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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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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1.
2007 年 2 月 1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 1000 台 A 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
公司 3 月 10 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
50 台 B 型微波炉。甲公司于 3 月 13 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
下的 1000 台 A 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 10 天内。
3 月 15 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 100 台 A 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 月 20 日货到丙公司。4 月 15 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
退货。
问:
(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 100 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 50 台 B 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分析:
(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
立时由买受人承担。(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5)无权。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2.
甲公司与丙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20 日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下:
(1)由丙公司于 6 月 30 日前向甲公司提供钢材 10 吨,价款总计为 250 万元;
(2)甲公司向丙公司给付定金 35 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丙公司给付定金,当年 5 月,钢材价格大幅上涨,丙公司
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提高价格。甲公司未同意。7 月 18 日,甲公司仍未收到钢材。
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 50 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
求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
问:
(1)合同约定的 35 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本案中合同的权利、义务有无变更?合同法中对合同的变更规定的条件是什么?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分析: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给付 35 万元定金合法。因为,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数额
也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因此,甲丙双方可以约定定金担保方
式,约定的数额 35 万元也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
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末向乙公司给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2)合同法规定,变更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案中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甲不同
意变更,所以合同未达到变更的效力。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成立。
《合同法》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甲丙双方约
定的违约金为 20 万元,而甲公司的损失达 50 万元,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
增加。
(4)甲公司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合法成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
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3.
张 X、李 X、赵 x3 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张 x 出资 20 万元人民币,李 x 以价值 20
万元的房屋出资,赵 x 出资人民币 10 万元。后经营失败,公欠甲 100 万元,公司资产价值
50 万元,甲知道张 x 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 x 偿还所欠的债
务。
析: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两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无论何种公
司,股东均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张、李、赵 3 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应以其(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在张、
李、赵 3 人足额出资后,3 人只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外
承担责任。据此,债权人甲只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而不能对张 x 本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请
求。
4.
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 x、李 x、吴 x3 人共同出资人民币 500 万元设立,经营过程中,
该公司负债 100 万元。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 人决定采取以下措
施:(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 100 万元。(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
--天润有限责任公司。
天润公司注册资金 400 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红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出资 210 万元。
析: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
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
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50%;在投资后,接
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红星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欠债 100 万元,净资产人民币 400 万元。红星公司投资 210
万元设立天润公司,其出资额超出公司净资产额的 50%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
张三、李四、王五等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
如下规定: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 30 个;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 9 人,其中包括 2 名
职工代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 2/3 以上同意。问:
(1)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人数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
表人数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
(1)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人数规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 50 人以下,30
个股东未超过法定人数。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不合法。根据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
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
定。本题中,监事会成员为 7 人,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 3 人,因此公司章程中定为 2 名
是不合法的。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本题中,公司章程虽然就股权转让作出了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但也要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6.
张三从南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四手中收购到南方有限
责任公司 1%的股权。两个月后,张三发现,南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王五严重损害公司
利益,给南方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造成巨额损失,遂书面请求南方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五赔偿因其渎职给南方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损失,但是南方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问:在此情形下,张三的权利如何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分析:
张三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
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张三可在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后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没有持股时间与持
股数量的要求。
7.
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8000 万
元。2006 年 8 月 1 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 7 人,有 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 A 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黄事出具的代为
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 A 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
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
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
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500 万元。
(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 2000 万元中提取 500 万元转增公司资本。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
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 A 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具体分析如下:
(1)A 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 A 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
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
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
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
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
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
司债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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