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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 連續生產製程危險性設備安全檢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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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6 年度研究計畫I L O S H 1 0 6-S315
連續生產製程危險性設備安全
檢查研究
Safety Inspection of Dangerous Equipment in Continuous
Production Process
ILOSH106- S315
連續生產製程危險性設備安全檢查研究
Safety Inspection of Dangerous
Equipment in Continuous Production
Process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ILOSH106- S315
連續生產製程危險性設備安全檢查研究
Safety Inspection of Dangerous
Equipment in Continuous Production
Process
研究主持人:曹常成、曾百由
計畫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研究期間:中華民國 106 年 08 月 1 日至 107 年 09 月 30 日
*本研究報告公開予各單位參考*
惟不代表勞動部政策立場(自行研究)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中華民國 108 年 06 月
摘
要
為了維護石化廠製程的安全,過去與現有的法規多要求針對危險性設備單體進行定期的外
部檢視與內部開放檢查,但近年來,國內外法規逐漸朝向系統安全管理與風險評估的概念修訂,
希望藉由平時有效的系統安全管理降低設備損傷的發生頻率,再透過設備安全壽命與風險基準
檢查的概念,決定適當的內部開放檢查時間,希望可以在兼顧生產效率的情形下,仍然能夠有
效地維護連續製程設備的安全。
本計畫蒐集先進國家在危險性設備檢查之最新管理規定、實際作法及推動情形,研究國
內石化廠建立系統安全管理之可行性。執行過程中,邀集專家學者現場瞭解國內產業在連續製
程危險性設備之管理運作實務,包括 PDCA、PSM、MI、FFS 及 RBI 技術實際應用情形,以提
出適合我國國情之鍋爐、壓力容器及高壓氣體設定設備等危險性設備之系統安全管理建議方案
及業者申請文件等。
研析國內石化廠推動連續運轉製程安全管理制度可採取之作法,評估代檢單位與審查制
度可行性及撰寫參考案例。配合製程系統檢查之實施,提出法令修正建議,以提升石化廠危險
性設備製程安全的有效管理。
關鍵詞:連續製程、危險性設備檢查、系統安全管理
i
Abstract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safety of the petrochemical plant process, in the past and existing
regulations, it is required to conduct regular external inspection and internal open inspection for
hazardous equipment units.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domestic and foreign regulations have gradually
revised toward the concept of system safety management and risk assessment. It is hoped that the
effective frequency of equipment damage will be reduced by effective system security management
on weekdays, and the appropriate internal open inspection time will be determined by the concept of
equipment safety life and risk benchmark inspection. It is hoped that it can be effectively maintained
while taking into account production efficiency. The safety of continuous process equipment.
The project collects the latest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ractical practices and promotion
situations of the national dangerous equipment inspection, and studies the fea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safety management of domestic petrochemical plants. During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experts and
scholars are invited to learn about the dangers of continuous manufacturing in the domestic industry.
The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of the equipment, including the actual application of PDCA, PSM, MI,
FFS and RBI technology. The system safety management proposal and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 for
the dangerous equipment such as boilers, pressure vessels and high-pressure gas setting equipment
suitable for national conditions are proposed.
To analyze the practices that domestic petrochemical plants can promote the continuous operation
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evaluate the feasibility of the inspection unit and the review system,
and write reference cases.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spection of the process
system, proposals for amendments to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proposed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the safety of hazardous equipment in petrochemical plants.
Keywords: Continuous production process, Inspection of dangerous equipment, Safety management
ii
目次
摘
要........................................................................................................................................ i
Abstract .....................................................................................................................................ii
目次..........................................................................................................................................iii
圖目次....................................................................................................................................... v
表目次...................................................................................................................................... v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背景分析................................................................................................................. 1
第二節 研究主旨.................................................................................................................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步驟..................................................................................................... 3
第二章 國內石化廠危險性設備安全檢查法規................................................................... 12
第一節 石化廠危險性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相關規定....................................................... 17
第二節 替代檢查法規規定............................................................................................... 21
第三章 外國延長內部開放檢查的相關法規....................................................................... 24
第一節 日本....................................................................................................................... 24
第二節 美國....................................................................................................................... 45
第三節 中國大陸............................................................................................................... 56
第四節 英國....................................................................................................................... 65
第五節 德國....................................................................................................................... 72
第六節 奧地利................................................................................................................... 85
第七節 各國針對鍋爐與壓力容器開放內部延長檢查期限概略的比較....................... 93
第四章 國內石化廠製程安全管理現況............................................................................... 95
第一節 石化廠製程安全管理執行現況........................................................................... 95
第二節 相關法規中製程系統的安全管理觀念與定義................................................... 95
第三節 台塑石化基礎油煉製廠申請延長開放案例探討............................................... 98
iii
第四節 建議執行方案..................................................................................................... 107
第五章 安全管理法規與修正建議..................................................................................... 110
第一節 石化業連續製程危險性設備製程安全管理法規與修正建議......................... 110
第二節 我國石化業危險性設備製程安全管理法規修改建議..................................... 112
第三節 石化業危險性設備製程安全管理審核要項草案............................................. 113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119
第一節 結論..................................................................................................................... 119
第二節 建議..................................................................................................................... 120
誌謝....................................................................................................................................... 122
參考文獻............................................................................................................................... 123
附錄一 特定認定事業者及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的認定............................................. 128
附錄二 鍋爐等的開放檢查週期認證制度相關事項......................................................... 149
附錄三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 171
附錄四 國際機構對於純水的定義..................................................................................... 212
iv
圖目次
圖 1 風險基準檢查矩陣......................................................................................................... 9
圖 2 風險基準評估計畫過程.................................................................................................. 9
圖 3 安全衛生品質管理循環................................................................................................ 11
圖 4 台塑石化基礎油廠製程................................................................................................. 98
v
表目次
表 1 經批准檢查機構定期檢查的最長時間限制................................................................. 81
表 2 加熱壓力設備在攝氏 110 度以上產生蒸汽或熱水的試驗責任................................. 81
表 3 壓力容器和可運輸壓力設備的試驗責任用於第 1 組液體的氣體,蒸汽和過熱
液體試驗責任................................................................................................................. 81
表 4 壓力容器和可運輸壓力設備對第 2 組液體的氣體,蒸汽和過熱液體試驗責任..... 82
表 5 壓力容器和可運輸壓力設備對第 1 組流體的非過熱流體試驗責任......................... 82
表 6 壓力容器和可運輸壓力設備對第 2 組流體的非過熱流體試驗責任......................... 83
表 7 簡單壓力容器的分配和測試試驗責任......................................................................... 83
表 8 EG)Nr.1272/2008 法規分類的氣體、蒸汽和過熱氣體對管道的試驗責任............... 84
表 9 第(二)條第 2 節 (c)中關於蒸汽、過熱液體的管道測試責任 ................................... 84
表 10 第(二)條第 2 節 (c)非過熱液體的管道測試責任 ..................................................... 84
表 11 第(二)條第 2 節 (c)非過熱液體的管道測試責任 ..................................................... 84
表 12 各國延長壓力容器開放年限....................................................................................... 93
表 13 各國延長鍋爐開放年限............................................................................................... 94
表 14 各國延長危險性設備檢查與製程安全管理的關聯................................................... 94
表 15 美國純水等級[86] ..................................................................................................... 212
表 16 美國純水中微生物等級[86] ..................................................................................... 212
表 17 國際臨床實驗室標準協會純水等級[87] .................................................................. 213
表 18 國際標準化組織實驗室純水等級[88] ..................................................................... 213
表 19 日本工業規格純水等級[89] ..................................................................................... 214
vi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背景分析
一、 安全管理重要性
石化產業是一個國家製造業的根基,是許多製造業的上游產業,提供原料與能源,是產業
鏈前端最關鍵的一環。然而工業安全是石化產業所面對最重要的課題之一,尤其是使用於石化
廠之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等危險性設備之製程系統安全問題。因此,除了現行
法規的安全要求之外,相關的生產製程安全管理制度[1]必須加以嚴格的規範。
石化業生產設備由於製程複雜而且體積龐大,且大多有安置室外,所處的環境條件較為苛
刻,需要考慮到製程化學反應與周遭環境種種因素的發生,包括腐蝕、沖蝕、疲勞與老化等等
的問題[2]影響而降低設備與操作人員在使用上的安全性。由於石化廠製程設備價格昂貴,設計
使用壽命可長達數十年;這些日漸老化的製程設備,如欲求永續生產,設備系統本身的適用性
與安全性將是最重要的環節。石油化學產業與其他產業最大的不同之處,是設備間以管線相連
形成一個不易分割的連續製程系統。而目前國內石化廠對於危險性設備的安全檢查,在作法上
仍是以法令規定的內涵為依據。因此,在法規的設計上也趨於保守。
石化廠的生產製程與一般製造業最大不同之處在於其連續製程的操作一旦進入穩定滿載
的情況,便會經年累月地運作,而非一般批次生產的間歇性操作。因此事故的發生除日常的人
員操作疏失外,配合維修或檢查的停機停爐與重新開火反而成為風險較高危害安全的時機。例
如 107 年 1 月 29 號桃園煉油廠爆炸事故,即是因為進行停機停爐檢查與大修後重新開爐時未
依照作業程序導致的災害,也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107 年 3 月 10 日大林煉油廠的氣爆災害,
亦是因為停機執行維修而導致的職災事件。如何提升煉化廠整體的製程安全管理,提升設備的
安全性,降低因為設備故障維修或減少配合定期檢查的停機停爐與重新開火的風險,成為一個
石化業者重要的課題。
1
二、 問題狀況或發展環境評估與趨勢分析
石化業生產設備的設計、建造有很高的要求與安全係數的設置,但所處的製程環境條件也
較嚴苛,如欲要求永續的生產,設備本身的適用性、完整性與安全性也是不可或缺的環節。當
製程安全管理(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以下簡稱 PSM)在多年前引進國內時,提倡的許多觀
念是超乎當時業界的認知,其中設備完整性(Mechanical Integrity, 以下簡稱 MI)是著重在設備
安全之確保。
國內目前對於石化廠的危險性設備安全檢查[3],在作法上仍是以法令規定為依據。因此,
不論是自動檢查、預防保養或狀況監測(condition monitoring)等定期的檢查與保養均集中在法
令明訂須進行檢查的危險性單體設備上。製程系統的安全管理(PSM)由於引入時間點較晚,目
前相關細則指引仍在研擬階段,執行的成效則完全取決於生產廠商的自主意願,尚難強制性的
要求。而國內少數具規模的石化業者為確保製程系統安全,提高生產效率並降低製程安全的風
險,已開始研擬建立適合自己工廠的系統安全管理而參考國外先進國家的相關法規,藉由適當
的風險評估管理與系統安全管理機制,逐步地延長設備內部開放安全檢查的週期以達到較高的
生產效率[4]。由於石化廠的製程設備是一個連續生產系統,即便是單體設備的延長開放檢查也
必須配合較為嚴格的自主製程安全管理與審查機制,以確保自身安全管理無虞。由於國內各事
業單位推動方式不一,落實程度差異甚大,是否已達到國際安全水準尚有疑義。本計畫之執行
為協助檢視勞動安全規定、實際作法及相關管理機制推動情形,研究國內建立系統安全管理之
可行性與配套作法,並協助檢討相關規定。
第二節
研究主旨
一、 計劃之目的
本計畫擬蒐集先進國家最新石化廠危險性設備管理規定、實際作法及推動情形[5],研究國
內建立系統安全管理之可行性,並協助檢討相關規定。並規劃訪視國內較具規模的石化廠商,
了解目前連續製程中危險性設備安全管理與檢查的機制和實際安全檢查的困難。同時邀集專家
學者現場瞭解國內產業在連續製程危險性設備之管理運作實務,PSM、MI 及基於風險基準檢
2
測(Risk Based Inspection,以下簡稱 RBI)技術實際應用情形,是否提升危險性設備之使用效率、
安全檢查及維修能力。並了解廠商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導入規劃(Plan)、執行(Do)、查
核(Check)、行動(Act)品質管理循環(以下簡稱 PDCA)概念,可否確保製程系統安全。計畫執行
的最終目的是希望可以提出適合我國國情之石化廠危險性設備如鍋爐、壓力容器及高壓氣體特
殊設備等運轉製程安全管理制度應採取之作法,評估代檢機構審查制度可行性及撰寫參考案例,
配合製程系統檢查之實施,提出法令修正建議。
計畫第一期執行架構如下:
(一) 國內、外危險性設備管理法規及管理制度之蒐集與彙整。
(二) 成立產、官、學技術專家團隊進行實務考察與研討。
(三) 擇定適當事業單位,邀請專家瞭解安全管理實務運作現況。
(四) 召開第一次專家諮詢會議。
(五) 研擬並提出石化廠危險性設備之製程系統安全管理、審核之建議草案。
(六) 計畫第二期執行架構如下:
(七) 擇定適當事業單位,邀請專家瞭解安全管理實務運作現況。
(八) 召開第二次專家諮詢會議
(九) 連續生產製程系統安全管理方案
(十) 審核制度建立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步驟
一、 研究步驟
對於危險性設備之安全檢查管理制度推動,除了以現有的法規條文做調整增修,以及未來
將如何引導相關業者做最有效之安全管理。計畫研究步驟如下 :
(一) 以比較分析方法檢討目前國內、外危險性設備管理法規及管理制度之蒐集與彙整。
(二) 聘請成立產、官、學技術專家團隊進行實務考察與研討,並選定具指標性且相當規模
3
之石化廠作為探討標的。
(三) 擇定適當事業單位,並深入瞭解管理運作現況,取得實際的安全或危險參數案例作為
參考依據。
(四) 瞭解石化廠如何應用 RBI、PSM、MI、FFS 及 PDCA 等方法對各種安全參數進行安全
分析建立製程安全系統管理。
(五) 整合以上國內外安全管理法規制度及石化廠現行製程安全管理制度,歸納出危險性設
備之設備安全檢查及系統安全管理調整建議草案。
(六) 選定石化廠進行系統安全管理建議草案的模擬演練。
(七) 檢討草案之缺失,提出危險性設備之系統安全管理修訂建議方案。
二、 研究方法
國際間石化業者通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多半由歐美及日本等先進國家所主導,在此先就國際
通用的安全管理制度簡要的說明。國內石化廠設備的安全管理基本上有幾個脈絡可循。在設備
製造的方面,大體上以遵循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以
下簡稱 ASME)對於鍋爐及壓力容器所訂定的標準 ASME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Code(簡稱
ASME BPVC)為依據,目前共計 12 卷(Sections);同時也參考其他國家的標準,訂定有 CNS2139 陸用鋼製鍋爐,CNS-9788~9803 壓力容器等相關設備的製造或檢驗標準作為鍋爐與壓力
容器設備製造的依循。在設備使用的安全檢查上,除了基本的 ASME 檢查標準外,在法規上
從基礎的職業安全衛生法[6]、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7]、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8]到各項的指引與釋函,參考了許多先進國家的觀念與制度。在法規制定的方面,多半著重於
單體設備的安全檢查規定,包括檢查的方式及週期,希望確保設備與製程的安全,藉以降低職
業災害的發生。然而近年來由於自動監控設備與檢查技術的提升,先進國家逐漸提出以整個連
續製程為基礎的安全管理與檢查模式,一方面藉由先進的設備與檢查技術可以事先預測或即時
檢出可能發生的設備缺失,規劃並執行必要的因應措施;另一方面,則藉由完善的安全管理及
檢查制度降低為因應檢查而需要停機停爐的頻率,進而提高生產效能,也同時降低檢查前停機
停爐或檢查後開機開爐的製程風險。因應這樣的世界潮流,在相關單位的宣導與努力之下,國
內有部分廠商已逐步導入先進國家連續製程的安全管理機制,包括:
4
(一) 製程安全管理(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PSM)、
(二) 設備完整性(Mechanical Integrity, MI) 、
(三) 設備適用性(Fitness For Service, FFS) 、
(四) 風險基準檢查(Risk Based Inspection, RBI) 、
(五) 品質管理循環(Plan-Do-Check-Action, PDCA)等等。
上述的石化業設備安全管理機制近年來逐步地由概念的探討進入到實際執行的階段,由於
累積了相當的成效,逐步地被引入到法規的定義中。特別是在美國石油協會(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API) 的相關研究與建議執行方案(Recommended Practice)中對於上述的管理機制都訂
定有明確的文件與執行方式,也大量的為石化業者所採用,進而成為業界公認的標準,在某些
區域甚至可以作為相關法規的替代方案。
PSM、MI、FFS、RBI 及 PDCA 等觀念概要地分述如下。
三、 製程安全管理
我國勞動部於 103 年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公布實施「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
辦法」[9],其目的就是希望藉由製程安全管理提升危險工作場所,特別是石化廠,相關設備的
系統安全。製程安全管理的觀念是在 1984 年印度的美國聯合碳化物公司在 Bhopal 設置的農藥
廠發生氰化物外洩事件後,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OSHA)與相關單位研討後制訂的辦法「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OSHA 3132)[10],目的是
要防止高危險性化學物品外洩所導致的災害。而這個觀念逐漸擴展到世界各國的職業安全管理
法規。其中所制訂的製程安全管理其內容包含員工參與、製程安全資訊、製程安全評估、標準
作業程序、教育訓練、承攬商管理、啟動前安全檢查、設備可靠性、動火許可、變更管理、意
外事故調查、緊急應變與計劃、符合性稽核及商業機密等等,共 14 個要項所組成。該法規在
立法宗旨即明示,目的為預防或降低毒性、反應性、可燃性或爆炸性化學物的災難性釋出後果。
這些釋出可能導致毒害、火災或爆炸等危害。該法適用對象包括 1. 在管制量以上特定化學物
品的製程、2. 第一類可燃氣體、或閃燃點低於攝氏 37.8 度(100〫F)的可燃氣體且單一場址儲
5
量超過 4.539 公噸(1 萬磅)的製程。
我國政府為具體落實危險性工作場所職業安全管理,特別是甲類的危險性工作場所,勞動
部在 105 年公布「事業單位實施定期製程安全評估參考手冊」
,作為各單位執行與檢查的依據。
製程安全管理除了包含過去較為傳統的工業安全職業災害預防措施外,也整合了設備完整行的
安全管理,以及預防性製程技術安全的風險基準檢查,希望藉由更為完善的安全管理機制,充
分的落實系統安全管理的觀念與作為,降低職業災害的發生。
四、 設備完整性
設 備 完 整 性 (Mechanical Integrity, MI)[11] 源 自 美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OSHA)
29CFR1910.119 中 PSM 的一項。MI 指的是為了確保機器設備在適當方法下進行設計、製造、
取得和維修、以符合使用目的的各種行為。在 OSHA 的規定下,設備完整性的行為包括了六大
項目:
(一) Applications. 適用範圍
(二) Written procedures. 撰寫程序
(三) Training for process maintenance activities. 製程維護作業訓練
(四) Inspection and testing. 檢查和測試
(五) Equipment deficiencies. 設備缺失
(六) Quality assurance. 品保
藉由上述項目的執行,事業單位可以確保在連續製程中各項設備與管線操作與安全的完整
性,降低各項操作與安全檢查過度集中於單體設備而忽略了連續製程系統的完整性。特別是在
設備發生損傷的情況時,如何藉由正確的程序與平日的維護訓練,有效地進行檢查與測試以發
現設備的設計或者是操作缺失,並且進行正確的風險基準檢查與品質管控決定正確的維修方式,
進而確保延續製程設備的安全。
五、 適用性評估
設備適用性評估(Fitness For Service, FFS) [12]主要是為了評估相關的設備,特別是在發生
6
損傷之後,是否仍然可以繼續從事生產的行為。藉由適當的評估技術,可以精確的地了解設備
的現況是否可以在原本的生產條件下,例如壓力、溫度、流量等條件下,繼續操作。如果是否
定的答案時,則必須決定是否進行設備的整修、替換或者是減緩工作條件的符合以避免損傷的
劣化。
FFS 最早是在 1990 年由一個跨業別的材料性質諮詢委員會(Material Properties Council,
MPC)為煉油產業訂定了一個適用性評估的指導原則;根據 MPC 的最終報告,美國石油協會
API 在 2000 年 訂定了一個適用性風險基準檢查的建議行為準則 API RP-579[13],讓石化產業
對於老舊或者是損壞的設備有一個安全操作的判斷依循。更進一步地,有鑑於適用性評估的重
要性,在 2007 年 API 與美國機械工程師學會 ASME 共同頒布了更新版的 API 597-1/ASME
579-1 行為準則[14]。
FFS 評估的技術是相當複雜的,它必須要結合精確的材料檢測技術,生產環境的破壞因子
分析技術,材料破壞力學的分析技術等等,才能夠精確地瞭解並預測設備的損傷狀況與根因,
並進一步地預測該設備可以繼續使用的條件及壽命,達到維護工業安全的目的。
API-579 針對設備可能造成損傷的各種情況訂定了可以使用的量測技術與損傷定義的方式,
將損傷分析評估的情形分類為三種評估的層級。從簡易保守的第一級到比較嚴苛的第三級,管
理者可以藉由適當的分析手段決定設備的剩餘強度因子(Remaining Strength Factor, RSF);再藉
由 RSF 的大小,重新調整該設備的操作條件,或者選擇設備的替換。
由於 API-579 提供石化業者清楚而明確的設備評估指引,讓業者在面對設備老化或者損傷
發生的情況時,得以明確地評估分析設備的適用性而不至於盲目的判斷和敷衍,進而導致危險
災害的發生。
六、 基於風險基準檢查
基於風險基準檢查(Risk Based Inspection, RBI)的概念在近年來逐漸在石化產業中興起,主
要是過去的法規明確地定義各項單體設備的檢查方式與時間,一方面政府機構無法負荷過於頻
繁的檢查人力來落實安全檢查的效果;另一方面,過於頻繁的設備內部開放檢查反而造成設備
內部損傷頻率的提高及設備開關機時運轉的安全風險。除此之外,由於石化廠的重要設備設計
7
年限較長,可多達數十年之久,隨著操作時間的演進,部分設備因為操作的損傷、設備維修、
零件的更替和環境的影響等等造成程度不一的變化。如何有效地將安全檢查的人力與相關資源
集中在必要的設備上面,變成是一個安全管理上重要的課題。先進國家對於石化業者的檢查採
用「受稽核的授權檢查」(Audited Authorized Inspection)的觀念進行,藉由授權合格認證的民間
業者、生產單位、甚至保險業者自主決定適當的檢查方式並承擔發生災害的後果與風險控管,
進行重點式的有效自主安全管理。而業者根據設備發生損傷的機率以及損害後果的風險評估,
自行決定可能發生故障設備的檢查週期與方法供授權單位稽核。根據這樣的概念,美國石油協
會(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API)訂定了建議的行為準則(Recommended Practice, RP),簡稱
API RP510[15]、580[16]與 581[17]。API 510 檢查規則針對壓力容器以及保護容器的洩壓裝置
定義了各項作業,涵蓋了使用中的檢查、維修、更改、以及重新評估設備使用方式。這項檢查
規則可以應用在所有石油及化學生產過程運作中的壓力容器。
風險基準檢查(RBI)可以被用來決定檢查週期及未來檢查或檢驗的方式與範圍,包括是否
進行內部開放檢查。RBI 評估可以決定因為設備損傷機率以及經濟損失而導致的風險。當業者
決定進行風險基準檢查時,必須要依據 API 510、580 與 581 的規定進行有系統的設備損壞機
率以及損壞後果評估。在評估危險性設備損傷的後果時,正確的辨識與評估製程的議題,例如
潛在的人員傷害、環境的破壞、設備的損傷、以及設備停機的時間等等都是非常重要的環節。
API 581 建議行為準則提供了量化的程序作為利用風險基準檢查建立固定式的壓力容器、
管路、儲存裝置、洩壓裝置及熱交換器等管路裝置的檢查計畫。API 580 提供了發展煉油業、
石化業與化工業工廠的風險基準檢查計畫發展指引與原則,API 581 則提供了量化的計算方式
以確定實際的檢查方法。上述的行為準則詳細地敘述如何藉由檢測技術與檢查數據計算石化廠
各項設備的損害發生機率(Probability of Failure, POF),再加上各項損害所可能發生的後果
(Consequence)轉換成經濟數據的量化結果,如圖 1 所示。根據損傷後果 A~E 與損傷可能性 1~5
進行分級,參考損傷可能性與損傷後果分為 1~4 的風險等級,其中以等級 1 為最安全,並可規
劃其延長開放檢查的年限時間,相反的以等級 4 為風險最高,則可規劃為每年定期進行開放檢
查,或是停止設備運轉直到設備狀態改善的處置,這樣的量化風險結果可以讓業者自行評估對
應的處理方式,包括檢查的時間、維修或更新的方式等等作為。
8
圖 1 風險基準檢查矩陣 [18]
RBI 基本的規畫流程如圖 2 所示,其最重要的部分主要為數據蒐集與風險矩陣的計畫評
估,其中失敗的結果與失敗的概率進行分析後,根據結果進行風險的排列與風險等級的分級,
計畫評估即是業者自行根據各風險矩陣等級的執行動作。藉由風險基準檢查,包括損害發生頻
率與後果的嚴重性,進行風險層級的判定;再藉由風險的層級高低決定安全檢查的相關規劃。
如果製程或者設備有任何的變動時,必須重新蒐集資料並再次進行風險基準檢查作為因應。
圖 2 風險基準評估計畫過程[19]
9
除了在歐美先進國家因為法規制度的發展較為領先,因而有較多業者與地方政府普遍採納
使用 API 相關的行為準則作為安全管理與檢查的依據之外;近年來,在亞洲國家也逐漸導入風
險基準檢查的觀念與作法。例如,在日本經濟產業省所頒布的「特定認定事業者及び自主保安
高度化事業者の認定について(内規)」[20]就提到了風險基準檢查的概念,作為企業安全檢
查的一環。又例如,我國的「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也在延長內
部開放檢查的規定中,提到以風險基準檢查作為延長開放檢查週期的要件之一。
七、 安全衛生管理原則
安全衛生管理原則(Plan-Do-Check-Act, 簡稱 PDCA),是以持續改善為目標所訂定的安全
衛生管理程序。PDCA 最早是由英國所訂定的 BS8800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南[21]而來,
它秉持著 ISO-9000[22]與 14000[23]國際標準的精神制定了一個企業維持安全衛生管理的原則
與程序。緊接著訂定的 OHSAS-18000[24]與新近公布的 ISO-45001[25]都是針對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由國際機構統和世界各國的意見整理而成的規範,冀望引導各國正與企業能夠更明確地
依循著組織針對安全管理的制度與應變措施規劃(Plan)、日常工作的執行運作與模擬演練(Do)、
故障缺失的檢查(Check)與後續的稽核與矯正(Act),利用持續改善的循環方式提升工作場所的
安全層級。
由於管理原則是一個相當簡單的概念,執行的重點在於業者是否有將衛生安全管理的觀念
落實到各個層級,不論是高階的經營管理或者是基層的操作人員。如果所有的階層都能夠在日
常的管理或操作行為中持續地進行的安全衛生管理原則,自然而然地可以提升危險場所的工作
安全。有鑑於此,國際勞工組織也在 2001 年公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26]供世界各
國參考應用。而我國也在民國 96 年頒布了「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27],引導相關行業
導入的各項作業程序,作為勞工安全執行與改善的基本準則。
一般企業對於 PDCA 通常會以持續改善循環的方式進行,分成組織、規劃與實施、評估及
改善措施四個部分,如圖 3 所示。不論是從公司最高層次的安全衛生管理員者,到最基層的設
備操作安全管理,只要秉持著這樣的管理原則就可以持續的提升工作場所的衛生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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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 安全衛生品質管理循環
國內主導職業安全衛生的勞動部相關單位以及石化業事業單位在過去多年的努力下逐步
地導入上述的各種安全衛生管理機制,有效的提升危險工作場所的安全條件。也正由於上述先
進的石化業安全管理措施與技術不斷地提升,許多業者逐漸受限於現有法規基於單體設備與定
期內部開放檢查的限制,即便是在客觀條件允許的狀況下,仍需要冒著停機停爐與重新開火的
運轉風險配合法規檢查;也因此而降低了產業的生產效率,進而蒙受經濟上的損失。
本研究將蒐集國內外石化業相關的法規與管理制度進行比較分析,了解各國在目前的法規
與機制下如何進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並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讓業者能夠經過縝密的審查後得
以利用替代檢查的方式適度的延長開放檢查的時間。希望能夠利用有效的製程安全管理措施,
達到有效的不停爐連續運轉安全檢查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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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內石化廠危險性設備安全檢查法規
我國對於石化廠危險性設備安全的法源依據,主要是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五及十六條
規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製程修改時,亦同:
(一) 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 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
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報告內容要項、報請備查之期限、
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
繼續使用。
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
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製程、竣工、使用、變更或其他檢
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而在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中更清楚規定所謂危險性設備如下,
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指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
列設備:
(一) 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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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壓力容器。
(三)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四) 高壓氣體容器。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由於上述規定,石化廠除了相關設備在上述法規受到相當嚴格的安全衛生法律規定約束必
須要有設備安全檢查方可運轉。另外,從「勞動檢查法」[28]第二十六條: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
作業:
(一) 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二) 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三) 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四) 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
所。
(五) 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六) 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七)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前項工作場所應審查或檢查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及據此衍生的「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29],也要求具危險性工作場所的石化
產業必須有完善的製程安全管理機制,特別是製造石化基本原料的甲類工作場所審查必須要提
出。
(一) 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
(二) 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
(三) 製程修改安全計畫
(四) 緊急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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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稽核管理計畫
這當然是因為石化產業本身就是一個擁有高度危險性的原料、製程與設備的行業,卻又是
一個不可或缺的上游產業。
為了更加明確地規範上述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危險性設備,相關單位訂定了「鍋爐及壓力容
器安全規則」,清楚地闡述相關設備的製造、管理與檢查規定,藉以降低操作風險、提升勞工
安全。而在安全檢查執行面的部份,政府也訂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作為主管
單位、代檢單位與事業單位更進一步的規範。另一方面,在勞動部頒訂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辦法」中除了將石化業者定義為第一類具有顯著風險的業者而要求相關的衛生管理組織與制度
外,在第三十二至三十九條也針對石化業者連續製程中的相關設備定義各項檢查項目與期程。
例如,第 三十二 條 雇主對鍋爐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 鍋爐本體有無損傷。
(二) 燃燒裝置:
1. 油加熱器及燃料輸送裝置有無損傷。
2. (二) 噴燃器有無損傷及污髒。
3. (三) 過濾器有無堵塞或損傷。
4. (四) 燃燒器瓷質部及爐壁有無污髒及損傷。
5. (五) 加煤機及爐篦有無損傷。
6. (六) 煙道有無洩漏、損傷及風壓異常。
(三) 自動控制裝置:
1. 自動起動停止裝置、火焰檢出裝置、燃料切斷裝置、水位調節裝置、壓力調節裝置機能
有無異常。
2. 電氣配線端子有無異常。
(四) 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1. 給水裝置有無損傷及作動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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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蒸汽管及停止閥有無損傷及保溫狀態。
3. 空氣預熱器有無損傷。
4. 水處理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第 三十三 條 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列
規定定期實施檢查 一次:
略
第 三十四 條 雇主對小型鍋爐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略
第 三十五 條 雇主對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略
第 三十六 條 雇主對小型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略
第 三十七 條 雇主對高壓氣體儲存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或一公噸以上之儲槽應注意有無
沈陷現象,並應每年定期測定其沈陷狀況一次。
第 三十八 條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應每二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
次:
(一) 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不含配管) :
1. 內部有無足以形成其損壞原因之物質存在。
2. 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
3. 蓋、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4. 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性能。
5. 冷卻、攪拌、壓縮、計測及控制等性能。
6. 備用動力源之性能。
7. 其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之必要事項。
(二) 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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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第 三十九 條 雇主對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應就下列事項,每二年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1. 內部是否有造成爆炸或火災之虞。
2. 內部與外部是否有顯著之損傷、變形及腐蝕。
3. 蓋板、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4. 安全閥或其他安全裝置、壓縮裝置、計測裝置之性能。
5. 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計測裝置及控制裝置之性能。
6. 預備電源或其代用裝置之性能。
7. 其他防止爆炸或火災之必要事項。
上述條文中除針對各項設備的本體建立相關檢查項目與期程,同時也為了設備系統相關元
件的安全管理,要求對「附屬設備」一併要求進行安全檢查。例如在第三十二條中除了主要的
加熱與控制設備外,以管線相連,但為維持鍋爐正常運作的給水裝置、蒸汽管及停止閥、空氣
預熱器、水處理裝置機都屬於鍋爐的附屬設備,而必須受到同樣的設備安全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
查規則」雖然建立了相關危險性設備的規範條文,但其內容多針對單體設備進行規範。也就是
說,對於石化廠設備而言,上述的條文並未完整考量其連續製程的因素,不一致的檢查頻率反
而可能造成設備開停機的風險提高,也使得生產效率降低。為檢討相關法規或檢查程序可能的
修訂方向,以下將列出「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與石化廠相關設備的規定以便後續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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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石化廠危險性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相關規定
與石化廠直接相關的設備主要為鍋爐、壓力容器與高壓氣體特定設,「危險性機械及設備
安全檢查規則」相關條文分布如下:
鍋爐章,第 71-94 條
壓力容器章,第 95-119 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章,第 120-143 條
在上述設備審查設置完成進入生產製程操作後,鍋爐安全檢查條文摘錄如下:
第 84 條
雇主於鍋爐竣工檢查合格後,第一次定期檢查時,應實施內、外部檢查。
前項定期檢查後,每年應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下列規定:
(一) 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所附屬鍋爐、或發電用鍋爐及其輔助鍋爐,
每二年檢查一次以上。
(二) 前款以外之鍋爐每年檢查一次以上。
(三) 前項外部檢查,對於發電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用鍋爐,得延長其期限,並與內部檢
查同時辦理。但其期限最長為二年。
第 85 條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鍋爐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鍋爐之內部恢復
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鍋爐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
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第 86 條
鍋爐外部檢查之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污穢、洩漏之檢測、必要時
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厚、附屬品及附屬裝置檢查。必要時,得以適當
儀器檢測其內部,發現有異狀者,應併實施內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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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超音波測厚,因特別高溫等致測厚確有困難者,得免實施。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鍋爐外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實施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
人員應在場。
壓力容器─
第 108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定期檢查,應每年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下列規
定:
(一) 兩座以上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或發電用第一
種壓力容器,每二年檢查一次以上。
(二) 前款以外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每年檢查一次以上。
(三) 前項外部檢查,對發電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用第一種壓力容器,得延長其期限,並
與內部檢查同時辦理。但其期限最長以二年為限。
第一種壓力容器─
第 110 條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第一
種壓力容器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
查必要準備事項。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
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內容物不具腐蝕性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內部檢查有困難者,得以常用壓力一點五倍以上壓
力實施耐壓試驗或常用壓力一點一倍以上壓力以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
實施氣密試驗及外觀檢查等代替之。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第 132 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定期檢查,應每年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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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前項外部檢查發現缺陷者,經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併實施內部檢查。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依下表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
(略)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第 134 條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高
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
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
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當無法進行內部開放檢查時,業者必須提出替代檢查方案供檢查機構審核,確認其檢查方
式足以獲得相關設備等同開放內部檢查資訊,以確保安全。我國政府亦訂有「危險性設備內部
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作為執行依據,其重要條文摘錄如下:
(一) ……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以下簡稱設備)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
代方式檢查,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雇主應確保設備使用之安全,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時,應依據國
際間通用之實務規範,評估其使用安全性,且所提出之安全管理措施及替代檢查方案,
應能確保在延長其設備之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期間,可繼續安全使用。
(三) 雇主申請延長其設備之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時,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
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檢附下列申請資料:
1. 生產流程圖說,如附件一。
2. 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構造詳圖,如附件二。
3. 自動控制系統圖及安全保護裝置,如附件三。
4. 安全衛生管理狀況,如附件四。
5. 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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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如附件六。
7. 檢查替代方案建議書,如附件七及附件八。
(四) 勞動檢查機構對於雇主申請延長其設備之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者,應
成立審核小組,……,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成立審查小組協助審查,並由勞動檢
查機構依審核小組決議辦理。
(五) 雇主……,應以核定之替代檢查方式實施檢查;代檢機構於實施定期檢查時,應審視
雇主實施替代檢查方案之檢查管理情形。
(六) 勞動檢查機構核定設備之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後,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撤銷或廢止該項核定:
(七) 勞動檢查機構核定設備之延長替代檢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八) 對於已核定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之設備,於核定期限屆滿且再
次提出申請前,雇主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實施內部檢查,以確
認內部安全狀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依規定免設人孔。
2. 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
3. 低溫或超低溫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高壓氣體容器。
4. 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特殊內容物之危險性設備,未實施風險基準檢查(RBI),且未
以評估結果設定開放檢查周期者,於內部檢查期限屆滿前,實施風險基準檢查並經 API
之授權檢查員(AI)簽認,其申請核定期限未滿五年。
5. 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定實施內部檢查有困難,而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
(九) 雇主不服勞動檢查機構核定結果者,……。
在「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中,除相關程序規定外,在第七
條第(四)項已引進美國等先進石化產業的 API 相關文件與 RBI 風險基準檢查的觀念。
從上述條文中可以發現「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已針對石化廠主要單體設備規
定有明確的檢查週期與項目,因此就單體設備而言,是可以據以執行的。即便是在無法進行內
部開放檢查的情況下,除鍋爐外,其他設備也訂定有延長內部開放期限的替代檢查條文作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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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由上述條文中可以明確看到,「連續製程系統」的概念也已形諸於文字,例如:「連續生
產製程中無法分隔之系統設備者」、「設備有附屬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時,其檢查期限得隨
同延長之。」。除了鍋爐外,其他設備並訂有延長內部開放檢查期限與替代檢查方案的相關規
定。
延長內部開放檢查的目的即是為了考量業者因為設備開放檢查而停開機的安全與設備損
傷所造成的風險所給予的彈性作為,間或考量到為設備開放檢查而停開機的經濟損失。除鍋爐
外,其他危險性設備皆有相似的規定。為了降低未進行設備內部開放檢查的安全與損害風險,
同時要求以替代檢查方案確保設備安全。而鍋爐雖然未有延長開放內部檢查的相關規定,但在
第一種壓力容器與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規定有附屬鍋爐得以一併延長的文字。
第二節
替代檢查法規規定
當設備安全期限屆滿時必須進行設備檢查,除外部檢查外,同時「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
檢查規則」也規定有開放內部檢查的相關條文,整理如下。
第 109 條
雇主對於下列第一種壓力容器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於內部檢查有效期限屆
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該容器之構造檢查合格明
細表影本、構造詳圖、生產流程圖、緊急應變處置計畫、自動控制系統及檢查替代方式建議等
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一) 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者。
(二) 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特殊內容物者。
(三) 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隔之系統設備者。
(四) 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者。
前項第一種壓力容器有附屬鍋爐時,其檢查期限得隨同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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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第 133 條
雇主對於下列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於內部檢查有效期限
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該設備之構造檢查合格
明細表影本、構造詳圖、生產流程圖,緊急應變處置計畫、自動控制系統及檢查替代方式建議
等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一) 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者。
(二) 冷箱、平底低溫儲槽、液氧儲槽、液氮儲槽、液氬儲槽、低溫蒸發器及其他低溫或超低
溫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三) 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特殊內容物者。
(四) 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隔之系統設備者。
(五) 隔膜式儲槽或無腐蝕之虞者。
(六) 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者。
前項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有附屬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時,其檢查期限得隨同延長之。
除了法規之外,勞動部亦會適時發出解釋函說明法規不足或語意不明的問題,例如,內政
部 740822 台 74 內勞字第 339680 號函[30],有關「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之疑義,解
釋「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係指為製造化學成品,將原料自一壓力容器加入後,利
用兩座以上之壓力容器以管路連接,使內容物能在不同容器中經過適當之化學反應,冷卻液化
或加熱蒸發等製程,製造出化學產品者而言;與 80.04.25 台八十勞安二字第 09295 號函[31],有
關「鍋爐及壓力容器起安全規則」第 27 條所稱「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疑義乙案,
解釋化工設備附屬之熱媒加熱器,…,且以管路與該化工設備之其他第一種壓力容器相連接,
確無法單獨停工實施內部檢查者,該熱媒加熱器自亦適用「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27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當時的「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民國 79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第 27
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如下:
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實施定期檢查合格後之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每年應實施外部檢查
22
一次以上,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左列規定。…,略。
一、兩座以上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及其附屬鍋爐;
或發電用鍋爐、反應器、蒸汽發生器及其附屬之第一種壓力容器、輔助鍋爐,每二年檢查一次
以上。
藉由釋函說明條文中「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及其附屬鍋爐」之疑義。
另外,依據 95.03.23 勞檢 2 字第 0950014903 函[32],「有關併高壓氣體設備連續生產使
用與系統無法分割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安全管理得否併入高壓氣體安全相關法規辦理一案」
,
內文主旨為高壓氣體設備連續生產使用與無法分隔,具供高壓氣體製造特性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得依高壓氣體安全相關法規一併延長檢查時間機制。
從上述的法規整理可以歸納出目前我國的法規雖然訂定有各項單體設備的檢查時間與檢
查方式,但仍以單體設備為標的規範執行。除附屬鍋爐得併入第一種壓力容器延長開放檢查,
或附屬鍋爐與第一種壓力容器得併入高壓特種設備延長開放檢查外,並無製程系統安全檢查的
概念。目前石化業者多半以內含觸媒或分子篩的壓力容器單體設備條款申請而非以連續製程系
統的緣由申請,於實務上亦未見有附屬鍋爐得併入其他系統設備延長內部開放檢查的實務案例。
在與其他先進國家制度的比較下,國內法規顯得較為保守,導致國內石化業者的競爭力下降,
進而造成石化原料供應成本提高。如何建立能兼顧設備安全並以系統安全管理的手段降低停機
停爐的風險與損失,儼然成為國內石化業者亟需解決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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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國延長內部開放檢查的相關法規
我國石化業的發展本就落後先進國家,且由於市場與產業規模相對較小,國際關係居於弱
勢,危險性設備相關法規的制定基本上較無主導的地位與優勢。引入國外合理的法規制度為己
所用,一直是有效且主要的作法。然而由於各國文化民情的差異,即便是國外的作法也不能貿
然引入,仍然必須考量國內的整體環境與實務條件是否可以配合或執行。
舉例而言,美國法律所規定的眾多檢查與稽核,幾乎是委由民間經過認證的代檢人員或機
構進行,例如前文所提及的 ASME 和 API 相關檢查認證,都是由民間通過嚴格考核後獲得認
證的人員代替執行,甚至企業也會聘任經過認證的專業人士自行稽核。而合格的代檢資格也必
須定期受訓認證以確保代檢人員的專業能力。一方面是法規有明確的規定與程序得以依循,再
則因為代檢人員不會也不願因循私舞弊觸犯法規而失去認證資格所附帶的優厚薪資;而且,石
化業由於是危險工作場所導致安全風險較高,如未能依法執行安全管理將導致保險費用提高甚
或無法投保,一旦發生災害或安全問題將面臨巨額賠償甚至倒閉的損失,都讓石化業界對於安
全管理特別小心翼翼。
本章將針對蒐集得到的外國法規整理介紹,希望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作為國內法規的參考
或借鏡,從中學習得到危險性設備安全管理的觀念與作法,改善國內石化業安全管理的缺失。
並希望能從中學習到有效的自主檢查制度,讓業者與代檢單位能夠在保障製程安全與提升生產
效率間,得到雙贏的結果。
第一節
日本
日本在延長開放檢查的許可與自主檢查的標準規範嚴苛,若因為在延長開放檢查的期間有
重大事故的發生,或在稽查時發現有違規的情況存在,將取消自主或延長開放檢查的方式並施
以巨額的罰款。因此在日本的勞動安全衛生法與高壓氣體保安法的實施與管控下,在日本的災
害發生機率已減少至相當的水準。
在日本的定期檢查規定、定期檢查方法及檢查標準制定於各項法規中,包含了「勞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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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衛生法」[33]、「高壓氣體保安法」[34]、「鍋爐及壓力容器保安規則」[35]及「一般高壓氣
體安全規則」[36]與相關的附屬規則和附屬函當作基準。
危險性設備替代檢查規定中,主要依據檢查機構、法源及安全規則可分為兩主要大項目。
首先以鍋爐及第一種壓力容器屬於厚生勞動省管轄範圍,而法源則依據勞動安全衛生法作為定
期檢查的檢查週期、檢查方法與檢查時的判定基準,並可依據標準取得連續運轉之資格認定者。
另外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則屬於經濟產業省,其根據高壓氣體保安法為法源的依據,並可經過經
濟產業省審查後,取得自主保安檢查的資格認定者。雖然石化業為產業的龍頭,複雜的設備與
管線卻伴隨著高風險性與高危險性的缺點,而相關法規給予石化業一個明確的約束以提升生產
安全為第一目標。
一、 石化廠高壓氣體設備相關規定
日本目前使用高壓氣體實施保安檢查(定期檢查),除了這項方式外還可以透過經濟產業省
或是日本高壓氣體保安協會(KHK),透過審核的方式取得自主保安檢查的資格認定者,在取得
不停爐自主保安檢查資格的期間,業者可自行排程設備檢查週期與方法自行檢查設備。在高壓
氣體保安法當中安全檢查與資格認定者條文範圍如下:
(一) 保安檢查之規定:第三十五條至三十六條,
(二) 完成檢查與檢查資格認定者;第三十九條之二至三十九條之十二,
(三) 指定之檢驗機關:第四十條至第五十八條之二,
(四) 高壓氣體保安協會的檢查、研究與指導規範:五十九條之二至五十九條之三十六。
(五) 除此之外,在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號中提到「特定事業認定者」,第八號中提到「自主
保安高度化事業者」的名稱並賦予其在相關的保安檢查中更大更彈性的保安檢查計畫
與執行的權力。
一般高壓氣體保安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號:
具認定完成檢查實施者依照高壓氣體保安法實施令(平成九年政令第二十號。以下簡稱令)
第十條規定使用先進的方法維護及提升檢查能力,以及,具經濟產業大臣認定者(以下簡稱特
定認定事業者)具有使用經濟產業省令規定必要的技術能力和實施制度的方法能夠自行進行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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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變更工事有關的製造設施的完成檢查的施工作業執行,更換下列設備的作業。
(一) 特定設備的管台的更換作業(以下略)
(二) 特定設備的更換作業(以下略)
一般高壓氣體保安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號:
由認定完成檢查實施者,認訂保安檢查實施者、其他高壓氣體保安相關自主活動由經濟產
業大臣認證者(以下簡稱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充分執行的工事,如下所列設備變更的工事:
(一) 高壓氣體設備(不包括指定設備)的變更工程,不改變該項設備的處理能力。(摘要)
(二) 高壓氣體設備(不包括指定設備)的變更工程,沒有伴隨著設施處理能力和位置的變
化。(摘要)
(三) 氣體設備(不包括指定設備)的變更工程。(摘要)
日本高壓氣體保安法的規定從三十五條開始,由保安檢查、定期自動檢查、緊急應變措施
及申報、保安檢查之認定者、保安檢查之認定標準、喪失資格之款項、協會等之調查、檢查紀
錄之申報與認定資格之取消,這套完整的高壓氣體保安法制度使得日本的石化業領先他國。這
部分法規的摘要如下:
第三十五條(保安檢查):
(一) 有關第一種製造者為可能發生高壓氣體爆炸或其他災害的製造設施(限於經濟產業省
條例中規定的限制。以下簡稱“特定設施”),應依經濟產業省令之規定,定期受都道府
縣知事行使之保安檢查。但是以下所規定的情況不再此限:
1. 關於經濟產業省令規定的特定設施,根據日本經濟產業省令的規定,由協會或經濟產業
大臣指定者(以下簡稱保安指定機關)執行保安檢查,並向都道府縣知事通報者
2. 受經濟產業大臣認證的人員(以下簡稱認定保安檢查實施者),在根據第三十九條之 11(2)
的規定向都道府縣知事通知與特定設施有關的特定設施審查記錄的情況下,可以自行進
行與特定設施有關的保安,
(二) 前款規定的保安檢查應當確定特定設施是否符合第八條第一號所述的技術標準。
26
(三) 協會或指定的保安檢查機關,根據第一項第一號進行保安檢查時,應立即向都道府縣
知事匯報結果。
(四) 第一項,都道府縣知事由協會或指定的安全檢查機構進行的安全檢查方法,應由經濟
產業省令規定。
第三十五條之二(定期自動檢查):
第一種製造者,使用依第五十六條之 7(2)認定的設備,或第二種製造者或一天製造的高
壓氣體體積是第二種製造者依經濟產業省令規定氣體的種類與經濟產業省令規定的數量(根據
第五條第二項第二號規定者,一日冷凍能力依據經濟產業省令規定值),符合上述條件或特定
的高壓氣體消費者,關於經濟產業省令規定的製造或消費設施,依經濟產業省令的規定,定期
進行自主保安檢查,製作檢查記錄並保。
第三十六條(緊急應變措施及申報):
(一) 高壓氣體之容器處於危險狀態時,為高壓氣體之製造設施、儲存所、供為販賣之設施、
供為特定高壓氣體之消費之設施或灌裝有高壓氣體之容器所有人或佔有人,應立即依
經濟產業省令之防止災害之發生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二) 前項事態發現者,應立即將該意旨對都道府縣知事或警察官、消防官員或消防團員或
海上保安官發出通知。
第三十九條之四(保安檢查之認定):
(一)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 2 號所列的認定,根據經濟產業省令的規定,應根據第五條第一
項規定的第一種製造者的營業場所特定設施(限經濟產業省令所規定的,,本章以下同
樣適用)應由擬自行進行保安檢查的人提出申請。
(二) 前款規定的申請,應當明確地針對自己進行安全檢查的特定體設施進行。
第三十九條之五(保安檢查之認定基準等):
經濟產業大臣除非確認根據前條第 1 款提出的申請屬於下列任何一項,否則不予認定:
(一) 與特定設施有關的安全檢查組織應符合經濟產業省令規定的標準。
27
(二) 制定與特定設施有關的保安檢查方法的規程(以下稱為“保安檢查規程”),其保安檢查
方法符合經濟產業省令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方法。
(三) 符合經濟產業省令規定條件的知識經驗者對特定設施進行保安檢查,人數為經濟產業
省令規定的人數以上。
(四) 依據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關於特定設施相關的保安檢查組織及保安檢查的方法由
經濟產業大臣進行檢查。但是,如果同一項的申請附有第三十九條之 7 第四項所列文
件,則不適用此規定。
第三十九條之六(喪失資格之條項):
(一) 符合下列各號之一者,不得接受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號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號的
認定。
1. 自從高壓氣體之製造開始之日起未經二年者。
2. 第一種製造者在該事業所曾經發生高壓氣體災害之日起未經二年者。
3. 第一種儲藏所的所有人或佔有者自該第一種儲藏所高壓氣體引發的災害發生之日起未經
兩年。
4. 違反本法律或基於本法律命令之規定,經處罰金以上之刑責,其執行終結,或免除其執
行之日起未經二年者。
5. 根據第三十九條之十二第一項的規定,將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號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號的認定予以取消,自取消之日起未經兩年。
6. 法人中執行該項業務的工作人員中有前兩號任何一號者。
(二) 關於從第一種製造者接收到全部或部分生產設備並獲得第五條第一項認定,自第一種
製造者依有關該設施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開始生產高壓氣體的通知之日起兩年後,
前款第一項的規定不適用。
第三十九條之七(協會等之調查):
有關第一種製造者或第一種儲藏所的所有者或占有者,根據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號認定的
申請第五條第一項的事業所獲第一種儲藏所完成檢查的組織及完成檢查的方法,必須經過協會
或經濟產業大臣指定者進行調查。(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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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之八(認定之更新):
(一) 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號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號的認定,如果在五到十年內沒有按
照命令規定的時期獲得更新,隨該期間的經過而失去效力。(以下略)
第三十九條之九(變更之申報):
(一) 認定完成檢查實施者於有完成檢查組織或完成檢查方法發生變更時,應迅即將其意旨
向經濟產業大臣申報。
(二) 認定保安檢查實施者於有保安檢查組織或保安檢查方法發生變更時,應迅即將其意旨
向經濟產業大臣申報。
第三十九條之十二(認定之取消等):
經認定完成檢查實施者或經認定保安檢查實施者有下列各號情形之一時,經濟產業大臣可
以撤銷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號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號的認定。
(一) 受認定的第五條第一項的事業所或第一種儲藏所發生高壓氣體引起之災害時
(二) 受認定的第五條第一項的事業所或第一種儲藏所發生可能引起火災或其他高壓氣體災
害的事故時
(三) 沒有依照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經濟產業省令規定採取緊急措施防止發生災害或者沒有根
據同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發出通知
(四) 收到都道府縣知事依照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停止生產或者儲存高壓天然氣的命令
時
(五) 都道府縣知事依照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採取措施時(緊急處置)
(六) 當不被認為屬於第三十九條之三第 1 項各號或第三十九條之五第第一項各號的任一項
時
(七) 根據 m 前條第 1 項或第 2 項的規定發出通知時,作出虛假通知時
(八) 經濟產業大臣依據第三十九條之十第二項(包括同條第三項適用的場合)的規定要求提
出件查記錄時,未能回應該項要求時
(九) 屬於第三十九條之六第 1 項第 4 號或第 6 號時
(十) 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號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號的認定或更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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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之二(附屬品的檢查)
產業省令規定的容器附屬品製造或輸入(進口)者,應經過經濟產業大臣、協會或指定容器
檢查機構根據經濟產業省令規定的方法進行附屬品檢查。檢查合格的物件,如果未依照下一項
的規定刻印,不得轉讓或交付該項附屬品。但是關於以下所列的附屬品,不在此限。(以下略)
一般高壓氣體保安法相關的保安規定架構如下:
(一) 自主保安措施:第六十三條至第七十八條
(二) 保安檢查及定期自主檢查: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二條
(三) 緊急應變措施:第八十四條
(四) 竣工檢查及保安檢查之認定等:八十五條至九十四條
相關法規摘要整理如下:
第六十四條(保安管理者之選任等):
依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列舉者應就每一事業所選任保安
管理者一人。(以下略)
第六十五條(保安技術管理者之選任):
依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三項本文之規定,第一種製造人等應對應次表上欄列舉之事業所區
分,分別自同表中欄列舉之受領有製造保安責任者證照者之具有同表下欄列舉之高壓氣體之製
造相關經驗者中,選任保安技術管理者。(以下略)
第六十六條(保安主管人員之選任):
法第二十七條之二第四項之經濟產業省令規定之製造設施區分(以下簡稱製造設施區分)
如下列各款列舉者。(以下略)
第七十九條(特定設施之範圍):
(一) 根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本文的經濟產業省令中規定的內容,為告示中規定的製造設
施以外的製造設施(以下簡稱特定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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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本文規定的都道府縣知事執行的保安檢查,一年一次(告示認定的
設施,以告示認定的期間)。但是,如有停止使用的特定設施,已以樣式三十七之二的
高壓氣體製造設施停止通知書附加下列所示的文件通知事業所所在地管轄的都道府縣
知事,以及,前回保安檢查日起該項設施再次使用日止達一年以上者,該項設施不得
再行使用。
1. 標示停止使用的特定設施位置、範圍的圖面
2. 說明停止使用的特定設施處置措施的文件
(三) 根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前項保安檢查,前回保安檢查日起經過一年之日
(前項告示認定的設施,以前項告示認定的期間經過之日,以下此項簡稱基準日)的前後
一個月以內(認定完成檢查實施者,認訂保安檢查實施者、或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
基準日前後三個月以內),接受或自行進行保安檢的情況下,視為在基準日已接受或進
行該項檢查。
(四) 根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本文規定,接受第二項保安檢查的第一種製造者(認定完成檢
查實施者,認訂保安檢查實施者、或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除外),前回保安檢查日(根
據前項規定接受或進行第二項的保安檢查之日(含),以下同)起未滿一年內,如有第二
項告示規定的設施(停止設施除外),第二項告示規定的節間終止日(如有停止設施,則
在再次使用日三十日前)止,以樣式三十八的保安檢查申請書,向事業所所在地管轄的
都道府縣知事提出。
(五) 根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本文規定,接受第二項保安檢查的認定完成檢查實施者,認
訂保安檢查實施者、或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前回保安檢查日起未滿一年二個月內
(如有第二項告示規定的設施(特定設施除外),第二項告示規定的期間結束日起未超過
兩個月內,如有休止設施該項設施再次使用日的三十日前)為止,以樣式三十八的保安
檢查申請書,向事業所所在地管轄的都道府縣知事提出。
(六) 都道府縣知事根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本文規定的保安檢查,特定設施則根據法第八
條第一號的經濟產業省令規定的技術上基準合格認定時,交付樣式三十九的保安檢查
證。
第八十二條(定期檢查之方法):
(一) 依據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經濟產省令規定的保安檢查方法,以開放檢查、分解檢查與
其他充足的方法確認各部損傷、變形及異常的發生狀況,並且有充足的方法確認操作
檢查和其他功能及操作的狀況。
(二) 前項保安檢查方法在告示中規定。但是,以下各號所列出的情況不在此限。
31
1. 認定保安檢查實施者,關於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號認定的相關特定設施進行保安檢查
方法,應使用經濟產業大臣認可的同一號認定的方法。
2. 特定認定事業者對特定設施進行的有關令第十條認證的保安檢查方法,應使用下列任何
一項的情況。
(1) 考慮到製造設備的壽命等,在適當的時間進行肉厚測定檢查及開放檢查的方法
(2) 進行至少每八年停止運轉一次的檢查方法
(3) 保安檢查責任者依照前項規定的方法認定合格的方法
3. 略
4. 略
第八十四條(緊急應變措施):
根據該法第 36 條第 1 款,經濟產業省條例規定的防止發生災害的緊急措施應列入以下項
目。
(一) 生產設施或消費設施變為危險狀態時,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停止生產或消費工作,
將生產設施或消費設施中的氣體轉移到安全的地方,或安全地釋放到大氣中,並撤離
除了這項工作特別需要的工人以外的工人。
(二) 第一種壓力容器、第二種壓力容器或灌氣容器等處於危險狀態時,應立即採取應急措
施,並將設備等轉移到安全的地方,特別是除必要以外撤離工人。
(三) 無法採取前兩項措施時,必要時警告其撤離到附近的員工或居民。
(四) 遭受創傷或火災時,排出的高壓氣體應按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至第五項規定的方法或包
裝容器等並將其浸入不可能造成他人傷害的水中,或將其填入地下。
第八十六條(竣工檢查之認定基準):
經濟產業省根據該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第一項以及經濟產業省條例在項目三中規定的條
件應符合規定。
第八十八條(保安檢查之認定基準):
經濟產業省根據該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五款第一項的條例規定的標準,以及經濟產業省根據
該條第三項規定的條件應符合規定。
32
根據一般高壓氣體保安規則,由保安檢查人員之資格條件,再規定其保安檢查之週期時間
與檢查方法,規定業者的緊急應變措施實施,最後有竣工檢查與保安檢查的認定基準,這些規
定皆由日本的一般高壓氣體保安規則中規定業者必須做到,清楚的規範使業者使得危險性降低
到最小。
根據經濟產業省規定行使之保安檢查,以一般高壓氣體保安規則規定下之設備,在取得為
自主保安資格事業者的期間,檢查單位以一年對事業者進行一次的檢查,檢查項目為確保事業
者將依據自主保安檢查計劃進行。特定事業認定者則在第八十二條可取得最多八年連續運轉的
檢查方式。
除了在一般高壓氣體保安規則中有規定特定事業認定者與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外,液化
石油氣體保安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號與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也有與一般高壓氣體保安規
則第十五條與第十九條類似的特定事業認定者與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相關規定。
而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的認定則是由經濟產業省的平成 29 年 3 月 22 日內規,「特定認
定事業者及び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の認定について」[31],如附件 1,詳列出相關認定的資
格。其基本資格(以欠格條件表列)包括:
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者,將無法受理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相關認定
(一) 高壓氣體製造從開始日期起算未滿兩年者。
(二) 第一種製造者,指定事業所高壓氣體災害發生日起算未滿兩年者。
(三) 第一種儲藏所的所有者或佔有者,指定第一種儲藏所高壓氣體災害發生日開始未滿兩
年者。
(四) 違反法或基於法的命令規定,受罰金以上的刑法處置,相關執行結束或自行取消日開
始未滿兩年者 。
(五) 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相關認定取消,該項取消日開始未滿兩年者。
(六) 法人中執行該項業務的工作人員中有符合第 4 或 5 項者。
第 2 項所指的災害包括:
(一) 發生傷害的傷害人數達到下表中 a 到 d 項被害所對應的負傷程度
33
死
者
重傷者
負傷者
a
1
名
0
名
0
名
b
0
名
2
名
0
名
c
0
名
1
名
3
名
d
0
名
0
名
6
名
重傷者指治療痊癒期間一個月以上的負傷者
(二) 發生直接損害金額達 2 億日圓以上
(三) 符合下列任何一項,對社會影響重大之認定事項
1. 同時發出住民避難勸告的情事
2. 受認定的製造事業所或第一種儲藏所以外人員受害情事的發生
3. 受認定的製造事業所或第一種儲藏所以外物件受害情事的發生
4. 顯著的環境破壞波及情事的發生
(四) 1 到 3 項(3-1 除外)前揭災害發生有相當程度的憂慮,保安體制不完備的憂慮等事項。
例如以下情事,
1. 大規模爆發、破裂等事故發生的情事
2. 受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相關認定或的製造事業所或第一種儲藏所以外,伴隨爆發或破
裂的重量飛散物落下的情事
即便取得相關認證,但發生以上所述的事故時,相關資格亦會被取消。再次申請則須滿足
基本條件方可受理。
由經濟產業大臣認定為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之有效期限為五年。通過自主保安高
度化事業者認定後,即有自行規畫運轉與停爐期間實施保安檢查之措施,有利於石化業者自行
調整各項設備的檢查時間,統整於共同的期間停止生產進行停機停爐或開放檢查的必要措施。
經日本高壓氣體協會檢驗且得到經濟產業大臣認證之檢查組織、業務與管理能力,日本的石化
業通過開放檢查體制的方式給予事業方更大的自主管理能力,但在緊急處置方面也相對的要求
事業方需具有措施與應變的能力,並且在要求提供相關紀錄文件時,需依照規定提供及申報,
一旦違規或發生重大事故後,將收回自主管理之權限,並給予其加重罰金與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34
的處置。
業者要成為認定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前,須具備不停爐檢查的適當措施,要有在連續運
轉中進行檢查與發現問題的改善能力,且對於設備的改善紀錄設立明確的相關文件,改善原因、
改善方法、改善過程與改善結果的明確紀錄,並且建立連續運轉的使用操作手冊及管理方式。
在業者內部須建立保安檢查組織,組織內人員須為資深人員與至少十年以上相關領域經驗者,
同時檢查組織人員也需考取法規、檢查方法、機械與管線等等相關領域證照,其中包括工安證
照持有人員與非破壞檢查證照人員須為總人數之一半以上。在自主保安檢查的資格認定中,由
經濟產業大臣與高壓氣體協會(KHK)頒布認定資格,明文規定檢查組織的職責與權力,在竣工
檢查的過程中雖然可能由檢查組織與業者協力完成,但其最後的結果評估仍須公平判定為檢查
組織之責任與權限,確保所有由業者提供之保安檢查計劃皆合乎標準,且由適當之證照人員、
檢查方法與緊急應變措施皆確切實施,並保存業者保安檢查業務中所有程序文件與使用紀錄保
存並妥善保管與留查。針對檢查組織的管理,在檢查的任務中檢查組織不得與業主之間的人員
有重疊關係,在過程中的管理流程與執行紀錄皆須留存保管。
也由於取得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資格者有更高的自主安全管理權力,因此在資格要求上
也更為嚴格。除了企業過往執行保安檢查的技術與能力之外,在內規的別添(附件 1)中,也列
出對企業安全管理組織、人員、制度等各項要求。而這些要求如果仔細分析,可以見到將
OHSAS-18000/45001 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融入到相關要求;同時也可以看到部分製成安
全管理的元素也被列如其中作為基本要求。
另外在同一份內規中關於石化業特定認定事業者的部分,也借鏡美國安全管理的機械完整
性(MI)、設備適用性(FFS)、基於風險基準檢查(RBI)等等的元素,也可以看到 PSM 的部分元素。
由此可見,除了單體設備的各項要求外,日本在石化業者的保安檢查制度上也受到歐美國家制
度的影響,將製程安全系統的觀念融入其法規制度。
二、 日本石化廠鍋爐及壓力容器相關規定
日本有關鍋爐與壓力容器的管理規定源自於勞動安全衛生法,而明訂於鍋爐與壓力容器安
全規則。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有關鍋爐與壓力容器的法規架構如下:
35
(一) 安全衛生教育: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之三
(二) 使用條件: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二條
(三) 人員的健康與安全措施:第四十二條之二至第六十一條之二
(四) 人員之許可證:第六十二條至第八十三條
相關法規摘要整理如下:
勞動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與其別表一如下:
三十七條(製造的許可證):
有意製造別表一(以下稱特定機械等)中所列,命令規定的物品作為需要特定機械工作的人
員,應按照厚生勞動省條例的規定事先準備,您必須取得縣勞動局局長的許可。
縣級勞動部門主管根據前款規定申請許可時應審查申請,並在發現與申請有關的特定機械
等的結構是否符合厚生勞動大臣規定的標準,如果不是則不通過許可。
別表一:
(一) 鍋爐
(二) 第一種壓力容器
(三) 起重機
(四) 移動式起重機
……
第四十二條(設備轉讓限制):
除了特定機械以外的機械,其他如別表二中列出的機器,其他在危險場所使用且具有危險
或有害的機器,除非具有厚生勞動大臣規定的標准或安全設備,否則不得轉讓、出借或安裝。
別表二:
(一) 用於揉捏橡膠化合物與合成樹脂的軋機及其緊急停止裝置
(二) 第二種壓力容器
(三) 小型鍋爐
36
(四) 小型壓力容器
……
四十四條(個別測試):
第四十二條設備中,製造或進口內閣規定別表三所列設備應提交厚生勞動省,根據條例的
規定,應由厚生勞動大臣登記的人員單獨進行設備個別測試。
別表三:
(一)、用於揉捏橡膠化合物與合成樹脂的軋機及其緊急停止裝置
(二)、第二種壓力容器
(三)、小型鍋爐
(四)、小型壓力容器
四十五條(定期自主檢查):
根據厚生勞動省條例的規定,事業者應定期進行自主性檢查,並記錄根據內閣命令指定的
鍋爐和其他設備等的定期檢查結果。
七十六條(技能講習):
根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與第十四條的規定,技能培訓課程應在附表十八中列出的每個分類
課程或實踐培訓中進行。
進行技能培訓的人必須根據厚生勞動省條例的規定,向完成技能課程的人提交技能培訓證
明書。
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昭和四十七年法律第五十七號)三十七條別表一、四十二條別表二與
四十三條別表三規定了鍋爐與壓力容器的檢查項目,並規定須由檢驗機構的個別檢驗後頒發合
格標誌,而不得使用未頒布合格標示的設備進行生產使用或轉讓,而在別表一、別表二與別表
三中寫道其管轄設備為鍋爐及壓力容器。規定事業者須擬定檢測計畫,並作自主的定期性檢查,
將檢查結果紀錄與保存以供主管機關檢查。對於專業人員也要求上技能講習的課程,對於鍋爐
及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要求其專業能力的培訓,並在完成課程後給予技能培訓證明書。
日本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的架構如下:
37
(一) 鍋爐的管理規定:第三條至第四十八條
(二) 第一種壓力容器的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至第八十二條
(三) 第二種壓力容器的管理規定:第八十四條至第九十條
(四) 小型鍋爐及小型壓力容器的管理規定:第九十條之二至第九十六條
(五) 鍋爐及壓力容器技師許可證相關規定:第九十七條至第一百一十九條
相關法規內容摘錄如下,
第三條(鍋爐製造許可):
有意製造鍋爐的人,必須事先得到製造鍋爐工作場所在地管轄權的勞動局局長許可。但是
不適用於與已經獲得許可的鍋爐型號相同的鍋爐。
第四條(鍋爐變更報告):
根據前條規定領取執照的人,在製造符合上述許可條件的鍋爐或已許可型號的鍋爐情況下,
改變了該條規定的建築管理負責人,我們將立即向勞動局局長報告。
第五條(鍋爐構造檢查):
製造鍋爐的人員,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由該款下的註冊製造機與構檢
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三十二條(鍋爐定期自主檢查):
在開始使用鍋爐後,經營者定期對設備進行自主性檢查,一個月內進行一次。 但是這段
時間不適用於使用期限未使用超過一個月的鍋爐。
第四十條(鍋爐及煙道應採取的措施):
對鍋爐進行性能測試的人員,必須對鍋爐(包括燃燒室)和煙道進行冷卻、清潔,並為其他
性能測試做好準備。但由主管監督處批准的鍋爐不須冷卻清洗鍋爐(含燃燒室)和煙道。
第四十九條(第一種壓力容器的製造許可):
製造第一種壓力容器的人,應事先取得主管縣勞動局局長批准生產。 但是這不適用於已
經獲得上述許可的第一種壓力容器。
第五十條(第一種壓力容器的變更報告):
38
根據前條規定領取執照的人,在製造的第一種壓力容器的情況下,負責處理問題工作的人
員變更後,應當及時向縣主管勞動局局長報告。
第五十一條(第一種壓力容器的結構檢查):
根據法令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製造第一種壓力容器的人員應接受檢查機構的檢查,
例如在製造註冊時進行檢查。
第六十七條(第一種壓力容器的定期自主檢查):
經營者應在開始使用第一種壓力容器後每一個月定期對設備進行自主性檢查。 但是不適
用於使用時間不超過一個月的第一種壓力容器。
第七十五條(性能檢查應採取的措施):
對第一類壓力容器進行性能檢驗的人員應對第一類壓力容器進行冷卻、清理,並為其他性
能檢查做好準備。但是對於經主管機關處批准認可的第一種壓力容器不須冷卻和清潔。
第八十八條(第二種壓力容器的自主檢查):
事業者自開始使用第二種壓力容器後的一年內,每年定期對設備進行自主性檢查。 但是
不適用於未使用超過一年時間的第二種壓力容器。
(一) 本體是否有受損
(二) 螺栓是否有磨耗
(三) 管道和閥門是否有損傷
第九十四條(小型鍋爐及小型壓力容器的定期自主檢查):
經營者每年在小型鍋爐或小型壓力容器內,每年定期一次對設備進行自我檢查。 但是如
果使用這種小型鍋爐或緊湊型壓力容器的時間不超過一年,則不適用。
(一) 在小型鍋爐的情況下,鍋爐本體、燃燒裝置、自動控制裝置及零件是否存在損壞或異
常
(二) 在小型壓力容器的情況下,主體與拴緊蓋子的螺栓、管道和閥門是否存在損壞或磨損。
39
第九十七條(可以取得執照之人員):
以下項目中列出的許可證由縣級勞工局長發給每個項目所列人員。
(一) 特級鍋爐工程師執照
(二) 一級鍋爐工程師執照
(三) 二級鍋爐工程師執照
在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中,清楚的規定了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第二種壓力容器與
小型鍋爐與小型壓力容器的製造許可、變更報告與結構檢查,並在規則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七
條、第八十八條與第九十四條中規定其業者須訂定自主檢查策略,並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設備是
否有本體、管線、自動控制裝置或螺栓上的損壞,且在檢查後詳細記錄以備主管機關審查。並
且在鍋爐技士執照上也有明確的辦法與資格限定,根據規定鍋爐的執照等級分為三級,並依序
個標準取得該執照,該法規可確保在工廠的鍋爐操作人員專業能力持有一定的水準,以減少鍋
爐事故的發生機率。
可使用之鍋爐及壓力容器設備未申請延長時,依照規定須每年定期做開放式性能檢查,因
為為了檢查鍋爐及壓力容器內部是否有損傷,在檢查的原則上皆是以開放狀態的方式進行定檢。
而後日本根據平成 20 年 3 月 27 日付け基発第 0327003 号「ボイラー等の開放検査周期に係
る認定制度について」(附件 2)的頒布,透過厚生勞動省或日本鍋爐協會的標準監督人員檢驗
通過鍋爐連續運轉合格認證,特別的是透過不同的標準分別開放二、四、六、八年為鍋爐連續
運轉事業者。分別根據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四十條第一項和七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開放,
對於厚生勞動省大臣認可的鍋爐與壓力容器則可以不須進行開放式檢查。並排程自主檢查的定
檢週期計劃,交由監察單位審核後備存,檢查單位依據業者的計劃進行定時的檢查以確保遵循
檢查計劃。
根據日本鍋爐開放連續運轉二、四、六、八年制度分別為:
(一)、開放檢查周期(二年)認定手續
─
新認定
40
認定之申請
擬受認定者之申請書,應就下列事項說明並符合後以文件及添附,事前審查結果向管轄勞
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
1. 擬受認定者
(1) 該事業者三年內無單一事故中造成三人以上死傷(其中一人失能日數為四日以上)、對
當地居民發出重大災害事故撤離警告、曾被認定為不遵守鍋爐則等相關法令者、曾有
重大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關係法者。
(2) 曾受認定之取消(對部分鍋爐等為受取消者除外)者,自該取消之日起經三年以上者。
2. 鍋爐等之運轉業績
鍋爐至申請日為止已運轉兩年,且至少三次之性能檢查合格者。
3. 組織及安全管理
(1) 設有安全管理的獨立專門組織,且具有安全及相關專業知識,對其事業者進行監察與
管理。
(2) 對設備之使用條件變更時,對其進行安全評估之體制及程序。
4. 運轉管理
(1) 為運轉而配置鍋爐技士等必要資格,且對於運轉之各階段程序有相關實施基準,並規
定鍋爐水管理的適當基準並實施。
(2) 對鍋爐之各項裝置規定其檢點之項目、方法與位置。
(3) 規定鍋爐發生異常時之對應方法,及事業場向相關機關之聯絡規範。
(4) 對鍋爐運轉知相關教育訓練,並依訓練結果及記錄保存。
(5) 將鍋爐三年內之運轉紀錄與日常檢點紀錄進行保存,而在鍋爐設置期間,需保存其異
常發生時之採取措施紀錄。
5. 維護管理
(1) 訂定鍋爐之自主檢查方法及週期,並依本體之變化逐年做安全評估,且確保自動控制
裝置機能正常運作。
41
(2) 公司就自主檢查之維護作業進行委託時,對於部門明確規定其責任及範圍所在。
(3) 對鍋爐各項裝置製作各項檢查及維修之紀錄並保存。
(4) 對各項檢查數據有綜合的解析,並就其結果作分析評估,以活用於運轉管理及維護。
6. 自動控制裝置等
(二)、開放檢查周期(四年)認定手續
─
新認定
認定之申請
擬受認定者之申請書,應就下列事項說明並符合後以文件及添附,事前審查結果向管轄勞
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
1. 鍋爐等之運轉業績
(1) 鍋爐開始運轉起已至少四年時間,並具有開放檢查週期(二年)之認定,至少一次以上
之運作,且在該認定之有效使用期間。
(2) 鍋爐最近二次性能檢查合格且運轉至少經二年時間,具有適切的缺陷確認要領,依其
實施鍋爐等之評估且結果無異常。
2. 經年損傷之防止對策
(1) 對鍋爐之材質有最高溫度、壓力、內容物性狀與水管理等等確切的選定基準,依照基
準確認腐蝕、磨蝕及劣化為適正者。
(2) 使用其間為四十年以上之鍋爐,主要耐壓部、應力集中部與熔接部應實施確切的檢查,
確認該裂隙有無劣化疑慮。
3. 餘壽命評估
對有必要診斷之鍋爐應實施潛變之餘壽命診斷,確認對前便壽命等之餘壽命在開放
檢查後,開始運轉日或擬實施日起算在八年以上者。
4. 自動控制裝置等之維持管理
在開放時以擬似信號確認自動裝置處於正常之機能,又在緊急時使用遮斷閥等,已
實施於分解整備或閥之洩漏試驗在內之機能試驗。
42
5. 安全閥之維持管理
應對安全閥易阻塞之流體做有效之防止措施。
6. 水管理
鍋爐水為使用純水,而當水質發生問題之鍋爐等,將對水質實施分析頻數並在檢討。
7. 攪拌機等之摺動部分之管理
8. 自主檢查
(1) 訂定運轉時、停止時與開放時之自主檢查基準,依照其基準實施自主檢查,並且對自
主檢查者規定教育訓練、資格與相關適切基準,始符合該基準者實施自主檢查。
(2) 就自主檢查委由公司外檢察機關時,其自主檢查結果之評估及判定仍在本公司維護
組織實施者。
9. 管理系統
(1) 對運轉與維護關係等的文書規定其基準,依照該基準實施管理者。
(2) 當有不適當時實施糾正之處置,在其成為鍋爐災害前實施防止措施並加以檢討與紀
錄保存。
(三)、開放檢查周期(六年或八年)認定手續
─
新認定
認定之申請
擬受認定者之申請書,應就下列事項說明並符合後以文件及添附,事前審查結果向管轄勞
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
1. 鍋爐等之運轉業績
(1) 在開放檢查週期(四年)之認定期間有一次以上之運作。
(2) 在耐壓部發生損傷之修補鍋爐,於修補後每四年二次以上進行開放檢查,確認未再發
生損傷。
2. 經年損傷之防止對策
43
(1) 對鍋爐之材質有最高溫度、壓力、內容物性狀與水管理等等確切的選定基準,依照基
準確認腐蝕、磨蝕及劣化為適正者。
(2) 使用其間為四十年以上之鍋爐,主要耐壓部、應力集中部與熔接部應實施確切的檢查,
確認該裂隙有無劣化疑慮。
3. 餘壽命評估
對有必要實施潛變診斷之鍋爐實施餘壽命診斷,確認餘壽命在開放檢查後,開始運
轉日起算確認在開放檢查週期二倍以上。
4. 自動控制裝置等之維持管理
(1) 在開放時以擬似信號確認自動裝置處於正常之機能,又在緊急時使用遮斷閥等,已實
施於分解整備或閥之洩漏試驗在內之機能試驗。
5. 附屬品的維持管理
對於安全閥、遮斷閥等之附屬品,應受認定之開放檢查周期製作適切的整備。
6. 攪拌機等之摺動部分之管理
7. 自主檢查
(1) 訂定運轉時、停止時與開放時之自主檢查基準,依照其基準實施自主檢查,並且對自
主檢查者規定教育訓練、資格與相關適切基準,始符合該基準者實施自主檢查。
(2) 就自主檢查委由公司外檢察機關時,其自主檢查結果之評估及判定仍在本公司維護
組織實施者。
8. 管理系統
(1) 對運轉與維護關係等的文書規定其基準,依照該基準實施管理者。
(2) 當有不適當時實施糾正之處置,在其成為鍋爐災害前實施防止措施並加以檢討與紀
錄保存。
日本厚生勞動省根據「有關鍋爐等開放檢查週期認定制度」要領,事業單位可依其本身的
專業人員、事業架構、檢查制度向厚生勞動省大臣進行申請,經過審查合同通過後,由事業者
自身對鍋爐及壓力容器危險設施進行鍋爐等的連續運轉,自主規劃安全檢查的期間與方法,並
依照其檢查結果如實紀錄後備存,備存資料將由主管機關作為審查的依據。如此一來,業者即
44
可自行調整安排相關設備停機停爐與開放檢查的時間,減少相關設備停機停爐時間不一的干擾,
提高整體系統的生產效能。
同樣的,除了單體設備的相關規定外,從要領中所規定的組織及安全管理、運轉管理、維
護管理、自動控制裝置、經年損傷之防止對策、餘壽命評估、水管理、自主檢查、管理系統等
等項目,也可以看到 MI、FFS、RBI、PSM 等相關製程安全管理的元素融入其中。
除此之外,最特別的是當申請四年期以上的連續運轉資格時,在水管理的部分要求使用純
水,減少設備內(特別是爐管內)積垢的生成,降低故障的發生進而提高設備的妥善率。
第二節
美國
美國的危險性設備管理實務屬於聯邦管轄範圍,在各個州政府對於危險性設備的法規定與
規範皆有些許的不同,所以在實際應用面上較難一致性參考引用。而在設備分類上,在美國的
危險性設備僅分為鍋爐與壓力容器二種分類,且對於各個不同州或地方政府,所規定的定期內
部檢查與外部檢查時間也不盡相同,甚至於如不具有侵蝕性的鍋爐或壓力容器並不需要採取內
部檢查的檢查方式。
美國除了在法規上的約束,在保險及誠信上也是受到類似於第三方的約束;在誠信上固然
受到社會上很大的約束,在投保高風險的產業保險中,如果因為工安事件的發生使得保險業者
賠上鉅額的賠款,後續對於石化業者在保險費用上的提高也將造成一項負擔。為了雙贏的局面,
在保險業者的監督下不僅達到了第三方的督察作用,對於業主提出改善的要求,也提高了整體
石化業在美國的安全性。
在美國與日本的石化產業當中,皆存在可信的第三方團體,業者需要建立危險性設備的檢
查與評估計畫,但對於檢查的事項需要交由可信的第三方團體執行督導。第三方代檢團體必須
要具有專業的知識,對於現有設備的掌握瞭解,並誠實的回報給業者,再對於州政府進行報告。
如業者有延長替代檢查的需要時,也一併交由第三方團體進行分析評估,根據設備的使用壽命
年限、風險基準檢查(RBI)、設備適用性評估(FFS)、製程安全管理(PSM)與設備完整性(MI)判斷
是否堪用,決定延長使用的年限,在互相制衡的狀態下建立彼此互信的關係。
45
美國聯邦法與州政府相關法規體系
一、 美國聯邦法對危險性設備法規定
在美國的聯邦法中,第四十九號(Article)運輸法(Transportation)[37],分別列出危險物品運
送法(Hazardous Materials Transportation Act, HMT Act)[38]、危險物品管線安全法(Hazardous
Line Pump Safety Act, HLPS Act)[39]與天然氣管線安全法(Natural Gas Pipeline Safety Act, NGPS
Act)[40]三大類別,而其中在危險物有害物管線安全法(HLPS Act)中管線安全規則(Subchapter D)
制定各種有害物、危險物與天然氣管線安全規範。
美國聯邦法第二十九號(Article)勞動法(Labor)[41],包含了勞動安全衛生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SH Act)[42] , 而 在 各 州 政 府 另 有 制 定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標 準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Standards, OSHA Standards) 與 管 理 規 定
(Administrative Code)。運輸法分別制定高壓容器與危險有害物質的安全管理規則,勞動法則給
予州政府各自制定規則,但以聯邦法的基準為最低的條件,分別地訂定各州的石化業者規定。
根據勞動法的安全管理規則(29 CFR 1910.119)目的包含防止與減少易反應、易燃或易爆化
學藥品災難的發生,這些釋放可能導致火災或爆炸危險,適用對象包含特定的化學物品相關廠
商。其中規定了與製程安全管理(PSM)相關的 14 項內容:
(一) 員工參與(Employee Involvement)
(二) 製程安全資訊(Process Safety Information)
(三) 製程危害分析(Process Hazard Analysis)
(四) 標準操作程序(Operating Procedures)
(五) 教育訓練(Training)
(六) 承攬商管理(Contractors)
(七) 開俥前安全檢查(Pre-startup Safety Review)
(八) 機械設備完整性(Mechanical Integrity)
46
(九) 動火許可(Hot work Permit)
(十) 變更管理(Management of Change)
(十一) 事故調查(Incident investigation)
(十二) 緊急應變計畫(Emergency Planning Response)
(十三) 執行成效稽核(Compliance Audits)
(十四) 商業機密(Trade Secrets)
推行製程安全管理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員工參與,能夠真正應該落實在職業災害的預防上,
需要由上而下的配合,經由公司高層主管的推動,進而帶動員工的參與,經由主管的支持下才
能督促員工落實製程安全管理(PSM)的觀念。而在歐美國家,製程安全管理的觀念更是納入最
低標準的條件,在此重點觀念中,尤其在設備完整性更是重要,其內容整理摘要如下。
設備完整性(Mechanical Integrity)
(書面程序)
為了維持設備系統持續的完整性,雇主應建立一套有效的預防保養制度,並為其中之相關
作業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培訓與製程維護保養)
雇主應為每一位參與製程系統維護的人員安排非必要的教育訓練。尤其針對有可能造成製
程危害的保養作業,雇主應教育相關員工,令其明瞭製程的系統操作、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
工作上所需具備的技術、步驟,以確保員工能安全的執行工作。
(檢查與測試)
(一) 製程設備必須受到檢查與測試的照護
(二) 檢查與測試程序應遵循被認可的良好工程實務
(三) 製程設備檢查與測試的頻率應參考設備製造商的建議或依據工程標準的建議。且應配
合操作經驗彈性調整檢查頻率。
(四) 雇主應確保所有應進行檢查與測試之設備,已進行檢查測試,相關記錄文件應妥為保
47
存。記錄內容應至少包括檢查與測試的日期、執行人員、設備編號、檢測項目以及檢查
與測試的結果。
(設備異常狀況)
雇主必須在確保設備的問題已被安全、且有效的處理或檢討完成前,不應擅自上線使用。
(品質保證)
(一) 建造新廠與製造新設備時,雇主要確保設備的確符合製程的需求。
(二) 新設備進行安裝期間,必須對設備進行適切的點檢與檢查,以確認設備安裝的過程與
結果符合原設計規範要求或設備製造商的指示。
(三) 在設備上線使用前,僱主必須確定有足夠的材料、零件、或備用機台等,以供設備維護
使用。
由於設備完整性在法規中對事業方並沒有詳細的規定,所以在美國的規範中給予事業單位
極大的自由,但不然是完全的放任,但聯邦法依然是必須要遵守的規範,也使得各州政府之間
可以制定不同的規定,但依然維持著最低的標準。
在美國負責鍋爐及壓力容器之責任機關通常為各州的政府,各州政府分別制定其各州安全
主管機關與檢查規範。ASME 主要的任務為頒定規章,在有疑慮時作為仲裁者解釋規範界線,
並且在規範有衝突或錯誤時做修訂規章作業。現今 ASME 所制定的規範為美國國家標準所使
用,各州再以法令通過其 ASME 所制定之規則,作為州政府的鍋爐及壓力容器日後檢查的依
據;但未引用 ASME 之州政府各自訂定其各州之規則時,以不違反聯邦法的規範為最低條件。
美國的鍋爐及壓力容器檢查員全國理事會(National Board of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Inspectors, NBBPVI)為 ASME 所設立,其設立目的為負責鍋爐及壓力容器的檢查作業,本來各
州政府自行辦理鍋爐及壓力容器檢查員資格認證,現今通過 NBBPVI 的資格認證後,統一代
替各州政府頒布鍋爐及壓力容器之合格檢查員身分,不僅在認證人員的資格上有相同的標準,
也在檢查員的能力與經驗上可以有提升的作用,NBBPVI 建立了一套共同的標準後,也將使檢
查員能符合各州政府現今法規上的需求。
48
二、 美國州法對危險性設備法規訂定
根據勞動安全衛生法(OSHA Act)的各州規定中,在各州的規則可以自由自訂,但前提以不
牴觸聯邦的為最低界線作為要求,主要依據 ASME 進行規範督導,而使用、定期檢查、修理、
修改及附件審查則交由 NBBPVI 進行督導管理。以下舉賓州及喬治亞州法規定為例。
賓州(Pennsylvania)
主要根據賓州法規(Pennsylvania Code)的第三十四條勞動與工業(Labor & Industry)的章節
下,章節 3a.111(現場檢驗)[43]中鍋爐與壓力容器的規定執行,有關鍋爐及壓力容器法規如下:
法規 3a.111(現場檢驗)
現場檢查應由現任賓夕法亞州檢查委員的人員進行檢查,以檢查事業主的鍋爐與壓力容器。
現場檢查按照下列時間表進行:
(一) 除法律第 9(e)和(f)條的(35 P.S.1331.9(e)和(f))規定的情況外,動力鍋爐和廢熱鍋爐每 12
個月在內部和外部受壓檢查。
(二) 鍋爐通過年度外部檢查,可將動力鍋爐內部檢查延長至 24 個月,廢熱鍋爐內部檢查時
間為 60 個月,並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經過水處理培訓和經驗豐富的人員直接監督下進行鍋爐水處理,以控制和限制腐蝕和
沉澱物。
2. 紀錄可供審閱,並包含以下內容:
(1) 鍋爐停止工作的日期和時間以及停止使用的原因。
(2) 水樣本的日常分析,顯示對鍋爐或其部件產生腐蝕或其他惡化的元素或特性。
3. 檢查人員對鍋爐進行年度檢查,包括對第 I.和 II.款所載項目的檢查。
4. 鍋爐在受過培訓的操作員監督下進行。
5. 檢查紀錄顯示沒有明顯的積垢、腐蝕或過熱。
喬治亞州(Georgia)
根據喬治亞州法章節第一百二十之三安全消防規則中,第二十六條鍋爐及壓力容器規範
[44]使用。其詳細法規如下:
120-3-26-07(鍋爐和壓力容器檢查要求)
49
(一) 動力鍋爐、高壓容器及熱水鍋爐應每年接受許可證(證書)檢查,而後鍋爐的內部檢
查;
……
(二) (節略)
(三) 加熱鍋爐每兩年應接受一次許可證檢查。
(四) 壓力容器應由檢查原自行決定接受三年一次的內部檢查。
……
(五) (節略)
(六) 鍋爐的內部檢查可能會從每年的檢查頻率增加到 18 個月,經過保險和安全單位的批准
後,鍋爐的內部檢查頻率可能會增加到 24 個月。由工業企業委託的員工應申請延期。
以下條件須送至檢查單位進行審查:
1. 操作培訓
2. 鍋爐維修記錄
3. 水中化學成分
4. 授權檢查機構的延期批准書
5. 在檢查後的 30 天內,將向該辦公室提供一份在職檢查員詳細的檢查總結報告,鍋爐的擴
建應包括緊急關閉程序(Emergency Shutdown Procedure, ESP)測試報告
6. 在內部檢查期間,國家檢查人員與內部檢查檢查人員均須在場,費用將由工廠負責
德州(Texas)
德州衛生安全規則─衛生安全(Texas Health and Safety Code - HEALTH & SAFETY)[45]
§ 755.025. 檢查
(一) 執行主管必須要要求任何一個鍋爐在初始安置以及本節所定義的後續檢查期間進行內
部與外部檢查。執行主管可以安排好由任何的檢查員執行檢查。
(二) 動力鍋爐(power boiler)、非直火(unfired)蒸汽鍋爐、以及製程蒸汽產生器的蒸汽收集或
釋熱鼓筒必須要接受每年一次認證檢查及每年一次外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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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蒸汽加熱鍋爐及熱水加熱鍋爐必須每兩年接受一次認證檢查。
(四) 熱水供應鍋爐及可攜式熱水器必須每三年接受一次認證檢查。
(五) 可攜式動力鍋爐每次被移動到新的地點時必須要進行外部檢查而且必須接受至少每年
一次的內部檢查。
(六) 執行主管必須要指定核能鍋爐的檢查方式、檢查報告的表格形式、以及報告的資料內
容。執行主管及核能鍋爐的所有者必須建立鍋爐的檢查間隔期間。
(七) 當執行主管判定鍋爐處於一個不安全的狀況時,執行主管可以在任何合理的時間授權
鍋爐的檢查。行政主管必須通知為該鍋爐保險的檢查機構並要求該機構雇用的授權檢
查員參與行政主管通知檢查機構日期開始 20 天內由正檢查師或代理檢查師的鍋爐聯
合檢查。
§ 755.026. 延長
(一) 經由行政主管與管理動力鍋爐的檢查機構核准,內部檢查的間隔期間可以延長至最多
不超過 60 個月。對於非直火蒸汽鍋爐、以及製程蒸汽產生器的蒸汽收集或釋熱鼓筒,
檢查間隔期間可以延長至下次排定的鍋爐停止運作時間,但不得超過下列總和時間:
1. 非直火蒸汽鍋爐 84 個月,或
2. 製程蒸汽產生器的蒸汽收集或釋熱鼓筒 120 個月
(二) 任何的鍋爐內部檢查間隔期間只有在滿足下列的條件下可以延長:
1. 從前一次的內部檢查開始,在有能力與經驗的監督下進行連續的水處理控制與限制腐蝕
及積垢
2. 鍋爐前一次的內部檢查及現在的外部檢查顯示檢查期間可以安全地延長;而且
3. 提出正確及完整的資料記錄可以顯示:
(1) 從前一次的內部檢查起,在不超過 24 小時的固定操作間隔期間進行鍋爐水的採樣
與監控而且鍋爐內的水質是適當的受到控制。
(2) 從前一次的內部檢查起,鍋爐停止運作的日期及被停止運作的理由;以及
(3) 鍋爐各項維修的根因以及實施鍋爐維修的理由。
(三) 除了在(a)節所授權的延長之外,行政主管及檢查機構在收到敘明緊急狀態存在的延長
51
要求時,可以同意一個不超過 120 天內部檢查期間的緊急延長以確保鍋爐操作的認證。
(四) 當行政主管及檢查機構核准一個內部檢查期間的延長時,行政主管應該對延長操作期
間核發一個新的操作證書
(五) 如果一個氣體直火鍋鑪內部檢查間隔期間依據(a)小節被延長時,行政主管機檢查機構
應該要求使用在該鍋爐上的氣體調節器和減壓閥的檢查在下一次正常排程的鍋爐外部
認證檢查一併進行以確定氣體在一個安全的排放點條件下適當的流動。
上述以德州、賓州與喬治亞州為例,經主管機關審核後得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最長至 120、
60 或 24 個月,在美國對於沒有腐蝕裂化之虞設備,則可以不需要實施內部檢查。
三、 美國的風險基準檢查(RBI)章規
美國的部分州政府採用 API-510 的評估方式適當延長設備的開放檢查時間,其中包括了路
易斯安那州、康乃狄克州、德州與伊利諾州,而其他州則部分採用或不採用 API-510 而另行制
定法規進行設備的延長依據[46](Phil Smith, API 510 Acceptance Table, Inspectioneering Journal,
March/April 2014)。
API 510 相關內容規範摘要如下:
可以使用 RBI 評估來確定內部狀態,外部的適當檢查間隔視察。評估可能允許先前
1.3.1
建立的檢查,延長規定限制不得超過十年,以及內部和外部檢查的剩餘壽命的一半,
限制五年的外部檢查
當內部或運行中檢查的 RBI 延長開放超過十年限時,應由工程師和檢查員每隔不
超過十年或更多的時間審查和批准 RBI 的評估。
1.3.2
1.5.1.1 除非經過 RBI 評估,否則內部或外部檢查之間的期限不得超過剩餘壽命的一半或
十年,以較短者為準。每當剩餘壽命少於四年時,檢查間隔時間可以是完整的剩餘壽
命,最長為兩年。檢查員或工程師根據業主的設備狀態確定延長時間。
API 510 與 NBIC 的使用標準針對於石化廠的設備,依據設備殘餘壽命評估後的結果,根
據其殘餘壽命評估結果的二分之一為安全檢查週期,而最長安全檢查週期不得超過 10 年。API
510 可以風險基準檢查的方式令事業單位當作延長開放檢查之依據,為擬定未來檢測計劃時作
為參考使用,事業單位依據設備的風險基準檢查結果為廠內設備設定延長計劃,並依照設備風
險程度規劃其設備檢測週期,風險基準檢查主要當作為參考之依據。
52
四、 美國民間機構與相關規章
美國機械工程學會(ASME)負責技術與出版業務工作,也負責制定標準規範,在 ASME 的
鍋爐與壓力容器規範(BPVC)為規模最大,為內部零件的設計、製造、安裝、檢查、維護與使用
進行規範建議,現今已被美國採用為標準規範之一,其中以第一卷、第四卷、第五卷與第八卷
作為鍋爐及壓力容器的建設與外部檢查方法。相關規範大綱如下:
ASME 鍋爐和壓力容器規範
ASME BPVC 第一卷 – 動力鍋爐建造規則
ASME BPVC 第二卷 - 材料規格
ASME BPVC 第三卷 - 核能設施部件的建造規則
ASME BPVC 第四卷 - 加熱鍋爐的建造規則
ASME BPVC 第五卷 - 外部檢查
ASME BPVC 第六卷 - 加熱鍋爐的維護和操作建議規則
ASME BPVC 第七卷 - 動力鍋爐保養指南
ASME BPVC 第八卷 - 壓力容器的建造規則
ASME BPVC 第九卷 - 焊接資格
ASME BPVC 第十卷 - 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
ASME BPVC 第十一卷 - 核電廠部件在役檢查規則
ASME BPVC 第十二卷 - 運輸容器建造和延續使用規則
另外,美國石油貿易協會(API)為美國最大的石油及天然氣貿易協會,具有許多石油及天
然氣方面的研究和規範,其協會影響公共政策並帶動美國的石油及天然氣產業。美國石油貿易
協會為石化業所定義規範摘要如下表:
API RP 510, 壓力容器檢查(Pressure Vessel Inspection Code)
API RP 572,壓力容器檢驗(Inspection of Pressure Vessels)
API RP 579,適用性評估(FFS)
API RP 580/581,風險基準檢查(RBI )
API RP 754,工業安全標準(Process Safety Performance)
53
最後在執行面上,美國的鍋爐及壓力容器檢驗委員會(NBIC)為 NBBPVI 會員所組成,其
成員多為專業的鍋爐及壓力容器檢驗人員,職責為代表聯邦與州政府執行檢查事業者的危險性
設備,而 NBIC 所制定之規章也被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所批准使用,並且這些規章也在現
今被一些州政府以及聯邦政府之管理機構所採用,此規章以兩年進行一次更新,並交由政府機
關與事業單位提供規則、信息與指導。根據 NBIC 的鍋爐及壓力容器檢查規定,其規定大綱如
下:
PART II
管理:第九頁至第二十四頁
PART III - I
動力鍋爐:第二十四頁至第三十四頁
PART III - II 加熱鍋爐:第三十五頁至第四十二頁
PART III - III 壓力容器:第四十二頁至第四十四頁
PART IV
規定:第四十五頁至第五十頁
根據其 PART II 的管理部分,規定鍋爐與壓力容器的檢查週期依據其設備進行分類,大致
上分為三種種類,在外部檢查與內部檢查的年限也分別在一年至三年的期間,本計畫所討論鍋
爐種類分類為每年進行內、外部檢查。
(一) 動力鍋爐和熱水鍋爐應每年接受一次檢查,在施工許可的情況下應進行內部檢查,應
盡可能完整的進行檢查。鍋爐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也應每年外部檢查一次。
(二) 低壓鍋爐,熱水器和熱水儲罐應每兩年接受一次檢查。
1. 蒸汽鍋爐應有外部檢查和內部檢查每兩年建造一次。
2. 熱水鍋爐應每兩年進行一次外部檢查並在建築許可證,內部由檢查員酌情進行檢查。
3. 包括熱水儲罐在內的熱水器應每兩年進行一次外部檢查,並包括所有控制裝置和設備的
功能。
(三) 除下文(d)和(e)規定外,未燃燒的壓力容器應每三年接受一次檢查。檢查應在具有
施工許可證的其間進行。不受內部腐蝕的壓力容器應進行外部檢查。除非檢查員與事
業者另有協議,否則由事業者檢查的壓力容器應按相同間隔進行檢查。
(四) 根據安全服務條件的記錄,操作設備的事業者以及檢查員的外部檢查,檢查員可以自
行決定准許檢查週期,這些規則由條例中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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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操作設備的事業者提供的檢查資料,並在檢查員進行外部檢查後,檢查員可酌情對檢
查週期進行修正。綜觀美國的法規,雖然在聯邦的層級並未為各個單體設備訂下嚴謹的檢查規
定,但是在近年由於先前災害的教訓,聯邦法規藉由製成安全管理(PSM)的訂定規範危險化學
藥品相關行業必須導入嚴格的安全管理組織、機制、程序等以確保製程安全。而藉由各個民間
團體的製造與安全檢查規範,如 ASME、API、NBIC 等,讓各州或地方在立法上有所依循。而
州與地方則可以根據地方經濟與環保的需求,訂定嚴格或寬鬆的檢查週期,由一年至自主風險
安全管理決定的期間(最長至十年)。但即便是較為寬鬆的自主風險安全管理,仍必須依循嚴格
的 API 或 ASME 的相關規定,也必須實施聯邦法律的 PSM 管理制度。而由於保險制度與公正
第三方檢查機構的存在,更使得美國石化業者即便是在設備逐漸老舊的情況下,仍然可以維持
有效率的運轉同時確保系統安全。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對於鍋爐與壓力容器的管理,雖然在製造上依循 ASME,鍋爐與
壓力容器的法規有不同的認證規定,但在運轉安全管理的制度,部分地方政府採取分開管理,
部分則合併管理。而在延長內部開放檢查的部分,各州也有不同的出發點而有不同的規定。所
以在參考美國的石化廠連續製程安全管理制度時,除了聯邦勞動安全法規所要求的 PSM 為最
低要求之外,很難以一概全找出全體適用的延長開放檢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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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根據的設備的種類概括的分為主要兩大項,主要分為鍋爐及壓力容器此兩項分類。
在鍋爐的定期檢查依據「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暫行條例」[47]與「鍋爐定檢查規則」[48]為定期檢
查法規規範。壓力容器的法規主要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49]與「壓力容器定期檢驗
規則」[50]為定期檢查與延長開放的規定。壓力容器與鍋爐法規制定由中國大陸質量監察署進
行審核與規範,再由中國大陸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進行定期檢查的事宜。
目前中國大陸的鍋爐並沒有延長開放的條文辦法,主要根據其法規所制定之檢查週期進行
定檢,但在壓力容器方面則以風險基準檢查(RBI)為主要依據,根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實施
分級,其延長年限為三至六年為基準。
一、 中國大陸鍋爐的相關法規訂定
中國大陸主要的鍋爐法源依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其法規大綱如下:
(一) 監督檢查:第四條至第十二條
(二) 機構職權: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
(三) 事故處理: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
相關條文整理摘要如下。
第四條(鍋爐壓力容器的審查批准):
設計單位應對所設計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全國性的鍋爐定型設計,須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審
查批准;非全國性的鍋爐定型設計,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和勞動局(廳)鍋爐壓
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准。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須經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設
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准,屬於《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規定的三類容器的設計,
還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
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圖上應有審查批准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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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人員與設備的合格證):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向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
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使用單位應根據設備的數量和對安全性能的要求,設置專門機構或專職
技術人員,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對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鍋爐工必須經過
考試,取得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合格證,才准獨立操作。
第十條(定期檢驗制度):
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對運行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定期檢驗制度。
定期檢驗工作,可以由使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進行,也可以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或檢驗所進行。從事檢驗工作的人員,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考
核批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對他們的檢驗工作質量進行抽查。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檢驗所對鍋爐、壓力容器進行定期檢驗,被檢單位應繳納檢
驗費。
第十五條(機構職權):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主要職權是:
(一) 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法規,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二) 制定或參與審定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規程、標準。
(三) 對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發現違反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行為時,有權通知該單位予以糾正。
(四) 檢查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情況,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的行為。發現不安全
的因素,可以發出《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要求使用單位限期解決;逾
期不解決,或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時,有權通知停止該設備的運行。
(五) 監督有關單位對鍋爐工、焊工的培訓和考試,發給合格證。有權制止沒有合格證的司
爐工獨立操作鍋爐,制止沒有合格證的焊工焊接受壓元件。
(六) 有權參加或進行鍋爐、壓力容器的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緊急應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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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壓力容器發生事故後,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
故處理規定》的規定及時上報。
鍋爐、壓力容器發生爆炸事故後,當地公安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報告,
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在上述人員到達前,除了防止事故擴大或搶救人員而採取必要的措施外,
發生事故的單位要保護好現場。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主要規定了鍋爐的生產製造、人員與設備的合格證與定期
的檢查制度,並規定主管單位將進行抽查並審查事業者,也明確的規定了主管單位的職權義務,
其中主要為糾正與督促事業方的違規事項,在發生事故造成危險時,也有權利通知停止該設備
的運行,最後為緊急應變措施的規定,在發生事故時需即時的上報到主管單位,並在災害擴大
之前實施必要的措施達到最小的傷害。
鍋爐定期檢驗規則的法規架構如下:
(一) 總則:第一條至第十條
(二) 內部檢查:第十一條至第四十二條
(三) 外部檢查:第四十三條至第五十三條
(四) 水壓試驗: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條
相關條文整理摘要如下。
第五條(鍋爐檢驗週期):
鍋爐的外部檢驗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一般每二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一般每六年
進行一次。對於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電力鍋爐的內部檢查
和水壓試驗週期可按照電廠大修週期進行適當調整。只有當內部檢驗、外部檢查和水壓試驗均
在合格有效期內,鍋爐才能投入運行。
第十八條(內部檢驗的重點):
(一) 歷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應採用同樣的檢驗方法或增加相應的檢驗方法對存有缺陷或
缺陷修復的部位進行重點複檢複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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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鍋爐本體、封頭、管板、爐膽,回燃室和集箱:
(三) 管線
(四) 對於採用 T 形接頭的焊縫,應檢驗其是否有變形和焊縫的表面裂紋,必要時應進行表
面探傷和超聲波探傷;
(五) 承受鍋爐本身重量的主要支撐件是否有過熱、過燒、變形等現象;
(六) 燃燒設備(如:燃燒器、爐排等)是否有燒損、變形;爐拱、保溫是否有脫落;爐排是
否有卡死;燃油、燃氣鍋爐是否有漏油、氣現象。
(七) 成型件和閥體(如:水位示控裝置、安全閥、排污閥、主蒸汽閥等)的外部是否有裂
紋、洩漏等缺陷。
(八) 安全附件是否有明顯缺陷。
第四十七條(外部檢查的重點):
(一) 從窺視孔、門孔等觀察受壓部件可見部位是否有變形、洩漏、結焦、積灰,而火砌築或
衛燃帶是否有破損、脫落;
(二) 管接頭可見部位、閥門、法蘭及人孔、手孔、頭孔、檢查孔、汽水取樣孔周圍是否有腐
蝕、滲漏;
(三) 裝有膨脹指示器的鍋爐,膨脹指示器是否完好,其指示值是否在規定的範圍之內;
(四) 爐頂、爐牆、保溫是否密封良好,有無漏煙現象,是否有開裂、凸鼓、脫落等缺陷;
(五) 承重結構和支、吊架等是否有過熱、變形、裂紋、腐蝕、卡死。
第五十四條(水壓測試的重點):
(一) 檢驗員應認真查閱鍋爐的技術資料,尤其是本次內部檢驗或修理、改造後的檢驗記錄
和報告;
(二) 清除受壓部件表面的煙灰和污物,對於需要重點進行檢查的部位還應拆除爐牆和保溫
層,以利於觀察;
(三) 對不參加水壓試驗的連通部件(如鍋爐範圍內外的管路、安全閥等)應採取可靠的隔
斷措施;
(四) 鍋爐應裝兩隻在校驗合格期內的壓力表,其量程應為試驗壓力的 1.5-3 倍,精度應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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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1.5 級;
(五) 調試試壓泵,使之能確保壓力按照規定的速率緩慢上升;
(六) 水壓試驗時,周圍的環境溫度不應低於 5 度,否則應採取有效的防凍措施;
(七) 水壓試驗的用水應防止對鍋爐材料有腐蝕,對奧氏體材料的受壓部位,水中的氯離子
濃度不得超過 35mg/L,否則應有相應的措施;
(八) 水壓試驗的用水溫度應不低於大氣的露點溫度,一般選取 20-70 度;對合金材料的受
壓部件,水溫應高於所用鋼種的脆性轉變溫度或按照鍋爐製造廠規定的數據控制;
(九) 水壓試驗加壓前,參加試驗的各個部件內都應上滿水,不得殘留氣體;
(十) 水壓試驗時,鍋爐使用單位的管理人員應到場。
中國大陸的鍋爐定期檢驗規則中,分別的對內部檢驗、外部檢驗與水壓測試做相關的規定,
在其規定中明確的點出應檢查的項目與檢查方法,以至於在事業者實施檢查的時候具有明確的
實施辦法。而上述條款可以看到中國的鍋爐採定期檢查方式,並沒有關於延長開放檢查的相關
條文存在,主要是依據內部檢查與外部檢查分別制定檢查週期。
二、 中國大陸壓力容器的相關法規訂定
中國大陸主要的壓力容器法源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而其法規架構如下:
(一) 設備的生產:第十條至第二十二條
(二) 設備的使用:第二十三條至第四十條
(三) 檢驗與檢測: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九條
(四) 檢督與檢查:第五十條至第六十條
相關條文整理摘要如下。
第十一條(設備的製造、安裝與改造許可):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
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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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 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三) 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三十八條(設備的使用許可):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
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
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主管機關的職權):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
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
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 查閱、複製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
有關資料;
(三) 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
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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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緊急應變措施):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
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
部門報告。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
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
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並
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中國大陸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訂定了壓力容器的製造、安裝與改造標準,並規定
了事業者需要通過主管機關的使用許可後方可進行使用,也在其中訂定了主管機關的職權,其
中包括了監察事業方是否違反規定,作為一個審查與監督的腳色,也依照規定訂定其緊急應變
措施,將事故分為三大等級處置,並規定當發生事故時須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在事故現場做
立即的處理將事故危險降至最小。
中國大陸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法規架構如下:
(一) 總則:第一條至第十四條
(二) 檢驗前準備工作: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
(三) 檢驗項目與方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
(四) 安全狀況等級判定: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
相關條文整理摘要如下。
第五條(風險基準檢查):
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分為一級至五級。對壓力容器應當根據檢驗情況,案本規則第四章進
行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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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風險值之安檢週期):
壓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後三年內進行首次定期檢查。以後的檢驗週期由檢驗機構根據壓力容
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照以下要求確定:
(一) 安全狀況等級為一、二級的,一般每六年檢驗一次;
(二) 安全狀況等級為三級的,一般每三年至六年檢驗一次;
(三) 安全狀況等級為四級的,監控使用,其檢驗週期由檢驗機構確定,累計監控使用時間
不得超過三年,在監控使用期間,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監控措施;
(四) 安全狀況等級為五級的,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五條(檢驗前準備):
檢驗前,檢驗機構應當根據壓力容器的使用情況、損傷模式及失效模式,依據本規則的要
求制定檢驗方案,檢驗方案由檢驗機構授權的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對於有特殊情況的壓力容
器的檢驗方案,檢驗機構應當徵求使用單位的意見。檢驗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檢驗方案進
行檢驗工作。
第二十一條(檢驗項目及方法):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項目,以宏觀檢驗、壁厚測定、表面缺陷檢測、
安全附件檢驗為主,必要時增加埋藏缺陷檢測、材料分析、密封緊固件檢驗、強度校核、
耐壓試驗、洩漏試驗等項目。
設計文件對壓力容器定期檢驗項目、方法和要求有專門規定的,還應當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安全等級評定):
安全狀況等級根據壓力容器檢驗結果綜合評定,以其中項目等級最低者為評定等級。
需要改造或者維修的壓力容器,按照改造或者維修結果進行安全狀況等級評定,安全附件
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不允許投入使用。
從前面的資料可以了解到中國大陸的鍋爐與壓力容器的相關法規始以類似日本的方式分
開訂定,而且在法規中即訂定相關可以延長開放檢查的規定。但是在目前的法規中尚未看到連
續製程安全管理的觀念,仍然是以單體設備的觀念來訂定製造與安全管理的相關細則,一如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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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本的鍋爐與壓力容器保安規則。其中鍋爐的內部延長開放檢查一般德為兩年,最長得為三
年。但是在鍋爐得以延長至三年的不停爐連續運轉則額外規定必須實施較為嚴格的水壓測試,
而且水壓試驗是每六年必須實施的項目,藉此確保延長檢查期間或使用期間較長的鍋爐安全。
由中國大陸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第六條的處理規則中,可以看到中國大陸的壓力容器依
據風險基準檢查(RBI)的安全等級分類,而對其延長之年限為三至六年之間,但在對於安全狀
況為四、五級的壓力容器設備,則採用監控使用與不得繼續使用的處置方式以維持設備安全。
相較於台灣的壓力容器設備延長最長年限為三年,而中國大陸使用風險基準檢查(RBI)最長可
延長至六年的使用期限,在其中的風險基準檢查延長方式也是台灣日後可以考慮的方式之一。
64
第四節
英國
英國衛生安全檢查署(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HSE)負責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
對於細部標準則另外訂定若干技術性的行政規則,例如機械安全防護、鍋爐、升降機具、火災、
爆炸等之安全規定,與通風、照明、地下室等的衛生規定,行政規則有可能成為一種規範,但
亦有可能無法成為規則;至於另外一種指南是一種安全衛生的指導方針,例如有害物的分析方
法等的指南,由行政機關公佈以供事業單位遵循,另外英國還有安全衛生國家標準,但缺乏法
律上的強制性。直到 1974 年英國職業安全衛生法通過後,取代或廢止工廠法部份條文,衛生
安全檢查署依照該法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的檢查工作,高壓氣體設備法規體系依其在法律上之位
階高低,簡列如下:
(一) 工廠法 1937 年,職業安全衛生法 1974 年
(二) 行政規則(Regulations)
(三) 實用規章(Code of Practice)
(四) 指針(Guidance)
(五) 國家標準(Standard)
相關法規壓力系統安全規定(Safety of pressure systems, Pressure Systems Safety Regulations
2000. Approved Code of Practice and guidance on Regulations)[51]該規章補充說明工作場所安全
衛生法案(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etc. Act 1974)[52]以及壓力系統及移動式氣體容器法規
(Pressure systems and transportable gas containers regulations 1989)[53]提出一個為確保壓力系統
安全之制度,該規章規範所有壓力系統;至於蒸氣與壓縮空氣系統的一些特殊事項則說明的較
詳細,該規章中並不包含移動式氣體容器,該部份是由另一規章移動式氣體容器之安全規範訂
定法規之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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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系統及移動式氣體容器法規中對於使用者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 建立工廠的安全操作限制:基本上規定工廠內最高安全操作壓力與溫度。
(二) 對大多數的壓力容器所有的安全裝置以及具潛在危險的管線工程,必須由具資格者
(Competent person)草擬或認證適當的書面報告格式,以便於決定其進行檢查的適當
時間間隔。使用者在報告必須決定那一個容器以及管線的那一個部份,可諮詢任何具
資格者之意見。
(三) 依照書面報告所訂定的時間,安排具資格者來廠實施檢查。
(四) 提供適當的操作守則以確保工廠的操作是在安全操作範圍內,並提供緊急應變指示。
(五) 確保工廠受到適當的維護。
(六) 保有最近的檢查紀錄,以及製造廠商提供新廠之所有相關紀錄。
上述所述之具資格者在每一案例中並不一定要屬於相同的單位。壓力系統安全規章主要是
關於壓力部份設備完整性之事項,但不包括氣體分歧管、與使用的氣體容器相關之系統或非永
久性的配件如壓力調節器等。
壓力設備指令(Directive 2014/68/EU)[54]該指令關於協調成員國有關在壓力設備市場上提
供的法律的指令。壓力系統及移動式氣體容器法規指南(A guide to the pressure systems and
transportable gas containers regulations, 1989)[55]該指南是對相關法規提出指引,雖然此指引是
依據法規要求而寫的,但其本意並非為解釋法律而編,因解釋法律是法院的職責。其中對於與
壓力系統有關的英國標準均有詳細列舉。
一、 檢查機構
1989 年公佈之壓力系統及移動式氣體容器法規要求事業單位於 1994 年 7 月 1 日起要完全
依照該規定實施,高壓系統的使用者與雇主必須證明他們知道其所用的高壓系統之操作壓力,
以及該系統在此壓力下是安全的。同時,他們須保證具備合宜的檢查書面報告。檢查書面報告
是一份文件,其包含工廠中的某些項目或高壓系統中的設備資料,該設備內含相關流體
(Relevant fluid)並在高壓下操作。相關流體已定義在前述之法規中,包括壓力高於 0.5 bar(約 7
psi)含空氣在內的壓縮或液化氣體,高於 110˚C 的壓縮熱水,以及任何壓力的蒸氣。工廠中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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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高壓系統的項目中,若該項目失誤有可能會無意間釋放系統的壓力,並造成傷害者皆須涵蓋
在檢查書面報告中。但移動式氣體熔接組合並不包含在內。檢查書面報告在工廠或設備的使用
期間必須保持其合宜性,法規要求使用者應於適當時間做檢討,必要時應修正之。
(一) 英國安全衛生檢查署(HSE, 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的檢查單位除了現場檢查人員監
督事業單位的安全防護之檢查作業等事項外,尚有技術支援單位進行檢查技術相關研
究,提供新的檢查技術及協助職災鑑定。
(二) 從事檢查事業的私人機構安全評估聯邦公司(The Safety Assessment Federation: SAFed)
(三) 移動式壓力容器檢查機構國內道路之輸送以往由 Home secretary 管轄之下 Home Office
H.M. Chief Inspector of Explosives 主管,現在則由 HSE(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主
管 。 鐵 路運輸則由 British transport Commission 所管轄,海上運輸為 Ministry of
transport(Standing Advisory Committee on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主管,上述三者
對所有型態之運輸,均採取共通之系統密接進行作業。
二、 檢查基準
對壓力容器之設計、製作等,一般係使用所謂國家規格之英國規格局(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 BSI)。BSI 生產各種產品和服務的技術標準,並為企業提供認證和標準相關的服務。
BS 相關標準節錄摘要整理如下:
(一) 固定式壓力容器之規制 PD 5500:2015(Specification for Unfired fusion welded Pressure
Vessels)[56]規範涵蓋通過螺栓,螺釘或焊接連接到管道的壓力容器,以及支架,支架
和其他直接附件。它適用於受電加熱或加熱過程氣流的船舶,但不適用於直接受熱或
火焰的船舶。該規範可以與 BS 5500 或 PD 5500 設計或製造的設備和系統一起使用。
2012 規範也適用於在歐盟以外使用的壓力容器以及根據壓力設備指令設計和製造的壓
力容器。
(二) 在英國由於被稱為國家規格之 BS 比較充實且符於彈性規定,故其他團體基準均不普
及,在法令中所參照者有次列之 BS。
BS 399:1930 “High Carbon” Steel Cylinders for Permanent Gases[57]
BS 400:1931 “Low Carbon” Steel Cylinders for the Storage and Transport of Permanent Gases[58]
BS 5045-1:1982 “Transportable gas containers. Specification for seamless steel gas containers above
0.5 litre water capacity”[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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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 5045-2:1978 “Specification for transportable gas containers. Steel containers up to 130 litres water
capacity with welded seams”[60]
BS 5045 -3:1984 “Transportable gas containers. Specification for seamless aluminum alloy gas
containers above 0.5 litre water capacity and up to 300 bar charged pressure at 15°C”[61]
三、 檢查項目
(一) 製作時之檢查或定期檢查時之項目與週期製造時之試驗、檢查於各基準中有如次之規
定:
1. 在各基準均規定應實施膨脹測定耐壓測試。規定膨脹測定耐壓測試時永久增加率之上限
為 10%以外之基準,依 HOAL1, 4 係就永久增加規定為零。(HOAL3 與 4 於 1980 年修正
為 5%)
2. 氣密試驗:各基準均未規定應實施氣密試驗。
3. 壓壞試驗及彎曲試驗:
4. 規定壓壞試驗之基準:規則之基準 A 及 B。
5. 規定彎曲試驗之基準:規則之基準 D, HOS, HOT, LASW1, HOM 例外政令第 16 號 HOAL1
至 4 規定彎曲試驗時應心型骨 6t 以外之基準:LASW1, HOM
6. 抗拉試驗各基準規定均應實施抗拉試驗,規定僅使用非比例伸張試片之基準:規則之基
準 A,B,C 及 D
7. 其他試驗
規定於最小厚度加最大厚度之測定基準:規則之基準 A 及 B, HOS, HOT, LASS1,
HOAL1 至 4。
規定收縮紋檢查之基準:HOS, HOT, LASS1, HOAL1 至 4。
規定實施衝擊試驗之基準:規則之基準 A 及 D, HOS, HOT, HOM。
規定實施破裂試驗之基準:LASS1, LASW1, HOAL3 及 4。
規定實施熔接部試驗之基準:LASW1。
規定實施放射線檢查之基準:LAS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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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實施硬度測定之基準:HOS, HOT, LASS1, LASW1, HOAL3 及 4。
規定實施循環試驗之基準:HOAL3 及 4。
在法令規制,容器製造者應能符合列記在 HSE 之承認檢查機關之名冊中之獨立檢查機關
之條件應具有 BS 5045-7[62]及 BS EN ISO 9809-3[63]之規定者。
(二) 定期再檢查之項目與週期
定期再檢查之對應製造規格、分別依 BS EN 1968(鋼製無縫容器)[64]、BS EN 1803(鋼製焊
接容器)[65]及 BS EN 1802(鋁合金製無縫容器)[66]規定實施。以下為其程序:
1. 刻印檢查(含應實施與不實施耐壓試驗)
2. 音響檢查(規定在 BS EN 1968)
3. 外面檢查
4. 內面檢查
5. 重量測定(規定為容許質量減 5%)
6. 螺栓檢查(規定超徑之界限在 BS EN 1802)
7. 耐壓試驗(在 BS EN 1968 及 BS EN 1802 規定應實施膨脹測定試驗或加壓試驗之任一項,
在 BS EN 1803 則規定實施加壓試驗。)
8. 乾燥處理(在 BS EN 1802 規定供乾燥之容許最高溫度為 150℃)閥之檢查保養
9. 閥之安裝(色環之插入規定,在 BS EN 1802 為規定安裝力矩)
10. 刻印打刻(規定檢查所之 V 符號及檢查日期之打刻印。僅於外觀檢查時之符號與質量
變更時之新質量時之打刻印)
11. 塗裝處理(依 BS EN 1089-3[67]或 BS EN ISO 407[68])
12. 檢查記錄(在 BS EN 1968 及 BS EN 1802 規定,至少保管至下次在檢查時)
(三) 內部檢查
在 BS EN 1968 及 BS EN 1803 雖規定高壓氣體設備檢查之週期依所灌裝之氣體之種類而
定,但在 BS EN 1802 則依材質有若干不同之規定:
69
項目
永久氣體
內容物
O2,Ar,N2,Air,He,Xe,Kr,Ne,BF3
水中呼吸裝置之氣體及混合氣體
檢查週期 (年)
5或10
2
3
天然瓦斯、煤氣、其他製造燃料氣體、一氧化碳、氟、甲烷
及天然氣
非 腐 蝕 性 低NH3, C4H10, (CH3)2O, C2H5NH2,C2H5Cl, C2H4O, HCN,
壓液化氣體 CH3NH2, ( CH3)2NH, (CH3)3NH, CH3Br, CH3Cl, C3H3,
CYCLOPROPANE, C3H3, C3H3Cl, refrigenant gases, 丁二
烯
10
非腐蝕性高 C2H6, C2H4, N2O, SF6, CClF3, CBrF3
壓液化氣體 CO2(滅火器用除外)
10
滅火器用CO2, CH2BrCl, CBrClF2, CBrF3, C2B2F4
5
10或20
腐蝕性高壓 HCl
液化氣體
備註
1
1
2
3
3
備註 1:使用於規定以上之乾燥氣體應得到 HSE 之書面承認書
備註 2:製造後最初週期為 3 年
備註 3:製造後每 12 個月實施外部檢查。第 10 年與第 20 年之間於再灌裝之前
實施再檢查,第二次再檢查時期為第 1 次後 10 年以內,第 3 次為 5 年以內。
(四) 認證制度
檢 查 單 位 國 家 認 證 體 系 (National Certification Scheme for Inservice Inspection Bodies,
NCSIIB)。NCSIIB 設立的目的是為工廠及機器由工業界或大眾所使用的安全檢查提供一個高
標準的保證。英國自工業發展以來,所伴隨的爆炸及其他工業意外事件使得某些類型的工廠開
始實施設備定期檢查。這些檢查是由專業公司執行,專業公司提供檢查服務以及設備的意外保
險。有鑑於此,英國國會於 1901 年立法,要求有安全之虞之設備需由獨立且具足夠資格的組
織進行定期檢查。該種檢查雖已行之多年,但由於日益複雜且多樣化的機器與設備,以及重大
意外後越來越多民眾對安全之關注,雇主與使用者的代表,以及安全衛生檢查署開始尋找一個
可確保安全檢查達到令人滿意的水準之方法,檢查單位國家認證體系於焉誕生。為符合英國政
府施政原理,該體系屬自願性的,自我規範式且由工業界管理,而非由法規所管制。雖然未申
請認證之檢查機構或個人仍可經營事業,但是愈來愈多的雇主要求提供服務的檢查單位同時也
70
具有 NCSIIB 之認證。而檢查單位,不論其是獨立的第三者或是公司內的檢查單位,大多願意
由一個獨立認證單位來證明其在某些特殊方面之能力。檢查單位是由一個具 NCSIIB 證照的國
家認證公司來評估其資格是否符合 NCSIIB 委員會所公佈的標準。
NCSIIB 之認證評估標準分為二部份:
1. 依據 BS EN ISO 9002[69]品質系統,視受評估單位如何組織、管理與經營公司,獲得
NCSIIB 認證者可獲得 ISO 9002 之認證。
2. 技術方面有關技術資源、訓練、資格、檢查人員的監督等,NCSIIB 目前涵蓋五個檢查項
目:動力衝剪機械、昇降設備、高壓系統、移動式氣體容器及通風系統。
(五) 英國認證服務(UKAS)
英國政府的檢查認證體系 United Kingdom Accreditation Service(UKAS),其有關檢查認證
之標準是依據歐洲標準 EC 765/2008[70]之要求,事業單位的安全檢查作業一般須諮詢具資格
者來評估其安全績效及兩次檢查之時間間隔,並填寫檢查書面報告,具資格者多為事業單位之
第二者或第三者檢查機構。The Safety Assessment Federation: SAFed 成立於 1995 年,是英國和
愛爾蘭獨立工程檢驗和認證行業的貿易機構,SAFed 由相關人員技術委員會(Associated Offices
Technical Committee, AOTC ) 和 獨 立 工 程 保 險 委 員 會 ( Independent Engineering Insurers
Committee, IEIC)合併而成。SAFed 會員公司僱用了超過 2600 名高素質的工程師測量師,在
英國和愛爾蘭共和國提供廣泛的檢驗服務,憑藉在機械起重、搬運設備、壓力設備、電氣設備
和設備方面的專業經驗,他們每天都承擔數以千計的工程檢查從事各種業務,這一起形成了對
各個行業部門和環境下運營風險的全面了解。
71
第五節
德國
一、 機構
在 德 國 ,德國聯邦技 術監督協會 (Der Verband der Technischen Uberwachungs-Vereine,
VdTUV)為政府公認之唯一之檢查機關,VdTUV 為德國所有的技術監督組織(TUV)之聯邦組
織,主要負責各個 TUV 之間的聯繫與協調工作,該組織本身並不執行任何檢查作業其組織之
經費由各 TUV 支援為 TUV 的對外代表 VdTUV 是根據歐洲共同體的規章、技術規定與規則而
成立是一個國家級的半官方機構,可直接對國會與內閣提出建議藉著在此組織內之經驗交流促
使 TUV、VdTUV 及其他相關機構在技術規則上的制定與應用得以達成共識。VdTUV 亦參與
政府單位有關制度之建立與操作規範之制定,例如參與一些民營機構,德國氣體與水工程師學
會(German Association of Gas and Water Engineers, DVGW)及德國標準協會(German Institute
for Standardization, DIN)之規則或標準制定。VdTUV 對事業單位提供廣泛之服務,其主旨在
於利用其專業的能力保護人、環境與物品免於受到機械、設備等之危害。TUV 並不受聯邦政
府、州政府財政援助係由民間資本營運之檢查機關但 TUV 之業務並不受民間機關之影響,被
保證可完全以中立立場遂行因此壓力容器之檢查如由 TRB 設計、製作者均由 TUV 實施檢查,
TRB 之壓力容器由國外製造者,TUV 可由該現地駐在員或派人前往現地實施檢查業務。TUV
之工作內容不僅限於工業安全技術服務,也包含環境保護方面的業務。服務內容包括壓力容器、
安全設備、管線系統、各種機械、壓力釋放、儲槽等項目。從設計、製造、裝設、測試到定期
檢查,以及各種相關諮詢與研究均有提供服務。
二、 法規體系
德國對於高壓氣體設備的管理可分為聯邦法與聯邦法令,聯邦政府為確保指定設備安全性,
以聯邦法有工業法(Gewerbeordnung 以下稱 GewO)[70]嚴格管理。檢查機關與檢查員皆之遵守
的 GewO 之聯邦法令雖為一般性規範,但較法律更為具體,聯邦政府於於改訂部令時,均與州
政府及其他關係者研商修改內容。
72
(一) 聯邦法
與固定式壓力容器有關之法律在聯邦法(Bnd Gesetz)有工業法(GewO),於其第 24 條
規定下列設備:
1 蒸氣鍋爐
2 鍋爐外之壓力容器
3 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或加壓溶解氣體之灌裝設備
4 可燃性、腐蝕性或毒性之氣體、蒸氣或高壓導管
5 升降機
6 設置於危險區之電氣設備
7 飲料販賣設備及碳酸飲料製造設備
8 乙炔設備、電石儲存設備
9 可燃性液體之儲存、灌裝、輸送設備
(二) 聯邦政令
依法律之聯邦政令由六個項目所構成,各個項目分別以前述設備構成規則。
(三) 州令
對檢查關、檢查人員有關之具體事項,在州令中另有規定各州對接受 GewO 第 24 條
管理之檢查機關可發布省令規定檢查員之資格要件、任命、義務或檢查機關應具備要件、
組織、運作活動外尚具有官方監督業務,州政府機構因州而異並不完全相同,跨省則設
所謂 egierungsprasident 之部署,於此部屬置數名之 Regierungsprasidet 然而業務並非檢查
似乎從事審察或法令適合性之 check 為主,例如對壓力容器製造廠或使用者之實際檢查
者為 TUV 檢查員。
73
三、 檢查法規及標準
法案與法規是由德國政府單位制定其他相關規則及技術標準或實用規章則由民營機構制
定,當這些標準及規章被大多數事業單位認可經由法案或法規中指定使用時即具有法律效力且
由政府出版。
固定式壓力容器技術性規則由 TUV 之檢察官均以 TRB 或 Ad-Merkblatter 實施檢查、判
定,AD-Merkbiatter 為由行政、業界等關係以包含法規為基準制定而成者故不屬法規。因此製
造廠或使用者為使其產品檢驗合格,不得不遵守此等規範,在德國有相當充實之國家規格 DIN
供作檢查基準,德國的技術性規則由相關的委員會制定,各個規則以詳細條列式呈現,有關高
壓氣體設備之法規如下:
(一) 蒸氣鍋爐技術規則(TRD, Technical Rules for Steam Boilers)[72]
(二) 壓力容器技術規則(TRB, Technische Regeln Fur Druckbehalter)[73]
(三) 可燃性流體技術規則(TRbF, Technische Regeln fur brennbare lussigkeiten)[74]
(四) 高壓管線技術規則(TRGL, Technische Regeln Fur Gashochdr uckleitungen)[75]
(五) 危險物質技術規則(TRG, Technische Regeln fur Gefahrstoffe)[76]
(六) 操作安全技術規則(TRBS, Technische Regeln für Betriebssicherheit)[77]
對壓力容器,嚴格而言,具法之強制力者僅為由 GewO 至 Verordnung(Druckbehalter V)之
Anhang 為止,TRF 以下則不具法之效力。
移動式壓力容器技術性規則其聯邦法與聯邦政令皆與固定式壓力容器項目同壓力容器及
高壓氣體容器之材料、設計、構造等之詳細技術規定,依壓力容器相關政令有如下列技術基準。
在 2004 年之後,德國隨著蒸汽鍋爐條例及壓力容器條例等法規的廢除,TRD、TRB、TRR、
TRG 等技術規則已不再修訂,因此不再適用於現今技術。所以 TRD、TRB、TRR、TRG 已被
TRBS 取代,因此 TRBS 的範疇已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及高壓氣體設備。此外,還必須採用進
一步的規範,包括歐盟指令、EN 標準,相關協會(VDI、VDE、VDMA、AGI、DVGW 等)、雇
主責任保險協會的解釋準則等,才能繼續符合最新技術狀況。但 TRD 是德國的鍋爐設計與檢
74
查的經典,至今仍被經常引述及使用。
四、 檢查基準
固定式壓力容器應依其區分於在製造廠製作之過程、受貨、安裝時或使用中究竟由誰檢查,
又其檢查週期(使用期間中檢查)究應幾年實施一次,均依壓力容器之聯邦政令規定。(9 條、10
條)壓力容器依聯邦政令,將固定制式壓力容器區分 7 種,依區分其檢查方法或使用程序均異,
檢查基本上以彈性理論之膜應力計算板厚,在材料為確證非脆性致訂有嚴格之衝擊試驗等。壓
力變動之反覆次數超過容許反覆次數時,則有計算變動應力之必要。基本容許應力:碳鋼、低
合金鋼之基本容許應力依下式之規定:
t=σy /1.5 左式中 σy:設計溫度之 0.2%降伏強度,取較寬之熔接部機械試驗及非破壞試驗
項目之適用條件時,應在上值乘以 0.85。
設計審查由許可之公認檢查員就設計計算之預備檢查後發給適合證,許可、認可則由各州
之商工監督局行使,審查項目對設計計算判定是否適合規定,規定不明確時,應設定附加條件。
對材料則以 DIN 材料選擇之是否使用 TUV 材料規格及對未規定之材料之處置。
五、 壓力設備
(一) 範圍和目標
本部分適用於初次啟動和修改前的第(二)條第 1 節和第(二)條第 2 節所列的壓力設備(設
備和設備部件)的測試,需要進行強制檢查和定期檢查。進行測試的目的是確保打印系統的安
全操作,直到下一次測試。在測試過程中,必須包括安裝相關的安裝和環境條件以及安裝室的
蒸汽鍋爐系統。試驗還應確定根據本法規和危險物質法規採取的技術保護措施的適用性和功能。
根據本節進行的檢查應考慮其他聯邦和州立法下的同等檢查結果。
(二) 定義
1. 壓力設備參見第(一)條
(1) 含有加熱過熱壓力設備的鍋爐設備,用於生產溫度超過攝氏 110 度的蒸汽或熱水。
(2) 蒸汽鍋爐以外的壓力容器系統。
75
(3) 用於裝瓶壓縮、液化或加壓氣體的裝置,包括用於填充下列容器、設備或車輛的儲存
罐和儲存罐(填充裝置):
(4) 用於儲存氣體的壓力容器,來自可運輸壓力設備的氣體。
(5) 便攜式氣體壓力設備。
(6) 有氣體用作燃料或燃料的陸地,水上或空中交通工具。
(7) 根據法規(EG)Nr. 1272/2008 規定的氣體,蒸汽或液體內部超壓的管道裝置附件一中
的分類如下:
A. 作為第(二)條第 2 節中的易燃氣體。
B. 如第(二)條第 2 節中的易燃液體,只要它們的閃點不超過攝氏 55 度。
C. 作為第(二)條第 9 節中的自燃液體。
D. 第 2 類或第 1 類中具有急性毒性。
E. 具有腐蝕性。
壓力設備必須同時或包含:
A. 2014 年 5 月 15 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 2014/68 / EU [78] 中關於統一成員國有
關在市場上提供壓力設備的法律的壓力設備(ABl. Nr. L 189 vom 27.6.2014, S. 164),
除本指令第四條第三節所述的壓力設備外。
B. 2010 年 6 月 16 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可移動壓力設備的指令 2010/35 / EU [79]
所指的可移動壓力設備,廢除理事會指令 76/767/EWG, 84/525/EWG, 84/526/EWG,
84/527/EWG und 1999/36/EG (ABl. L 165 vom 30.6.2010, S. 1) 第一條第三節不適
用。
C. 2014 年 2 月 26 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 2014/29 / EU [80] 中關於統一成員國有
關在市場上提供簡單壓力容器的法律的簡單壓力容器(ABl. Nr. L 96 vom 29.3.2014,
S. 45) 除壓力容量不超過 50 Bar 的簡單壓力容器外。壓力系統還包括安裝區域及
其周圍環境,只要它們對於安全使用是重要的,在蒸汽鍋爐系統特別是安裝空間
中。
2. 第 1 點含義內的系統部份
76
(1) 第(二)條第 1 節第 2 點(a)項所述的壓力設備,即壓力容器。
(2) 第(二)條第 1 節第 2 點(a)項所述的壓力設備,即蒸汽或熱水發電機。
(3) 第(二)條第 1 節第 2 點(a)項所述的壓力設備,這即 2.1(d)所列流體的管道。
(4) 簡易壓力容器按第(二)條第 1 節第 2 點(c)。
(5) 第(二)條第 1 節第 2 點(b)項所述的可運輸壓力設備。
系統組件按照指令 2014/68 / EU 第二條第 4 節的規定分配其設備,以及影響安全的
所有其他附件。
3. 根據第(二)條第 2 節至第(五)條第 9 節表 3 至表 11 分配系統部件:
(1) 過熱的液體是液體,其最大允許溫度下的蒸氣壓比正常大氣壓(1,013 Bar)高 0.5 Bar
以上。
(2) 根據(EG) Nr. 1272/2008 分類如下的流體:
A. 根據附件 I 第(二)條第 1 節的爆炸性物質/混合物。
B. 根據附件 I 第(二)條第 2 節的易燃氣體。
C. 根據附件 I 第(二)條第 6 節的易燃液體。
D. 根據附件 I 第(二)條第 9 節提到的自燃液體。
E. 根據附件 I 第 1 類急性毒性。
F. 根據附件 I 第 2 類急性毒性。
G. 根據附件 I 的氧化液體。
H. 根據附件 I 的氧化氣體。
對於 Fluidgruppe 1,只有在使用時允許的最高溫度高於閃點時才考慮使用 3 類易燃
液體,但僅限於攝氏 55 度的閃點。流體組 2 包括在流體組 1 下未提及的所有流體。
(3) 腐蝕性物質依據(EG) Nr. 1272/2008 規定。
4. 對於系統組件的分配按照第(二)條第 2 節至第(五)條第 9 節表 2 至 11,而不是製造商的
規定的最大允許壓力 PS,也可以使用由雇主確定並由具有安全功能的設備保護的允許工
作壓力 PB。 該操作壓力應記錄在風險評估中,並在初次啟動或需要測試的變更測試之
前包含在測試證書或測試記錄中。
77
(三) 合格人員接受檢查
符合本條意義的檢驗資格的人員必須符合第二條第六節的資格。
1. 具備適合所要求的檢驗的相關技術培訓或其他技術資格。
2. 測試設備或工廠部件的製造、組裝、操作或維護方面具有至少一年的經驗。
3. 通過參加培訓或指導,特別是以下主題,了解他們對壓力危害的最新知識:
(1) 建築和製造過程。
(2) 設備和對沖概念。
(3) 組裝、安裝、操作或使用。
(4) 預期的操作。
(5) 風險評估。
(6) 測試、測試期間、測試方法,包括結果評估和考試。
(7) 在實踐中發生的相關影響和損害模式。
(四) 測試前和需要檢查的變更後對壓力設備進行測試
1. 在初次測試之前和需要檢查的變更之後,應檢查根據第(二)條第 1 節的安裝,包括根據
第(二)條第 2 節的工廠組件。試驗應由經批准的檢查機構進行。從測試偏差可以由主管
用於測試的人,當系統僅僅由可以由主管用於測試人第一次使用之前或之後,根據強制
檢測的變化與第(五)條第 9 節表 2 至 11 進行檢查系統的組件來執行用於產生蒸汽或熱
水,其中有兩年多服務的蒸汽鍋爐廠,必須重新啟動,直到他們的系統已經受編號 2.2(b)
進行內部檢查。
2. 在預測試期間,檢查是否
(1) 測試所需的技術文件,如符合 EG-Konformitätserklärung,它們的內容是合理的。
(2) 安裝,包括工廠部件,是按照本法規建造的。
需要審查的變更後的審查可能僅限於核實安裝是否已根據本法規進行了修改並
且安全運行。
(五) 對工廠和工廠組件進行定期檢查
78
1. 根據第(二)條第 1 節的安裝及其根據第(二)條第 2 節的工廠組件將定期進行測試,必須始
終由經過批准的檢查機構進行測試。偏離第二句的測試職責在第(五)條第 9 節表 2 至 9
中定義,如果系統僅由可以由有資格進行定期測試的人員進行測試的系統組件組成,則
係統可以由有資格進行測試的人員反複檢查。
2. 在定期測試中確定是否
(1) 可以獲得測試所需的技術文件。
(2) 裝置符合規定的條件,可以安全使用。
(3) 指定的技術措施是適當和可操作的。
3. 根據第(二)條第 1 節的安裝測試期,雇主必須在風險評估期間確定,不得超過十年。
4. 根據風險評估中確定的測試期必須在安裝調試後的六個月內按照本節確定。
5. 根據第(二)條第 2 節對設備進行的定期檢查包括外部試驗,內部試驗和強度試驗。測試
職責在定義於第(五)條第 9 節表 2 至 11 中。
6. 可以省略對系統部份的外部檢查
(1) 對於第(二)條第 2 節(a)中提到的壓力容器,除非它們是火焰加熱的,由廢氣加熱或
電加熱。
(2) 對於第(二)條第 2 節(d)點中提到的簡單壓力容器,對於第(二)條第 2 節(c)點中
提到的管道,可省略內部試驗。
7. 在測試系統部份可以更換
(1) 通過其他方法訪問。
(2) 通過非破壞性方法進行強度試驗的靜壓試驗。
如果雇主提交經批准的檢查機構確認的測試概念,則在安全性方面達到相同的陳述,在測
試概念的基礎上還可以定義測量,在此基礎上可以製作測試聲明而不必使工廠或工廠組件退役,
測試結果可能無法從一個系統傳輸到另一個系統。
8. 對於經批准的檢驗機構按照第(五)條第 9 節表 2 至 11 進行經常性檢驗的部分裝置,應採
表 1 規定的最長期限。
79
9. 對於有資格按照表 2 至表 9 進行測試的人員可能經常檢查的部分裝置,由雇主在風險評
估中確定的審查期限不得超過十年。如果在外部或內部測試中證明工廠可以安全操作,
則強度測試的時間可以延長至 15 年。證明必須在風險評估的文件中提供。
經批准檢查機構定期檢查的最長時間限制如表 1 所示。
80
表 1 經批准檢查機構定期檢查的最長時間限制
系統部份
外部檢查
根據第(五)條第 9 點之表的蒸汽鍋爐
壓力容器根據第(五)條第 9 點之表 3,4,5 和 6 表
示
內部檢查 強度試驗
1年
3年
9年
2年
(根據第 5.6 條 1 除
外)
5年
10 年
5年
10 年
簡單的壓力容器根據第(五)條第 9 點之表 7
根據第(五)條第 9 點之表 8,9,10 和 11 的管道
5年
5年
根據第(二)條第 2 節(b)加熱壓力設備在攝氏 110 攝氏度以上產生蒸汽或熱水的試驗責任如
表 2。
表 2 加熱壓力設備在攝氏 110 度以上產生蒸汽或熱水的試驗責任
V
(Liter)
PS
(Bar)
PS·V
(Bar·Liter)
測試前檢查
定期檢查
>2
0.5<PS=32
≤200
bP
bP
≤1000
0.5<PS≤32
200<PS·V≤1000
ZÜ S
bP
>1000
0.5<PS≤32
≤1000
0.5<PS≤32
>1000
ZÜ S
ZÜ S
>2
>32
註:V:容積;
PS:壓力;
bP:有資格進行測試的人員;
ZÜS:認可的監測機構。
根據第(二)條第 2 節(a)和(c)中提到的壓力容器與可運輸壓力設備的試驗責任,用於第 1 組
液體的氣體、蒸汽和過熱液體如表 3。
81
表 3 壓力容器和可運輸壓力設備的試驗責任用於第 1 組液體的氣體,蒸汽和過熱液體試驗責
任
V
(Liter)
PS
(Bar)
PS·V
(Bar·Liter)
1<V≤200
>0.5
25<PS·V≤200
>200
0.5<PS≤1
≤1
200<PS≤1000
>1
>1
≤1
>1000
>1
>1
測試前檢查
定期檢查
bP
bP
ZÜ S
bP
ZÜ S
ZÜ S
200<PS·V≤1000
>1000
根據第(二)條第 2 節(a)和(c)中提到的壓力容器與可運輸壓力設備的試驗責任,用於第 2 組
液體的氣體、蒸汽和過熱液體如表 4。
表 4 壓力容器和可運輸壓力設備對第 2 組液體的氣體,蒸汽和過熱液體試驗責任
V
(Liter)
PS
(Bar)
PS·V
(Bar·Liter)
1<V≤200
>0.5
50 <PS·V≤200
>200
0.5 <PS≤1
>1
>1
≤1
>1000
>1
>1
200<PS·V≤1000
測試前檢查
定期檢查
bP
bP
ZÜ S
bP
ZÜ S
ZÜ S
>1000
根據第(二)條第 2 節(a)和(c)中提到的壓力容器與可運輸壓力設備的試驗責任,用於第 1 組
流體的非過熱液體試驗責任如表 5。
表 5 壓力容器和可運輸壓力設備對第 1 組流體的非過熱流體試驗責任
V
(Liter)
≤1
PS
(Bar)
PS·V
(Bar·Liter)
0.5<PS≤10
>200
>500
≤1000
82
測試前檢查
定期檢查
bP
bP
≤1
>1
>500
1000<PS·V≤10000
>500
≤10000
10<PS≤500
>200
>500
>10000
ZÜ S
bP
ZÜ S
ZÜ S
根據第(二)條第 2 節(a)和(c)中提到的壓力容器與可運輸壓力設備的試驗責任,用於第 2 組
流體的非過熱液體試驗責任如表 6。
表 6 壓力容器和可運輸壓力設備對第 2 組流體的非過熱流體試驗責任
V
(Liter)
PS
(Bar)
PS·V
(Bar·Liter)
≤1
>1000
≤1000
≤10
>1000
1000<PS·V≤10000
10<PS≤500
>10000
>500
>10000
測試前檢查
定期檢查
bP
bP
ZÜ S
bP
ZÜ S
ZÜ S
根據第(二)條第 2 節 (d) 簡單壓力容器的分配和測試如表 7。
表 7 簡單壓力容器的分配和測試試驗責任
V
(Liter)
測試前檢查
定期檢查
bP
bP
200<PS·V≤1000
ZÜ S
bP
1000<PS·V≤10000
ZÜ S
ZÜ S
PS
(Bar)
PS·V
(Bar·Liter)
0.5<PS≤30
50<PS·V≤200
0.5<PS≤1
200<PS·V≤10000
1<PS≤30
1<PS≤30
根據(EG)Nr.1272/2008 法規分類如下的氣體、蒸汽和過熱氣體:2.2 號易燃氣體,2.6 類 1
或 2 類易燃氣體,2.6 類第 3 類易燃氣體,如果使用最高允許溫度高於閃點,但限制在攝氏 55
度的閃點,作為點燃 2.9 類中的自燃氣體,在 3.1.2 類別中 1 或 2 中具有急性毒性的第(二)條第
83
2 節 (c)所述管道的試驗責任如表 8。
表 8 EG)Nr.1272/2008 法規分類的氣體、蒸汽和過熱氣體對管道的試驗責任
DN
(mm)
PS
(bar)
PS·DN
(bar·mm)
測試前檢查
定期檢查
>25
>0.5
≤2000
bP
bP
>25
>0.5
>2000
ZÜ S
ZÜ S
對於 DN> 25 且 PS> 0.5 bar 的管道,對於根據(EG) Nr. 1272/2008 法規第 3.1.2 點急性毒性
的氣體、蒸汽或過熱液體,必須在投入使用前進行檢查定期檢查由經批准的檢查機構進行。根
據第(二)條第 2 節 (c)中關於氣體、蒸汽、過熱液體的管道測試責任,列於法規(EG)Nr. 1272/2008
分類如表 9。
表 9 第(二)條第 2 節 (c)中關於蒸汽、過熱液體的管道測試責任
DN
(mm)
PS
(bar)
PS·DN
(bar·mm)
測試前檢查
定期檢查
>32
>0.5
1000<PS·DN≤2000
bP
bP
>32
>0.5
>2000
ZÜ S
ZÜ S
根據(EG) Nr. 1272/2008 法規的非過熱液體的第(二)條第 2 節 (c)的管道測試責任如表 10。
表 10 第(二)條第 2 節 (c)非過熱液體的管道測試責任
DN
(mm)
PS
(bar)
PS·DN
(bar·mm)
測試前檢查
定期檢查
>25
>0.5
>2000
ZÜ S
ZÜ S
根據(EG) Nr. 1272/2008 法規的非過熱液體的第(二)條第 2 節 (c)的管道測試責任如表 11
表 11 第(二)條第 2 節 (c)非過熱液體的管道測試責任
DN
(mm)
PS
(bar)
PS·DN
(bar·mm)
測試前檢查
定期檢查
>200
>10
>5000
ZÜ S
ZÜ S
ZÜ S:認可的監測機構。
84
bP:有資格進行測試的人員。
六、 認證制度
TUV 同時也實施 ISO 9000 認證工作,TUV 是德國的一個主要但非唯一的機械安全檢查機
構,但是有關壓力容器與鍋爐之檢查則只有 TUV 在進行相關工作,檢查程序與判定基準由各
事業單位或檢查單位集合專家學者之學識、經驗自行訂定,以符合法規要求為最低標準。德國
政府對於 ISO 9000 之認證鼓勵事業單位申請認證,但並無花費太多人力與物力,因為政府單
位認為 ISO 之認證就像滾雪球似的會自我促銷,但是歐盟執行執委會對 ISO 認證之推動則不
遺餘力。
第六節
奧地利
根據聯邦法律壓力設備監督條例[81]對其運行的安全措施規範分為鍋爐、壓力容器和管道。
對於鍋爐、壓力容器和管道法規依運作條件分級如下:
測試等級 1:內容物不對壁施加任何腐蝕作用,壓力容器或管道被充分地保護免受外部腐蝕,
壁不受侵蝕或磨損暴露,牆體不暴露於過熱不因疲勞而磨損,除永久性設計或蠕
變外,壓力容器或管道具有高質量,其特性是通過適當記錄壓力容器或管道和操
作條件。
測試等級 2:對於壓力容器、蒸汽鍋爐和管道,牆壁有過熱的危險或者牆壁易受蠕變磨損。
測試等級 3:對於壓力容器、蒸汽鍋爐和管道,牆壁受到增加的腐蝕作用或其他增加的破壞作
用,或者牆壁受到與過熱或蠕變相關增加的腐蝕作用,或者牆壁承受增加的循環
載荷而不被設計為耐久性,或者用於評估相關破壞機制在操作過程中,由於壓力
容器性質的記錄,蒸汽鍋爐或管道預期的操作條件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進行,因
此不能排除增加的效果。
85
測試等級 4:對於壓力容器、蒸汽鍋爐和管道,不應被指定為測試等級 1 至 3 操作損壞或失效
機制應由設計措施或適當的安全措施充分包括在測試等級 4 規定測試階段的監
控操作應確保充分的控制。
根據上述分級,法規定義的測試週期與規定摘要整理如下。
一、 根據測試階段測試鍋爐、壓力容器與管道的時間
測試等級 1 的測試週期如下:
(一) 對於壓力容器:
1. 外部檢查:3 年
2. 內部檢查:12 年
3. 進行壓力測試:12 年
(二) 對於管道:12 年
測試等級 2 的測試週期如下:
1. 對於壓力容器和鍋爐:
(1)外部檢查:1 年
(2)內部檢查:3 年
(3)進行壓力測試:9 年
2. 對於管道:3 年
測試等級 3 的測試週期如下:
1. 對於壓力容器和鍋爐:
(1)第一次外部檢查:1 年;下次外部檢查:1 至 5 年
(2)第一次內部檢查:1 年;下次內部檢查:1 至 5 年
(3)第一次壓力測試:2 年;下次壓力測試:2 至 10 年
2. 對於管道:2 至 6 年
測試等級 4 的測試週期如下:
86
1. 對於壓力容器和鍋爐:
(1)外部檢查:2 年
(2)內部檢查:6 年
(3)壓力測試:2 年
2. 對於管道:6 年
對於分配到 3 級檢查的鍋爐、壓力容器或管道,以下情況適用:
1. 除首次外部或內部試驗或第一次壓力試驗外,試驗期間的初始結果應由鍋爐或檢查機構
在第一次外部或內部試驗或第一次壓力試驗的結果之後,並在諮詢操作人員後,考慮到
風險分析和試驗。進行進一步的定期檢查和審查的檢查時限,經過外部或內部檢查或壓
力測試後,根據取得的結果和從操作中獲得的經驗,進行後續的定期檢查或審查。時限
內的確定應按照危害分析中包含的傷害機制進行,以便在短時間內對特定測試或測試結
果產生強烈的影響,對測試週期影響較小。對於具有與測試等級 2 相同損壞的鍋爐、壓
力容器與管道,可以根據測試等級 2 規定的最長試驗時間段。 第一次定期檢查和審查的
結果有助於確保第一階段的檢查時間。
2. 適用於它的鍋爐、壓力容器或管道的測試系統,其包括控制和審核的內部操作控制的操
作者,並且所記錄的結果很可能是從第一時間用於鍋爐、壓力容器要被執行的外部與內
部檢查和壓力測試結果,在鍋爐或壓力容器或管道的初始或內部檢查或壓力試驗可以在
檢查機構的批准範圍內省略。
二、 對於鍋爐之內部檢查、外部檢查與壓力測試
外部檢查
(一) 檢查鍋爐外部狀況運行期間可接觸的鍋爐部件以及空氣和煙氣管道至少通過觀察開口
的局部檢查,給水設備、蒸汽側和火側的設備,安全設備和具有操作功能的承壓設備
以及顯示設備。
(二) 檢查與安全相關設備和其他帶有操作功能的顯示設備關於標記、密封、缺陷功能的安
全裝置給水供應相關的顯示設備和限制器有關承壓設備的操作性和可操作性在有限或
永久性監督下運作的附加設施
87
(三) 外部檢查通常在鍋爐運行期間進行
(四) 外部檢查基本上是目視檢查
(五) 安全相關印刷設備直動式安全閥檢查響應期間的設定壓力和排放能力對於爆破方向,
如爆破片和彎曲桿、BOSB 系統、MCR 系統(測量和控制系統)對相關數據進行審查。
(六) 如果其結果可用於評估待測試系統部件的安全狀態,則部分測試就足夠了。
(七) 如果蒸汽鍋爐的外殼或牆壁被拆除,操作人員必須及時通知檢查機構,以便對承壓牆
進行外部檢查。
(八) 經營者與驗機構之間的協調,也可以根據運行原因要求進行外部檢查,不存在與安全
有關的異議,但是必須在檢查期內完成。
內部檢查
考慮到操作的影響,內部檢查用於鍋爐內部條件的安全評估:
1. 鍋爐的水和蒸汽濕壓區域包括設備
2. 爐內給水加熱器、過熱器和再熱器的煙氣流量
(一) 內部調查還包括檢查食品和鍋爐水質量的操作記錄。
(二) 應檢查壓力牆的情況,內部檢查必須始終作為視覺檢查進行,必要時可通過使用適當
的輔助工具或通過其他簡單的檢測措施(如膨脹測量或壁厚測量)對其進行補充,在
任何情況下必須按照內部測試進行檢查。
(三) 如果被測試部件的安全狀態可以通過類比結果進行評估,則部分測試就足夠了。
(四) 根據鍋爐或工廠檢查員的調查結果,或根據從蒸汽鍋爐的損壞中獲得的經驗或其他原
因獲得的經驗。
(五) 對於蒸汽鍋爐的內部不可見的部件,如管道,管件或配件,內部檢查在不影響測試部
件的情況下,作為外壁的巡視。
(六) 如果考慮到 3 至 6 的規定不能充分評估部分圍牆,則必須拆除阻礙勘測的部分,例如
管道、管件、襯里和護套。
(七) 如鍋爐的外殼或襯裡由於第七項所述以外的原因被拆除,操作人員必須通知檢查機構,
以便可以在承壓牆上進行第三項的調查。
(八) 如果鍋爐的部件設計為使用壽命,則根據相對運行小時數(如在製造商指定的點或初
88
始型式試驗或在損傷點處進行的膨脹測量或微觀結構調查),如果措施目錄中沒有包
括特殊措施可以假定執行。
(九) 內部檢查也可以與鍋爐或工廠檢測中心協調進行部分調查,只要操作上的原因要求,
不存在安全隱患。但是,必須在檢查期內完成。
壓力測試
(一) 壓力測試目的是獲得有關承壓壁的完整性和密封性的聲明,從而能夠對鍋爐進行相關
的安全評估。
(二) 壓力試驗應作為水壓試驗進行測試壓力來自安全裝置(例如安全閥)的設定壓力乘以
在第一壓力測試期間基於指定的操作壓力確定測試壓力的因數的乘積,殼式鍋爐的這
個因素可以限制在 1.5,水管鍋爐可以限制在 1.3。
(三) 填充用水不得含有粗雜質考慮到操作條件,水不得含有任何攻擊或污染牆壁的成分。
在過程中,灌裝機的水溫不得超過 50°C。
(四) 用於壓力測試的水只能在嚴格需要的時間內停留在鍋爐內。
(五) 對於設備的各個部分如再熱器,由於其設計而不可能進行液壓試驗或由於操作不適當,
可採用適當的安全措施進行液壓試驗根據洩漏試驗應進行在操作介質的操作壓力下操
作,當這種情況不足時可以在停放狀態下進行說明,其壓力應至少等於工作壓力,最
大為工作壓力的 1.1 倍工作介質或合適的介質或用於液體成分的壓力容器,氣體介質
壓力高達 5 bar。洩漏試驗應通過檢查油罐和相關設備,必要時藉助洩漏進行評估,如
有必要隔離絕熱容器內相關部位的絕熱層。應用於鍋爐也可以使用空氣或惰性氣體作
為測試介質,必要時在最有壓力的地方進行二次無損檢測。
(六) 必須獨立於指定的測試時間進行特別的壓力測試根據內部或外部檢查的結果顯示的,
或者由於系統的設計。
(七) 壓力測試中必須包含閥門例外是直動式安全裝置如安全閥,爆破片,扣桿等具有未與
鍋爐一起測試的操作功能的壓力保持設備,除非由於類型大小和狀況可以進行壓力測
試為沒有必要考慮這是由內部檢查的壓力測試,任選補充有非破壞性的測試,以及通
過與操作壓力洩漏測試被替換。
(八) 檢查機構在進行壓力試驗前應與操作人員一起確定所採取的準備和預防措施。
(九) 壓力試驗也可以在檢測中心的協調下進行局部檢測,只要操作上的原因要求沒有安全
考慮但是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三、 對於壓力容器之內部檢查、外部檢查與壓力測試
89
外部檢查
(一) 檢查壓力容器和設備的外部狀況,特別是操作過程中可接觸到的外部壓力容器的區域,
安全設備和具有操作功能的承壓設備和顯示設備,尤其是關於識別、密封、缺陷和可
能的功能的安全裝置,相關的顯示裝置和限制器,相關承壓設備的可接近性和可操作
性。
(二) 外部檢查通常在壓力容器運行期間進行。
(三) 外部考試基本上是視覺檢查必須按照外部檢查措施的目錄進行檢查如果這些測試不足
以進行安全評估,則必須進行額外的測試。
(四) 根據檢查安全相關的印刷設備和其他具有操作功能的承壓設備和顯示設備的功能,特
別是關於標記、密封、缺陷和可能的功能安全設備,相關的顯示設備和限制器,相關承
壓設備的可用性將安全相關的壓力設備的驗證包括:用於直接作用的安全閥,設定壓
力的檢查和響應過程中的放電容量,或者如果這不是技術上可能或有利,調節的控制
和結果用於突發方向如爆破片和彎曲桿、BosB 系統、測量和控制系統(MSR)根據相
關文件審查相關數據。對壓力、溫度和液位的顯示裝置進行檢查,應通過檢查計量功
能的準確性,可靠性和量程的適用性來進行。對於設備的安全可操作性和機動性,對
具有操作功能的承壓設備進行檢查。設備試驗還包括鍋爐中與消防有關的設備、壓力、
溫度和液位的控制和限制裝置。
(五) 如果其結果可用於評估待測試系統部件的安全狀態,則部分測試就足夠了。
(六) 如果考慮到第 3 和 5 的規定,部分牆壁不能進行適當的評估,則妨礙勘測的部分應在
補充試驗中去除。
(七) 如果壓力容器的外殼或襯裡被拆除,操作人員必須通知檢查機構以便可以在現有的承
壓牆上進行外部檢查。
(八) 壓力容器必須有足夠的外部防腐層,無論是主動還是被動,材料用於外壓力承載牆壁
被使用,其是耐腐蝕到周圍介質,或者在壓力容器的具有根據 DIN 4681 環氧樹脂的塗
層的外壁上當發生這的方面,提供有一個相對於老化性和長期行為,由腐蝕引起的脫
層,耐衝擊性和抗腐蝕等效塗佈區域範圍內的保護,或者在壓力容器的任何塗層的外
壁上。對應於瀝青塗料,根據 DIN 30673 被提供並使用陽極或外加電流系統被應用符
合 Ö VGW 指南[82]或類似的技術規則採用電流陽極或外部電流系統的陰極防腐措施或
採取施工措施,如雙層夾克但油漆或塗層不能上光。壓力容器的預期使用壽命內的環
境防止了承壓外壁的腐蝕性侵蝕或者可以通過特殊設施來提供防腐蝕保護。
(九) 根據 Ö VGW 指南等效的程序,作為外部檢查的替代物,應用監測陰極防腐蝕的措施。
90
(十) 對合成材料和增強塑料的容器進行外部檢查時,必須特別考慮材料的性質和結構。
(十一) 檢查機構與操作人員協調進行部分檢查,也可以根據運行原因要求進行外部檢查,
不影響安全下但是必須在檢查期內完成。
內部檢查
(一) 考慮到運行階段的影響,內部檢查用於壓力容器內部條件的安全評估它延伸到包括其
設備在內的壓力容器的加壓區域。
(二) 在內部檢查時應檢查受壓內壁的狀況,內部檢查必須始終作為視覺檢查進行必要時使
用合適的輔助工具進行補充。
(三) 如果獲得了其它的或與其它的試驗方法,例如通過聲發射測試中根據對其中一個測試
組合,這些測試方法可以代替或與在對規定的試驗組合使用。
(四) 如果要測試的系統部件的安全狀態可以通過類比結果來評估,則部分測試就足夠了。
(五) 對於內部不能檢查的壓力容器部件例如管道、管件、配件,內部檢查在不影響第 4 點
的情況下,作為對外壁的檢查可選地輔以壁厚測量,無損檢測或壓力測試。
(六) 如果根據檢查機構的調查結果或基於這些容器損壞的經驗或其他原因獲得的經驗,使
用第 2、3 和 5 點中規定的方法無法檢測到的損害,應當採取超出正常範圍的附加檢
測。
(七) 如果考慮到第 2 至第 5 點的規定不能充分評估部分圍牆,則必須在補充試驗的範圍內
拆除阻礙勘測的部分例如管道、配件和襯裡。
(八) 如因第 7 點所述之外的原因將壓力容器的襯里或設備拆除,操作人員應通知檢查機構,
以便對承壓牆進行內部檢查。
(九) 如果壓力容器的部件設計為使用壽命,則應在製造商指定的地點或在初始測試或有可
能受到傷害的地方進行特殊檢查。
(十) 在內部調查中使用的測試方法應酌情考慮容器的塗層、襯裡、塗層或安裝。
(十一) 用於合成材料和增強塑料容器內部檢驗的試驗方法和評定標準,應特別考慮增強材
料的性質與結構。
(十二) 檢查機構和操作人員協調進行部分調查也可以根據運行原因要求進行內部檢查,不
存在安全隱患,但是必須在檢查期內完成。
壓力測試
91
(一) 壓力測試的目的是獲得關於壓力容器及其設備的承壓壁的完整性和密封性的陳述,其
允許進行安全評估。
(二) 除非適用第 6 和 7 點的規定,否則壓力試驗應作為流體壓力試驗進行,測試壓力是由
安全裝置的響應壓力乘以在第一次壓力測試期間確定測試壓力相對於規定的最高操作
壓力的因數得到的,這個因素可以被限制在 1.5。
(三) 如果壓力測試是作為流體壓力測試進行的則通常使用水壓測試,對於其類型操作方式
不允許的情況下,根據 1996 年“Chemikaliengesetz”第 53/1997 號聯邦法律公報第 15 條
第 4 點[83]其閃點高於 55℃,在大氣壓下其沸點高於室溫用於填充氧氣、氮氧化物或
壓縮空氣的壓力容器不得使用易燃液體進行測試。
(四) 用於填充的液體不得含有可能影響壓力測試或評估性能的粗雜質,考慮到運行條件,
不得有任何攻擊或污染牆壁的部件,試驗過程中灌裝溫度不得超過 50°C。
(五) 用於壓力測試的水只能在絕對必要的時間內保持在壓力容器內。
(六) 如果通過除壓力測試之外的其他測試方法或與其結合,至少可以獲得關於壓力容器的
完整性和密封性(例如通過聲波發射測試)的等效信息,則可以使用這些方法或其組
合來代替壓力測試。
(七) 如果流體壓力測試或其他等效測試方法(如聲發射測試)不合適,氣壓測試可用作流
體壓力測試的替代品,在這種情況下氣體壓力測試可以根據新建場地安裝時,應對鍋
爐、壓力容器和設備的相互作用進行安全評估,並對設備中的蒸汽鍋爐和壓力容器的
整合進行審查,並採取措施確保安裝和保護執行連接的規定在工廠內的集成必須通過
評估各自的運行參數特別是在壓力、溫度和組成方面進行,如有必要檢測機構必須進
行內部測試,必要時立即進行無損檢測並已採取特殊的預防措施,例如在水下檢查容
器豎立防護牆或關閉測試空間或待測容器的環境以供未參與測試的人員測試。氣體壓
力測試可以使用空氣或惰性氣體進行,但不能使用氧氣,爆炸性氣體或超過 50°C 的熱
氣體,蒸汽或其混合物進行,第 2 點的規定應適用於試驗壓力,如果不能採取充分的
防護措施,則適用第 6 點。
(八) 如果根據內部或外部檢查的結果或由於壓力容器的設計,考慮到內部檢查的第 3 點與
第 5 點,應按照壓力測試的要求獨立於測試週期進行。
(九) 在按照第 6 點進行壓力測試或選擇和實施替代方法的情況下,可能需要考慮容器的塗
層、襯裡、塗層。
(十) 合成材料和增強塑料容器的壓力測試應特別考慮增強材料的性質結構如有必要壓力測
試必須通過膨脹測量進行補充。
(十一) 壓力測試應始終包括閥門例外是直動式安全裝置如安全閥、爆破片、屈曲桿等;具
92
有操作功能的壓力保持裝置不與壓力容器一起試驗。除非由於設計,尺寸和條件而認
為有必要進行壓力測試,否則壓力測試可以通過內部檢查來替代,必要時通過非破壞
性測試和工作壓力下的洩漏測試進行補充。
(十二) 檢查機構在進行壓力試驗前應與操作人員一起決定所採取的準備和預防措施。
(十三) 壓力試驗可以在鍋爐或工廠檢查和操作人員部分調查的協調下進行,只要操作上的
原因要求沒有安全考慮下但是必須在檢查期內完成。
第七節
各國針對鍋爐與壓力容器開放內部延長檢查期限概略的比較
總結前述各節對於各國法規的探討與整理,針對各國對於鍋爐與壓力容器開放內部延長檢
查期限的資料做一個概略的比較整理如表 12~14 所示。確切的延長開放檢查附帶條件與規範
仍需參考原條文的規範。
表 12 各國延長壓力容器開放年限
國家
年限
備註
台灣
3-15
一壓/高壓特 3 年,依替代檢查處理原則,可申請延長開放 10-15
年
日本
1-8
特定事業認定者可自行安排,至少 8 年一次
中國大陸
3-6
依檢查結果的管理狀況來判定 3-6 年之級數, RBI 結果列為重要
參考
美國
1-10
各州不同,API-510 在某些州可作延長檢查年限參考
德國
3-5
另外每 5-10 年需進行強度實驗
奧地利
1-12
依設備測試風險等級區分,另外每 2-12 年需進行壓力測試
93
表 13 各國延長鍋爐開放年限
國家
年限
備註
台灣
2
可隨一壓或高壓特延長,可申請延長年限未定,但附屬鍋爐無延
長開放法規或案例
日本
8
2/4/6/8 年開放檢查期間認定申請
中國大陸
2-3
正常 2 年,延至 3 年需加水壓測試,至少 6 年一次水壓測試
美國
1-10
各州不同,API-510 在某些州可作延長檢查年限參考
德國
3
奧地利
1-6
每 9 年需進行強度實驗
依設備測試風險等級區分,另外每 2-10 年需進行壓力測試
表 14 各國延長危險性設備檢查與製程安全管理的關聯
國家
備註
台灣
法規分成單體設備與工作場所各自訂定,延長替代檢查處理原則納入安全衛
生管理狀況為審查事項
日本
1. 壓力容器:特定事業者與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內容有製程安全管理
的相關項目
2. 鍋爐:兩年以上即有製程安全管理的相關項目
中國大陸
美國
設備法規以單體檢查為主。有 RBI 的概念,但僅就單體設備規範
1. 設備法規以單體檢查為主。部分州可以 API 規範自行依風險評估訂定檢查
期程
2. 化學工廠適用 PSM 規範
94
第四章 國內石化廠製程安全管理現況
本研究除了瞭解國內外法規在石化廠製程安全管理的相關內容之外,為了瞭解相關法規在
國內石化產業實際執行的狀況,規劃了相關的訪視行程與專家諮詢討論會議。希望藉由業者實
際的執行狀況瞭解現行法規與制度的問題,也可以深入了解業者製程安全管理上的困擾,並透
過產官學專家的意見探討可行的修正方向。
第一節
石化廠製程安全管理執行現況
由於勞動部在 104 年頒布「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規定相關企業必須至少每五年進
行一次製程安全評估,所以相關石化業者也都積極的開始準備製程安全管理的相關內部作業建
立與組織調整。「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中除相關的行政作業程序之外,依照製程安全
管理的 14 項要點,在附表文件中重點提示相關企業所需要進行與查核的作業內容。但是由於
無法詳細說明作業的方式,特別是各個企業的組織與文化有所差異,附表中的重點提示並無法
適度的引導相關企業進行製程安全管理的作業程序。因此,相關單位已經著手建立製程安全管
理的相關作業指引,希望能夠為相關企業提供明確的作業辦法指導方向。
即便如此,在現地訪視的過程當中,相關廠商仍然將歷年來逐步建立的製程安全管理系統
現況進行詳細的說明介紹。
除此之外,由於在「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中要求的檢附資
料「安全衛生管理狀況」已經包含製程安全管理中的部分要項,因此相關廠商多半在準備申請
延長內部開放檢查的過程當中逐步的建立起製程安全管理的各項要點資料。
第二節
相關法規中製程系統的安全管理觀念與定義
石化廠的製程多半是由多項單體設備以管線連結而成的連續製程,而且由於生產規模與經
濟效益的因素,通常會時長時間連續運作的生產方式。因此,在國際上石化相關企業的管理規
劃通常會是以整體系統的觀念安排生產的製程管理、原物料供給、設備排程、維修保養等等相
關的作業內容。
95
反觀目前大部分的國內外法規多半仍停留在以鍋爐、壓力容器、高壓特定設備等單體設備
為目標的規範與指導。當然單體設備的目標顯著而且操作的危險性顯然高過於其他相關的附屬
設備,例如管線、控制閥、儀表監控設備等等,但是在連續製程中任何一個元件的故障將會引
起整體製程連鎖的調整與變化。以最近兩起的石化廠事故為例,107 年 1 月 29 日的事故是因
為因油氣熱分離槽底部液位控制閥故障,然後後續的應變程序失控導致壓縮機跳開後未立即停
止送料,使得加熱爐溫度上升、管線破裂引起火災。;107 年 3 月 10 日的事故則是因為觸媒
分離罐因觸媒循環不順停下檢修及查明觸媒不順原因,過程中已將觸媒卸完並打開人孔後一段
時間;承包工人到工作平台整理工具及環境時,人孔發生小氣爆及火警,造成 3 人高面積燒燙
傷。這兩起案例中,後者是因為單體設備的操作與維修工程失誤所引起的;但是前者則是因為
閥件與控制元件的故障,後續未按照標準的作業程序對系統進行緊急的應變措施所導致的災害。
從這兩個例子可以看到對於石化廠的製程安全管理不僅僅是要重視單體設備的規範與監控,更
要從連續系統的觀念規劃各項安全管理與緊急應變措施才能夠有效的提升石化廠延續製程的
安全。
然而在實務的作業上面,即便是國外先進國家的相關規範也多是針對單體設備的各項安全
管理措施進行規範與定義。近年來雖然透過部分法規的修改逐漸在提升整體系統的相關概念,
但是似乎也尚未臻完備。例如在美國的法規中,多數地方政府仍以單體設備為標的,也未見以
系統為範疇的具體條文。為弭補現有地方法規不足,OSHA 提出與系統安全管理觀念較為直接
且具體的製程安全管理(PSM)相關聯邦法規規定相關危險化學物品廠商,特別是在硬體的管理
上提出設備完整性(Mechanical Integrity, MI)的項目對整體性的系統設備,包括壓力容器、管線、
閥件、幫浦、控制元件等等進行規範,但有趣的是鍋爐卻未列其中,這應該是因為在美國的法
規中鍋爐時常跟壓力容器被視為同一類的設備。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製程安全資訊(Process
Safety Information)項目中較以系統面向規範各項事務。
而在國內的相關法規部分,對於連續製程系統雖然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有「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附屬設備」的字句但尚未有以附屬設備概念申請審查的案
例;近年則是在「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逐步導入與系統觀念相
關的自動控制系統及安全保護裝置與安全衛生管理等製程系統概念,但是仍未見以附屬設備或
96
連續製程系統具體規範或執行的辦法。同時由於管線與閥件不是危險性設備所規範的對象,所
以在法規面經常以「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五條甲類工作場所之審查或第十三條
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的相關規定辦理。在其附件二、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包含製程系統
的製程維修保養制度、實施初步危害分析(Preliminary Hazard Analysis)與製程危害控制等;附
件十、液化石油氣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則包含壓力表、安全裝置、安全閥之釋放管、負壓防
止措施、液面計、緊急遮斷裝置等等安全裝置的檢查。目前危險性工作場所的檢查周期為每五
年一次。上述法規的制定多採日本相關規定的特色,但勞動部在 104 年頒布「製程安全評估定
期實施辦法」後,採取類似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的作法,從企業整體安全管理的角度進行評估
管理,實施的周期亦為每五年一次,特別是在設備完整性的項目下把壓力容器與儲槽、管線(包
括管線組件如閥)、釋放及排放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控制系統(包括監測設備、感應器、警報
及連鎖系統)、泵浦等製程設備皆納入相關設備的檢查項目,(但卻不含鍋爐),已建立起連續製
程系統的安全管理概念。綜合而言,國內對於石化業者的相關檢查管理現況,單體設備目前依
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每年進行外部檢查,每 2~3 年則需進行內部開放檢查;
製程系統其他相關設備,則在「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與「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
辦法」的規定下每五年檢查一次。
97
第三節
台塑石化基礎油煉製廠申請延長開放案例探討
在第一期的計畫中,透過相關單位的協調配合,選擇以台塑石化六輕廠區作為研究的對象。
而台塑石化則特別選擇該公司的基礎油廠作為此次研究探討的標的。各項會議與參訪行動除邀
請產官學專家外,也邀請台灣中油公司衛生安全管理單位主管與會。
台塑石化六輕廠區的基礎油廠是該公司在石化產品中提煉較高級的潤滑油類的設備,產品
包括一般機械的潤滑以及較為高級的食品機械潤滑產品。基礎油煉製廠的製造設備與生產流程
如圖 4 所示。
圖 4 台塑石化基礎油廠製程
基礎油煉製廠的設備中,基本上是以管線連結一系列的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鍋爐、第一種
壓力容器及其他壓力槽所組成的,包括內含觸媒的反應器、精煉、脫硫、脫氨的分離槽、蒸餾
塔與汽提塔等等高壓容器;還有為了提升原料溫度的加熱爐與回收餘熱提升能源效率的廢熱鍋
爐。
台塑石化近年來為了提升製程安全管理的水準,除了依照國內法規調整組織、作業程序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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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定期檢查之外,也不斷的參與國外的相關自主安全管理的研習訓練,例如日本高壓氣體保
安協會以及美國石油協會等等民間組織的講習與認證。同時也積極的派遣員工到集團內美國德
州石化廠學習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並有多名員工取得國外相關安全檢查認證的資格。
在實地訪查的過程中,台塑石化基礎油廠說明了該廠現行衛生安全管理的制度與程序,同
時也說明該公司利用勞氏 RBMI 設備完整性檢測管理軟體對於歷年來的設備損害進行風險基
準檢查分析與對應的 FFS 設備適用性分析與處理方式。而對於各項設備損傷的發生,說明對
應的根因分析、損傷處置、安全系統紀錄追蹤等等的安全管理方式。
在作為範例說明的基礎油廠設備安全檢查管理案例中,該廠提出目前針對設備中的壓力容
器與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依照國內現行法規,除了每年例行的外部檢查及第一種壓力容器併同高
壓氣體特定設備安全管理每三年實施內部檢查之外,另製程中內含觸媒的高壓氣體定設備,依
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33 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其內部
開放檢查的時間。台塑石化也提出申請延長開放檢查時,向檢查機構所提出的安全衛生管理狀
況、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該設備之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影本、構造詳圖、生產流程圖,
緊急應變處置計畫、自動控制系統及檢查替代方式建議等資料作為說明。
由這些範例文件中可以得知目前台塑石化在法規所規定的定期安全檢查時,已針對目前石
化廠普遍使用的 PSM、MI、RBI、FFS、PDCA 建立起實際運作的機制與標準程序。同時對於
專家學者所提出的各項設備損傷或異常的資料紀錄或安全管理追蹤程序間皆能夠即時的在線
上管理系統中快速的查詢並提出相關的安全管理紀錄。
在訪視的過程中,台塑石化也針對該公司基礎油廠希望能夠將廢熱鍋爐內部檢查期限延長
與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同,以避免未能統整停俥檢查期間之困擾及避免徒增停開俥期間之風險。
過去的法規基於安全的立場,除了要求基本的外部檢查之外,也要求定期的內部開放檢查以確
認各項設備的安全性,例如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中針對鍋爐、第一種壓力容
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訂定有第 84、108、132 條的相關規定。但是在近年來由於各項非破壞
性檢測的技術日益發達,各種設備不一定要經由開放內部的檢查方式就可以確保設備使用安全。
也正由於對於進步的檢測技術的不斷進步,在歷次的法規修正中才會逐步地加入第 109、133
條的延長開放檢查條文,並要求相關的替代檢查方案作為確定安全的手段。但是,由於目前「危
99
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法規對於鍋爐在鍋爐章節中並沒有延長內部開放檢查的替代方
案,因此最長每兩年必須進行一次內部開放檢查,而導致整個基礎油廠整個連續製程系統而必
須配合廢熱鍋爐的開放檢查而必須全廠停機停爐。即便是「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09、133 條明文規定附屬鍋爐檢查期限得隨同主體設備延長之,但目前實務上檢查機構尚
未有明確的執行案例作為依循。因此,雖然基礎油煉製廠的主體設備得以依據第 109、133 條
而延長開放內部檢查的期限,但為了配合廢熱鍋爐的每兩年內部開放檢查期程仍必須要停機停
爐。因此而造成的不僅僅事業者在生產方面的經濟損失,為了配合停機停爐必須將系統中殘餘
的原料和氣體排除可能造成環境的危害,以及相關設備在停機停爐或者開機動或時的生產條件
不穩定所產生的職災風險都事業者必須面臨的重要課題。
雖然現已無法得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訂定時未能針對鍋爐延長開放檢查
的本意為何,但鍋爐不僅僅使用於在石化業,各種規模的化學產業、民生工業、甚至於旅館業、
船舶運輸業等等都有鍋爐的使用,因此在立法上必須考量各行各業的操作環境與安全管理系統
的完善與否。或許,在鍋爐章節中考量一般行業無法像石化業或者較具規模的化學工業業者可
以建置完整的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與作業流程,而必須要求較嚴格且定期的內部開放檢查。事實
上,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84 條第一款已經明訂「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
產程序之化工設備所附屬鍋爐…,每二年檢查一次以上。」,但其他鍋爐則為每年檢查一次。
顯見立法當時已考量到連續化工製程設備的特殊環境而特別予以延長為兩年,其他應用仍維持
一年一次的內部開放檢查。
而由於科技的進步,各種非破壞性檢測技術的提升,材料損傷特性的掌握日益精確以及破
壞力學分析的準確性日漸提高,在設備完整性與適用性的評估分析中得以更正確的評估各項設
備的損傷情形、餘用壽命與正確的修補方式,國外的石化產業逐漸以風險基準檢查(RBI)、設
備完整性(MI)與設備適用性(FFS)的觀念來評估相關設備的檢查方式與週期。而外國政府機構
為了將有效的人力資源分配運用,更將相關的檢查權力,以「受稽核的授權檢查」(Audited
Authorized Inspection)的概念,將檢查的詳細規定授權予州或地方政府,甚至由民間業者自主
檢查。例如在美國,在部份的州政府,如賓夕維尼亞州(Pennsylvania),在滿足必要的條件下,
將鍋爐的內部開放檢查週期最高為延長至五年。更有甚者,如德州(Texas),開放業者根據美國
100
石油協會建議準則 API 510 的風險基準檢查方式,自行決定各項設備的檢查方式與週期,上限
為設備餘用壽命的一半或十年。又例如在日本,厚生勞動省發布的「ボイラー等の開放検査周
期に係る認定制度について,平成 20 年 3 月 27 日付け基発第 0327003 号」,允許業者在滿足
適當的條件與營運紀錄下,可以逐次申請延長鍋爐內部開放檢查的期限,從過去的四年提升到
最高到八年。而日本的經濟產業省也頒布「特定認定事業者及び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の認定
について(内規),平成 29 年 3 月 22 日 20170309 商局第 4 号」,對於特定認定事業者(包
含石化業),在取得資格並滿足特定條件下,對壓力容器得進行連續不停爐運轉的自主保安檢
查,最長達八年。在滿足下列的條件下可以申請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最高到五年(細
節請參見附件 1),但是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在五年內僅能就年度檢查日期以前後三個月的
彈性空間進行自主調整。
獲得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資格,如於被認定期間發生上述事故或其他較小事故次數
超過限制,亦會被取消相關資格認定,而必須依照基本的檢查事項規定辦理。而在取得自主保
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資格後,可以對高壓氣體設備的檢查期程做更為彈性的安排,以便統整相
關製程設備的檢查期間,降低各項設備停爐停俥檢查期間不一的風險與困擾,並能縮短整體系
統檢查期間進而提升連續製程系統的生產經濟效益。
從第四章與前述的美國與日本相關法規資料可以看到,政府利用更積極有效的法規條件引
導業者進行有效的製程安全管理,也就是所謂的必要條件,從而給予滿足條件的業者延長內部
開放檢查的期限進而使得業者可以在有效管理與安全無慮的條件下提高生產效率。
倘若相關在政策面願意考量石化業者延長連續生產不停機停爐安全檢查期間的意願,就法
規的層面而言,只要是附屬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或者是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的鍋爐,根據「危險性
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09 與 133 條是具備有法源依據的。然而由於過往的實務案例中
並未有附屬鍋爐合併延長內部開放檢查期限的經驗,所謂「附屬鍋爐」的定義必須妥善的定義
以免誤用或濫用。附屬設備的觀念,雖然沒有明確的文字定義,但是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
全檢查規則」相關條文中都有相關文字的使用。例如:
第 84 條
……
101
一、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所附屬鍋爐、或發電用鍋爐及其輔助鍋爐,
每二年檢查一次以上。
……。
第 108 條
……
一、兩座以上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
第一種壓力容器,每二年檢查一次以上。
,或發電用
……。
都提到了「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的概念。同樣的概念也見諸於美國 ASME 針
對鍋爐與壓力容器所訂定的規範 ASME BPVC Section I - Rules for Construction of Power Boilers
的前言(Preamble)中。為了界定 Section I 相關規範的適用範圍,特別定義了下面的文字:
Superheaters, economizers, and other pressure parts connected directly to the boiler without
intervening valves shall be considered as parts of the boiler proper, and their construction shall conform
to Section I rules.
這段文字規定當(使用其他的規範所生產製造的)餘熱回收、節能器及其他壓力容器如果直
接連接到動力鍋爐,且(在連續生產程序)中間沒有分隔閥時,必須要被視為鍋爐設備的一部分,
這些附屬元件的建造必須要符合 ASME 第一類的規定。
因此我們可以認定所謂的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設備,基本上必須要以管路連接
相關設備,且相關設備從事連續生產程序的加工行為。換句話說,在連續生產行為的管路設備
中,相關設備必須是不可或缺的一部份,無法單獨停工而維持系統運轉;關閉或移除相關設備
將導致主要設備的生產行為中斷無法繼續時,方可認定為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設備。
同時根據與會的專家意見,希望更明確的定義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設備必須專屬於
連續生產系統的設備,而不能夠是與其他生產系統共用的共同設備。如果設備有重複的功能元
件平行安置於系統,並可以選擇性的使用重複元件中的一個參與製程,則因這些元件可以單獨
斷開而不影響連續製程,亦不應視為附屬設備。此見解亦可見於內政部 74 年 8 月 22 日 台 74
內勞字 339680 號函(以管路相連進行化學反應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與 80.04.25 台八
102
十勞安二字第 09295 號函(附屬設備以管路相連無法單獨停工實施內部檢查)的解釋。因此,由
於石化業的連續製程系統本就是由管線連結眾多的壓力容器或高壓氣體設備而成,所以得以準
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中第 109 條與第 133 條中的「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隔
之系統設備者」之規定。但因業者目前已使用同條款中「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特殊內容物
者」之資格申請相關壓力容器或高壓氣體設備延長開放檢查期間,所以與現況最大的差異在於
連續製程系統中附屬鍋爐是否得以延長。
而第 109 條與第 133 條中雖然另外規定「有附屬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時,其檢查期限
得隨同延長之」,但目前檢查單位一方面由於對於鍋爐延長開放檢查的安全性仍有疑慮,另一
方面則是對附屬鍋爐的定義未有明確依據而無所適從。有關附屬鍋爐的用詞,僅存在於我國的
法規中,而未見於其他國家的法規。一般而言,其他國家因為將鍋爐跟壓力容器分開立法管理,
不會有附屬鍋爐的用詞。但是日本在鍋爐與壓力容器安全規則、一般壓力容器安全規則與液化
石油氣體安全規則中,則是有附屬品的用詞,所指的為與主要設備連結的裝置,如閥件、壓力
計、空氣預熱器、水處理裝置等。而我國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
條與第三十九條則是有附屬設備的用詞,經比較,可能源自日本相關法規附屬品的用詞。從這
類用詞的定義,附屬設備所指的應是主要設備以外的輔助元件,例如閥件是作為控制或安全隔
離之用與鍋爐作為熱媒能量傳遞或壓力容器作為化學反應無關,攪拌裝置或冷卻裝置僅作為化
學設備的原料前後處理與化學反應無關,空氣預熱器僅利用煙道回收熱量作為進入鍋爐的燃燒
空氣升溫裝置而與鍋爐的燃燒或熱媒能量傳遞無關等等。因此所謂的附屬鍋爐可以定義為作為
主要設備(壓力容器)進行不涉及化學反應製程的輔助鍋爐。特別是此次台塑所提到的廢熱鍋爐
相對於所述的壓力容器,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中的附屬設備空氣預熱器相
對於鍋爐是完全一樣的功能。所以在此案例中,廢熱鍋爐視為該系統主要設備(壓力容器)的附
屬鍋爐應無疑義。但為避免附屬鍋爐的定義過於擴大或不當解釋,建議相關單位應適當解釋附
屬鍋爐之定義。特別是一旦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09 條與第 133 條中附
屬鍋爐延長開放檢查期間隨同延長之的規定,其檢查期間將可延長至數倍於現行檢查期間。建
議因國內尚無鍋爐長期間延長開放檢查之經驗,應以試辦或逐步延長開放期間的作法,如日本
由早期的延長至四年逐步延長至八年的過程,和緩的建立相關安全檢查制度與資源後再逐步地
103
延長開放檢查的期限。
如果政府單位與相關的檢查機構在法規上同意使用於石化業連續生產製程的附屬鍋爐可
以併入主要設備的第一種壓力容器或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的安全管理時,在法規或者相關的審查
及作業程序中必須要確保在延長的期限中鍋爐的安全管理是與立法意旨要求同樣的水準。也就
是說,如同第一種壓力容器與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延長內部開放檢查時的觀念是一樣的。申請的
廠商必須要提出足夠而且詳細的文件說明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制滿足政府法規的要求,更重
要的是,必須定期的執行相當於內部開放檢查的替代檢查方案確保相關設備的老化、腐蝕、裂
痕等等潛在性的損害是在掌控之中的範圍。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85 條明確的規定了鍋爐內部檢查項目為內部之表
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
定需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因此,檢查機構在審核廠商所提出的替代檢查方案
時,必須要確認相關的檢查技術與結果足以表現法規上述要求的項目。除此之外,因為延長內
部開放檢查的期限,對於日常的鍋爐管理更需要有充分的安全管理機制。例如,美國賓夕維尼
亞州對於延長鍋爐開放內部檢查的的辦法(Title 34. Labor and Industry, Part 1.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Industry, Chapter 3a Boiler and Unfired Pressure Vessel Regulations)中即要求,除了一
般書面的相關文件外,鍋爐平日的操作必須要有操作經驗的工作人員執行;鍋爐水處理必須要
經過專業訓練與經驗的操作人員以控制設備的腐蝕與積垢的發生;定期的檢查;鍋爐停止使用
的期間與停止使用的原因紀錄;以及每日針對鍋爐水中對於設備產生腐蝕或破壞的物質分析資
料紀錄。德州也有跟賓州相類似的規定。
在日本「ボイラー等の開放検査周期に係る認定制度について」(鍋爐等之開放檢查週期
相關認定制度)對於鍋爐開放檢查週期區分為 2/4/6/8 年四種不同的層次,因而也有不同的規定。
基本上,時間越長者,也必須受限於較短時間的資格限定。各個不同期限的認定要件簡單整理
如下。(細節請參見附件 2)
一、開放檢查週期(2 年)之認定要件
(一) 擬受認定者:申請事業安全管理資格
104
(二) 鍋爐等之運轉業績:運轉與維修歷史
(三) 組織及安全管理:事業單位機工作場所的衛生安全管理組織與制度
(四) 運轉管理:過路日常運轉的操作、檢查、緊急措施、安全教育機運轉紀錄
(五) 維護管理:自主檢查與維護管理基本措施、協力公司管理、經歷管理、數據活用
(六) 自動控制裝置
二、開放檢查週期(4 年)之認定要件
(一) 鍋爐等之運轉業績:開始運轉經過 4 年,有一次以上 2 年受開放檢查週期之認定。
(二) 經年損傷之防止對策:針對最高使用條件為基準確認材質選項為合理;對特定容易發
生裂隙部分實施檢查;對氫侵蝕、高溫脆化易生場所實施檢查;使用達 40 年以上的特
定檢查;耐壓部分發生損傷的對應措施。
(三) 餘壽命之評估:為腐蝕實施餘壽命診斷;確認潛變餘壽命在 8 年以上。
(四)
自動控制裝置之維持管理
(五) 安全閥之維持管理
(六) 水管理:使用純水;實施 JIS-B8223 項目評估檢討
(七) 攪拌機等之摺動部分之管理
(八) 自主檢查:適切支出檢查基準、規定的自主檢查方式、自主檢查者的資格。
(九)
管理系統:文書管理、教育訓練、糾正處置;相關紀錄必須保存 5 年以上。
三、開放檢查週期(6 年或 8 年)之認定要件
(一) 鍋爐等之運轉業績:有一次以上 4 年受開放檢查週期之認定、已受開放檢查週期 4 年
之認定、在耐壓部損傷修補之鍋爐,於開放檢查確認未再發生損傷。
(二) 經年損傷之防止對策:與 4 年週期規定類似
(三) 餘壽命之評估:最小板厚之餘壽命診斷為擬認定周期之 1.5 倍以上;潛變之餘壽命診斷
為擬認定周期之 2 倍以上;2mm 以上半圓形缺陷的各項影響評估
(四) 自動控制裝置之維持管理
(五) 附屬品之維持管理
105
(六) 攪拌機等之摺動部分之管理
(七) 自主檢查
(八) 管理系統
由上述簡要的整理可以發現日本對於鍋爐的延長開放檢查雖然有較長的認定期限,但是在
逐次延長開放檢查週期認定的條件卻是越來越嚴格的管理。同時為確保長期使用的安全,鍋爐
四年以上的延長開放檢查必須使用純水,以減少鍋爐水垢生成堆積於腔體或爐管導致劣化。在
目前的先進國家中,為了因應石化廠較為嚴苛的使用環境,且對於延長開放檢查為目的,在鍋
爐的給水使用上以純水的方式,避免了在爐內造成基垢或是鐵垢後將要使用化學進行清洗的困
難與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在各國的鍋爐給水與爐水上應訂定標準與建議,而在對於純水的
標準上也應具有規範以使業者有依循的目標。目前國內僅對於鍋爐水有國家標準 CNS10231
B1312 的定義,尚未滿足先進國家對純水的定義要求。
在不同的國家與組織規範下,在純水的定義標準與方式也不盡相同,定義內容由導電度、
電阻值、有機碳、各種不同的離子與 pH 值等等的方式進行純水的等級分類,根據蒸餾、去離
子逆滲透與離子交換等等的方式進行水質一層又一層的過濾,而等級大致上分為 3 至 4 個等
級,並因應各種不同種類的鍋爐而使用的純水等級也不相同,以國內為例分為圓筒鍋爐、水管
鍋爐、特殊循環鍋爐與貫流鍋爐,在這當中圓筒鍋爐為最常見也對於給水的要求最低一種。國
際機構對於純水的相關定義收錄於附件 4,做為未來法規修正的參考。
對應日本上述相關規定,國內目前僅根據「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與日常操作相關的
安全管理,例如
第十六 條 雇主應使鍋爐操作人員實施下列事項:
(一)、監視壓力、水位、燃燒狀態等運轉動態。
(二)、避免發生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
(三)、防止壓力上升超過最高使用壓力。
(四)、保持壓力表、安全閥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正常。
106
(五)、每日檢點水位測定裝置之機能一次以上。
(六)、確保鍋爐水質,適時化驗鍋爐用水,並適當實施沖放鍋爐
(水),防止鍋爐水之濃縮。
(七)、保持給水裝置機能正常。
(八)、檢點及適當調整低水位燃燒遮斷裝置、火焰檢出裝置及其他自動控制裝置,以保持機
能正常。
(九)、發現鍋爐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置有鍋爐作業主管者,雇主應使其指揮、監督操作人員實施前項規定。
第一項業務執行紀錄及簽認表單,應保存三年備查。
應可進一步使用自動化、電腦化的儀表監控紀錄作為申請作業查核的依據。而由於鍋爐的
腐蝕與裂化通常可以藉由鍋爐水的水質監控可以略窺一二,因此根據同法,
第二十二條
雇主對於鍋爐用水,應合於國家標準一○二三一鍋爐給水與鍋爐水水質標準之規定,並應
適時清洗胴體內部,以防止累積水垢。
應要求申請事業單位適當定期進行鍋爐水質採樣分析紀錄,作為申請作業查核的依據。
第四節
建議執行方案
在釐清上述的法規意涵,同時針對鍋爐延長內部開放替代檢查尚未有實務執行經驗的程序
但可以藉由現有法規的條文,在不需要大幅調整修訂的情形下,建議相關單位在安全的前提下,
進行試辦的方案檢討石化業者不停爐連續運轉的安全管理與檢查機制是否得宜。
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09 與 133 條規定,事業單位對符合條件之第一
種壓力容器及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等,得檢附規定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內部開放檢
查期限,且前開符合規定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或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設置附屬鍋爐者,其檢查期限
得隨同延長之,惟目前實務上尚無明確的附屬設備隨同申請執行案例可為依循;除建議要求使
107
用純水減少水垢生成外,建議申請廠商必須敘明附屬鍋爐之必要與連續製程之關係,並參酌現
有法規有關鍋爐檢查內容自行提出可行的內部檢查替代方案供作審查參考依據。
由於國內對於鍋爐延長開放檢查尚未有明確案例與相關經驗,且申請標的應該是屬於連續
製程設備的一部分,雖然參酌國際上各國主要法規仍以單體設備規範為主,但在美國聯邦法規
已將製程安全管理 PSM 視為危險化學物品生產的必要規範,且在可以延長開放的地方法規多
以 API-510 做為適用規範;在日本則是在申請延長開放的要領「ボイラー等の開放検査周期に
係る認定制度について」及「特定認定事業者及び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の認定について(内
規)」中加入與 OHSAS-18000 的職業衛生安全管理與 API-510 相關的 RBI 基於風險基準檢查
的檢測作法;中國大陸則是在鍋爐管理要求較高標準的水壓檢測以確認設備,壓力容器部分則
以 RBI 的評估觀念將設備分級實施不同的安全管理方式。我國雖然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
全檢查規則」與「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仍以單體設備的方式規範,而未對連續製程系統
的安全管理作進一步的訂定;但是勞動部已經在其他相關法規中規定更嚴謹的製程系統安全管
理規定,例如「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要求具石化產業必須有完善的製程安全管理
機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中將石化業者定義為第一類具有顯著風險的業者而要求相關
的衛生管理組織與制度,「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引導相關行業導入勞工安全執行與
改善的各項作業程序,「事業單位實施定期製程安全評估參考手冊」,作為各單位製程安全管
理執行與檢查的依據。凡此種種,顯見政府對於石化業者的連續製程安全管理部並不是僅著眼
於單體設備而且也涵蓋到所有的系統安全管理制度。
在現有的「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第 2 條規定,雇主應確保
設備使用安全,未能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應依據國際間通用之實務規範,評估其使
用安全性,且所提出之安全管理措施及替代檢查方案,應能確保在延長其設備之內部檢查期限
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期間,可繼續安全使用。」。由於石化業本來就是高度風險的工作場所,
因此檢查機構可以要求事業單位相關製程安全管理符合國際石化業標準的 PSM、MI、RBI、
FFS 等規範,並建立安全管理系統,以運作 PDCA 循環。亦可以引用日本「ボイラー等の開放
検査周期に係る認定制度について」及「特定認定事業者及び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の認定に
ついて(内規)」所訂定的申請資格條件,以確保相關規定不致遭業者所濫用。但目前的「危
108
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相關規定中並未有可列為附屬設備的鍋爐相
關規定,應予以補足。
而在實務申請與審核程序上,相關業者只要依據現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及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修正草案)第 3 條規定之申請資料、附
件一第 6 款規定之附屬鍋爐檢查期限必須隨同延長理由及附件四增列製程安全管理中與系統
相關的製程安全資訊與設備完整性辦理情形等,即可利用相關規定申請,並由檢查機構完成審
查過程,而不需額外或新增的作業內容與表單。如有必要,亦可增列如日本更為嚴格的鍋爐用
水必須為純水之規定(美國僅要求提出日常水質採樣分析報告)。
109
第五章 安全管理法規與修正建議
第一節
石化業連續製程危險性設備製程安全管理法規與修正建議
藉由前面章節對於國內外法規的整理與分析,可以了解到國內法規的訂定與修正與國際上
的差異,並歸納出適當的修正方向建議以期在製造科技與安全管理進步的條件下,適度修正法
規限制讓符合資格的石化企業得以有更有效率的生產效益。
對於我國與各國的石化業危險性設備安全管理可以從法規的整理中看到,早期的法規多是
針對單體設備訂定相關的安全管理與設備檢查的規定;然而近年來,國外的法規逐漸藉由新訂
法規的輔助在滿足現代的安全管理與替代檢查技術條件下適度放寬設備檢查的頻率以降低對
生產效率的影響。但是安全的重視則是藉由其他制度與方法與時俱進而不是被忽略或降低。反
觀我國的法規,雖然在近年有些許的修改與放寬,但是一方面由於法規的互相牽制仍有部分單
體設備的安全管理未能提供進步的管理方法,導致連續製程安全管理的觀念無法落實執行,影
響業者改良改善的意願,反而造成國內石化業連續製程危險性設備製程安全管理落後世界趨勢
的現況,也束縛相關業者投資與進步的動力。
一、 國外的連續製程危險性設備製程安全管理法規趨勢
國外的法規變化趨勢可以從幾個石化業進步的國家來整理與瞭解,例如美國與日本。
在美國的部分,可以看到聯邦法規在基本的規範外,由各州自行藉由 API、ASME、NBPVIC
等民間機構的檢查機制,各自訂定了不同的檢查期限。一般而言,較嚴格的州地方政府通常仍
會以一年一次的檢查頻率要求進行外部與內部檢查,而不提供延長檢查的機制;但是在相對開
放的州地方法規,在每年外部檢查與相關要求的配套機制下,則會提供兩年到五年的延長內部
開放檢查的彈性。甚至對於特定類別的鍋爐或壓力容器,可以開放到十年之久(德州)。
在日本的部分,在上層的政府法規勞動安全衛生法、高壓氣體保安法中所訂定的皆是以一
年一次的檢查頻率要求進行外部與內部檢查;即便是在較接近實務執行的鍋壓則、一般則與液
石則也未放寬檢查頻率,而是以特別法規定訂可以放寬檢查頻率的業者資格,例如特定事業認
定者與自主保安高度化者,通常都是以安全管理相關的規定要求業者必須提升製程安全管理與
110
制度方可獲得最高達八年內部延長開放檢查的彈性。鍋爐也有類似的規定而得以延長至八年。
在鄰近台灣的中國大陸則是在法規中直接將內部延長開放檢查的時間加長,鍋爐部分正常為兩
年,無法進行時可三年進行一次內部檢查但必須進行水壓測試,至少六年進行一次水壓測試的
作法拉長開放檢查的期程。壓力容器則是依風險基準檢查的等級訂定檢查期程,從一年到六年
不等。
另外,在上述各國的法規中,各國對於鍋爐與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定皆是以單體設備的
觀念進行檢查的定義,並未見以連續製程系統的觀念進行檢查期程的調整。但是,這並不代表
連續製程安全管理被忽略,而是以不同方式或管道在約束相關業者。例如,美國是由聯邦法規
規範 PSM 製程安全管理,日本則是在釋函或內規中要求各種安全管理的規範。
二、 我國的連續製程危險性設備製程安全管理法規挑戰
我國目前的石化業連續製程危險性設備製程安全管理法規與國外其他國家存在相當的差
異,一方面是我國法規在過去修改的過程中只對壓力容器的部分准予延長內部檢查的周期,而
未對鍋爐做足夠的延長(目前僅為兩年);另一方面,針對申請壓力容器延長內部開放檢查的處
理原則,並非以申請業者的安全管理資格進行評鑑認定(如日本),而是以標的系統的相關設備
或管理為條件。導致業者目前僅以最容易達成的內含觸媒或分子篩的項目申請壓力容器單體設
備的延長開放檢查(最高可達十年),政府單位反而無法具體要求連續製程系統的安全管理。特
別是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的第 109 條與第 133 條中雖然有附屬設備的條款試圖
為連續製程安全管理開設一條可行之路,但是一方面所謂「附屬設備」的定義未能明確化造成
業者與執行檢查單位的爭議,另一方面同條文中檢查期限「得隨同延長之」也未能明確說明相
關的配套管理。即便在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中也未加入附屬設備
的相關處理方式,雖然該法規中已加入較為接近世界趨勢的安全管理機制,導致石化業者的連
續製程安全管理並未因此而有誘導改善的作用。
另外,我國在執行面上仍以政府單位的勞工安全檢查單位作為執行的第一線,囿於制度與
人力的限制,無法積極的開拓新的檢查技術與觀念。同時受限於行政資源,對於新的安全管理
檢查技術,例如 RBI、PSM 等難以快速建立自己的規範與指引,並建立第三方公正檢查單位的
111
執行能量。也因此在實務面上,因為不宜直接使用或引用外國安全檢查制度,較難在正式法規
上清楚定義。短期內較為可行的選項為參考日本相關規範,訂定安全管理客觀標準;也可以採
納特定認定事業者的認定方式,以重要項目觀念性的定義引導業者,然後在執行面上保留彈性
的解釋空間。長期則可以參考美國的 ASME,PSM 與 API 制度,建立國內自主檢查認證的制
度、人才與能量,再逐步的交由民間團體或公會建立代審或預審的機制,提供客觀數據予勞檢
單位作為延長開放檢查審核時的依據。
第二節
我國石化業危險性設備製程安全管理法規修改建議
綜觀國外法規的趨勢,在安全的前題下,不論美國、日本或中國大陸,皆是對鍋爐與壓力
容器以單體設備為標的直接訂定檢查期間、方法與相關資格,不至於有我國法規中「附屬設備」
定義模糊的問題。至於連續製程安全管理的部分,可以仿效美國另行訂定製程安全管理規範(事
實上,我國已有類似的法規頒布,惟相關細則與指引仍在研擬中)要求石化業者遵行;抑或學
習日本於各種規則中訂定特定業者資格,而於執行辦法中要求連續製程安全管理的建立與落實。
特別是日本於鍋爐延長開放檢查的規定中,根據延長開放檢查期間的不同而有不同程度的規範,
對於不同需求的業者可以各自選擇適合的經營管理與投資程度。
考量國內目前法規修改的效率與石化業者的需求,國內法規修改的方式約略可以從短中長
程的規劃逕行調整。
在短期的部分,考量法規修改不易,建議先行針對我國法規對於鍋爐的延長開放檢查期程
較短的部分進行調整。雖然修改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84 條較為直接,但以我國
法規制度恐怕較為曠日廢時,在現行法規的範圍內應以解釋第 109 條或第 133 條中附屬鍋爐的
方式較為快捷可行。惟鍋爐延長開放檢查的相關資格必須在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
代檢查處理原則增訂配套措施,如日本的 2/4/6/8 年不同資格,延長期程也須有條件的限制而
非跟著壓力容器得隨同延長之。至於連續製程安全管理的相關條文,特別是 PSM 的部分,由
於目前相關細則與指引仍在研擬階段恐怕無法立即實施,建議考慮日本的作法,如申請特定期
間(如六年)以上時再行加入,以便給政府單位與石化業者有準備執行的時間與空間。
112
在中程的規劃,則建議落實「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中製程安全管理與「臺灣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的執行,並將執行結果作為石化業者申請中長期(如五年以上)延長開
放檢查的評估依據,引導石化業者提升自身安全管理系統的效率與制度。
最後在長期的部分,除了上述的調整外,則建議調整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84、
109、133 條的內容,在第 84 條中加入對鍋爐單體設備更大的延長開放檢查期程空間,而不需
要以第 109 或 133 條中模糊不清的附屬設備方式處理。對於代檢機構,也可以如美國與法規中
訂定採用 ASME、API 或 NBPVIC 等民間機構的認證授權檢查,或者如日本規定由協會代行認
證與檢查。同時針對石化業者建立如美國聯邦法規的製程安全管理規定,或者如日本為取得特
定認定事業者或自主保安高度化者資格的相關規定,要求石化業者建立完整的連續製程安全管
理制度並落實執行,以期達到我國石化業者生產安全的目標。
第三節
石化業危險性設備製程安全管理審核要項草案
有關製程安全管理審核,不論是由目前的政府勞檢單位執行,或將來考慮由民間專業公會
或專家學者代審或預審,都需要有一個明確的考核項目與標準,以便相關石化業者依循。有鑑
於此,我國勞動部除了頒布「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之外,在 105 年訂定一份「定期製
程安全評估參考手冊」[84]供業者實行時作為參考,並針對 PSM 十四項分別提出概要、國內法
規要求、參考資料、檢核指引、備查之佐證文件作進一步的說明與範例表格。除此之外,部分
國際知名的顧問諮詢機構,例如 TUV、Lloyd’s、API 等等,也都會提供石化業相關安全管理的
實地稽核服務,協助業者發現問題並輔導解決改善。例如 Lloyd’s Register(國內簡稱勞氏)就長
期服務國內石化業者,並提供製程安全管理審核條款 [85]文件,以客觀專業的立場協助業者進
行製程安全評估。因此,將來進行製程安全管理的審核評估時,可以結合國內外的相關辦法訂
定審核機制,作為檢查單位審核的依據。以下列舉 PSM 十四項的基本查核依據做為參考草案。
製程安全管理審核草案要點:
113
(1) 製程安全資訊

是否建立了製程安全資訊資料管理制度?

是否編製了製程安全資訊清單?

製程程安全資訊是否即時更新?

開展製程危害分析之前,是否編製了必須的製程安全資訊?

工廠生產、使用和儲存的化學品是否有安全資料表(SDS),它們是否包含必要的資訊?

是否有與製程技術相關的文件資料?

是否有製程設備相關的文件資料?

工廠是否保存了設計所依據的規範和標準的清單?
(2) 製程危害分析

是否完成了製程系統的製程危害分析?

是否使用了規定的製程危害分析方法(如果不使用規定的方法,需要說明)?

製程危害分析報告是否包含了必要的資訊?

製程危害分析提出的改進措施是否按計劃完成?

是否每隔 5 年對以往的製程危害分析結果進行了有效性確認?
(3) 變更管理

工廠是否建立了書面的變更管理程序?

變更管理程序是否要求評估變更對安全和健康的影響?

變更管理程序是否提出了變更的審查和批准要求?

受變更影響的操作人員、維修人員及承攬商雇員是否接受了變更相關的培訓或通知?

確認是否及時更新了受變更影響的文件和圖紙?

是否有製程設備相關的文件資料?

工廠是否保存了設計所依據的規範和標準的清單?
114
(4) 開車前安全檢查

在新設施建成投產前或現有設施變更投入運行前,是否完成過開車前安全檢查?

開車前安全檢查是否確認設備等的施工安裝符合設計要求?

開車前安全檢查是否確認編製了安全操作和維修等的操作程序?

開車前安全檢查是否確認完成了製程危害分析及其提出的改進措施?

在開車前,是否對相關勞工進行了培訓?
(5) 標準作業程序

工廠是否為製程系統的操作編製了書面的標準作業程序並實際使用它們?

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是否容易獲得標準作業程序?

是否定期檢查認標準作業程序,以確保它們準確地反映當前的實際生產需要?
(6) 教育訓練

操作人員是否都接受了製程系統和操準作業程序的教育訓練?

是否每三年為操作人員提供再培訓?

是否採用適當的方式且確認操作人員掌握了培訓的內容?

檢查教育訓練和再培訓的書面記錄。
(7) 機械完整性

工廠是否編製了書面的程序,以確保製程設備的機械完整性?

工廠是否編製了與製程安全相關的關鍵製程設備清單?

壓力容器是否符合 APl-510 手,NBIC 的要求?

儲罐是否符合 APl-653 的要求?

管線系統是否符合 APl-570 的要求?

釋放系統是否符合 APl-576 和 APl-510 的要求?
115

是否向從事維修的勞工提供了必要的培訓, 以說明他們暸解製程系統存在的危害和
掌握相關的維修程序?

是否編製了適當的檢驗、維護和測試程序?
(8) 動火許可

是否存在書面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制度(或作業許可證制度)?

是否明確定義了哪些作業屬於動火作業?

是否明確說明了可燃氣體(HC)的量測和監測的要求?

是否說明了填寫和簽發動火許可證的要求?

以往的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否都是正確填寫,並有相關負責人的簽名?
(9) 承攬商管理

是否建立了選擇承覽商的安全要求或或標準?

是否書面有告知了承攬商作業所在製程區域存在的潛在危害?

是否向承攬商說明應急反應的要求和行動計畫?

是否對承攬商勞工進、出製程區域及在其中停留進行適當的管理?

是否定期對承攬商的安全績效進行評估,確保承攬商符合工般規定的安全要求?

是否保存了承攬商勞工的傷害和職業病記錄?

是否要求承攬商報告不安全的狀況?
(10) 緊急應變

工廠是否編製了緊急應變腳本?

勞工是否都接受過基本的緊急應變訓練?

是否定期展開緊急應變演練?

緊急應變小組的成員是否接受過培訓 ?

確認工廠各個地方是否都能聽見警報。
116

緊急集合點距離製程裝置是否有足夠的距離?

查看工廠現場是否佈置了適當的風向標?

工廠是否有緊急指揮中心(檢查是否有必要的設備)?
(11) 事故調查

是否建立事故報告系統?

是否對事故和嚴重的虛驚事件進行調查?

是否及時展開事故調查?

是否建立了相應的制度來落實事故調查提出的改進措施(檢查改進措施完成時的書面
記錄)?

與事故有關的人員是否審閱了事故報告?

是否適當保存了所有的事故報告(至少應該保留 5 年)?
(12) 商業機密

企業是否向勞工提供完成製程安全相關工作所需要的資訊或資料?

企業是否向外部稽核人員提供完成製程安全符合性稽核所需要的資訊或資料?
13. 勞工參與

工廠是否有書面的「勞工參與計畫」?

「勞工參與計畫」是否清楚說明勞工如何參與製程安全管理各個要素的工作?

勞工或勞工代表是否參與製程危害分析?

與勞工面談,確認「勞工參與計畫」的落實情況。
14. 符合性稽核

檢查工廠是否有書面的符合性稽核程序。

是否每隔 3 年進行一次符合性稽核?
117

查閱符合性稽核報告。

以往稽核提出的改進措施是否已經落實?

工廠是否妥善保存了最近兩次的稽核報告?
藉由上述明確的項目稽核,並訂定適當的評分機制,如附加文件中的申請案例與第三方
PSM 審查案例,可以協助專家學者或專業公會進行石化業者的製程安全管理審核與判定。未
來相關單位可以依照 ISO45001 建立製程安全管理的指引做為業者實施項目與範疇的參考,並
建立客觀的執行標準。如此一來,相關各級檢查單位即可授權或要求申請單位透過合格的專家
學者或第三方專業法人或團體進行審查資料的預審,協助各級檢查單位了解並解決審查作業時
的疑慮與困難,讓政府檢查單位有效地進行相關危險性設備的安全管理稽核與延長開放檢查的
監督管理。
118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一、 在滿足現代的安全管理與替代檢查技術條件下,近年國外在危險性設備檢查有適度放寬
設備檢查的頻率以降低對生產效率影響之趨勢,相對於我國近年在檢查週期上也有些許
的修改與放寬,但仍有部分單體設備的安全管理未能提供兼具安全及符合製程整體需求
的管理方法,導致連續製程安全管理的觀念無法落實執行,似也束縛相關業者投資與進
步的動力。
二、 美國在連續製程危險性設備製程安全管理作法上,除聯邦法規的基本規範外,由各州自
行藉由 API、ASME、NBPVIC 等民間機構的檢查機制,各自訂定了不同的檢查期限。較
嚴格的州地方政府會以一年一次的檢查頻率要求進行外部與內部檢查,且不提供延長檢
查的機制;但是部分州地方法規,在相關配套機制下,提供兩年到五年的延長內部開放
檢查的彈性,甚至對於特定類別的鍋爐或壓力容器,可以開放到十年之久(德州)。
三、 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高壓氣體保安法中所訂定的皆是以一年一次的檢查頻率要求進行
外部與內部檢查;即便是在較接近實務執行的鍋壓則、一般則與液石則也未放寬檢查頻
率,而是以特別法規定訂可以放寬檢查頻率的業者資格,例如特定事業認定者與自主保
安高度化者,通常都是以安全管理相關的規定要求業者必須提升製程安全管理與制度方
可獲得最高達八年內部延長開放檢查的彈性。鍋爐也有類似的規定而得以延長至八年。
四、 美國及日本的法規中,對於鍋爐與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定皆是以單體設備的觀念進行
檢查的定義,並未見以連續製程系統的觀念進行檢查期程的調整,但在連續製程安全管
理的作法是以不同方式或管道在約束相關業者。例如,美國是由聯邦法規規範 PSM 製程
安全管理,日本則是在釋函或內規中要求各種安全管理的規範。
五、 我國目前的石化業連續製程危險性設備製程安全管理法規與國外作法存在一定的差異,
其一是我國法規過去只對壓力容器單體准予延長內部檢查的周期,而未對鍋爐做特別的
延長(目前僅為兩年);另一方面,針對申請壓力容器延長內部開放檢查的處理原則,並非
119
以申請業者的安全管理資格進行評鑑認定(如日本),而是以標的系統的相關設備或管理為
條件,無法具體要求連續製程系統的安全管理。
六、 我國在執行面上以勞工安全檢查單位作為執行的第一線,囿於制度與人力的限制,對於
新的安全管理檢查技術,例如 RBI、PSM 等難以快速建立規範與指引,並建立第三方公
正檢查單位的執行能量。對延長開放檢查的系統整體安全考量上,短期內可行的選項為
參考日本相關規範,訂定安全管理客觀標準;也可以採納特定認定事業者的認定方式,
以重要項目觀念性的定義引導業者,然後在執行面上保留彈性的解釋空間。長期則可以
參考美國的 ASME,PSM 與 API 制度,建立國內自主檢查認證的制度、人才與能量,再
逐步的交由民間團體或公會建立代審或預審的機制,提供客觀數據予勞檢單位作為延長
開放檢查審核時的依據。
第二節
建議
一、 綜觀國外法規的趨勢,在安全的前題下,不論美國、日本或中國大陸,皆是對鍋爐與壓力
容器以單體設備為標的直接訂定檢查期間、方法與相關資格。至於連續製程安全管理的
部分,建議可以仿效美國另行訂定製程安全管理規範要求石化業者遵行;抑或參採日本
於各種規則中訂定特定業者資格,而於執行辦法中要求連續製程安全管理的建立與落實。
二、 考量國內目前法規修改的效率與石化業者的需求,針對鍋爐延長內部開放替代檢查,建
議法規修改的方式約略可以從短中長程的規劃作調整。
(一) 在短期的部分,考量法規修改不易,建議先行針對我國法規對於鍋爐的延長開放檢查期
程較短的部分進行調整。雖然修改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84 條較為直接,
但恐怕較為曠日廢時,在現行法規的範圍內應以解釋第 109 條或第 133 條中附屬鍋爐
的方式較為快捷可行。惟鍋爐延長開放檢查的相關資格必須在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
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增訂配套措施,如日本的 2/4/6/8 年不同資格,延長期程也
120
須有條件的限制而非跟著壓力容器得隨同延長之。修訂「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
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納入附屬鍋爐項目,並引入初級連續製程安全管理要求標準。
(相關的具體法規修正建議內容詳見於附錄三之二)
(二) 在中程的規劃,建議落實「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中製程安全管理與「臺灣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的執行,並將執行結果作為石化業者申請中長期(如五年以上)
延長開放檢查的評估依據,引導石化業者提升自身安全管理系統的效率與制度。修訂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納入進階製程安全管理要求標
準。
(三) 在長期的部分,除上述的調整外,建議調整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84、109、
133 條的內容,在第 84 條中加入對鍋爐單體設備更大的延長開放檢查期程空間,而不
需要以第 109 或 133 條中模糊不清的附屬設備方式處理。對於代檢機構,也可以如美國
與法規中訂定採用 ASME、API 或 NBPVIC 等民間機構的認證授權檢查,或者如日本規
定由協會代行認證與檢查。同時針對石化業者建立如美國聯邦法規的製程安全管理規
定,或者如日本為取得特定認定事業者或自主保安高度化者資格的相關規定,要求石化
業者建立完整的連續製程安全管理制度並落實執行,以期達到我國石化業者生產安全
的目標。(相關的具體法規修正建議內容詳見於附錄三之三)
121
誌謝
本研究計畫參與人員除本所曹組長常成、沈研究員育等人外,另國立台北科技大學黎
教授文龍、曾副教授百由、蔡副教授定江、許助理舜傑、楊助李舜淵等共同協助完成本研
究,謹此敬表謝忱。
122
參考文獻
[1]張銘坤,世界各主要國家對高壓氣體設備之檢查與管理制度比較研究,台灣,1996
[2]洪肇嘉、張銘坤、徐啟銘、王書龍、張仁榮,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剩餘壽命評估與連續運轉安
全性研究,台灣,2001
[3]曹常成、王振華,石化廠製程設備實施系統化安全檢查技術研究,台灣,2008
[4]曹常成,危險性設備延長及替代檢查審查指引建立研究,台灣,2002
[5]劉國青、曹常成,各國危險性設備管理制度之比較研究,台灣,2005
[6]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部,台灣,2011
[7]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勞動部,台灣,2014
[8]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勞動部,台灣,2014
[9]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勞動部,台灣,2014
[10]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ustration, 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USA, 2000
[11]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Standards, 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of highly hazardous
chemicals, part.(i) , USA, 2013
[12] 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Fitness-for Service, USA, 2016
[13] 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API RP 579 - Fitness-For-Service, USA, 2000
[14] 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 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API 579-1/ASME
FFS-1- Fitness-for Service, USA, 2000
[15] 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API 510 - Pressure Vessel Inspector, USA, 2000
[16] 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API 580 - Risk Based Inspection, USA, 2009
[17] 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API 581 - Risk Based Inspection Technology, USA, 2008
[18] 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API 581 - Risk Based Inspection Technology, 2008, pp.1-22,
[19] 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API 580 - Risk Based Inspection, USA, 2009, pp.20
[20] 高壓氣體保安協會,特定認定事業者及び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の認定について(内規),
日本,2001
[21] British Stondords I nstitution, BS8800 - Health and Safety Information, England, 2004
[22]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 9000 -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s, England,
2015
[23]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 14000 -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England,
2015
[24] 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資訊網,勞動部,台灣,2018
123
[25]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 45001 -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England, 2015
[26]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Guidelines on occupational safety uidelines o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 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 2001
[27] 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勞動部,台灣,2007
[28] 勞動檢查法,勞動部,台灣,2015
[29]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勞動部,台灣,2017
[30] 74.08.22 台 74 內勞字第 339680 號函,勞動部,台灣,1985
[31] 80.04.25 台八十勞安二字第 09295 號函,台灣,1995
[32] 95.03.23 勞檢 2 字第 0950014903 函,勞動部,台灣,2006
[33] 労働安全衛生法,勞動省,日本,2017
[34] 高圧ガス保安法,經產省,日本,2017
[35] ボイラー及び圧力容器安全規則,勞動省,日本,2017
[36] 一般高圧ガス保安規則,經產省,日本,2017
[37]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USA, 2018, 49 Article.
[38]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Hazardous Materials Transportation Act, USA, 2018
[39]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Hazardous Line Pump Safety Act, USA,2018
[40]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Natural Gas Pipeline Safety Act, NGPS Act, USA., 2018
[41]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USA, 2018, 29 Article.
[42]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SH Act, USA, 2018
[43] Commonwealth of Pennsylvania, Pennsylvania code, USA, 2018, pp.3a.111
[44] ASME Boiler & Pressure Vessel Code,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s,
USA, 2018, pp.120-3-26-7
[45] Texas code, Texas Health and Safety Code - HEALTH & SAFETY, USA , 2018, § 755.025~026
[46] Phil Smith, API 510 Acceptance Table, Inspectioneering Journal, March/April, 2014
[47] 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暫行條例,中國質量監察署,中國,2003
[48] 鍋爐定檢查規則,中國質量監察署,中國,2006
[49]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國質量監察署,中國,2009
[50]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中國質量監察署,中國,2013
[51] Pressure Systems Safety Regulations 2000. Approved Code of Practice and guidance on
Regulations, 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England, 2014
[52] The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etc Act 1974, 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England, 2017
124
[53] Pressure systems and transportable gas containers regulations, 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England, 2017
[54] Directive 2014/68/EU, Eur-Lex, Europa EU, 2017
[55] A guide to the pressure systems and transportable gas containers regulations, 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England, 1990
[56] Specification for unfired fusion welded pressure vessels,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 England,
2015
[57] British Standards, BS 399:1930 “High Carbon” Steel Cylinders for Permanent Gases, England,
2018
[58] British Standards, BS 400:1931 “Low Carbon” Steel Cylinders for the Storage and Transport of
Permanent Gases, England, 2018
[59] British Standards, BS 5045-1:1982 “Transportable gas containers. Specification for seamless steel
gas containers above 0.5 litre water capacity”, England, 2018
[60] British Standards, BS 5045-2:1978 “Specification for transportable gas containers. Steel containers
up to 130 litres water capacity with welded seams”, England, 2018
[61] British Standards, BS 5045 -3:1984 “Transportable gas containers. Specification for seamless
aluminum alloy gas containers above 0.5 litre water capacity and up to 300 bar charged pressure at
15°C”, England, 2018
[62] British Standards, BS 5045-7:2000: Transportable gas containers. Specification for seamless steel
gas containers of water capacity 0.5 L up to 15 L for special portable applications, England, 2000
[63] British Standards, BS EN ISO 9809-3: Gas cylinders. Refillable seamless steel gas cylinders.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testing. Normalized steel cylinders, England, 2010
[64] British Standards, BS EN 1968:2002 Transportable gas cylinders.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testing
of seamless steel gas cylinders, England, 2002
[65] British Standards, BS EN 1803: Transportable gas cylinders.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testing of
welded carbon steel gas cylinders, England, 2002
[66] British Standards, BS EN 1802: Transportable gas cylinders.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testing of
seamless aluminium alloy gas cylinders, England, 2002
[67] British Standards, BS EN 1089-3: Transportable gas cylinders. Gas cylinder identification
(excluding LPG). Colour coding, England, 2011
[68] British Standards, BS EN ISO 407: Small medical gas cylinders. Pin-index yoke-type valve
connections, England, 2004
125
[69] British Standards, BS EN ISO 9002:Quality systems. Model for quality assurance in production,
installation and servicing, England, 1994
[70] Regulation (EC) No 765 , Eur-Lex, Europa EU, 2008
[71] Bundesnachrichtendienst, Bnd Gesetz,Germany, 2008
[72] Technical Rules for Steam Boilers, Germany, 1995
[73] Technische Regeln zur Druckbehälterverordnung, Germany, 2002
[74] Technische Regeln fur brennbare lussigkeiten, Germany, 2001
[75] Technische Regeln Fur Gashochdr uckleitungen, Germany, 2012
[76] Technische Regeln fur Gefahrstoffe, Germany, 2006
[77] Technische Regeln für Betriebssicherheit, Germany, 2004
[78] DIRECTIVE 2014/68/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79] of 15 May, 2014
[80] DIRECTIVE 2010/35/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June, 2010
[81] DIRECTIVE 2014/29/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6
February, 2014
[82]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Federal Law Gazette, Germany, 2018
[83] Austrian Association For The Gas And Water Compartment, OVGW, Austria, 2016
[84]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Chemical Law 1996, Germany, 2018, No.53/1997
[85] 定期製程安全評估參考手冊,勞動部,台灣,2016
[86] 製程安全管理審核條款,Lloyd's Registry,英國,2017
[87] The American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 ASTM
D1193 - 99e1, USA, 1999
[88] Clinical and Laboratory Standards Institute, National Committee for Clinical Laboratory
Standards– 1988, USA, 1988
[89]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3696:1995, Switzerland, 1995
[90] 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 , JIS K 057, Japan, 2011
126
附錄一
特定認定事業者及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的認
定相關事項(內規)
(日本經濟產業省 20170309 商局第 4 號 特定認定事業者及
び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の認定について(内規))
127
附錄一 特定認定事業者及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的認定
特定認定事業者及び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の認定について(内規)
I.
關於特定認定事業者
1.
關於特定認定事業者認定申請者的要件
高壓氣體保安法實施令(平成九年政令第二十號)第十條但書規定符合資格申請經濟產業大臣
的認定(以下簡稱特定認定事業者相關認定)者,必須滿足高壓氣體保安法(昭和 26 年法律
第 204 號,以下簡稱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號完成檢查,或法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號保安檢
查相關認定或法第三十九條之八認定的更新及特定認定事業者相關認定申請同時實施者,各項
認定或更新相關實施的返回一同申請。
2.
特定認定事業者相關認定的申請手續
(1) 關於符合規定適用認定液化石油氣體保安規則(昭和 41 年通商產業省令第 52 號,以下簡
稱液石則)第九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一般高壓氣體保安規則(昭和 41 年通商產業省訂的 53 號,
以下簡稱一般則)和聯合企業等保安規則(昭和 61 年通商產業省令第 88 號,以下簡稱聯合
則)第四十九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了液石則第九十二條之三,一般則第九十四條之三或聯合則第
四十九條之三等的基準說明文件,附件由高壓氣體保安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進行事前調查(以
下簡稱特定認定調查)的結果繳交。
(2) 特定認定事業者相關認定的申請為法第五條第一項的事業所或第一種儲藏所各自執行。
(3) 欲申請特定認定事業者相關認定的申請者(以下簡稱特定認定申請者)必須將申請書(包
含附加文件,以下相同)正本一份及副本二份,經過管轄認定相關的法第五條第一項的事業所
或第一種儲藏所所在地管轄的產業保安監督部長向經濟產業大臣提出。
(4) 產業保安監督部長將上述(3)的申請書中,正本一份提交經濟產業大臣,副本一份送交都道
府縣知事。
128
(5) 特定認定申請者,如果同時申請認定完成檢查實施者或認定保安檢查實施者相關認定或更
新時,重複的附加文件只需在認定完成檢查實施者或認定保安檢查實施者相關的一種申請書中
附加即可。
3.
特定認定調查的申請手續
(1) 欲申請認定調查的申請者,基於協會另外規定的特定認定事業者調查手冊,有意申請法第
二十條第三項第 2 號者,使用樣式一的特定認定完成檢查實施事業者調查申請書;有意申請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號者,使用樣式二的特定認定保安檢查實施事業者調查申請書向協會提
出。
(2) 特定認定完成檢查實施失業者調查申請書及特定認定保安檢查時實施業者調查申請書,必
須附加適用液石則第九十二條之三、一般則第九十四條之三或聯合則第四十九條之三適用認定
基準相關規定的說明文件。
(3) 協會針對特定認定調查,根據符合液石則第九十二條之三、一般則第九十四條之三或聯合
則第四十九條之三規定的技術基準執行調查。
(4) 經協會進行特定認定調查執行結果,認定適用液石則第九十二條之三、一般則第九十四條
之三或聯合則第四十九條之三規定的認定基準時,有意申請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號者交付樣
式三特定認定完成檢查實施事業者調查證,有意申請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號者交付樣式四
的特定認定保安檢查實施事業者調查證。
4.
關於特定認定事業者認定的方法
(1) 關於特定認定事業者認定的範圍
關於特定認定事業者的認定為,應針對法第五條第一項的事業所和第一種儲藏所各自執行,並
將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號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所認定的設施全體性的執行認定。
(2) 肉厚測定檢查及開放檢查實施時期的設定
保安檢查的方法中,液石則第八十條第二項第 2 號-1,一般則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第二號-1-或聯
合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號-1 的製造設備壽命檢測必須在適切的時期,對於肉厚測定檢查
129
及開放檢查執行的方法,根據高壓氣體設備基於耐壓性能及強度相關的
KHK/PAJ/JPCAS0851(2014)的供應適性評估或與此同等的基準,設定適當期間執行的辦法。
(3) 選定保安檢查相關責任者
液石者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二號-3,一般則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第二號-3 或聯合則第三十七條第二
項第二號-3 的保安檢查相關責任者為基於 7 所揭示的表中 5-1 整備保安體制選任的責任者。
(4) 設施的追加
1 1 到 3 以及 4.(1)到(3)的規定適用於液石則第九十二條之六,一般則第九十四條之六或聯合
則的 49 條之六所規定設施追加的情況。
2 特定認定事業者依據液石則第九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一般則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或聯合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將追加關於自行完成特定變更工事之能夠執
行完成檢查或保安檢查的製造設施和儲存設備的追加進行保安檢查時,僅限於依照液石則
第九十二條之六,一般則第九十四條之六或聯合則第四十九條之六的規定實行追加設施的
認定進行認定。
3 附加文件中關於特定認定事業者認定的新規或更新相關的申請時提出的事物(認定完成檢
查實施者或認定保安檢查實施者相關認定或更新同時進行申請,包含只在該項認定或更新
的申請書所附加的附加文件)及沒有變更者,可以省略。
4 追加設施相關的認定有效期間是相關事業所或第一種儲藏所的特定認定事業者相關認定
有效期間結束日為止。
(5) 特定認定事業者認定證的交付
經濟產業大臣針對液石則第九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一般則第九十四條之二第三項或聯合則第四
十九條之二第三項規定申請的內容依照液石則第九十二條之三,一般則第九十四條之三或聯合
則第四十九條之三規定的認定基準判定適合者,對認定完成檢查實施者依照液石則第九十二條
之二第四項規定的樣式五十四之四,一般則第九十四條之二第四項所規定的樣式五十五之四或
聯合則第四十九條之二第四項規定的樣式三十四之四的特定認定完成檢查實施事業者認定證;
針對認定保安檢查實施者則根據液石則第九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的樣式五十四之五,一般則
130
第九十四條之二第四項所規定的樣式 55 的或聯合則第四十九條之 2 第四項所規定的樣式 34
的五,交付特定認定保安檢查實施事業者認定證。
5.
特定認定事業者相關認定的更新
1 到 4 的規定準用於特定認定事業者相關認定的更新。在此情形下,附加文件中,先前已提出
的事物及未變更的事物可以省略。
6.
特定認定事業者相關變更的提出
(1) 液石則第九十二條之五,一般則第九十四條之五或聯合則第四十九條之五的規定,不得延
遲提出的必要場合為液石則第九十二條之三,一般則第九四條之三或聯合則第四十九條之三所
規定的認定基準適用說明文件記載的相關事項發生變更時,且該項變更的內容與特定認定事業
者相關認定基準有直接關係的情況。
(2) 特定認定事業者依據一時則第九十二條之五,一般則第九十四條之五或聯合則第四十九條
之五規定提出變更時,可與法第三十九條之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提出的變更同時進行提出。
在此情形下,法第三十九條之九第一項或第二項以及醫師則第九十二條之五,一般則第九十四
條之五或聯合則第四十九條之五規定所提出的文件中,重複的文件在認定完成檢查實施者或特
定保安檢查實施者相關的一方變更提出文件中附加即可。
7.
特定認定失業者相關認定基準的解釋
液石則第九十二條之三,一般則第九十四條之三或聯合則第四十九條之三所定義的認定基
準,這些適合性的評價,需由各種事例來判斷,判斷的觀點以及這些解釋如後文中說明
然而,判斷的觀點中的詳細事項為舉例說明,與之同等的事件也依其認同。
另外,特定認定事業者認定,基於液石則第九十二條之三第六號,一般則第九十四條之三
第六號或聯合者第四十九條之三第六號,關於各項認定的基準,有確認執行繼續的改善者。
認定的基準
判斷的角度
項目
一、 有 高 度 實
行 危 險 源的
認 定 及 評
估 , 及 基於
該 項 結 果的
解釋
詳細事項
1 高 度 人 才 的 甲、從各種角度的參與 (1-1)制定風險基準檢查的體
確保
(1) 從保安管理組織, 制,保安管理組織,設備管理
設 備 管 理 組 織 及 組織及運轉管理組織中皆有
運 轉 管 理 組 織 中 適當的參與及討論
皆有適當的參與
131
必 要 的 措
施。
(1-2)對應風險等級,有將承認
者明確化
乙、有資格者的參加
(1) 公司內部建立名規範所
(1) 適 當 的 建 構 社 內 需知識及經驗的資格制度,活
資格制度,活用外 用外部資格制度或實施與其
部 資 格 制 度 或 實 同等的制度
施與其同等的制
度
2 高 度 風 險 的 甲、包含不定期的作 (1) 有關不定期的風險基準
隔離
業、工程與運轉的風險 檢查,有適當的選擇實施的對
基準檢查實施
象,並執行持續的改善。
(1) 對 主 要 設 備 適 當
的實施包含不定
期的作業、工程與
運轉的風險基準
檢查
乙、新危險源的認定及
適當的評估
(1) 執 行 適 當 的 定 期
診斷隔離危險源
(2) 在 風 險 基 準 檢 查
的診斷時,利用符
(1) 實行適切的定期診斷,包
含固定與非固定的失業率全
體的活動,找出為危險源並隔
離
(2) 在風險基準檢查的診斷
時,適當的加入新的符合資格
合 條 件 的 新 人 加 者進行風險隔離,實施持續的
入 等 等 努 力 與 適 改善活動。
當的手段達到風
險隔離
丙、實施有關設備變更
的成熟評價
(1) 變 更 管 理 在 有 關
風險基準檢查時,
內部組織有依照
第三者確認下適
當的執行
(1-1)包含設備變更的變更管
理目標確認時,應對目標適切
的實施風險基準檢查,有執行
風險降低對策等等持續改善
的作為
(1-2)風險評估實施時,有經風
險評估當事者以外的第三者
確認。
3 高 度 風 險 降 甲、為達到水準的適當 (1) 確認有關可以容忍的風
低對策
風險降低對策
險所達成的風險基準,實施必
(1) 確 認 要 達 到 的 風 要的風險降低對策,並持續的
險基準,適當的執 改善
132
行 必 要 的 風 險 降 (2) 與其他部門共享風險基
低對策
(2) 與 其 他 部 門 共 享
成果,各部門實施
適當的風險降低
對策
(3) 確 認 沒 有 風 險 降
低對策不足之事
二、 先 進 技 術
適 當 活 用的
情事
1 先 進 技 術 的 甲、物聯網及大數據等
導入
先進技術的導入
(1) 先 進 技 術 積 極 的
驗證和導入
(2) 關於導入技術,適
當的檢驗其成果,
且有實施改善
(3) 在主要設施,關於
設施及設備保全
以及運轉的相關
領域,大數據的收
集,大數據的分析
以及未來預測並
使人察覺,從預防
過世的觀點檢驗
先進的技術並執
行適當的導入,訂
定適當的先進技
術檢驗及導入計
劃
(4) 六 個 月 期 間 以 上
的檢驗
(5) 適 當 接 受 從 外 部
來的監督
133
準檢查的結果規劃各部門水
平展開,實施適當的風險降低
對策,執行持續的改善
(3) 有關風險降低對策及施
行後風險的重要性,建立組織
評估與確認,建立組織針對風
險降低對策不足的消除進行
確認,執行持續的改善
(1-1)先進的技術包括,安全的
操作,早期且有良好精確度的
檢知或預測設備內異常等執
行技術,可以支援運轉的安全
或危險源掌握更容易之事
(1-2)關於先進的技術,為企業
或事業所積極導入的檢驗及
實施檢討,或已有導入
(2) 關於導入的技術,確立適
當檢驗其效果的程序與組織,
執行相關持續的改善
(3-1)主要設施所指為,有爆炸
等高風險的設施
(3-2)大數據收集所指的是,針
對設施及設備保全以及運轉
相關的領域,努力的收集資料
(3-3)大數據的分析與未來預
測所指的是,針對設施及設備
保全以及運轉相關的領域,將
相關收集的大數據分析,提升
包含異常預測等有效運用以
保安的情事
(3-4)有關於使人察覺,失誤預
防的觀點所指的是,關於讓工
作人員察覺,人為錯誤預防觀
點的相關情事
(3-5)適當的制定有關先進技
術的檢驗與導入相關的計畫
(4) 有關預定導入或已導入
的先進技術,執行一定期間
(約六個月以上)的驗證,並
有適當評價其效果
(5) 每年向經濟產業省提出
報告書等,經過先進技術的導
入,保安有確實的被維持,以
及有關其效果的表現,有受到
確認
三、 高 度 實 施
工 作 人 員等
的教育訓練
1 高 度 的 緊 急 甲、更實用的訓練
狀 況 對 應 訓 (1) 實 施 消 防 技 能 訓 (1)適切的實施針對緊急事態
練
練等緊急事態預
想的實用訓練
(2) 制 定 消 防 滅 火 的
準則和理念,假定
的風險情境等,並
據以進行適當的
訓練
想定的實用消防滅火活動訓
練等計畫的消防技能訓練
(2-1)適切地實施基於事業所
設施對應的消防滅火方針與
考慮風險情境設想方法的訓
練
(2-2)相關結果的評估、實行持
續的改善
2 高 度 的 風 險 甲、風險基準檢查的案 (1-1)適切的實施基於風險基
評估教育
例介紹與實踐
準檢查教育的課程與制定實
(1) 適 切 地 實 施 風 險 施計畫
基準檢查教育
(2) 透 過 風 險 評 估 基
礎講座,案例介紹
與實踐講座等培
育事業所內能適
切實施風險評估
的人才
(1-2)確認實施計畫的資格制
度或同等資格以上的措施
(2) 風險評估基礎講座,案例
介紹與實踐講座等風險評估
教育的成果評價,實行持續的
改善,培育實施風險評估的適
當人才
3 高 度 的 工 程 甲、依照問題解決教育 (1)(2)適切的實施防止熟練工
師 教 育 與 技 及事故案例教育等年 作人員退休或人事異動等所
術傳承
輕工程師的教育與資 伴隨的保安能力下降,確認相
格制度
(1) 實 施 適 當 的 教 育
以防止熟練工作
人員退休或人事
異動等所伴隨的
保安能力下降,工
134
關職務的工作目標必要的能
力與技術,事務所的人才結構
所對應的工程師培育及技術
傳承等教育課程(包含問題解
決教育與事故案例教育等)及
計畫的制定。
程 師 的 養 成 與 技 (3) 著眼於任職 10 年內年輕
術傳承等培育的
情事
(2) 適 切 的 實 施 問 題
解決教育及事故
案例教育等情事
(3) 適 切 的 培 育 年 輕
蟲屍的情事
(4) 關於技術傳承,資
格制度的建立,確
認熟練員工負責
人員的工程師教育計畫的創
建,教育計畫的實施與執行成
果評估,適當的培育工程師
(4) 確認熟練員工在教育計
劃中教育訓練角色(包含技術
傳承)及位置。
合作的態度
乙、透過個人的教育計
劃傳承技術
(1) 根 據 個 人 的 必 要
能力製定教育計
劃,對應所需的教
育
(1-1)確認依據事業所特性運
轉及設備管理等業務的必要
能力,適切的實施對應個人必
要能力的人才培育教育計畫
制定
(1-2)執行實施結果的評估,持
續改善的情事
4 高 度 的 體 驗 甲、實驗工廠教育或危 (1) 根據事業所的營運狀況,
教育
險體驗的實施
適切的實施從公司自有或外
(1) 適 切 的 實 施 實 驗 部的模擬工廠等實驗工廠教
工 廠 教 育 或 危 險 育或危險體驗教育
體驗
四、 適 切 的 活
用 第 三 方的
專門知識
1 活 用 第 三 方 甲、從特定非營利活動 (1)(2)從具有安全管理及風險
的專門知識
法人安全工程學會等 評估知識的特定非營利活動
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機 法人安全工程學會等公司以
構評估保安能力及相 外的第三方機構,接受事業所
關成果發表
的保安管理系統(包含風險基
(1) 接 受 特 定 非 營 利 準檢查)運用及實施狀況的評
活 動 法 人 安 全 工 估。根據相關建議內容及評
程 學 會 等 公 司 以 估,進行適當持續改善的情事
外 的 第 三 方 機 構 (1) (2)利用公司網頁或企業社
的評估,根據建議 會責任報告等發表對應狀況
內 容 實 施 適 切 的 及保安管理系統相關資訊
改善對策,對應狀
況的等結果發表
的情事
135
(2) 接 受 風 險 基 準 檢
查將官的評估
乙、提供教育機會或制
定良好的作法
(1) 自 我 努 力 作 為 榜
樣,為其他事務所
提供教育機會或
開發先進技術等
方面的良好作法
(1) 利用網頁或內部演講會
議等,積極傳播為其他事務所
提供教育機會或開發先進技
術等方面的良好作法等資訊
五、 連 續 運 轉
期間及保安檢
1 保 安 檢 查 體 甲、適切的評估連續轉 (1) ~ (4)滿足以下揭示的制度
制
期間體制的整頓
i. 建置自主保安檢查方法、
查方法適切的
評估與體制的
整頓
(1) 關 於 容 器 及 配 管 保安檢查及連續願轉期間等
等 靜 機 器 的 保 安 適切設定的組織,選任責任
體制
者,認定者及設定者
1 依 據 KHK/PAJ/
JPCAS0851
(2014) 規定的設
備 適 用 性 (FFS)
組織或與此同等
的組織設置
2 已完成保安檢查
的方法及保安檢
ii. 的責任者,認定者及設定
者的相關必要能力及經驗等
明確訂定,且內容適切。
iii. 關於承認者及設定者,為
根據以下 1-4 的情況按照各自
的規定取得資格
1
容器及配管等靜機器的
保安檢查實施方法訂定的場
查期間的評估者
與認定者須持有
一般社團法人日
本高壓力技術協
會的設備等風險
管理技術者資格
或同等資格
(2) 關 於 壓 縮 機 及 幫
浦等動機器的保
安體制
合,須由一般社團法人日本高
壓力技術協會的設備等風險
管理技術者資格或同等資格
2
訂定壓縮機及幫浦等動
機器的保安檢查實施方法的
場合,須由機械保全技能士、
公益社團法人石油學會的設
備維持管理士等資格或同等
資格擁有者
3
訂定電子儀器保安檢查
1 根據運轉期間
適切的配置預
備機械
2 需有機械保全
技能士,JPI 設
備維持管理士
實施方法的場合,須由電器主
管技術人員或公益社團法人
石油學會的設備維持管理士
等資格或同等資格擁有者
4
訂定安全裝置及連鎖裝
置等其他保安防災設備,如管
136
或 同 等 資 格 持 道,及所實施方法的場合,及
有者
(3) 關 於 電 子 儀 器 的
的保安體制
有電器主管技術
人員或公益社團
法人石油學會的
設備維持管理士
等資格擁有者等,
能夠適切地進行
壽命的評估的體
訂定有其他設施保安檢查實
施方法的場合,須由擁有技術
士等適切檢查判定能力者
iv. 為適切的設定容器及配
管等靜機器之壽剩餘命,設
置依據 KHK/PAJ/JPCA
S0851(2014)規定的設備適
用性(FFS)組織或與此同等
的組織,並適切的實施
v. 到(vi)的組織應該可以利
制
用現有組織
(4) 關 於 安 全 裝 置 及 vi. 關於(i)及(vi)的組織,若
連鎖裝置等其他
擁有各個的組織必要能力的
保安防災設備,如
場合,可以運用同一組織
管道,及所有其他 vii. (i) 及 (vi) 的 組 織 的 責 任
設施需要進行安
者,認定者及設定者可以兼
全檢查的安全系
任其他檢查方法,於壽命評
統
估及開放檢查時期相關的責
1 根據運轉期間規
任者、認定者或設定者
劃適切的改善 viii. 關於(i)及(ii)的組織及程
2 擁有技術士等適
序等,有做適切的文書記載
切檢查判定能力 ix. 保安檢查及檢查管理的
者
實施,需根據一般則表第五,
液石則別表第五,或聯合則
別表第七或別表第八規定的
認定保安檢查實施者認定基
準的檢查組織及檢查管理組
織實施保安檢查及檢查管理
137
II.
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
1.
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的定義
液石則的 16 條第一項第八號、一般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號或聯合企業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八號規定經濟產業大臣認定的高壓氣體充份實施有關保安自主活動對象(以下稱作「自主保安
高度化事業者」),為在下列定義的各項事項中,通過經濟產業大臣的認定(以下稱作「自主保
安高度化事業者相關認定」)者。
2.
關於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的申請手續
(1) 有意申請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相關認定者(以下稱作自主保安高度化申請者),必須要
提出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申請書(樣式五)正本一份及副本兩份以及下列的文件,經過勞
動安全衛生法(以下稱作法)第五條第一項的事業所或第一種儲藏所所在地管轄的產業保安監
督部長向經濟產業大臣提出。
1
企業概要記載的文件:設立日期、資本金額及資本關係、事業所或第一種儲藏所的名稱、
作業員數、主要製品名稱及組織圖。
2
根據有關認定的法第五條第一項的事業所或第一種儲藏所的概要記載文件:設立日期、作
業員數、場地面積、氣體種類及處理能力和儲藏能力一覽表、設施配置圖及表示相關公司或協
力廠商的關係系統圖,相關製造設施的自主保安高度化申請者則包含主要製品名稱、每年生產
金額、高壓氣體設備一覽表及製造工程圖。
3
所規定由協會進行的關於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基準適合調查(以下稱作自主保安高
度化調查)的結果。
(2) 產業保安監督部長必須將(1)的申請書(包含附帶文件),依規定送交正本一份予經濟產業大
臣,副本一份予都道府縣知事
3.
自主保安高度化調查的方法
(1) 協會基於依(2)規定的申請、對於法第五條第一項的事業所或第一種儲藏所、5.規定的關於
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基準是否適合進行調查。
138
(2) 有意申請自主保安高度化調查者,必須要基於協會提出協會另行定義的自主保安高度化事
業者調查手冊、附上樣式六的自助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調查申請書 2.(1)-1 及 2 所列的文件並且
包含 5.規定的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相關認定基準適合的說明文件,在向協會提出。
4.
關於自主保安高度化石業者認定的方法
經濟產業大臣針對 2.(1)的申請內容,認定是否與 5.規定的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相關認定基
準符合時,需交付樣式八的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證。
5.
關於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的基準
關於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相關認定的基準,參考附件(別添)。
6.
欠格條項
(1) 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者,將無法受理關於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
1
高壓氣體製造從開始日期起算未滿兩年者
2
為第一種製造者,從指定事業所高壓氣體災害發生日起算未滿兩年者
3
為第一種儲藏所的所有者或佔有者,從指定第一種儲藏所高壓氣體災害發生日開始未滿兩
年者
4
違反法或基於法的命令規定,受罰金以上的刑法處置,相關執行結束或自行取消日開始未
滿兩年者
5
關於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認定取消,該項取消日開始未滿兩年者
6
為法人,且執行該項業務的工作人員中有符合第 4 或 5 項者
(2) 從第一種製造者取得所製造的設施之全部或一部分,並受法第五條第一項許可者,從該項
第一種製造者的指定設施根據法第二十一第一項規定高壓氣體製造開始提出日起算滿兩年以
上,不適用(1)-1 的規定。
(3) (1)1 其中高壓氣體製造開始日以基於法第二十一第一項製造開始提出的日期為準。
139
(4) (1)2 及 3 中的高壓氣體所致的災害,為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所指的事項
1
發生傷害的傷害人數達到下表中 a 到 d 項被害所對應的負傷程度
死
者
重傷者
負傷者
a
1
名
0
名
0
名
b
0
名
2
名
0
名
c
0
名
1
名
3
名
d
0
名
0
名
6
名
重傷者指治療痊癒期間一個月以上的負傷者
2
發生直接損害金額達 2 億日圓以上
3
符合下列任何一項,對社會影響重大之認定事項
壹、
同時發出住民避難勸告的情事
壹、
受認定的製造事業所或第一種儲藏所以外人員受害情事的發生
貳、
受認定的製造事業所或第一種儲藏所以外物件受害情事的發生
參、
造成顯著的環境破壞
4
被認為在 1 到 3 項(3-a 除外)中所敘之災害有相當程度的發生憂慮,且被認定保安體制不
完備。例如以下情事,
壹、
大規模爆發、破裂等事故發生的情事
貳、
受關於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或的製造事業所或第一種儲藏所以外,伴隨爆發或
破裂的重量飛散物落下的情事
7.
關於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的更新
(1) 關於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需每五年未辦理更新者,經過認定期間,即失去其效力
(2) 1.到 5.規定適用於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相關認定的更新。此情況下,附加文件之中前回
已提出且未變更的事項可以省略。
8.
變更的提出
(1) 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 2.(1)規定的文件記載事項發生變更,該項變更內容為 5.所揭示的
140
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相關認定基準有直接關係的情形,應即時將樣式第九的自主保安高度化
事業者變更申請書正本一份及副本 2 份中加入載明該項變更內容的書面文件,經由法第五條第
一項的事業所或第一種儲藏所所在地管轄的產業保安監督部長向經濟產業大臣提出。
(2) 產業保安監督部長應將(1)所指的申請書(含附加文件),送交正本一份予經濟產業大臣,副
本一份予都道府縣知事。
9.
有關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的取消
(1) 經濟產業大臣在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發生下列相關情形時,得取消關於自主保安高度化
事業者認定
1
關於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相關的法第五條第一項事業所或或第一種儲藏所發生高
壓氣體災害的情事
2
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相關認定相關的法第五條第一項事業所或或第一種儲藏所發生有
機率造成火災及其他高壓氣體災害的事故
3
未做出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經濟產業省令規定的災害發生防止應急措置,或未進行同條
第 2 項規定所要提出的情事
4
經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由都道府縣知事發布高壓氣體製造或儲藏停止命令的情
事
5
經都道府縣知事進行根據法第三十九條第一號或第二號規定以外措置的情事
6
5.規定的關於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基準適合無法符合的情事
7
符合 6.(1)-4 或-6 所敘
8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關於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或該項更新
(2) (1)-1 中,由高壓氣體帶來的災害,為達到以下所指的事項
1
發生傷害的傷害人數達到下表中 a 到 d 項被害所對應的負傷程度
a
死
者
重傷者
1
名
0
負傷者
名
0
141
名
b
0
名
2
名
0
名
c
0
名
1
名
3
名
d
0
名
0
名
6
名
2
發生直接損害金額達 2 億日圓以上
3
符合下列任何一項,對社會影響重大之認定事項
壹、
同時發出住民避難勸告的情事
貳、
受認定的製造事業所或第一種儲藏所以外人員受害情事的發生
參、
受認定的製造事業所或第一種儲藏所以外物件受害情事的發生
肆、
造成顯著的環境破壞
4
被認為在 1 到 3 項(3-a 除外)中所敘之災害有相當程度的發生憂慮,且被認定保安體制不
完備。例如以下情事,
壹、
大規模爆發、破裂等事故發生的情事
貳、
受關於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或的製造事業所或第一種儲藏所以外,伴隨爆發或
破裂的重量飛散物落下的情事
5
1 到 4 未定義的災害在一年間發生兩次或五年間發生四次,且被認定保安體制不完備。但
除了少量高壓氣體洩漏、事業所自備消防可以鎮壓而不需要使用公設消防機關的防消火設備的
消火活動等被視為輕微的災害,沒有人員受傷,且察覺災害後、有迅速通知都道府縣機構者,
此種場合的災害不涵蓋於此
(3) (1)-2 有機率造成火災及其他高壓氣體災害的事故,所指的為符合下列事項之事
1
認定發生與(2)-1 到-3(-3.b 除外)所揭示的災害相當程度的情事,且被認定保安體制不完備
2
一年間發生 4 次-1 中未定義的事故,且被認定保安體制不完備。但除了少量高壓氣體洩
漏、事業所自備消防可以鎮壓而不需要使用公設消防機關的防消火設備的消火活動等被視為輕
微的災害,沒有人員受傷,且察覺災害後、有迅速通知都道府縣機構者,此種場合的災害不涵
蓋於此。
3
一年間發生 2 次-1 中未定義的事故,且被認定保安體制不完備時,(1)-5 的災害在過去一
142
年間有發生過一次者。但除了少量高壓氣體洩漏、事業所自備消防可以鎮壓而不需要使用公設
消防機關的防消火設備的消火活動等被視為輕微的災害,沒有人員受傷,且察覺災害後、有迅
速通知都道府縣機構者,此種場合的災害不涵蓋於此。
(4) 根據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外法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取消認定許可時,許可取消
所指的法第五條第一項的事業所或第一種儲藏所關係的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相關認定,失去
其效力。
143
別添
關於自主保安高度化事業者認定基準定義如下
(定義)
第一條本基準所使用的用語是依據高壓氣體保安法(昭和 26 年法律第 204 號)以及基於此法
的命令中所使用的用語範例。但除了下列各項所揭示的用語意義,對應各項號碼所定義。
一、
保安管理系統 事業所中促進保安管理活動、訂定方針及目標,為達成目標而持續進
行計畫設定、實施、評價及改善的組織。包含為明確定義事業所的保安管理方針、實施、達成、
修正與維持的,體制、責任、程序與資源(包含人材、預算、物資及專門技術)
二、
危險源 事故發生的潛在風險
三、
危險源的特性 辨識危險源的存在,並確認其特性的一連串措施
四、
保安管理方針 事業所確保保安相關的方針
五、
保安管理目標 有關保安管理系統相關的實施狀況、事業所可能達成的範圍內自行設
定定量的目標
六、
保安管理計畫為達成保安管理目標的計畫
七、
變更管理對於製造工程、製造設備、製造相關的條件、運轉程序、原料等進行永久或
一時變更的情況,特定出該項變更對保安的影響以及危險源,並此對應採取必要的一連串措施
八、
繼續的改善 本公司保安管理的基本方針機失業率的保安管理方針根據失業率保安管
理活動的達成改善,提升保安管理系統水準的一連串措施。
(本社有關保安的基本態度)
第二條 由法人的代表人針對保安的確保相關的理念及基本方針等各項實施政策明確的定義,
同時記載於文件。
(保安管理系統)
第三條 事業所要規劃保安管理系統的確立評估以及修正、實施、持續改善
144
(保安管理方針)
第四條 事業所主管要落實本社的保安管理基本方針、明確的定義保安管理方針、並撰寫相關
文書。
(影響保安相關的危險源)
第五條 事業所要實施影響保安相關的危險源辨識
(保安管理目標)
第六條事業所主管要落實保安管理方針、明確的定義事業所全部的潛在危險源保安管理目標,
並撰寫相關文書。
2 執行保安管理活動的組織要落實事業所全部的保安管理目標,依必要性設定各項對應保安管
理目標,並撰寫相關文書。
(保安管理計畫)
第七條 事業所要設定並維持保安管理計畫的保安管理目標達成的手段
(事業所的體制等)
第八條 事業所主管要適切的分配能夠維持提升保安管理系統的設備及人員。
2 針對事業所保安管理計畫落實,以下說明體制、職務與其他事項定義
一、
體制
以下所示三項定義擁有保安管理機能、運轉管理機能及設備管理機能的人或組織的情事。如果
有各個技能都適切運用的場合,不得阻止同一個人或組織可擁有多個機能。
1.
保安管理機能
能夠將保安管理相關意見反映到設備管理及運轉管理
能夠統括事業所保安管理系統
145
2.
運轉管理機能
能夠在運轉員交換的場合世界的實施交替與引繼的情事
能夠為監視運轉狀態,實施高壓氣體設備日常檢查
3.
設備管理機能
能夠適切的管理擔任運轉的人員及擔任工作事務的人員的相關引繼與引渡
能夠實施依據設備補修相關計畫的一般檢查及定期檢查
能夠考慮製造設施的新設、增設或變更所需要的材料選擇、腐蝕、磨耗等的保安上特定必要事
項
二、
職務
盡力防止事業所內已發生的事故再度發生
訂定開機、停機及警急停止實施時的責任所在及作業體制
訂定變更管理對象的適當變更範圍及適當的變更管理程序
發生製造設施新社、增設、替換等的變更場合,相關文書對應的部分確實的修正
三、
資格
各管理機能的負責人必須具備十年以上經驗(包括管理機能的經驗年數)或為具有同等知識及
經驗者
四、
協力廠商相關事項
在雇用協力廠商的場合,要實施適當的協力廠商管理
(教育訓練)
第九條 事業所要對保安管理活動進行相關的全部就業者適當的實施教育訓練
(情報聯絡)
第十條 事業所要適當的實施事業所內情報聯絡。
(保安管理系統相關文書製作與管理)
146
第十一條 事業所要維持並管理保安管理活動必要的文書
(記錄)
第十二條 事業所要維持保安管理活動必要的記錄
(針對緊急事態的準備及對應)
第十三條 事業所要預想緊急事態,定期實施緊急時的對應訓練。
147
附錄二
鍋爐等的開放檢查週期認證制度相關事項
(日本厚生勞動省平成 20 年 3 月 27 日付け基発第 0327003 号
ボイラー等の開放検査周期に係る認定制度について)
148
附錄二
鍋爐等的開放檢查週期認證制度相關事項
ボイラー等の開放検査周期に係る認定制度について
都道府縣勞動局長
厚生勞動省勞動基準局長
鍋爐開放檢查週期認定制度
開放檢查鍋爐和第一種壓力容器(以下簡稱“鍋爐等”)(鍋爐(含燃燒室)煙道及第一種
壓力容器冷卻時或清潔狀態下受到性能檢查。下同。)的週期期間,鍋爐和壓力容器安全規定
(昭和 47 年勞動省令第 33 號)第 40 條第 1 項暫行規定條件和 75 條第一項條件,以及平成
14 年 3 月 29 日發布的第 0329018 號「鍋爐等連續運轉的認定制度」的基礎上,公開審查期限
最長設定為 4 年,同時在每年進行一次運轉時檢查(在鍋爐運行時受到性能測試) 。
根據專家的審查結果,到目前為止最多 4 年的開放檢查週期,從本年 4 月 1 日開始,認定
最長時間為 8 年,由於「鍋爐開放檢查週期認定要領」由附表所述,請注意以下並確保其正確
的操作。
此外,平成 14 年 3 月發布第 0329015 號,將在平成 20 年 3 月 31 日廢止。
關於附錄一性能檢查機構的註冊,並由附錄二依規定通知相關行業。
1 該要領從平成 20 年 4 月 1 日起適用。
2 截至平成 20 年 3 月 31 日,已具有 2 年連續運轉或具有 4 年連續運轉認證,當該認定的有效
期間,應在有效期限屆滿之前,作為開放檢查期限(2 年或 4 年)的認定視為有效。
149
附帶文書
鍋爐等開放檢查周期認定要領
I 目的
本要領依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昭和 47(1972)年勞動省令第 33 號)第 40 條第 1 項但書
及第 75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就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之認定(以下稱「開放檢查周期認定」)之
相關要件、手續等加以規定。(年數)
II 正用辭定羲
本要領使用之用詞之意義如次。
1 鍋爐等:係指鍋爐(小型鍋爐除外)或第一種壓力容器(小型壓力容器除外)之謂。
2 開放時:係指應冷卻鍋爐(含燃燒室)及煙道或第一種壓力容器、於清掃狀態下受性能檢查
之謂。
3 運轉時:鍋爐等於運轉狀態時之謂。
4 停止時:鍋爐等於停止運轉狀態時、不在開放狀態時之謂。
5 開放檢查:開放時進行性能檢查之謂。
6 運轉時檢查:運轉時進行性能檢查之謂。
7 停止時檢查:停止時進行性能檢查之謂。
8 開放檢查周期:自受開放檢查之年至下次受開放檢查之年爲止之期間(年數)之謂。
9 認定之有效期間:開放檢查周期認定爲有效之期間之謂。
III 開放檢查周期認定之區分等
1 開放檢查周期之認定、就開放檢查周期區分爲次列(1)至(4)。
(1) 2 年
(2) 4 年
(3) 6 年
(4) 8 年
150
2 受開放檢查周期認定者、就開放檢查周期對應認定區分之年數、自受開放檢查之年至下次受
開放檢查應受之年間接受之性能檢查得爲運轉時檢查或停止時檢查。
3 認定由受認定者之每一事業場及認定每一區分進行。
IV 開放檢查周期之認定要件
認定要件就每一認定區分,依次列壹至參列示者之規定。
開放檢查周期(2 年)之認定要件
1 擬受認定者
擬受認定者,應符合次列(1 )及(2)之規定。
(1)該事業場所在申請日以前 3 年間無次列情況者。
a 在一之事故中有 3 人以上勞動者(含該事業場機構內及其他事業場之勞動者)因業務上
死傷或罹疾、其中 1 人以上勞動者之失能日數在 4 日以上、身體障害或致死亡災害者。
但因交通事故等之不屬與該事業場所安全管理相關者除外。
b 在爆炸、火災、破裂、有害物之大量漏洩等中,與附近居民、事業場所等受害、有發出住
居民避難勸告、顯著污染環境等社會性影響大之災害事故。
c 曾發出勞動安全衛生規則(昭和 47 年勞働省令第 32 號)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3 款
規定者。
d 曾被認定不遵守鍋爐則等相關法令者。
e 曾被認定有重大違反勞動安全衛生關係法者。
(2)曾受認定之取消(對部分鍋爐等爲受取消者除外。)者,自該取消之日起經 3 年以上者。
2 鍋爐等之運轉業績
擬受認定之鍋爐等,於其申請之日自其運轉開始日經歷 2 年,且申請日前之最近 3 次(該鍋
爐等爲新設者時,爲 2 次)之性能檢查合格者(在性能檢查之過程中,未曾受修繕、更換及其他
必要措施之意旨之指示(不依從即不合格者爲限。以下稱「補修 等指示」)時爲限。以下同)。
此外、對更換之鍋爐等之更換後之鍋爐等爲新品、並具與更換前之鍋爐等爲同種同形式者、且
材料、性能及使用條件爲同程度者、得通算更換前後運轉業績。
3 組織及安全管理
擬受認定之事業場所之組織及管理,應符合次列(1)及(2)之規定。
151
(1)組織
符合次列 a 至 f 之規定。
a 制定有事業場所安全管理之組織及規程、由事業場所最高責任者綜合安全管理者。
b 設有管理事業場所全體安全管理之獨立之專門組織(安全課等),其責任者對安全具有知識
及經驗。又設有為鍋爐等之運轉管理之組織(動力課等)及爲維護之組織(維護課等)者。
c 具有安全管理、運轉管理及維護管理之各組織間相互間之連絡調整體制。
d 委由協力公司維護作業等時,具有與事業場所之安全管理、運轉法管理及維護管理各組
織間連絡調整之體制者。
e 在事業場所安全委員會等對擬變更鍋爐等之開放檢查周期之認定曾進行調查審議者。
f 非一公司一工場者,在該公司等設有綜合事業場所安全管理之專門組織,對事業場所進
行監查等者。
(2)安全管理
符合次列 a 及 b 者。
a 對鍋爐等設備之新設、改造及使用條件變更之際、設置有於事前就實施其安全性評估之
體制及程序、實施該評估者。
b 對鍋爐等之運轉、設備相關之公司內外之事故情報等由運轉管理、維護管理活用者。
4 運轉管理
擬受認定之鍋爐等之運轉管理,應符合次列(1)至(5)之規定。
(1)運轉基準等
符合次列 a 至 c 之規定。
a 爲運轉而配置有鍋爐技士等必要資格者。
b 對運轉之準備、運轉之開始、通常運轉及運轉停止規定有相關之適正基準,依該基準實
施運轉等。
c 規定有鍋爐之水管理相關之適正基準(項目、基準值、分析頻度等)、以該基準實施水管
理,以及記錄管理結果及保存者。
(2)日常檢點
對鍋爐等之本體、燃燒裝置、自動控制裝置、附屬裝置及附屬品等,規定有檢點處所、檢
點項目、檢點方法、符合與否基準等之適正基準,依該基準實施檢點, 以及記錄檢點結果者。
152
(3)緊急時之措施
符合次列 a 至 c 之規定。
a 規定有鍋爐等之發生異常時對應方法(含緊急停止)相關基準,及發生異常時事業場所內
之連絡、指示體制者。
b 對鍋爐等相關之緊急時之措施中之重要事項,指示在鍋爐等操作室、鍋爐設置場所等徹
底周知者。
c 規定有鍋爐等於發生異常時向關係機關之連絡之規範。
(4)安全教育
對鍋爐等之運轉操作(含實地訓練)、事故防止、緊急時之措施等相關教育訓練之基準,依
該基準實施教育訓練以及記錄其結果並保存者。
(5)運轉記錄
對鍋爐等,整備有次列 a 至 c 揭示之記錄,分別依 a 至 c 之規定保存者。
a 運轉記錄(例:運轉數據、日誌等)3 年
b 日常檢點記錄 3 年
c 異常之發生及當時採取之措施之記錄 設置期間中
5 維護管理
擬受認定之鍋爐等之維護管理,應符合次列(1)至(4)之規定。
(1)維護管理基準
制定有鍋爐等之維護管理相關之次列 a 至 c 揭示之基準,且依此等基準實施者。
a 訂定有鍋爐等本體之損耗、腐蝕、龜裂之自主檢查項目、方法、檢查周期等之基準及定
量掌握此等之經年變化、評估之基準。
b 訂定有安全閥、供水泵等之附屬裝置、附屬裝置之預備機之自動起動系統及計測用預備
電源之自主檢查項目、檢查周期等之基準。
c 確認有確保安全之相關自動控制裝置可處於正常機能之基準(鍋爐等之開放時至少應進
行擬似信號之作動試驗,確認可正常作動。鍋爐等之運輸送時,除有採取在安全上重要系
統之本質安全化、多重化等之措施時爲限,應變換設定值進行作動確認試驗,確認可正
常作動。
d 依自主檢查結果及損耗等証估結果之修理之基準。
153
e 預備品之管理基準
(2)運轉管理部門協力公司間之關係
符合次列 a 及 b 者。
a 建立有依運轉管理部門之日常檢點結果之維護可確實實施之體制者。
b 對協力公司就自主檢查、維護作業一部分委託時,明確規定有範圍與責任所在。此外,
雖在此情況下,自主檢查結果評估及判定仍在事業場所實施者。
(3)經歷管理
對鍋爐等之本體、附屬裝置及附屬品、自動控制裝置(含警報裝置、連鎖裝置系統)整備有
次列 a 及 b 掲示之記録,分別依 a 或 b 所定期間保存。
a 自主檢查結果、補修時之措施內容及實施日之記錄(除本體相關者外)5 年
b 本體補修之措施內容及實施日之記錄設置期間中
(4)數據之活用
對各種檢查結果、維護數據等有綜合性解析,整備有就解析評估結果有效活用在運轉管理及
維護管理之體制。
6 自動控制裝置等
擬受認定之鍋爐等之自動控制裝置等,符合附表 1 之「自動控制裝置等基準」者。
貳
開放檢查周期(4 年)之認定要件
1 鍋爐等之運轉業績
(1) 擬受認定之鍋爐等應符合次列 a 至 c 之規定。此外,對更換之鍋爐等如更換後之鍋爐
等爲新品、與更換前之鍋爐等爲同種同形式,且材料、性能及使用條件爲同程度者,可
通算其更換前後運轉業績。
a 於申請之日在開始運轉之日起經過 4 年。
b 受開放檢查周期(2 年)之認定,有 1 次以上之運作,其後受開放檢查之業績者。
c 於申請之日己受開放檢查周期(2 年)之認定,且在該認定之有效期間者。
(2) 不受(1)規定之限制,符合次列 a 至 e 之鍋爐等,就 V 之參之 2 (1)之 a 之規定擬受變更
之認定時,視同符合(1)揭示之要件者。
a 於最近 2 次之性能檢查合格、開始運轉之日經過 2 年者。
154
b 爲新品與既設置之受開放檢查周期(4 年)認定之鍋爐等爲同種同形式且材料及性能為
同等程度者。
c 既爲設置之受開放檢查周期(4 年)認定鍋爐等與使用條件爲同等程度者。
d 依既有開放檢查周期(4 年)運作、由安全管理組織及維護管理組織實施管理者。
e 整備有適切之初期缺陷確認要領,依其實施鍋爐等之評估,於其結果無異常者。
2 經年損傷之防止對策
擬受認定之鍋爐等之經年損傷防止對策,應符合次列(1)至(5)規定者。
(1)對鍋爐等之材質,整備有考量最高使用溫度、壓力、內容物性狀、水管理方法等之適切
之選定基準,依該基準確認腐蝕、磨蝕及裂隙、劣化(以下稱「損傷」)
(2)在易生應力腐蝕裂隙(SCC)、因潛變所致裂隙、氫裂隙、疲勞裂隙等之裂隙環境下之鍋
爐等,應特定易生裂隙之處所,實施適切之檢查,確保裂隙之發生。
(3)對氫侵蝕、高溫脆化等易生劣化之環境下之鍋爐等,應特定易生劣化之處所實施適切之
檢查,確認有無害劣化之發生。
(4)使用期間通算 40 年以上或至下次之開放檢查間達 40 年以上之鍋爐等,應特定主要耐壓
部之應力集中部分及溶接部以及有疲勞裂隙發生之虞之部分,實施適切之檢查,確認無
裂隙或有害之劣化者。
(5)在耐壓部發生損傷之補修鍋爐等,在開放檢查之際,對該補修部實施適切之檢查,確認
無損傷之再發生者,但對再發生損傷者,應調查其原因,採取有效之再發防止措施時,
不在此限。
3 餘壽命之評估
擬受認定之鍋爐等之餘壽命,應符合次列(1)及(2)之規定。
(1)為腐蝕、磨蝕實施於壽命診斷,對構造規格上最小板厚之母材之餘壽命,確認自開放檢
查後之運轉開始日或擬實施日起算 6 年(開放檢查後之運轉開始之日或擬實施之日擬變更
運轉條件等(使用壓力、使用溫度、使用流體等之謂。以下同) 時爲 8 年)以上者。但在熱
交換器之內套管中,於該套管發生漏洩時,不致直接及危險至該熱交換器外部之虞,且
可檢知該套管之漏洩之可能者,不在此限。 此外,對在耐壓面爲防止顯著腐蝕所施之玻
璃襯墊等之耐蝕性被覆處理者,應確認該處理之健全性。
(2)對有必要潛變診斷等之鍋爐等,應實施對潛變之餘壽命診斷,確認對潛變壽命等之餘壽
命在開放檢查後開始運轉之日或擬實施日起算在 8 年以上者。
155
4 自動控制裝置之維持管理。
擬受認定之鍋爐等自動控制裝置之維持管理,應符合次列(1)至(4)之規定。
(1)確認整備有自動控制裝置可維持正常機能之適切基準確認,依該基準實施者。
(2)在開放時以擬似信號確認自動控制裝置處於正常之機能,又在緊急時使用遮斷閥等,已
實施於分解整備或閥之漏洩試驗在內之機能試驗。
(3)運轉時可使自動控制裝置處於正常機能之以適切方法確認者。
(4)安全上重要之系統,具有本質安全之機能。
5 安全閥之維持管理
擬受認定之鍋爐等安全閥之維持管理,應符合次列(1)及(2)之規定。
(1)對安全閥製作有適切整備要領等,依該要領定期實施整備者,且保存該整備記錄者。
(2)應特定對安全閥易生固著、阻塞之流體,對該流體之固著、阻塞等採取有效之防止措施
者。
6 水管理
擬受認定之鍋爐等之水管理,應符合次列(1)及(2)之規定。
(1)鍋爐水爲使用純水。此際,未使用單純軟化水。
(2)對水質發生問題之鍋爐等,有實施與日本工業規格 B8223(鍋爐之給水及鍋爐水之水質)
項目之比較評估、實施水質分析項目之再檢討及水質分析頻數之再檢討。
7 擾拌機等之摺動部分之管理
內容物漏洩時有發生火災等之虞之攬拌機等之摺動部分、製作有維持密封機能之適切維護
管理基準,依該基準實施管理且對該管理之實施保有記錄者。
8 自主检查
擬受認定之鍋爐等之自主檢查應符合次列(1)至(5)之規定。
(1)整備有運轉時、停止時及開放時之適切自主檢查基準,依該基準實施自主檢查。
(2)已實施附表 2 列示之自主檢查方法中,檢查目的、對象部位及對應對象缺陷種類 1 種類
以上之檢查,此外,對檢查方法、檢查器具等,得使用具同等以上信賴性其他方法等。
(3)對自主檢查等使用之檢查及測定裝置,規定有管理、校正及維持之基準,使該基準實施
者。
156
(4)對從事自主檢查業務者,規定有教育、訓練歷、資格或經驗相關之適切基準,使符合該
基準者實施自主檢查。
(5)就自主檢查委由公司外檢查機關等時,其自主檢查結果之評估及判定仍在本公司維護組
織實施者。
9 管理系统
擬受認定之鍋爐等之管理系統,應符合次列(1)至(4)之規定。
(1)文書管理
對運轉、維護關係等之文書,規定製作、審查、承認、分發、保管等之管理基準,依該基
準實施管理者。
(2)教育訓練
對運轉、檢查及維護要員等之教育訓練必要性及基準爲明確,依該基準制定有教育、訓練
計劃,付之實施者。
(3)糾正處置
規定有發生不適當時實施糾正處置之程序,依該程序實施。在其爲達成鍋爐等之同種災害
之再發之防止,應就本公司之事故事例及其他公司災害事例加以檢討、記錄,規定有有效之再
發防止對策並維持者。
(4)記錄之管理
規定有自主檢查記錄等製作,操作及保管相關之管理基準,依該基準實施管理。 此外,運
轉記錄、水管理記錄、安全裝置等之作動機能試驗之記錄及自主檢查業務從事者名之保存期間
爲 5 年以上。
参 開放檢查周期(6 年或 8 年)之認定要件
1 鍋爐等之運轉業績
擬受認定之鍋爐等應符合次列(1)至(4)之規定。此外,對更換之鍋爐等如更換後之鍋爐等爲
新品、與更換前之鍋爐等爲同種同形式,且材料、性能及使用條件爲同程度者,可通算其更換
前後運轉業績。
(1)於申請之日、在開始運轉之日起至擬受受開放檢查周期之期間者。
(2)於受開放檢查周期(4 年)之認定有 1 次以上之運作、其後有受開放檢查之業績者。
(3)於申請之日己受開放檢查周期(4 年)之認定,且在該認定之有效期間者。
157
(4)在耐壓部發生損傷之補修之鍋爐等、於補修後每 4 年 2 次以上、於開放檢查之際、檢查
該耐壓部、確認未再發生損傷者。
2 經年損傷之防止刻策
擬受認定之鍋爐等之經年損傷防止刻策,應符合次列(1)至(5)規定者。
(1)對鍋爐等之材質,整備有考量最高使用溫度、壓力、內容物性狀、水管理方法等之適切之
選定基準,依該基準確認腐蝕、磨蝕及裂隙、劣化(以下稱「損傷」)爲適正者。
(2)在易生應力腐蝕裂隙(SCC)、因潛變所致裂隙、氫裂隙、疲勞裂隙等之裂隙環境下之鍋爐
等,應特定易生裂隙之處所,實施適切之檢查,確保裂隙之發生。
(3)對氫侵蝕、高溫脆化等易生劣化之環境下之鍋爐等,應特定易生劣化之處所實施適切之
檢查,確認無有害劣化之發生。
(4)使用期間通算 40 年以上或至下次之開放檢查間達 40 年以上之鍋爐等,應特定主要耐壓
部之應力集中部分及溶接部以及有疲勞裂隙發生之虞之部分,實施適切之檢查,確認無裂
隙或有害之劣化者。
(5)在耐壓部發生損傷之補修鍋爐等,在開放檢查之際,對該補修部實施適切之檢查,確認
無損傷之再發生者,但對再發生損傷者,應調查其原因,採取有效之再發防止措施時,不
在此限。
3 餘壽命之評估
擬受認定之鍋爐等之餘壽命,應符合次列(1)及(3)之規定。
(1)為腐蝕、磨蝕實施餘壽命診斷,對構造規格上最小板厚之母材之餘壽命,確認自開放檢
查後之運轉開始日或擬實施日起算有擬受認定之開放檢查周期之 1.5 倍之期間(開放檢查後之
運轉開始之日或擬實施之日擬變更運轉條件者爲 2 倍之期間)以上。但在熱交換器之內套管中,
於該套管發生漏洩時,不致直接及危險至該熱交換器外部之虞,且可檢知該套管之漏洩之可能
者,不在此限。
此外,對在耐壓面爲防止顯著腐蝕所施之玻璃襯墊等之耐蝕性被覆處理者,應確認該處理
之健全性。
(2)妻有必要潛變診斷等之鍋爐等,有實施對潛變之餘壽命診斷,確認對潛變壽命等之餘壽
命在開放檢查後開始運轉之日或擬實施日起算確認在擬受開放檢查周期之 2 倍之期間以上。
(3)鍋爐等之耐壓部應確認被認以假設各種式驗、檢查等檢出爲困難之表面長度 2m m 以上
半圓形開口缺陷(以下稱「假設缺陷」)存在,依次列 a 至 g 之規定對假設缺陷實施餘壽命診斷
時,對假設缺陷之貫通及最終破壞之餘壽命在自開放檢查後之運轉開始之日或擬開始運轉之日
起算,擬受認定之開放檢查周期之 2 倍期間以上。但在次列 a 決定之假設缺陷,被判斷爲無條
件容許缺陷(免評估缺陷)時,得免假設缺陷之餘壽命診斷。
158
此外,在一申請包括複數鍋爐等時,得對鍋爐等之中,因假設缺陷致影響爲最大者及第一
種壓力容器中因假設缺陷致影響最大者各一座確認則可。
a 假設缺陷之位置與尺度 a 之決定
b 作用於假設缺陷部之應力之評估
c 依 b 之應力致生之應力擴大係數 K 之計算
d 在疲勞龜裂進展速度 da/dN=C(AK)"時之材料特性值 CF 及 m 之決定以及疲勞龜裂進展
解析
e 應力腐蝕裂隙進展速度 da/dt=C(Kmax)"時之材料特性值 Cs 及 n 之決定以及應力腐蝕裂
隙進展解析(對該假設缺陷在不發生應力腐蝕裂隙之環境時,該鍋爐等對應力腐蝕裂隙,
於其材料面有實施對策者,及爲防止應力腐蝕裂隙實施壓縮殘留應力導入等之表面改質
時除外)
f 使用材料之破壞韌性值之决定
g 由以上評估之缺陷不引起延性破壞、脆性破壞舉證立證
4 自動控制裝置之維持管理
擬受認定之鍋爐等之自動控制裝置之維持管理,應符合次列(1)至(3)之規定。
(1)對應擬受認定之開放檢查周期、整備有可確認自動控制裝置處於正常機能之基準確認依
該基準實施者
(2)開放時及停止時、對緊急遮斷閥、連鎖裝置等之實施作動確認檢查、確認安全設備之機
能者。
(3)自動控制裝置之系統之控制系或零件類(感應器、開關、遲延器、閥等)、依擬受認定之
開放檢查周期選出、更換者。
5 附屬品之維持管理
擬受認定之鍋爐等之附屬品之維持管理,應符合次列(1)及(3)之規定。
(1)對安全閥、遮斷閥等之附屬品,對應擬受認定之開放檢查周期製作有適切之整備要領等,
依該要領定期進行整備者。
(2)應特定對安全閥易生固著、阻塞之流體,對該流體之固著、阻塞等採取有效之防止措施
者。
(3)開放時及停止時、對安全閥之密閉性、跳運試驗等之作動性等實施確認試驗。
6 攪拌機等之摺動部分
159
內容物漏洩時有虞發生火災等之虞之攬拌機等之摺動部分、製作有維持密封機能之達切維
護管理基準,依該基準實施管理且對該管理之實施保有記錄者。
7 自主檢査
擬受認定之鍋爐等之自主檢查,應符合次列(1)至(5)之規定。
(1)整備有運轉時、停止時及開放時之適切自主檢查基準,依該基準實施自主檢查。
(2)已實施附表 2 列示之自主檢查方法中,檢查目的、對象部位及對應對象缺陷種類 1 種類
以上之檢查,此外,對檢查方法、檢查器具等,得使用具同等以上信賴性其他方法等。
(3)腐蝕在預測之上時,尤有必要詳細經年變化之掌握時等,應對應必要,於開放時停止時,
對減厚,應依(2)規定厚度檢查之外,尚應實施腐蝕減厚狀況檢旦。
(4)因外部要因致生應力腐蝕裂隙時,應以磁粉探傷試驗或浸透探傷試驗觀察該表面之傷等
之狀況,因應必要,應實施 SUMP 試驗。
(5)對應擬認定之開放檢查周期、對從事自主檢查業務者,規定有教育、訓練歷、資格或經
驗相關之適切基準,使符合該基準者實施自主檢查。
8 管理系统
擬受認定之鍋爐等之管理系統,應符合次列(1)至(4)之規定。
(1)文書管理
對運轉、維護關係等之文書,對應擬受認定之開放周期、規定製作、審查、承認、分發、
保管等之管理基準,依該基準實施管理者。
(2)教育訓練
對應擬受認定之開放周期、對運轉、檢查及維護要員等之教育訓練必要性及基準為明確,
依該基準制定有教育、訓練計劃,付之實施者。
(3)糾正處置
對應擬受認定之開放周期、規定有發生不適當時實施糾正處置之程序,依該程序實施。在
其爲達成鍋爐等之同種災害之再發之防止,應就本公司之事故事例及其他公司災害事例加以檢
討、記錄,規定有有效之再發防止對策並維持者。
(4)紀錄之管理
對應擬受認定之開放周期、規定有自主檢查記錄等製作,操作及保管相關之管理基準,依
該基準實施管理。
160
此外,運轉記錄、水管理記錄、安全裝置等之作動機能試驗之記錄及自主檢查業 華主事者
名之保存期間爲擬受認定之開放周期加算 1 年以上之期間。
V 開放檢查周期認定之手續
壹 共通事项
1 擬受認定者、應向設置擬受認定之鍋爐等之每一事業場所之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申請。
2 認定之申請應使擬受之認定區分及擬受認定之鍋爐等明確。
貳 開放檢查周期(2 年)認定之手續
1 新認定
(1)認定之申請
擬受認定者、格式 1 之認定申請書(正副各 1)、就次列揭示事項說明符合 IV 之壹之要件之
意旨文文件及添附(2)之事前審查結果向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
a 擬受認定者
b 鍋爐等之運轉業績
c 組織及安全管理
d 運轉管理
e 維護管理
f 自動控制裝置等
(2)事前審查
a 事前審查在由學識經驗者及登錄性能檢查機關構成之事前審查委員會就(1)之 a 至 f 揭列
事項中之技術性事項,以書面審查及現場調查爲之。
b 擬受事前審查者,應就設置擬受認定之鍋爐等之每一事業場所,經由登錄性能檢查機關
向事前審查委員會申請。
c 事前審查委員會經由登錄性能檢查機關對 a 之申請者通知事前審查結果。
d 厚生勞動省得對事前審查委員會就事前審查相關者爲必要之指導等。
(3)審查
161
a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之審查爲就(1)之 a 至 f 揭示事項,評估符合 IV 之壹之要件之有
否進行。
b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考量事前審查結果,行使認定。
c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於認定時,依格式 2 之認定通知書,又不認定時爲格式 3 之認定
審查結果通知書通知(1)之申請者及登錄性能檢查機關。
d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對認定得附條件。
e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以格式 4 之認定審查處理簿對審查處理製作記錄加以保存。
(4)認定之有效期間
認定之有效期間爲自認定之日起 5 年。
2 變更之認定
(1)變更之範圍
受認定者於次列揭示時,應受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變更認定。
a 變更 1(1)之 c 至 f 揭示事項時,但輕微之變更不在此限。
b 受認定鍋爐等之追加。
但受認定者擬以新認定對象鍋爐等,並不阻礙依 1 之新認定。
c 更換 IV 壹之 2 之附書之鍋爐等。
(2)認定之申請
a 擬受變更之認定者,應在格式 5 之變更認定申請書(正副各 1 件)添附說明變更內容及其
內容符合 IV 之壹之要件之意旨之文件,向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
b (1) a 或 b 揭示時,a 之申請書應添附(3)事前審查結果。
(3)事前審查及調查
事前審查及調查,就變更部分進行準用 1 之(2)及(3)之規定。但事前審查之事前審查委員會
現場調查得省略。
(4)認定有效期間
變更認定之有效期間爲自受認定之日起至既受認定之鍋爐等之開放檢查周期(2 年)之認定
有效期間終了日爲止。
3
認定之更新
162
(1)認定之更新之申請
擬受認定之有效期間之更新(以下稱「認定之更新」)者,應在格式 6 之認定更新申請書(正
副各 1 件)添附說明認定更新時 1(1)之 a 及 c 至 f 揭示事項符合 IV 壹之要件之意旨文書及(2)事
前審查結果向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
(2)事前審查及調查
認定之更新之事前審查及調查準用 1 之(2)及(3)之規定,但於事前審查之事前審查委員會
現場調查得省略。
(3)更新後之有效期間
更新後之認定之有效期間,爲自申請時之有效期間終了日之翌日起 5 年。在該有效期間終
止日起 1 年以上前進行認定之更新之申請時,爲自認定之更新之日起 5 年。
4 因認定之運作之廢止
(1)
廢止之申報
受認定者,擬廢止受認定之鍋爐等之開放檢查周期(2 年)之運作之全部又一部份時,應以格
式 7 廢止申請書向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申報。
(2)
廢止之通知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於受有(1)之申報時,應對登錄性能檢查機關擬廢止運作者、廢止運
作事業場所、廢止運作之對象之鍋爐等及廢止之日予以通知。
5 認定之取消
(1)取消事由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對受認定者等至適於次列揭示事由之一時,得就進行認定之鍋爐等
全部或一部分取消其認定。
a 不符合 IV 壹之要件時。
b 違反 1(3)之 d 之條件。
c 未受 2 之變更之認定,擅自變更 1(1) c 至 f 揭示事項時。
d 在認定後行使之性能檢查中,認定對象之鍋爐等爲不合格或有補修等之指示時。
e 虛偽不正當手段受認定或更新時。
(2)公聽等
163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於擬取消認定時,爲確認(1)取消事由之發生之事實,得對受認定依
行政程序法(平成 5 年法律第 88 號)進行公聽外,因應必要,得聽取事前審查委員會意見。
(3)取消之通知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於取消認定時,應對該取消處分之對象者及登錄性能檢查機關通知
取消處分之內容、對象之事業場所及鍋爐等。
6 登錄性能檢查機關之報告
登錄性能檢查機關於認定後行使性能檢查時、認符合有取消事由之事實時、應以格式 8 之
認定取消事由報告書、報告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
參 開放檢查周期(4 年)之認定之手續。
1 新認定
(1)認定之申請
擬受認定者、格式 1 之認定申請書(正副各 1)、就次列揭示事項說明符合 IV 之壹之要件之
意旨文文件及添附(2)之事前審查結果向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
a 鍋爐等之運轉業績
b 經年損傷之防止對策
c 餘壽命評估
d 自動控制裝置等之維持管理
e 安全閥之維持管理
f 水管理
g 攬拌機等之摺動部分之管理
h 自主檢查
i 管理系统
(2)事前審查
a 事前審查在事前審查委員會就(1)之 a 至 i 揭列事項中之技術性事項,以書面審查及現場
調查爲之。
b 擬受事前審查者,應就設置擬受認定之鍋爐等之每一事業場所,經由登錄性能檢查機關
向事前審查委員會申請。
164
c 事前審查委員會經由登錄性能檢查機關對 a 之申請者通知事前審查結果。
d 厚生勞動省得對事前審查委員會就事前審查相關者爲必要之指導等。
(3)審查
a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之審查爲就(1)之 a 至 i 揭示事項,評估符合 IV 之嘗試之要件之有
否進行。
b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考量事前審查結果,行使認定。
c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於認定時,依格式 2 之認定通知書,又不認定時爲格式 3 之認定
審查結果通知書通知(1)之申請者及登錄性能檢查機關。
d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對認定得附條件。
e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以格式 4 之認定審查處理簿對審查處理製作記錄加以保存。
(4)認定的有效期間
認定之有效期間爲自認定之日起既受開放檢查周期(2 年)之認定之有效期間之滿了日。
2 變更之認定
(1)變更之範圍
受認定者於次列揭示時,應受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變更認定。
a 變更 1(1)之 b 至 i 揭示事項時,但輕微之變更不在此限。
b 受認定鍋爐等之追加。
但受認定者擬以新認定對象鍋爐等,並不阻礙依 1 之新認定。
c 更換 IV 貳之 1(1)之附書之鍋爐等之更換者。
(2)認定之申請
擬受變更之認定者,應在格式 5 之變更認定申請書(正副各 1 件)添附說明變更內容及其內
容符合 IV 之貳之要件之意旨之文件以及(3)之事前審查結果,向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
(3)事前審查及調查
事前審查及調查,就變更部分進行準用 1 之(2)及(3)之規定。但事前審查之事前審查委員會
現場調查得省略。
(4)認定有效期間
165
變更認定之有效期間為自受認定之日起至既受認定之鍋爐等之開放檢查周期(2 年)之認定
有效期間終了日為止。
3 開放檢查結果之確認
(1)受認定者、對開放檢查周期(4 年)為對象之鍋爐等之、於每一開放檢查時、應迅速實施 IV 之
貳之 2(經年損傷之防止對策)及 3(餘壽命之評估)、受登錄性能檢查機關確認符合此等要件。
(2)登錄性能檢查機關、確認有不符合此等要件鍋爐等時應迅速報告管轄勞動基準局長。
4 認定之更新
(1)認定之更新之時期
認定之更新與開放檢查周期(2 年)之認定之更新合併進行。
(2)認定之更新之申請
擬受認定之更新者,應在格式 6 之認定更新申請書(正副各 1 件)添附說明認定更新時 1(1)
之 b 至 i 揭示事項符合 IV 之貳之要件之意旨文書及(3)事前審查結果向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
提出。
(3)事前審查及調查
認定之更新之事前審查及調查準用 1 之(2)及(3)之規定,但於事前審查之事前審查委員會現
場調查得省略。
5 因認定之運作之廢止
(1)廢止之申報
受認定者,擬廢止受認定之鍋爐等之開放檢查周期(4 年)之運作之全部或一部分時,應以格
式 7 廢止申請書向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申報。
(2)廢止之通知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於受有(1)之申報時,應對登錄性能檢查機關擬廢止運作者、廢止運
作事業場所、廢止運作之對象之鍋爐等及廢止之日予以通知。
6 認定之取消
(1)取消事由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對受認定者等至適於次列揭示事由之一時,得就進行認定之鍋爐等
全部或一部分取消其認定。
a 不符合 IV 貳之要件時。
166
b 開放檢查周期(2 年)之認定效力消失者。
c 違反且(3)之 d 之條件。
d 未受 2 之變更之認定,擅自變更且(1) b 至 i 揭示事項時。
e 在認定後行使之性能檢查中,認定對象之鍋爐等爲不合格或有補修等之指示時。
f 虛偽不正當手段受認定或更新時。
(2)公聽等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於擬取消認定時,爲確認(1)取消事由之發生之事實,得對受認定依
行政程序法進行公聽外,因應必要,得聽取事前審查委員會意見。
(3)取消之通知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於取消認定時,應對該取消處分之對象者及登錄性能檢查機關通知
取消處分之內容、對象之事業場所及鍋爐等。
7 登錄性能檢查機關之報告
登錄性能檢查機關於認定後行使性能檢查時、認符合有取消事由之事實時、應以格式 8 之
認定取消事由報告書、報告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
肆 開放檢查周期(6 年或 8 年)之認定之手續
1 新認定
(1)認定之申請
擬受認定者、格式 1 之認定申請書(正副各 1)、就次列揭示事項說明符合 IV 之參之要件之
意旨文文件及添附(2)之事前審查結果向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
a 鍋爐等之運轉業績
b 經年損傷之防止對策
c 餘壽命評估
d 自動控制裝置等之維持管理
e 附属品的維持管理
f 攪拌機等之摺動部分之管理
g 自主檢查
167
h 管理系统
(2)事前審查
a 事前審查在事前審查委員會就(1)之 a 至 h 揭列事項中之技術性事項,以書面審查及現場
調查爲之。
b 擬受事前審查者,應就設置擬受認定之鍋爐等之每一事業場所,經由登錄性能檢查機關
向事前審查委員會申請。
c 事前審查委員會經由登錄性能檢查機關對 b 之申請者通知事前審查結果。
d 厚生勞動省得對事前審查委員會就事前審查相關者爲必要之指導等。
(3)審查
a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之審查爲就(1)之 a 至 h 揭示事項,評估符合 IV 之參之要件之有
否進行。
b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考量事前審查結果,行使認定。
c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於認定時,依格式 2 之認定通知書,又不認定時爲格式 3 之認定
審查結果通知書通知(1)之申請者及登錄性能檢查機關。
d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對認定得附條件。
e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以格式 4 之認定審查處理簿對審查處理製作記錄加以保存。
(4)認定之有效期間
認定之有效期間爲自認定之日起既受開放檢查周期(2 年)及開放檢查周期(4 年) 之認定之
有效期間之滿了日。
2 變更之認定
(1)變更之範圍
受認定者於次列揭示時,應受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變更認定。
a 變更 1(1)之 b 至 h 揭示事項時,但輕微之變更不在此限。
b 受認定鍋爐等之追加。
但受認定者擬以新認定對象鍋爐等,並不阻礙依 1 之新認定。
c 更換 IV 參之 1(1) 之附書之鍋爐等之更換者
(2)認定之申請
168
擬受變更之認定者,應在格式 5 之變更認定申請書(正副各 1 件)添附說明變更內容及其内
容符合 IV 之参之要件之意旨之文件以及(3)之事前審查結果、向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
(3)事前審查及調查
事前審查及調查,就變更部分進行準用 1 之(2)及(3)之規定。但事前審查之事前審查委員會
現場調查得省略。
(4)認定之有效期間
變更認定之有效期間為自受認定之日起至既受認定之鍋爐等之開放檢查周期(2 年)及開放
檢查周期(4 年)之認定有效期間終了日為止。
3 開放檢查結果之確認
(1)受認定者、對開放檢查周期(6 年或 8 年)為對象之鍋爐等之、於每一開放檢查時、應迅速實
施 IV 之參之 2(經年損傷之防止對策)及 3(餘壽命之評估)、受登錄性能檢查機關確認符合此等
要件。
(2)登錄性能檢查機關、確認有不符合此等要件鍋爐等時應迅速報告管轄勞動基準局長。
4 認定之更新
(1)認定之更新之時期
認定之更新與開放檢查周期(2 年)及開放檢查周期(4 年)之認定之更新合併進行。
(2)認定之更新之申請
擬受認定之更新者,應在格式 6 之認定更新申請書(正副各 1 件)添附說明認定
更新時 1(1)之 b 至 h 掲示事項符合 IV 之参之要件之意旨文書及(3)事前審査結果向管轄勞
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
(3)事前審查及調查
認定之更新之事前審查及審查準用 1 之(2)及(3)之規定,但於事前審查之事前審查委員會現
場調查得省略。
5 因認定之運作之廢止
(1)廢止之申報
受認定者,擬廢止受認定之鍋爐等之開放檢查周期(4 年或 8 年)之運作之全部或一部分時,
應以格式 7 廢止申請書向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申報。
(2)廢止之通知
169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於受有(1)之申報時,應對登錄性能檢查機關擬廢止運作者、廢止運
作事業場所、廢止運作之對象之鍋爐等及廢止之日予以通知。
6 認定之取消
(1)取消事由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對受認定者等至適於次列揭示事由之一時,得就進行認定之鍋爐等
全部或一部分取消其認定。
a 不符合 IV 参之要件時。
b 開放檢查周期(2 年)或開放檢查周期(2 年)之認定效力消失者。
c 違反 1(3)之 d 之條件。
d 未受 2 之變更之認定,擅自變更 1(1)b 至 h 揭示事項時。
e 在認定後行使之性能檢查中,認定對象之鍋爐等為不合格或有補修等之指示時。
f 虛偽不正當手段受認定或更新時。
(2)公聽等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於擬取消認定時,爲確認(1)取消事由之發生之事實,得對受認定依
行政程序法進行公聽外,因應必要,得聽取事前審查委員會意見。
(3)取消之通知
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於取消認定時,應對該取消處分之對象者及登錄性能檢查機關通知
取消處分之內容、對象之事業場所及鍋爐等。
7 登陸性能檢查機關之報告
登陸性能檢察機關於認定後行駛性能檢查時,認符合有取消事由之事實時,應以格式 8 之
認定取消事由報告書,報告管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
170
附錄三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
附錄三之一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
替代檢查處理原則
(勞動部職安署 1070802 委員會議修正草案)
171
壹、勞動部職安署 1070802 委員會議修正草案
一、勞動部為協助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及審查雇主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三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
容器(包括其附屬鍋爐,以下簡稱設備)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特訂定
本處理原則。
二、雇主應確保設備使用之安全,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時,應依據國際間通
用之實務規範,評估其使用安全性,且所提出之安全管理措施及替代檢查方案,應能確保
在延長其設備之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期間,可繼續安全使用。
三、雇主申請延長其設備之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時(以下稱延長替代檢查),應依危險
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檢附下列申請資料:
(一) 生產流程圖說,如附件一。
(二) 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構造詳圖,如附件二。
(三) 自動控制系統圖及安全保護裝置,如附件三。
(四) 安全衛生管理狀況,如附件四。
(五) 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如附件五。
(六) 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如附件六。
(七) 檢查替代方案建議書,如附件七及附件八。
雇主對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之附屬鍋爐,擬併前項申請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者,為確認其使用安全性,確保該等鍋爐
在延長內部檢查期間,可繼續安全使用,前開文件應包括附屬鍋爐,且其鍋爐給水及水質應
符合CNS 10231有關離子交換水之規定,內部檢查期限最長得隨同延長為三年。
雇主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三十三條第
一項第四款規定,對同一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隔之系統設備申請延長替代檢查時,除檢附
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參照勞動部所定之事業單位實施定期製程安全評估參考手冊及指引,對該等設備所屬
製程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檢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
(二) 參照勞動部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或依國際標準ISO 45001,建置適合該事
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推動PDCA管理循環,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
證。
172
四、雇主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
第四款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延長替代檢查前,為確認申請資料之齊備性及完整性,初次
申請者或前經勞動檢查機構撤銷或廢止後重新申請者,得併案提出由同業公會或經財團法人
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第三方公正單位邀請專家學者審查後出具初審意見,以利勞動
檢查機構辦理審查。
五、勞動檢查機構對於雇主申請延長其設備之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者,應成立審
核小組,由勞動檢查機構副處長或副主任以上層級,或相當層級主管人員擔任召集人,並得邀
集專家、學者及代行檢查機構辦理審查,必要時得赴現場實施檢查,據以提出審查意見。
勞動檢查機構應依前項審查意見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雇主。
勞動檢查機構無法依第一項審查意見作成決定者,得備妥設備現況、評估結果、審查意
見及無法決定之理由等相關文件,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成立審查小組協助審查,並由勞
動檢查機構依審查小組決議辦理。
六、雇主對於已核定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之設備,應以核定之替代檢查方式實施檢查;代檢機構於
實施定期檢查時,應審視雇主實施替代檢查方案之檢查管理情形。
七、勞動檢查機構核定設備之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撤銷或廢止該項核定:
(一) 對影響設備安全之重要事項,於申請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時,提供不正確
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二) 檢查發現缺陷或不合格事項,經適用性評估結果判定為不合格,需實施開槽檢修改善。
(三) 設備產生之缺陷或不合格事項,依原核定之替代方式無法查知。
(四) 經檢查發現原製程或內容物變更、管理方式改變,致有影響設備安全。
(五) 未維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有效性,或未依勞動檢查機構核定之計畫辦理檢查及評估,
其情節重大。
(六) 發生該設備及其相關設施引起之重大職業災害。
(七) 其他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得予以廢止之事項。
八、對於已核定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之設備,於核定期限屆滿且再次提
出申請前,雇主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實施內部檢查,以確認內部安
全狀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依規定免設人孔。
(二) 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
173
(三) 低溫或超低溫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高壓氣體容器。
(四) 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定實施內部檢查有困難,而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
危險性設備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特殊內容物,於內部檢查期限屆滿前,如因內容物
使用壽命尚未屆期,擬延長核定期限者,得另檢具該設備最近五年內實施風險基準檢查評估
結果,經 API 之授權檢查員(AI)簽認後,申請延長其核定期限,最長為五年,惟其開放檢查
周期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
九、雇主不服勞動檢查機構核定結果者,得於核定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
該勞動檢查機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勞動檢查機構未能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核定者,雇主得函請該勞動檢查機構
說明原因,並副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利協助處理。但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者,不
在此限。
174
附件一
生產流程圖說
生產流程圖說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之對象設備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之理由及適用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之條、款。
二、製程生產流程示意圖、化學反應式及相關製程說明,並明確標示擬申請對象之設備。
三、管線內容物之物理及化學性質、各節點操作溫度、壓力、流向及安全裝置。
四、使用材質之潛變破壞溫度,操作壓力或溫度之變動對設施影響情形,以及製程異常時之可能最
高溫度及最高壓力。
五、以熱媒油作為熱源者,熱媒油之性質、更換或補充之時間表及執行情形。
六、附屬鍋爐檢查期限延長者,說明其必要性。
175
附件二
構造檢查合格證明細表及構造詳圖
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及構造詳圖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之對象設備檢查合格證(或檢查結果證明)影本,構造詳圖及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影本。
二、申請之對象設備設計及製造依據之規範。
三、申請之對象設備之人孔、清掃孔及檢查孔之尺寸及數量。
四、說明有關申請之對象設備有無設置外部保溫材、內部不易腐蝕內襯,腐蝕測定片、其他腐蝕
率測定裝置或電位保護裝置等。
五、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內容物者,有關觸媒、分子篩特性、使用年限(須檢附觸媒、分子篩
資料)及更換觸媒之期限及時間等。
176
附件三
自動控制系統圖及安全保護裝置
自動控制系統圖及安全保護裝置包含下列內容:
一、設備如為單座批次生產者,為其安全儀控系統因升溫、洩漏、超壓或操作異常之安全控制系
統作動情形。
二、設備如屬連續生產製程之一部分者,為其整體製程安全儀控系統及異常狀況時之安全控制系
統作動情形。
三、高壓氣體容器,與單座設備者同。
177
附件四
安全衛生管理狀況
安全衛生管理狀況包含下列內容:
一、雇主之組織架構及安全衛生組織系統。
二、 各級管理人員之分工及權責(包含自動檢查及維修人員)。
三、從事製程安全評估、風險基準檢查及非破壞檢測之組織人力配置概況(包含從業年資及持有非破壞檢
測或相關證照等情形)
四、自主管理及自動檢查運作情形,包含安全衛生管理政策、自動檢查計畫及其執行情形、變更
管理計畫、標準作業程序、安全提案制度、防災計畫。
五、承攬商管理,包含承攬商選擇及管理有關事項、承攬商勞工進廠管制及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協議組織、危害告知及其他相關事項等。
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訓練內容及訓練紀錄。
七、動火、局限空間及特殊危害作業管制機制。
八、最近二年職業災害調查情形及防災對策、勞動檢查缺失改善情形。
九、該設備操作人員證照及設備設置情形。
十、替代檢查之管理,包含管理組織、相關人員及其權責、檢測設備管理事項及其維修保養等、
檢查及運轉紀錄之分析運用及管理事項、效益評估等。
十一、
附屬鍋爐檢查期限延長者,應敘明該設備及附屬鍋爐之機械完整性辦理情形,並提供檢
查方法、失效概率及損傷因子等資料。
178
附件五
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
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包含申請對象設備之年度自動檢查計畫(有實施方式、使用儀器及實施
人員等之說明),及下列由實施人員及主管簽章確認之自動檢查紀錄等資料:
一、最近二年設備之自動檢查紀錄。包括壓力表、溫度計之性能檢測紀錄,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
之作動試驗紀錄。
二、槽體歷年測厚紀錄及顯示測厚位置之構造示意圖(拆除保溫材),並據以預測腐蝕率及殘留厚
度。具夾套構造之設備,內胴無法實施測厚者,其夾套部依前述規定辦理。
三、管路凸緣及迫緊狀況之每月自動檢查紀錄。
四、以冷箱包覆、保溫材包覆方式致無法拆除保溫材實施測厚者,最近一年內之外觀檢查紀錄。
五、最近一次之槽體焊道(含熱影響區)非破壞檢測紀錄。檢測紀錄應有實施檢測方法選用,並明
確顯示實施部位、檢測參數、檢測人員相關證照資格、依據規範、接受標準、檢測結果、判
定人員總結建議等之說明。
六、經清查或既有檢查合格之危險性設備應經相關執業技師或API之授權檢查員(AI)簽認下列文
件,以確認其安全:
(一) 受壓部強度計算書。
(二) 實施腐蝕劣化評估及失效分析評估。
註:第六點之清查或既有檢查合格,指依「舊有第一種壓力容器清查處理要點」等或「既有危
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檢查合格之危險性設備。
179
附件六
緊急應變處置計畫
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包含下列內容:
一、緊急應變組織與運作流程(與該工作場所有關之緊急應變為限;以下同):
(一) 緊急應變組織架構與權責。
(二) 緊急應變控制中心位置與設施。
(三) 各種防災設備的整備及維持管理相關事宜。
(四) 與各相關政府機關及相關事業單位間緊急通報聯絡機制有關事項。
(五) 夜間、假日非執勤者等(包括承攬商員工)緊急傳呼機制有關事項。
(六) 相關事業單位之間相互支援協定,及有關訓練及資訊交換事項。
(七) 緊急應變之運作流程與說明。
二、緊急應變演練計畫與演練紀錄。(因全廠設備、管線、閥類超壓、漏洩、爆炸或火災發生緊急
狀況之緊急處置)。
三、高壓氣體容器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另包括高壓氣體灌裝及運送安全有關之緊急狀況處置(含緊
急應變措施、緊急應變處理方法等)。
180
附件七 檢查替代方案建議書
檢查替代方案建議書包含下列內容:
一、檢測內容、檢測方法、檢測點、檢測數量、結果判定及檢測期程,分析說明設備及其組件易
腐蝕、劣化部位,惟已說明不適用或實施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一) 槽體及其銲道(含熱影響區HAZ)、管臺接合部之非破壞檢測(配合停爐時實施),並評估有
無缺陷及劣化情形。設有腐蝕片者,實施其腐蝕率測定(每年至少一次以上)。
(二) 設有陰極防蝕保護裝置者,實施保護電位之測定(每年一次以上)。
(三) 安全閥及安全保護裝置等,實施作動試驗及功能測試檢查(每年一次以上)。警報系統及
安全儀控系統實施作動試驗(每半年一次以上)。緊急遮斷閥實施作動試驗(每年一次以
上)。
(四) 冷箱包覆之設備,對其迫氣實施採樣分析(每月一次以上)或採取連續監控方式偵測分
析。以抽真空夾層方式無法拆除保溫材實施測厚者,實施真空度測試(每半年一次以上)。
(五) 內容物為可燃性者,實施接地電阻測定(每年一次以上)。
(六) 內容物為可燃性或毒性者,對槽體、管線、閥實施洩漏試驗(每年一次以上)。
(七) 以常用壓力一點一倍以上之壓力以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每年一次以上)。
(八) 其他相關安全檢測方法及期程。
二、說明檢測結果如發現腐蝕損傷、劣化損傷異常,或運轉條件變更(運轉溫度及運轉壓力等),
或運轉資料顯示異常,相關處理措施(如停機檢測、內部檢查或調整檢查周期等)。
三、申請對象設備及其組件應實施腐蝕劣化評估、剩餘壽命評估及適用性評估,並依附件八「危
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設定原則」規定辦理。
181
附件八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設定原則
一、本原則適用於設備開放檢查周期之設定。
二、設備應實施風險基準檢查(RBI),其開放檢查周期依設備剩餘壽命評估的結果或腐蝕、劣化
損傷防止對策有效使用期間予以設定,最長不得超過十年或剩餘壽命一半,並依勞動檢查
機構核定之計畫辦理檢查及評估,且至少每四年實施完整評估一次。但危險性設備內存觸
媒、分子篩或其他特殊內容物,其風險基準檢查(RBI)報告,經API之授權檢查員(AI)簽認者,
其開放檢查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或剩餘壽命一半。
三、對於可預測剩餘壽命評估的設備,應對該設備運轉時可能發生的腐蝕、劣化損傷種類,分別
進行剩餘壽命評估,藉以設定其開放檢查的周期。惟對於實施剩餘壽命評估有困難的設備,
可藉由腐蝕、劣化損傷防止對策,確認對防止設備損傷的有效性後,設定開放檢查的周期。
四、設備發生複合腐蝕、劣化損傷時,應選擇最嚴重的損傷部分作為設定開放檢查周期的基準。
五、可預測剩餘壽命設備的開放檢查周期設定的程序:
(一) 依下式計算個別設備的剩餘壽命。對於金屬損失類(包括一般金屬損失、局部金屬損失、
均勻腐蝕、局部腐蝕、點蝕等),其設備的腐蝕損傷剩餘壽命(LR)為:
LR 
t  ta
C R ...............(1)
LR:以最近實施開放檢查時為起點之剩餘壽命(年)。
t:最近實施開放檢查時的厚度(mm)。
ta:設備在檢查位置的設計最小厚度(mm)。
CR:年腐蝕率(mm/年)。
(二) 腐蝕率之計算:設備材料之年腐蝕率 CR 為:
CR=Δt/ΔY...............(2)
Δt:評估期間 Y 內之材料厚度減少值(mm) 。
ΔY:腐蝕率之評估期間(年)。
(三) 腐蝕率應至少使用兩個以上不同檢測時期之厚度測定數據決定。厚度減少值Δt得以
適當之統計方法處理或以數值解析法求取決定。在設備中設定有複數之厚度測定點時,
應就各別之複數測定點求取腐蝕率。
(四) 依下式計算設備之開放檢查周期:
P= a ×LR≦10年..............(3)
182
P:開放檢查之周期(年),當P>10年時,得依評估年限為內部檢查週期。
LR:以最近實施開放檢查時為起點之剩餘壽命(年) 。
a:開放檢查周期修正係數。
(五) 開放檢查周期修正係數 a 之設定:設備開放檢查周期修正係數 a 為使設備安全運轉之
安全係數,應考量個別設備之重要度、腐蝕、劣化損傷之種類及雇主安全管理狀況而定。
其值由下列式子決定:
a= fe×fc×fm................(4)
fe:設備影響修正係數,由附表1評估計算得之。
fc:後果嚴重度修正係數,由附表2評估計算得之(惟當設備同時具有損壞影響與健康
影響時,取其中修正係數較小者)。
fm:管理修正係數,由附表3評估計算得之。
(六) 設備如有機能退化年限(如污穢、觸媒年限等)或劣化損傷有檢查週期年限者,應取剩
餘壽命及各項年限之最小者,作為開放檢查周期。
六、預測剩餘壽命有困難之設備,其開放檢查周期設定程序如下:
(一) 採取腐蝕損傷、劣化損傷防止對策之設備,以該對策實施後之實際有效使用期間為其開
放檢查周期。
(二) 上述有效使用期間係指設備自變更其使用材料、改善其構造及使用環境等,實施腐蝕損
傷、劣化損傷防止對策起至最近檢查確認其有效性為止之期間。
(三) 未採取腐蝕損傷、劣化損傷防止對策之設備,經檢查確認該設備無腐蝕損傷、劣化損傷
情形能安全使用,自開始使用起至最近檢查確認無損傷為止之期間為其開放檢查周期。
七、運轉中檢查、附隨設備清掃銹垢、更換催化劑等工程所實施之開放檢點,可視為開放檢查之
輔助檢查。亦即不論藉由開放檢查以確認所推定之設備剩餘壽命的精度,或者藉由實施設備
清掃銹垢、更換催化劑等工程而實施之內部檢點,因皆為運轉檢查的目的之一,故不論何
者,就其檢查定位而言均可視為開放檢查之輔助檢查。
八、對於具有代表性設備的檢查,如已有充足之檢查數據,且其檢查的有效性已被確認,則亦可
作為設備開放檢查年限的參考。
註:第六點之開放檢查週期設定程序及其各項修正係數,係分別參考美國石油學會 API 510及
API 581 規定訂定。
183
附錄三之二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
替代檢查處理原則
(本研究建議短中期修正草案)
184
貳、研究案建議之短中期修正草案
一、勞動部為協助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及審查雇主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三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
容器(包括前二條規定之附屬鍋爐,以下簡稱設備)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
查,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雇主應確保設備使用之安全,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時,應依據國際間通
用之實務規範,評估其使用安全性,且所提出之安全管理措施及替代檢查方案,應能確保
在延長其設備之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期間,可繼續安全使用。
三、申請延長內部檢查期限超過四年者,雇主應參照勞動部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或
依國際標準 ISO45001,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推動 PDCA 管理循
環,且管理績效良好,並須經評定認可。
(三、雇主應參照勞動部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或依國際標準 ISO45001,建置適合該
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推動 PDCA 管理循環,且管理績效良好。申請延長內部
檢查期限超過四年者,並須經評定認可。)
四、雇主申請延長其設備之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時(以下稱延長替代檢查),應依危險
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檢附下列申請資料:
(一)生產流程圖說,如附件一。
(二)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構造詳圖,如附件二。
(三)自動控制系統圖及安全保護裝置,如附件三。
(四)安全衛生管理狀況,如附件四。
(五)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如附件五。
(六)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如附件六。
(七)檢查替代方案建議書,如附件七及附件八。
雇主對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之附屬鍋爐,擬併前項申請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者,為評估其使用安全性,確保該等鍋爐在
申請延長內部檢查期間,可繼續安全使用,檢附前項規定之文件應包括附屬鍋爐,且其鍋爐
給水應為純水。
185
雇主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
項第四款規定,對同一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隔之系統設備申請延長替代檢查時,除檢附第
一項規定之文件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參照勞動部所定之事業單位實施定期製程安全評估參考手冊及指引,對該等設備所屬
製程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檢附製程安全評估報告。
五、雇主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
第四款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延長替代檢查前,為確認申請資料之齊備性及完整性,得併
案提出由同業公會或第三方公正單位邀請專家學者審查後出具之初審意見,以利勞動檢查機
構辦理審查。
六、勞動檢查機構對於雇主申請延長其設備之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者,應成立審
核小組,由勞動檢查機構副處長或副主任以上層級,或相當層級主管人員擔任召集人,並得邀
集專家、學者及代行檢查機構辦理審查,必要時得赴現場實施檢查,據以提出審查意見。
勞動檢查機構應依前項審查意見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雇主。
勞動檢查機構無法依第一項審查意見作成決定者,得備妥設備現況、評估結果、審查意見及
無法決定之理由等相關文件,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成立審查小組協助審查,並由勞動檢
查機構依審核小組決議辦理。
七、雇主對於已核定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之設備,應以核定之替代檢查方式實施檢查;代檢機構於
實施定期檢查時,應審視雇主實施替代檢查方案之檢查管理情形。
八、勞動檢查機構核定設備之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撤銷或廢止該項核定:
(一)對影響設備安全之重要事項,於申請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時,提供不正確
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二)檢查發現缺陷或不合格事項,經適用性評估結果,需實施開槽檢修改善。
(三)設備產生之缺陷或不合格事項,依原核定之替代方式無法查知。
(四)經檢查發現原製程或內容物變更、管理方式改變,致有影響設備安全。
(五)發生該設備及其相關設施引起之重大職業災害。
(六)其他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得予以廢止之事項。
九、對於已核定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之設備,於核定期限屆滿且再次提
186
出申請前,雇主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實施內部檢查,以確認內部安
全狀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依規定免設人孔。
(二) 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
(三) 低溫或超低溫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高壓氣體容器。
(四) 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特殊內容物之危險性設備,未實施風險基準檢查(RBI),且未
以評估結果設定開放檢查周期者,於內部檢查期限屆滿前,實施風險基準檢查並經API
510之授權檢查員(AI)簽認,其申請核定期限未滿五年。
(五) 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定實施內部檢查有困難,而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
十、雇主不服勞動檢查機構核定結果者,得於核定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
該勞動檢查機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勞動檢查機構未能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核定者,雇主得函請該勞動檢查機構說明
原因,並副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利協助處理。但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者,不在此
限。
187
附件一
生產流程圖說
生產流程圖說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之對象設備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之理由及適用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之條、款。
二、製程生產流程示意圖、化學反應式及相關製程說明,並明確標示擬申請對象之設備。
三、管線內容物之物理及化學性質、各節點操作溫度、壓力、流向及安全裝置。
四、使用材質之潛變破壞溫度,操作壓力或溫度之變動對設施影響情形,以及製程異常時之可能最
高溫度及最高壓力。
五、以熱媒油作為熱源者,熱媒油之性質、更換或補充之時間表及執行情形。
六、附屬鍋爐檢查期限必須隨同延長之理由。
188
附件二
構造檢查合格證明細表及構造詳圖
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及構造詳圖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之對象設備檢查合格證(或檢查結果證明)影本,構造詳圖及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影本。
二、申請之對象設備設計及製造依據之規範。
三、申請之對象設備之人孔、清掃孔及檢查孔之尺寸及數量。
四、說明有關申請之對象設備有無設置外部保溫材、內部不易腐蝕內襯,腐蝕測定片、其他腐蝕
率測定裝置或電位保護裝置等。
五、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內容物者,有關觸媒、分子篩特性、使用年限(須檢附觸媒、分子篩
資料)及更換觸媒之期限及時間等。
189
附件三
自動控制系統圖及安全保護裝置
自動控制系統圖及安全保護裝置包含下列內容:
一、設備如為單座批次生產者,為其安全儀控系統因升溫、洩漏、超壓或操作異常之安全控制系
統作動情形。
二、設備如屬連續生產製程之一部分者,為其整體製程安全儀控系統及異常狀況時之安全控制系
統作動情形。
三、高壓氣體容器,與單座設備者同。
190
附件四
安全衛生管理狀況
安全衛生管理狀況包含下列內容:
一、雇主之組織架構及安全衛生組織系統。
二、各級管理人員之分工及權責(包含自動檢查及維修人員)。
三、自主管理及自動檢查運作情形,包含安全衛生管理政策、自動檢查計劃及其執行情形、變更
管理計劃、標準作業程序、安全提案制度、防災計劃。
四、承攬商管理,包含承攬商選擇及管理有關事項、承攬商勞工進廠管制及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協議組織、危害告知及其他相關事項等。
五、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劃、訓練內容及訓練紀錄。
六、動火、侷限空間及特殊危害作業管制機制。
七、最近二年職業災害調查情形及防災對策、勞動檢查缺失改善情形。
八、該設備操作人員證照及設備設置情形。
九、替代檢查之管理,包含管理組織、相關人員及其權責、檢測設備管理事項及其維修保養等、
檢查及運轉紀錄之分析運用及管理事項、效益評估等。
十、機械完整性辦理情形。
191
附件五
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
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包含申請對象設備之年度自動檢查計畫(有實施方式、使用儀器及實施
人員等之說明),及下列由實施人員及主管簽章確認之自動檢查紀錄等資料:
一、最近二年設備之自動檢查紀錄。包括壓力表、溫度計之性能檢測紀錄,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
之作動試驗紀錄。
二、槽體歷年測厚紀錄及顯示測厚位置之構造示意圖(拆除保溫材),並據以預測腐蝕率及殘留厚
度。具夾套構造之設備,內胴無法實施測厚者,其夾套部依前述規定辦理。
三、管路凸緣及迫緊狀況之每月自動檢查紀錄。
四、以冷箱包覆、保溫材包覆方式致無法拆除保溫材實施測厚者,最近一年內之外觀檢查紀錄。
五、最近一次之槽體焊道(含熱影響區)非破壞檢測紀錄。檢測紀錄應有實施檢測方法選用,並明
確顯示實施部位、檢測參數、檢測人員相關證照資格、依據規範、接受標準、檢測結果、判
定人員總結建議等之說明。
六、經清查或既有檢查合格之危險性設備應經相關職業技師或API之授權檢查員(AI)簽認下列文
件,以確認其安全:
(一) 受壓部強度計算書。
(二) 實施腐蝕劣化評估及失效分析評估。
192
附件六
緊急應變處置計劃
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包含下列內容:
一、緊急應變組織與運作流程(與該工作場所有關之緊急應變為限;以下同):
(一)緊急應變組織架構與權責。
(二)緊急應變控制中心位置與設施。
(三)各種防災設備的整備及維持管理相關事宜。
(四)與各相關政府機關及相關事業單位間緊急通報聯絡機制有關事項。
(五)夜間、假日非執勤者等(包括承攬商員工)緊急傳呼機制有關事項。
(六)相關事業單位之間相互支援協定,及有關訓練及資訊交換事項。
(七)緊急應變之運作流程與說明。
二、緊急應變演練計劃與演練紀錄。(因全廠設備、管線、閥類超壓、漏洩、爆炸或火災發生緊急
狀況之緊急處置)。
三、高壓氣體容器緊急應變處置計劃,另包括高壓氣體灌裝及運送安全有關之緊急狀況處置(含緊
急應變措施、緊急應變處理方法等)。
193
附件七 檢查替代方案建議書
檢查替代方案建議書包含下列內容:
一、檢測內容、檢測方法、檢測點、檢測數量、結果判定及檢測期程,分析說明設備及其組件易
腐蝕、劣化部位,惟已說明不適用或實施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一) 槽體及其銲道(含熱影響區HAZ)、管臺接合部之非破壞檢測(配合停爐時實施),並評估
有無缺陷及劣化情形。設有腐蝕片者,實施其腐蝕率測定(每年至少一次以上)。
(二) 設有陰極防蝕保護裝置者,實施保護電位之測定(每年一次以上)。
(三) 安全閥及安全保護裝置等,實施作動試驗及功能測試檢查(每年一次以上)。警報系統及
安全儀控系統實施作動試驗(每半年一次以上)。緊急遮斷閥實施作動試驗(每年一次以
上)。
(四) 冷箱包覆之設備,對其迫氣實施採樣分析(每月一次以上)或採取連續監控方式偵測分
析。以抽真空夾層方式無法拆除保溫材實施測厚者,實施真空度測試(每半年一次以上)。
(五) 內容物為可燃性者,實施接地電阻測定(每年一次以上)。
(六) 內容物為可燃性或毒性者,對槽體、管線、閥實施洩漏試驗(每年一次以上)。
(七) 以常用壓力一點一倍以上之壓力以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每年一次以上)。
(八) 其他相關安全檢測方法及期程。
二、說明檢測結果如發現腐蝕損傷、劣化損傷異常,或運轉條件變更(運轉溫度及運轉壓力等),
或運轉資料顯示異常,相關處理措施(如停機檢測、內部檢查或調整檢查周期等)。
三、申請對象設備及其組件應實施腐蝕劣化評估、剩餘壽命評估及適用性評估,並依附件八「危
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設定原則」規定辦理。
194
附件八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設定原則
一、本原則適用於設備開放檢查周期之設定。
二、開放檢查周期可由設備剩餘壽命評估的結果或腐蝕、劣化損傷防止對策有效使用期間予以設
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年或剩餘壽命一半。但已實施風險基準檢查(Risk Based Inspection)評
估,並經API 510之授權檢查員(AI)簽認者,得以評估結果設定開放檢查周期,最長不得超
過十五年。鍋爐開放檢查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三、對於可預測剩餘壽命評估的設備,應對該設備運轉時可能發生的腐蝕、劣化損傷種類,分別
進行剩餘壽命評估,藉以設定其開放檢查的周期。惟對於實施剩餘壽命評估有困難的設備,
可藉由腐蝕、劣化損傷防止對策,確認對防止設備損傷的有效性後,設定開放檢查的周期。
四、設備發生複合腐蝕、劣化損傷時,應選擇最嚴重的損傷部分作為設定開放檢查周期的基準。
五、可預測剩餘壽命設備的開放檢查周期設定的程序:
(一) 依下式計算個別設備的剩餘壽命。對於金屬損失類(包括一般金屬損失、局部金屬損失、
均勻腐蝕、局部腐蝕、點蝕等),其設備的腐蝕損傷剩餘壽命(LR)為:
LR 
t  ta
C R ...............(1)
LR:以最近實施開放檢查時為起點之剩餘壽命(年)。
t:最近實施開放檢查時的厚度(mm)。
ta:設備在檢查位置的設計最小厚度(mm)。
CR:年腐蝕率(mm/年)。
(二) 腐蝕率之計算:設備材料之年腐蝕率 CR 為:
CR=Δt/ΔY...............(2)
Δt:評估期間 Y 內之材料厚度減少值(mm) 。
ΔY:腐蝕率之評估期間(年)。
(三)腐蝕率應至少使用兩個以上不同檢測時期之厚度測定數據決定。厚度減少值Δt得以
適當之統計方法處理或以數值解析法求取決定。在設備中設定有複數之厚度測定點時,
應就各別之複數測定點求取腐蝕率。
(四) 依下式計算設備之開放檢查周期:
P= a ×LR≦10年..............(3)
P:開放檢查之周期(年),當P>10年時,得依評估年限為內部檢查週期。
195
LR:以最近實施開放檢查時為起點之剩餘壽命(年) 。
a:開放檢查周期修正係數。
(五)開放檢查周期修正係數 a 之設定:設備開放檢查周期修正係數 a 為使設備安全運轉之
安全係數,應考量個別設備之重要度、腐蝕、劣化損傷之種類及雇主安全管理狀況而定。
其值由下列式子決定:
a= fe×fc×fm................(4)
fe:設備影響修正係數,由附表1評估計算得之。
fc:後果嚴重度修正係數,由附表2評估計算得之(惟當設備同時具有損壞影響與健康
影響時,取其中修正係數較小者)。
fm:管理修正係數,由附表3評估計算得之。
(六) 設備如有機能退化年限(如污穢、觸媒年限等)或劣化損傷有檢查週期年限者,應取
剩餘壽命及各項年限之最小者,作為開放檢查周期。
六、預測剩餘壽命有困難之設備,其開放檢查周期設定程序如下:
(一) 採取腐蝕損傷、劣化損傷防止對策之設備,以該對策實施後之實際有效使用期間為其
開放檢查周期。
(二) 上述有效使用期間係指設備自變更其使用材料、改善其構造及使用環境等,實施腐蝕
損傷、劣化損傷防止對策起至最近檢查確認其有效性為止之期間。
(三) 未採取腐蝕損傷、劣化損傷防止對策之設備,經檢查確認該設備無腐蝕損傷、劣化損
傷情形能安全使用,自開始使用起至最近檢查確認無損傷為止之期間為其開放檢查
周期。
七、運轉中檢查、附隨設備清掃銹垢、更換催化劑等工程所實施之開放檢點,可視為開放檢查之
輔助檢查。亦即不論藉由開放檢查以確認所推定之設備剩餘壽命的精度,或者藉由實施設備
清掃銹垢、更換催化劑等工程而實施之內部檢點,因皆為運轉檢查的目的之一,故不論何
者,就其檢查定位而言均可視為開放檢查之輔助檢查。
八、對於具有代表性設備的檢查,如已有充足之檢查數據,且其檢查的有效性已被確認,則亦可
作為設備開放檢查年限的參考。
註:第六點之開放檢查週期設定程序及其各項修正係數,係分別參考美國石油學會 API 510及
API 581 規定訂定。
196
附錄三之三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
替代檢查處理原則
(本研究建議長期修正草案)
197
參、研究案建議之長期修草案
長期修正方案的前提為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八十四條鍋爐得延長內部檢查期限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八十四條之一修改草案
第八十四條之一 雇主對於下列鍋爐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於內部檢查有效期限
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該容
器之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影本、構造詳圖、生產流程圖、緊急應變處置計畫、
自動控制系統及檢查替代方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
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者。
二、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隔之系統設備者。
三、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者。
第一百零九條
節略
前項第一種壓力容器有附屬鍋爐時,其檢查期限得隨同延長之。
第一百三十三條
節略
前項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有附屬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時,其檢查期限得隨
同延長之。
一、勞動部為協助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及審查雇主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八十四條之
一、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申請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高
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包括前二條規定之附屬鍋爐,以下簡稱設備)延長其內部檢
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雇主應確保設備使用之安全,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時,應依據國際間通
用之實務規範,評估其使用安全性,且所提出之安全管理措施及替代檢查方案,應能確保
在延長其設備之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期間,可繼續安全使用。
三、申請延長內部檢查期限超過四年者,雇主應參照勞動部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或
依國際標準 ISO45001,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推動 PDCA 管理循
環,且管理績效良好,並須經評定認可。
198
(三、雇主應參照勞動部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或依國際標準 ISO45001,建置適合該
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推動 PDCA 管理循環,且管理績效良好。申請延長內部
檢查期限超過四年者,並須經評定認可。)
四、雇主申請延長其設備之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時(以下稱延長替代檢查),應依危險
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檢附下列申請資料:
(一)生產流程圖說,如附件一。
(二)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構造詳圖,如附件二。
(三)自動控制系統圖及安全保護裝置,如附件三。
(四)安全衛生管理狀況,如附件四。
(五)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如附件五。
(六)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如附件六。
(七)檢查替代方案建議書,如附件七及附件八。
雇主對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三十
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附屬鍋爐,擬併前項申請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者,為評估其使用安全性,
確保該等鍋爐在申請延長內部檢查期間,可繼續安全使用,檢附前項規定之文件應包括附屬
鍋爐,且其鍋爐給水應為純水。
雇主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
第三款或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同一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隔之系統設備申
請延長替代檢查時,除檢附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外,應參照勞動部所定之事業單位實施定期製
程安全評估參考手冊及指引,對該等設備所屬製程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檢附製程安全評估
報告。
五、雇主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
第三款或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延長替代檢查前,為確認申
請資料之齊備性及完整性,得併案提出由同業公會或第三方公正單位邀請專家學者審查後出
具之初審意見,以利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審查。
六、勞動檢查機構對於雇主申請延長其設備之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者,應成立審
核小組,由勞動檢查機構副處長或副主任以上層級,或相當層級主管人員擔任召集人,並得邀
集專家、學者及代行檢查機構辦理審查,必要時得赴現場實施檢查,據以提出審查意見。
勞動檢查機構應依前項審查意見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雇主。
199
勞動檢查機構無法依第一項審查意見作成決定者,得備妥設備現況、評估結果、審查意見及
無法決定之理由等相關文件,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成立審查小組協助審查,並由勞動檢
查機構依審核小組決議辦理。
七、雇主對於已核定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之設備,應以核定之替代檢查方式實施檢查;代檢機構於
實施定期檢查時,應審視雇主實施替代檢查方案之檢查管理情形。
八、勞動檢查機構核定設備之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撤銷或廢止該項核定:
(一) 對影響設備安全之重要事項,於申請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時,提供不正確
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二) 檢查發現缺陷或不合格事項,經適用性評估結果,需實施開槽檢修改善。
(三) 設備產生之缺陷或不合格事項,依原核定之替代方式無法查知。
(四) 經檢查發現原製程或內容物變更、管理方式改變,致有影響設備安全。
(五) 發生該設備及其相關設施引起之重大職業災害。
(六) 其他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得予以廢止之事項。
九、對於已核定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之設備,於核定期限屆滿且再次提
出申請前,雇主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實施內部檢查,以確認內部安
全狀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依規定免設人孔。
(二) 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
(三) 低溫或超低溫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高壓氣體容器。
(四) 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隔之系統設備或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特殊內容物之危險性
設備,未實施風險基準檢查(RBI),且未以評估結果設定開放檢查周期者,於內部檢查
期限屆滿前,實施風險基準檢查並經API 510之授權檢查員(AI)簽認,其申請核定期限
未滿五年。
(五) 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定實施內部檢查有困難,而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
十、雇主不服勞動檢查機構核定結果者,得於核定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
該勞動檢查機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200
勞動檢查機構未能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核定者,雇主得函請該勞動檢查機構說明
原因,並副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利協助處理。但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者,不在此
限。
201
附件一 生產流程圖說
生產流程圖說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之對象設備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之理由及適用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之條、款。
二、製程生產流程示意圖、化學反應式及相關製程說明,並明確標示擬申請對象之設備。
三、管線內容物之物理及化學性質、各節點操作溫度、壓力、流向及安全裝置。
四、使用材質之潛變破壞溫度,操作壓力或溫度之變動對設施影響情形,以及製程異常時之可能最
高溫度及最高壓力。
五、以熱媒油作為熱源者,熱媒油之性質、更換或補充之時間表及執行情形。
六、附屬鍋爐檢查期限必須隨同延長之理由。
202
附件二
構造檢查合格證明細表及構造詳圖
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及構造詳圖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之對象設備檢查合格證(或檢查結果證明)影本,構造詳圖及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影本。
二、申請之對象設備設計及製造依據之規範。
三、申請之對象設備之人孔、清掃孔及檢查孔之尺寸及數量。
四、說明有關申請之對象設備有無設置外部保溫材、內部不易腐蝕內襯,腐蝕測定片、其他腐蝕
率測定裝置或電位保護裝置等。
五、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內容物者,有關觸媒、分子篩特性、使用年限(須檢附觸媒、分子篩
資料)及更換觸媒之期限及時間等。
203
附件三
自動控制系統圖及安全保護裝置
自動控制系統圖及安全保護裝置包含下列內容:
一、設備如為單座批次生產者,為其安全儀控系統因升溫、洩漏、超壓或操作異常之安全控制系
統作動情形。
二、設備如屬連續生產製程之一部分者,為其整體製程安全儀控系統及異常狀況時之安全控制系
統作動情形。
三、高壓氣體容器,與單座設備者同。
204
附件四
安全衛生管理狀況
安全衛生管理狀況包含下列內容:
一、雇主之組織架構及安全衛生組織系統。
二、各級管理人員之分工及權責(包含自動檢查及維修人員)。
三、自主管理及自動檢查運作情形,包含安全衛生管理政策、自動檢查計劃及其執行情形、變更
管理計劃、標準作業程序、安全提案制度、防災計劃。
四、承攬商管理,包含承攬商選擇及管理有關事項、承攬商勞工進廠管制及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協議組織、危害告知及其他相關事項等。
五、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劃、訓練內容及訓練紀錄。
六、動火、侷限空間及特殊危害作業管制機制。
七、最近二年職業災害調查情形及防災對策、勞動檢查缺失改善情形。
八、該設備操作人員證照及設備設置情形。
九、替代檢查之管理,包含管理組織、相關人員及其權責、檢測設備管理事項及其維修保養等、
檢查及運轉紀錄之分析運用及管理事項、效益評估等。
十、機械完整性辦理情形。
205
附件五
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
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包含申請對象設備之年度自動檢查計畫(有實施方式、使用儀器及實施
人員等之說明),及下列由實施人員及主管簽章確認之自動檢查紀錄等資料:
一、最近二年設備之自動檢查紀錄。包括壓力表、溫度計之性能檢測紀錄,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
之作動試驗紀錄。
二、槽體歷年測厚紀錄及顯示測厚位置之構造示意圖(拆除保溫材),並據以預測腐蝕率及殘留厚
度。具夾套構造之設備,內胴無法實施測厚者,其夾套部依前述規定辦理。
三、管路凸緣及迫緊狀況之每月自動檢查紀錄。
四、以冷箱包覆、保溫材包覆方式致無法拆除保溫材實施測厚者,最近一年內之外觀檢查紀錄。
五、最近一次之槽體焊道(含熱影響區)非破壞檢測紀錄。檢測紀錄應有實施檢測方法選用,並明
確顯示實施部位、檢測參數、檢測人員相關證照資格、依據規範、接受標準、檢測結果、判
定人員總結建議等之說明。
六、經清查或既有檢查合格之危險性設備應經相關職業技師或API之授權檢查員(AI)簽認下列文
件,以確認其安全:
(一) 受壓部強度計算書。
(二) 實施腐蝕劣化評估及失效分析評估。
206
附件六
緊急應變處置計劃
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包含下列內容:
一、緊急應變組織與運作流程(與該工作場所有關之緊急應變為限;以下同):
(一) 緊急應變組織架構與權責。
(二) 緊急應變控制中心位置與設施。
(三) 各種防災設備的整備及維持管理相關事宜。
(四) 與各相關政府機關及相關事業單位間緊急通報聯絡機制有關事項。
(五) 夜間、假日非執勤者等(包括承攬商員工)緊急傳呼機制有關事項。
(六) 相關事業單位之間相互支援協定,及有關訓練及資訊交換事項。
(七) 緊急應變之運作流程與說明。
二、緊急應變演練計劃與演練紀錄。(因全廠設備、管線、閥類超壓、漏洩、爆炸或火災發生緊急
狀況之緊急處置)。
三、高壓氣體容器緊急應變處置計劃,另包括高壓氣體灌裝及運送安全有關之緊急狀況處置(含緊
急應變措施、緊急應變處理方法等)。
207
附件七
檢查替代方案建議書
檢查替代方案建議書包含下列內容:
一、檢測內容、檢測方法、檢測點、檢測數量、結果判定及檢測期程,分析說明設備及其組件易
腐蝕、劣化部位,惟已說明不適用或實施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一) 槽體及其銲道(含熱影響區HAZ)、管臺接合部之非破壞檢測(配合停爐時實施),並評估
有無缺陷及劣化情形。設有腐蝕片者,實施其腐蝕率測定(每年至少一次以上)。
(二) 設有陰極防蝕保護裝置者,實施保護電位之測定(每年一次以上)。
(三) 安全閥及安全保護裝置等,實施作動試驗及功能測試檢查(每年一次以上)。警報系統及
安全儀控系統實施作動試驗(每半年一次以上)。緊急遮斷閥實施作動試驗(每年一次以
上)。
(四) 冷箱包覆之設備,對其迫氣實施採樣分析(每月一次以上)或採取連續監控方式偵測分
析。以抽真空夾層方式無法拆除保溫材實施測厚者,實施真空度測試(每半年一次以上)。
(五) 內容物為可燃性者,實施接地電阻測定(每年一次以上)。
(六) 內容物為可燃性或毒性者,對槽體、管線、閥實施洩漏試驗(每年一次以上)。
(七) 以常用壓力一點一倍以上之壓力以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每年一次以上)。
(八) 其他相關安全檢測方法及期程。
二、說明檢測結果如發現腐蝕損傷、劣化損傷異常,或運轉條件變更(運轉溫度及運轉壓力等),
或運轉資料顯示異常,相關處理措施(如停機檢測、內部檢查或調整檢查周期等)。
三、申請對象設備及其組件應實施腐蝕劣化評估、剩餘壽命評估及適用性評估,並依附件八「危
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設定原則」規定辦理。
208
附件八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設定原則
一、本原則適用於設備開放檢查周期之設定。
二、開放檢查周期可由設備剩餘壽命評估的結果或腐蝕、劣化損傷防止對策有效使用期間予以設
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年或剩餘壽命一半。但已實施風險基準檢查(Risk Based Inspection)評
估,並經API 510之授權檢查員(AI)簽認者,得以評估結果設定開放檢查周期,最長不得超
過十五年。鍋爐開放檢查周期最長不得超過( )年。
三、對於可預測剩餘壽命評估的設備,應對該設備運轉時可能發生的腐蝕、劣化損傷種類,分別
進行剩餘壽命評估,藉以設定其開放檢查的周期。惟對於實施剩餘壽命評估有困難的設備,
可藉由腐蝕、劣化損傷防止對策,確認對防止設備損傷的有效性後,設定開放檢查的周期。
四、設備發生複合腐蝕、劣化損傷時,應選擇最嚴重的損傷部分作為設定開放檢查周期的基準。
五、可預測剩餘壽命設備的開放檢查周期設定的程序:
(一) 依下式計算個別設備的剩餘壽命。對於金屬損失類(包括一般金屬損失、局部金屬損失、
均勻腐蝕、局部腐蝕、點蝕等),其設備的腐蝕損傷剩餘壽命(LR)為:
LR 
t  ta
C R ...............(1)
LR:以最近實施開放檢查時為起點之剩餘壽命(年)。
t:最近實施開放檢查時的厚度(mm)。
ta:設備在檢查位置的設計最小厚度(mm)。
CR:年腐蝕率(mm/年)。
(二) 腐蝕率之計算:設備材料之年腐蝕率 CR 為:
CR=Δt/ΔY...............(2)
Δt:評估期間 Y 內之材料厚度減少值(mm) 。
ΔY:腐蝕率之評估期間(年)。
(三) 腐蝕率應至少使用兩個以上不同檢測時期之厚度測定數據決定。厚度減少值Δt得以
適當之統計方法處理或以數值解析法求取決定。在設備中設定有複數之厚度測定點時,
應就各別之複數測定點求取腐蝕率。
(四) 依下式計算設備之開放檢查周期:
P= a ×LR≦10年..............(3)
P:開放檢查之周期(年),當P>10年時,得依評估年限為內部檢查週期。
209
LR:以最近實施開放檢查時為起點之剩餘壽命(年) 。
a:開放檢查周期修正係數。
(五) 開放檢查周期修正係數 a 之設定:設備開放檢查周期修正係數 a 為使設備安全運轉
之安全係數,應考量個別設備之重要度、腐蝕、劣化損傷之種類及雇主安全管理狀況
而定。其值由下列式子決定:
a= fe×fc×fm................(4)
fe:設備影響修正係數,由附表1評估計算得之。
fc:後果嚴重度修正係數,由附表2評估計算得之(惟當設備同時具有損壞影響與健康
影響時,取其中修正係數較小者)。
fm:管理修正係數,由附表3評估計算得之。
(六) 設備如有機能退化年限(如污穢、觸媒年限等)或劣化損傷有檢查週期年限者,應取
剩餘壽命及各項年限之最小者,作為開放檢查周期。
六、預測剩餘壽命有困難之設備,其開放檢查周期設定程序如下:
(一) 採取腐蝕損傷、劣化損傷防止對策之設備,以該對策實施後之實際有效使用期間為其
開放檢查周期。
(二) 上述有效使用期間係指設備自變更其使用材料、改善其構造及使用環境等,實施腐蝕
損傷、劣化損傷防止對策起至最近檢查確認其有效性為止之期間。
(三) 未採取腐蝕損傷、劣化損傷防止對策之設備,經檢查確認該設備無腐蝕損傷、劣化損
傷情形能安全使用,自開始使用起至最近檢查確認無損傷為止之期間為其開放檢查周
期。
七、運轉中檢查、附隨設備清掃銹垢、更換催化劑等工程所實施之開放檢點,可視為開放檢查之
輔助檢查。亦即不論藉由開放檢查以確認所推定之設備剩餘壽命的精度,或者藉由實施設備
清掃銹垢、更換催化劑等工程而實施之內部檢點,因皆為運轉檢查的目的之一,故不論何
者,就其檢查定位而言均可視為開放檢查之輔助檢查。
八、對於具有代表性設備的檢查,如已有充足之檢查數據,且其檢查的有效性已被確認,則亦可
作為設備開放檢查年限的參考。
註:第六點之開放檢查週期設定程序及其各項修正係數,係分別參考美國石油學會 API 510及
API 581 規定訂定。
210
附錄四
國際機構對純水的定義
211
附錄四 國際機構對於純水的定義
一、美國測試材料協會
美國測試材料協會(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 簡稱 ASTM)為一個由美
國成立的國際標準組織,為各種材料、產品、系統與服務開發與訂定規範,而在純水的標準
訂定上也具有一套標準。
在美國,ASTM 所訂定的許多標準在多數的聯邦、州和市政府已通過法納入規範中作為使
用,該組織所訂定的規範多數已被推薦為聯邦政府使用。而純水的規範(如表 15)在分類上分為
4 個等級,並以 TypeIV 為最低等級的純水,並進階的分類出純水中微生物的等級(如表 16)加
以分類為三等級。
表 15 美國純水等級[86]
類型
導電度 (μS/cm)
電阻值 MΩcm
總有機碳 max‧ug/L
鈉 max‧ug/L
氯 max‧ug/L
總溶解固體 max‧ug/L
Type |
0.056
18
50 ppb
1
1
3
Type ||
1
1
50 ppb
5
5
3
Type |||
0.25
4
200 ppb
10
10
500
Type |V
5
0.2
no limit
50
50
no limit
備註:
Type |:試藥級純水 (reagent grade):細胞(組織)培養液調配、緩衝溶液用水、半導體生產及沖洗用水
Type ||:分析級純水 (analytical grade):主要以蒸餾方式得到,用於生命科學試驗、血液學、微生物製程試
驗
Type |||:實驗級純水 (laboratory grade):最終以 0.45μm 膜濾器過濾、一般定性定量實驗用水、一般實驗器
皿洗滌
Type |V:透過蒸餾、離子交換、去離子反滲透等等方式製備,也是再在其純水標準中最低等級
表 16 美國純水中微生物等級[86]
種類
TypeA
TypeB
生菌數/L
10
100
細菌內毒素 EU
<0.03
<0.25
備註:
此標準為微生物的污染分列等級,當需要知道水質中微生物標準時,
則採用使等級類型進行進一步的分類
二、國際臨床實驗室標準協會
212
TypeC
1000
NA
國際臨床實驗室標準協會(national committee for clinical laboratory standards, 簡稱 NCCLS)
為一種標準制定組織,其主要目的為生醫醫療等級的純水訂定,而此組織建立目的主要為促進
醫療品質為目的所訂定的規範,故在於標準的建立上較為嚴苛,此項的純水規範多以使用於人
體為出發點。
表 17 國際臨床實驗室標準協會純水等級[87]
類型
微生物 CFU/ml
電阻值 MΩcm
pH
二氧化矽(mg/l)
總可溶固體 max‧mg/l
總可氧化有機碳 max‧mg/l
Type |
<10
>10
N/A
<0.05
0.1
<0.05
Type ||
>1000
>1
N/A
<0.1
1
<0.2
Type |||
N/A
>0.1
5.0 to 8.0
<1
5
<1
三、國際標準化組織實驗室純水規範
國際標準化組織實驗室純水規範(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3996:1995,
簡稱 ISO3696:1995)為至今最大的國際標準建立組織,其制定了全世界的工商業國際標準,而
ISO3996 也是迄今歐洲所遵循的純水規範,可由下表(表 18)看出其分類為 3 個等級,而相較
於 NCCLS 的嚴苛標準規範,ISO 的標準規範較相近於美國與日本的標準規範,其標準橫跨的
標準區間較大,在使用上也更能貼近實際業者的使用標準。
表 18 國際標準化組織實驗室純水等級[88]
類型
微生物 CFU/ml
導電度 (μS/cm)
pH
二氧化矽(mg/l)
最大氧涵量 max‧ug/L
蒸餾後最大殘餘物mg/kg
Type |
<10
0.1
N/A
<0.01
N/A
N/A
Type ||
>1000
1
N/A
<0.02
0.08
1
Type |||
N/A
5
5.0 to 7.5
N/A
0.4
2
四、日本工業規格
日本工業規格純水規範(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 K 0557, 簡稱 JIS K 0557)由日本工業
標準調查組織所制定的標準,其根據藥品、農業、化學、食品與純水等等的規範訂定標準,為
213
日本境內主要使用的標準,其制定的標準深入各個產業中,也是在法規上與台灣國內較為相近
的國家,所以在此純水的標準訂定上有著較高的參考標準。
表 19 日本工業規格純水等級[89]
類型
A1
A2
A3
A4
導電度 (mS/m)
<0.5
<0.1
<0.1
<0.1
亞鉛µgZn/l
<0.5
<0.5
<0.1
<0.1
總有機碳 (TOC)mgC/l
<1
<0.5
<0.2
<0.05
二氧化矽
一
<50
<5.0
<2.5
氯離子
<10
<2
<1
<1
硫酸離子
<10
<2
<1
<1
備註:
- A1水用於洗滌儀器和A2至A3水的原料,最後一步用離子交換法或反滲透膜法純化。
- A2水用於常規測試和A3 、 A4水源相同。在最後步驟中將A1的水與離子交換劑和精密過濾器純化。
- A3水用於製備試劑。在最後步驟中使用A1或A2的水通過蒸餾方法純化。
- A4由 A2或A3水經過處理後取得,通過使用石英玻璃蒸餾裝置的蒸餾方法純化,或使用非沸騰型蒸餾裝
置的蒸餾方法取得。
214
國家圖書館出版品預行編目資料
連續生產製程危險性設備安全檢查研究 /曹常成, 曾百由
著. -- 1 版. -- 新北市 : 勞動部勞研所, 民 108.06
面 ;
公分
ISBN (平裝) 978-986-05-9310-5
1. 連續製程 2. 危險性設備檢查 3. 系統安全管理
連續生產製程危險性設備安全檢查研究
著(編、譯)者:曹常成、曾百由
出版機關: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22143 新北市汐止區橫科路 407 巷 99 號
電話:02-26607600
http://www.ilosh.gov.tw/
出版年月: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版(刷)次:1 版 1 刷
定價: 260 元
展售處:
五南文化廣場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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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松江路 209 號 1 樓
電話:04-22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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