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loaded by 謝博傑

1120307保險基本概念

advertisement
1
1 保險之意義
2 保險具備之要素
3 可保危險之條件
5 保險的功能
6 保險與其他類似制度的比較
7 保險的基本用語
4 保險分類
2
保險之起源
公元前
916年
17世紀
中葉
1380年
在地中海的羅德島上,國王為了保證海上貿易的
正常進行,制定了羅地安海商法,規定某位貨主
遭受損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該船貨物的貨主在
內的受益人共同分擔,這是海上保險的濫觴。
海上貿易興盛的義大
利,在1380年間產生
第一個商業海上保險
契約。
1666年
火災保險制度起源於英國。1666年9月2日,倫敦發生
大火,全城被燒毀一半以上,89間教堂(包含聖保羅大
教堂)及13,000棟房屋燒毀保險思想乃逐漸深入人心。
17世紀中葉,愛德華·老埃德在泰晤士
河畔開設了“勞合咖啡館”,成為人們
交換航運信息,購買保險及交談商業新
聞的場所。隨後在咖啡館開辦保險業務。
1969年
勞合咖啡館遷至倫敦
金融中心,成為現在
的Lloyds的前身。
保險之起源(續)
倫敦Lloyds及聖馬利艾克斯大樓(2003年)
4
保險之起源(續)
 中國早在夏、商、周時代,就形成了保險的思想。
在《禮記》中記載:「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
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疾者皆
有所養」,這是中國最古老的社會養老保險思想。
 在漢宣帝時代,建立「常平倉制」,在邊郡搜築糧倉,
榖賤時提高糧價買入,榖貴時低價出售給百姓。在隋
文帝時代,建立「義倉制」,遇到災年,開倉放糧,
救濟災民。這些都是財產保險和社會保險的萌芽,起
到了防災防損的作用。
5
名人保險語錄
只是今日作明日的準備,生時作死時的準備,父母作兒女的準
備,兒女小時作兒女長大的準備,如此而已,今天預備明天,
這是真穩健;生時預備死時,這是真曠達;父母預備兒女,這
是真慈愛;能做到這三步的人,才能算是現代人。
胡適博士
對於一個願意幫助他自己的人,我沒有想出比購買人壽保
險更好的方法。
詹森總統
6
名人保險語錄(續)
如果我辦得到,我一定要把保險這兩個字寫在家家戶戶的門上,
以及每一位公務人員的手冊上,因為我深信,透過保險,每一
個家庭只要付出微不足道的代價,就可以免除遭受永劫不復的
災難。
邱吉爾首相
保有適當的壽險,是一種道德責任,是大部份國民應盡的
義務。
羅斯福總統
7
名人保險語錄(續)
到目前為止,我沒有發現有哪一種方法比購買人壽保險更能有
效地解決企業的醫療財務問題。
比爾蓋茲
別人都說我很富有,擁有很多的財富,其實真正屬於我個
人的財富是給自己和親人買了充足的人壽保險。
李嘉誠
8
名人保險語錄(續)
「意外」與「明天」不知那一個會先到?
達賴
「有遠見的人都會買保險!千萬不要讓自己賺的錢最後成
為醫療費用!」
馬雲
9
保險之意義
10
保險法§1: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
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
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經濟上之意義:保險乃被保險人以確定之小成本(保
險費)來換取不確定之大損失(以保險金額為限)。
11
保險具備之要素
12
 就目的而言:處理危險,損失之補償
將少數人所發生的損失由整個群體來承擔
→以平均損失取代個別的損失
例如:100戶人家(住宅)
若有人家住宅發生火災,全體共同分攤損失。
→假設:每一住宅價值1000萬元、平均每年一戶火災。
→無保險時,每一戶人家面臨最高損失1000萬元。
→有保險時,每一戶人家分攤10萬元(=1000萬元÷100戶)
13
1
經營之方法
集合多數經濟單位,
亦即利用大數法則
原理(Law of
large Numbers)
2
經營之基礎
損失公平合理分攤
(保費,Premium)
3
就功能而言
持續性之經濟制
度,促進社會經
濟的發展
14
可保危險之條件
15
損失之發生須為意外且不可預期
危險單位數量眾多且性質類似
損失須能確定
保險費成本必須合理
危險之發生須為不確定且屬未來
損失機率必須可估計
非巨災損失
16
保險分類
17
保險標的
人身保險
人壽保險
財產保險
健康保險
人身保險
責任保險
保險金給
付標準
保險標的價值
確認時點
經營主體
補償保險
定額保險
年金保險
保
險
法
火災保險
海上保險
定值保險
不定值保險
傷害保險
財產保險
陸空保險
責任保險
民營保險
保證保險
公營保險
其他保險
18
保險法分類
人壽保險
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
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
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傷害保險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
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
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
照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人身保險
保險法13
19
保險法分類(續)
火災保險
海上保險
陸空保險
財產保險
保險法13
責任保險
保證保險
其他保險
火災保險: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
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
另有約定外,負賠償之責;因救護保險
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
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保70)
→商業火災保險、住宅火災保險
海上保險:海上保險人於保險標的物,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
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
之責(保83);關於海上保險,適用海
商法海上保險章之規定。(保84)
→船舶保險、貨物保險、運費保險、船
東責任保險
20
保險法分類(續)
火災保險
海上保險
陸空保險
財產保險
保險法13
責任保險
保證保險
其他保險
陸空保險:路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
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
路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
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保85)
責任保險: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
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
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保90,例如公共
意外責任保險、醫師責任保險、旅行業責
任保險)
保證保險: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
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
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保95之1,
例如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21
依保險標的價值之確認時間分類
定值保險
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
定價值之保險契約(保50)
不定值保險
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
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
定之保險契約(保50)
保險標的價值
確認時點
22
依保險金給付標準分類
保險金給付
標準
補償保險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依被保險人實
際損失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保險金
額為原則。
定額保險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即依保險金額
給付,通常適用於人壽保險
23
保險的功能
24
損失之填補
提供借貸保障,便利交易
促進損失預防,減少社會成本
累積資金,配合企業及公共投資,促進
社會經濟之發展
25
保險與其他類似制度的比較
26
保險與
儲蓄
保險與
慈善
01
02
保險與
保證
05
保險與
互助會
03
保險與
自己保險
06
保險與
賭博
04
保險與賭博
相同點:結果皆決定於偶發事件之發生。
相異:
目的:保險係自助互助;賭博係圖利。
精算與否:保險係根據過去損失經驗予以
預估損失機率及計算保費;至於賭博則無。
結果:保險係處理現有風險,對社會生產力
有貢獻;賭博則係產生新風險,對社
會無生產力(零和遊戲)。
28
保險與保證
類似點:保險係對於他人偶然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
責任;而保證係對他人債權之不獲償而予以代
為履行責任。
差異點:
 保險契約係雙務契約,保證係片務契約。
 保險契約係有償契約,保證則為無償契約。
 保險契約為獨立契約,保證則為從契約。
 保險除為一種法律關係外,同時也是一種經濟制度,保證則純
為個人間的契約關係。
 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求償權及代位權。
29
保險作業流程架構
30
保險的基本用語
31
用語
說明
保險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
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保險分
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保險人
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
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責任,負擔賠償義
務之人。(保2)
要保人
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
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保3)
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
被保險人 亦得為被保險人。(保4)
受益人
指對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保5)
32
用語
說明
保險業
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保6)
限股份有限公司及保險合作社兩種型態
指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
保險代理人 務之人。(保8)
保險業務員
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兼營保險
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保8之1)
保險經紀人
指基於被保險人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
取佣金或報酬之人(保9)
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
保險公證人 鑑定及估算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保10)
33
用語
說明
保險費
保險人承擔危險之對價,係指要保人因保險人承擔危
險責任而必須支付之費用;保險費可區分為純保險費
及附加費用兩部分。保險費率係指每單位保險金額之
保險費。
保險標的
即保險事故所發生之客體。例如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之
保險標的為汽車。
保險事故
指保險所承保之危險,亦即足以構成保險金給付之特
定危險事故。
保險利益
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因具有利害關係而
得享有之經濟利益;此種利益因保險事故發生而受損,
不發生而繼續享有。
34
用語
說明
保險價額
指保險標的之實際價值。
保險金額
保險契約當事人約定之最高給付金額。保險事故發生
時,保險人以此金額作為理賠之依據。
保險期間
保險人對於保險事故負擔保險責任之期間,亦即保險
契約之有效期間。
保險金
俗稱保險給付或保險賠款。
35
用語
說明
保險單
指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給要保人之正式書面憑證。
暫保單:正式保單簽發前,保險人對要保人所為的臨時保險單,其
目的在於證明保險人在正式保險單簽發前所負責任之範圍,常用
於財產保險契約。
保險代位
當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即取得標的
殘餘物之處理權,以及對過失之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
求權。
複保險
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
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再保險
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
契約行為。
36
Downlo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