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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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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 6303 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2-02-08
代表你们好: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
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0-3 岁是儿童发展的启蒙和奠基阶段,婴幼儿照护不仅
与家庭息息相关,更与社会经济发展及国家未来关系密切。
近年来,党中央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从实施效果来看,
经济负担、儿童照料和女性职业发展等经济社会因素已成为
影响生育的重要因素。现阶段,我国婴幼儿数量在 4000 万左
右,调查显示,超过三成婴幼儿家庭表示存在托育需求,入
托率在 5.5%左右。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
务工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
化国家战略”的重大部署,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十四五”规划将“每千人口拥有 3 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
列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之一,明确 2025 年达到 4.5 个的
目标。2019 年、2020 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以
下简称《意见》),为我国托育服务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我委切实履行牵头职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建立标准
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加快育幼
人才培养、托育服务税费优惠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你们所提建议,综合分析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两年
来的发展现状,聚焦问题和短板,客观反映两年来婴幼儿照
护服务工作推进的困难和问题,对于我们下一步更好的解决
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中的问题,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制定专门的托育机构建筑设计规范。我委落
实《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托儿
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确保托育机构建
设安全,设计科学规范。目前,我委正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编制《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拟从
托育机构选址规划、设计指标、设备配置等方面作出规定,
以满足托育机构发展需要,推动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二)关于包容审慎消防验收。2020 年 4 月,住房城乡
建设部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明确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其中包
括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属于特殊建设工程;一千平方米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
童用房应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2020 年 6 月,印
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细化了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要求。目前,正在开展既有建筑改
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重点探究既有建筑改造
利用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的简化优化做法,
在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便民利企。
(三)关于完善市场服务体系和标准。一是鼓励“托幼
一体化”。从资源条件来看,由于底子薄、欠账多,学前教
育仍是整个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在师资配备、经费保障
上仍有缺口,在解决了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前提下,资源
充足的个别地方,可以探索增设小托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
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 2-3 岁的幼儿。二是发挥市场作用,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开设托育服务点。
《指导意见》提出,
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
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
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协调财政部、
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对依托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机构免征增值
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有效减轻税费负担。
三是关于提高家长的养育水平。《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入
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多种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
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
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我委印发《婴幼儿喂养健
康教育核心信息》等资料,作为权威的育儿信息标准。各省
因地制宜编写婴幼儿照护的指导用书,通过制作视频、录制
课程、电视广播等多渠道,加强对家长科学育儿指导。同时,
支持优质托育服务机构、行业协会辐射带动周边,开发公益
课程讲座,可利用网络平台播放;支持以社区为依托,通过
入户指导、亲自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长提供婴幼儿
早期发展指导服务,提升养育水平。河北组织专家录制不同
主题的育儿课程在有关平台播放,上海开发育儿 APP 为家长
提供个性化育儿指导服务。四是关于编制统一的 0-3 岁婴幼
儿教养指导方案。2021 年,我委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
纲(试行)》,规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托育机构保
育的核心要义,强调托育机构保育应遵循“尊重儿童、安全
健康、积极回应、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从营养与喂养、
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
等 7 个方面,分别对照护 7-12 个月、13-24 个月、25-36 个月
三个年龄段的婴幼儿,提出目标、保育要点和指导建议。从
托育机构、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保育工作、管理制
度以及机构家庭社区合作等方面提出要求。印发《托育机构
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针对窒息、跌倒伤、烧烫
伤等婴幼儿常见伤害类型,为托育机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在
安全管理、改善环境、加强照护等方面开展伤害预防提供指
导,同时提出注意做好动物伤、锐器伤等其他类型伤害的预
防控制。
(四)关于注重提升从业人员门槛和人员素质。2019 年,
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教育支持社会服务产业发展 提高
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的意见》,明确每个省份至少有 1 所
本科高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2021 年 3 月,《职业教育
专业目录(2021)》发布,中职设置有幼儿保育、母婴照护、
婴幼儿托育等专业;高职专科设置有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等专业;职业教育本科设有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专业。我
委发布《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
训大纲》,以建立并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体系,提升岗
位技能。积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
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保育员”职业名称变更为
“保育师”,增加了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两个职业技能
等级。
(五)关于加强政府部门的协调与引导。《指导意见》
下发后,我委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两年来,各部门履职尽责,
积极行动,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社区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措
施、推动将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税专项附加
扣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婴幼儿照护纳入康养职业技能
培训计划,教育部在本科和职业教育阶段增设托育相关专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居住社区应建设托儿所,自然资源部要
求补齐完善社区婴幼儿服务设施。
同时,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
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研究编制“十四五”时期托育服务发
展专项规划,会同国家统计局探索建立全国托育服务统计调
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和制度建设。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十四五”时期,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将更加多样化、
多层次,对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服务价格等要求更高,托
育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科学谋
划,不断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加强综合监管、部门协调、人
才培养。逐步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推动婴幼儿照护服
务行业健康发展。
感谢你们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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