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loaded by 朱希龙

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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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朱乃山涉嫌寻衅滋事案件朱乃山的二审辩护人,经详细查
阅本案有关材料、调查了解,认为一审判决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证
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原判认定朱乃山寻衅滋事罪的理由是:多次上访,严重扰乱了公
共场所的秩序。对如此认定和判决辩护人深感不安。因为上访信访
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出于无奈才上访,且上访人在上访过程中
没有任何的不文明行为,哪有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可言?退一步
说,即对公共场所的秩序造成了影响,该行为也与寻衅滋事罪规定
的造成公共场所混乱,毫不相干,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动机目的特
征和立法本意。由此可见,原判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以下
的事实过程证明了一切:
一、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调查确认结论有异
议。
1、对于判决中多次提到的息访协议,该协议本身无效,信访是
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因为任何个人或组织私下协议剥夺 。同时,
即使该协议有效,协议内容中也提到,朱乃山上访举报的众多问题中
有十条问题被单列了出来,朱乃山将不再针对这十条做信访,而是通
过法律诉讼手段解决。而这十条之外的问题,朱乃山依然可以通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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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方式解决。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息访后是不是因为息访协议的十
条内容上过访。朱乃山在息访协议签订后进行的信访举报及上诉,均
与此十条无关,且多数是通过法律诉讼手段进行的。
2、朱乃山在北京中南海周边被训诫,训诫书中明确提到中南海
周边不允许滞留与聚集,对于违反该规定,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
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而
朱乃山并未被北京警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也
没有任何视听证据证明被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即说明朱乃山并未滞
留也没有不听劝告。同时一审时被告方提供了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
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通字
〔2019〕7 号)
,
其中明确规定在中南海周边发生的信访事件,由北京警方管辖,需要
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因此双鸭山办案机关对该训诫的相关法
律事件无管辖权。
3、判决书中提到 2018 年朱乃山曾去沈阳上访,而实际情况是
朱乃山去沈阳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对之前执行问题进行申诉,并
非信访,公民的起诉,申诉及信访权力都不可以被剥夺,庭审中也明
确提出了这些问题,法庭怎会忽视事实而将依法申诉认定为信访?朱
乃山身体确实有病,但朱乃山从来没有以上访为要挟向任何人索要过
财物,并且判决中也没有提到,朱乃山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向什么
人索要多少财物,如此重要的事实都没弄清楚,如何体现判决正义?
判决中提到的 3000 元钱为村委会主动给与,朱乃山确实家庭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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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双兴村及安邦乡的多份证据证明,村委会除了这 3000 元钱,还给
予过大米白面等等,对于贫困人员的正常帮扶,为何就被别有用心的
人说成是强拿硬要?且双兴村出具的证词也与法院判决也不一致,也
与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描述的内容不一致,不知道法院的结论来自哪里?
2017 年 11 月份朱乃山到沈阳的最高法院巡回法庭依法申诉,
而信访人员暴力阻止朱乃山到法院申诉,强行将朱乃山带回双鸭山市,
造成朱乃山申诉不成功,形成了很大的时间、财力及人力的损失,应
当赔偿朱乃山差旅及住宿的各项费用,而截访人员只赔偿了 200 元
的车票损失,按道理公安机关应该继续追究相关人员暴力阻碍公民行
使起诉申诉权力的行为,并要求相关方面补偿其余损失。难道法院不
应该为被告去伸张一下正义吗?
4、一审法院确认证据 1 和 2 中朱乃山的到案经过引人思
考,庭审中被告人始终强调是被强迫回来的,被告到指定的信访
接待点行使正常的信访及检举权力,为何截访人员作为非国家安
全部门人员,会轻易知道被告人的位置,而且使用非法手段拘禁
朱乃山却无人管,这是一件让被告很害怕的事情。
庭审中,被告方多次提到朱乃山并非被双鸭山市驻京信访人员劝
返,而是被不明身份的非司法人员非法强制带离。如果是劝访人员的
话肯定会耐心的询问过程和事项,却没有,导致被告人没有回到山东
见老母亲最后一面。现在信访过程中谁敢反抗接访截访人,尤其有了
信访人陈裕咸的悲剧,像朱乃山这样 68 岁的老人,身体又不好,都
会怕被打击报复。因为在信访过程中被告也曾经被打过,至今听力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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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恢复。
5、一审法院确认的证据 5 明显与事实相悖,朱乃山从未表示过
从此以后不会到政府任何部门上访,如前面所述,该认定与息访协议
总体内容不符。证据确认内容有意掩盖政府部门违法违纪的行为。
6、息访协议本身无效,并且签订之后,朱乃山主要通过诉讼方
式解决土地问题。而其他的信访事项,均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的
新的违法乱纪问题,朱乃山根据新的线索,便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了
举报,这是依法办事,既未违反协议,又不违法,相关单位替被举报
者及违法者帮忙,阻挡正常的举报,应当被依法追究责任。
7、同上所述,朱乃山在息访协议之后的信访行为均为有理访,
为举报和查证,公检法机关不应阻止公民的起诉及举报行为。
8、
根据尖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
(2015)尖民初字第 605 号,
证实朱乃山为双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土地分配开始于 1998
年,此时双兴村并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土地
承包法,所有村民均应分得土地。被告人已在 1986 年落户双兴村,
是双兴村常驻人口,有住宅、也依托村集体生活生产。一审法院和公
诉机关却没有查明,而只根据利益对立方的口供随意定性。
9、
判决书中确认的事实 6 中涉及到的政府答复意见,复核意见,
本身就是一种行政错误行为,已经被朱乃山提供的的行政二审判决推
翻。该判决书中,确认双兴村有 300 多亩违规违法土地,政府部门却
不处理,此外被告人还有很多双兴村土地被占用数据,《根据国务院
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通知》内容,农村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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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有空挂一说,双兴村与被告人有相同情况的人 90 多户,已经形成
了小规模的自然村,这其中有比朱乃山落户更晚的人,却仍然分得了
土地,这更加证实了乡政府没有履行职责,掩盖事实。不值得我们考
虑吗,不应该更正错误吗,不正是乡政府没有履行职责,掩盖事实,
造成了被告人信访上诉吗?
10、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通
字〔2019〕7 号),其中明确规定在中南海周边发生的信访事件,由
北京警方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
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因此双鸭山办案机
关对该训诫问题无管辖权。训诫书中警方告诉朱乃山,中南海周边不
允许滞留与聚集,如果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而朱乃山并未被警方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已经证明朱乃山并未滞留且
不听劝阻。
11、李树江及赵鹏二人作为公诉方的关键证人拒绝出庭作证,且
证言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朱乃山信访上诉,有可能对二人照成政绩
问题可能存在隔阂矛盾,二人本身不出庭就应该有疑问,而且二人是
朱乃山所举报的政府及集体组织的主要成员,与朱乃山的举报对象利
益相关,因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会对朱乃
山做出不利的证言。法院却采信了这两个不到庭的利益对立方的证人
的证人证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引用规则,作为刑事审判,对
被告人明显有失司法公正,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人不出庭的理由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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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司法证据的严谨。涉及一个人该不该有罪,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
法院按理应该不予采信或强制证人出庭。反之如果像这种情况岂不是
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说某人贪污违法。
12、一审确认证据第 17 条中的证据,3200 元收据复印件一边
的证明说词是后加上去的还是与票据是同一时间记录的?此票据证
明说词同公诉机关提供的 2020 年 10 月 20 日提供的双兴村证明完
全相反自相矛盾。这也是为什么要求侦查人员到场证人到场原因之一。
证人确没有到庭。对此确认证据有异义。
13、判决书第 19 条中所描述的证言明显为公安机关提供的伪证,
并非朱乃山所供述,
“因为尖山法院没给我审判,所以我才继续上访
解决问题的”就一个回答就肯定了该供述是伪造,被告要是回答的话
是因为中级法院判我胜诉,乡政府互相推诿我才申诉检举的。此讯问
笔录没有朱乃山签字,很明显朱乃山没有每年都去上访,更没有每年
多次,朱乃山怎会说出这样的话。讯问笔录与被告人事实过程严重不
符。2017 年 12 月份朱乃山被行政拘留后到 2018 年 5 月份就没有
离开过双鸭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却没有认真的查明,致使这一伪造
的笔录作为庭审证据。庭前会议辩护人指出该笔录为伪造,也要求了
播放讯问的录音录像。却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二、诉讼程序违法问题
以下疑问并不针对任何人,只是要证明事实;
1、被告人曾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时间问题向一审法院法官提及,
询问合理性。及起诉书中提到公诉方在 2019 年 10 月 25 日询问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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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该描述违背事实,朱乃山在 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就没有
接触到过任何检察院的人员。
2、一审刑事诉讼中程序有没有违法,有待上诉法院审查。被告
曾在信访途中被打击报复过,导致耳部听觉问题,被告人也报过案,
被告人辩护人与原审田法官叙述过,也提出过要求调取询问讯问录音
录像,要求询问人和证人到庭,公诉机关提供定罪票据均为复印件,
没有原件作为支持佐证。
3、庭审过程中一直是法官在引导被告人辩护人,因为被告人辩
护人不是专业人员,不知道是否符合程序,导致被告人想问公诉人一
些实质问题没有答复,辩护人针对具体问题辩护时,法官也一再阻止,
导致很多问题没有得到澄清。该疑问有待法院审查庭审视频录音录像,
以确认流程是否违规。
4、公诉机关有义务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合法证据,1986 年落
户双鸭山是不是常驻人口,粮食关系情况。1986 年到 1998 年之前
落户的其他人有没有在村里分到土地,双兴村什么时间成立的经济
组织,代表会议不邀请被告参加是否合乎规定?以上这些信息均为
明显对朱乃山有利的证据,公诉机关没有任何提及。
5.侦查机关为什么没有提供被告同意息访后有没有因为息访的
十条内容上过访证明。2012 年之前逐级信访解决没解决一些实质问
题。
6.公诉机关有关被告人同步的侦查机关询问讯问的录音录像为
什么没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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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法院判决依据的问题
1、何谓有理和无理?
有理无理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属于道德范畴。对同一事物和问
题站在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得出的结论可能完全不同,张三认为有
理,李四就可能认为无理。法律正是权衡各种立场观点之后的一个
大理。法院应该审理被告有罪无罪问题,合法违法问题,而不是谈
有理无理问题。被告人的行为只要合法,即使无理,那也不属于法
律调整的范围,更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只可进行思想沟通教育
和道德评判。
2、被告人上访真的无理吗?
理(或真理)是靠自身的正确之力量来让人信服的,而不能靠
某个组织和个人的的特殊身份就来强制别人服从,更不能因为有
权,就把自己认为的“有理”当成真理,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能垄
断“理”或“真理”。
就被告人上访反映的问题,原来的信访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呢?
二审行政诉讼已经表明了一切,判决书证明了息访处理机关没有履
行法定的职责,同时也审理出来有争议 300 多亩违法土地。因此朱
乃山依照法院判决进行信访,怎么会是无理访?难道法院判决是无
理判决吗?
3、强拿索要
向谁强拿索要,没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前后
矛盾,一方面追加起诉书说尖山区人民政府阻止其继续上访,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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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身体有病给予 3000,给钱的却是村,根据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里
支出超过一定数额的是要审批的。明显的跟公安机关提供的双兴村
证人证言矛盾重重,被告人 2017 年 12 月份行政拘留后直到 2019
年初就没有信访过,只是上法院申诉,2018 年 5 月得到了巡回法
院认可才有了 2019 年的行政裁定。公安局机关和公诉机关却没有
提供证据向谁强拿索要,什么地点强拿索要,被索要人是谁,有没
有视听证据。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也没主动提供被告人在 2018 初
到 2019 年初这段时间被告在做什么,这根重要的过程被有意的忽
视了。
4、公诉机关所罗列的一系列 “事实”均不能证明被告人扰乱
了公共场所秩序,仅仅是多次上访,与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无任何
联系。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使北京市的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混
乱。多次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这一“事实”与寻衅滋事罪第
四种情形在刑法上性质不同,毫不贴边。
原审罗列 “证据”以证明所查明的事实。且不说这些证据的来
源和合法性,即使全部把这些证据视为真实有效的,那它能证明什
么事实呢?显然所有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
序,因为被告人既没有殴打、辱骂他人也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甚至
没有任何的不文明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地北京市公安局为何没有立
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连行政拘留都没有,难道我们北京的法律跟尖
山区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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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称:“被告人朱乃山明知其信访行为被确认为无理访,非
法访,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地信访滋事,严重扰乱了公共
场所的秩序。”首先,上诉辩护人认为判决书中这一表述非常荒
唐,何为无理访,何为非法访,为何上访,这些与息访协议有无关
联,与后续的行政判决有没有关联,审判机关没有考虑这一些列的
证据与事实,只说朱乃山为无理访,难道所有的法庭辩论和事实澄
清都是无用的?另外这里的“多次”具体是多少次?上访多少次以
上就构成了犯罪呢?至少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很显然一审
把多次上访作为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依据。却并没有对为什么多
次上访就必然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做出哪怕一点点论证。当然,原
审也不可能说出一些理由以论证多次上访就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因为多次上访也好,一次上访也好,如果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都
属于正常的上访行为,决不可能因为多次上访就使行为的性质改
变,由正常的上访变成了违法犯罪,至少目前中国的法律并没有任
何这样的规定,以后也不会有这样的规定,因为:
【1】、任何事物和问题有其单纯性和复杂性,因此就会有些上
访时间短一些,有些上访时间长一些,究竟长与短,次数的多与
少,取决于事情的复杂程度,有关部门重视的程度,处理的公正与
效率及上访人自身原因等因素。所以,多次上访与偶然上访同时并
存是客观存在的一种必然现象,怎么可以因上访的次数多少就成为
罪与非罪的界限呢?何谓多次上访也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究竟几
次以上属于多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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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性质也决定
了不可能限制公民的上访次数,只要有冤没有申,只要有错没有纠
正,甚至还有疑惑没有解决,就应当允许公民行使申诉权、上访
权、说话权。
5、信访程序确认不能等同于事实终结,应当区分法律程序的终
结或事实的终结
通过信访程序的确认一个事件不能认定事情处理的彻底终结,
如同人民法院的判决只是在法律上的暂时对事情做一认定,不等于
该案事实已经绝对定论,因为判决也完全可能是错判。正因此,才
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生效判决进行上诉、申诉,再申诉。有些冤案
错案正是因不断申诉才得以纠正错误的。可见,原判决在经审理查
明一节中把“正常信访,作为犯罪的事实,实在荒谬致极。如果因
为已经进行了答复,就不允许再上访,那设市、省、国家级信访部
门的用处是什么?显然原审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这种霸道的逻辑是
建立在特权思想之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的行政上诉和信访是值得同情的。试想一
下,如果一个农民没有土地,却看着某些农村土地被非法私有化,
违法分配,大量违返土地管理的行为既不被制止又得不到处罚,这
会给我们国家带来什么严重负面的后果?被告结合自身利益,保护
国家土地不被非法使用,这不正是社会所需要的吗?
还有这次被告被判刑问题,又足以成为被告人上诉信访的理
由,谁能说这不是有理信访呢?这也可以说明另一个道理,某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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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企图以压制甚至剥夺公民的自由的手段来限制公民信访的做法,
最终只能适得其反。
6、关于对《信访条例》理解问题。
《信访条例》是贯彻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使信访行为逐步走
向法制化的重要依据。不难理解信访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更好的
建立信访秩序,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缓和解决人民群众的
矛盾,而不是在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建一堵墙,激化矛盾。《信访
条例》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的群众应当以教育为主,而不是客以
重刑,原审法院显然背离了信访条例的立法本意。
即使是越级上访也不不构成犯罪。越级上访只会产生不予接待
或不予受理的后果,如同应该到县法院立案的案子,到中级法院立
案,只会产生不予受理的后果,但决不算犯罪。
7、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
被告人也多次提出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关于
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
号),其中明确规定在中南海周边发生的信访事件,由北京警方管
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
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因此双鸭山办案机关对该
训诫问题无管辖权。训诫书中明确提到中南海周边不允许滞留与聚
集,对于违反该规定,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刑事案件由犯罪地
管辖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有被告人居住地司法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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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适宜的可以有居住地管辖的规定,但应当明确的是,实施被告
人居住地管辖的前提应当是行为地司法机关认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或者立案后移交到居住地司法机关,而不能由住所地司法机关随意
立案,就本案而言,北京市司法机关没有任何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
据,也没有进行立案。尖山区对被告人进行立案,不符合法律规
定,难逃打击报复之嫌。
8、原判违背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不利于维护
社会稳定的大局,破坏了党和群众的联系。中央一再强调属于人民
内部矛盾的问题决不能动用专政机器来处理。用堵、阻、压的办
法,看似解决了一时一地之需,但从长远从大局考虑,只能是后患
无穷。明显背离了党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和依法治国的精神。
不可否认,由于被告人的上诉,信访、接防给当地政府带来了
一些“麻烦”,但那也全不是被告人的责任,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有
些不妥甚至错误,也决不构成犯罪。现被告人由于公诉审判,给被
告人造成了很多的压力,由于身体原因被告人已经不愿意再去检举
上诉土地违法的事了,被公诉的时间已经让被告人对此灰心,这样
是不是很悲观。难道像总书记提出的发挥媒体公正的力量,才能解
决问题吗?习总书记曾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法律权
威,就是维护国家权力,就是爱国。向党和国家反应腐败问题就是
支持党中央打老虎拍苍蝇,就是维护反腐倡廉的决定,难道被告人
维护自己的权益就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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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及
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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