰場)、公墓被私自出售等各種事件,138甚至
在二二八事件時,成為避禍者藏匿之處,139透露了墓地無人管理的狀態。而在地
方議會的議事錄中,自 1955 年起,臺南市也陸續出現了議員反應整理公共墓地
時,應加以限制墓塋面積,以免富人與「山鬼」佔用土地的情形發生。140這個管
理鬆散的狀況,在 1957 年的〈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設施問答(五)〉
中,有來自官方明確的自承。在這篇問答形式的連載中,當問者提到「現在本省
公墓之管理,有什麼缺點呢?」答者的回覆更加直接:「歸納地說,第一,沒有
切實的管理人員,縱有些公墓委託私人寺廟或村里鄰長代管,亦都有名無實。第
二,沒有管理經費,第三,沒有管理的方法和程序」。141
綜合上述,可以得知戰後初期,佔了國土大片面積的公墓,由於缺乏具約束
力的法令與管理規則,使得墓地的埋葬任由民眾處理,而有了經年累月的重重疊
葬、墓塋面積過大、製作假墓佔地等行為,甚至挪作他用(蓋屋、蓋屠宰場、私
自出售公墓地)的情形發生,此皆種下了執政者口中「因人口成長預期」造成
「墓地須設法改善」的遠因。
二、改善計劃的內容與成果
喪葬基礎建設的改善,在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的第七年展開。在 1953 年完
成全臺喪葬設施的數量與面積調查後,接下來幾年,省政府訂頒了三次的改善計
劃,第一次為 1955 年 6 月的「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施步驟」,第二
次為 1956 年的「臺灣省改善飲水廁所及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施計劃」,第三次
為 1958 年的「臺灣省各縣市公墓火葬場殯儀館第三期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為
第一、二、三期)。理論上,各期執行內容應是循序漸進,但因為第一期設定的
138
〈新竹雞卵面公共墓地,死人遭劫棺之殃〉
,
《民報》
,1947 年 1 月 04 日;
〈嘉義獅頭崎等墳
墓,被山鬼毀壞又刼棺〉
,
《臺灣民聲日報》
,1948 年 1 月 12 日;
〈盜墓劫棺兩大集團 竹南警局連
續破獲〉
,
《聯合報》
,1954 年 6 月 12 日;
〈墳墓被佔蓋房〉
,
《臺灣民聲日報》
,1954 年 7 月 17
日;
〈墓地作屠場,宰耕牛被捕〉
,
《臺灣民聲日報》
,1954 年 10 月 19 日;
〈要錢真夠狠 蝕骨又銷
魂 管理人員私賣公墓 財迷作崇鬼神不安〉
,
《聯合報》
,1958 年 9 年 14 日。
139
張炎憲等,
《基隆雨港二二八》
(臺北: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2011)
。
140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三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3-03-060800-0207,頁 72;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四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
錄」檔案,典藏號:008c-03-04-060800-0225,頁 66;
〈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議事
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4-01-060100-0233,頁 85 等。
141
〈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設施問答(五)
〉
,
《臺灣民聲日報》
,1957 年 6 月 4 日。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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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過高而未完成,因此接下來兩期的計劃目標並無偏離第一期太多,僅是針對
第一期方向做執行方式的調整,並在第三期增加「示範公墓」興建一項。在計劃
經費與執行人員上,公墓相關業務,經費來源由縣財政主計等籌措;火葬場與殯
儀館,則是由社會處督飭協助各縣市政府社會課(股)執行,火葬場的設備更新
由地方自籌,殯儀館的建設則由省政府指定合作社代辦,並補助 32 萬元。
這個戰後第一次以全省為對象,進行的喪葬設施改善計劃,目的是為了解決
公墓「雖甚普遍,但密埋叢葬,荒塚縱橫」,火葬場「建立為數雖多,但缺乏妥
善管理,形同破窯,房舍破損,煙囪梗塞,臭味四溢」,殯儀館「私立殯儀館獨
占居奇,殯葬業者鼓勵喪家盡量浪費,力倡迷信,妨礙新禮施行」的情形,142因
此在改善的內容上,也分為公墓、火葬場、殯儀館三大項,以下以《臺灣省改善
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國家檔案管理局所藏〈總統指示社會行政工作辦理情
形〉與相關史料為基礎,將改善內容分項敘述如下:143
(一)公墓:包裝於衛生的景觀再造
檢視今日臺灣各地所存在的公墓包含兩種類型,第一種是人為逐漸形成的墓
地,此類公墓大多順著山勢、方向不一、面積不一,營葬歷史可追溯至戰前;另
一種則是各縣市經規劃的公墓,多被稱為「示範公墓」或「公園化公墓」,有著
筆直的墓道、固定尺寸的墓碑與墓穴,整體景觀整齊劃一,大多成立於戰後。何
以兩種不同類型的公墓會同時並存,這與改善計劃有關。
在 1955 年的改善計劃之初,社會處一度欲以整齊劃一的公墓形式,來取代
遍佈各地的「亂葬崗子」。理想的公墓形式,在社會處看來須符合兩大原則,第
一是「保持公共衛生」,包含對外的——公墓的設置與居所保持相當距離、埋葬
深度不影響人民健康;對內的——公墓內的環境與設備,清清潔潔,沒有野草雜
樹,沒有糞便垃圾,沒有牲畜亂竄;第二是「節約土地」,整齊劃一,墓向一
致,不佔用太大面積,墓塋不過高。透過這些要求,讓公墓建設符合「整齊優
美」四字。
142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編印,
《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
,頁 7。
三期的計劃內容,參考自:臺灣省社會處編印之《臺灣社政十年》
、
《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
儀館實況》兩書,及〈總統指示社會行政工作辦理情形〉
,
「總統府」檔案,檔號:
A200000000A=0045=30401=0008=001。第二期的改善內容與第一期相同,只是將前期工作再細分
為四期,共兩年的時間辦理(自 1956 年 4 年 1 日至 1957 年 12 月 30 日止)
,以「確定數量分期完
成」的方式進行,如植樹、墓道、標誌在第二、三、四期各完成三分之一。第三期延續前兩期的
目標,但增設「增建新公墓」項目,希冀利用新建公墓的規律整齊,與舊公墓的雜亂現象做對
比,以激起工作人員的工作意識與更新人民觀感。
47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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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揭櫫的衛生原則,除了是可想而見的,將屍體與活人的生活領域分開
外,更重要的是將衛生與景觀掛鉤,使得景觀成為「衛生」的一環,接下來將敘
述的公墓規劃藍圖、舊墓改善計劃內容、新建示範公墓的設計等,也都反映了這
樣的思維。
再回到社會處的改善計劃。前述所提的兩大原則,被化為一份具備三十點特
徵144的「臺灣省 XX 公墓佈置圖樣」(圖 4、圖 5),針對墓園(平面圖、附屬
設施、景觀)、墓基(數量、面積、間距)、墓塚(尺寸、材質)皆有預設。在
這份可容納 2700 個墳塚以上的大型墓園設計圖中,不僅以方格狀的排列法,達
到土地的最大利用,亦包含了對於景觀的重視,如:四周植有圍牆樹、墳塚周圍
植有果樹、廣場、水池,同時也顧及現代所需的生活機能,設有停車場、花園、
涼亭、水泥石凳等。
圖 4:示範公墓平面圖。
144
包含:(1)大門(2)後門(3)側門 (4)縱幹道(5)橫幹道(6)縱輔道(7)前橫輔道(8)後橫輔道(9)縱支道
(10)橫支道(11)前環墓道(12)後環墓道(13)側環墓道(14)停車場(15)廣場(16)紀念碑(17)涼亭(18)花圃
(19)祭堂(20)管理員宿舍(21)辦公及接待處所(22)拜壇(23)排水設備(24)水井或水池(25)圍牆樹(26)菓
樹(27)整齊的墓基(28)高地應有階梯和護坡(29)其他樹木(30)石櫈石椅等。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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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示範公墓的墓基、墓塚設計圖。
資料來源:臺灣省社會處編印,《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頁 17-18。
這份有著嚴謹規劃的設計圖,就技術而言並非問題,然而困難在於該如何將
墳塚滿山的舊墓區,取代為設計圖的理想。社會處曾構思三種方法,一種是將公
墓地翻新,現有的墳墓一律加以掘發,建立為公塚,使用騰出來的土地設立新
墓;第二種是在現有墓區實行設計藍圖,若有阻礙建設的墳墓,則一律遷葬,使
公墓盡量符合設計藍圖;第三種則是僅清出公墓內的無主墳塚,將空出的土地重
新規劃讓民眾埋葬。然而三種苦心思考出的做法,都非動移墳墓不可,容易引起
墓主與社會輿論的非議,行政院亦不允許。也因此最終社會處只得從這份未竟的
計劃圖中,擷取出符合「公共衛生」和「節約土地」兩大原則,在不遷葬墳墓的
前提下,進行現有公墓的舊墓改善。
舊墓改善內容大致可分為公墓範圍確認(清丈、地目變更)、環境整理(豎
立標誌、建立墓道、種植花木、興建休息亭)、興建基礎建設(骨灰塔)三大
項,工作項目如下:
1.
調查面積與分佈情形、標明墓地界線與名稱,並冠以「第一」、「第二」
等番號。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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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縣市局每一鄉鎮,至少應有公共墓地一處指定為傳染病死亡墓地,並
加註明。
3.
各縣市局每一鄉鎮普設公墓後,應開闢墓道、建立墓地標誌、興建休息
亭、栽植花木、設置牆籬(後改為周圍以植木代替)。
4.
各縣市政府斟酌實際情形,興建骨灰塔,安葬埋葬過久或無主墳墓之骨
骼骨灰。
計劃內容的落實,在豎立標誌上,是於公墓入口建立方柱形、四面皆可書
「○○縣市○○鄉鎮第○公墓」的公墓標誌;種植花木則選擇冬青樹、扶桑花、木麻
黃(省政府社會處會商農林廳提給常綠樹苗),在公墓外圍緊密種植用作牆籬,
在公墓內則找隙地種植增進綠化;公墓休息亭則考量地方財力,無規定制式形
式,在經久耐用的前提下,社會處建議以水泥直柱上加橫樑,以藤蔓植物為頂。
圖 6:改善計劃所豎立的公墓標誌。
圖 7:現仍遺留的公墓標誌(無落成時
資料來源:臺灣省社會處編印,《臺灣省改善
間),從形制來看應為改善計劃時期所建
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頁 33。
立。
資料來源:作者自攝。
儘管放棄了將舊墓改為理想藍圖的公墓構想,前兩期(1955-1957)的改善
計劃的執行亦不甚順利,其中「各鄉鎮財務困難」與「人民迷信風水」是造成計
劃執行不彰的原因。145由於經費來源為地方自籌,但各鄉鎮公所普遍財政困難,
145
根據「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所需經費估計總表」
,建造一個公墓標誌單價為 1000 元,
一個休息亭為 500 元(一座公墓興建一個休息亭)
,平均一縣市有 147 座公墓,故經費需 220,500
元;原有火葬場或預計興建火葬場之縣市,則要負擔 30,000 至 90,000 元不等的興建/修復/建立簡
易殯舍經費;預計興建殯儀館之縣市,扣除省府補助外的自付額為 2800,000,預計興建殯儀服務
部之縣市,要負擔 100,000 元,這些經費皆為自籌。資料來源:
〈臺灣省各縣市普建公廁公墓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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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的建議下,儘管環境整理的工作多由鄉鎮公所發動,以上千人次的義務勞
動進行(如:除草、開闢墓道、掩埋溝渠、植樹等工作)146,公墓的管理亦邀集
地方熱心人士、墓主組織管理委員會參與,但若碰到公墓標誌、休息亭等設施建
設上,財務困難的問題便隨之浮現,公墓標誌由於有必須依循的的制式圖樣與材
料(水泥),僅能逐步建立;休息亭則採最低成本的方式進行,以竹木架設並蓋
以茅草,結果在颱風季節時便遭摧毀。而骨灰塔更是未出現於改善計劃的成果
中。147
但最困難的部分,還是在於根深蒂固的民俗禁忌。作為主要推動者,社會
處自評「兩年之改善工作中,推行不遺餘力,而各工作人員,亦甚為積極努
力」,但舊墓改善成果未著的原因,一面是公墓密埋叢葬的情形,使得種植樹木
花草、開闢墓道皆難以找到隙地,再來是民俗上,若要移墳築路,則多認為「祖
墳若加移動,即定有所觸犯,小則影響患病破財,大可損丁喪口,禁忌之身,比
戶皆同⋯⋯致想要闢築一修(按:應為條)可行的墓道,實在比任何工作都還要
困難」。最後只能依循墓勢,以不損及墳墓為原則,開闢小道,結果是「路面不
過一尺幾寸,彎彎曲曲,路面凹凸,尚在其次,但最壞的還是本省位於亞熱帶地
區,野草生長極速,這種狹窄羊腸小道,不消半個月時間,就為野草埋沒,不僅
路形變為烏有,就是原來痕跡亦不易尋得」。植樹所遭到的困難則是「本省民
俗,對樹根之侵入墳墓,亦認為有所不利⋯⋯利用墓與墓之間的些微隙地來做這
種工作,如此所種之樹苗,必然逼近墳墓,當為墓主所不喜⋯⋯他們的方法就是
乘人看不見的時候,將這樹苗拔掉遠棄」。此外,公墓數量之多,面積之大,又
地處偏遠,水源缺乏,派員維護巡視困難,最後只能任牛羊踏踩其間。
舊墓改善計劃的失利,使得「增設新公墓」成為社會處將理想寄託的選項—
—惟有打造一個全新的基礎建設,才能落實改善,並希望以此作為舊公墓的模
範,更新人民的觀感。在 1958 年訂頒的第三期計劃中,除了繼續完成前兩期未
完成的舊公墓改善事項,同時將醞釀已久的示範公墓的項目加入,以每縣市建立
(一)
〉
,
「行政院衛生署」檔案,典藏號:028-050000-0103。
146
〈義務勞動 計劃擬定〉
,
《聯合報》
,1956 年 2 月 28 日;
〈北市義務勞動整理墓地 中山區二千
人 昨作示範勞動〉
,
《聯合報》
,1956 年 3 月 23 日;
〈淡水發動義勞 修整公墓〉
,
《聯合報》
,1956
年 4 月 2 日;
〈南縣新化山上兩地 整理公墓〉
,
《中國日報》
,1956 年 5 月 21 日。
147
1957 年 6 月的〈臺灣省臨時省議會公報〉
,載有階段性的改善成果,在改善計劃已進行四分之
三時間點的當下,其成果中未見骨灰塔的建置。參見:
《臺灣省臨時省議會公報》9:25(1957 年 6
月 2 日)
,頁 8931。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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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示範公墓為起點,所需土地則使用國有或市有地,以克服使用現有墓區所會
遭遇的遷墳難題。148此即現今各縣市示範公墓、公園化公墓形式的緣起。
最先設立的三大示範公墓為:陽明山示範公墓(位於頂北投,1959 年 1 月竣
工)、臺中市示範公墓(位於大肚山,1959 年 11 月竣工)149、臺北市示範公墓
(位於六張犁,1960 年竣工),以及南榮公墓示範區。社會處亦打算自 1960 年
起,在桃園、苗栗、南投、嘉義、屏東、雲林、新竹、臺南縣市、花蓮、宜蘭等
地各建立一座。150相較於成效有限的舊墓改善計劃,示範公墓可說是戰後國府試
圖以基礎建設翻轉人民喪葬習慣之舉,更有著「進入現代化都市建設」的標誌
性,151同時也延續了先前未竟的「臺灣省 XX 公墓佈置圖樣」的理想。而示範公
墓的實作,也將「衛生」、「整齊優美」、「現代化」等想像性的詞彙,從主政
者的言語中落實出來,以下便以全國首創的「臺中市示範公墓」為例,152說明這
場墓地變革所反映的衛生思維,以及所欲形塑的死亡體驗。
1956 年 10 月 20 日,時任社會處長傅雲稱為「全國首創」的臺中市示範公墓
破土。之所以選定臺中為首處示範公墓興建地,或許與 1953 年的全省墓葬設施
的調查結果「除臺中市公共墓地不敷應用外,其餘各縣市公共墓地,均尚敷用」
有關。153在破土典禮特刊中,負責承辦此建設的臺中市中區合作社理事主席張啟
仲列點說明了這個「歐式公園化」的墓園佈置特色,除了建設基本的納骨塔、事
務所、殯舍(安置靈柩)外,更強調景觀的美化,包含「擇址一甲種植四季花木
的大花園」、「公墓適當地點擇數甲餘種植梅樹數千株」、「入口處建大噴水
池,內飼養金魚供人欣賞」、「在塔後建立大人造山一座供遊客欣賞」,可以看
到在佔地 12 甲預定地中景觀的佔比,而這些都是為了讓墓園「成為風景秀麗的
遊玩區,便於家屬與遊客欣賞與觀光」。而針對墳墓本身,則制定了四種尺寸墓
基,佔地 2-10 坪不等,墓碑樣式提供數種設計圖樣供家屬從中選擇,墓碑亦由管
理單位統一建造。墓與墓之間有固定的間隔,墓道預留五公尺,使靈柩車與其他
148
從相關報導中,可以看到示範公墓的興建,陽明山自 1956 年分三期規劃,1958 年完成,臺中
市則在 1956 年撥地。在土地的使用上,陽明山為國有林地,臺中市則為市有地。見:
〈示範公共
墓地 中市撥地闢建〉
,
《聯合報》
,1956 年 9 月 30 日;
〈陽明山公墓 興建將完成〉
,
《聯合報》
,
1958 年 11 月 19 日。
149
竣工年月來源:
「臺中市中區合作社代表考察大肚山示範公墓」
,開放博物館,網址:
https://openmuseum.tw/muse/digi_object/175524fd402c11ab41a04cd761fb5d62,下載日期:2023 年 3
月 25 日。
150
〈社會處將建新示範公墓〉
,
《臺灣民聲日報》
,1960 年 7 月 15 日。
151
省主席周至柔在啟用典禮時為臺中市示範公墓致詞時的結語。參見:
〈合作新村落成互助新村
昨日破土,示範公墓昨起正式啟用〉
,
《臺灣民聲日報》
,1959 年 11 月 26 日。
152
〈中市示範墓地 乃是全國首創 傅處長致詞讚揚〉
,
《臺灣民聲日報》
,1956 年 10 月 21 日。
153
中央總動員運動會報社會組編印,
《社會改造運動》
,頁 111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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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可以直接駛入。最後,針對公墓擇址,更花了文章大半篇幅刊載地理師的堪
輿結果,邀請了「玉匣記」賴連炳先生、「測星堂」朱石頭先生、「聯安堂」李
楊傳先生、「明法堂」沈金山先生、「元壽堂」廖富妹先生,眾先生們堪輿結果
自然是符合安葬的風水寶地。154
本期特刊中建築師林論下亦撰文〈公園化之公墓設計〉,相較於張啟仲強調
十大特點,文章則以總體規劃的角度出發,分別從科學面向的地質,以及擇址、
設計原則、道路、墓基安排、墓碑之管制、公共設施來談,亦補充張啟仲之文未
提到的:公墓地質經過評估,其土質「下層為細石層,上層係有孔質土壤,不濕
不乾,其土質成份非常適合土葬條件」;至於景觀,會在「正門左邊建造高三十
公尺,鋼筋混凝土造『土地公』一座」、「福祿壽每一個墓,墓碑旁均種植杜鵑
花,周圍種植月橘花為圍牆,財、丁區每一個墓基前後種植月橘花,使其四季青
翠整齊」。針對墓碑,則為「平面區劃之形態,顧及宗教及良好習慣為基礎」。
圖 8:臺中市示範公墓各區墓基平面圖,其中「壽」、「福」兩區的墓基旁標示了花木種植
的位置(紅框處),並有配置排水用的水溝。
154
〈臺中市中區合作社興建示範公墓破土典禮特刊〉
,
《臺灣民聲日報》
,1956 年 10 月 20 日。
53
doi:10.6342/NTU202302583
資料來源:〈臺中市中區合作社興建示範公墓破土典禮特刊〉,《臺灣民聲日報》,1956 年
10 月 20 日。
儘管臺中市示範公墓最後因市府與中區合作社的合作方式談不攏,致使公墓
破土典禮與正式動工興建(1959 年 4 月)的時間點差了逾三年,155也使得全省第
一座示範公墓之名拱手讓給較晚起建的陽明山示範公墓(1959 年 1 月啟用,較臺
中市早了十個月)。但我們仍可從這份中區合作社規劃的「全國首創示範公墓」
藍圖,閱讀到擘畫現代都市基礎建設的想像。
首先是「對內衛生」的景觀強化,大花園、墓碑旁裝飾花木、假山等造景,
不僅是扭轉「亂葬崗子」形象之舉,更是要塑造一個現代花園的形象,讓公墓成
為一般人遊玩的地點、親屬們掃墓時也能順道「踏青」;整齊也屬於對內衛生的
一環,故規劃筆直墓道,甚至因應交通工具型態的變化,劃設為車輛可通行的尺
度,墓道亦成為現代道路。在改造總體景觀外,個人性設施的「墓碑」也有變
化,過往臺灣人依造財力造墓,講究一點的人家,有吉祥寓意的石獅、石柱(蓮
花、印斗、石筆等形式),有風水象徵的明堂、子孫巷,有妝點性質的書法、泥
塑、彩磚等,然而示範公墓僅提供固定形式、大小、材質的墳墓,從過往彰顯家
族與個人,到符合節約與整齊的原則,墳墓樣式亦進行了變革。
有趣的是,儘管示範公墓的建設,是為了「破除迷信」、「改善民俗」,但
這個現代化都市建設也同時運用了民情與科學論述,過往民眾是依循綜合性的風
水因素(亡者與家族成員的生辰八字、山脈構成的穴位等)來選擇葬地,因此埋
葬地點不定,然而欲作為全市基礎建設的示範公墓,地點卻是固定,並不配合個
人性的風水需求,因此在擇址上,一方面特聘不同的風水地理專家為其背書,來
說服民眾此為牛眠佳穴,另一方面也從科學化的土質分析,說明此為適合屍體腐
化的場所。而在入口處,同時建造一座大噴水池的庭園意象,與 30 公尺高、鋼
筋混凝土造,號稱「遠東地區最大的福德正神」像,156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人
民對於風水的重視、民間信仰的尊崇,如何反過來影響一個「現代化」的墓葬設
施樣貌,西式美學與本地信仰交融,透露了示範公墓的過渡意涵。
155
針對此爭議,創刊於臺中的《臺灣民聲日報》有相關報導:
〈何廷揚指責臺中市政府,造成既
成事實,違背議會決議〉
,1958 年 6 月 1 日、
〈收回殯儀館及示範公墓 困惱台中市政府〉1958 年
9 月 24 日、
〈中市殯儀館及示範公墓,決定由中市府自營,將推選八位議員組專案小組研究,大
會閉幕後開始工作〉
,1958 年 10 月 1 日、
〈中市示範公墓,動工興建〉
,1959 年 4 月 17 日。
156
〈中區合作社的現貌〉
,
《臺灣民聲日報》
,1968 年 6 月 23 日。
54
doi:10.6342/NTU202302583
圖 9:臺中市示範公墓大門及噴水池。
資料來源:臺灣省社會處編印,《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頁 29。
以「公共衛生」與「節約」為目的的三期墓地改善計劃,在公墓方面,分為
改善舊墓與興建示範公墓,歷年成果如下表:
表 3:各縣市歷年公墓改善成果。
項目
成果
舊公墓改善(1955-1958 年度)
建立公墓標誌
2090 座
建立公墓休息亭
942 座
公墓植樹
6,351,170 株
開闢墓道
2,744,781 平方公尺
栽植花草
32,568 處
公墓清丈
2,354 處
公墓除草
149,347,595 平方公尺
興建示範公墓
陽明山
10.9115 甲
臺北市
2甲
臺中市
12 甲
資料來源:整理自《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臺中市中區合作社興建示範公墓破
土典禮特刊〉。
若要歸結三期的改善成果,則可以從 1960 年臺灣省議會第二屆第一次定期
大會的質詢紀錄來看。針對章博隆議員質詢「改善公墓,開始當初,確實成績顯
著,但伺候未加繼續管理,請修正」,社會處則答以「對於改善公墓,在政策上
奉行政院指示,『應以興建示範公墓為重點』,省政府除將公墓、火葬場、殯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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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之管理,擬定一項管理辦法草案(臺灣省公墓火葬場殯儀館納骨堂(塔)管理
規則),希望能做有效而切實之管理⋯⋯並積極希望興建示範公墓,現除陽明
山、臺北市、臺中市已建示範公墓及興建七處軍人公墓外,並計劃於本年度再由
桃園等十縣,各建示範公墓一處,省府補助興建款已發出」。157顯示了在執行三
期共五年度的計劃後,舊墓的改善一方面已完成階段性任務(如公墓清丈),更
重要的是,過往執行成效不良的項目(如開闢墓道、種植花草等),158社會處已
不再擬定計劃繼續改善,而是改以擬定管理辦法草案的方式加強管理,這是囿於
地方經費困難與風俗民情難改之故,並且將接下來的重點改放在示範公墓的興
建,並成為日後推行其他墓葬政策的背景。
(二)火葬場:以衛生之名的土地節約
在社會處進行改善計劃前,臺灣已有火葬場,多為日本時代所建,使用者以
日本人為主,在 1953 年所進行的喪葬設備調查中,全臺計有火葬場 28 處,159焚
爐 72 爐,房舍 41 間,僅桃園、南投、雲林、澎湖、陽明山管理局未有火葬場。
但歷經二戰期間空襲、戰後欠缺管理維護,加上火葬亦非本島喪葬主流,故火葬
設備多已損壞,160現有之設備狀況據社會處所言,是「除幾個大城市的火葬場尚
可勉強使用外,其餘很多火葬場都已成為廢物」。是故在三期改善計劃中,社會
處所進行的火葬場相關工作事項如下:
1.
調查火葬場之分布與設備情形。
2.
尚未有火葬場者,應設法籌建,每一縣市至少備有一所;原在市區,有
礙公共衛生者,應設法遷移距市集二百公尺外。
3.
基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五市火葬場應擴充其設備,並裝置電化
爐,以利焚化。
4.
各縣市政府應於火葬場旁,興建簡易殯舍,以利貧民使用。
5.
各地火葬場應加圍牆,並美化環境(最少應佈置花圃兩處,栽植花
157
〈臺灣省議會第二屆第一次定期大會〉
,
「臺灣省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3-02-01OA-026-2-0-00084,1960 年 6 月 2 日,頁 2010-2012。
158
在 1958 年度臺灣省政府的工作檢討結果中,社會處被評為「最劣」之項目即為「改善公墓」
。
參見:
「臺灣省政府第 68 次業務會報會議資料」
,
〈臺灣省政府業務會報第 68 次會議〉
,
「臺灣省政
府委員會議」檔案,典藏號:00507006809,1959 年 04 月 17 日。
159
此為《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所記載之數字,1957 年出版之《臺灣社政十年》
登載為 29 處,多出的一處為臺北縣淡水火葬場。
160
如高雄市火葬場狀況為「年久失修,屋頂塌壞,火爐破損,烟窗及避雷針設備均失」
(
〈高雄市
省轄市議會第三屆第四次大會議員提案〉
,
「高雄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10b-03-06000000-0108,1956 年 3 月、彰化市火葬場為「年久失修,焚爐及房舍均破壞不堪」
(
〈彰化縣議
會第四屆第二次大會暨第三次臨時會〉
,
「彰化縣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17c-04-02000000-0046,1958 年 6 月)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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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袪除過往望而生畏的部分。
上述工作項目大抵可分為設備整理、環境美化兩部分。但何以在百廢待舉的
1950 年代,要以「各縣市皆有一個火葬場」的前提下,進行火葬場的興建和修
復?如前所述,當時面臨著土地競用的背景,就此,社會處認為修復火葬場設
備,加強火葬場的使用率,是節省土地的問題解方,「多留一點土地,我們的生
活就多一點保障,若現用火葬,所遺骨灰,只需方尺的容器,就可以收藏,不必
再用土地埋葬」;另一方面「火葬比土葬更合於公共衛生」則是第二個理由,
「所有病菌都加消滅,所遺骨灰,對於公共衛生毫無危險成份在內;土葬則不
然,土葬若是葬得過淺或掩埋不好,屍氣外洩,令人作嘔。⋯⋯尤其是傳染病死
亡的屍體,若有屍氣外洩,病菌即隨之播揚於各處」。
火葬何時開始與公共衛生劃上等號?作為交流醫學與公共衛生交流媒介的
《中華醫學雜誌》,曾刊登一篇由公共衛生學家陳永漢撰文之〈火葬〉,161爬梳
了 1911 年東北發生疫癘,伍連德首次主張火葬疫屍以處理大量屍體,他也影響
了 1935 年上海市長吳鐵城將軍在江灣置地二十畝、建電化爐灶,創立一現代化
火葬場的這段歷史。為了推展火葬,市府並組織「中國火葬協會」襄助,協會之
宗旨,前兩條即為「倡行衛生、經濟、雅潔之殯葬方法」、「協助政府與人民利
用現今為墳塋所佔之肥沃地土以增加農田出產,充實國家稅收」。同為該會會員
的王祖祥,162自承在擔任南京市衛生事務所所長期間(1931-1938),極力提倡火
葬場設置,但與吳鐵城市長不同的是,他將「衛生」與「節約」概念合而為一,
「余素報樂觀之見,以為人生○要合於衛生原則,一切起居飲食均須加以限制,
尤以現在社會上一般惡習,對於婚喪喜慶蕩費太大,中以棺木一項而論,吾國之
死亡率為千分之卅十,以四萬萬人口計算,每年死一千二百萬人,每人用價值五
十元棺木,每年消耗即六萬萬元,葬地又須看風水,此實用田地做此無用墳墓,
無謂損耗不可以數計,余在南京時,竭力提倡火葬場⋯⋯」。163由上述可知,火
葬誕生於疫屍處理,九一八戰事爆發後增加的大量屍體,促使上海第一個公營的
火葬場成立,並在公共衛生、節約土地與棺材的背景下,逐步推展到其他省份。
1950 年代臺灣大量移民、居高不下的生育率,對於官員來說,也同樣伴隨著土地
消耗、棺材(木材)消耗的隱憂,或許可以說,火葬確實為傳染病疫屍的處理之
道,與公共衛生的考量有關,但火葬之所以被大力推行,更是結合了當時的社會
背景所致。而面對此狀況,不難想像的是,時任衛生司司長,亦同時是總動員會
161
陳永漢著,梅晉良譯,
〈火葬〉
,
《中華醫學雜誌》24:8(1938 年)
,頁 631-634。
後擔任中華民國內政部衛生司司長,1949-1955 年。
163
〈王祖祥〉
,
「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侍從室」檔案,典藏號:129-200000-2892。
57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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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社會組成員(參與擬定「臺灣省公墓、火葬場、殯儀館整理計劃要點草案」)
的王祖祥,便順勢將過去在南京的經驗挪用到了臺灣。
在公共衛生與節約的前提下,火葬場的改善計劃展開。針對年久失修的火葬
設備,社會處的理想方案,是將全省現有以薪柴為燃料的「柴爐」,更替為電化
焚爐。柴爐一日僅能處理一具屍體的焚化速度,若假定均用火葬,則平均每日
160 餘人的死亡人數,便會需要 160 餘爐的數量,164但現有火葬場的焚爐相加僅
72 爐,自然不敷使用;且柴爐需要的燃料不僅多,也容易有屍體焚化不完全、骨
灰燒成黑色、煙氣瀰漫的情形,故需替換柴爐,以便更有效率地焚化屍體。然而
這樣的理想會遇到兩個困難,第一是一般當地的工程設計人員,大多以剋忌沖犯
為由婉拒設計,因此只能尋訪過去有相關經驗的本省的工程人員,但此類人員僅
對柴爐有把握,對於電化焚爐的設計非其所知;第二是興建電化焚爐的費用太
高,在 1955 年改善計劃執行之初,社會處針對興建火葬場估計僅需經費 8 萬
元,165然而在總結改善計劃的《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一書中,則
可看到社會處自承,光是建立一個柴爐便需要 10 萬元以上的花費,稍好的甚至
要 70-80 萬元不等,更別說要改建成電化焚爐等云云。對於實際花費的估算落
差,使得最終僅臺北市政府採用向國外購買的新式電化焚爐,而其他縣市仍舊以
柴爐為改善目標。166
為了達成「各縣市皆有一個火葬場」目標,建築柴爐是合於實際的做法,尤
其在火葬率尚不高的情形下,167柴爐足以應付,是以社會處公佈了單爐式、雙爐
式火葬場工程設計佈置圖,供未興建火葬場之縣市政府參考。值得注意的是,這
系列的圖面,多是由社會處「到處諮訪聘請對以往建築火葬場確具經驗的專門技
術人員來設計」,但這類人員不僅人數既少,「而且多憑經驗,很少學理依據,
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新的形樣無法創設」。比較日治時期的火葬場設計
圖,確實可看到戰前的技術延伸至戰後的情形,以單爐式火葬場為例,比較 1936
年臺中州豐原街火葬場改築工事與社會處訂頒之設計圖,兩者皆是前為儀式堂
(齋場),後為火化爐的配置;煙道的設計,同樣是走地下管道至煙囪排除。不
同之處則在於煙囪位置、附屬建築的有無、儀式堂建材(木構與 RC 造)。
164
以當時 6%的死亡率來算,本省人口一千萬人,則一年有六萬人死亡,平均每日為 160 餘人死
亡。
165
〈臺灣省各縣市普建公廁公墓(一)
〉
,
「行政院衛生署」檔案,典藏號 028-050000-0103。
166
〈火葬場將遷六張犁 電氣焚爐業已訂購〉
,
《中央日報》
,1958 年 1 月 29 日。
167
當時全台火葬率最高的縣市為臺北市,1955-1960 年的火葬率約落在 30-32%上下。參見:臺北
市政府主計處,
《臺北市統計要覽》
(臺北:臺北市政府,1959)
。1960 年後的統計要覽,不再分
別紀錄埋火葬人數。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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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0:(左)社會處頒布之單爐式火葬場工程設計平面圖,(右)臺中州豐原街火葬場改築
工事(1936)設計平面圖,兩圖配置類似,僅煙囪(煙突)位置不同,社會處之設計另外多
了附屬建築於側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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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上)社會處頒布之單爐式火葬場焚爐設計剖視圖(下)臺中州豐原街火葬場
(1936)焚爐設計剖視圖,皆為從下方排煙的設計。
資料來源:臺灣省社會處編印,《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無頁碼;「台中州
豐原街震災復興費資金借入ニ關スル認可案(指令第五三三號)」(1936-01-01),〈昭和
十一年國庫補助永久保存第二十二卷地方〉,「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
藏號:00010705003。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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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2:以社會處公布之單爐式火葬場設計工程圖興建的南投火葬場(1957 年落成),後方
為煙囪。
資料來源:臺灣省社會處編印,《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頁 83。
而大多數既有火葬場之縣市,其焚爐、房舍之修復為計劃重點,並且和舊墓
改善計劃相同,整飭環境的種花修路亦為工作項目之一,希冀以環境美化降低過
往望而生畏的氣氛。
表 4:歷年火葬場改善成果統計表。
改善項目
數量
備註
火葬場改善(1955-1958 年度)
房舍
34 座
焚爐
69 個
植樹
20,474 株
辦公室、宿舍、管理室、禮堂等
木麻黃、相思樹、大王椰子、檬果、黃椰
子、按樹、鳳凰木等
花圃
88 處
修路
21,715 平方公尺
火葬場興建
澎湖火葬場
房屋一座、焚爐一個
1956 年完工
南投火葬場
房屋一座、焚爐一個
1957 年完工
雲林火葬場
房屋一座、焚爐一個
1957 年完工
桃園火葬場
房屋一座、焚爐二個
此為 1959 年完工
資料來源:整理自《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臺灣省社政十年》。
儘管基礎建設到位、環境也試圖達到整齊優美,土葬作為臺灣人固有之喪葬
習慣,要加以改為火葬,如何向大眾推廣、使其接受,才是決定喪葬基礎建設是
否成功的關鍵。縱使日治時期臺灣已建有火葬場,但使用者多是日人、佛教徒或
臺人社經地位較高者,在戰後初期,火葬並未深入至民間的喪葬習慣,168一般民
眾對火化屍體的態度而言仍是抗拒的,關於火化的普及過程,將於第四、五章中
詳述。
(三)殯儀館:以公眾服務控制舊慣
殯儀館是戰後才出現的公共設施,於社會處的定義,指的是同時提供儀式空
間與葬儀服務的場所,169起初僅臺北有私人經營的極樂殯儀館(1949 年創立)一
168
當時全臺火葬率最高的臺北市,為 30%左右(1946-1955 年)
,其餘縣市火葬率的上升要到
1955 年後。參見:
《臺北市統計要覽》
、
《高雄市統計要覽》
,1952-1956 年。
169
日治時期設有葬儀堂(齋場)
,作為舉行「通夜」
(告別式的前夜祭)
、告別式的地方,大多設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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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其餘縣市則是公私立殯儀館俱無,在改善計劃(1953)開始前,僅臺中市由
中區合作社於 1951 年創設的殯儀館服務處(僅提供勞務,並無自身的空間與設
備)一處。170既非固有的設施,也與土葬墓地佔地問題無關,何以殯儀館的興建
會被納入改善計劃,在缺乏農復會經費的挹注下由中央補助地方興建,甚至不惜
耗費較示範公墓更多的費用,這與政府欲以基礎建設改善社會舊慣有關。
如前所述,改善計劃的背景之一為 1951-1952 年實施「總動員運動」,其中
「社會組」的重點工作項目,除了環境衛生的改善外,也包含了「戰時生活節約
運動」,在講究「革除奢侈,防止浪費」的運動宗旨下,推廣「速葬、火葬」,
171
過往因重視「養生送死」而衍生的各式喪俗被視為重點改造對象。根據作家吳
瀛濤《臺灣民俗》的紀錄,臺灣人從往生到埋葬,間有 29 項的大小喪俗,172這
些都在家中舉行,並且因為各式喪俗的人力需求,喪家需準備大量的食費予來協
助的街坊親友,若能改至殯儀館進行,並交由殯儀館的專業人員代辦,則「僅需
支付一點辦理費用」且省時、省力,不僅能預防浪費,還能讓殯儀館成為「簡單
經濟嚴肅衛生的『新禮』」推行場所,同時也能「破除迷信」,尤其是現階段的
私人殯儀館與殯葬業者(僅提供勞務),多在葬儀的辦理過程中,為了獲取利益
而鼓勵喪家從各式迷信的舊俗,盡量鋪張浪費。是以在三期改善計劃中,關於殯
儀館,著重下列工作項目:
1.
向政府租用之民營殯儀館,租期滿應收歸公營。
2.
基隆、臺中、臺南、高雄應規劃籌設公立殯儀館。
3.
未設殯儀館之縣市,應籌設殯葬服務部辦理喪葬業務。
4.
臺北市除應改善現有之簡易殯儀館外,應籌設較有規模之市立殯儀館一
座。
在人口較為密集的地區(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等)
,使用者以日本人為主,但僅有提供
儀式空間,而無提供喪葬事務的服務。在《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中,認為殯儀館
除應有的設備外,在功能上也包含「就是以其良好的設備和熟練的人才,替喪家治理喪事。」
,也
就是說,相較於葬儀堂,多了提供喪葬事務的服務。出自:臺灣省政府社會處編印,
《臺灣省改善
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
,頁 97
170
1951 年 11 月 27 日創立,參見:
〈中區合作社 葬儀服務處簡介〉
,
《臺灣民聲日報》
,1952 年 5
月 20 日。
171
中央委員會秘書處編,
《四十一四十二年度反共抗俄總動員運動會報紀錄彙編》
,頁 8;
〈推行
戰時生活節約運動 社會改造會議通過實施辦法〉
,中央日報,1952 年 8 月 1 日;
〈戰時生活節約
運動 實施辦法推行要領〉
,
《中央日報》
,1952 年 8 月 1 日;
〈推行戰時生活節約運動計劃 社會
處昨邀各機關 商討實施辦法 并己擬定明年推行進度 每三個月完成一個階段〉
,
《中央日報》
,
1952 年 12 月 25 日;
〈社會處明年推行戰時生活節約運動 實施草案日內呈中央 提倡穿布制服 減
少公私宴會 節省開會時間〉
,
《中央日報》
,1952 年 12 月 25 日。
172
吳瀛濤,
《臺灣民俗》
(臺北:眾文,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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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殯儀館空地種植果樹、佈置花圃,館內應陳列盆景。
由於地方政府經費缺乏之故,殯儀館之建立是經省政府指定該省轄市的合作
社代辦,如「基隆市合作社」、「臺中市中區合作社」、「臺南市東區合作社」
等,以一座殯儀館 60 萬元的經費估計,由省府補助新台幣 32 萬元設備費用,其
餘 28 萬元則由地方政府自籌。173因各地經費不一,社會處在建築物的設計上並
不頒佈統一圖樣,但其設備必須具備(1)禮堂(2)辦公室(3)化妝室(4)停
屍室(5)倉庫(6)消毒設備(7)車輛等。而針對殯儀館的收費,火葬、土
葬、告別式場地佈置、樂隊、靈柩車、扛夫等皆訂有一定標準,報省核備後實
施。174
審視殯儀館的改善計劃,目的有二,第一是將喪葬業務收歸公營,以提供公
眾服務的方式,力圖擴大國家的掌控力;第二是在人口集中的都市建立提供喪葬
服務的公眾場所,或至少有公眾辦事處提供勞務,作為簡化與改造喪俗(即所謂
「新禮」)之所。
在談及改善計劃前,得先回溯臺灣的殯儀館緣起。1949 年成立於臺北第一座
殯儀館「極樂殯儀館」,創立者為上海市殯葬同業公會理事錢宗範,屬於私營,
他以過去在上海辦理殯葬業務的經驗,向臺北市政府衛生院訂定租約,在日治時
期舊葬儀堂原址建立殯儀館。上海的殯儀館肇始於 1924 年成立的「萬國殯儀
館」,起初以承辦外國人的殯葬業務為主,幾度的經營權易手後,在 1930 年代
已經發展為上海政商名流舉辦西式喪禮的地方,因經營良好,也影響了「中國殯
儀館」、「上海殯儀館」、「白宮殯儀館」等各家殯儀館成立。看準 1949 年國
府遷臺、大陸與臺灣地區喪俗不同衍生之商機,錢宗範將上海的殯儀館經驗帶來
臺北,成立極樂殯儀館,以二十幾條金條之資打造八百餘坪、十餘幢房屋的上海
式殯舍。儘管廣告標榜「經濟價廉」,但根據當時報紙報導,真正能使用價廉
173
32 萬元的補助額度出自於 1957 年頒布之「社會行政工作分類分期推行進度表」
,實際上在各
縣市興建殯儀館的相關報導中,大多數縣市的補助款皆為 16 萬元。參見:
〈基隆市議會 定今日閉
幕 籌設市立殯儀館 經費預算費周章〉
,
《聯合報》
,1955 年 12 月 22 日、
〈中市殯儀舘昨日破
土〉
,
《臺灣民聲日報》
,1958 年 5 月 27 日。而臺南市殯儀館的補助款,在地方議會議事錄的記載
中,為 7 萬元。參見: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八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
案,典藏號:008c-03-08-060800-0185,1956 年 7 月。
174
各縣市殯儀館皆有各自的收費方式與標準,如臺南市立殯儀館分為富、貴、財、子、壽五等級
的火葬,仁、義、禮、智、信等五個等級的土葬;高雄市立殯儀館分火葬與土葬,土葬又分為
甲、乙、丙、丁四級,各級包含不同等級的服務。參見:
〈南市殯儀館,下月可開幕〉
,
《臺灣民聲
日報》
,1956 年 8 月 19 日、
〈高市殯儀館速寫〉
,
《臺灣民聲日報》
,1956 年 5 月 22 日。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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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種」服務的人少之又少,反之都是花上兩三萬才能打進殯儀館,殯儀館以黨
國元老、軍政要人、地方名人等辦理葬儀之處留存人心。175
可以說,起先殯儀館運作與臺灣一般民眾的關聯性並不大,要成為以全體市
民為對象的基礎建設,是在總動員運動推行之後。全臺唯一一座的殯儀館,極樂
殯儀館(位於中山北路二段,現林森公園附近),先是因收費高昂,被臺北市衛
生院強制調整收費,兩年後更在社會處推行的改善計劃中以「道路擴寬,租約到
期」的名義,勒令停止營業,房舍被市府強制收回,1956 年改名「第一殯儀館」
(1953 年於舒蘭街成立的市立「第一殯儀館」則改為「第二殯儀館」),訂定大
眾化的收費標準,改由市營。176
除了強制將私營的殯儀館收歸公營,政府另一項動作便是在四個省轄市成立
公營殯儀館,而此過程也並非風平浪靜。在公營殯儀館出現前,辦理喪事除了喪
家自行處理外,也有專門業者提供喪儀服務,其本身並無建築設備,是以提供勞
務為主,協助入殮、入棺、理髮、換衣、道士、樂隊等。針對此類業者,社會處
的批評為「極力鼓動喪家擴張場面」、「同業中彼此互通聲氣以抬高價格」、
「坐索小費」,是以要成立價格固定公開的公營殯儀館來取代,然而在經費有限
的情況下,其用地、館舍、設備等龐大開支,多是以省府補助、地方自籌(部分
經費、捐出公地),加上地方合作社(部分經費、規劃、未來營運)三方協力完
成,如同極樂殯儀館的例子,過程中同樣可以看到刻意打壓民間私營殯葬業者的
痕跡。公營殯儀館的創辦與後續經營,是委託合作社組織——基隆市合作社聯合
社、臺中中區合作社、臺南東區合作社、高雄市合作社聯合社進行,而非選擇具
有相關業務經驗的地方葬儀業者,此舉也引來了葬儀公會、宗教團體向議會陳
情。177「合作社」組織,就其定位而言,有著「扶持合作業務發展,配合政府經
175
Liu, H.-M. L. (2021). "The Civil Governance of Death: The Making of Chinese Political Subjects at
the End of Life."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80(1): 49-71.;
〈極樂殯儀館(廣告)
〉
,
《臺灣民聲日
報》
,1949 年 7 月 27 日;
〈殯儀館談往〉
,
《聯合報》
,1954 年 4 月 12 日;
〈極樂殯儀館今昔〉等四
篇,
《徵信新聞》
,1955 年 10 月 20 日-23 日。
176
事實上是否真屬「租約到期」
,依照市府四四北市民社字第 20092 號第二項內開「在未拓寬道
路前,擬暫准予該館使用」之原旨,是可做成不定期契約讓其續租的。參見:
〈殯儀館收費高 集
議決定調整 儘量利用節約方式〉
,
《聯合報》
,1953 年 1 月 29 日;
〈市政府擬定計劃 建公廁四十
三座 將收回極樂殯儀館〉
,
《徵信新聞》
,1956 年 8 月 25 日。
〈極樂殯儀館 決收歸市營 市府將設
管理機構〉
,
《徵信新聞》
,1957 年 2 月 19 日;
〈極樂殯儀館 改設市立第一殯儀館 限價收費預定
分三級〉
,
《徵信新聞》
,1957 年 5 月 16 日。
177
除臺北市立殯儀館是委託臺北市葬儀公會外,其餘縣市皆為合作社承辦。在高雄與臺中的公營
殯儀館籌備過程中,可以看到地方殯葬業者、宗教團體試圖爭取經營權的紀錄。如為爭取高雄市
立殯儀館的經營,高雄民營葬儀業者聯合組成「葬儀同業公會」
,請求將是殯儀館的經營權交由公
會舉辦,公會願意自籌 26 萬元興建殯儀館,並聲稱會依照市府圖樣興建,且不要市府補助經費;
臺中則有「臺中市佛教會」陳情議會要求經辦公墓與殯儀館業務,該會指出「合作社並非宗教慈
善機構,且係純以牟利為目的,如交其辦理,不但不諳有關禮儀,且收費亦可能較高」
。參見: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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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措施,以謀臺灣社會經濟的繁榮」的目的,178而縣市鄉鎮級的綜合性合作組
織,主責的是公用業務(辦理理髮、沐浴、住宅、店舖、喜慶用具)與代辦業務
(省級縣市公教人員暨軍眷的實物配送業務,物資局、公賣局、糧食局等委託業
務),之所以成為省府指定的合作對象,則可從其作為協助政令傳達的「人民團
體」角色來看。179相較於民間業者或宗教團體,要拿回人民殯葬業務的處理權,
一向協助政府代辦公用業務、傳遞資訊的合作社會是更適合的對象,從私營收歸
公營,或者新成立公營殯儀館,皆凸顯了國家藉由公眾服務以深化掌控力。
然而標榜以提供「合理定價」、「為貧民大眾服務」公營殯儀館,是否有達
到其目的?從當時的報導來看亦是可議的,從轟動全省的臺北市立殯儀館的「棄
屍盜棺案」,爆發殯儀館自行推銷較市價為高的殯葬用品醜聞,180到臺南市東區
合作社「涉嫌向死人要錢」濫收規費的風波,181皆可看到創設宗旨與實際執行情
況不符的問題。撇除因管理單位或工作人員行為不檢而造成的爭議,更早在改善
計劃決議將殯儀館由私營收做公營時,報紙便有評論指出,所謂「剝削」是管理
問題:
如果這一家民營殯儀館收為公營之後,仍舊沒人管,甚之管得不好,公事公
辦,成了「殯殮衙門」,則結果對於顧主的「剝削」,還不是一樣。⋯⋯否
則,任何的獨佔性事業,公營與民營只是方式的不同,而其流弊極可能是相
同的。182
這則評論,後來在 1959 年臺北市立殯儀館的火葬費調漲風波時,得到了驗
證,當民間僅能被動接受漲價時,人們只能投書自嘲「除非迎頭趕上,提前壽
終,死在漲價之先,則這項加重了的負擔,實在逃避不了。百物俱漲,以至於火
葬費;唯有公教人員不漲價。如欲保值,只有早死之為宜」。183
〈省轄市議會第三屆第五次大會〉
,
「高雄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10b-03-08-0000000009,1956 年 7 月 30 日、
〈爭奪死人生意 高市冷戰未已 民營葬儀業大團結 要爭營市立殯儀
館〉
,
《聯合報》
,1956 年 8 月 12 日、
〈中市佛教會 陳情議會要求經辦公墓與殯儀館業務〉
,
《臺灣
民聲日報》
,1958 年 9 月 29 日。
178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編印,
《臺灣社政十年》
,頁 159。
179
戴維理在戰後基隆的研究中指出,國家視人民團體為權力的延伸,其存在主要是為了傳播政府
政策,為「國家的傳令兵」的角色。參見:戴維理,
《成為臺灣人:殖民城市基隆下的民族形成
(1880s-1950s)
》
(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21)
,頁 303-304。
180
〈臺灣省臺北市殯儀館設立經過(附棄屍盜棺案)
〉
,
「行政院衛生署」檔案,典藏號:028050000-0161。
181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 9 次定期大會〉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3-09060800-0210,1957 年 10 月。
182
霜木,
〈一個不如一個〉
,
《聯合報》
,1953 年 2 月 21 日。
183
〈
「死」漲〉
,
《聯合報》
,1959 年 2 月 21 日。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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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值得注意的點,是在使用率與興辦經費的不成比例下,殯儀館設置背
後的用意。動輒六、七十萬以上費用設置的殯儀館,所需經費甚至比示範公墓要
高(1959 年落成的臺中市示範公墓總費用為三十餘萬),然而在使用率上卻遠遠
不及後者,以臺中為例,市議員即表示「中市每月死亡僅一百五十人左右,而實
際願意運用殯儀館的亦不過二三十人」,高雄也傳出「何不將經費移建嚴重缺乏
的國校教室、國民住宅」之音。184
就此,公營殯儀館的必要性,或可從 1950 年代國民政府以改善臺灣人宗教
環境與品質來達成現代化的目標來看。185社會處對於殯儀館的改善計劃,即是對
於喪葬舊慣控制的一種,但相較於直接批評臺灣人固有的殯葬事務、限制禁止某
些行為(如在基隆,規定普度祭典只能在農曆七月十五舉行),社會處採取的方
式,反而是將攻擊焦點放在因一般殯儀業者的操作,因其使得這些傳統殯葬事務
「奢靡浮華,已成積習」,以致於「讓迷信插足」,是以成立公營殯儀館的任
務,便是要「使操縱者無法操縱,使居奇者無可居奇。以良好的設備和熟練的人
才,替喪家治理喪事」。為了說服民眾,社會處將最欲強調的重點,放在「省
事、省時、省錢」——使得喪家準備工作的負擔減少,如圖 13 的殯葬業務流程
圖。
184
〈中市殯儀館及示範公墓,決定由中市府自營,將推選八位議員組專案小組研究,大會閉幕後
開始工作〉
,
《臺灣民聲日報》
,1958 年 10 月 01 日;
〈高雄市長加惠死人 百萬元建殯儀館 相等二
十間教室〉
,
《聯合報》
,1958 年 9 月 10 日。
185
戴維理的研究指出,國民黨政權看待宗教時帶著不少疑慮,戰前十年南京的反迷信運動與新生
活運動皆在試圖杜絕其所認定與現代化目標不合的習俗,至 1950 年代國民黨以「戰時生活節約運
動」的名義在基隆地區召開「改善習俗座談會」
,限制廟宇的祭典,目標是讓祭典完全符合國家想
要達到的國族化和再中國化。參見:戴維理,
《成為臺灣人:殖民城市基隆下的民族形成(1880s1950s)
》
,頁 316-329。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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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3:以喪家為中心到以殯儀館為中心辦理殯葬業務的流程改變。
資料來源:臺灣省社會處編印,《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頁 97。
但,將殯葬事物交給殯儀館辦理,是否真如社會處所言,是個降低奢靡浮
華、經濟實惠的選擇呢?圖 13 的流程圖,看似減少了許多治喪事物,但實際比
對殯儀館的治喪費用表,會發現並非如此。在一份 1958-1975 年間由臺北市殯儀
館印製的「治喪費用表」,表內包含了:規費類、棺木類、壽衣類、禮品類、建
墓類、鮮花類、紙紮類、代辦類(和尚誦經超渡、道士開路批屍、破地獄、破血
湖、地理師勘定龍穴、樂隊吹奏、扛夫、骨灰罈、供菜、軟片照相、火葬用瓷相
等),洋洋灑灑共 325 種不同的費用項目。當中也包含了被國家認定帶有「迷
信」、「舖張」性質的相關服務,如道士誦經、地理師堪輿,甚至連有違「公墓
內營葬」原則的「非公墓地探勘查詢墓地」亦有提供。186臺北市殯儀館並非特
例,類似的治喪服務也可以在高雄市殯儀館中見到。187
186
楊士賢,
《臺灣喪葬寫真老照片(1920-1980)
》
(臺北:博揚文化,2016)
,頁 258-281。費用表
並未標註年代,但從六碼的電話判斷,印製年份應為 1958-1975 年間。
187
〈高市殯儀館速寫〉
,
《臺灣民聲日報》
,1956 年 5 月 22 日。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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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4:臺北市殯儀館「治喪費用表」,圖右可看到代辦項目社會處所認為是「迷信」、「鋪
張」的地理師堪輿龍穴、擇日安葬與訂棺、樂隊吹奏等。
資料來源:楊士賢,《臺灣喪葬寫真老照片(1920-1980)》,頁 258-281。
表 5:歷年殯儀館改善成果。
地區
創設年份
備註
1957 年
極樂殯儀館改設
私營殯儀館收歸公營
臺北市立第一殯儀館
成立公營殯儀館
基隆市立殯儀館
1957 年
臺中市立殯儀館
無
遲至 1971 年始建成
臺南市立殯儀館
1957 年
使用臺南市葬儀堂現址
高雄市立殯儀館
1959 年
資料來源:整理自《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極樂殯儀館 改設市立第一殯儀
館 限價收費預定分三級〉,《徵信新聞》,1957 年 5 月 16 日、〈基市殯儀館,四一落成禮〉,
《臺灣民聲日報》,1957 年 3 月 28 日
(四)軍人公墓:競爭的紀念地
當 1950 年代社會處「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計劃」在對外宣稱耕地不
足、民有墓地不足、都市擴張等土地競用的背景下展開,其中,示範公墓與火葬
場的興建,更是直接指向土地的節約,然而在同一改善計劃內,卻有一項基礎建
設的出現是與前述所欲克服的社會現實背道而行,那是「軍人公墓」。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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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公墓的法源來自 1953 年制定之〈國軍官兵遺骸安葬辦法〉內稱之「忠
烈公墓」(後改稱軍人公墓),1881956 年由內政部邀集有關單位商決分期建立,
第一期先擇定基隆、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花蓮七處,第二期則擇定
南投、雲林、屏東三地。189各公墓面積四甲以上,其用地使用公有土地,或者徵
收私有土地而來,若遇耕地則進行地上物及地價補償,民墓進行遷葬。
軍人公墓的設計圖樣由社會處頒布、各縣市政府依循圖面建設,相較於為民
而建的示範公墓,對於社會處而言,軍人公墓更是「理想公墓建設的具體實現」
並且有著「雄偉堂皇,激勵民心士氣」之效,其設施必須包含:大門、紀念碑、
靈堂、墓道、墓穴、通道、納骨室、接待室、管理員宿舍等,皆採鋼筋水泥材料
的永久性建築,作為門面的正門與紀念碑,前者總寬 14 公尺、總高 5.5 公尺,有
著 7 公尺寬的中門(以配合寬 7 公尺之墓道)與兩側 2 公尺寬的耳門;紀念碑則
是方柱塔形,全高 10 公尺,碑座寬 10 公尺的宏偉建築。除此之外,尚有辦置儀
式的靈堂,可容納一千七百餘骨灰罈之納骨室,花圃花壇、石椅石虎、花木草
地、水池水井、涼亭等綠化休憩之所亦有規劃。
公墓是埋葬與紀念逝者之所,但相較於一般公墓,軍人公墓又將這層紀念性
由屬於家屬的「個人」意義,轉化為之於「國家」的紀念性,是以軍人公墓不僅
是收容軍人骸骨的地方,更是透過忠靈來彰顯效忠國家價值的場所,如高雄鳥松
大埤湖的國軍忠靈塔奠基典禮時,聯勤代總司令黃仁霖便指出:「所有軍墓環境
皆莊嚴美觀,甚能增進國民仰慕及崇敬之忱⋯⋯推行軍墓制度,在使我忠勇之反
共抗戰士生有所慰,死有所歸,藉以提高士氣,慰我忠魂」。190從軍人公墓的經
費、面積、數量、設施、擇址等方面皆顯現了這樣的對比。以屬於公眾設施的示
範公墓為例,在社會處 1955-1960 年的改善計劃中,受限於經費之故,示範公墓
全臺僅先設三處(臺北、臺中、陽明山),總面積約 24 甲,而軍人公墓共七
處,總面積 24 甲餘。而在興建經費上,臺中市示範公墓總費用約三十萬,然而
各軍人公墓一處卻達八十五至百餘萬元,皆由省府補助,191在縣市政府反應公墓
入口處的水泥標誌缺乏經費時,軍人公墓卻能採取宏偉的水泥大門與紀念碑設
188
〈國軍官兵遺骸安葬辦法〉
,
《總統府公報》第 443 號(1953 年 3 月 13 日)
。1957 年再修正
「國軍官兵遺骸安葬辦法」各條所定「國軍忠烈公墓」及「忠烈公墓」一律改稱「軍人公墓」
,參
見《總統府公報》第 835 號(1957 年 8 月 10 日)
。
189
實際執行上,基隆、南投、雲林、屏東未成立。
190
〈國軍忠靈塔奠基禮 黃仁霖將軍親主持〉
,
《公論報》
,1954 年 8 月 14 日。
191
〈竹縣廿五舉行軍人公墓落成典禮,地勢寬敞莊嚴美觀〉
,
《臺灣民聲日報》
,1959 年 5 月 19
日;
〈青山有幸埋忠魂,中縣軍人公墓昨行落成典禮〉
,
《臺灣民聲日報》
,1960 年 6 月 30 日;
〈南
縣軍人公墓定廿日落成禮,環境幽美建築堂皇〉
,
《臺灣民聲日報》
,1960 年 10 月 04 日。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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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箇中差異清晰可見。此外,在公墓地點的擇址,公墓設置需依〈公墓暫行條
例〉(1936 年頒布)之規定而行,條例第六條便規定「公墓設置應與公共處所抱
持距離」,然而軍人公墓用地之擇址,卻是「儘可能靠近風景區」,192希冀透過
「美化公墓環境,擴大名勝區域,配合觀光事業使各界人士對為國捐軀之烈士忠
靈,有更誠摯崇敬之最高表現」。193
針對耗費鉅資興建的軍人公墓,在相關報導中,不見民間持異議之見,同樣
花費百萬的殯儀館,高雄殯儀館就曾遭市民非議是「花了這麼一大筆錢,為死人
謀福利,總使人覺得有點過分」,或許在白色恐怖的時代氛圍下,能容許針對市
政建設提出批評,但和國家認同有著強烈連結的軍人公墓,卻不是能批評的對
象。
圖 15:軍人公墓大門與後方高聳的紀念碑。
資料來源:臺灣省社會處編印,《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頁 51。
表 6:歷年軍人公墓興建成果。
地區
落成年份
面積
臺北軍人公墓
1959 年
5 甲餘
192
國軍忠烈公墓籌建小組第一次會議紀錄。
中縣軍人公墓落成典禮何金生縣長祝賀詞,引自〈青山有幸埋忠魂,中縣軍人公墓昨行落成典
禮〉
,
《臺灣民聲日報》
,1960 年 6 月 30 日。
70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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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軍人公墓
1958 年
3 甲餘
臺中軍人公墓
1959 年
3甲
宜蘭軍人公墓
1959 年
4 甲餘
臺南軍人公墓
1959 年
3 甲半
高雄軍人公墓
1959 年
近3甲
花蓮軍人公墓
1959 年
3甲
資料來源:整理自《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
三、衛生與景觀:公墓的造園論
綜觀來看社會處的改善計劃,不難發現「景觀改善」是社會處認定符合「環
境衛生」的要點。從舊有公墓改善的植樹、栽種花草,到新建的示範公墓與軍人
公墓中,裝飾花木、假山、噴水池以塑造現代花園的形象,甚至連機能性為主的
建築——火葬場、殯儀館,都被要求四周設置圍牆樹、場所內設置花圃。衛生的
意涵被轉譯為景觀的再造,這樣的思想源頭是從何而來?從社會處公布的公墓設
計圖樣,回頭追溯景觀史中的都市與造園,可從中窺見端倪。
1925 年夏天,初畢業於日本東京帝大農學部林學系(1919-1922 年間就學)
的陳植,他曾受教於「公園之父」本多靜六(日本庭園協會會長)與原熙(日本
園藝學會會長),返國後陸續擔任江蘇省教育林場長、農礦部專門委員等職。在
一次因公赴東北考察林業的路途中,他發現有著「東亞大阜」之稱的上海,其公
園設施除了外國人所設置的之外,盡乎無本國人得使用的場所。然而上海繁華日
盛的情況下,他認為必須要有適當的公園設置,以解決市民將休閒生活流連在跳
舞場、賽狗場、夫子廟各茶社之中,再加上北伐(1926-1928)完成後,首都南京
現有的公園數量與人口比例懸殊,194為此,他一方面出版《都市與公園論》
(1928 年脫稿,1930 年出版),195闡明公園對於都市的意義與益處,以及都市
公園的規劃方法、應有設施、經營方針等;也在 1928 年成立學術組織「中華造
園協會」,其宗旨為因應將來南京都市計劃實施後而有的各類造園需求(庭園、
都市公園、天然公園、植物園、公墓),以造園技藝之復興與學術介紹為己任,
自東亞造園學術最發達的日本,引入所習得的造園知識,這些知識集結成《造園
194
論者認為,北伐完成後,國民政府制訂南京首都計劃,開始運用「都市計劃」對既有城市進行
改造。參見:王俊雄,
〈國民政府時期南京首都計劃之研究〉
(臺南:國立成功大學建築學系博士
論文,2002)
。
195
陳植,
《都市與公園論》
(上海:商務印書館發行,1930)
。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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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概論》(1935 年出版)一書,196同時也是他在國立中央大學農學院執教造園科
目的課堂教材。
公園作為「造園」的一種,無論是《都市與公園論》或《造園學概論》,陳
植都先揭櫫公園所帶來的好處:公園系統的設置,對於都市帶來的「衛生」、
「教化」與「保安」效益。尤其在衛生方面,引述法國統計學家 Lisler 的調查結
果——歐洲各國中,肺結核死亡率最低的地區,為公園及自由空地最多的國家,
說明空氣新鮮、公園樹木有過濾煤煙之作用、都市田園化俾利於市民衛生。197在
《造園學概論》概論中,被歸納於造園的種類之一的「公墓」獨立成一章節,以
最大前提「衛生」的角度下進行規劃。他以「我國葬法,向取放任,任然青塚瀰
望,佔地過廣,足妨農田之生產,白骨狼藉,穢氣蒸騰,有礙民眾之衛生」云
云,說明都市計劃下,有著埋葬與風景的需求,在國外公墓之設等同公園設計,
甚至被以「墓地公園」或「墓園」(cemetery park)稱之。因此,他針對公墓基
地之選定、墓地的規劃、公墓中的局部設施,提出規劃之建議。198
就此,呈現在社會處墓葬設施改善計劃所呈現的「衛生 vs.景觀」意涵,也呼
之欲出。將 1950 年代的改善計劃與上述三項內容比對,不難發現,陳植所提出
的原則與社會處的規劃有著許多相似之處。以目前收錄改善計劃內容最完整的
《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報告書來看,具備了三十點特徵的「臺灣
省 XX 公墓佈置圖樣」(圖 4)可以說反映了社會處的公墓理想,以下將之與陳
植的《造園學概論》分項分析:
1.
社會處的公墓佈置圖樣,在總體設計上,是一大型方正的墓園,並以中
央的花圃為核心,向四周放射出十字型的縱橫主幹道,並切分出四等份
的墓區,每區內以一排十個墓基為基本單位。這樣的墓地區劃,符合了
《造園學概論》中所提出的「混合式」——其融合了「基盤式」純以直
線道路、直角區劃的設計,也包含了「放射環狀式」自中心地點至周圍
之最短距離處兩點間引一放射狀直線,景觀上同時具備「絕無單調」且
整齊劃一的特質。
2.
在公墓中的局部設施上,社會處提出的三十項特徵,大致可歸納為:道
196
陳植,
《造園學概論》
(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發行,1977)
。1935 年 4 月初版由商務印書館發
行。
197
陳植,
《造園學概論》
,頁 91-92。
「教化」指的是陶養市民道德、
「保安」則是指其作為避難用
地的功能。
198
陳植,
《造園學概論》
,頁 149-158。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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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植栽、建築設施、裝飾物四類。
(1)道路:拜道與主幹道以 7 公尺與 6 公尺做規劃,以便汽車通行;
輔道與支道以 4 公尺和 2 公尺,供行人通行,而陳植的規劃中,道路的
建議寬度也有著「以能並行汽車二輛」為度的二十尺(6 公尺),以及供
人行的六尺至十二尺(1.8-3.6 公尺)兩種。
(2)植栽:包含了圍牆樹、果樹、花圃,陳植亦強調「墓地栽植關係
至切⋯⋯幹路兩側應植列樹二三條,以示雄偉,交叉點附近則應植綠
蔭,小廣場應植美麗之灌木,以為背景,栽鮮豔之草花,以為點綴,建
築物四周,亦應適量栽植,以備蔽蔭」。同時他也列出適合栽植的喬木
與灌木種類。雖然在報告書中,社會處實際栽植的種類(榕樹、冬青、
木麻黃、矮青樹、扶桑花)與《造園學概論》中所列的建議栽植樹種不
盡相同,或許是因臺灣地理環境不同或預算考量所致,但在植栽的空間
配置上則相差無幾。
(3)建築設施:靈堂、管理員宿舍、辦公廳、紀念塔、涼亭,也名列
在《造園學概論》之內,這些設施都強調了公墓的管理、休憩功能。僅
陳植額外提出了墓園需具備溫室設施,以培育花卉供人遊賞、供給祭掃
者。199
(4)裝飾物:包含了步級與水池,作為裝飾地面與遊賞功能。對於水
的作用,陳植認為「水於園景,足增生氣,如噴泉、壁泉、荷花池、人
工瀑布等」,這些裝飾物都對墓地起了修飾作用,增添墓地美化。
儘管現存的社會處相關史料(報告書、公文等),並未留下公墓設計圖樣的
設計者與所參考的規劃藍圖,但從圖樣的內容,以及實際落實的示範公墓規劃,
仍能看見《造園學概論》對於社會處改善計劃影響的影子。
不過在社會處的調查報告中,我們也可以看見,理論的理想與實際執行的成
果有所扞格,尤其展現在植樹上,對於「衛生」與「景觀美化」有助益的植栽造
景,在臺灣民俗上被視為大忌,是有礙風水、破壞墳墓的行為;而整齊排列、固
定方位的墓穴,也不符合民間以風水為考量選擇墳墓坐向的舊慣,甚至平面造
型、無墓龜的設計,也影響了民眾的使用意願。200可知即便政府投注大量經費進
199
陳植在建築設施中,另有規劃「納骨堂」的配置,雖在社會處的設計圖樣中未見此項規劃,但
在兩大新建的示範公墓:陽明山與臺中市示範公墓中,都有設置納骨堂。
200
1985 年所落成的臺南市「青草崙示範公墓」
,即因無墓龜、平坦式的設計,在落成後第一年僅
葬了四十座。關於民俗觀念如何與公園化理想的示範公墓互動,於第五章將有更詳盡的說明。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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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基礎建設,動搖的力量仍舊極其有限,而民間因著舊慣而產生的墓葬選擇,也
無形中影響了墓葬設施的樣貌。
四、小結
由戰後初期喪葬基礎建設在中央與地方法制上的不全與拼裝狀態,可以看到
墓地使用的失序,然而佔地廣大、在土地利用類別上排行第八的墓地,在實務面
上,因 1949 年大量政治移民遷臺後的耕地、住居、埋葬等需求,使得墓葬空間
的管理浮上檯面;在政治面上,以「反共抗俄」為主旋律的 1950 年代,人物力
皆是可被國家動員的對象,其中也包含了管控墓葬土地的利用、儀式的舉行方
式、屍體的處理等,藉著都市衛生狀況的脫序,與世界衛生組織對於全球環境衛
生的關注,針對喪葬基礎建設,延伸自戰後以督導考核為核心的環境衛生管理方
針,最終轉化成為戰後首波以全臺為目標的「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計劃」
(1955-1960)。
分析計劃內容,在此,我們可看到一個社會處視野下的「環境衛生」意識,
透過景觀史的爬梳,可得知這份公墓的改造如何藉由「衛生」的需要而連結了
「景觀」的再造,特別反應在植栽與裝飾物的配置上,同時在都市計劃的脈絡
下,公墓也增添了管理與休憩的功能。實際探究公墓改造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
墓地樣貌如何被執政者想像,衛生轉譯為景觀後,是整齊筆直、節約土地、擁有
綠化造景的墓園。而衛生觀念同樣也影響了火葬場的建立,火葬最初誕生於疫屍
處理,但在土地節約的社會背景下,搖身一變成為較「衛生」、「先進」的葬法
(而土葬有著「不衛生」風險之虞)。最後是殯儀館,這個臺灣民眾初識的基礎
建設,同樣打著「簡單經濟嚴肅衛生」的名號,公營殯儀館提供消毒設備,並相
較過往自宅辦理喪事時長度不定的停靈,有著使用時間的限制,也符合一定時間
內下葬較為衛生的做法。
上述看似是政府提供符合「衛生」意涵的基礎建設(同時將舊有喪葬習慣劃
為「不衛生」),以方便民眾辦理身後事。但實際卻是一系列將喪儀標準化的過
程,從示範公墓的標準化墓碑樣式、埋葬地點,到殯儀館提供的制式化服務、有
限的使用時間,過往人逝世之後大大小小的各式喪俗都在過程中逐漸被固定下
來。然而僅透過基礎建設,便要撼動百年來的舊慣並不是容易的事,當中必須得
與原有的道德觀、宗教、風俗等相配合,例如為了打造一個理想的示範公墓,甚
至不惜動用對於政府而言是「迷信」的風水理論,作為擇址依據,201這一點也同
201
類似的做法也可以在雲林縣看到,在議員進行關於示範公墓的縣政總質詢時,便提到:
「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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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可以在殯儀館提供的地理師、法師服務中看到,在勸誘民眾使用新的設施時,
這些符合民情需求的事物皆被保留。
道德經典也被納入說服的一環。1957 年 6 月,在社會處推行改善計劃近兩年
後,《臺灣民聲日報》刊登的〈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設施問答(一)(五)〉,202該報導便試圖援引《論語》的「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說明在重
視「養生送死」的前提下,必須以「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解決喪儀問題,這
是出於現代社會的制度下,對於「古禮」精神的再詮釋,如:工商社會人口向都
市集中,不易覓得自己辦喪事的地方,繁忙工作也無暇親身處理繁瑣的喪事,殯
儀館便是專門協助葬儀事務的地方,且是「公營」、「服務大眾」的場所;火葬
場的修復與建設,則是為了解決土葬帶來的「佔用人類賴以維生的寶貴土地」與
「衛生問題」。針對公墓,則須做到「整潔幽美」,無雜草、獸糞垃圾,讓幽靜
的環境引起敬畏之心,而當下的公墓簡直是「亂葬崗子」,並不符合幽美的標
準,故須進行公墓整理。最後藉此帶出為了打造此類的葬儀設施,必須實行「公
墓火葬場殯儀館」的管理規則。在這個長達八天的連載中,共用了 67 個問答,
從傳統經典的釋疑出發,將政策推行的細節逐一拆解,在行文中強調「文明與進
步」,結論再扣回「老有所終」,一方面是使得這個未曾有過的墓葬體驗——強
調公墓的「優美」、採用先進與衛生的「火葬」、使用「殯儀館」能被民眾所接
受,另一方面,當個人使用了喪葬基礎建設,也就同時參與了國家問題的改良—
—解決土地不足的憂患,解決墓地「亂葬崗子」的形象,以「新禮」成為新國
民。喪葬也就從了個人性的選擇,一躍成為攸關國家事務的決定。
透過改善計劃,可看到藉由轉譯「衛生」打造的基礎建設,形塑了新的死亡
體驗,而打造的理由,則來自當時所面臨的社會現實。然而透過軍人公墓的反
例,又可看見差異性存在,墓地不僅非屬「土地浪費」,甚至是激勵民心士氣,
是「和名勝古蹟相得益彰」的觀光場所,在召喚國族精神的目標下,軍人公墓較
多數人使用的一般公墓享有更多的資源(土地與經費),且不惜遷葬民墓、遷移
耕地。就此,我們可以看到喪葬基礎建設的意義從來不只在其功能性,或為了解
決某些社會處境而存在,政府也透過與每一個人切身相關的喪葬設施,展露對於
現代性的想像、施展國家的掌控力。但撇除前述的目的性,國家打造喪葬基礎建
設置示範公墓,希先行訓練各地佛教道士以符計畫」
,局長則答:
「指導道士對於整理公墓很須
要,過去因聽道士的迷言擅理致難觀(按:應為「關」
)
」
。,參見:
〈雲縣議會復會〉
,
《中國日
報》
,1957 年 8 月 6 日。
202
〈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設施問答(一)-(五)
〉
、
〈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設施問答
(附件)
〉
,
《臺灣民聲日報》
,1957 年 6 月 4 日-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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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是否真是為全民造福?在 1955 年社會處實施全國性的改善計劃前,各縣市皆
有以地方之力自行修繕火葬場、葬儀堂之例,從其內部設備的修復,到外部道路
的整修,亦有建設新公墓之舉,203說明了喪葬基礎建設的興建與維護,並非僅能
藉由國家之力來推行。
另一方面,儘管政府有著打造的「願景」,但不管是公墓、火葬場還是殯儀
館,推行的過程中都可以看到政府與民間相互角力的過程,無論是舊墓改善計劃
中,未竟的墓道鋪設、花木種植,或是企圖將葬儀業務全面收歸公營——以高雄
為例,事實上在市立殯儀館成立後,殯葬業務並非就由公營獨斷,地方業者的勢
力仍在。204若以相關基礎建設皆已竣工的 1960 年,作為五○年代社會處推動的系
列改善計劃的告終,那麼未來三十年間,省政府持續再以各種不同名義所推出的
各式改善計劃——「臺灣省興建公浴公墓計劃草案」(1965 年)、「臺灣省公墓
公園化十年計劃」(1976 年)、「臺灣省改善喪葬設施十年計劃」(1985
年)、「臺灣省基層建設改善喪葬設施計劃」(1989 年),仍以公墓更新(公墓
公園化)、興(修)建殯儀館、火葬場為目標,也相對地說明了這次計劃治理力
道的有限。五○年代所擘劃的構想,到九○年代仍在持續推動,顯示了喪葬基礎建
設從來就不只是國家單方向的推行就可達到理想,民間信仰、舊慣的力道也參與
其中。為了說明此一政策治理的詳細情形,下一章我將把視角轉移到地方尺度,
看見社會處「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計劃」的落實實情,以及在地的人們是
如何適應與應對。
203
基隆、臺中、臺南皆在戰後陸續修建火葬場、葬儀堂,並且建設新公墓,見:
〈本市火葬場,
招工修葺〉
,
《臺灣民聲日報》
,1949 年 3 月 23 日;
「請臺南市政府修建市葬儀堂案」
,
〈臺南市議
會第一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1-01-0506030108,1950 年 10 月;
〈南市都市計劃會決定 建築案安平公墓〉
,
《聯合報》
,1952 年 7 月 10 日;
「為加強葬儀堂之管理及充實堂內設備由」
,
〈臺南市議會第二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
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2-01-050603-0126,1953 年 2 月等。
204
〈高市生意競爭趣聞,活人未斷氣,竟搶死生意〉
,
《臺東新報》
,195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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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基礎建設迭代的死亡想像
鍾道長的道士壇位於臺南新市,在這個因為南部科學園區進駐而掀起巨大變
化的區域,市中心仍保持著昔日的尺度,僅有著兩線道,兩側是住商混合的街
屋,傳統產業的中藥房、棉被店、布莊,與大量外來人口移入後新開業的各式小
吃、便當、飲料店比鄰。林立的招牌展示了當地的生活方式,當中也包含了一對
白底藍字,飾以太極符號的「道士壇 鍾庚辛 鍾先生道長」,與並列的「一心葬
儀社」招牌。再往北邊,另一方招牌,同樣是道士壇與禮儀社的結合,就在腳程
一分鐘的距離之外。在這個有著世界先進半導體製程的園區附近,過往的生活方
式仍然悄悄地共存著。
以前婚喪喜慶都是道士在做。婚禮部分就是提供擇日、諮詢,最重要的就是
要拜天公,以前醫療科技不發達時,小孩生下來有很多病痛,老人都覺得要
求神、下願(hē-goān),請玉皇上帝保庇孫子平安長大,以後結婚會來殺豬
宰羊、謝神,拜天公就會由道士去執行。道士在民間的工作量,是很大的。
魚刺哽到也要找我們,小孩子晚上不睡覺也要找我們,取名字也找我們,安
胎也要找我們。家裡老人家快斷氣時,會先來找道士壇,時辰、風水都是道
士來看。
所以道士在民間的地位,是很高的。像我爺爺父親那一輩的,那時候醫療科
技沒有那麼發達,資訊沒有那麼⋯⋯,大家都比較相信我們講的話。
鍾道長的感慨道出了戰後迄今喪葬舊慣的改變。根據《臺灣道士名鑑》的記
載,205鍾家先祖跟著鄭成功的軍隊來台,至今開壇八代,但也將是最後一代,鍾
道長決定不收弟子,將道壇結束在自己這代,因為以喪葬業務為主要經濟來源的
道士壇,在時代變遷下,已難以維持過去的營生方式。事實上,當今要找道士
壇,舊臺南縣的新市、左鎮、後壁還能看到一些,但市區的分佈就更零散了。道
士壇面臨的喪葬業務流失,看似是社會型態轉變下的必然,但若深究,實則可以
牽動到國家對於喪葬基礎建設的打造計劃。
前面章節討論了喪葬設施成為國家統治手段一環的背景(第二章)、社會處
改造喪葬設施的實質內容(第三章),接下來,我將研究視野放到臺南,看見這
些政策如何落實在地方,而政策的推動又對於民眾、從業者帶來了什麼樣的改
變?在這一部的討論裡,我選擇臺南市的南區公墓作為田野觀察地點,此地的墓
205
廖和桐編印,
《臺灣道士名鑑》
(雲林:道德文化出版社,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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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史最早可追溯至荷蘭統治時期的 1624 年,在日後的城市發展歷程中成為府城
最大墳場,並且使用至今,現墓區內仍有世代府城家族的墳塚,其保有的自然地
形也留下人們想像風水穴位的線索。由於地景、墳塚、產業仍存,且發展歷程
長,有助於從這些與過去的連結(墓主家族、居民、從業者、風水地形等)中回
顧戰後喪葬基礎建設的變化。
過去墓葬的相關研究,主要在於觀察「墓地」與「風水」的密切關係,而在
晚近的風水研究,則將社會經濟狀況快速變遷的背景置入,看見都市化、墓葬習
慣改變之下,風水如何被實踐,林開世的研究尤其指出,風水這套傳統知識由於
具備了抽象性、高度彈性的視野、無法否證的解釋模式,使得風水能夠在不同的
社會文化背景中被持續應用。206本研究以喪葬基礎建設的角度切入,看見公墓、
火葬場、殯儀館彼此之間的連動關係,以及基礎建設與社會型態變遷的互動。當
新興喪葬基礎建設(殯儀館、示範公墓、納骨塔)介入,207墓葬不再侷限於墓
地,地方史料與田調的結果皆顯示了風水觀與舊慣在政府政策與基礎建設中游
移,也反過來影響了「反共抗俄」背景之下,政府重塑死亡流程的意圖。這樣的
探討不啻是一段歷史的重新爬梳,只要城市存在,如何處理屍體便會是日日都要
面對的永恆課題,當中也隱含了死亡空間、死亡想像的變化,並影響了今人如何
看待公墓、火葬場、殯儀館等設施。
206
林開世,
〈風水作為一種空間的實踐:一個人類學的反思〉
,頁 63-122。
儘管日治時期即有葬儀堂、納骨塔的設置,但使用者大多為日本人、社會的特定階層、佛教
徒,影響力並未普遍至一般大眾。
78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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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改變伊始:社會處的改善計劃在臺南
1953 年春夏之交,總動員運動會報社會組在完成了全省的墓葬設施調查後,
訂定了「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施步驟」,並由社會、警務、衛生三處
赴二十二各縣市局,督導推行本次的改善計劃,臺南市亦在此列,並由民政科主
導工作。
然而,從後見之明來看,地方上針對墓葬設施——公墓、火葬場、殯儀館的
改善是有限的:(1)公墓方面:在「舊墓改善」的項目上,其被地方討論的關
注程度遠不如所面臨嚴峻的墓地管理失序,而社會處預計於 1960 年起建立的
「示範公墓」計劃,也要到了 1982 年才在南區桶盤淺公墓內的火葬場後方出
現,規模僅 0.83 公頃,後因火葬場建築的擴建而被遷移,現已是一片水泥空地。
(2)火葬場方面:對社會處而言,改善計劃主要目的是將傳統的「柴爐」更替
為「電化爐」,以便增加焚化屍體的效率,同時進行屋舍油漆、植樹、增加花圃
等,然而在地方議會議事錄的紀錄中,可以看到儘管設備更新,爐灶仍是使用舊
式的柴爐,更新為電化爐,則要等到 1988 年火葬場修建完成後。(3)殯儀館方
面:利用日治時期的葬儀堂改建而成,成為了唯一一項在社會處計劃期程中的工
作事項,然與其他縣市相同,同樣面臨了合作社的經營爭議,與地方業者的競
合。
在這一章節的書寫中,我將從 1950 年代臺南市的喪葬基礎建設出發,探討
其出現的歷史脈絡,並且透過議事錄、舊報紙、口述訪談等史料分析,看見政策
如何落實於地方,且又是什麼樣的舊慣與認知,使得社會處的改善計劃最終會
「動不起來」,造成了基礎建設興建的延時;而這些設施的出現,又如何成為改
寫喪葬舊慣的契機?
一、歸去之所:公墓、火葬場、葬儀堂
在生前都會買壽衣,有添壽的意思。208等老人不吃東西了,就表示他快往生
了,家裡面的人就會照顧他,等他快斷氣時,會先來找道士壇,去看狀況,
確定斷氣後,用兩個椅寮,上面架一個木板,把往生的人放在上面,壽衣穿
完之後,等時辰入殮,時間由道士來看,然後才開始看日子、買棺木、請土
公頭和婆仔。喪家會委託有經驗的耆老,請他們帶自己去看棺材,因為土葬
208
買回來的壽衣裡頭要放一個紅包袋,袋裡放筷子,代表人「有在」
(ū-tī)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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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棺材是原木的,會有價格的差別。淨身、準備入殮後,接著就是看風水,
和做風水的師傅聯絡,去看墳墓。道士的工作就是去墓地看方向。209
人死了,要拿轎(魂轎),轎是去地府報到時的交通工具。一定要來道士壇
拿,別的地方沒在賣,平常(道士壇)最少要放兩頂。210
上述大致包含了所謂「拚廳」(piàⁿ-thiàⁿ)211、燒魂轎、擇日、買棺、大
殮、做風水(築墳)等人死後的一貫流程。人類學家觀察漢人社會對於死者有著
「靈魂三分」觀,一魂前往地府,一魂埋在棺材或墳墓內,一魂留於神主牌上。
因與死者歸處相關——「燒魂轎」、「做風水」、「點主」等流程皆深受主家重
視,尤其是與家族運勢至為相關的「做風水」。
在進入基礎建設的討論前,得先來認識公墓、火葬場、殯儀館等喪葬基礎建
設的歷史脈絡與使用情形。以下便從臺南人「做風水」的所在地——南區公墓探
討起。212
(一)風水形成的公墓
南區公墓的所在區域為本島歷史最悠久的墳場,屬於府城大南門城外連綿至
二層行溪(今二仁溪)的廣袤墓地的一部分,被府城內的官員與文人稱為南郊、
魁斗山、桂子山等。在歷史上,透過現存墓區最古老的墓碑「皇明澄邑振暘曾公
墓」(明崇禎 15 年,1642 年立),可得知至少在荷蘭統治時期(1624-1662 年)
此地即已作為墳場使用,當時的臺灣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海外據點,為了經營物
產,從對岸的明帝國招徠了許多漢人移民,若移民不幸客死異鄉,則有機會就近
埋於此。歷經明鄭、清領、日治時期,一直是作為墓地使用,僅墓地範圍隨著不
同時期的都市發展而有所變化,至清雍正 3 年(1725 年),城牆興建後,才將南
區墓地與城內空間區隔開來,並且隨著清領時期在臺兩百多年來的治理,逐漸在
城門外形成了廣大的墳場。日治初期所完成的「臺灣堡圖」反應了清領時期末年
至日治初期的土地使用狀況,從地圖上可以看到在府城的城外,除了西邊的臺江
209
口述訪談道長鍾先生,2023 年 3 月 16 日。
口述訪談道長黃先生,2023 年 3 月 24 日。
211
人在臨終前或後需進行「搬舖」
,因傳統忌諱人死於床上,因此在斷氣前後,會將人搬到神明
廳的床板上(通常是用長凳作為床架,取一木版做床板)
,此稱作拼廳(piàⁿ-thiaⁿ)
。
212
南區公墓為自荷治時期發展以來自然形成的墓地,在日治時期有了都市計劃的概念後,墓地成
為了附屬於都市、受政府管理的公墓區,並沿用至戰後。而在臺灣人的喪葬舊慣裡,若是有一定
經濟能力者,埋葬祖先的墓地則不僅限於公墓,而有可能聘請地理師四處尋覓合適的山頭埋葬,
但大多數人還是以公墓地為主要的埋葬場所。
80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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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海外,府城的大小北門、東外城、大小南門外皆為墳墓所包圍,其中以南邊的
墓區佔地最廣,一路延伸至二層行溪以北。
圖 16:1904 年臺灣堡圖(1898-1904 年間測繪調製),框起處為大南門外南郊墓地。
至日治末期,臺灣堡圖上由大南門城外一路延伸到鹽埕的廣大墳場,已在廢
墓地的賣拂貸付,與歷次的市區改正、公共建設中,逐漸成為範圍明確的墓區,
並且沿用至戰後。根據 1955 年《臺南市志稿》的統計,比鄰的桶盤淺、鹽埕公
墓,佔地約 94.7 公頃,213相加起來的面積,佔了臺南市 13 處墓地中面積的
67%,214幾乎可以說,以公墓地而言,南區公墓是大多數臺南市民選擇埋葬親人
的地方。
213
今日多被統稱作「南山公墓」
,範圍包含:南區國民路、大成路、永成路及臺南機場以北中華
南路範圍。
「南山公墓殯葬專區 Q&A」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網址:
https://bca.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22306&s=7610840。下載日期:2023/02/27。
214
臺南市文獻委員會發行編校,
《臺南市志稿 政事志 社會篇》
,頁 96-97。此 13 處墓地為:後
甲、竹篙厝、三分子、虎尾寮桶盤淺、鹽埕、灣裡、安順、和順寮、安順寮、溪心寮、媽祖宮、
海尾寮。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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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公墓何以如此「獲得青睞」?師承地理師父親,執業多年的吳姓地理
師,也是長年的「龍脈」研究者,帶著我走進南區公墓。雖然要看的是墓地,但
行程起點卻是從所謂的「城內」開始。「府城的主穴場是民生綠園」地理師解
釋,215在他的研究中,南山公墓之所以有好風水,是因為有一條龍脈從府城的中
心,也就是適才所說的民生綠園,經由南門路一路向南彎進南區公墓:
從臺南大學那個方向就到臺鹽公司,臺鹽公司那邊就是一個高地,然後一直
到消防隊舍,這邊有一座山,就是魁斗山。在這座高山之前,它的脈沒有那
麼靈活,但起這座山之後,它的脈開始會有精神,就代表說他會結穴。以南
就是南山,開始結穴。所以來到這邊就是先看龍脈,這是南山的來龍。
地理師接著將南區公墓的周遭地形:六信高中旁被移除的山丘、被填平的水
溝、竹溪、分叉的道路,這些現存或者已不存的地景,以風水的視角,解釋為
「龍脈」、「過峽」(或稱「過脈」)、「分脈」等地理現象,而這些現象的運
行,最終會在公墓的某些地方「結穴」。有結穴的地方,就是俗稱的好風水,會
讓落在穴場上的墳塚——或者更精確地說,裡頭的骨骸,得到地氣,使得墓主後
代子孫有著不錯的發展,他以吳春祿之母的墳塚為例,說明龍脈運行至此並結了
穴,而這一門墓可以說是安在南山公墓的主穴場,也因此能有如後代吳汝祥等人
的好發展。216
由於累累墳塚坐落,公墓地保留了較為原始的地貌,像是砂質土、起伏不一
的小丘,這些微地形都是地理師判斷龍脈、穴位所在位置的依據:
我最欣賞這一條,它幾乎保存了龍脈的原貌。217這裡的風水是南山最精彩
的,因為這條脈結一個穴,那條脈結一個穴,兩個脈各結一個穴,它結穴的
範圍只有將近幾百公尺,在臺灣結穴的情況來說,算是非常密集的,很密集
的結穴區。
不只是山丘,眼前的視野、周遭的環境也是促成好風水的要件之一:
這裡會是一個風水不錯的地方,所以會有這些大墓來造在這裡。這邊有一個
很寬廣的視野,周圍的山也是環繞,這個開闊地就很適合大家都來葬在這
裡,就像一個高級社區的感覺,因為它開闊、平緩、高低有緻。
215
現改稱為「湯德章紀念公園」
,臺灣文學館的所在地。
吳春祿於嘉慶年間在府城開設鹽號「吳昌記」
,被稱為「磚仔橋吳」
,後代子孫之一為創辦「株
式會社彰化銀行」
(1905 年)的吳汝祥。
217
即廟宇「南山府」後方高起的山丘。
82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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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師的工作,是遵循地理原則、找出地形中的穴場,在吳姓地理師眼中,
南區公墓的穴場與府城而來的龍脈密切相關,並且難得有著密集結穴的情形;此
外,這裡也有許多處感受起來祥和、舒服的位置,此皆能使後代得平安。地理師
的解釋,有別於歷史因果(自荷治時期來臺華人在此有埋葬行為,而逐漸發展成
墳場)的推導,提供另一種觀點,解釋何以世代府城人選擇埋葬先祖於此。
維繫家族平安、丁財兩旺是人們追求風水的原因,而方式首要是揀選風水吉
穴,另外要同等注重的則是墳塚樣式。有能力、且對這方面有講究家族,便會遴
聘地理師來負責這方面的工作。吳姓地理師習藝自父親,他父親在 1964 年向中
部的地理師拜師後入行,接著就開始從事為人「看地理」的工作,後來亦曾擔任
「中國天文地理風水學會」理事長、成立「三元地理研究院」,是一名資深的地
理師。在他執業的時期,土葬還是普遍盛行的喪葬方式,因此業務上也包含了造
墳的相關工作,包含了兩部分:一是在與家屬討論、確定墳墓的位置與坐向後,
挑選「破土」、「下葬」或「進金」218、「謝土」等日期與時辰,並且要監督這
些工作的進行,此稱「擇日」;二是在墳塚的樣式部分,地理師雖然不直接參與
形體的設計,而是交由土公仔(土水師傅)處理,但所要建造出來的樣式,都必
須經過他(地理師)的認定,因為在風水的觀點中,墳塚的樣式對於墓有著影
響,甚至若遇到有缺點的地形,還可以用樣式來賠補(pê-pó͘)風水。
但當我問起墳塚的大小、裝飾與風水好壞的關聯性時,吳姓地理師的答案,
則是否定的,那些在公墓中所見到——佔地廣袤且飾以泥塑、馬賽克、石雕的墳
塚,更多的是來自美觀、藉此彰顯家族門面的需要,但一般來說,有能力請地理
師「看地理」的人家,也多半會從事此道,這也是何以在公墓內會見到許多風水
大墓的原因。
簡言之,南區公墓的形成有其歷史來由,也有著風水上的理由,在追求後代
子孫平安、運勢昌隆,與光耀家族的心理下,形成了今日的墓地樣貌。
(二)不只是埋葬的地方
「公墓」是今人對於南區公墓的印象,但在更早之前,這裡除了埋葬先祖,
也是各種人群活動發生的地方。
臺南市都市計劃始於日治時期的 1910 年代,而墓地的規劃則在統治中期正
式進入都市計劃圖中。昭和 4 年(1929)由臺南州調製的「臺南市區改正圖」,
218
此為「二次葬」
,稱呼撿骨後將金斗甕(骨甕)再放入土葬墓地的動作。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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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度標示了「本島人墓地」、「內地人墓地」、「火葬場」等設施,並且有計劃
道路經過,到昭和 16 年(1941)臺南都市計劃圖中,南區一大片的橘色色塊,
皆劃為都市計劃的墓地,包含「既有墓地」與「追加墓地」。戰後的都市計劃也
沿用了這樣的土地使用分區規劃。219
儘管被劃為「公墓」,也不代表土地的利用方式就只有墳墓。目前臺南市現
存最早的地籍圖,為 1953 年的「舊地籍原圖」,該圖抄錄自日治時期繪製的地
籍圖,220呈現了當時的土地利用情形。在該圖中,南區公墓範圍內的地目,以
「墓」、「畑」(旱田)兩種為大宗。從本區最早的空拍影像「1947 年臺南市舊
航照影像」,顯示了自日治時期,本區就有著旱田耕作的營生活動。
至 1963 年由農林測量所空照圖拍攝的空照圖,都可看到大片、與 1947 年空
拍圖相同位置的田園散落在公墓中。這些邊界清楚的土地,部分屬於私人土地,
附近居民楊先生表示,六十多年前從高雄搬來公墓住時,「兩邊都甘蔗園,糖廠
在做的,(甘蔗)都用拖拉機來載」。221部分則在戰後以「公地放租」形式合法
使用,土地的放租者包含了市府222與軍方223,其時代背景,則來自於省府為促進
土地利用起見,曾在 1956 年解釋公墓管理之疑義時,稱「在整地勘測前已被佔
為耕地,如其侵佔之土地確係公有且未毀損他人之墳墓者為促進土地利用起見,
准予耕地使用依據變更地目依照公有耕地放租辦法之規定辦理放租」。224
219
戰後首次的都市計劃為 1949 年實施,編號為「亥陷南市建字第 17022 號—台南市都市計劃
(公共設施部分)
」
,儘管相關計劃書與計劃圖面暫缺,但從計劃明細表中,仍可見「墓地公園」
的規劃,參考自:
「都市計畫案變更內容」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址:
https://ud.tainan.gov.tw/UPBUD_sys/Areas/Upbm/planHistory?ID=000-0001&LV=2,下載日期:2023
年 3 月 23 日。
220
1953 年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時,為掌握臺灣地籍狀況,將全省各地政事務所所保管之地籍 正
圖(沿用日治時期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以 160 磅圖紙藍曬複製一套,稱之為「160 磅地籍藍
曬圖」
。參考自:廖泫銘、李玉亭,
「日治時期住所番地查詢現今位置」
,網址:
http://crgis.rchss.sinica.edu.tw/info/knowledge/20150326,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地理資訊科學研究專
題中心,下載日期:2023 年 3 月 23 日。
221
口述訪談附近居民楊先生,2023 年 4 月 20 日。
222
如桶盤淺 52 號之 20 之公地,前為墓地,在民國 37 年間以園地放租,嗣於 39 年變更地目,現
地目為「園」
,迄至 40 年市府曾擬收回興建平民住宅不果,遂於 43 年 10 月復據原承租人陳情,
請求除需興建平民住宅外,准再承租,當經簽報市長准予繼續承租。參見: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
四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3-04-060800-0332,1956
年 3 月,頁 99-100。
223
部分公墓地原屬高雄要塞所有,當初經要塞放租,現在要塞雖已撤銷,但仍繼續作為放租地,
被作為農場使用。參見:
〈臺南市議會第六屆第三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
案,典藏號:008c-06-03-060800-0225,1965 年 3 月,頁 80。
224
〈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三次臨時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4-02-050601-0616,1958 年 8 月,頁 229。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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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7:(左)1953 年「舊地籍原圖」中南區公墓範圍,圈起處的地目標示為「畑」,除此之
外,圖面上其他幾何圖形的地目,也皆為「畑」。(右)左圖圈起處放大,標示為「畑」的地
目。
資料來源:中央研究院地理資訊專題研究中心「臺南市百年歷史地圖」。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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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8:1947 年的南區公墓空拍圖,紅圈處為
圖 19:1963 年的南區公墓空拍圖,紅圈處為
耕種的田園,散落在公墓區域內。
耕種的田園,維持著自 1947 年便可見到的利
用方式(下方黃圈為原圖既有)。
資料來源:中央研究院地理資訊專題研究中心
資料來源:農林測量所空照圖(1963 年 8 月
「臺南市百年歷史地圖」。
21 日拍攝)。
當然,不只耕作,公墓裡還有其他活動,像是牛、羊、豬等牲畜養殖,相較
於空拍圖可見的阡陌田園,家庭式的小型養殖活動較難為地圖所記錄。日本畫家
石川寅治(1875-1964)於大正 6 年(1917)年來臺灣寫生時的〈臺南大南城門〉
作品,留下了牧羊人手持棍棒,將一群黑羊趕往城外的畫面。石川寅治抵台之
時,接近城門邊的纍纍墳塚已遭遷移,在叢生的野草中,牧羊人與羊一行前去的
方向是南邊,也就是南區墓地的位置。
圖 20:石川寅治〈臺南大南城門〉畫作。
資料來源:李梅樹紀念館,網址:
https://limeishu.org.tw/culture/post/62566a883488b10464121d17,下載日期:2023 年 6 月 20
日。
戰後這樣的營生活動依舊在墓地裡發生。從 1959 年就住在南區公墓內,也
是少數現在仍住在此地的 R 先生(亦為前述楊先生的鄰居),提供了個人尺度的
1950 年代公墓地景描述。225
225
口述訪談附近居民 R 先生,2020 年 4 月 24 日。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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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來公墓的那一年,R 先生八歲,他跟著父親從北區的眷村來到這裡。為什
麼無來由地要搬到人人禁忌的墓地,這也與卜家的背景有關。R 先生的父親是跟
著國民黨播遷來臺的少校,母親則是軍中護士,家裡配給有眷舍,父親退休後,
將地理位置相對好的眷舍租給了人,一家人則找到了公墓的一塊地,蓋起房子生
活:
我八歲的時候,我爸爸就⋯⋯,那地方也沒人管,就佔了那塊地方,就開
墾,那個時候還是土路,小小的牛車路。我記得我小時候出門,外面都是蛇
在爬,那時候多窮啊,那時候開始就是養了羊。
將眷舍租人、來到墓地開墾,都是為了生活之故,填不飽肚子的現實恐怕比
鬼還要令人畏懼。在 R 先生的描述中,那個年代大家都辛苦,在「我們就是那麼
沒有辦法,那麼窮,要吃一口飯都很難,連肉都沒有吃」的日子裡,公墓裡並非
今日所想的陰森無人,相反地,許多人養牛、養豬、養羊、養雞、種果樹,甚至
開墾了小型的農場。R 先生家養豬也養羊,在沒有什麼出口、產銷制度的年代,
這些牲畜就是和人做買賣,許多販子也會熟門熟路地上墳場做生意,由於養羊的
人家不少,一不小心自家約好的販子還會被其他家「攔截」。不過無論是養豬還
是養羊,養殖的規模都是家庭式的十幾隻而已,226以羊而言,養的也是換肉率低
的臺灣土羊。沒有產銷制度,更不用談品種改良,許多人漸漸地就不再養,並且
離開了墓地,如今只剩下轉型成功的 R 先生一家,見證了當時公墓的養殖盛況。
在生活相對困難的戰後初期,無人、無規則管理的大片公墓地,是許多人謀
生開墾的新天地,甚至形成了一個庒頭,設「鄰」與鄰長。227從制度面來看,無
論是耕作還是牲畜養殖,都是人們先在此進行後,才逐漸被法規明文禁止——禁
止公墓內耕種農田、菓樹,要到 1959 年臺南市自訂的〈臺南市公墓整理辦法〉
才被納入。228禁止公墓放牧牲畜,則在 1961 年修訂的〈臺灣省公墓火葬場殯儀
226
關於養殖規模,在臺南市議會議事錄裡,曾出現一則請願「為民蘇進丁所有土地農作物經常被
臺南市新生里部分軍眷及住於南區火葬場西邊砲臺附近之退伍軍人等所飼羊群百餘隻經常踐踏偷
食致農作物四年失收影響生產請予制止由」
。推測養殖規模應介於數十隻到百餘隻之間,但也不排
除該則請願所提到的羊隻,為附近多戶居民所養殖。參見:
〈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九次定期大會議
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4-09-050900-0167,1960 年 11 月,頁 58。
227
在地居民楊先生表示,最早是四戶在住,姓卜、苗、楊、劉,兩個外省的,兩個臺灣人。並且
設有鄰長。參見:口述訪談附近居民楊先生,2023 年 4 月 20 日。
228
〈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三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4-03-050601-0072,1959 年 1 月,頁 26-27。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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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納骨堂(塔)管理規則〉229才有了「放牧牛羊牲畜」的禁止事項。230但當 1950
年代臺南開始面臨葬地不足的問題時,這些既有的營生行為,便演變為議員口中
的「佔耕」,231並在無形中成為促使墓葬習慣推移的原因之一。
(三)日人留下的設施:火葬場、葬儀堂
除了與臺灣人土葬舊慣至關重要的公墓,當代所熟悉的火葬場與殯儀館,則
是在日治時期引進。
日本領臺的隔年,明治 29 年(1896)《臺灣日日新報》出現了第一則火葬
場焚燒死者報導,當時的火葬場位於臺北小南門外,火葬目的是為了方便將骸骨
以小包或其他方法運回給內地的家屬,232隨著治理臺灣的時間日長,全臺各地才
陸續興築了正式的火葬場。而臺南市火葬場的最早紀錄,可以追溯到一篇發布於
明治 42 年(1909)的〈南部撮要/墳墓改葬〉,233內文提到位於柴頭港庒的內
地人公塚,擬移於南門外,並建立火葬場一所,可知臺南火葬場的肇建,應落在
明治 43 年(1910)左右。234其位置根據 1929 年的「臺南市區改正圖」標示,則
落在南門外的南門町(後改稱昭和町,位於今五妃街),與內地人墓地、葬儀堂
比鄰。
隨著市區逐漸向南邊擴張,鄰近地區陸續有新學校設置(末廣公學校、臺南
女子技藝學校),有影響衛生與教育之虞,昭和 2 年(1927)開始有了移轉火葬
場的計劃,235昭和 10 年(1935)位於桶盤淺的新火葬場竣工,設有「岩本式」
229
「將〈臺灣省墓地及火葬場管理規則〉改為《臺灣省公墓火葬場殯儀館納骨堂(塔)管理規
則》
」
,
《臺灣省政府公報》50(秋):69(1961 年 9 月 16 日)
,頁 794-796。
230
1947 年頒布的〈臺灣省墓地及火葬場管理規則〉並未禁止公墓內耕作、放牧養殖等行為。
231
關於「佔耕」的討論一直持續到 1965 年皆有。參見:
〈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議事
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4-01-060100-0229,1958 年 3 月,頁 47;臺
南市議會第五屆第五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5-05060800-0246,1962 年 8 月,頁 75;
〈臺南市議會第五屆第七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
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5-07-060800-0174,1963 年 3 月,頁 52;
〈臺南市議會第六屆第三
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6-03-060800-0225,1965 年 3
月,頁 80。
232
〈臺北死者の數〉
,
《臺灣日日新報》
,1896 年 10 月 01 日,第 3 版;
〈黑死病彙報 火葬塲〉
,
《臺灣日日新報》
,1896 年 12 月 27 日,第 3 版。
233
〈南部撮要/墳墓改葬〉
,
《漢文臺灣日日新報》
,1909 年 8 月 11 日,第 4 版。
234
雖〈南部撮要/墳墓改葬〉提及務必要在該年(1909)內竣工,但在隔年〈舊墳須移〉的報導
提到「自去年劃界插標,命墳主移於界外,一墳給移轉料一圓,目下共同墓地及火葬場將著手建
〈舊墳須移〉
,
《漢文臺灣日日新報》
,1910 年 8 月 30
設⋯⋯」可知 1909 年應未如期完工。參見:
日,第 5 版。
235
〈臺南刑務所は寧ろ移轉せよ 刑務所の橫車に對し 市民側の希望〉
,
《臺灣日日新報》
,1927
年 2 月 14 日,第 3 版;
〈臺南火葬場明年度決定移轉〉
,
《臺灣新民報》
,1933 年 11 月 26 日。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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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葬爐五爐。236雖然火葬場的使用以內地人為大宗,但到了日治晚期,本島人的
火葬比例也有一成左右。
表 7:臺南市墓地火葬場調查。
單位(人)
內地人
本島人
外國人
計
土葬
3
2021
55
2079
火葬
228
266
5
499
資料出處:《臺南州衞生概況》,昭和 14 年刊行(統計至昭和 13 年末)。
說明:《臺南州衞生概況》出版至昭和 15 年,但該年無刊載墓地火葬場統計,故採用昭和 14 年
刊行之資料。
葬儀堂(位於今南寧街)同由殖民政府所引進,為一舉行葬儀的公共設施。
臺南的葬儀堂為大正 12 年(1924 年)落成,237同樣位於南門町,與內地人墓
地、原火葬場比鄰。葬儀堂作為舉行「通夜」238與告別式的場所,使用者包含了
日本人與臺灣人。239
火葬場與葬儀堂(戰後改稱殯儀館)到戰後依然沿用,儘管這些設施的使用
者,過去以日本人為主,但戰後的 1948、1952 年仍進行過兩次修繕,240其中葬
儀堂的修繕更是第一屆臺南市議會第一次定期大會的議員提案,理由為「光復後
迄今未見修復,致市民喪葬之禮有違成規影響孝道應以重修」、「本市現缺少一
舉行死亡者告別儀式之公眾場所」。241但修繕歸修繕,與前述墓地所面臨的狀況
相同,喪葬設施最大的問題還是在於管理,如距離第二次修繕工程完工不到三
年,火葬場的狀態便被評為「破損不堪」,甚至到隔年都還有著「修繕監督亟見
疏忽」的討論。242葬儀堂方面亦然,在修繕完竣的隔年,議事錄隨即留下了「管
236
〈臺南/新火葬場〉
,
《漢文臺灣日日新報》
,1935 年 4 月 17 日,第 8 版。
〈赤崁特訊/設葬儀堂〉
,
《臺灣日日新報》
,1924 年 4 月 25 日,第 6 版。
238
所謂「通夜」
,一般而言是日本人過世後的第一個對外公開儀式。。
239
包含了林百貨創辦人林方一、前臺南神社宮司山口透、臺南新報主筆西崎順太郎,甚至在戰爭
期間也是軍人舉辦告別式的場所。
(參見〈山口透氏逝く〉
,
《臺灣日日新報》
,1938 年 10 月 29
日,第 2 版;
〈故西崎臺南新報主筆の葬儀〉
,
《臺灣日日新報》
,1929 年 8 月 15 日,第 2 版;
〈三
勇士刑務協會葬 臺南葬儀堂で嚴修〉
,
《臺灣日日新報》
,1938 年 09 月 30 日,第 5 版)
240
1948 年先進行火葬場修復(工期:10 月 18 日至 10 月 29 日)
,1952 年再進行火葬場(工期:
3 月 15 日至 4 月 28 日)
、葬儀堂修復(工期:3 月 29 日至 5 月 24 日)
,參見:臺南市政府總務科
統計股編印,
《臺南市統計期報》第 7 期(臺南:臺南市政府,1947)
;臺南市政府主計室編製,
《台南市統計要覽》第 12 期(臺南:臺南市政府,1953)
。
241
〈首屆市議會 通過要案內容〉
,
《中華日報南部版》
,1950 年 11 月 4 日;
〈臺南市議會第一屆
第一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頁 20,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1-01-0506030108,1950 年 10 月。
242
為議員魏東安的發言,參見: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二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
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3-02-060800-0305,1955 年 7 月,頁 109;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四
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3-04-060800-0229, 1956 年
3 月,頁 67。
89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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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職責市府民政科與衛生院劃分不明又無專人負責經營,已出現部分損壞」的紀
錄,這也點出了因隸屬單位不清,而有管理不備的情形。243
在地人對於周邊地景的記憶也呼應了上述的狀況。1949 年出生、1956-1962
年間就讀於進學國民學校(今進學國小)的李先生,儘管讀了六年的書,但對於
學校周邊只留下「垃圾埕」(pùn-sò-tiâⁿ)的印象,何以如此?也是缺乏管理之
故。以位居葬儀堂附近的原「日本人墓地」來說,戰後因為無人祭掃,許多生活
困苦者——外省退休軍人、拾荒者,便在周圍以毛竹、木板搭建克難屋作為居
所,臺灣人也會拿垃圾去附近傾倒,成為了無人欲接近的城市死角。
圖 21:1929 年「臺南市區改正圖」所標
圖 22:戰後由違章建築所覆蓋的日本人墓區,本
示的喪葬設施,其中「墓地」即為日本人
墓墓主為臺南市土木建築業者住吉秀松。
(內地人)墓地,「末廣公學校」則是進
學國小前身。
資料來源:中央研究院地理資訊專題研究
資料來源:《磐石勇者 住吉秀松及其家族的故
中心「臺南市百年歷史地圖」。
事》,李文雄先生提供。
不僅無人使用的日本人墓地如此,作為喪葬設施的葬儀堂也搭滿了違建。當
社會處改善計劃欲將葬儀堂改為殯儀館前(詳待後述),所要進行的第一項工
作,即為拆除周邊違建戶,據報載「該區違章建築共十二棟,共居住十三戶,家
屬約有九十餘人,多為小販或三輪車伕,這十二棟房屋均在殯儀館四週,皆為毛
243
〈臺南市議會第二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2-01-050603-01268,1953 年 2 月,頁 2。根據《臺南市志》所載,1952 年起,墓地、火葬場之
管理隸屬於「衛生院第二課(防疫、環境衛生)
」的分掌業務項目(在此之前則無敘明)
,到了
1954 年臺灣省政府頒布令〈臺灣省社會處、臺灣省衛生處為決定各地火葬場公墓殯儀館管理及隸
屬原則,希知照〉才正式決議「火葬場公墓殯儀館:社政機關主辦,衛生機關協辦,行政上隸屬
縣市政府,技術上受縣市衛生院指導監督」
,至此喪葬管理機關才確立在地方上由民政科管轄。參
見:臺南市政府編印,
《臺南市志 卷三 政事志(上)
》
(臺南:臺南市政府,1983)
,頁 275。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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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克難建築,據稱係建於民國卅八年,現均甚破舊」。244由此同樣可以看到相關
設施缺乏管理的情況。
圖 23:1957 年葬儀堂周邊由違建戶包圍的情形。
資料來源:〈南市南寧街違建 昨拆除被阻未果〉,《中華日報 南部版》,1957 年 1 月 10
日。
小結上述,火葬場與葬儀堂在日治時期引進,一位於桶盤淺公墓內,一位於
南寧街,使用則上以日本人為主,儘管戰後初期曾由市府出資修復,但以土葬為
主的喪葬習慣、在住家附近搭棚治喪的傳統,加上因權責不清而管理不彰的情況
下,使得相關設備破損不堪、葬儀堂周邊更成為城市邊陲、少人靠近的「垃圾
埕」,附近土地也蓋滿了違章建築,而火葬、告別式場的採用,則要等到改善計
劃推行後,才開始後續漸增。
二、改善計劃的介入
(一)公墓
臺南市的舊墓改善,最早在 1955 年便開始有部分作業,根據《臺南市志
稿》與舊報紙的紀錄,當時利用義務勞動,進行了植樹、除草、整理墓道三項。
但以較系統化的方式進行全市工作的推動,是到了 1956 年的年初,由市府民政
科召開的「公墓改善座談會」,出席單位包含了市警局、市衛生院、各區公所,
由民政科科長徐積成主持,決議要案也符合了社會處的公墓改善計劃內容,包含
244
至於周邊是否確屬「違建」其實是有待商議的。儘管相關報導多指出此地的住戶多半為民國
39 年才搭屋為此,但在市議會中,議員黃革在質詢時曾提出市民投書,表示「葬儀堂內房屋係該
堂未修建以前建築」
。參見:
〈南市南寧街違建 昨拆除被阻未果〉
,
《中華日報南部版》
,1957 年 1
月 10 日;
〈南市昨拆除違建,娘子軍大戰警員〉
,
《臺灣民聲日報》
,1957 年 1 月 19 日;
〈臺南市
議會第三屆第四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3-04-0608000262,1956 年 3 月,頁 75。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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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1)現有公墓未用地區劃定四平方公尺的墓基單位,使其縱橫有序,且編
列號碼(2)調查與造冊公墓被佔用地(農作物佔用,需調查作物種類、何時收
成),並且限期遷移(3)現有公墓四周植樹(4)開闢墓道。上述工作委託各區
公所辦理。245另外,由於市府財政困難,同時配合省府社會處推動的「國民義務
勞動」,公墓的植樹、除草皆利用義務勞動來舉行。246
從報紙上看來,社會處的改善計劃是鋪天蓋地的,地方政府也動作頻頻,像
是在座談會之後,臺南便組織了「公墓改善委員會」,委員會人員由市府民政
科、各區公所民政課長、義務勞動等主辦人員共 12 人組成,職責就是剷除雜
草、墓道規劃、發動義務勞動、栽植樹苗。247同時為了督導執行成果,社會處也
定期派員至各縣市考察。248在社會處留下的《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
況》報告中,可以看到計劃推動下這幾年間臺南市的改善成果統計(表 8)。但
數字僅是數字,無法呈現改善的實情,如同前一章所提,社會處自承該計劃在種
植樹木花草、開闢墓道項目上面臨民俗的阻礙,在臺南的情形亦同。改善計劃之
於臺南市民,是留於史料中,報紙上偶爾刊登名為「義務勞動」的報導249——說
明本次義務勞動發動了多少人數、市民來自哪一區、預計勞動事項、預期成果
(面積、數量、長度等),但若要論及此類勞動經驗或改善項目,是否實質地影
響了民眾的喪葬習慣,則答案是可議的,因為更多關於墓葬設施的討論,更在於
「山鬼」、「佔耕」、「佔地」等關鍵字,無論是議會議事錄,或者舊報紙皆
然,並且年復一年地,糾纏了臺南二十多年,到 1979 年的議事錄中,仍可見墓
地不足、墓地佔用的討論,甚至影響了戰後以來第二次的主要都市計劃「變更及
擴大臺南市主要計劃案」中關於公共設施的討論。250何以類似現象能持續如此之
245
〈南市墓地將編碼〉
,
《商工日報》
,1956 年 1 月 27 日;
〈南市計劃 改善公墓〉
,
《公論報》
,
1956 年 1 月 29 日。
246
「國民義務勞動法」法源為國民政府於 1933 年頒行,自 1947 年社會處成立後於臺灣實施,令
頒推行「國民義務勞動實施方案」
,1953 年後加強在各縣市的宣傳與推行。參見:臺灣省政府社
會處編印,
《臺灣社政十年》
,頁 43;
〈南市推行義務勞動〉
,
《公論報》
,1955 年 9 月 11 日;
〈南市
義務勞動 目標業經商定〉
,
《公論報》
,1956 年 6 月 14 日,另《臺南市志稿 政事志 社會篇》亦
有列出「整理墓道」的紀錄,共計動員 31,600 人,完成 21,800 公尺,至於除草與植樹則因合併於
全市紀錄,暫無法得知成果,參見:臺南市文獻委員會發行編校,
《臺南市志稿 政事志 社會
篇》
,頁 36。
247
〈南市公墓即將修葺〉
,
《商工日報》
,1956 年 5 月 5 日;
〈臺南決定辦法整頓市區公墓〉
,
《臺東
新報》
,1956 年 5 月 6 日。
248
〈社處派員分赴各地 攷核公墓殯葬場所〉
,
《聯合報》
,1956 年 5 月 11 日。
249
以關鍵詞查閱 1955-1959 年間的舊報紙,如:全國性的《聯合報》
、
《公論報》
、
《中國日報》
、
《中央日報》
、
《商工日報》等,以及地方報《中華日報南部版》
,關於社會處推行的公墓改善計
劃,只有寥寥數筆夾帶於「義務勞動」之下的內容。
250
在「0052 南市工都字第 53210 號變更及擴大台南市主要計畫案」
,提及:
「公墓雖大,但雜亂
無章,所剩土地不多。建議仿效彰化二水示範公墓辦法,節約用地並重建古老墓地」
。,頁 8。計
畫內容下載自:
「案件查詢」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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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又對基礎建設的興建計劃帶來了什麼樣的影響?以下,將從史料與口述訪談
所提供的線索,來釐清此一問題。
表 8:臺南市改善公墓成果統計表。
1955
1956
1957
1958
建立標誌(座)
無
10
12
無
建立休息亭(座)
無
6
6
無
3280
4750
3650
3422
開闢墓道(平方公尺)
無
10400
3574
2260
栽植花草(處)
無
無
無
無
8000
22900
13900
18085
無
27
無
無
項目/年份
公墓植樹(株)
除草(平方公尺)
公墓測量(處)
資料來源:臺灣省社會處編印,《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頁 37-40。
比改善計劃更要緊的墓地管理
無論是歷史典籍、民俗紀錄、人類學研究,皆指出好風水是臺灣漢人社會的
普遍追求,然而土地有限、風水好的位置有限,自 17 世紀逐漸發展以來,作為
人人皆可使用的公墓、各種營生活動發生的所在,在戰後初期,一直以來都處於
「無管理」的法外狀態。當這樣的墓地在 1950 年代中期,面臨國家藉由環境衛
生趨勢、以「反共抗俄」為名的社會處改善計劃,短期上,人們的使用舊慣看似
成為了國家政策推動的阻礙,但長期來看,墓地的使用方式與喪葬舊慣,卻也成
為推動基礎建設興建的原因,並且反過來改變了死後身體的處理方式。
其實早在清領時期,南郊墓地便已出現有關「山鬼」的管理問題。清嘉慶 7
年(1802)臺灣縣知縣周洵依地方紳衿所請,於府城南邊立下「義塚護衛示禁碑
記」,碑文提到「更有一種奸徒,綽號『山鬼』,膽將牌石、墳磚偷挖盜賣;甚
至開棺盜物,或遷骸別瘞、將穴築窨轉售」,呈現了南北義塚內,有不法者「山
鬼」趁著義塚無人看守,而偷盜墳墓、將墳所佔地轉售。251這樣的情形至戰後依
然延續,最早的記載為 1947 年市參議員許丙丁在市參議會提出的臨時動議「請
市政府嚴重取締不法開耕侵害墳墓地案」,並獲得全員贊成通過,得到市府諾以
「經本府轉飭予區公所嚴厲取締」。252隔年十一月臺南市警察局即制定了〈臺南
https://ud.tainan.gov.tw/UPBUD_sys/Areas/Upbm/PlanView?fbclid=IwAR3o6pUyMBY1hcYpofZ7AN9rq6NqYISgK7gx-NoKMhjBNP707UeUAzIpik,下載日期:2023 年 6 月 21 日。
251
〈義塚護衛示禁碑記〉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數位典藏館「臺灣古碑拓本資料庫」
,資料識別
號:ntul-mr-rt00079,下載日期:2023 年 6 月 21 日。
252
〈臺灣省臺南市參議會第一屆第六次大會紀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a01-27-050800-0085,1947 年 10 月,無頁碼;
〈臺灣省臺南市參議會第一屆第十三次臨時大會紀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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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墓地及火葬場使用補充規則〉,特別針對使用面積與費用進行規範,意圖補充
〈公墓暫行條例〉與〈臺灣省墓地及火葬場管理規則〉之不足。
然而無論是兩項國家法令抑或是地方的補充規則,三者皆未明文規範「佔
地」、「佔耕」等情形與相應罰則,在〈臺南市墓地及火葬場使用補充規則〉
中,僅第七條模糊地寫道「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勒令禁止使用或變更場所必要之處
置。(1)為公墓所需用者(2)違反關於墓地或火葬場之法令規定或有其他重大
妨害者」,但何謂「重大妨害」,而「禁止使用」又能達到多大的威嚇程度是不
得而知,就史料而言唯一能確定的,只有墓地的使用狀況並未因為市府立了使用
規則而改善。也因此,1955 年,當省府即將大力推動「公墓整理」計劃時,在地
議員們的質詢焦點,倒不是市府如何執行是項計劃,而是希望藉著整理,以解決
長年以來的公墓管理問題——也就是前面所提到的,在墓地裡坐擁風水大墓、耕
作旱田、佔地蓋屋、養殖牲畜的人們。如議員黃隔籃便曾建議民政科長:「整理
公共墓地,不但注重整理環境劃定範圍,尤對墓塋面積應加以限制,不可讓有錢
人佔了龐大的墳墓而使後來無錢的市民『死無葬身之地』」。此項建議獲得市長
楊請的應和,表示亦曾發見佔地過大墓塋,並派遣衛生院前往測量。253雖然在該
則質詢中,並未言明雙方所討論的是臺南市哪一處公墓,但從往後幾年的紀錄來
看,應是指南區公墓,也就是位於古地名「桶盤淺」的古墓區。254這也是「佔
地」討論首次出現在臺南市議會的質詢紀錄中。
而當改善計劃執行屆滿三年,1958 年《中華日報南部版》刊登了一篇名為
「改善公墓」的短評,該報導先是說明了中央的情形——社會處在四十六年度的
檢討會議中,發見改善公墓的收效不宏,不僅所植樹木存活率不高,開闢墓道面
臨山野間的累累墳墓,「不知如何著手」,接著作者以臺南市最大的桶盤淺與鹽
埕公墓為例,說明現下已是密埋叢葬,隙地甚少,「山鬼」作祟其間,使得墓穴
被霸佔殆盡,為此作者提出建議:(1)新闢墓地(2)管理原有公墓,包含了肅
清山鬼的霸佔與搗亂、清理無主墳墓、建納骨塔以資容納遷葬墳塚、限制墳墓最
錄〉
,無頁碼,1947 年 12 月 18 日。參見: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海峽兩岸出版交流中心編,
《館
藏民國臺灣檔案匯編》no.225(北京市:九州出版社,2007)
,頁 382。
253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三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3-03-060800-0207,1955 年 11 月,頁 72。
254
在 1962 年的議會質詢中,民政科徐社會課長曾答詢墓地使用情形:
「後甲公墓地尚餘七、八
分,喜樹公墓有四甲餘,灣裡公墓二甲餘,鄭仔寮、安平剩一甲七分,安南區溪心寮剩三分餘,
安順剩二分四,學甲剩三分一,溪心寮第五公墓 0.02 甲,安順第六公墓 0.01 甲,海尾寮 0.084
甲,和順 0.03 甲,第九公墓 0.08 甲」
。而就答詢結果,議員邱鴻祥則再表示:
「依照社會課長報
告,目前尚有葬身之地,但就南區而言,實已無法容納」
。參見:
〈臺南市議會第五屆第五次定期
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5-05-060800-0246,1962 年 8 月,
頁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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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使用面積。255將社會處的整理計劃與議員質詢、報紙短評兩相比較,便會發現
當社會處以「衛生」為原則打造墓園,並將衛生展現在「景觀」上,以植花草樹
木、整理墓道、建立標誌為方法,與此同時,地方上面臨的卻是因著墓地各式使
用型態,成為議員亟需解決的管理問題,而搔不到癢處的社會處計劃,並非地方
需求的首要順位。
為此,議員們一面督促市府加強管理公墓,另一方面也提出議案要求省府撤
銷公墓放租規定(1958 年)、自訂〈臺南市公墓整理辦法〉(1959 年),嚴禁
墓園內魚塭、果樹、耕作的佔用行為,256而從議事錄的質詢紀錄來看,在多種的
「佔用」行為中,影響最鉅者,還是為了風水寶地的需求,而產生的「山鬼」佔
地。
成也風水,離也風水
儘管 1950 年代末以來市府頒布了公墓的管理辦法,條文也經歷次修訂,但
自 1955 年議員黃隔籃發出「有錢人佔了龐大的墳墓而使後來無錢的市民『死無
葬身之地』」之先聲後,一直到 1978 年間,將近二十年的議會質詢紀錄中,山
鬼問題仍不斷現身於南區公墓:
南市之公共墓地近年來管理不利有發生(A)墓地被佔耕(B)被所謂山鬼佔
位剝取圖利(C)被暴富攬佔廣闊地坪,以致每每發生向喪家剝削,向死人
揩油之怪事。(1958 年 3 月)257
公墓地有人佔植木瓜,如有必要下葬者竟需給價補償,似此非法情形,請主
管科嚴加取締(1964 年 10 月)。258
查本市桶盤淺公墓桶盤淺公墓被人占用種植樹木虛設假墓,使死者無葬身之
地。(1971 年 6 月)259
255
〈短評改善公墓〉
,
《中華日報南部版》
,1958 年 6 月 11 日。
1966 年再制定了〈臺南市公墓管理要點〉
。
257
〈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4-01-060100-0229,1958 年 3 月,頁 49。
258
〈臺南市議會第六屆第二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6-02-060800-0260,1964 年 10 月,頁 100。
259
〈臺南市議會第七屆第七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7-07-050601-0169,1971 年 6 月,頁 144。
95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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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要不得的是現在有一種山鬼,他們和裡面的人勾結看到好地,就馬上佔領
或者搶先登記起來。(1975 年 5 月)260
山鬼平時會自己巡墓找空地,也會佔下撿骨後的空墓穴,方式包含了搶先登
記後製作假墓,或在土地上種植作物。山鬼之所以能有著影響力,原因一則是喪
家有著覓得風水佳地的需求,二則是傳統上藉著建造量體大、形制宏的墳塚,來
光耀家族的心理。自清領時期時便住在米街(現新美街)的黃家人回憶:
土公仔261就會開始編一個故事,「我有一塊地啊,那是我自己要留下來,看
你是善良的人⋯⋯」,然後就「破例」、「特別」啦,把地留給你,而且還
很貴。我們在殯儀館前面那一塊地,那時候花了蠻多錢的。基本上要葬在南
山是還蠻貴的,因為土公仔要得到那個土地的方法,都有一些不可告人的,
像是佔墓。其實久了,大家都對南山,這種公有墓地印象不是很好,但那時
候沒有太多選擇。而且土公仔還有一招:好,地賣給你了,然後整個儀式結
束大概三個禮拜到一個月,人要進去了,再說「最近啊,地上的甘蔗突然大
發,你要補償我那些甘蔗的錢」,又要給你拿一筆錢。
山鬼佔地的做法,甚至也被地方報紙詳細地記錄了下來:
山鬼的伎倆是盡量「蔭墓」,即在墓地佔了若干「穴地」,堆一土堆,樹立
假墓,假使有喪家找不到墓地,山鬼即往接頭,謂願將先人墓穴頂讓,勒索
權利金,少的數百元,多的數千元,以風水好壞及喪家的是否富有而定,但
他們通常並不直接伸手要錢,而是以讓墓穴及承包墳墓的營建一併計算,把
權利金硬算在裡面,至若遇到大主顧——富有的喪家,墓地與墳墓工程包攬
下來,可以敲得五、六萬元。現在普通喪家要為先人營一座小墳墓,起碼也
得花上二、三千元,如果千元以下,只能築一座孩兒抱(即最簡陋的墳
墓)。262
以當時公務人員普遍月薪 220-230 元左右來看,築造墳墓確實是一筆不小的
費用,更遑論未算在內的治喪費。263對於南區公墓的山鬼佔地現象,也存在於其
他市民的記憶中。山鬼佔地索取的權利金,被民間以「豬頭錢」(tî-thâu-chîⁿ)
260
〈臺南市議會第八屆第五次定期大會第八、九臨時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
典藏號:008c-08-05-060800-0130,1975 年 5 月,頁 273。
261
土公仔(thó͘-kong-á)是民間對於從事造墓、抬棺等喪葬行業工人的統稱。在當時,許多土公
仔私下也從事佔地工作。
262
〈山鬼佔據墓地 勒索墓地權利金〉
,
《中華日報南部版》
,1958 年 6 月 10 日。
263
公務人員薪資出自「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現職人員薪俸」
(1956 年)
,其中位數月薪約落
在 220-230 元之間。臺南市政府主計室編製,
《台南市統計要覽》
,1957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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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呼。這些佔地的人又是誰?開設聯彩店,替喪家寫輓幛、製作風水字的張老闆
回憶:
那時候有一個外省仔李,娶了一個家裡做葬儀的太太,那還是外省人做事比
較方便的時代,因為政府部門很多都外省人,那個外省人很會佔地,佔了蠻
多地,很多人都會去找他要地。去問他那邊有沒有「較好 ê 地理無?」他就
會帶對方去。
張老闆的回憶呼應了議事錄記載的「公墓地現因山鬼與退伍軍人把持,致搞
詐事件層出不窮,請切實取締」。264事實上,公墓不僅有著佔地情形,當近百公
頃的南區公墓只有編列管理員一人時,265除了偶有的盜墓新聞外,墓碑的竊盜案
也時常發生。在以土葬為主的時代,墓牌是安葬死者不可或缺的物件,甚至在風
水上,民間也相信「墓碑,就是天線,天線會吸收風水的能量,好的或壞的,如
果風水好,這個墓碑會顯示出來」。266然而墓碑的主要石材「麻石」與「青斗
石」267,臺灣的產量不豐,268過去都是從中國進口為主,然而在戒嚴時期進口管
制之下,打石店只能以自家庫存、收購拆屋石材,甚至鋌而走險購買走私貨來製
作墓碑。石材來源的缺乏,使得偷盜墓碑成為一門生意,從 1950 年起,報紙上
就能見到「捕獲竊墓慣犯」的報導,269自日治時期便在民生路上開設打石店的
「福源石店」第二代陳老闆表示,自己和父親都曾有被人檢舉或警察主動臨檢,
而差點被抓到警局地下室「操」的經驗。至於當時偷墓牌有多盛行?
那時候有人專門在收贓,有人專門在清晨四、五點就去偷墓牌,偷完就趕緊
賣給收贓的,收贓的就趕緊開始磨,再賣給打石店。那時候市面上的墓牌已
經少了,石頭來源少,所以這種偷墓牌就很多。那時候完全沒進口,都是在
買賣舊的石頭,拆房子的石頭也供不應求。墓牌那時候,就是供需不平衡
啦,但大家都想要用麻石,因為麻石是皮膚色。
264
〈臺南市議會第六屆第三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6-03-060800-0276,1965 年 3 月,頁 93。
265
1959 年〈臺南市公墓整理辦法〉第十五條:
「墓地管理人,以實際情形需設七人,桶盤淺鹽埕
一人,灣裡喜樹一人,安平一人,安南區兩人,三分子及其他一人」
。
266
此說法為福源石店陳老闆所提供。
267
麻石與青斗石硬度較夠,經風吹日曬雨淋較不容易毀損。此說法來自福豐玉石的王先生。
268
根據福源石店陳老闆的說法,臺灣石材的主要產地為觀音山、花蓮、澎湖,但觀音山出產的石
以供應廟宇石雕為主,花蓮出產的大理石主要供應建材,澎湖出產的玄武岩因為原本在海裡,岩
石狀況較不穩定,也不適合做墓碑。
269
〈臺南捕獲 竊墓碑犯〉
,
《公論報》
,1951 年 3 月 4 日;
〈偷遍活人單車 又竊死鬼墓碑 大批贓
物警局待領〉
,
《聯合報》
,1955 年 12 月 16 日;
〈有人偷挖墓碑,臺南加強取締〉
,
《臺灣民聲日
報》
,1964 年 3 月 8 日。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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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陳老闆記憶裡,每個時段(晚上、清晨、中午)都有人在偷墓牌,甚至還
發展出了一套用石灰、磚頭做記號的手法,就連臨時省議會議員王開運家族的墓
牌也曾在正中午被偷過,陳老闆以「做賊狀元財」(chò chha̍t chiōng-goân châi)
來形容賊仔的膽大與從事此道的報酬:
人說「做賊狀元財」,有一次他孫子來找我修王開運祖先的墓牌、石條。那
時候,很熱,大暑的時候,有人假裝是主家,擺四果,拿一些金,拜拜,拜
了就墓牌先偷拿,人家看到以為他們在撿(撿骨)。墓牌是麻石,就挖一
挖,要載的時候,不知道王開運的誰,透中午,去墓仔埔,看到,「欸欸
欸,你是在做什麼,要把我們的石頭拿去哪裡?」「啊,人就叫我來撿啊,
這風水欲撿,這石頭共你們載」「誰叫你撿的」「我也不知道」「我跟你
說,那你載來我們家」他就載來南門路(即王家)這邊。他沒追蹤啦,所以
我說「做賊狀元財」。270
竊盜墓牌的事件,再次彰顯了公墓內缺乏管理的狀態,就連管理員本身,也
頻頻傳出「與山鬼勾結」、「毆打泥水匠」、「詐取紅包」等情事。271此皆影響
了人們將先人葬在南區公墓的意願。前文的王氏家族便表示,「公有地實在
⋯⋯,就沒有在管理。我家最晚一直到民國 65 年都還有家人葬在那邊,民國 66
年開始就改去臺南縣的私人墓地」。比黃家人更晚一些,民國 70 年初,家住在
北區的吳先生,同樣選擇以土葬安葬父親,當時便是透過葬儀社介紹的地理師,
將父親遠葬在臺南縣關廟茄苳湖的私人墓地,原因也是南區公墓葬滿、已無「好
地理」:
找地理師當然要花費,但紅包錢有一個固定,不過地就不一定了,地要看地
方啦,每一塊地的價錢不一樣,它是算坪的,和我們在買建地一樣,不便宜
啦。我記得我爸爸那塊地有二十坪左右,大概是三、四十萬。禮儀社就跟你
說,葬在那邊(關廟)比較好啦,經過我們兄弟的認同,就想說找一個比較
好的地理也好啦。
270
竊賊因為被親戚發現,只得將墓牌載到王家,所幸該名親戚沒有繼續追蹤下去,因而人未被逮
捕。
271
〈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五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4-05-060100-0365,1959 年 8 月,頁 108;
〈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七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
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4-07-060800-0156,1960 年 4 月,頁 51-52; 〈臺南市議
會第四屆第八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4-08-0608000107,1960 年 8 月,頁 53。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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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無管理下造成的葬地缺乏、佔地與竊盜事件頻傳,當然,山鬼能持續在
墓區活動二十多年,代表著人們有此需求,但另一方面,不願意配合此道的人,
如黃家人與吳家人,自 1970 年代起,便在好風水的需求下,透過葬儀社與地理
師的介紹,改將家人葬在臺南縣的私人墓地,可以說,風水驅使著有經濟能力的
家屬轉移葬地。
小結上述,在墓地管理辦法未齊備、管理人員缺乏的情況下,因著風水而成
形的墓地,卻在也因為風水,而衍生了山鬼佔地、收取權利金等問題,加上固有
的耕作與養殖活動使得葬地難尋,在趨向套裝化服務的葬儀社(將於第五章詳
述)從中鼓動下,使得重視風水的喪家逐漸將墓地轉移至臺南縣。但也正是如此
的墓地使用情形,促使了後續示範公墓、火葬場、納骨塔等墓葬設施的改善或興
建。
(二)火葬場
位於桶盤淺公墓內的臺南市火葬場,其設備為日治時期所遺留,計有岩本式
火葬爐五口。由於無需另外新建,因此而在 1953 年社會處的計劃裡,其改善目
標為「擴充其設備,並裝置電器爐(電化爐),以利焚化」、「美化環境(最少
應佈置花圃兩處,栽植花草)」。就《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刊載
之成果(表 9)來看,臺南市在改善計劃期間,先是於 1955 年完成了「屋舍兩
間、柴爐焚爐五口」,接下來幾年的計劃則以植樹、開闢花圃為主要工作。
表 9:臺南市修建舊有火葬場改善成果統計表。
項目/年份
1955
1956
1957
1958
房舍(座)
2
無
無
無
焚爐(個)
5
無
無
無
植樹(株)
50
210
300
30
花圃(處)
2
無
無
2
修路(平方公尺)
無
無
無
無
資料來源:臺灣省社會處編印,《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頁 86。
如果就數字來看,臺南的改善計劃看似走在期程,與其他縣市的成果相差不
遠,但實則不然。首先是在房舍改善方面,儘管在 1955 年的成果表中,顯示已
完成兩幢房舍的修繕,但該年議事錄的紀錄,卻顯示火葬場設備的狀態其實是
「頹廢不堪」,272再來是焚爐改善的部分,雖完成了五座,但皆未改為社會處推
272
「為臺南市火葬場設備頹廢不堪請臺南市政府早日修建由」
,參見: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一次
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3-01-050603-0124,1955 年 2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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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電器爐,273箇中原因相關議事錄、舊報紙未見相關紀錄,但從社會處報告書
自承的「我們對於新建火葬場的工程設計,自以建築電化爐為理想,而以建築柴
爐認為合於實際,大可隨各地需要,而自行斟酌」,274應還是囿於經費問題。不
僅報告書改善數字與實情有著落差,在改善方向上,社會處要求的「植樹、開闢
花圃」也與地方上議員們所關注、火葬場運作的事務「周邊道路、橋樑的修繕」
並不一致。275這些都指向了 1950 年代社會處改善計劃在臺南市火葬場方面推行
成效的有限。
圖 24:沿用日治時期建築的臺南火葬場,位於桶盤淺墓地內。
資料來源:臺灣省社會處編印,《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頁 84。
不全的基礎建設無法推動喪葬行為(土葬到火葬)的改變。儘管火葬場本身
設備的改善有限,不僅經年壞損、發生屍體經年不能焚化的現象、民眾需搬屍到
高雄去焚燒等,直到 1988 年火葬場才重新修建並改為電器爐,276但相關配合火
月,頁 53。
273
由議員洪明殿發言可知迄 1959 年皆未改為電化爐:
「據貴科書面報告本市火葬場爐灶,房舍修
理油漆完成乙節,是很好的事,焚屍爐仍用柴火致蓋成骨灰,聞臺北市已改用電化設備可保骨頭
原狀,請派員赴臺北考察為宜」
。,徐民政科長則答復洪議員:
「火葬場改為電化設備問題前望與
成功大學接洽未克辦理,貴見此後當與社會處商洽改進」
。參見:
〈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五次定期
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4-05-060100-0339,1959 年 8 月,
頁 103。
274
臺灣省社會處編印,
《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
,頁 74。
275
這些質詢包含了「通火葬場道路有路基年久失修」
、
「火葬場路面盼早鋪設」
、
「火葬場業已破損
不堪」
、
「火葬場通公墓地之橋梁修復」
、
「請趕修南門路美軍招待所前起至火葬場止之道路面以利
交通案」等,為 1955-1957 年議員們的質詢焦點。
276
〈臺南市議會第五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5-01-060800-0225,1961 年 3 月,頁 79;
〈臺南市議會第五屆第八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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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的基礎建設也陸續起建,如 1959 年所修建的「臺南市死亡市民葬骨塔」,其
建造理由為「鑒於火葬後骨灰處理困難寄存寺廟收費亦高按事實需要亟宜建造藏
骨塔一座」,而使用對象為「本市死亡市民火化後骨灰為限」。277除了相應的設
施,合理的收費也是吸引民眾使用的手段,藏骨塔在收費上,採較一般寺廟為低
的「每一骨灰二百元,貧民一百元,赤貧者五十元」,若再把 1958 年頒布的
〈臺南市火葬場使用辦法〉所制定的使用費「每次新台幣一百二十元(包括社會
事業規費二十元、燃料費九十元、骨灰罈十元)」算進去,278則採取火葬並將先
人骨灰寄存藏骨塔,花費最高為三百二十元。回到前述《中華報紙南部版》在說
明「山鬼」伎倆時,所提到的土葬費用:「一座小墳墓,起碼也得花上二、三千
元,如果千元以下,只能築一座孩兒抱(即最簡陋的墳墓)」,可以看到採用火
葬的花費,較最簡易的土葬低廉,而在藏骨塔建立後,原先無處寄存的骨灰,也
有了收納之所。
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5-08-060800-0183,1963 年 11 月,頁 53;
〈臺南市議會第
六屆第五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6-03-060800-0285,
1966 年 7 月,頁 97 等;臺南市政府,
《續修臺南市志 社會篇》
(臺南:臺南市政府,1996)
,頁
25。
277
參見:
「為檢送葬骨塔使用辦法一種請惠予審議」
。
〈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議事
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4-03-050601-0072,1959 年 1 月,頁 26;
「南
市議會臨時大會,今整日討論提案,計通過重要議案如下:
(一)建造藏骨塔一座,今年年底前完
,
〈臺南訊〉
,
《聯合報》
,1959 年 1 月 16 日。
工⋯⋯」
278
〈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4-01-050601-0066,1958 年 3 月。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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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5:位於南區公墓內第一火葬場旁的「台
圖 26:台南市納骨塔內部,塔內空間狹小,
南市納骨塔」。該塔由市長葉廷珪題字,未
樓與樓之間以垂直鐵梯聯通,非今日可入內
留下興建時間(可能為 1959 年或 1964-1968
祭祀的形式。
279
年之間)。
資料來源:作者自攝。
但有了相應的基礎設施、制定合理收費,是否喪葬的方式便會跟著改變?從
使用率來看,效果是有限的。臺南市的火葬率,由於相關史料:《臺南市統計期
報》(1947-1950)、《台南市統計年報》(1951-1952)、《台南市統計要覽》
(1953-)皆未紀錄土火葬人數,故藉由同樣人口聚集、擁有火葬場條件的縣市—
—臺北市、高雄市火化率來推斷,全臺火葬率最高的臺北,至 1950 年代中期,
火葬者也不過三成,而高雄市則落在二成之內,280由此推斷臺南市的火葬率應落
在 1-2 成之間,281與日治 1940 年代的一成火葬率並無相差太多。
箇中原因爲何,應該還是與民眾對於火葬的態度有關。過去採取火葬者,多
以佛教徒為主,無特定信仰者,對於火葬的態度則較為抗拒,尤其「死了就已經
很衰,還要去燒(pû)」是許多老人家普遍的想法。再來是火葬場設備仍舊是柴
爐,不易控溫的結果,是「致概成骨灰」,或在焚燒過程中為節省柴油起見,以
「殊嫌有欠人道」的方式,將屍首翻轉以利焚化。282除了大多數的人都不願意被
「燒」(pû)外,就家屬的心理來看,柴爐焚屍的執行方式為「將棺木放在木材
堆上,由主家派一個孝男點火,點的時候要說『阿爸,我要來點火,你就要離開
⋯⋯』」,由於許多人不忍親手點燃至親的棺木,因此後來發展出請火葬場工作
279
關於興建時間,有兩種可能性:第一為 1959 年,該塔即為「台南市死亡市民藏骨塔使用辦
法」所稱之的葬骨塔,1959 年符合葉廷珪市長的第二任任期(1957-1960)
。但由於 1965 年曾發
生納骨塔被駐軍拆除案(參見:
〈臺南市議會第六屆第三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
錄」檔案,典藏號:008c-06-03-060800-0225,1965 年 3 月)
,故第二種可能是興建於葉廷珪市長
的第三任任期(1964-1968)間。
280
臺北市政府主計室編印,
《臺北市統計要覽》第 19 期(臺北:臺北市政府,1966)
,收錄
1946-1959 年的土火葬率;高雄市政府主計室編印,
《高雄市統計要覽》第 14 期(高雄:高雄市
政府,1954)
,收錄 1950-1962 年的土火葬率。
281
關於火葬的相關數據,以中央史料來看,本省公私立公墓、火葬場、殯儀館、納骨堂自 1975
年度始由社會處第三科辦理,其所出版的統計史料《中華民國臺灣省社會事業統計》要到 1978 年
才開始刊載臺南市的火葬人數(但歷年的《台南市統計要覽》同樣無埋火葬的人數統計)
。現有推
算方式,僅能從《臺南市志》所記載的東區合作社歷年辦理土火葬人數,結合《台南市統計要
覽》的死亡人口來推算,大約落在 1-2 成之間。
282
〈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六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4-06-060800-0179,1959 年 12 月。相較之下,日治時期的火葬方式為「屍進爐後,則加鎖,而
以鎖匙,交諸遺族帶歸,於翌朝拾骨灰時,自行開啟,以期慎重而屍焚化」
。,參見:
〈臺南火葬
場 移桶盤淺 經費萬三千餘圓〉
,
《漢文臺灣日日新報》
,1934 年 9 月 7 日。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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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協助點火、再以紅包答謝的替代方式,從中也可以看到採用火葬對於家屬帶
來的心理衝擊。
由上述可知,在 1950 年代社會處改善計劃之下,進行了火葬場的設備與環
境維護、建立市立的藏骨塔,並且制定相關的使用規則,也利用村里動員月會進
行宣導,283但火葬率並未有顯著性的提升,這樣的結果也暗示了喪葬的行為改
動,不單只在相關基礎建設的興建,還需要更多要素的配合。
(三)殯儀館
臺南固無殯儀館,僅有日治時期遺留、作為舉行「通夜」、告別式的葬儀堂
一座,戰後 1952 年曾進行過一次修繕工程,但因為管理單位的劃分不明,加上
無專人負責經營,致使周邊違建聚集,使用情形也不明。要到了 1954 年省政府
頒布〈各地火葬場公墓殯儀館管理及隸屬原則〉後,葬儀堂才正式被納入市府民
政科管理,並在接下來社會處的改善計劃裡,改以市立殯儀館的形式進行營運。
社會處籌設殯儀館,如第三章所述,是以便民、移風易俗為目的,除了提供
場地舉行儀式、建立屍體存放與處理的空間(停屍室、消毒設備)外,重要的是
提供喪葬業務,包含靈柩車接送與各種喪事應用物品的提供。但一座殯儀館的興
建,過程中有許多需克服之處,首先是為了便利居民治喪弔奠的功能,建館地點
自然是以交通便利的市區為宜,不過市區寸土寸金,加上殯儀館一般被視為不吉
利之物,也容易為周邊居民反對;再來是建築經費的問題,在歷經戰後復原、各
種地方建設百廢待興的 1950 年代,興建一座功能完善的殯儀館,需要一筆可觀
的建築經費,284在上述兩點的考量下,社會處最終選擇了日治時期遺留的葬儀堂
作為殯儀館,一方面其位置介於市區與南邊的公墓、火葬場之間,地點合宜,也
與原設施的性質相近,二方面現成的建築也可省下不少費用。
權衡了地點與經費,在拆除葬儀堂周邊的違建戶後,臺南市立殯儀館終在
1957 年 5 月 8 日落成,當天社會處處長傅雲親自前往剪綵,據報載,總工程費用
卅十餘萬元,設有家祭堂、化妝室、洗屍室、停屍室、辦公室、倉庫,承辦的業
務包含了土葬與火葬兩種,每種再分五級,最少者 280 元,最多者 1100 元,並
代辦代租承造供銷各種喪葬用品,以市價八折收費。285
283
〈總統指示社會行政工作辦理情形〉
,
「總統府」檔案,檔號:
A200000000A=0045=30401=0008=001。
284
臺灣省社會處編印,
《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
,頁 103。
285
〈南市殯儀館明落成典禮〉
,
《中國日報》
,1957 年 5 月 7 日;
《南市殯儀館 昨行落成禮 傅雲處
長親往剪綵》
,
《公論報》
,1957 年 5 月 9 日;臺灣省社會處編印,
《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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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7:臺南市殯儀館全景。
圖 28:臺南市殯儀館禮堂。
實況》
,頁 111。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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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9:臺南市殯儀館辦公室、車庫、儲藏室。
資料來源:臺灣省社會處編印,《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頁 111-112。
儘管主體建築沿用自葬儀堂,但內部設備與周邊設施(辦公室、車庫、儲藏
室等)的籌備仍需一筆費用,故在興建上是委託「東區合作社」承辦,286由合作
社出資二十萬元,加上省府補助七萬元、市府補助十萬元,287產權上一部分歸於
東區合作社,一部分歸於市府。288
之所以選擇東區合作社,係由省府指定,289指定原因推測是當時合作社已在
辦理喪儀公用業務之故。早於市立殯儀館成立的前一年,東區合作社自 1956 年
即開辦喪葬業務,當時稱「東區合作社葬儀服務處」(另稱「東區合作社殯儀
286
但 1957 年由東區合作社葬儀服務處承辦時,當時並無簽署正式合約,要到了 1960 年,市府以
東區合作社績效甚佳,始由市府與合作社簽訂合約並由其繼續承辦,至 1983 年臺南市政府興建國
民路殯儀館後,殯儀館業務才收回民政局自行辦理。參見:臺南市政府編印,
《臺南市志 政事志
社會篇》
,頁 188;
「臺南市政府委託東區合作社承辦殯儀館合約」
,臺南市東區合作社藏(無編
碼)
,1960 年 3 月 1 日;口述訪談吳先生(東區合作社前主席)
,2021 年 4 月 17 日。
287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八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3-08-060800-0185,1956 年 7 月,頁 59。
288
〈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二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4-02-060200-0203,1958 年 7 月,頁 82;後殯儀館因使用需求,須增建死屍室,則是以合作社私
費增建、建築物歸公的方式進行,參見:
「臺南市東區合作社願意私費增建市友房屋歸公書據」
,
臺南市東區合作社藏(無編碼)
,1968 年 9 月。
289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五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3-05-060800-0276,1956 年 7 月,頁 110。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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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290代辦火葬與土葬服務,但當時業務規模不大,每月所辦殯儀數量僅不
到十件。291除了東區合作社之外,安平區合作社亦有辦理是項業務。292
從葬儀服務處到臺南市立殯儀館,東區合作社所承辦的喪儀業務內容為何,
又對於總體殯葬事業帶來了什麼樣的影響?根據該社所留存的公文檔案,可以看
到無論是承辦土火葬,或販售供銷品、出租用品,都有著細緻的收費,甚至在成
本上也進行了精算。以承辦土葬為例,其服務項目與收費,便分為:入木部分
(穿衣、放板、入木、叫工、小工、罩布、大龍、導師、鼓吹等)、出葬前(進
棺、暗肚、○棺)、服務生、出葬部分(擡工、叫工、大龍、棺罩、魂轎、路關
鼓、棺前吹、棺後吹、樂隊、導師、靈車、祭壇、租堂等)。293至於出殯至不同
的地區、兇葬與否、乘車與否也都有不同的收費,294可以看到葬儀業務趨向標準
化、專業化的過程。
290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六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3-06-060800-0172,1956 年 7 月,頁 69。區合作社所經營的業務種類,包含供銷(日用品、食用
品、布疋、食糖、麵粉)
、代辦政府委託業務(各級公教員工與軍眷實物配送)
,相較於專營放款
的「信用合作社」
、以機關學校為對象的「機關學校消費合作社」
、經營農漁牧生產業務的「生產
合作社」
,其定位確實較符合喪葬用品的供銷代辦。參見:臺南市文獻委員會發行編校,
《臺南市
志稿 政事志 社會篇》
,頁 58-65。
291
議員黃隔藍即質詢:
「蓋聞該館既得政府補助十二萬元,每月所辦殯儀業務不過十件而已」
。參
見: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六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3-06-060800-0172,1956 年 7 月,頁 69。若比較《臺南市志》載「臺南市東區合作社歷年辦理喪
儀公用業務概況統計表」
(1956)
,當年度土火葬人數相加數量為 100 人,確實符合議員的質詢數
字。
292
當時另有東區、西區、北區、中區、安平區皆有各自的區域合作社,但僅有安平區合作社亦有
辦理喪葬業務。參見: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五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
案,典藏號:008c-03-05-060800-0279,1956 年 7 月,頁 111。合作社名單出自:臺南市政府主計
室編印,
《臺南市統計年報》第 10 期(臺南:臺南市政府,1951)
。
293
「為另定承辦土葬治喪費計算準據表乙份希業務人員切實遵照辦理由」
(南東合葬業字第 1
號)
,臺南市東區合作社藏(無編碼)
,1956 年 11 月 26 日;
「為暫定供銷品價格表及出租用品收
費價格表各乙份」
(南東合葬業字第 2 號)
,臺南市東區合作社藏(無編碼)
,1956 年 12 月 19
日。
294
如「以步行由市區出殯至郊區或由郊區至市內埋火葬(包括兇葬)之工資,安平加五成,喜樹
灣裡加一倍,安南區加一倍半」
、
「乘坐車輛(包含靈柩車或其他車輛)放板或出葬時,工資按照
第一項規定,土葬減算一元,火葬減算二元」
。參見:
「扛夫鼓吹工資一覽表與調整案(1958 年 4
月 1 日實施)
」
,臺南市東區合作社藏(無編碼)
,無日期。
106
doi:10.6342/NTU202302583
圖 30:臺南市東區合作社葬儀服務處承辦土
圖 31:臺南市東區合作社葬儀服務處供銷品
葬治喪費計算準據表。
價格表。
資料來源:東區合作社藏,作者自攝。
但回到社會處欲以市立殯儀館來提供價格低廉的服務,達到「與民造福、節
約、推行新禮」的目的,就臺南的情形來看,是否真是如此?從議員提出的質詢
來看,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是在收費方面,曾發生「水被售價 15 元、菱角枕售
價 10 元、布鞋售價 20 元,統計成本無非數元可辦耳」、「葬儀堂使用費,據稱
規定每小時廿元,據悉亦有濫收情事,因本席有一親戚喪事,使用該堂不過二小
時而已,竟要求壹百貳拾元租金」,295種種爭議讓議員們為具有省府與市府出資
的殯儀館,貼上了「圖利合作社」、「中間剝削」的標籤。再來是以殯儀館達到
移風易俗之效的方面,所舉行的喪儀仍包含了「化妝遊街」、被批評「葬儀方式
流於形式,一切設施近乎慶祝」,296也有違破除舊俗的主旨。
未能與一般以營利為目的的業者進行區隔,便喪失了市營的正當性,也引起
「與民爭利」的反彈。從「東區合作社殯儀館」到使用葬儀堂後的「臺南市立殯
儀館」時期,民間業者「臺南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協同「臺南市葬儀業職業工
295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八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3-08-060800-0172,1956 年 7 月,頁 56;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九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
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3-09-060800-0210,1957 年 10 月,頁 77。
296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八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3-08-060800-0185,1957 年 6 月,頁 59。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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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皆有著反對聲浪,兩會共同對議會提出「為東區合作社葬儀服務處對本會會
員之生活威脅莫大懇請主持正義以蘇民困由」之請願,並希望「請市府列入預算
開始業務計劃收回自辦案」,297為此,議會也提議市府收回自營,但因市府收回
後必須償還合作社對於殯儀館的出資,加上殯儀館的人事須納入市府編制,最後
還是因市府並無相應經費而作罷。298
不僅東區合作社面臨了圖利特定組織、與民爭利、喪儀不能脫俗等經營爭
議,這樣的狀況也發生在其他縣市委辦的合作社(詳第三章「殯儀館」小節),
由此可以看到社會處改善立意在地方上的無法落實。而就推行速葬、火葬方面,
東區合作社的出現,是否有成功推移了喪葬習慣呢?由於史料未公開,尚無法獲
得全市的火葬率資料,但從《臺南市志》所記載的東區合作社歷年辦理土火葬人
數資料,結合《台南市統計要覽》紀錄的全市死亡人口,仍可看見火葬的部分趨
勢(
表 10),但這樣的趨勢尚不包含民間業者辦理火葬的資料):在 1957 年葬
儀堂改建為殯儀館後,火葬比例有著明顯上升,但接下來的十多年內大抵維持在
1-2 成之間,平均火葬率為 13%左右,顯示基礎建設興建後雖然提供了新服務,
並變化未立刻反映在喪葬舊慣上。
表 10:臺南市東區合作社歷年辦理土火葬人數。
土葬
年度
火葬
人 佔業務 佔全市
金額
人
佔業務
佔全市
金額
數
比
(元)
數
比
比
(元)
51
比
土火葬業
全市死亡
務總人數
人口
1956
49 49.00%
2.63%
31632
51.00%
2.73%
33710
100
1866
1957
134 43.51%
7.08%
103494 174 56.49%
9.20%
121548
308
1892
1958
144 40.56%
7.61%
122798 211 59.44%
11.15% 133143
355
1893
1959
242 52.49% 13.06% 217626 219 47.51%
11.82% 139261
461
1853
297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八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3-08-060800-0120,1956 年 7 月,頁 49;
〈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
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3-08-060800-0168,1958 年 3 月,頁 54。而在東區合作社
所留史料,也可以看到「考量現在業務競烈,得宜調節」等語,顯示了當時民間葬儀業務的蓬
勃。參見:
「為另定承辦土葬治喪費計算準據表乙份希業務人員切實遵照辦理由」
(南東合葬業字
第 1 號)
,臺南市東區合作社藏(無編碼)
,1956 年 11 月 26 日。
298
〈臺南市議會第三屆第九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3-09-050601-0183,1957 年 10 月,頁 70;
〈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
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4-01-050601-0065,1958 年 3 月,頁 24。
108
doi:10.6342/NTU202302583
1960
225 44.03% 12.14% 202074 286 55.97%
15.43% 192326
511
1853
1961
252 52.72% 13.43% 208405 226 47.28%
12.05% 172399
478
1876
1962
225 42.13% 10.98% 189778 309 57.87%
15.07% 201767
534
2050
1963
240 41.45% 13.41% 205952 339 58.55%
18.94% 211261
579
1790
1964
236 43.14% 12.46% 215951 311 56.86%
16.42% 199286
547
1894
1965
302 53.93% 15.99% 280179 258 46.07%
13.66% 156708
560
1889
1966
296 55.64% 15.52% 246762 236 44.36%
12.38% 166293
532
1907
1967
326 56.79% 16.51% 344494 248 43.21%
12.56% 205741
574
1975
1968
417 59.74% 19.32% 522275 281 40.26%
13.02% 269508
698
2158
1969
334 51.23% 16.60% 460109 318 48.77%
15.81% 253270
652
2012
1970
336 52.17% 16.09% 671354 308 47.83%
14.75% 295545
644
2088
1971
380 54.68% 18.04% 670495 315 45.32%
14.96% 298487
695
2106
資料來源:《臺南市志 卷三 政事志社會篇》,頁 128-129;《台南市統計要覽》第 20 期,1960
年,頁 25;《台南市統計要覽》第 32 期,1972 年,頁 32。
其原因為何,或許價格扮演了一定因素,儘管火葬作為社會處的推動重點,
但在東區合作社的執行的服務費上,採用火葬的費用是比土葬還要更高的,在一
則〈南市殯儀館,下月可開幕〉報導中,說明了土火葬的價格:「火葬分富、
貴、財、子、壽五等級,收費 300-1100 元不等,土葬分仁、義、禮、智、信五等
級,收費 280-950 元不等,以上各價格包含告別式場佈置、引導師、四(按:應
為「西」)樂隊、靈柩車、扛夫、棺罩、服務生、代辦手續費、火葬棺木、納骨
壺、衛生院規費、油柴費」。299由於上述價格並不包含土葬的造墳費,因此無法
推斷哪一種喪葬方式的全部花費必定較低,但至少就服務費來看,火葬並未提供
較高誘因。
儘管火葬率並未有明顯上升,但有一點是值得注意的,那便是全市火葬率
(13%)與東區合作社火葬業務(50%)的數字落差,這樣的現象透露了東區合
作社應是辦理了全市多數的火葬業務,是市民若要採取火葬時,會優先尋求的對
象。
299
〈南市殯儀館,下月可開幕〉
,
《臺灣民聲日報》
,1956 年 8 月 19 日。儘管這則報導說明的是
1956 年「東區合作社殯儀館」時期的費用,但從《臺灣省改善公墓火葬場殯儀館實況》中對臺南
市殯儀館的描述:
「承辦業務計分土葬與火葬兩種。每種再分五級,最少者 280 元,最多者 1100
元」
,可以看到「東區合作社殯儀館」與「臺南市殯儀館」時期的分期和價格應是相同的。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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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結
本章主要討論社會處改善計劃在臺南的落實,就喪葬基礎建設發展來看,也
確實呈現了社會處執行改善計劃之前(1945-1952)與之後(1953-)兩種不同的
面貌。
首先是國家的總體性計劃介入前,此時期市府對於喪葬設施的關注,主要還
是在於管理法規制定、原有建設修繕為主。這樣的結果其來有自,從現存的地方
議會議事錄300與舊報紙等史料來看,市參議會(1946 年 4 月至 1949 年 4 月)三
年的問政目標,在於樹立民主法治基礎、生產與節約、恢復經濟生產等,301而到
了市參議會末期的 1948 年 8 月,市長卓高煊的施政總報告,同樣把重點放在完
成地方自治、增加生產、加強建設、去除文盲。302由上述可知,戰後初期市政忙
於百廢待興的都市建設、二二八事件後建立民主法治、增加經濟生產以恢復戰前
經濟水平等,喪葬設施並非關注焦點,亦無重要政策執行。而在 1950 年實施地
方自治後,市議會也僅針對民生需求,在 1952 年進行了一次火葬場、葬儀堂的
修繕,但從議事錄記載對於喪葬建設「破損不堪」的描述,以及在地人對於周邊
地景的記憶,可以知道在管理單位權責不清的情況下,這些設施的周圍不僅違建
叢生,使用率應也不高。
社會處的改善計劃則是一次具有目標性、對於個別喪葬基礎建設進行的總體
性計劃。針對公墓,是以衛生、整齊為原則施行「舊墓改善」,然而對於當時的
管理單位民政科而言,囿於人力不足(南區公墓僅編列一位管理員),更重要的
是先解決風水佔地、固有營生活動影響葬地的問題;針對火葬場,由於經費問
題,僅執行了景觀整理,與五座改善成效未明的柴爐「改善」,儘管配合火葬推
動興建了藏骨塔,但這些建設的改動,仍未能解決民眾對於火葬的疑慮;針對殯
儀館,雖如期將葬儀堂改建為殯儀館,並由東區合作社發展公用葬儀業務,但過
程中仍引發了圖利合作社、中間剝削等質疑,使得「便民、推行新禮」的成效有
300
針對臺灣省臺南市參議會時期之議事錄,根據《館藏民國臺灣檔案匯編》
(亦即「中華民國地
方議會議事錄總庫」網站之資料來源)
,其總目錄顯示,現存之議事錄僅有第一屆第六、九次大會
紀錄,以及第一屆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九、二十、二十一次臨時大會紀錄(臨時大
會紀錄主要工作為預算審理)
,其餘則佚失,本文僅就現有史料進行推斷。
301
議長黃百祿的開閉幕詞。
「臺灣省臺南市參議會第一屆第六次臨時大會紀錄」
,無頁碼,1947
年 10 月。參見:中囯第二历史档案馆海峽、两岸出版交流中心编;陈云林总主编,
《館藏民國臺
灣檔案匯編》no.107(北京市 : 九州,2007)
,頁 214-215。
302
「臺灣省臺南市參議會第一屆第九次大會紀錄」
,無頁碼,1948 年 8 月。參見:
《館藏民國臺灣
檔案匯編》no.268(北京市 : 九州,2007)
,頁 30。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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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並且從該社辦理的土火葬比率來看,稍高的火葬代辦費用,也未產生轉移喪
葬舊慣的誘因。
藉由上述的執行實情,可以看到國家擘劃的一套兼具「現代性」與「衛生」
基礎建設在地方落實力道的有限,然而這些建設的出現並非船過水無痕,隨著社
會經濟背景的變化,喪葬舊慣終將在新的建設與服務形式下推移,在下一章,我
將描寫這種「新的喪葬基礎建設」是如何出現,根深蒂固的思想最終如何被撼
動,而人們又是如何在新的喪葬習慣下,再次建構新的社會關係?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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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新的喪葬基礎建設
2023 年春初,一場道教的朝真禮斗法會在臺南市東區的一座活動中心內舉
行,遠從安南區延聘了吳道長與所率的道士團隊,為信眾舉行納福消災解厄的相
關科儀。鋪上了紅地毯,舞台與四周牆面架起神壇,壇前供奉香燭和鮮花素果,
輕鋼架天花板垂掛了俗稱「天橋」的布簾,霎時這座位於住宅區內,平時作為居
民跳土風舞、志工課程培訓、鄰里會議舉行的活動中心,搖身一變成了祈安清醮
的法會場所。對於在一旁側身參與的我,明晃晃的日光燈管與常見的塑膠桌椅,
提醒了空間的本質,但在肅穆的儀式下,跟在道長身後虔心跟拜的信眾心中,或
許,空間原本的用途已不重要。
此行目的是為了認識兩位主持儀式的道長,詢問他們過去主持喪葬儀式的經
驗。經過後續的訪談,得知兩位道長分別走上了不同的道路,一位以主持廟事、
法會的儀式為主,少在「做喪 ê」;另一位自祖傳的道士壇分支出來,在葬儀產
業的蓬勃發展下,請了牌照開葬儀社,除了舉行道教喪儀外,也包辦起臨終諮
詢、告別式場佈置、醫院接屍、帶看塔位等服務。
與前述所提的鍾道長相同,喪葬流程的變化確實對每一個人、每一種職業都
有著影響,但當中除了基礎建設的作用力外,變遷的社會形態也參與其中,當葬
儀社老闆提起殯儀館漸漸被接受的原因,她認為是「經濟起飛,在外面吃頭路,
想要簡單化。小孩子受高等教育,有他的想法,也認為這樣比較『清氣相』
(chheng-khì-siòⁿ)」;或是五十歲出頭的道長也直言土葬有其缺點,「你土葬之
後還要再撿。先不要講錢多少啦,兄弟兩三個,如果只保佑那個大的,第二、三
個餓死,這就會有問題,人會想很多。阿無,就燒燒 ê,無墓仔無目屎」。本章
試圖看見的,就是在 1950 年代社會處改善計劃施行後,曾經「動不起來」的政
策如何結合了社會問題與需求、政治經濟背景與相關業者,使得新的喪葬基礎建
設「示範公墓」、「納骨塔」逐漸成形與被接受;但在喪葬流程的推移中,又有
哪些根植的觀念歷時不衰,存續在基礎建設的縫隙中?就如同我所看見的,在活
動中心所舉辦的這一場祈福法會,乘載信仰的空間置換,然而無形的信念仍流動
其中。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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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葬的新選擇:示範公墓
(一)源自墓地管理的失序
1950 年代末,社會處的舊墓改善在地方的施行面臨了阻力,除了墓道開闢、
植花草樹木等工作項目有違固有的民俗觀念、地理氣候外,不足的經費也是一大
因素。在臺南方面,更加上了棘手的山鬼佔地、墓碑盜竊等問題,然而民政科有
限的人力並未能一面執行改善計劃,一面有效應對這些問題。
面對此狀況,與其執行成效不彰的工務(如:豎立釘裝木址為界後,又遭少
數市民逕行拔除)相比,或許朝向火葬的推廣會是更實際的作法。民政科的社會
股長徐積成便直言:
公墓地之管理,本科乃於去年接辦,並曾派員測量完竣,如有發現圍佔而收
取權利情事,希望提供資料或密告,自當澈查取締,本科除在各種集會時加
強宣傳之外,並祈各位盡量給予市民解釋,再則本科深望全民舉凡喪葬事
宜,最好一率改為火葬,蓋因既省事,又經濟,且無需佔地過廣,同時下葬
年久亦易清理。303
這則發言透露了墓地的管理問題,是將喪葬舊慣由土葬推展至火葬的原因之
一。但就代表民意的議員們來看,與其為了管理不力造成的墓地滿載,而去說服
民眾改採當時還不甚普遍火葬——爭取新闢示範公墓來服務民眾的需要,才是正
當的做法,這樣的議題最終藉著市政的討論爆發:
市政府為了開闢二等二號道路,限令市民在三個月內遷移該地段內的墳墓
(共計有一千六百六十七座)⋯⋯,社會局304林局長已任職長達四年之久,
竟然連一所示範公墓都開關不出來,實在有虧職守,現在社會局又下令各區
公所勸導市民以「火化」方式來埋葬屍體。如此限令市民三個月內遷移墳
墓,又無公墓可供遷葬,反而勸導市民以「火化」的方式來處置⋯⋯。305
303
〈臺南市議會第四屆第一次定期大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4-01-060100-0233,1958 年 3 月,頁 85。
304
1961 年,主管墓地的「民政科社會股」升格為「社會科」
,下分民運股(人民團體、勞工行
政、殯葬業務等)
、福利股(社會福利工作)
、合作股(合作行政)
;1973 年,社會科以(62)10.08
南市人字第四七○八九號函公布,
「社會科」改制為「社會局」
。參見:臺南市政府編印,
《臺南市
志卷三 政事志 社會篇》
(臺南:臺南市政府,1983)
,頁 7;臺南市政府編印,
《續修臺南市志
政事志 行政篇》
(臺南:臺南市政府,1996)
,頁 41。
305
該則質詢雖較民政科徐積成社會股長的發言晚了 23 年,但在發言當下,與十二年前同,同樣
面臨著墓地管理不佳、示範公墓興建計劃無期的情境。
〈臺南市議會第九屆第六次定期大會第九、
十次臨時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09-06-060800-0212,1981 年
11 月。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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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新市,從祖父輩便從事替鄉民從事看墓地工作的鍾道長,對於管理單位
也有著類似的批評,只不過他將批評指向了促使「示範公墓」出現的源頭——政
府的「不管理」:
(公墓)說是葬滿,但你要葬還是勉強可以葬,因為很多人都是撿骨,撿骨
之後再把它整理一下也可以葬。但政府不喜歡去做這種東西的維護跟規劃,
他寧可做示範公墓,那個管理就比較方便了,不會有雜草。
鍾道長的觀察也見於議員質詢,在市府社會科至臺南縣、高雄縣尋覓墓地
時,議員江琳便有此發言:
臺南市所有公墓地自光復以來都沒清理過,可說是雜亂無章,如各位所言,
人死了都無葬身之地,而且還花高價到高雄縣去找墓地(按:示範公墓),
這實在對臺南市一大諷刺。306
由市府、議員或民間從業者的發言可以看到,無論是火葬的推行、示範公墓
的興建,其源頭都來自公墓的管理失序,進而促使了新的喪葬方式(火葬)、基
礎建設(示範公墓)的出現。
1960 年,在改善計劃推行的末端,出於計劃執行效果的有限,中央的社會處
宣布要在各縣市建立一「示範公墓」,而在地方上,代表民意的議員們也因著公
墓管理不佳、面臨葬地飽和的問題,而頻頻質詢尋覓土地、闢建示範公墓的進
度,307然而在預算、覓地困難等種種限制下,308過了二十多年後,臺南市的第一
座示範公墓終在於南區公墓內實踐。309
這座示範公墓,就吉慶聯彩行的張先生與其兄回憶,是「佇火葬場邊仔,南
山橋佮火葬場 ê 中央,無足大,差不多一公頃 niā。彼陣,是規个遐是彼个墓,
ho͘h--足整齊,內底攏是紅毛塗 ê 地,我感覺攏無生草仔。尾仔火葬場欲擴大,徵
306
〈臺南市議會第九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一、二、三次臨時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
檔案,典藏號:008c-09-01-060800-0181,1978 年 5 月 8 日。
307
1962 年起,逐年的議事錄都有著提案新建公墓、質詢葬地覓地進度、制定示範公墓的興建計
劃等紀錄。
308
為尋找合適的示範公墓用地,社會科曾至永康、山上、新化、關廟鄉等地勘查與接洽,為協商
撥讓一塊中興大學農學院實驗林用地,時任市長蘇南成甚至曾行公文至總統府秘書室、教育部,
然而上述地點皆因地價過高、居民或地主反對的情況下而未能成功。參見:
〈臺南市長蘇南成報
告〉
,
「總統府」檔案,檔號:5A200000000A=0068=3600301=0106=001;其餘覓地的討論,散見
於 1977-1980 年間的地方議會議事錄。
309
在籌建的同時,省社會處仍接連推出類似於 1960 年代示範公墓的相關政策,如:
「臺灣省興建
公浴公墓計劃草案」
(1965 年)
、
「臺灣省公墓公園化十年計劃」
(1976 年)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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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ê 款」。與旁邊的傳統公墓相比,示範公墓的外觀留給他們的印象,則是「規
个攏偌媠呢,我彼陣--o͘h,ho̍͘h,遮公園仔足媠 eh」。
這座示範公墓也是第一座公園化公墓,1982 年 11 月 1 日落成啟用,擇地於
火葬場後方一塊佔地 0.83 公頃的土地,每一墓基固定為 6.6 平方公尺(2 坪),
墓碑、墓型樣式為市府統一規定,310可容納五百至六百座墳墓的規模。311然而相
較於「臺灣省 XX 公墓佈置圖樣」能容納至少 2700 塚的規劃,這樣的公墓空間
實在太小,市府又復於安南區青草里防風林建設第二座公園化公墓,並於 1985
年 11 月 28 日第一期工程(10 公頃)完工啟用,此即「青草崙第一示範公墓」,
可容納 6600 座的墳墓,採八卦形配置,設有牌樓管理員室、土地公神像、停車
場等,並全面美化公園,此一示範公墓也沿用至今。312
(二)風水舊慣的影響
無論是位於南區公墓還是青草崙的示範公墓,新打造的喪葬基礎建設,都還
是必須結合根深蒂固的民俗思想、喪葬舊慣才能被人民所接受。在前文的書寫
中,我們看到風水觀念如何形成墓地、人們又是如何因著風水離開再覓新葬地,
1950 年代社會處的舊墓改善計劃也是由於風水而失敗。那麼,風水是否也影響了
臺南人對於示範公墓的接受與否?
相較於臺灣第一所示範公墓「臺中市示範公墓」留下了專刊,說明邀集地理
師為其擇址進行背書的過程,臺南市的兩所示範公墓並未留下相關記錄,但根據
1960 年代即拜師入行,後於 1970 年代初搬至臺南縣永康執業的吳姓地理師說
法,他自身未曾替政府的示範公墓找過風水地,但由於示範公墓所需面積廣大,
加上必須使用縣市公有地、國有地來做開發,且在設計上為了節省土地,以盡可
能達到最高密度等重重條件限制,因此他認為示範公墓的擇地,不一定是由地理
師協助覓地後才決定的。也正是如此,他便曾有過因為部分示範公墓在建造後無
人使用,而受邀前往了解的經驗:
310
臺南市政府,
《續修臺南市志 社會篇》
,頁 25;
〈臺南市議會第十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一、二
次臨時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案,典藏號:008c-10-01-050601-0029,1982 年 3
月;
〈桶盤淺公園化公墓 下月正式啟用〉
,
《中華日報南部版》
,1982 年 10 月 29 日。
311
〈臺南市議會第九屆第八次定期大會第十三、十四次臨時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
檔案,典藏號:008c-09-08-060800-0222,1981 年 11 月。
312
〈臺南市議會第十一屆第二次定期大會第三、四次臨時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
案,典藏號:008c-11-02-060800-0196,1986 年 11 月;
〈第一公墓公園 明行啟用典禮〉
,
《中華日
報南部版》
,1985 年 11 月 27 日。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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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某一個鄉鎮,(示範公墓)做了以後,沒人要去埋,就來找我去看。如果
沒有人要用,就會有人批評說,是什麼原因所以沒人要來,䆀(bái)是䆀在
哪裡,它那就是怎樣啦。
有一種是「夫妻同行」,夫妻同行的地就是說,丈夫若往生,妻子也是很快
就死了,那種地叫做「翁婆地」(ong-pô-tē),那有固定的學術啦,他們的
民政科長認識我,他就帶我去看,是不是真的人在說的,就是像這類的,羅
庚給它排下去,真的沒錯。會應驗不會應驗,疑存啦,當然人若聽到,就不
要了,就不要去冒這個險了。那個學說,不是跟你說隨死,是「今年內」
啦,或者是說,丈夫往生葬在這塊地,他的妻子,這幾年就會被帶去。也有
這塊地葬下去沒怎麼樣的,也很多啦,人那還得配合,有那塊地,還得收到
這塊水,這才會應驗啦。
吳姓地理師的經驗,說明了風水確實影響了民間使用示範公墓的意願,雖然
就地理學術上的說法,地理要「應驗」也得有著亡者八字的配合,但在一般人心
中,葬下去即便不求大富大貴,至少也要家族後代平安,若傳出這類「翁婆地」
的風聲,則就避而遠之了。
當然不是所有示範公墓都會被冠上類似傳聞,因而被民眾拒絕使用。但面對
一個有別於以往的傳統公墓,下葬前若是能有風水地理上的協助,則也會對於示
範公墓增長信心,吳姓地理師便曾替主家協助至示範公墓內看風水,以地理的學
術,盡量找到這塊地裡面的好位置,儘管他認為「一座山沒幾個位子,一百個位
子來說,找不到十個位子」,但好風水的存在仍是可能的。而有著替人看地、安
葬豐富經驗的鍾道長,則有著另一種「適應」示範公墓的做法:
示範公墓有東西向、南北向的,它的方位會可能跟我們羅盤要的方位是不一
樣的,但我要的方位,我可以在裡面做微調。墓壙挖大一點,它挖大的時
候,可以讓我微調棺木,例如我要稍微坐向東一點,向西一點。在壙的合理
的範圍之內(調整)而已。依照我們的羅盤裡面的指南針的那個方向去做微
調,看是他要坐什麼山頭。不然示範公墓的規劃是一排一排的嘛,就是四四
方方的,但裡面我的棺木是不一樣的,主要是看棺木的坐向,不是看墓碑的
方向。
吳姓地理師與鍾道長的角色,可以說是輔助了民眾使用示範公墓的意願。然
而在風水之外,還有一點是示範公墓必須克服的,那便是主政者心中符合「公園
化」理想的墳塚樣式,如何與臺灣傳統的墓葬形式折衝?從「青草崙第一示範公
墓」啟用時的報紙介紹,可以看到設計時的理想: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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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造型取代了過去那種雜亂落伍的「墳包」,不管貧人富人,躺下來就
是同樣三尺六尺⋯⋯平面式的長方形墳墓,整齊劃一,而且不會雜草叢生、
蛇鼠出沒,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公墓公園化,不再令人將先人的長眠之所
視為畏途。313
圖 32:青草崙示範公墓內「示範墓」,原
圖 33:青草崙示範公墓空拍圖,每一墳塚皆築
始設計為背後無墓龜。
有墓龜。
資料來源:〈示範墳墓亮相〉,《中華日報
資料來源:臺南市殯葬資訊服務網,網址:
南部版》,1985 年 11 月 27 日。
https://mort.tainan.gov.tw/Guide01_2.aspx,下載
日期:2023 年 6 月 19 日。
然而正是這樣「無墓龜」、「平坦式」的設計,使得「青草崙示範公墓」在
啟用初期便受到議員使用率過低的質詢:
爲了要使公墓全省統一規範起見,不參酌本國的風情而去盲目吸收採取外國
的形式來規範,以致造成花費六千多萬元的公墓却很少人願意去利用(至目
前只葬了四十座)。又此公墓地是採平坦式的,目前還是一片無毛之地,只
種一些草木來點綴而已(尚未綠化與美化),此種設置是違反中國人的傳統
與風俗。因墓地要可做墓龜,以符合我國人死去安葬的要求,可是市府所開
闢的示範公墓却不准這樣做,因此才很少人願意去利用。314
何以墓龜如此重要?墓龜的造型具有居財、長壽、水神崇拜的象徵意涵,臺
語「龜」與「居」發音相同(ku),墓龜有著居財之意。315雖然墓龜的意義與重
要性是否通行於所有人,這點無法得知,但在議員發言的當下,示範公墓已啟用
一年餘,六千六百座墳墓只使用了千分之六,或許也顯現了一些端倪。由於造型
313
〈示範墳墓亮相〉
,
《中華日報南部版》
,1985 年 11 月 27 日。
〈臺南市議會第十一屆第二次定期大會第三、四次臨時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
案,典藏號:008c-11-02-060800-0196,1986 年 11 月,頁 339。
315
廖倫光,
《臺灣傳統墳塚的地方性樣式與衍化研究》
(桃園:中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4)
。
117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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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致批評,最後青草崙示範公墓只得修改公墓設計,316讓每一座墳都築有墓龜,
以增加民眾的接受度。
二、火葬的新選擇:納骨塔
在示範公墓之外,另一個成為身後事新選擇的,是納骨塔。
過去採取火葬者,火化後的骨灰多寄存於佛寺、私人納骨堂/塔317、市立藏
骨塔(僅有寄存而無祭祀功能),貧者則可能在公墓內找地簡易埋葬;若是進行
二次葬(撿骨),也多是另行擇地或原地將金斗甕埋入,這樣的情形要到市府蓋
了納骨塔「崇孝塔」後才有了變化。
落成於 1983 年的崇孝塔,位於南區公墓周圍,為地下一層、地上七層的納
骨塔,可存放約 23,000 個塔位,以較民間低廉二分之一的費用收費,318除了提供
火化骨灰寄存,也可讓家屬入內祭祀。部分本研究採訪的相關從業者與市民認
為,是在崇孝塔的建設後,火葬者的人數才有著明顯上升,但也有部分從業者持
相反意見,認為是火化者增加後,市府才從善如流地蓋了納骨塔,319但無論是哪
一種說法,都透露了火葬意願與相應基礎建設的關係——後續的存放空間影響著
喪葬方式的選擇。而從火葬率來看,1983 年崇孝塔啟用後確實逐年上升,但要到
了 1989 年才以近乎倍數的方式成長。
表 11:1980-1990 年臺南市火葬率。
年份
火葬人數
全市死亡人數
火葬率
1980
638
2638
24.18%
1981
682
2675
25.50%
1982
612
2735
22.38%
1983
618
2883
21.44%
316
〈臺南市議會第十一屆第二次定期大會第三、四次臨時會議事錄〉
,
「臺南市議會.議事錄」檔
案,典藏號:008c-11-02-060800-0305,1986 年 11 月,頁 339。
317
如福州同鄉會有專屬的「三山納骨堂」
、張氏宗親會的「清河塔」
(興建年份早於 1927 年)
。參
見:
〈百餘賭徒逞威 脅迫警察退注 火葬場邊祭罷聚賭 保警趕到始告解圍〉
,
《聯合報》
,1956 年
12 月 28 日;口述訪談附近居民楊先生,2023 年 4 月 20 日。
318
收費標準地下層每具 4000 元,地上層每具 1 萬元,二層以上每層每具遞減一千元,低收入戶
使用、或其他特殊原因經市府核准者,其使用最高層免收使用費。參見:
〈殯儀館名稱不雅 想改
名傷透腦筋 崇孝塔下週落成啟用〉
,
《中華日報南部版》
,1983 年 7 月 14 日、
〈崇孝塔昨落成 受
理申請使用〉
,
《中華日報南部版》
,1983 年 7 月 19 日。關於塔位數量有兩種說法,一為 31,000
個,另一為 23,000 個,本文採用後者說法。
319
口述訪談福源石店陳先生,2023 年 2 月 9 日、口述訪談王氏家族,2021 年 4 月 4 日、口述訪
談吳姓地理師,2023 年 2 月 16 日、口述訪談人仁禮儀社黎女士,2023 年 3 月 6 日、口述訪談真
仙樂葬儀社潘女士,2023 年 6 月 13 日。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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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876
2858
30.65%
1985
708
2993
23.66%
1986
無資料
2930
無資料
1987
無資料
3057
無資料
1988
894
3250
27.51%
1989
1696
3228
52.54%
1990
2068
3289
62.88%
資料來源:(1)全市死亡人數出自:臺南市政府主計室編製,《台南市統計要覽》第 43
期,1983 年、臺南市政府主計室編製,《台南市統計要覽》第 45 期,1985 年、臺南市政府主計
室編製,《台南市統計要覽》第 55 期,1996 年。(2)火葬人數出自:臺灣省政府社會處,《臺
灣省社會事業統計》第 34 期至第 45 期,1980-1991 年。
若說崇孝塔的出現,是喪葬舊慣轉移至火葬的吸力,那麼其他喪葬設施的變
化即是推力。如前所述,當傳統公墓面臨雜亂、葬地不足的同時,有能力的喪家
不是需向山鬼購地,以取得風水佳地,或者是轉移至私人墓園,講究者甚至會商
請地理師尋覓適合埋葬的山坡地。320無力負擔昂貴葬地的一般人家,則只能轉向
火葬、將先人安置於納骨塔,或選擇示範公墓,這時主要考量的便非風水,而是
費用的問題了。
在基礎建設之外,工作型態的轉變、喪葬費投入多寡的意願、後代對於風水
觀念的不同,種種原因都有著影響。當社會經濟型態由農業轉為工商業,許多人
遠赴外地工作、進入公司上班後,能自由運用的時間便不如從前,而傳統土葬的
程序繁瑣——需請地理師看地,看完地之後才能進行擇日(下葬、出殯的日子皆
須配合地的方向)321,致使相關喪儀的日期有著不確定性,此外,墳塚的動土、
完工、謝土、收線等日期同樣需經過地理師的看日,舊慣與工商社會的節奏扞
格,也就成了禮儀業者口中「經濟起飛,在外面吃頭路,想要簡單化」的原因。
此外,土葬伴隨著後續的墳塚照顧、撿骨,也成了「麻煩」——現年五十歲出
頭,生涯經歷了純做道壇喪儀,到轉型自家道壇為葬儀社的黃道長,便透過火葬
320
根據吳姓地理師的說法,民國 83 年〈水土保持法〉通過後,到山裡找地建立墳墓的行為就受
到限制了。
〈水土保持法〉針對墳墓的條文如下:
「第八條 下列地區之治理、經營或使用行為,
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五、與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設置公
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森林遊樂區、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參
見:
〈水土保持法〉
,
《總統府公報》第 5875 號(1994 年 5 月)
,頁 1-7。
321
本說法來自:口述訪談道長鍾先生,2023 年 3 月 16 日。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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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土葬的費用比較,說明火葬不僅花費較少,而且只需處理一次,成為人們轉向
火葬的原因之一:
塔位三萬、骨灰罈兩萬,也五萬,但它一勞永逸。如果你起一個墓五萬,但
還要請人顧墓草,長期間的花錢,之後還要再撿一次,再花一次錢,應該是
土葬全部算起來會比較多。322
再加上傳統認為風水影響子孫,因此若發生了「兩兄弟,你較好,我較䆀」
的情形,則在撿骨與否上,兄弟之間就容易有糾紛,這些考量都影響了喪葬行為
的推移。323
除了人過世後以火化處理、將骨灰寄存的「原骨進塔」比例漸增,納骨塔內
另一種使用者也逐漸提升,那便是二次葬的「撿金進塔」。人過世後的八到十
年,部分人家會將已腐化的骸骨撿起,另外擇風水好的寶地埋葬,稱為「吉
葬」。但當傳統公墓久無整理,發生葬滿、山鬼佔地的情況下,撿骨後找不到理
想的地,若不願意另外去私人墓園買地,那麼也會選擇納骨塔。根據《中華日
報》的報導,崇孝塔啟用首日便售出 54 個塔位,其中兩位市民分別訂了 18 個和
9 個位置,為的是將祖先遺骨集中至塔內祭祀。324儘管這則報導刊登於具有官報
性質的《中華日報南部版》上,自然不能忽視強調部分個案的宣傳意味,但也確
實代表了部分民眾心中的想法。針對納骨塔,吳姓地理師從自身經驗提出觀察:
「舊的風水不理想,撿起來進塔的開銷,比另外再找地再葬還省。這二十年來,
就比較多人撿去塔裡」。
從墓地到納骨塔,祭祀空間的改變,不只是社會型態變遷的結果,當中也有
物質性的實踐進行著調度。土葬時期,墓碑聯繫了死者與生者,一塊石碑記載了
逝者姓名、生卒年、祖籍、立碑者(通常為死者所屬家族)等基礎資訊,這些文
字有著對於死者的紀念性,也說明了逝者與立碑者之間的關係,祖籍則強調雙方
的共同來源。然而從石碑到骨灰罈,書寫的空間縮小(一個塔位的制式大小約
30*30 公分,骨灰塔則會再做小一兩公分),325也限縮了能夠刻在上面的文字內
容,福豐玉石公司的王先生,入行超過三十年,便見證了這段過渡時期:
322
類似說法也見於真仙樂禮儀社:
「我們現在也會勸說,你土葬,十年後就要起掘起來了啊,那
你幹嘛不現在就火葬」
。
323
真仙樂禮儀社的第三代潘女士也有著同樣說法:
「有時候三個兄弟,兩個比較旺的話,另一個
就會說『敢是風水 ê 問題?』風水都庇蔭他們的話,
『按呢我想欲撿風水(khioh-hông-chúi)
』
。但
兩票對一票,你輸啊,就不行啊。所以進塔就沒這個問題」
。
324
〈殯儀館命名迴響大 崇孝塔出售生意佳〉
,
《中華日報南部版》
,1983 年 7 月 20 日。
325
寺廟塔位的大小則可能更小,如白河大仙寺的塔位為 23*23 公分。參見:口述訪談福豐玉石王
先生,2018 年 8 月 3 日。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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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十年前,他的刻法可能會跟墓碑一樣。但是現在其實經過了十年之
後,閣有小可改變啊。
因為骨灰罐能做(刻)的只有這個範圍而已,如果要照以前的方式,把子孫
刻上去——我三年前曾經做過一個子孫有六、七十個,但主家堅持要刻,最
後我多收兩倍。其實密密麻麻,你放進去塔位,其實後面子孫名也看不到,
只看得到正面而已啦。一般放十幾個就滿了啦,一般人家現在刻骨灰罐,大
部分都不會想刻子孫上去,他會打「陽世子孫」。因為一般子孫名都只刻男
生的啦,你這是叫女生不要拜嗎?所以現在刻子孫名的真的很少。
王先生的記憶,說明了早先家屬仍須憑藉著墓碑的書寫形式,來實踐逝者與
生者之間的連結。然而受限於塔位與骨灰罈的空間,加上社會對於性別平等意識
的轉變,骨灰罈的刻法才逐漸有了制式,僅保留了紀念性質的逝者資訊。福源石
店的陳老闆也有類似經驗:
我們的墓碑都有刻子孫名,通常全部的字是三、四十字。骨灰壇刻子孫名,
就很多啊,我就跟他說,若要刻,要加工資,原本刻字是 700,加了子孫名
後要 1400。
最後就是用自圓其說來說,「無人 leh 家己落名,家己 leh 拜」。因為賣你
是賣甕仔,莫加麻煩。
陳老闆從刻字費用的角度,提供了另一個骨灰壇文字內容轉變的原因,同
時,他也會說服主家說「沒人在拜自己的名字」。
物質性的實踐,不只是墓碑到骨灰罈的改變,當中也牽動了道教宇宙觀、風
水學裡對於死者物質的處理:
那個納骨塔不是鋼筋、水泥嗎?拿羅盤進去也不準啊。磁場會吸引啊,因為
羅盤裡面是指南針啊。那鋼筋水泥的地方,怎麼會準?
而且即使是骨灰,你埋在裡面也沒有用,已經是「死骨」了啦。撿骨的那個
骨頭,是沒有被火燒過的,那個要驗 DNA 還驗得出來。DNA 這個動力還存
在,跟我們後代子孫還有關係啊。所以說我們學堪輿,也是一種科學。你今
天把骨灰葬到一個非常好的地,也沒有用了,一定要骨骸,他才跟我們的後
代子孫有一個連動的牽引。
上面這段鍾道長的口述,說明了兩件事,第一是埋葬的地方,從土地到鋼筋
水泥的建築物,使得風水術數中的羅盤不再有效;再來是經由火化處理後的骨
灰,也喪失了和生者的連結,因此不再能作為中介,影響後代子孫的命運。可以
說,「地理」的角色便不再關鍵。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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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受道教堪輿訓練的鍾道長,「三元地理學」背景的吳姓地理師父子也有
著同樣看法:
原骨,會得到地理的龍氣,當然是反應比較好,要是撿去塔裡,骨頭被燒
過,靈氣會退,就比較不影響。
但與鍾道長稍微有所不同的,是對於建築物(納骨塔)風水的看法。他們認
為,儘管燒過的骨灰喪失了作用力,但納骨塔仍與風水有關,並且發揮著影響
力:
選哪支塔,地理好壞,算是有關係。
進塔以後,可能有影響,但不像以前土葬那麼明顯,因為你個別有個別的
局、山水、環境、厝邊頭尾,你有的自己沒怎樣,別人來幫你傷到,你一支
塔的全部,裡面住那麼多人,那就是有一個氣口,一個方向。
為了更加確認風水與塔位的影響性,我延伸以陽宅的比喻來詢問:「是否跟
人住的陽宅一樣,三合院那種在地面上的房子,跟地理比較有關係,但公寓就比
較沒關係?」吳姓地理師父子則答:「對,是一樣的事情。你在公寓裡面,也是
看自己的方位。道理是一樣的」。
由上述道長與地理師的看法,我們可以知道,物質性(從骨骸到骨灰)的改
變,促成從業者不再能就其專業發揮過往能有的影響力,但對於不同層面(埋葬
地從土地到建築物)解釋的異同,使得他們仍能在死者空間繼續施展其專業,而
這些都是新的基礎建設出現後,所連動的物質實踐,並且影響了相關的從業者的
發展方向。326
三、崛起的主導者:葬儀社
除了基礎建設,從業者也在喪葬行為中也扮演著要角,如同前述提到地理
師、道士試圖替主家在示範公墓找到好風水,或者以微調棺材角度來對應地理的
方向,要從傳統公墓轉移到新的喪葬基礎建設(私人墓園、示範公墓、納骨
塔),過程中另一個不可忽視的對象,是結合了風水觀念、新的生活型態,漸成
身後事主導者的葬儀社。
在無特定人士能全程包辦喪葬事務的時期,喪葬流程如同前述道長所述(見
4-1),中間參與者包含了道士(提供魂轎、擇日、看墓地方向)、土工頭(thó͘-
326
當土葬不再普遍後,部分地理師將重心轉向陽宅風水,此一轉變林開世有更深入的研究。參
見:林開世,
〈風水作為一種空間的實踐:一個人類學的反思〉
,頁 63-122。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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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thâu,能號召工人者,協助拼廳、扛棺材,有時由葬儀社擔任)、婆仔(能
包辦各種喪葬事務者)、耆老(帶看棺材)、風水師傅(造墳師傅)等。這樣的
流程又因為各家狀況而有所不同,對於看墓地方向的工作,有些人家委聘道士,
有些另擇地理師,若財力有限者,則可能請風水師傅直接協助,而這些專業人士
都是喪家自行尋覓,頂多在沒有認識的對象時,會請人相互介紹(例如請道士協
助找土公仔)。但總的來說,攸關人一過世後向地府報到的工具「魂轎」,以及
決定入殮、遷棺、出山、進壙等327日子與時辰的「擇日」、為亡者辦理做功果的
科儀「做師公」,這些重要的事務大抵還是委託信賴的道士壇協助,並且也只有
道士壇能辦理。
道士壇作為葬儀辦理者,一方面來自其對於死亡科儀的專業,二方面也是往
昔的生活方式使然。在過往教育、醫療皆不普及的年代,道士壇是處理生活大小
事時的求助對象,鍾道長形容,那是一個「道長啊,我們家的神主要重訂新的,
拜託你幫我弄」、鄉裡的留日醫學博士在遍尋不著喉嚨的魚刺時,會和患者說
「你去作人(按:道長名字)他們家,拿一張畫骨符吃一吃就好」的時代,舉凡
命名、收驚、謝神、看日子⋯⋯,都在工作範圍內。居住於茄萣的黃道長也認
為,過往的生活步調是庒頭內的人都相互熟識,家裡有喪事,自然會直接找庒內
認識的道士,而非看廣告、求助外面的葬儀社,「現在的人比較沒有厝邊頭尾了
啦,不會去管說,要不要(找)當地的,就直接去找葬儀社了。以前的人在討
海,會有一些交流,學陣頭、北管、賭博、吃酒啦。現在的人都上班啦,一個月
見不上幾個面,和生活步調也有關係」,而問起黃道長本人與在地的關係,他也
坦言,就連自己也少在地方上活動了。
除了道士漸從生老病死等場合退場、不再是生活圈中的往來對象,鄰里之間
的親疏關係也有著影響:傳統喪事中許多環節——拼廳、搭靈堂、出山(遷棺、
發引、進壙)都需要大量人力,在早期鄰里關係還很近的時代,這些人手就是街
坊鄰居的工人們,有時他們被稱為「土公仔」(阿兄),開設聯彩店的張先生是
這麼形容:
早期和鄉下種田一樣,我今天稻子要收,厝邊頭尾來鬥跤手,大家沒拿工
錢,做完我就準備飯菜給大家吃,大家要回去時,我就拿一些米給來的人,
327
「入殮」指的是將死者裝入棺木;
「遷棺」也叫清棺、請棺,由靈堂抬出棺柩停置戶外舉行奠
禮;
「出山」即出殯;
「進壙」即下葬。參見:黃文博,
《臺灣人的生死學》
(臺北:常民文化,
2000)
,頁 33、41。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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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相伴伴」(sio-pōaⁿ-phōaⁿ)。喜事也一樣,你家有喜事,就來幫你打
滷麵。
土公仔就是那些庒頭常常有在做(喪事)的人,做到最後予人請
(chhiáⁿ)。「欸,厝邊有人欲拼廳」「你敢有閒?」「好啊」結果這個人
請,那個人請,做到最後他就變成土公仔,熟能生巧。各地都有幾個這種
人,他們平常都是做雜工,像是附近有一個,在碼頭做碼頭工人,做工頭。
「明天我那邊阿兄328班,欠幾個人,你要不要來鬥跤手?」那時候碼頭工人
漢草(hàn-chháu)都很好,一個棺木要 32、72 個人扛,那種人比較可以調
到臨時工。
但當街坊鄰居的關係不若從前密切、人們出外上班,辦喪事沒有就近協助的
「相伴伴」,若有喪葬需求,尋求的便會是專門的業者,也就是葬儀社。
相較於道士壇以自身專業辦理科儀、擇日、找地等,葬儀社則以提供服務為
主,替主家張羅壽衣、科儀、陣頭、扛棺者等,更重要的是,他們備有一般人不
易取得的葬儀用具「開路鼓」、「大龍」329,以及具有招到土公仔的能力。臺南
市最早幾間葬儀社之一330的「真仙樂」,第三代潘女士表示:
我聽我老公說,他阿嬤(創立者)以前是在仁愛之家331洗衣服的,老一輩都
是送到仁愛之家去住,有一些老人家往生,阿嬤應該是從那個觀念去做的。
阿嬤真的很厲害,她要去找阿兄,以前都是 16、32 個工,能夠叫那麼多個
工。以前人就是沒那麼多工作,去廟埕那坐,人如果有工作,就會去廟埕
叫。(扛棺材)因為時間性很短,而且又是領現金,很多人願意。
人仁禮儀社的第二代、現任負責人黎女士從自身經驗,回溯早期葬儀社的開
業狀況:
328
阿兄(a-hiaⁿ)是臺南人對於抬棺者的稱呼。
「開路鼓」為出殯用的台車;
「大龍」
(tōa-liông)為抬棺用的大圓木。根據人仁禮儀社黎女士
說法,他們的大龍所需的大圓木,是到阿里山去採,木頭弄下來後要滿一年(等木頭乾)
,三個月
之後才能做工序。而真仙樂葬儀社目前還留有「大龍」在自家倉庫。
330
根據人仁禮儀社黎女士說法,最早的六間葬儀社,分別為:真仙樂、原樂、受樂、人和、一
世、人仁;而真仙樂葬儀社的潘女士則表示,最早的兩間葬儀社為:真仙樂、人和。
331
仁愛之家為現稱,全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
,戰後曾稱「臺南市救濟院」
、
「私立臺南救濟院」
、
「臺灣省私立臺南救濟院」
、
「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
。在真仙樂葬儀社創
立的當下(根據匾額為 1971 年)
,屬於「台灣省私立台南救濟院」時期,潘女士所指的是位於公
園路的「慢性精神病養護所」
(台南救濟院另設有:殘疾教養所、育幼所、心理療養院、附設成功
醫院,分別位於不同地點)
,從院所性質來看,真仙樂葬儀社的創辦人當時應是承接慢性精神病人
的身後事。在該則口述中,潘女士以現在公園路院所的功能(老人安養中心)來理解當時創立的
情形,但這點應該是有所誤解的。參見:臺南市政府編印,
《臺南市志 卷三 政事志 社會篇》
,頁
82-84。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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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候做葬儀社都窮人比較多,外面找不到工作的,一些不識字的,比較有
年紀的。因為臺灣那時候,七十多年代,經濟剛起飛,這些工作年輕人不可
能去做。以前棺木是用抬的,需要的人都很多,最起碼都要 16、32 個,那
個時候哪有那麼多人,所以葬儀社會有一個工頭,去哪裡找人?他到眷村去
找。因為那時候眷村很多人是吹西索米的,他就去眷村問說,有沒有人要
抬?那時候做葬儀的人,是在外面最被看不起的。
而問起父親踏入葬儀社的契機,黎女士的回答很簡單:
因為找不到工作啊。我爸爸當了一輩子的兵(陸軍),領了三萬兩千塊,所
有福利通通沒有。他是提早退伍,其實他在軍中已經超過二十五年了,那時
候政府希望一些老兵趕快退掉。那時候父親被派到金門馬祖,(軍方)就跟
他們講說,你們現在不退的話,要十年以後才能報退。父親就有家庭嘛⋯⋯
所以那時候很多人退。
我爸爸那時候退下來,他會開車嘛,就找了葬儀社司機的工作。那時候找工
作,人家聽到外省人都不要,那時候都排斥外省人。失業啊,家裡四個小孩
子要糊口,只能當苦工。當初是媽媽(本省人)先下去抬(棺)的。
黎女士的回溯,提供了部分葬儀社的成立背景(當時除了人仁為外省人開設
外,其餘皆為本省人),而從張先生口中的「相伴伴」到黎女士所述的「葬儀社
到眷村點工」,也呼應了在社會變遷之下,抬棺者組成的變化。
過往葬儀社自嘲為道長的「小弟」(黎女士語),都是主家先去找道長,道
長再來委託部分工作給葬儀社——因葬儀社可以調到較多的人力,以及備有土葬
所需的工具,但喪葬工作做久了,有些主家也會直接來找葬儀社,反過來變成葬
儀社主導,並將部分儀式委託給道長執行。332
另一方面,各醫療院所、機關機構的需求,也助長了葬儀社的規模。雖然在
法律上,1949 年省政府頒布的〈臺灣省各縣市管理葬儀業規則〉,即已將葬儀社
納入管理,並有著相關規範,但實務上,許多葬儀社之所以會進行營業登記,是
來自承攬標案的需求,如:臺灣永康榮民醫院為了協助處理在榮民醫院過世的單
身榮民後事,而以標案形式發包給人仁禮儀社,後來省立臺南醫院、臺南市救濟
332
雖有管理規則,但實務上卻不見得如此,當時大多數的葬儀社都是先有營業行為,之後才隨著
標案需求而進行登記。參見:口述訪談人仁禮儀社黎女士,202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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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殯儀館也都以標案形式外包部分工作,皆促使了葬儀社立案,並且有了穩定
的案源。333
火葬的逐漸普遍也有影響。火化後的骨灰在葬儀社的協助下可直接進塔,無
需透過道士或地理師來找墓地、看方向,葬儀社能包辦大部分的喪葬工作;當主
導者轉為葬儀社,死亡科儀的辦理也不再是道士專利,請來「念佛會」、「誦經
團」來助唸的「佛教葬儀」也成為葬儀社提供給主家的選項之一。真仙樂葬儀社
的潘女士觀察:
其實以前人比較少用師父,都是用道士,因為他們的想法是,師父是廟寺在
誦經的,師公是在做喪的。
現在都改師父自己出來,道士是草地(chháu-tē,泛指鄉下)比較多,因為
一般認為說,道士好吵,而且道士的儀式和師父不太一樣,道士就是做頭七
和尾旬,尾旬你要做一天的話,祭拜的人覺得好累。鄉下的話就比較喜歡道
士,他們的觀念是,道士比較可以幫助到往生者,市區這邊就是比較要師
父。
潘女士從市區居民的觀點,說明道教科儀與佛教科儀起落的原因。另一方
面,佛教葬儀的興起,也與花費有關,潘女士坦言「道士也比較貴。師父比較
少,因為他是算人頭的。道士一出來就是那個價錢」。這樣的改變,就生計受到
影響的鍾道長看來:
(用)佛教,葬儀社賺比較多。他們佛教其實也不是正規的佛教,是民間的
誦經團,那個根本不用學什麼東西,不用像我們從小要學很多,他們只是看
字跟著人家念經而已。但葬儀社跟喪家收取的費用,也不低啊,但道士他沒
辦法賺啊,我不會讓他賺阿。我要跟喪家收多少,就是多少,我沒辦法讓你
再賺一手。
可以說,火葬也加速了葬儀社的崛起,尤其在都市住宅密度增高、喪家自主
降低儀式音量的需求下,導致了道士角色的邊緣化,此皆使得兩者的主導地位產
生了反轉。而道教科儀佔比的降低,取而代之的是對於「告別式場」的重視,黃
道長便坦言:
333
由於榮民醫院規定承攬者必須具有榮民身份,人仁禮儀社便為了承攬標案,在 1972 年進行開
業登記,並由黎女士的父親以退伍軍人的身份作為負責人。其他間葬儀社也有著類似情形——
「永樂界」是因為標殯儀館的案子、
「一世」則是因為標臺南醫院的工作才分別成立。參見:口述
訪談人仁禮儀社黎女士,2023 年 3 月 6 日;口述訪談真仙樂葬儀社潘女士,2023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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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不會注重靈堂,靈堂只有一張桌子、一個相框架上去、一個遺照而已。
現在大部分都要搭「三寶架」,出來都要幾千幾萬塊。
所以說一直加一直加,實際上在亡者身上花的錢,比例就減少了。現在告別
式,還有淨水區嘛,一些地方都放大了,反倒是花在墓上面的比例倒過來
了。開發到現在,所有的錢都在殯葬上面,師父誦經、道士誦經,這個部分
就縮短得很小,幾乎沒有,只剩「𤆬路、晉塔、燒庫錢」。告別式到 16、
18、20、24 呎(按:此指地毯長度),那個是你孝男的面子,實際上對亡者
有沒有幫助?沒有幫助嘛。要有幫助,要做師公、燒紙厝、燒庫錢。沒有做
師公,沒有迴向。
我印象以前只有家祭,家祭完之後厝邊頭尾捻香而已,沒有公祭。那時候的
告別式都大概三、四十分鐘左右,現在大概都要兩個小時。公祭(的風氣)
是選里長那時候開始起來的。
黃道長的看法,反映了葬儀的重心由對亡者的祈福,逐漸轉移至生者藉由辦
理後事,延伸出的社交功能。這樣的轉變,也是黃道長選擇為自家道壇轉型為葬
儀社的原因,純做道教科儀的工作機會降低,「請牌」登記立案為葬儀社,並且
提供過去道士壇未涉略的「臨終諮詢」、「生前塔位帶看」、「定型化契約」
等,成為了生存之道。
小結上述,人與道士壇關係的脫節、鄰里之間親疏關係的改變、火葬的增
加、都市住宅密度漸增、喪儀重心的轉移⋯⋯,此皆促成了今日「辦喪事找葬儀
社」的印象。
而從道士壇到葬儀社,所帶來的改變,是喪葬流程的包辦與套裝化。儘管過
去道士壇在喪葬中扮演要角,但也僅是主家所委託眾多專業者之一,然而在社會
型態變遷下,人們出外上班,能夠處理治喪事務的時間有限,主家已不再分別找
尋辦理儀式的道士、看墓地的地理師、棺材店、扛棺材的土工頭、寫輓幛的聯彩
行⋯⋯,而是將所有需求都委託葬儀社統一處理;而喪葬費用的花費重心由科儀
轉移到告別式,也助長了葬儀社套裝化服務的出現,土葬或火葬都包含其中。當
我問起葬儀社是否會勸說主家採取哪一種特定方式?人仁與真仙樂都回答「是由
主家自己做主」。葬儀社的開放性,也展現了面對不同喪葬基礎建設的靈活性:
火葬符合著現代人的生活節奏,葬儀社便從善如流;若是選擇土葬、講究風水的
人家,便介紹地理師、私人墓地,若是不在乎風水的,便安排去示範公墓。但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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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是哪一種,都不啻是傳統墓地轉移到新的喪葬基礎建設之過程,而其中的帶動
者,便是崛起的葬儀社。334
四、小結
本章主要討論 1950 年代社會處改善計畫結束後,新的喪葬基礎建設(示範
公墓、納骨塔)如何在未來的三十年間,逐漸成為臺南人喪葬行為的一部分,這
過程中除了有社會型態的變遷,固有喪葬基礎建設的使用狀態也扮演著關鍵性的
角色。
在示範公墓方面,儘管在改善計畫初結束的 1960 年,社會處便宣布要在各
縣市興建一處示範公墓,臺南市也包含在內,然而受限於經費、覓地等問題,一
直到 1980 年代才陸續在南區公墓、安南區青草崙實現,而示範公墓的必要性與
接受度之所以逐漸提升,則來自傳統公墓「自光復以來都沒清理過」之故。對於
無能力轉向私人墓地、自行覓地或向山鬼購權利者,除了在土地使用日益飽和的
南區公墓內設法覓得一方墳地,示範公墓則提供了埋葬先人的另一個選擇,當中
講究風水的人家,依舊會請地理師、道士協助,盡量在示範公墓內找到合適的位
子,或是微調地下的棺材位置來符合羅盤坐向。但對於「整齊劃一」、「平面
式」的示範公墓形制,一般民眾也非全盤接收,青草崙示範公墓早期僅有千分之
六的使用率,透露了對於傳統墓葬形制偏好的影響。
在納骨塔方面,社會處的改善計畫中,即將此項建設包含在「公墓改善」項
目裡,但也是要 1983 年才由市長蘇南成完成「崇孝塔」的興建。雖當年的興建
緣由並未在相關報刊、回憶錄335上提及,但市立納骨塔出現的意義,在於火葬率
終於在竣工後逐年提升,顯示了存放空間影響著採取土葬或火葬的選擇,喪葬行
為的決定,確實與基礎建設有關。而這個改變中也有著相關從業者(打石店、地
理師、風水師)為骨灰罈、納骨塔等新的物質與空間進行調度。
同前述所提,基礎建設的被接納,中間需要不同從業者的協力,埋葬的空間
能從傳統的公墓轉移到示範公墓、納骨塔,除了反映著社會生活型態變遷下的需
334
此處並非要論定道士壇在土火葬態度上的「不靈活」或「不開放」
,而是就職業屬性來看,過
去的道士,是以找地、看方向等堪輿術數為本職,然而純以提供服務為主的葬儀社,相較之下更
無包袱。
335
無論全國性的報紙,或是地方報《中華日報南部版》皆未提及興建緣由,僅有落成時的簡單報
導,而在回憶錄方面,蘇南成口述的傳記《大頭市長蘇南成》
,或是公職三十年來曾任市府課長、
專員、民政局長、主任秘書等職的劉阿蘇先生之著作《文獻拾穗》也未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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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也是在這段時間內崛起、逐漸成為身後事主導者的葬儀社,以開放性的態
度,將這些喪葬基礎建設納入套裝式服務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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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結論
南山公墓範圍鄰近臺南機場、安平國際港、台 86 線重大交通幹道,現已成
為本市重要門戶及市中心區,亟須妥適規劃辦理公墓遷葬及土地活化。
——臺南市政府「南山殯葬專區計劃」緣由336
在臺南市民政局架設的專屬網站裡,針對殯葬專區的計畫緣由,洋洋灑灑地
列了五大項,其中第一項即是以都市計畫的角度進行論證。試想,這段文字若不
是由臺灣人讀到,恐怕會對「公墓因位於門戶與市中心,而必須進行遷葬」的邏
輯感到困惑吧?因文字中不述自明的必要性,來自臺灣人普遍對於公墓的觀感。
本文便是基於對當代議題的關注,去探問「人與死亡的關係如何演變」的課
題。從歷史研究的角度,這是一段過往鮮少被注意到,1950 年代「反共抗俄總動
員運動」下延續至今的遺緒;從地理學的地景研究與基礎建設取徑,使得本文在
看待喪葬基礎建設時,不只將其視為一段歷史演變的過程,而能從「打造」的角
度,看見冷戰局勢下,國府藉著環境衛生的趨勢,以喪葬基礎建設為手段,合理
自身統治手段、進行土地控制與舊慣改造,改變人對於死亡地景的觀看之道
(ways of seeing),形塑出理想的新國民。但這也並非一個只預設了「國家—地
方」、「治理者—被治理者」單方向的治理研究,在這段過程中,有著國家由上
而下施行改善計畫的影響力,重點不只在於政策本身,而是透過來自地方的史料
與口述,我們可以看見地方社會如何與政策互動,無論是文化體系的再詮釋、物
質性的調度,或是維持著既有的活動與營生、對於基礎建設的「不使用」作為回
應,正是在這樣的往來推移之間,我們今日所熟悉的死亡地景,於焉成形。
故事得從改善計畫的時代背景說起。1950 年代,全臺各縣市的公墓、火葬
場、殯儀館首次遭逢了國家以同一標準推行的「改善」,和日治時期奠基於「市
區改正」下將喪葬基礎建設納入管理不同,這是一次在現有設施內施行全盤性的
景觀與設備改善,每一工作項目都有明確規範(細微至「館內應陳列盆景」皆明
文規定),並且新建了過去未曾有過的設施(示範公墓、軍人公墓),何以是這
個時間點與這樣的計畫內容?本文第一部便是在處理這次計畫的歷史脈絡,以及
改善計劃的施行內容。
336
「南山殯葬專區說明」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下載日期:2023 年 6 月 18 日,網址:
https://bca.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22302&s=7605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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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首先梳理了戰後初期「環境衛生」的政策,是由當時的社會背景所形
塑——在來自美方、世衛組織對於環境衛生的關懷下,國府欲以「衛生」證明自
身的統治能力,是故在 1952 年起推行的「反共抗俄總動員」之下,由「兼具改
造社會大任」的社會組大力推行「改善環境衛生運動」,其後更將「改善公墓火
葬場殯儀館」納入工作項目,但相較於同計畫中,解決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改
善飲水廁所」,喪葬基礎建設的改善,卻是一個以環境衛生為名,實則要解決的
是因著人口增加衍生的耕地、居住空間不足的社會問題,在對土地資源進行掌控
的需求下,佔地遼闊的墓地是必須進行改造的對象,喪葬基礎建設從此進入了國
家全盤性規劃的視野。
第三章將重點放在喪葬基礎建設的改善內容,其執行交由省社會處,在墓地
方面,除了對公墓進行土地與景觀的改造,也在各縣市建立示範公墓,試圖將過
往彰顯個人紀念性、家族精神的墓地,轉為符合國家景觀理想、土地利用方式的
場所;在火葬場、殯儀館方面,則欲藉著設備改善、合作社的承辦,進行「源頭
式」的身後事再塑造,如火葬、殯葬新禮的推行,其目的則是為了節約土地、將
喪葬事務收歸國家的掌控中。與此同時,該計畫中的軍人公墓呈現的卻是另一番
光景,在所謂「土地不足」的情況下,作為特定族群使用的墓地,卻與一般民眾
皆可使用的示範公墓同等面積,甚至有著高出兩倍的建造經費。死亡地景體現了
競爭的紀念性,而當中的喪葬基礎建設,則是從死亡事務中召喚國家所希望的
「進步」、「衛生」、「文明」之中介。
承繼戰後環境衛生治理研究中「醫學知識的社會建構」的取向,本文發現,
環境衛生知識不只被建構來輔助衛生政策,在社會處的改善計劃裡,同時也被借
用以服務喪葬基礎建設的推動理由,比較同樣在「環境衛生」大旗下的「臺灣省
改善飲水公廁公墓火葬場殯儀館指導小組」,舉凡經費來源、改善手段、合作組
織的有別,便可以看見這層差別;而當土地、景觀的控制被轉譯為衛生,傳統公
墓也就「成為」了「不衛生」的所在,新建立的示範公墓是與之區別「文明」與
否的對照(採取土火葬的決定亦然)。由此我們可以看到以「環境衛生」為名的
喪葬基礎建設,所建構的其實是符合戰時體制需求下的新國民。
那麼,面對著國家鋪天蓋地的改善計畫,身在地方的官員、百姓,又是怎麼
回應?本文第二部將視角放到地方,以臺南市為例,從文獻研究與口述歷史,揭
開中央政策史料下看不見的落實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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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談的是臺南喪葬基礎建設形成的歷史脈絡,以及改善計畫帶來的影
響。1955 年,臺南市政府民政科相繼成立了「公墓改善座談會」、「公墓改善委
員會」以應對社會處的改善工作,然而這些工作僅在報紙留下寥寥幾筆數字紀
錄,因為對於基層管理單位而言,要費更多力氣的,是回應議員在議會中,針對
公墓管理不力的質詢——流竄其中佔地的「山鬼」、有錢人佔地遼闊的墳塋,以
及在此間從事耕作、牛羊牲畜放牧的人們,所共同衍生出的葬地不足問題,在
1950 年代的議事錄中此類討論屢見不鮮,顯示了解決公墓內部管理問題,於第一
線的民政科而言,其優先次序似乎更甚於改善計畫;而那些在墓地中從事埋葬、
營生活動的人們呢?他們對於改善計畫的看法,更不容易被記錄下來,只能透過
報紙、議事錄、空拍圖中,看見他們以行動做出的回應——那是延續近三十年的
山鬼佔地現象,是維持在一至二成之間的火葬率,是未曾消失的旱作田園(儘管
1959 年已制定辦法明文禁止耕作),顯示風水觀、土葬、固有營生活動,那些人
們如何安排死亡、如何使用墳墓地的方式,並未受到改善計畫影響而有立即性的
改動。
於此,可以看到國家所欲打造的一個「由死至生」的縝密計畫,面臨了「未
想著抵抗的『阻力』」。民間並非有意識地抵抗這個由上而下強加的計畫,只是
依照著原有的方式在土地上生活、進行喪葬行為,然而這些日常卻成為了強而有
力的「阻力」,促使改善計畫在臺南「動不起來」。
儘管 1950 年代改善計畫在地方的推動成果並不那麼成功,但新的喪葬基礎
建設——示範公墓與納骨塔,終就在往後的三十年間陸續建立,並且鬆動了民間
的喪葬舊慣,第五章要說的,便是這段過程如何變遷的故事。南區公墓裡長年的
喪葬、營生、不法行為,加上市府的管理不力,隨著時間積累,葬地漸滿,有能
力者逐漸轉移葬地至臺南縣的私人墓地,而無條件支付高額費用給山鬼或私人墓
地的一般人家,對於示範公墓的需求與接受度也隨之增高,再加上 1983 年市立
納骨塔建立後,採取火葬者的骨灰,有了較佛寺平價的寄存選項,火葬率亦逐年
提升。
但上述改變也不只靠著基礎建設的打造便能達成,這一章裡要談的,更是這
段過程中,死亡產業的相關從業者:地理師、道士、打石店(玉石店)、葬儀
社,以及使用設施的一般大眾,以適應、開放式的態度,或以「不參與」的方
式,共同參與新喪葬基礎建設的打造,其中風水觀、墓碑文字、墳塚造型等民間
舊慣扮演著重要角色。此外,我也未遺漏於基礎建設之外,社會型態變遷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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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口述訪談中呈現的工作型態變化、鄰里關係的親疏、醫療科技的發達、都市
人口密度增加、投入喪費多寡的意願⋯⋯,這些變化都在過程中發揮作用力。
最後在研究貢獻上,過去的基礎建設研究,多關注單一設施的打造,而本文
將傳統公墓、火化場、納骨塔、示範公墓共同視為喪葬基礎建設,呼應地理學家
Carse 將「自然作為基礎建設」(nature as infrastructure)的呼籲——讓巴拿馬運
河得以運作的,不僅是運河(基礎建設)本身,也包含了上游的集水區,應看見
人造物的技術政治和環境政治之間無法梳開的交織關係。在臺南的故事裡,單一
基礎建設打造/改造的失敗,也是促成另一項基礎建設出現的原因:是 1950 年
代社會處舊墓改善的「失敗」,促使了往後示範公墓的出現;而骨灰存放空間影
響著喪葬方式的選擇,火葬推行的成功與否,靠的不僅只是火葬場設備(單一基
礎建設)的改善,也在於納骨塔(相應基礎建設)的有無。研究複數性的基礎建
設,更能呈現彼此互為連動關係的複雜面貌。
地景研究的基礎建設視野
地理學家 John Wylie 認為,地景是加諸於土地之上的凝視與觀看之道。本文
將死亡地景視為張力所在,從第一部開頭言的〈荒郊叢塚〉報導,官方報紙對於
墓葬地景觀看方式的引導性言論——此地「既無長春的松柏,亦無蕭蕭的白楊,
『童山濯濯』連嫩草也稀落得可憐」、「層層密密的土饅頭,橫來直往凌亂得如
八陣圖」,背後是帶著環境衛生與統治焦慮的意識。然而這樣的批評在 1950 年
代的當下,對於普遍抱持著風水信念、「入土為安」想法的臺灣社會,其影響力
或許有限:
祖墳若加移動,即定有所觸犯⋯⋯致想要闢築一條可行的墓道,實在比任何
工作都還要困難。
本省民俗,對樹根之侵入墳墓,亦認為有所不利⋯⋯他們(墓主)的方法就
是乘人看不見的時候,將這樹苗拔掉遠棄。
社會處報告書裡,上述針對「舊墓改善」的紀錄,難以被聽見的民間回應偶
然現身。但自社會處改善計畫推出起,三十年來喪葬基礎建設的改善或者新建,
終使得喪葬行為逐漸改變。當憑悼地點轉為方正排列的示範公墓,或是在納骨塔
建築內層架式的骨灰罈,那麼不再有祖先居住的傳統公墓,也就成了「生人勿
近」的都市毒瘤、嫌惡設施、亂葬崗子;當社會背景變遷,人對於「將骨骸埋入
土、吸收地氣,『得穴』後庇蔭家族子孫」的觀念,轉變成以自己的生活步調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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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去思考祖先的安置,那麼與風水有著緊密連結的土葬墓地,便只對少數人
來說有著重要性。回到當代遷葬議題這個出發點,我們可以看到,死亡地景的觀
看之道,藉由基礎建設的中介有所扭轉,而傳統公墓便從府城詩人許南英、楊宜
綠「置身其中」的關係,成了今日「由外遠觀」的他者之地。
本研究是以 1950 年代社會處改善計畫為引,所進行的喪葬基礎建設歷史爬
梳。事實上喪葬的改善計畫,並未在此就畫下句點,此後,省府仍接續著推出
「臺灣省興建公浴公墓計劃草案」(1965 年)、「臺灣省公墓公園化十年計劃」
(1976 年)、「臺灣省改善喪葬設施十年計劃」(1985 年)、「臺灣省基層建
設改善喪葬設施計劃」(1989 年),這些計畫內容與對今日的影響,皆為本研究
力有未逮之處。也希望本文能作為一個開頭,為未來探討死亡地景、喪葬基礎建
設等課題上,累積一些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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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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