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1 十、 意思表示需健全無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1. (1)、(4)嚴格來說,本質並非意思表示之錯誤。 2. (2)、(3)之區分: 內心有無誤認->誤認表示行為之客觀意義{有->(2)、無->(3)} 3. 意思表示錯誤要撤銷,依§88I,前提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4. §90,要自意思表示後一年內為之。 (一)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真意保留) 例題 1: 甫開學,學妹王菲因民法概要課程而向學長霆鋒表示能否將該六法 法典借她,待學期結束再返還。然,同學間皆知,霆鋒性好面子, 行事作風向來以大方、慷慨為名,然該法典寫滿霆鋒平日辛苦研讀 書籍的筆記摘要與實務見解,且霆鋒亦在為即將到來的司法官考試 預作準備,仍有需要該法典,但為顧及顏面,仍當下向學妹王菲表 示「我的就是你的。不用借,就送給妳。」 。試問該贈與契約效力為 何? 民法第 86 條本文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 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依本題所示,王菲原欲向謝霆鋒借用六法法典,謝霆鋒卻向學 妹王菲表示「我的就是你的。不用借,就送給妳。」是謝霆鋒對王 菲為一贈與之意思表示。 1 Document1 雖謝霆鋒是為顧及顏面,始將真意保留於內心而為贈與之意思 表示,其亦無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之意,惟王菲無從得知謝霆鋒之內 心真意。 此乃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 86 條本文有規定,謝霆鋒所為 贈與之意思表示並不因其保留真意而無效,此係為保護無法得知行 為人真意之法律行為相對人,故該贈與契約當然有效。 (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例題 2: 甲為避免債權人對其所有之 A 車為強制執行,故與好友乙為通謀虛 偽意思表示作成假買賣並移轉占有。 1. 試問:乙是否取得 A 車之所有權? 2. 又,嗣後,乙為償還其積欠之卡債,竟將 A 車出賣給善意不知情 之丙並將 A 車交付給丙。試問:丙是否取得 A 車之所有權? (1) 民法 87 條規定,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故本題中無論是民 345 之買賣契約或民 761 之動產物權讓與皆因民 87 所述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 (2)根據民 87 第一項後段,不得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導致的意思表示 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乙和丙的買賣契約有效。此案涉及民 761 之物權關係轉讓,根據民 118,乙為無權利人,須經有權利人甲之 承認,原則上效力未定。但由於此案觸及民 87,丙可以決定甲乙間 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因此,丙可取得 A 車。 (三)隱藏法律行為 例題 3: 大扁想把其名下之帝寶豪宅贈與給兒子阿中,但為規避贈與稅,所 以與阿中簽訂了假的買賣契約,並移轉房地予阿中,試問此一贈與 契約,法律效力如何? 根據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 2 Document1 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依提示,大扁與其兒子阿中為規避贈與稅而簽訂假的買賣契 約,此為通謀意思表示,隱藏贈與之法律行為。 因此本題應根據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適用贈與契約的法律規 範,故應課徵贈與稅。 (四)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例題 4: 甲要送書給乙,竟誤乙之雙胞胎丙為乙而交付之,其法律效果如 何? 此案為因內心有誤認導致的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根據民 88 條第一項 後段,出於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而無法撤銷其意思表示。 例題 5: 甲要贈乙 A 畫,卻誤取仿 A 畫之膺品 B 畫交付之,其法律效果如 何? 此案表意人對贈與行為之內心意思表示無誤認,但因誤認贗品為真 品導致表示行為錯誤,根據民 88 條第一項後段,出於表意人自己之 過失而無法撤銷其意思表示。 (五)表示行為之錯誤 例題 6: 在拍賣會場上,甲適逢多年未見之大學好友乙,欲與之寒暄而向其 舉手示意,惟此時拍賣官見甲舉手便將拍賣物品宣布由甲拍得,其 法律效果如何? 此案為甲之表示行為錯誤,根據民 88 條第一項 後段,出於表意人自 己之過失而無法撤銷其意思表示。 3 Document1 (六)動機錯誤 例題 7: 婦人甲向來買魚都是以整尾價格購入。某日婦人甲進入屏東黑鮪魚 拍賣會場,正值當時縣長蘇嘉全主持黑鮪魚拍賣,當價格喊至每公 斤 7200 元時,全場氣氛為之沸騰,但無人在出價,婦人甲見狀乃舉 手出價 7800 元,全場大聲歡呼。該首尾黑鮪魚經計算,係以總價 221 萬元價格賣出。其法律效果如何? 此案婦人甲因隱藏性計算錯誤,誤認計價單位而導致動機錯誤,根 據民 88 條第一項後段,出於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而無法撤銷其意思表 示。 例題 8: 甲至乙之金飾店,向乙表示要選購訂婚戒指,準備當天傍晚向其女 友丙求婚之用。當晚甲向丙求婚時,丙才告知兩天前已與丁公證結 婚並為結婚登記,甲得否將戒指退還給乙? 根據民 88 第二項,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在交易上認為重要 者,其錯誤,是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但此案仍需考量是否為甲 之過失,故甲尚不能將戒指退還給乙。 (七)傳達錯誤 例題 9: 媽媽叫大雄去巷口雜貨店買醬油,大雄卻心不在焉,竟向雜貨店老 闆說要買醋,試問其法律效果如何? 根據民 89,意思表示,因傳達人傳達不實者,得撤銷之。故此案之 表意人媽媽無過失,此意思表示應予撤銷。 4 Document1 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意思表示被詐欺 例題: 甲新購入一價值 3000 萬元之 A 屋一棟。某日,乙前來 A 屋登門拜 訪甲,佯稱其有通天神眼的本領,行經 A 屋時察覺屋內怨氣甚重, 並表示該 A 屋多年前有數十人在屋內集體含冤自殺,至今該邪氣仍 無法消散為由,為一凶宅,甲信以為真,故乙進而勸使甲以 1000 萬 元賤賣 A 屋並移轉登記予乙。試回答下列問題: 1.甲嗣後察覺被乙欺騙,甲應如何主張權利? 2.若乙買得後,旋即將 A 屋迅速出賣並登記給善意不知情的丙,甲 可否向丙主張 A 屋之返還? 3.若詐欺行為係第三人丁向甲所為,完全與乙無涉,則甲與乙間簽 立之買賣契約並將 A 屋移轉登記與乙之法律行為,其效果如何? 1. 根據民 92 第一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甲得撤銷其買賣及移轉 A 屋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故原交易甲乙間 的買賣契約(民 345)與乙之不動產設權登記(民 758)得撤銷。 又基於民 93,甲應在發現乙詐欺行為後的一年內執行意思表示撤 銷之行為。 2.依據民 92 第二項,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 善意第三人,又因民 759 之一第二項,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 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 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本案基於民 118 第一項,乙將 A 地移轉過戶予丙屬處分他人之物雖為無效處分行為,但根據民 118 條第二項後段,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受影響,故此案中表 意人甲無法相向善意第三人丙主張返還 A 屋。 3. 根據民 92 第一項後段,詐欺由第三人丁為之,若相對人乙明知或 可得知其事實,甲始得撤銷此意思表示。但此案中乙完全無涉, 故甲之請求無理。 5 Document1 (二)意思表示被脅迫 例題: 艋舺角頭甲男暗戀乙女許久,但均未能獲得乙女芳心。在得知乙女 十分喜歡丙座落於觀音山山腳下之 A 地,乙女曾多次洽詢丙能否割 愛將之出售予乙女,但丙始終未能同意。為此,甲男為了能讓乙能 順利購得 A 地,乃前往丙家威脅丙,告以若不將 A 地出賣與乙將對 其全家不利。丙嗣因心中極度害怕遂僅得將 A 地出賣並移轉登記予 乙女。但乙女就丙被甲男威脅一事完全不知,試問丙應如何主張權 利? 根據民 92 第一項,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之。此 案丙之意思表示自由被侵害程度嚴重,故乙丙間的買賣契約與移轉 A 地所有權之意思表示,丙均得撤銷。 十一、 條件與期限 (一) 民法第 99 條第 1 項停止條件: 表意人以將來客觀不確定之事實,限制已成立的法律行為,使 之暫時不生效力;該不確定的事實,就是「停止條件」。如:父 子約定,若考上中央大學就送機車一部。 (二) 民法第 99 條第 2 項解除條件: 表意人以將來客觀不確定之事實,限制已生效的法律行為,使 其效力因該事實的成就而歸於消滅;該足使法律行為歸於消滅 之不確定事實,就是「解除條件」。如:公司總經理送員工超跑 一輛,但約定如果今年年底績效總額未達 1000 萬,要歸還超 跑。 (三) 期限: 「條件」乃是將法律行為的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的事實」; 「期限」則是將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一個 「確定的時點」。 6 Document1 十二、 無權處分-兼論善意受讓制度 (一)意義:無權利人以自己名義,就他人權利標的物為處分行為。 (二)法律效果:「效力未定」。端視權利人決定承認與否後,始能決 定該無權處分行為是否對本人發生效力(第 118 條第 1 項)。 (三)「善意受讓(取得)制度」-動態交易安全優先於靜態財貨歸屬。 1. 動 產:民法第 801 條及第 948 條。 2. 不動產:民法第 759 條之 1。 (四)案例: 例題 1: 甲向乙借用捷安特自行車一台,與友人參加日月潭環湖,言明兩週 後歸還。未料,甲之同行友人丙對該自行車之外行、性能等相當喜 愛,明知該自行車為其乙所有,但願以 3 萬元價格向甲購買。甲欣 然同意,立即將該自行車交付予丙,丙亦當場交付 3 萬元予甲。乙 知道後大為光火。試問: (一) 甲、丙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根據民 345 第二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 約即成立,而此情況若只討論債權行為(買賣),便不以行為人有無 處分權為必要,故此買賣契約有效。 (二) 該自行車所有權人為何人? 根據民 801,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所保護 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本案 例情況為丙知情,丙無法主張其善意,故不適用。又根據民 118, 若乙不承認甲之物權處分,所有權歸乙;若乙承認,則所有權歸 丙。而假設此案之丙不知情,則債權與物權歸丙。 7 Document1 例題 2: 甲為了逃避債權人的強制執行,乃將名下 A 土地以通謀虛偽意思表 示與好友乙成立賣賣契約並移轉登記予乙名下。詎料乙興起貪念, 竟然將該 A 土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與善意的丙。甲知道後十分生 氣。試問: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 A 地所有權並移轉登記予甲? 十三、 期日與期間之計算 例題: 大雄因颱風之故,致房屋部分受損急需修繕,因而向宜靜借款新台 幣(以下同)50 萬,雙方乃於 110 年 10 月 18 日訂立消費借貸契約, 宜靜並同時以現金交付上開金額 50 萬,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雙方並約定 3 日內清償。借款時間何時起算?何時終止? §120II 始日不算入,從 10/19 起算,§121I,10/21 晚上 12:00 終止。 (二)雙方約定為 3 個月內清償。借款時間何時起算?何時終止? §120II 始日不算入,從 10/19 起算,§121II,111/1/19 為相當日, 111/1/18 為截止日。 十四、 消滅時效 (一)意義:所謂「消滅時效」制度,是指因「請求權」不行使之狀 態,繼續地存在法律所規定的一定期間,導致請求權消滅,而 非權利本身消滅,故債務人因此取得抗辯權而得拒絕給付之效 果的制度。 (二)消滅時效制度存在的理由: 一、避免權利狀態的不安定; 二、避免訴訟上舉證的困難; 三、權利上的睡眠者不值得保護。 8 Document1 (三)消滅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 消滅時效一旦完成,我國係採「抗辯權發生說」,意即時效完成 後,債務人即取得抗辯權。債務人是否行使此一抗辯權,仍有 其自由。債務人一經行使抗辯權,該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歸於消 滅,得拒絕對債權人為給付(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 (四)可區分為: 1. 一般期間:15 年(民法第 125 條)。 2. 特別期間:(1)5 年短期時效(民法第 126 條) like 利息; (2)2 年短期時效(民法第 127 條)。 (五) 消滅時效之中斷與不完成: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以行使之時起,開始啟動並且一直繼續進 行下去。然而,如果在消滅時效進行中,權利人突然開始行使 權利;或者,因為不可抗力等情事發生,使得權利人縱使想要 行使權利亦不可得,遇到此類情形,立法者不得不讓消滅時效 之進行狀態暫時停止,而這些造成消滅時效停止進行的事由, 依其性質之不同,分為「中斷」(民法第 129 條)與「不完成」(民 法第 139-143 條)。 例題 1: 甲於民國 79 年 7 月 1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 5 萬元整,乙即將五萬元交 付與甲,但雙方未約定清償期限。其後,乙因故未向甲請求返還上 開借款,甲亦未償還。直到 111 年 7 月 20 日,乙向甲請求還錢,但 甲主張時效抗辯拒不還錢,乙遂於 111 年 9 月 20 日催告甲應於 111 年 11 月 1 日前返還借款。試問: (一)消滅時效制度存在的理由及效果為何? 消滅時效一旦完成,我國係採「抗辯權發生說」,意即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即取得抗辯權。債務人是否行使此一抗辯權,仍有其自由。 債務人一經行使抗辯權,該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得拒絕對 9 Document1 債權人為給付(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 (二)消費借貸之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 §125,消費借貸的時限是 15 年。 (三)乙對甲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何時起算?消滅時效是否完 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 1. 未約定清償期,依§478 後,得訂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返 還,目的係為保護債務人(借用人)準備還錢之期間。 2. 但實務發展,最高法院 99 年第七次民庭決議=>未定期催告, 請求權尚未能行使,消滅時效無從進行。 3. 本題乙在 111/09/20 向甲催告,然甲在 111/11/1 尚未還錢,固 時效至 111/11/2 起算 15 年,甲主張無理。 4. 學者認為,上開實務見解,無限延長債務人債務存在期間,因 貸與人怠於催告,不行使權利之結果,反而對債務人更不公 平,故應自消費借貸成立時,起算時效。 例題 2: 甲向乙借款新台幣 10 萬元,約定於 110 年 5 月 1 日當天返還。 (一) 110 年 5 月 1 日屆至,甲尚未返還,乙旋即於 110 年 6 月 1 日向 甲請求返還之。試問:消滅時效發生如何之變化? 因§129I(1)之請求而時效中斷。§130 請求六個月內要起訴,則時效不 中斷。 (二) 110 年 5 月 1 日屆至,甲尚未返還,乙亦忘記此事。甲直到 110 年 11 月 1 日始向乙表示: 「我欠你的 10 萬元,我一定會在今年 年底還給你。」。試問:消滅時效發生如何之變化? 依§129II,時效 110/11/2 起算。 (三) 110 年 5 月 1 日屆至,甲尚未返還。直至 110 年 11 月 1 日仍然 未返還。乙在忍無可忍之情形下,對甲提起民事訴訟,訴請甲 返還前開借款。試問:消滅時效發生如何之變化? 110/11/1 起訴,依§129I(3),生時效中斷效果,根據§137II,至確定 10 Document1 判決時起算 15 年。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