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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的包容性及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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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1 月 10 日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Journal of
第 1 期(总第 300 期)
FuJnn Party Sch oo l
Jan
10,2006
No 1(General No.300)
“一国两制"的包容性及其现实意义
田恒国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上海200042
摘要:文章通过考察“一国两制”思想曲包客性,并根据“一国两制”在香港和澳门的成功卖践,揭示“一国两制”思想包
客性的重太现实意艾。
关键词:一国两制;包客性;成功实践;现实意叉
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88(2006)01—0011—0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为了实现
政策,就意味着用和平谈判的方式取代军事对抗
祖国和平统一和中华民族全面振兴,根据台湾、香
港和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在中国共产党争取
的方式,用和平共处的方式取代你死我活的对抗。
相反,如果挑战“一个中国”原则,诋毁“一国两
国家完全统一长期探索的基础上,集中全党和全
国 人民 的 智 慧 , 提出 “ 一 个 国家 、 两 种 制 度” 的 科 学
制 ”, 就 意 味 着 拒绝 和 平 , 选择 战 争 , 拒 绝妥 协 , 选
择对抗,就会将中华民族拖向战争的深渊。这就是
构 想。 “ 一 国 两 制” 具 有 丰 富的 思 想 内 涵 ,在 实 现 形
式上具有极大的包容性。“一国两制”构想在香港
逆历史潮流而动,最终只能成为中华民族的千古
罪人。 和澳门的成功实践,充分说明“一国两制”
思想具
有强大的生命力,对台湾问题的最终解决具有重
大的 现 实 意义 。
一、“一国两制”思想所具有的包容性
“一国两制”思想的包容性,体现在“一国两
制”思想的丰富内涵上。
首先 , “ 一国 两 制 ”思 想 ,体 现 我 们党 致 力于 用
平方式解决祖国统一问题的方针政策。国家要
其次,“一国两制” 思想,在坚持 “一个中国” 的
前提条件下,允许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共存
于一国之中,体现了我们党在对待社会制度问题
上的宽容。
“一国两制”的核心,是要在一个中国的前提
下完成祖国统一。邓小平指出:“问题的核心是祖
国统一。”州”’这就是说,按照“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和
统一,民族要振兴,这是全中华民族共同的愿望。
实现祖国统一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社会经济政
治制度可以与大陆不同,但必须是一个统一的中
怎样才能实现国家统一,民族振兴呢?邓小平站在
国,必须坚持国家主权的不可分性和统一性。一个
时代高度,科学把握时代主题,既顺应世界发展潮
中国和国家统一是香港、澳门、台湾实行“一国两
流,又从中华民族要统一要发展的实际出发,提出
制”的根本前提和根本目的。如果回避了一个中国
用和平方式来实现中华民族的完全统一。他指出:
“世界上有许多争端,总要找个解决问题的出路。
我多年一直在想,找个什么方法,不用战争手段而
的前提,不谈国家主权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那么
也就 离 开 了“ 一 国 两制 ” 的本 义 。 因此 , 承认 一 个 中
国, 就 意味 着 “两 制 ” 可以 共 存。 相 反 ,如 果 拒 绝一
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这 个问题。 ”[11fP49’怎样才能实现
个中国,就意味着 “两制” 势不两立 ,就没有 “两制”
祖国和平统一呢?他指出:“我看只有实行‘一个国
国两制”是在中
共存的基础。 家,两种制度’。”Ⅲo’这就是说,“一
因此 , 在坚 持“ 一 个中 国 ”的 前提 条 件下 , “两
国现实条件下,作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恢复行使
制 ”就 可 以 和 平 共处 , 共 同 发展 。 其 具 体 措施 , 就 是
香港、澳门主权,实现国家完全统一大业的最佳选
择而提出来的。也就是说,和平统一祖国是“一国
保持原有制度基本不变。保持原有制度基本不变,
首先是保持大陆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变,邓小
两 制” 的 根 本 宗 旨。 因 此 , 坚持 “ 一 国 两 制” 的 方 针
平 深刻 指 出 : “ ‘一 国 两 制 ’也 要 讲 两 个 方面 。 一 方
收稿日期:2005—11—16 作者简介:田恒国(1968 一),男,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博七后流动站博士
后,福建省委党校副教授。
万方数据
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
行使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同时成立。“一国两
义 ,不 是 搞 一 段 时间 , 而 是 搞几 十 年 、 成 百年 。 另 一
方面,也要确定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否则怎么
制”在香港、澳门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正
式 实施 “ 一 国 两 制” 新 的 历 史阶 段 。 “ 一 国两 制 ” 在
能说是‘两制’呢?那就变成‘一制’了。”[11””’其次,
香港和澳门的成功实践,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
要保持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基本制度不变。因为
思想的包容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香港和台湾的历史和实际情况,不保证香港
和台湾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就不能保持它们
的繁 荣 和稳 定, 也 不能 和 平解 决祖 国 统一 问 题。 ”[11
同 ”,因 此,坚 持“一 国两制 ”,就 要确定 两个不 变, 其
中 任何 一 个 方 面 变了 , 就 不 是“ 两 制 ” 共 存。 “ 一 国
第一 , “一 国两 制 ”在 香 港和 澳门 实 施以 后 ,既
维护了国家主权的统一,又充分考虑到了香港、澳
门社会制度不同于内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不
于内地的规定,从而使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制度,
包容在一个国家之中,显示出“一国两制”思想包
两制”就是谁也不吃掉谁,大陆地区坚定不移地搞
搞 资本 主 义 , 中 央不 干
容性 的 强 大生 命 力 。 社 会 主 义, 香 港 、 澳 门、 台 湾
首先, 《基 本 法》 的 颁布 实 施, 为在 一 个中 国 条
预 香港 、 澳 门 、 台湾 自 治 权 范围 内 的 事 务 ,香 港 、 澳
件下, “两 制” 如何共 处提 供了 坚实 的法治 保障 。
门、台湾也不得做有损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事,
“河水不 犯井水 ”,只 有这 样,‘ 两制’ 共存和 发展才
在“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分别制定
实施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
有保障。
政 区基 本 法 》 , 两部 《 基 本 法》 , 是 由 全 国人 民 代 表
第三,“一国两制” 的思想,在“ 两制”共存的 同
时 ,又 充 分 考 虑 到作 为 资 本 主义 那 “ 一 制 ”的 香 港 、
澳门和台湾的实际情况,允许各自不同模式的存
大会依据宪法制定的、在我国政府分别对香港和
澳门 恢复 行使 主权 时正 式实 施的 全国 性基 本法
律,是设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基本法
在 。“ 一 国 两 制 ”的 方 针 政 策, 最 初 是 针 对台 湾 问 题
而提出来的。由于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条件已经
律 。《 基 本 法 》 作为 宪 制 性 基本 法 律 , 属 于全 国 性 法
律,中央政府、内地地方政府和特别行政区政府,
成熟,所以先于台湾问题而得到解决。我们可以看
均要严格依照《基 本法》办 事。而两 部《基本 法》,把
到 ,由 于 香 港 、 澳门 同 胞 普 遍认 同 “ 一 国 两制 ” 的 方
针政策,加上英国和葡萄牙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
接 受“ 一 国 两 制 ”的 方 针 政 策, 同 中 国 进 行谈 判 , 因
此,香港和澳门的问题,都是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
我们党和政府关于完成祖国统一的“一国两制”方
针政 策在 香港 和澳 门两 个特 别行 政区 加以 具体
化,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以及在香港和澳
门所实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制度,
得到解决,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的各种利益也得
到了充分的照顾。对于台湾问题,我们相信,只要
“ 一个 中 国 ” 的 原则 , 按 照 “一 国 两 制 ” 的科 学
构想,也能够充分照顾到台湾同胞的各种利益。早
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使两种
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在法治的轨道上运作。 遵 守
其次,特别行政区的建立,为在一个中国条件
下,“两制 ”如何共 处,提供 了基本的 政权保障 。 在
1984 年,邓小平在回答外国友人就懈决台湾问
题的政策,是不是同香港一样的提问时,就明确指
中央政府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同时,
又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分别设立特别行政
出:“我 ’龅更 宽。所 谓更 宽,就 是除了 解决香 港问题
的这些政策可以用于台湾外,还允许台湾保留自
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很好地解决了香港和澳
己的军队。”Ⅲ㈣’可见,对于台湾问题, “一国两制”
还具有巨大的伸缩性,预留了巨大的弹性空间。
总之,在一个中国前提下,用和平的方式实现
割的一部分,但又不同于内地原有的行政区域,具
门的法律地位问题。特别行政区既是中国不可分
有自己的特殊性。在香港和澳门均保持原有的资
本主义制度不变,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社会、政治、
祖国统一后,大陆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允
许部分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显示出“一国两
法律、经济和文化制度;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
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
制 ”思 想 具 有 巨 大的 包 容 性 ,它 为 “ 一 国 两制 ” 在 实
现形式上寻找适合于台湾、香港和澳门各自的实
理权 、 立法 权 、 独 立司 法 权 和 终 审权 ; 同 时 ,为 了 保
持原在香港和澳门实行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贸
现形 式 , 提供 了 必 要的 条 件。
易制度,在外交事务属中央管理的原则下,还赋予
二、“一国两制”包容性在香港和澳门的成功
香 港特 别 行 政 区 在经 济 、 贸 易、 金 融 、 航 运、 通 讯 、 实践
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进行国际交往的广泛权
1997 年 7 月 1 日,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政 府对 香
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宣告成立。1999
力。作为内地的省级行政区,均不享有这些权利。
此外,中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
年 12 月 20 日,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政 府对 澳门 恢 复
行 政区 高 度 自 治 ,实 行 “ 港 人治 港 ” 、 “ 澳人 治 澳 ”
·12·
万方数据
“高度自治”的治理模式,由香港和澳门当地人自
因为香港的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
己管理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为在一个
和习惯法都称为法律,在原有法律的修改权问题
中国 条 件 下, “ 两 制” 如 何共 处 , 提供 了 坚实 的 治 理
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的立法机关
主体保障。
有权修改香港原有法律。而在澳门,除“法令”与
第二,作为“一国两制”实现形式的两个特别
政区之间,在政治、经挤和文化等各个方面都保
“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外,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行
文件的法律效力,都比法律、法令的效力低。按照
留了各自自身的特点,在政治体制、司法制度、经
济 制度 、 社 会 文 化等 方 面 存 在差 异 。
首先,在政治体制方面,尽管原港英政府、澳
政府 在本 质上 都属 于资 本主 义性 质的 政治 体
立法会的职权,立法会只有权对自己制定的法律
进行修 改 , 而不 能 修 改由 总 督制 定 的 “法 令 ” 。行 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只能由制定该法规或文 葡
件的机关予以修改。因此,澳 f-j 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 制,但在表现形式和运作方式上却有较大的差异。
规定澳门的立法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有权
依法
原香港总督是英国政府派驻香港的行政长官,他
对澳门 原 有 法律 、 法 令、 行 政法 规 等 作出 修 改 。 作
为英王对香港行使统治权的代表和象征,在形
式上由英王任命,在实质上对英国政府负责、述
检察院,香港的检察院职能,由律政司署内设置的
职。总督是英国统治下的香港地区首脑,对外全权
代表香港,对内具有最高权力,是行政、立法两局
刑事检查科和民事检查科负责。因而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检查系统就纳人了行政系统之列。而澳门
的当然主席。他兼任英国驻港三军总司令,任免政
实行的是大陆法制度,法院与检察院单独分开设
府官员和法官,批准法律,制定政策和行使最后决
策权。原澳门总督由葡萄牙总统任命,是澳门的最
置,因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了独立的检察院系
统。此外,在法院系统的设置上,也因为保留各自
高行政长官,独揽行政大权,并和原澳门立法会共
原有特 点而 不 同。 同行使立法权,是原澳门地区政
治生活的核心。相
在实行普通法制度的原香港,不设立独立的
其次,在经济制度方面,鉴于澳门在原有制度
比之下,澳门政治体制中的行政主导特色更重。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虽然都是以行政为
下存在着少量的私有土地,在确认土地国有的前
提下,澳门特别行政区对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
主导,行政与立法既互相配合又相互制约,司法独
立的政治体制,但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
以前,经澳门政府依法出售的私有土地,则采取尊
重实际,承认现状的立场,继续承认和保护过去已
权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权要大,其中有
有的私有土地。香港没有私有土地的传统,所以香
四项职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没有的,即
政法规并颁布执行;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
港特别行政区不允许有私有土地的存在。 制定行
博彩业(赌博业)在澳门有悠久的历史,它不
依法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免检察长;依法
颁授奖章和荣誉称号等。此外,在诸如立法会议员
仅是澳门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作为澳门的
支柱性产业之一,博彩业还带动了澳门相关行业
任职资格等方面也有不同的规定。这些不同的规
定,充分考虑了香港和澳门原有政治体制的不同
的发展,包括交通运输业、旅游观光业、娱乐服务
业等。由于博彩业在澳门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其有
特点 。
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因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
在司法制度方面,香港长期受英国法律影响
本法中,允许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本地整体利益
很深,实行的是英国式的普通法制度。澳门实行的
自行制定旅游娱乐业的政策。而在香港特别行政
则是具有大陆法系的葡萄牙法律及法律制度。长
期以来,葡萄牙的法律大量引申适用于澳门,近年
区,则除原有的赛马和六合彩外,其他赌博行为受
到禁止。 来经本地化的澳门法律,也深受葡萄牙
法律的影
响。因此.原港、澳地区的法律制度就有很多不同
此外,在社会文化方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都保留各自原有的一些特点。香港、澳门特别行
之处。所以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也就有所
政区在上述方面的差异,充分说明了作为“一国两
不同。
制”思想的 包容性, “香港模 式”和“ 澳门模式 ”在现
而澳门的情况不同于香港,澳门属于大陆法
系的法律制度,只有由澳门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才
实中的成功经验,在实践上检验了“一国两制”实
现形式上的包容性,这为我们按照“~国两制”方
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由总督制定的法令、行政法
针解决台湾问题,提供了深刻的启示。 规以及其他
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能
律。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保留的原有法律
包 括法 律 、 法 令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规 范 性 文件 。
万方数据
三、“一 国两制 ”包 容性 的现 实意义 称为法
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在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由
于落实了“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香港特别行政
·】3·
区成功地抵御了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稳定了香
问题上的争议。2004 年,针对有关香港政制发展的
港的金融市场,经济社会保持了稳定和发展。美国
传统基金会连续数次将香港评为全球经济最自由
不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再一次行使基本洼的
解释权,澄清了《香港基本法》有关香港政制发展
地区。经历亚洲金融风暴冲击的香港经济,在2000
年强势反弹后,又因世界经济大气候不好陷入低
的规 定。 此 外, 香 港 、澳 门 回归 后 , 内地 和 特 别行 政
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协助等方式,解决了两种
谷。为了增强香港经济发展的活力,在中央政府的
大力支持下,经过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的磋商,于 2003 年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更紧密
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律适用问题。实践充分证明,
只要按 照 “ 一国 两 制 ”的 方 针政 策 , 严格 遵 守 《基 本
法》,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制度完全可以共存于一
经 贸关 系 安 排 ” ,简 称 “CEPA” 。 “CEPA ”的 内 容 类
似 于“ 自 由 贸 易 区” , 但 是 ,由 于 内 地 与 香港 均 属 于
国之中,香港、澳门将继续保持繁荣和稳定,香港
同胞、澳门同胞的利益完全可以得到充分的实现。
WTO 成员,因此,在安排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之间
的经贸关系时,必须考虑符合世贸规则,厩及到第
对于台湾问题,党和政府始终坚持“和平统
一、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并在不断探索和阐发
三国或地区的反应。香港与内地在“一国两制”的
“一国两制”的包容性,力求找到用和平方式解决
框架下进行经贸关系商谈,将类似于自由贸易区
台湾问题的最佳途径,显示了我们党和政府的极
大诚意 和 包 容心 。1992 年 , 江泽 民 同 志指 出 :“ 在 一
的规则,以“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
形式作出规定,既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不会
引起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反应,又使内地与香港
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包括就两岸
正式谈判的方式问题同台湾方面进行讨论,找到
的经贸联系更加紧密,实现两地经济发展的双赢,
同时又能够充分照顾到两地不同的经济制度,充
都认为合适的办法。”m”1995 年,江泽民同志又
分显示出“一国两制”在经济制度上包容性的现实
意义 。
进行平等协商”,“找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办
澳门回归祖国以来,社会治安明显好转,社会
济的发展有了一个良好开端。正如人们所评价
提出了发展两岸关系的八项主张.呼吁两岸“早日
法”。 对 于 “一 个 中 国” 原 则的 含 义 ,国 务 院 先后 发
布的两个白皮书分别作过不同的阐述。在 1993 年 经
8 月发布的白皮书中,“一个中国”原则被表述为:
的那样,“ 马照跑、 舞照跳、 彩照博 ” 。在香港 与内地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
成功签署“CEPA”协议后,澳门也成功与内地签署
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圜(“’在 2000 年2 月发
布 同样的“CEPA”协议,相信该协议的实施,将为澳
持一 门经济注入巨大的活力。
“一国两制”的正式实施,给我国的政治法律
带来新的变化,形成以社会主义宪法为基础,
的白皮 书 中 ,“ 一 个 中国 ” 原则 的 表 述为 : “ 坚
个中国原则,也就是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
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 制度
分割。”“而在党 的十六大 报告中, “一个中 国”原则
以内地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为主体,两种不同
性质的政治法律制度同时并存、共同发展的局面。
进一步发展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
同属一 个中 国, 中国 的主 权和 领土 完整 不容 分
不同性质的政治法律制度并存于一国之内无疑会
产 生冲 突 。 但 是 ,在 “ 一 国 两制 ” 条 件 下 ,这 些 矛 盾
割”。 同 时 指出 , 在 一个 中 国原 则 的 基础 上 , 暂时 搁
置某些政治争议,尽早恢复两岸对话和谈判。在一
摩擦可以通过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协调解决。例如,
由 于对 《 香 港 基 本法 》 中 有 关“ 居 留 权 ” 问题 条 款 的
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同题都可以谈,可以谈正式
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问题,可以谈台湾地区在国际
不同理解 ,香港 特别行 政区终审 法院 在 1999 年 1
间问 月 29 Et,裁决一批无证儿童享有合法居港权。这
在“一 一裁决 有可能 使合 格拥 有居港 权的 人数增 至 167
谈 ”, 显 万人,从而在香港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和后果。而
上与其身 份相 适应 的经 济文 化社 会活 动空
题,也可以谈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等问题。
个中 国 ”的 表 述 上 的这 种 变 化 和 三个 “ 可 以
示出“一国两制”在台湾问题上具有更大
的包容
且这一判决也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性。 为了维护《香港基本法》的权威和香港
特别行政区 的繁荣稳定,避免内地人 El 大量拥人香港造成灾
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请求全国人
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有关居港权条款的动
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要
本法》第 22 条第 4 款和第 24 条第 2
款第(三)项进行解释,成功地解决了在“居港权”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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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难性后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I.人民出版社,1993
【,]一国两制重要文献选编[c】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
【3IX 民日报[N】2000—02—22.
求,对《香港基
[责任编辑
蓝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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