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5 107 1 2 3 4 5 6 7 8 9 1 2 3 4 5 6 ) 旅 行 社 姓 名 立 契 約 書 旅人 客 姓 名 ( ) 02 ) ( 10 36000X1 ( 李本 契 約 審 閱 期 日 一 日 , 106 15000X1 大 興 旅 行 社 有 限 公 司 OO 第 第 第 第 二一第甲甲第 第 第 七 三 二 九 八 六 、、五方方四 第 條 條 條 條 條 條乙 除 其簽條解應條 一 ( ( ( ( ( (方 經 餘訂(除於( 條 國說 旅 旅 適 交 旅 怠不雙款本 契民 第 率 方 方 得 金 給 、 二 地 附 ; 甲 地 旅 集 旅明前 客 遊 用 遊 通 於得方項契 本( 約國 得 。 餐 、 件 本 區 第十 區 墊 定 付 乙 旅 旅 協 團 之 費 費% 給以 同 於約遊, 合遊內 項 契國 說 前 、、 、 、報 務 自、 、 、五 條 酬、 、 量間 、 一、 交 、要 、 、、 手 、, 用 運之 之 利付 遊 終相 遊 力如 旅 付任 意 出時費乙 及業容 記 飲行 ( 名、 契 雙範 旅 約外 之之 切 通 單 續 除所低票調 費開止當需義有遊旅 由電 條(。 國稱廣約方圍遊所旅 明項其保宜未酬者 何 並 發,用方 出所代 載 、程 ( 甲非 服稅 行 接 遊 住餐交 代 息 ( 各 第 他 險 給 列 。 如 活 話 方 本 之 旅 務 捐 重 一 李 接 送 費 覽 人 宿 飲 通 費 辦 雙 涵 逾 價 高 償 用 始 契 期 甲 務 其 費 遊 名 增 前 甲 ) 得 年發 提 之 得 遊 起 家 及 告 中 關 及 , 謂 遊 觀二不費與入 旅動、個旅旅遊 費:量切費送費、費房費費運及法方蓋百或或還將後約限方)他用費義訂三方 甲 依 時供,以覽程、預亦未於順赴國之 方 依接 費 導 , 簽 另之分運調 其,,,之 損者用 遊費 光款屬:導旅 館費電 要其日應 應 第 地之視所及回城定為約本序中外意 乙 遊 各 :輸 地 、 於 甲 遊 程 客 、 報 人 契 費 用 : 地 航 送 : 用 : 遊 用 經 : 旅 費 證 出 有 項 之 費 低 方 送 乙 並 催 行 害 , 之 求 他 或 繳 依 二 月) 內 為 刊 其 程 市 旅 本 定 旅 國 旅 義 容本登所之或遊契者遊 大遊) 區第第方、之 房個、費約用所 領機空費團。旅費:乙旅程:費國約目十較)。回方得告為 ,乙效增協說付 下 十 正 為契之附 觀地約。之 陸 小四九自司簽 服人私用所,未 隊場公用體 遊、旅方程中旅及手定)者訂旅 原依請甲始 並方力加議明新 列 七 司及行 期入程同中 其續以 及 , 約 遊 出 前 求 方 能 得 得 ) 旅 事 會 台 約 規 日確 準 約 廣 隨 終 光 ) 之 適 權 旅 , 費款條行機證 務傷人:列不涵 係 止 服 所程 蓋 收宜所投、、 人病交如行包項 其務規團李 間場中意所列所他費外甲應前契 發項賠為完 請逕甲遊項時幣 定出集者之 告 之地 點 一 用 利 行 指 定 門 安 規 償 求 服 部 中 者 括 , 由 ) 行 他 往 機 所 列 : 發 行 方 費 於 繳: , 合 , 一 、 點 義 取給列保領機 員醫通 方 運約 地規 之成 程 目 稅 體 應需 , 務 : 。華務 ,到 狀與之遊隊票 )療費本之下) 乙捐辦行返 場票列排住由各費乙應依甲送訂 。定因。, 賠解因用本清 行亦時其部 宣 說、 美 中 含 理 費 者 。 列 契 償 民 包 方 方 之 宿 方 第 人立 於終 甲而 況之開行之及 之費、超一 李機 、 除可。契。 , 準華 機 使未間記分 傳 明日 國 及 乙 種 。 。 , 約 。 國 用 項 括 補 為 一 及 代 五 公後 到止 方甲 載,文 期 及小支平小其 小、行重切 接場 港 契歸 約 依 場 損 交 ) 有本 本民 稅 害能以無 甲團 切甲旅方 理下條足布, 達契終逾方 約費。安費他 費宜程費費目 約責 第 如件:、 國 體 送、 口 安通 中 方 : 列 或 止 關 說 方餐 人港 、 遊 館排運 甲 約 之其 後約 期不 效載、 交 略, 險。有 或自外、用 ,於 三 契 旅疆 賠途 應 而 法 遊 項 由 金乙 之 安宿 員口 車 覽 之之輸 方 定 票所 ,時 不為 並自 十 約 償加明。明 行 通 關 尋行陪飲。 令條 契域 額方 費 排稅 之、 站 費補費餐之 辦目繳乙價使 由,生為其 沒已 六 請入會 僅 程 工 以 費 回給同料 繳 每 之 之 : 方 。應 用 服捐 小車 等 用 用飲費 理 納 或用 甲甲 其行 收之 條 款 約外 求旅資 供 表 具 用 遺與購及 所 位 退 損 規 之 務。 費站 與 , ,費用 出 之 運之 方方 行為 其事 , 權遊料 參 或 、 於 。 。 失提物酒 需 定之 規其 人 包差如用。 國 旅還費交 附得害為者 。者為 考 說 住 已由 ,等 旅 出 物供之類 。 。約 定他 。 員 括額甲。 所 遊 調通 加請 者, 行與 館 繳, 定 。國 發 費個報、 ,主 或 明 宿 之怠 之 遊。方 需 費 高工 年求 ,乙 李旅 間 家 定 視 以會 旅 前 用人酬洗 訂於 或 數館 之 為 , 外之 館 之 及服、衣 報 覽 需 之 用 或具 利乙 乙方 年 11 月 ) 17 ( 者 , 賠 償 旅 遊 費 用 百 第十日 二。至 十 第 日 三 以 十 內 日 到 以 達 內 者 到 日償達遊即遊 以甲甲費通活 前方方用知動 到之時之甲無 達違,全方法 者約距部並成 ,金出計說行 賠。發算明時 償 日之其, 置所 或列 其旅 他遊 有地 關之 旅地 遊區 應城 注市 乙乙、或需定 方方旅於之所 即怠館舉簽組 應於及行證團 退履其出,體 還行他國並能 甲上必說代成 方述要明訂行 所義事會妥, 繳務項 機乙 作遊 該契 另約 訂, 之將 旅依 遊第 契一 約項 之解 ,遊下甲通參 但費列方知加 乙用方損甲始 方。式害方姐 已 之。解成 代 一 除。 繳 , 契如 之 返 約未 簽 還 ,達 證 或 怠前 定生 最旅 低遊 投意 保外 金事 額故 計或 算不 其能 及 履 約 保 險 。 以 下 稱 甲 方 ) 各 款 標 準 者 , 得 就 其 者 , 賠 償 旅 遊 費 用 百 ( ;乙因 不 其方可 怠於抗 於知力 通悉或 知旅不 甲遊可 方活歸 ,動責 ) 甲幣當。乙時並團遊由 方二地 方,應員者, 應應依會,致 安萬政 排元府 退安相合乙甲 還排當;方方 返整逮 國計捕 甲甲之無應因 方方條法以簽 ,算、 其之羈 未返件完自證 所違押 旅國安成已、 需約或 遊。排旅之機 日 由 甲 方 攜 回 審 閱 ) 以 下 稱 乙 方 1 害 證 者之 ,領 得隊 請。 求 乙 方 賠 償 2 往辦 返理 全出 部入 隨境 團手 服續 務、 。交 通 1 ,甲手 其方續 致之時 甲印, 方章應 受、妥 損身慎 害分保 者證管 ,等甲 2 方有 同之 意旅 者遊 ,證 得件 交, 由但 乙基 方於 3 不善 得良 拒管 絕理 。人 注 意 保 管 之 4 5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十 八 七 六 五 四 三 二 一 條 條 條 條實 條 條 條 之 時 向 時 位 方條 期 違 事 乙 因 ,前保 辦 並 , 方 (、 領 。 甲( 一 金 留 地 其 遊 費 票 旅( 致 無 於(際甲 移 於 定 (應 履 (意 、 所 , 甲 , 及 即( ( 時 約 由 方 可 但項 管 理 甲 應 乙 之 乙證食 隊 作 乙 通 人 本組理 約 乙 乙強 方領 切 , 置 因 部 前 他 之 用 或 行因 甲 法 乙非損方 間 金 。 於 歸因 事 國 乙 有 甲 方 將 旅 應代 方 方 甲旅 。 通 方 賠 方 各 方照宿 應 項 依 知 賠 因隊 費 並 時 可 分 項 旅 情 安 其 團手 方 成 方因害 分 分 , 達 旅 之 家 方 方 數 旅 之 費 除 或 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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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後 之 餘 款 退 還 甲 賠 償 責 任 。 乙 方 第 十 九 條 ( 旅 客 之 變 更 ) 契 約 之 全 部 或 一 第 二 十 八 條 ( 出 發 前 有 法 定 原 因 解 除 契 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