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loaded by 曾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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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意思表示需健全無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1. (1)、(4)嚴格來說,本質並非意思表示之錯誤。
2. (2)、(3)之區分:
內心有無誤認->誤認表示行為之客觀意義{有->(2)、無->(3)}
3. 意思表示錯誤要撤銷,依§88I,前提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4. §90,要自意思表示後一年內為之。
(一)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真意保留)
例題 1:
甫開學,學妹王菲因民法概要課程而向學長霆鋒表示能否將該六法
法典借她,待學期結束再返還。然,同學間皆知,霆鋒性好面子,
行事作風向來以大方、慷慨為名,然該法典寫滿霆鋒平日辛苦研讀
書籍的筆記摘要與實務見解,且霆鋒亦在為即將到來的司法官考試
預作準備,仍有需要該法典,但為顧及顏面,仍當下向學妹王菲表
示「我的就是你的。不用借,就送給妳。」
。試問該贈與契約效力為
何?
民法第 86 條本文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
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依本題所示,王菲原欲向謝霆鋒借用六法法典,謝霆鋒卻向學
妹王菲表示「我的就是你的。不用借,就送給妳。」是謝霆鋒對王
菲為一贈與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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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謝霆鋒是為顧及顏面,始將真意保留於內心而為贈與之意思
表示,其亦無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之意,惟王菲無從得知謝霆鋒之內
心真意。
此乃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 86 條本文有規定,謝霆鋒所為
贈與之意思表示並不因其保留真意而無效,此係為保護無法得知行
為人真意之法律行為相對人,故該贈與契約當然有效。
(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例題 2:
甲為避免債權人對其所有之 A 車為強制執行,故與好友乙為通謀虛
偽意思表示作成假買賣並移轉占有。
1. 試問:乙是否取得 A 車之所有權?
2. 又,嗣後,乙為償還其積欠之卡債,竟將 A 車出賣給善意不知情
之丙並將 A 車交付給丙。試問:丙是否取得 A 車之所有權?
(1) 民法 87 條規定,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故本題中無論是民 345 之買賣契約或民 761 之動產物權讓與皆因民
87 所述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2)根據民 87 第一項後段,不得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導致的意思表示
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乙和丙的買賣契約有效。此案涉及民 761
之物權關係轉讓,根據民 118,乙為無權利人,須經有權利人甲之
承認,原則上效力未定。但由於此案觸及民 87,丙可以決定甲乙間
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因此,丙可取得 A 車。
(三)隱藏法律行為
例題 3:
大扁想把其名下之帝寶豪宅贈與給兒子阿中,但為規避贈與稅,所
以與阿中簽訂了假的買賣契約,並移轉房地予阿中,試問此一贈與
契約,法律效力如何?
根據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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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依提示,大扁與其兒子阿中為規避贈與稅而簽訂假的買賣契
約,此為通謀意思表示,隱藏贈與之法律行為。
因此本題應根據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適用贈與契約的法律規
範,故應課徵贈與稅。
(四)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例題 4:
甲要送書給乙,竟誤乙之雙胞胎丙為乙而交付之,其法律效果如
何?
此案為因內心有誤認導致的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根據民 88 條第一項
後段,出於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而無法撤銷其意思表示。
例題 5:
甲要贈乙 A 畫,卻誤取仿 A 畫之膺品 B 畫交付之,其法律效果如
何?
此案表意人對贈與行為之內心意思表示無誤認,但因誤認贗品為真
品導致表示行為錯誤,根據民 88 條第一項後段,出於表意人自己之
過失而無法撤銷其意思表示。
(五)表示行為之錯誤
例題 6:
在拍賣會場上,甲適逢多年未見之大學好友乙,欲與之寒暄而向其
舉手示意,惟此時拍賣官見甲舉手便將拍賣物品宣布由甲拍得,其
法律效果如何?
此案為甲之表示行為錯誤,根據民 88 條第一項 後段,出於表意人自
己之過失而無法撤銷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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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動機錯誤
例題 7:
婦人甲向來買魚都是以整尾價格購入。某日婦人甲進入屏東黑鮪魚
拍賣會場,正值當時縣長蘇嘉全主持黑鮪魚拍賣,當價格喊至每公
斤 7200 元時,全場氣氛為之沸騰,但無人在出價,婦人甲見狀乃舉
手出價 7800 元,全場大聲歡呼。該首尾黑鮪魚經計算,係以總價
221 萬元價格賣出。其法律效果如何?
此案婦人甲因隱藏性計算錯誤,誤認計價單位而導致動機錯誤,根
據民 88 條第一項後段,出於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而無法撤銷其意思表
示。
例題 8:
甲至乙之金飾店,向乙表示要選購訂婚戒指,準備當天傍晚向其女
友丙求婚之用。當晚甲向丙求婚時,丙才告知兩天前已與丁公證結
婚並為結婚登記,甲得否將戒指退還給乙?
根據民 88 第二項,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在交易上認為重要
者,其錯誤,是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但此案仍需考量是否為甲
之過失,故甲尚不能將戒指退還給乙。
(七)傳達錯誤
例題 9:
媽媽叫大雄去巷口雜貨店買醬油,大雄卻心不在焉,竟向雜貨店老
闆說要買醋,試問其法律效果如何?
根據民 89,意思表示,因傳達人傳達不實者,得撤銷之。故此案之
表意人媽媽無過失,此意思表示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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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意思表示被詐欺
例題:
甲新購入一價值 3000 萬元之 A 屋一棟。某日,乙前來 A 屋登門拜
訪甲,佯稱其有通天神眼的本領,行經 A 屋時察覺屋內怨氣甚重,
並表示該 A 屋多年前有數十人在屋內集體含冤自殺,至今該邪氣仍
無法消散為由,為一凶宅,甲信以為真,故乙進而勸使甲以 1000 萬
元賤賣 A 屋並移轉登記予乙。試回答下列問題:
1.甲嗣後察覺被乙欺騙,甲應如何主張權利?
2.若乙買得後,旋即將 A 屋迅速出賣並登記給善意不知情的丙,甲
可否向丙主張 A 屋之返還?
3.若詐欺行為係第三人丁向甲所為,完全與乙無涉,則甲與乙間簽
立之買賣契約並將 A 屋移轉登記與乙之法律行為,其效果如何?
1. 根據民 92 第一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甲得撤銷其買賣及移轉 A 屋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故原交易甲乙間
的買賣契約(民 345)與乙之不動產設權登記(民 758)得撤銷。
又基於民 93,甲應在發現乙詐欺行為後的一年內執行意思表示撤
銷之行為。
2.依據民 92 第二項,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
善意第三人,又因民 759 之一第二項,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
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
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本案基於民 118 第一項,乙將 A
地移轉過戶予丙屬處分他人之物雖為無效處分行為,但根據民 118
條第二項後段,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受影響,故此案中表
意人甲無法相向善意第三人丙主張返還 A 屋。
3. 根據民 92 第一項後段,詐欺由第三人丁為之,若相對人乙明知或
可得知其事實,甲始得撤銷此意思表示。但此案中乙完全無涉,
故甲之請求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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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表示被脅迫
例題:
艋舺角頭甲男暗戀乙女許久,但均未能獲得乙女芳心。在得知乙女
十分喜歡丙座落於觀音山山腳下之 A 地,乙女曾多次洽詢丙能否割
愛將之出售予乙女,但丙始終未能同意。為此,甲男為了能讓乙能
順利購得 A 地,乃前往丙家威脅丙,告以若不將 A 地出賣與乙將對
其全家不利。丙嗣因心中極度害怕遂僅得將 A 地出賣並移轉登記予
乙女。但乙女就丙被甲男威脅一事完全不知,試問丙應如何主張權
利?
根據民 92 第一項,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之。此
案丙之意思表示自由被侵害程度嚴重,故乙丙間的買賣契約與移轉
A 地所有權之意思表示,丙均得撤銷。
十一、 條件與期限
(一) 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停止條件:
表意人以將來客觀不確定之事實,限制已成立的法律行為,使
之暫時不生效力;該不確定的事實,就是「停止條件」。如:父
子約定,若考上中央大學就送機車一部。
(二) 民法第 99 條第 2 項解除條件:
表意人以將來客觀不確定之事實,限制已生效的法律行為,使
其效力因該事實的成就而歸於消滅;該足使法律行為歸於消滅
之不確定事實,就是「解除條件」。如:公司總經理送員工超跑
一輛,但約定如果今年年底績效總額未達 1000 萬,要歸還超
跑。
(三) 期限:
「條件」乃是將法律行為的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的事實」;
「期限」則是將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一個
「確定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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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無權處分-兼論善意受讓制度
(一)意義:無權利人以自己名義,就他人權利標的物為處分行為。
(二)法律效果:「效力未定」。端視權利人決定承認與否後,始能決
定該無權處分行為是否對本人發生效力(第 118 條第 1 項)。
(三)「善意受讓(取得)制度」-動態交易安全優先於靜態財貨歸屬。
1. 動 產:民法第 801 條及第 948 條。
2. 不動產:民法第 759 條之 1。
(四)案例:
例題 1:
甲向乙借用捷安特自行車一台,與友人參加日月潭環湖,言明兩週
後歸還。未料,甲之同行友人丙對該自行車之外行、性能等相當喜
愛,明知該自行車為其乙所有,但願以 3 萬元價格向甲購買。甲欣
然同意,立即將該自行車交付予丙,丙亦當場交付 3 萬元予甲。乙
知道後大為光火。試問:
(一) 甲、丙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根據民 345 第二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
約即成立,而此情況若只討論債權行為(買賣),便不以行為人有無
處分權為必要,故此買賣契約有效。
(二) 該自行車所有權人為何人?
根據民 801,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所保護
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本案
例情況為丙知情,丙無法主張其善意,故不適用。又根據民 118,
若乙不承認甲之物權處分,所有權歸乙;若乙承認,則所有權歸
丙。而假設此案之丙不知情,則債權與物權歸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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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 2:
甲為了逃避債權人的強制執行,乃將名下 A 土地以通謀虛偽意思表
示與好友乙成立賣賣契約並移轉登記予乙名下。詎料乙興起貪念,
竟然將該 A 土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與善意的丙。甲知道後十分生
氣。試問: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 A 地所有權並移轉登記予甲?
十三、 期日與期間之計算
例題:
大雄因颱風之故,致房屋部分受損急需修繕,因而向宜靜借款新台
幣(以下同)50 萬,雙方乃於 110 年 10 月 18 日訂立消費借貸契約,
宜靜並同時以現金交付上開金額 50 萬,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雙方並約定 3 日內清償。借款時間何時起算?何時終止?
§120II 始日不算入,從 10/19 起算,§121I,10/21 晚上 12:00 終止。
(二)雙方約定為 3 個月內清償。借款時間何時起算?何時終止?
§120II 始日不算入,從 10/19 起算,§121II,111/1/19 為相當日,
111/1/18 為截止日。
十四、 消滅時效
(一)意義:所謂「消滅時效」制度,是指因「請求權」不行使之狀
態,繼續地存在法律所規定的一定期間,導致請求權消滅,而
非權利本身消滅,故債務人因此取得抗辯權而得拒絕給付之效
果的制度。
(二)消滅時效制度存在的理由:
一、避免權利狀態的不安定;
二、避免訴訟上舉證的困難;
三、權利上的睡眠者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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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滅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
消滅時效一旦完成,我國係採「抗辯權發生說」,意即時效完成
後,債務人即取得抗辯權。債務人是否行使此一抗辯權,仍有
其自由。債務人一經行使抗辯權,該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歸於消
滅,得拒絕對債權人為給付(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
(四)可區分為:
1. 一般期間:15 年(民法第 125 條)。
2. 特別期間:(1)5 年短期時效(民法第 126 條) like 利息;
(2)2 年短期時效(民法第 127 條)。
(五) 消滅時效之中斷與不完成: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以行使之時起,開始啟動並且一直繼續進
行下去。然而,如果在消滅時效進行中,權利人突然開始行使
權利;或者,因為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使得權利人縱使想要
行使權利亦不可得,遇到此類情形,立法者不得不讓消滅時效
之進行狀態暫時停止,而這些造成消滅時效停止進行的事由,
依其性質之不同,分為「中斷」(民法第 129 條)與「不完成」(民
法第 139-143 條)。
例題 1:
甲於民國 79 年 7 月 1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 5 萬元整,乙即將五萬元交
付與甲,但雙方未約定清償期限。其後,乙因故未向甲請求返還上
開借款,甲亦未償還。直到 111 年 7 月 20 日,乙向甲請求還錢,但
甲主張時效抗辯拒不還錢,乙遂於 111 年 9 月 20 日催告甲應於 111
年 11 月 1 日前返還借款。試問:
(一)消滅時效制度存在的理由及效果為何?
消滅時效一旦完成,我國係採「抗辯權發生說」,意即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即取得抗辯權。債務人是否行使此一抗辯權,仍有其自由。
債務人一經行使抗辯權,該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得拒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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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為給付(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
(二)消費借貸之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
§125,消費借貸的時限是 15 年。
(三)乙對甲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消滅時效是否完
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
1. 未約定清償期,依§478 後,得訂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返
還,目的係為保護債務人(借用人)準備還錢之期間。
2. 但實務發展,最高法院 99 年第七次民庭決議=>未定期催告,
請求權尚未能行使,消滅時效無從進行。
3. 本題乙在 111/09/20 向甲催告,然甲在 111/11/1 尚未還錢,固
時效至 111/11/2 起算 15 年,甲主張無理。
4. 學者認為,上開實務見解,無限延長債務人債務存在期間,因
貸與人怠於催告,不行使權利之結果,反而對債務人更不公
平,故應自消費借貸成立時,起算時效。
例題 2:
甲向乙借款新台幣 10 萬元,約定於 110 年 5 月 1 日當天返還。
(一) 110 年 5 月 1 日屆至,甲尚未返還,乙旋即於 110 年 6 月 1 日向
甲請求返還之。試問:消滅時效發生如何之變化?
因§129I(1)之請求而時效中斷。§130 請求六個月內要起訴,則時效不
中斷。
(二) 110 年 5 月 1 日屆至,甲尚未返還,乙亦忘記此事。甲直到 110
年 11 月 1 日始向乙表示:
「我欠你的 10 萬元,我一定會在今年
年底還給你。」。試問:消滅時效發生如何之變化?
依§129II,時效 110/11/2 起算。
(三) 110 年 5 月 1 日屆至,甲尚未返還。直至 110 年 11 月 1 日仍然
未返還。乙在忍無可忍之情形下,對甲提起民事訴訟,訴請甲
返還前開借款。試問:消滅時效發生如何之變化?
110/11/1 起訴,依§129I(3),生時效中斷效果,根據§137II,至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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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時起算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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