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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Form MPFSWR T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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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4 附件 A1
第 MPF(S) – W(R)號 表 格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 485 章)
(《條例》)
基於已達到 65 歲退休年齡或提早退休的理由而
申索強積金累算權益(權益)的表格
填寫本表格前,請先閱讀下列重要資料:
填寫表格
(a) 本 表 格 僅 供 擬 基 於 已 達 到 6 5 歲 退 休 年 齡 或 提 早 退 休 的 理 由 提 出 申 索 , 要 求 從 一 個
強 積 金 註 冊 計 劃( 計 劃 )提 取 權 益 的 人 士 填 報。 若 基 於 提 早 退 休 的 理 由 提 出 申 索,
計劃成員必須達到 60 歲,並已永久性地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且無意再次受
僱 或 自 僱 。 若 基 於 其 他 理 由 申 索 權 益 , 請 填 寫 第 MPF(S)–W(O)號 表 格 。
(b) 如 申 索 人 / 計 劃 成 員 擬 從 多 於 一 個 計 劃 提 取 權 益 , 須 就 每 個 計 劃 填 寫 一 份 表 格 。
(c) 請 把 填 妥 的 表 格 及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交 予 有 關 計 劃 的 受 託 人,以 便 處 理 有 關 申 索。若 提
供的任何資料不正確或不完整,有關受託人可能無法處理你的申請。
(d) 填 寫 本 表 格 前 , 請 先 細 讀 註 釋 。
(e) 就 此 項 申 索 權 益 申 請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將 用 作 處 理 你 的 申 索。你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可
能 會 為 該 目 的 而 轉 交 相 關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政 府 或 規 管 機 構,包 括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局(管理局)。
提交申索前須注意的事項
(f)
就依據《條例》第 11 條支付的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權益而言,提取權益須受有關
計 劃 的 管 限 規 則 所 規 限。詳 情 請 查 閱 有 關 計 劃 的 要 約 文 件,而 要 約 文 件 可 於 有 關 計
劃受託人的網站閱覽。詳情請向有關受託人查詢。
(g) 就 依 據 《 條 例 》 第 1 1 A 條 存 入 的 可 扣 稅 自 願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權 益 而 言 , 提 取 權 益
須受與強制性供款相同的提取規定所規限(惟根據第 11A(3)條,若干與抵銷遣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有 關,以 及 與 保 障 債 權 人 及 其 他 人 士 的 權 益 有 關 的 條 文 並 不 適 用 )
。
選擇提取方式前須考慮的因素
(h) 若基於已達到 65 歲退休年齡或提早退休的理由而申索權益,可以選擇整筆提取或
分 期 提 取。在 選 擇 提 取 權 益 的 金 額 及 時 間 時,除 了 其 他 因 素 之 外,請 細 心 考 慮 你 的
個 人 需 要、風 險 承 受 能 力 及 財 政 狀 況,然 後 才 作 決 定。受 託 人 可 就 每 次 提 取 向 計 劃
成 員 收 取 必 需 交 易 費 用;如 計 劃 成 員 在 一 個 公 曆 年 內 從 同 一 個 強 積 金 帳 戶 分 期 提 取
2019 年 3 月-第 14 版
第 MPF(S) – W(R)號表格
IV.4 附件 A1
權 益 超 過 四 次( 或 計 劃 准 予 免 費 分 期 提 取 的 次 數 ),受 託 人 可 向 該 計 劃 成 員 收 取 額
外費用或施加罰款。詳情請向有關受託人查詢。
請注意

若 從 保 證 基 金 提 取 權 益,可 能 導 致 計 劃 成 員 不 符 合 部 分 或 所 有 保 證 條 件,以 致
影響其享有保證的資格。詳情請查閱計劃的要約文件或向有 關受託人查詢。
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會 因 市 場 波 動 而 出 現 變 化,單 位 價 格 可 跌 亦 可 升。你 向 受 託 人 提
交 申 索 表 格 當 日 的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或 會 與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當 日 的 價 格 有 所 不 同。

如 現 時 你 的 權 益 是 按 照 計 劃 的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投 資,請 留 意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的 降 低
投資風險機制,會由計劃成員年滿 50 歲開始運作。如計劃的受託人在預設投
資 策 略 下 按 年 降 低 你 的 投 資 風 險 的 時 間,與 接 獲 你 的 申 索 權 益 申 請 的 時 間 相 當
接 近,該 計 劃 的 受 託 人 將 根 據 其 運 作 程 序 及 在 符 合《 條 例 》規 定 的 情 況 下,訂
定 處 理 降 低 風 險 及 申 索 權 益 的 次 序 。如 欲 瞭 解 計 劃 受 託 人 如 何 處 理 該 等 交 易,
請向受託人查詢詳情。

如 權 益 並 非 整 筆 提 取,計 劃 成 員 帳 戶 內 餘 下 的 權 益 將 繼 續 進 行 投 資。投 資 涉 及
風 險,基 金 單 位 價 格 可 跌 亦 可 升。過 往 表 現 並 非 未 來 表 現 的 指 標。此 外,若 餘
下 的 權 益 繼 續 投 資 保 證 基 金,其 享 有 的 保 證 或 不 再 適 用。詳 情 請 向 有 關 受 託 人
查 詢。請 詳 細 考 慮 你 的 投 資 目 標、財 政 狀 況、風 險 承 受 能 力 及 有 關 計 劃 及 成 分
基 金 的 主 要 特 點( 例 如 風 險 種 類 及 水 平,及 收 費 種 類 及 水 平 )。如 欲 瞭 解 詳 情,
可 於 管 理 局 的 網 站 ( www.mpfa.org.hk) 參 閱 管 理 局 印 製 的 資 訊 刊 物 。
查詢
(i) 如欲查詢帳戶詳情及個別計劃或基金的資料,請聯絡有關受託人。
(j) 有 關 申 索 權 益 的 一 般 查 詢 , 請 聯 絡 有 關 受 託 人 或 管 理 局 ( 電 郵 地 址 :
mpfa@mpfa.org.hk 或 熱 線 電 話 : 2 9 1 8 0 1 0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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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MPF(S) – W(R)號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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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MPF(S) - W(R)號表格
基於已達到 65 歲退休年齡或提早退休的理由而
申索強積金累算權益(權益)的表格
第 I 部-申 索 人 註 1/ 計 劃 成 員 資 料
(1) 申 索 人 資 料
姓氏:
姓名註2
(與你的香港身
分證上的姓名相 名字:
同)
身分證明
香港身分證號碼:
護照號碼:
(本欄僅供沒有香港身分證的人士填寫)
聯絡資料
日間聯絡電話號碼:
手提電話號碼:
電郵地址:
通訊地址
香港/九龍/新界
(請刪去不適用者)
地區/國家(如非香港地區)
街道
街道號碼
大廈
座
屋邨
樓
室
(2) 計 劃 成 員 資 料 ( 如 與 申 索 人 不 同 )
姓氏:
姓名註2
(與你的香港身
分證上的姓名相 名字:
同)
身分證明
香港身分證號碼:
護照號碼:
(本欄僅供沒有香港身分證的計劃成員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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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MPF(S) – W(R)號表格
IV.4 附件 A1
第 II 部-申索資料
(1) 帳 戶 資 料 ( 請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填 上  號 )
計劃名稱
 計劃內所有帳 戶
 計劃內的指 明 帳戶
(1)
( 請註明計劃成員 (2)
帳戶號碼 註 3)
(3)
( 2 ) 申 索 權 益 的 理 由 及 所 需 文 件 註 4 及 註 5( 請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填 上  號 )
 本人之前曾基於下述理由從第 II(1)部指明的所有帳戶分期提取權益,因此無須就
是次申索再次提供所需文件。
理由
所需文件
□
已達到 65 歲退
休年齡
□
提早退休
□ 計劃成員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以供核對其姓名、出生日期
及身分證號碼(如不擬親身出示計劃成員的香港身分證供
核對有關資料)註6
□ 計劃成員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以供核對其姓名、出生日期
及身分證號碼(如不擬親身出示計劃成員的香港身分證供
核 對 有 關 資 料 ) 註 6; 及
□ 有關提早退休的法定聲明表格
( 第 MPF(S) – W(SD1)號 表 格 ) 註 7 正 本
如計劃成員的香港身分證並未載有出生月份及/或日子,請提供載有該計劃成員出
生 日 期 的 證 明 註 8:
□
□
載有計劃成員出生月份及/或日子的護照或其他旅遊證件的副本;或
□
有關計劃成員出生日期的法定聲明註7正本
在 計 劃 成 員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副 本 上 圈 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顯 示 )該 身 分 證 的 簽 發 日
期 的 月 份 及 日 子,以 表 示 計 劃 成 員 擬 採 用 其 香 港 身 分 證 的 簽 發 日 期 的 月 份 及 日
子作為其出生月份及日子;或
(3) 擬從第 II(1)部指明的每個帳戶提取的權益金額註 9 及註 10
(請在適當的方格內填上號)
 整 筆 註 11
或
 註明提取金額 註 12 港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向有關受託人查詢最低提取金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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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MPF(S) – W(R)號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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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付款方式(請在適當的方格內填上號)
□
支票
□
直接存入銀行帳戶
(這項選擇只適用於有提供此項服務的受託人,而銀行可能會因此收取費用。)
銀行帳戶持有人姓名:
銀行名稱:
銀行帳戶號碼:
銀行地址:
Swift 編號:
只適用於
海外銀行 : 其他結算資料(如有):
(例如 IBAN)
貨幣:
第 III 部-授權及聲明
(1)
終止沒有剩餘款項的強積金帳戶(如適用)
本 人 / 我 們 * 註 1 謹 此 授 權 受 託 人 在 以 下 情 況 終 止 在 第 ( I I ) ( 1 ) 部 所 述 的 計 劃 成 員 帳 戶:
(i) 該帳戶內的權益已被全數提取,並無剩餘款項;
(ii) (只適用於僱員供款帳戶)該供款帳戶所涉及的受僱已經終止;及
( i i i ) ( 只 適 用 於 自 僱 人 士 供 款 帳 戶 ) 終 止 自 僱 , 生 效 日 期 為 _________________ ( 年
/月/日)。
(2)
聲明
本 人 / 我 們 * 註 1 聲 明,盡 本 人 / 我 們 * 所 知 所 信,本 表 格 及 隨 附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均
屬正確無訛且並無缺漏。
申索人簽署
日期(年/月/日)
* 請刪去不適用者
 注 意: 根 據《 條 例 》第 4 3 E 條,任 何 人 在 給 予 管 理 局 或 核 准 受 託 人 的 任 何 文 件 中,明 知 或 罔
顧 後 果 地 作 出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陳 述,即 屬 犯 罪。首 次 定 罪 者,最 高 可 處
罰 款 $ 1 0 0 , 0 0 0 及 監 禁 一 年;其 後 每 次 定 罪,最 高 可 處 罰 款 $ 2 0 0 , 0 0 0 及 監 禁 兩 年。根
據《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2 0 0 章 )第 3 6 條,任 何 人 明 知 而 故 意 在 法 定 聲 明 中 作 出 在
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亦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兩年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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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已達到 65 歲退休年齡或提早退休的理由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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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MPF(S) – W(R)號 表 格 )
註釋
(1)
要 求 支 付 權 益 的 申 索 , 可 由 計 劃 成 員 或 根 據《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 第 1 3 6 章 )獲 委
任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計劃成員行事的產業受託監管人 (產業受託監管人)
作為申索人提出。如法庭委任超過一人為產業受託監管人,該等人士應按照委任
條 款 及 有 關 法 庭 命 令 所 載 的 任 何 其 他 規 定, 以 產 業 受 託 監 管 人 的 身 分 提 出 申 請 及
在相關文件簽署。請就第 I 部另紙詳載各申索人的資料。在此情況下,除非法庭
另有授權,否則本表格須由所有獲法庭委任為該計劃成員的產業受託監管人的人
士簽署。
(2)
如申索人/計劃成員沒有香港身分證,請填上護照上的姓名。
(3)
計劃成員帳戶號碼可循以下途徑查閱/查詢:
(i)
查閱成員證明書、接納通知或參與通知;或
(ii) 查閱周年權益報表或受託人提供的其他報表;或
(iii) 受託人為成員提供的諮詢服務。
如有疑問,請聯絡有關強積金註冊計劃(計劃)的受託人。
(4)
如有需要,有關計劃的受託人在處理付款申索時可能會要求申索人提交文件的正
本,以核對資料。
(5)
由產業受託監管人代表計劃成員提出的申索,除須提供有關該計劃成員的 所需文
件外,亦應夾附以下文件:
(i)
產業受託監管人身分的證明文件副本,即法庭命令的副本;
(ii) 每名申索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以供核對其姓名及身分證號碼(如不擬親身
出 示 申 索 人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供 核 對 有 關 資 料 ) 註 6; 及
( i i i ) 產 業 受 託 監 管 人 就 申 索 權 益 所 作 的 法 定 聲 明 表 格( 第 M P F ( S ) – W ( S D 4 ) 號 表
格)註7正本(如適用)。如使用該表格作出聲明並把該表格夾附於本申索,
便無須提交基於提早退休的理由 作出申索的法定聲明表格(即第 MPF(S)–
W(SD1)號表格)。
(6)
如申索人/計劃成員沒有香港身分證,而又不擬親身出示護照以供核對 資料,則
須提供護照副本(只須提供載有個人資料及護照號碼之頁),以供有關受託人核
對申索人/計劃成員的姓名及護照號碼。
(7)
法 定 聲 明 必 須 是 一 份 屬 該 聲 明 宣 誓 所 在 地 有 效 的 法 定 聲 明( 例 如 在 香 港 , 法 定 聲
明須在監誓員(例如在民政事務總署諮詢服務中心)或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作
出,並由他們簽署)。在香港以外地方所作的法定聲明,只要是在公證人或獲該
地 方 法 律 授 權 監 誓 或 監 理 法 定 聲 明 的 人 士 面 前 作 出,並 由 他 們 簽 署,亦 可 予 接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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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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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計劃成員的香港身分證並未印有出生月份及/或日子,則可採用以下其中一種
方法,就其出生月份及/或日子提供證據:
(i) 採用某份官方文件(例如旅遊證件或有關計劃成員的出生日期的法定聲明)
所載的出生日期;或
(ii) 採用計劃成員香港身分證上的簽發日期的日子及月份。
如計劃成員沒有採用以上任何一種方法就其出生月份及日子提供證據,則受託人
在沒有上述證據的情況下,會以下述日子作為該計劃成員的出生日期:
(i) 計劃成員的香港身分證所載的出生月份的最後一日(如該香港身分證只載有
出生年份及月份,而沒有出生日子),作為其出生日期;或
(ii) 計劃成員的香港身分證所載的出生年份的最後一日(如該香港身分證只載有
出生年份,而沒有出生月份及日子),作為其出生日期。
請注意,就計劃成員作出的強制性供款(如有),將根據計劃成員提供的證據,
或按上述預設的出生日期計算,於計劃成員年滿 65 歲當日終止。
(9)
如 申 索 人 擬 就 同 一 個 計 劃 內 的 不 同 帳 戶 選 擇 不 同 的 提 取 金 額 ,須 就 每 個 帳 戶 分 別
填寫一份表格。
( 1 0 ) 受 託 人 不 得 就 向 計 劃 成 員 整 筆 支 付 或 每 公 曆 年 首 四 次( 或 計 劃 准 予 免 費 分 期 提 取
的次數)向計劃成員分期支付權益,而向該計劃成員收取費用或施加罰款,或從
該計劃成員的帳戶扣除費用或罰款,但為執行該項權益提取而 進行買賣投資所招
致,或是合理地相當可能招致,並須向某方(該受託人除外)支付的必需交易費
用 除 外 。 如 向 計 劃 成 員 支 付 權 益 的 次 數 多 於 每 公 曆 年 四 次( 或 計 劃 准 予 免 費 分 期
提取的次數),受託人可向計劃成員收取費用或施加罰款。有關支付權益 的安排
及所涉及的費用,請向有關計劃的受託人查詢。
(11) 此 提 取方 式適 用於 從第 II(1) 部 指 明 的每個 計 劃成 員帳 戶內 提取整 筆 權 益( 如 計
劃 成 員 根 據 有 關 計 劃 的 管 限 規 則 有 權 提 取 由 自 願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權 益 ,則 包 括 該
等權益,另外亦包括由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所產生的權益)。詳情請向有關計劃的
受託人查詢。
(12) 此 提 取方 式適 用於 從第 II(1) 部 指 明 的每個 計 劃成 員帳 戶內分 期 提 取權 益( 如計
劃 成 員 根 據 有 關 計 劃 的 管 限 規 則 有 權 提 取 由 自 願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權 益 ,則 包 括 該
等 權 益,另 外 亦 包 括 由 可 扣 稅 自 願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權 益 )。就 每 個 計 劃 成 員 帳 戶,
受託人會根據贖回權益當日的資金分配,按比例從每個分帳戶(如有)中贖回註
明 的 提 取 金 額( 如 計 劃 成 員 根 據 有 關 計 劃 的 管 限 規 則 有 權 提 取 由 自 願 性 供 款 所 產
生的權益,則包括該等權益)。如帳戶結餘少於 申索人註明的提取金額,則帳戶
內的結餘將會被全數提取。如申索人其後擬提取帳戶內餘下的權益,請向有關計
劃的受託人另行提出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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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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