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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FIDIC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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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本质:
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保证实现此类权利和义务的可靠且可操作的程序。
合同管理的本质:
以合同为保障机制,保证自己一方达到最佳利益,服务于整个项目管理目标。
合同管理最高境界:
“据而不用(当双方都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合同就全无作用了),就是合同的最大用处。”
工程项目合同支付类型:
单价合同(Unit Price)
总价合同(Lump Sum)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比较:
各自适用条件
关于工程量清单(BOQ)
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不同
为什么学习 FIDIC 合同范本 ?
1)学习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理想基础教程
2)了解国际惯例,丰富合同谈判知识
3)从合同角度,提高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General Conditions of Contract,Special Conditions of Contract,Appendix to Tender 这三个文件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通用合同条件是针对某一类项目所设计的,是对应类型项目的公共合同平台;专用合同条件是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业主的不同要求,对通用
合同条件的补充、修改和具体化;投标书附录与通用合同条件是对应的,其中列出了合同条件中关键的、根据项目特点可变的数据和信息。
将合同条件分为通用和专用两个部分可提高合同文件的标准化程度,有利与项目相关各方对合同的理解,也便于合同管理人员的使用,减少管
理人员的合同学习时间。
并不是所有项目的合同条件都分为通用和专用两部分。当业主同时管理多个类似项目时,或总承包商同时管理多个分包商时,应考虑将合同条
件分为通用和专用两部分。
FIDIC 施工合同中主要事项的典型顺序是什么?
1 竣工时间(在投标书附录中)用天数表示,加上 8.4 款规定的延长期。
2 为了表示事项的顺序,上图按承包商未能遵守 8.2 款为例。
3 缺陷通知期限(在投标书附录中)用天数表示,加上 11.3 款规定的延长期。
FIDIC 出版的合同范本主要有哪些 ?
标准系列合同文件范本 Standard Forms of Contracts
FIDIC 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其高质量的工程合同范本上,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指定使用 FIDIC
的合同范本,并被国际工程界广泛采纳。
FIDIC Standard Forms of Contract FIDIC 系列标准合同条件
1、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957, 1965, 1977, 1987, 1992(DAB))
2、Conditions of Sub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1994)
3、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Works
机电设备安装合同条件
(1963, 1980, 1987)
4、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Build and Turnkey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合同条件 (1995)
5、 Conditions of the Client/Consultant Model Services Agreement
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合同协议书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 红皮书)的演变:
57 年第一版–65 年第二版–77 年第三版–87 年第四版–88 年,92 年修订(DAB)
电气与机械合同条件(黄皮书)
(1979, 1990, 1998)
机电工程(包括设备采购和安装)
由监理工程师管理工程的实施
公开招标的项目
应用法律环境开放(有“不可抗力”术语)
其他视情况而定
工程项目合同生命周期:
“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前 28 天的日期。
解读:基准日期是 99 版 FIDIC 引入的新概念。
国内合同,一般是以开工日期为基准的,也即以一个提交批准后的 “总进度计划”的第一天作为所有后续日期的基准。但这个规
定有问题。提交批准的“总进度计划”一般都是承包商已经进场优化原投标文件后形成的。如果在进场与批准进度计划之间的时
间差里有了关于工期的争议,或者对于这样一个“进度计划”本身就没能真正达成一致,那这个时候的工期争议就极难确定与解
决。此外,雇主的项目开发计划是包含从立项开始到工程交付使用所有阶段的进度计划,由承包商实施的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
竣工这段的进度计划,雇主也必然要纳入自己的大进度计划之中。由于上述原因,FIDIC 把这个基准日期定的很前,定为投标
截止前 28 天。这样就可以使所有的后续日期都可以与这个基准匹配起来。
1.1.3.2 “Commencement Date” means the date notified under Sub-Clause 8.1 [Commencement of Works], unless otherwise
defined in the Contract Agreement.
“开工日期”系指根据第 8.1 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通知的日期,合同协议书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一般习惯于在中标函里直接定义开工日期,如果不具备规定开工日期的条件,也一般都明确为 “接甲方书面通知后××天
内进场”。尽量在中标通知书中就安排好进场相关事宜。按 FIDIC 的规定,中标函或其他文件没有说明时开工日期以收到中标
通知书后 42 天起计。如果一个工程的开工日期被简单地默认为 42 天,估计国内大部分的合约经理要丢饭碗了。
1.1.3.3 “Time for Completion” means the time for completing the Works or a Section (as the case may be) under Sub -Clause
8.2 [Time for Completion], as stated in the Particular Conditions (with any extension under Sub -Clause 8.4 [Execution of
Time for Completion]), calculated from the Commencement Date.
“竣工时间”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 8.2 款[竣工时间]规定的要
求竣工(连同根据第 8.4 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间。
解读:竣工时间以工程通过工程师验收为标准,这与雇主接收时间有一定的冲突。按笔者的经验,FIDIC 合同在竣工验收与雇
主接收之间工程师有时很难做人,因为任何项目都不是工程师接收,有时甚至不是雇主来接收。比如住宅工程实际是最终用户
物业公司与小业主来接收。现在有一种趋势,雇主会直接安排这种实质接收人参与进接收组里,这意味着承包商要直接面对最
终用户。由于我们国家的验收规范与最终用户验收之间有着标准适用上的冲突,就极易出现工程通过工程师验收,雇主却以质
量缺陷为理由迟迟不接收的情况。承包商哇哇叫,工程师却一点办法都没有。
如何处理这种事项呢?笔者觉得工程师应该面对市场的必然需求,尽量在合同中设置小业主与物业公司以 “雇主接收人员”参与
由工程师主持的竣工验收,并以这些雇主接收人员的签字确认作为竣工验收通过的先决条件之一。这样承包商就可以在合同框
架下做许多的工作,对工程物权移交很有利。这种操作方式当然超越了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但作为招标要求向投标人提出正
式要求,应该不会成为合约问题。所以可操作性还是有的。
某种程度上说,由工程师主持竣工验收后安排雇主接收,有工程师向雇主交工程的意味。所以工程师应该早安排这样的事情,
让这样的事情顺利进行。在早期的工程节点验收中引入雇主接收人员参与验收,最终验收工作就要好做得多。雇主人员未必愿
意在早期介入,这就需要工程师与雇主协商一个“接收”的方法,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1.1.3.4 “Tests on Completion” means the tests which are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or agreed by both Parties or instructed as
a Variation, and which are carried out under Clause 9 [Tests on Completion] before the works or a Section (as the case may
be) are taken over by the Employer.
“竣工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前,
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解读:国内规范对具体竣工试验项目有详细的规定。按上条所说的情况,物业公司及小业主也来参加竣工验收的话,就有可能
增加许多“额外”的试验内容。早期明确这些新增试验内容,对合约各方都有好处。这也是工程师要求 “雇主接收人员”早期介入
的根本原因之一。如果在招投标阶段,物业公司就可以提出针对性的“试验项目”,那对于工程师来说是最好处理了。他只要把
这种要求放进招标文件里作为“招标要求”予以明确,就可以解决所有的管理性问题。当然,现实的操作不会这么完美,需要工
程师做大量的甲乙双方的协调工作。
1.1.3.5 “Taking-Over Certificate” means a certificate issued under Clause 10 [Employer's Taking Over].
“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 10 条[雇主接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解读:这个就是物权移交了。从接收证书拿到的那天起,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工程照管权就完全移交雇主。物权移交是极为
重要的工程事件。物业公司有时会因为工程问题死活都不接收工程,导致房产公司不敢向承包商发布接收证书,原因就于此。
这也从另一外方面说明将物业等部门按最终用户定位引入雇主验收人员的重要性。
一项工程的物权照管权,就是在第 10.1 条的规定的几个时间内在合同当事人手中转来转去。事项重大,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
分。
1.1.3.6 “Tests after Completion” means the tests (if any) are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and which are carried out under
Clause 12 [Tests after Completion] after the works or a Section (as the case may be) are taken over by the Employer.
“竣工后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后,根据第 12 条[竣工后试验]的要求,
进行的试验(如果有)。
解读:这个相当于试生产试运行一类。
1.1.3.7 “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 means the period for notifying defects in the Works or a Section (as the case may be)
under Sub-Clause 11.1 [Completion of Understanding Works and Remedying Defects], as stated in the Particular
Conditions (with any extension under Sub-Clause 11.3 [Extension of 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 calculated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Works or Section is competed as certified under Sub -Clause 10.1 [Taking Over of the Works and Sections]. If
no such period is stated in the Particular Conditions, the period shall be one year.
“缺陷通知期限”系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 10.1 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的规定
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 11.1 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分项工程存在缺陷的期限(连同根据第
11.3 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如果专用条件中没有提出这一期限,该期限应为一年。
解读:87 版 FIDIC 叫缺陷责任期。仅从字面上理解,责任期需要首先确认责任,而通知期则不论原因只论时间,所以通知
期要比责任期包含的缺陷责任内容广。比如雇主使用不当造成的的工程缺陷,按缺陷通知期说法,承包商应该来维修,至于费
用可以再谈。责任期就不同,至少字面上只有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商才会有责任来修。缺陷通知期的提法对雇主很有
利。如果是雇主原因造成工程损坏而引入第三方修理,则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承包商都 不会再管了,这个对于雇主来说风险大
增。用通知期,保证雇主不论什么原因都可以要求承包商来修理工程,只是修理费用可能存在协商的问题,这可以保护雇主由
于使用工程不熟练造成可能的损失最小化。一般来说,缺陷通知期内的修理工作量都不会大,承包商通常都会接受雇主修理工
作的要求,所以这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事。
此外,通知期比责任期的时效定义要严密一些。比如我们国家规定防水工程是 5 年保修期,第 4 年第 360 天的时候,工程
出问题了,雇主发通知给承包商。通知在路上走了 6 天,在第 5 年的第一天才到承包商那里。承包商可以说我的保修期过了
啊。通知期就可以严格定义应该是以 4 年第 360 天发出通知日来计算这个日期,这要比责任期不容易引起时效争议。
国内合同描述缺陷通知期为“质量保修期”,这个定义就相对窄多了。按“质量保修期”定性,国内合同在工程竣工移交雇主的
那一刻起,就意味着除质量保修之外的所有合同内容“履约完毕”。而实际上呢?除了合同明确规定的结算相关事项外,至少在
工程备案及竣工图相关事项方面承包商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此外,质量责任的定性是很不明确,比如我们国家的质量验收规
范有允许偏差项目,规范意义上,这是明文规定允许“缺陷”,而不能归结为质量问题。这就引起质量保修的巨大争议。常听到
承包商说“按规范我一栋楼内出现几个允许缺陷是符合质量要求的”。这话雇主不爱听,可按我们国家规范的规定,不能说承包
商是强词夺理。
1.1.3.8
“Performance Certificate” means the certificate issued under Sub -Clause 11.9 [Performance Certificate].
“履约证书”系指根据第 11.9 款[履约证书]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解读:履约证书的作用有两个:
1、证明合同已经被正式履行完毕。竣工验收接收证书等,都不能算作工程师对工程的完全认可。只有拿到了履约证书,才
证明承包商完全履行了合同。
2、承包商可凭此证书拿回进场前提交的履约担保。没这个证书,承包商拿不到退还的履约担保。这同时也宣告了合同正式
结束。
1.1.3.9 “Day” means a calendar day and “year” means 365 days.
“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 365 天。
1.1.4 Money and Payments 款项与付款
解读:款项与付款是造价工程师比较重要的日常事务。FDIIC 合同款项与付款相关章节中论述了单价合同的基本要义。本文会
重点论述这些要义。
1.1.4.1 “Contract Price” means the agreed amount stated in the Contract Agreement for the design, execution and
completion of the Works and the remedying of any defects, and includes adjustment (if an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经商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和缺陷修补的款额,包括以及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如
果有)。
解读:按我们国家的规定,中标价就是合同价,这两者之间出现偏差被定义为“对投标承诺的实质性改变”。“对投标承诺的实
质性改变”确实是一种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但中标价就是合同价这个说法却是有问题的。比如招标文件规定按外币签合同,考
虑汇率影响,中标后一个月要签合同了,汇率变了,合同价格能与中标价一样吗?
按要约承诺式合同的定义,中标就是最终的承诺。到合同签订时所有合理的改变,都应该按照 “合同变更”计入合同价款。所以
FIDIC 合同明确定义“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也即在中标之后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符合合同变更条件的价款变化,也应该
计入合同价格内。
很多人对这个概念可能不是太理解,笔者讲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招标时招标内容被确定为两块,一块是招标项目 3 栋楼,
另一块是“暂定招标项目”3 栋楼,招标文件明确说明“暂定招标项目”招标单位有权选择交给或者不交给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应
对招标单位的此项决定无条件接受。实际上,甲方这样操作的目的,是想用一次招标引进两个单位来完成这两个项目,所以两
个标都中的可能是没有的。中标后,发了中标通知书,其中中标价 ××××元,注明含暂定招标项目×××元。要签合同了,招标
方发通知说暂定招标项目取消(实际是交给了另一家单位),这样合同价就只相当于中标价的约一半。
1.1.4.2 “Cost” means all expenditure reasonably incurred (or to be incurred) by the Contractor, whether on or off the Site,
including overhead and similar charges, but does not include profit.
“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解读:成本的定义是只针对工程相关价款的,不是什么费用都构成成本,成本名词也不能用到随便什么地方。
FIDIC 定义成本这个名词,笔者感觉是与索赔相关。一般来说,索赔的意义在于 “合理补偿给合同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这样
合理补偿就不应该包括补偿利润。如果连利润都补偿的话,那就是帮人发财,而不是补偿损失了。
FIDIC 有一个奇妙现象。大家都知道国内索赔这个名词是从 FIDIC 学来的,然而 FIDIC 自己却没有明确定义索赔的概念。所
以索赔到底索什么,哪些内容可以索哪些内容不能索,一直争议不断。特别是对于变更与索赔,到底应该如何区分,往往都会
有争议。笔者对此的理解是:清单项目中“量”定义的工作变化,一般都应该算做变更。因为导致清单量变化的工程变化通常都
是构成工程实体的变化,所以只能算变更。变更费用直接走综合单价,也当然包括了综合单价中的利润。只有超出清单范围的,
才有可能说索赔。这里面又分两种:1、直接引起工程实体变化的,比如原贴石材现改贴面砖了。这样就产生了新贴面砖的综
合单价。这个新单价里除了正常的变更,就可能含有某种索赔的意义。承包商说新单价里面正常的利润得给我啊,这句话不算
错,也与这种变化中变更的性质相符合。但价格比正常市场价高,承包商解释: “我的新价比市场价稍高一点点,是因为我要
把原定的石材单位退掉,又要紧急引入面砖供货商,这样两个方面都会问我要高一些的费用,所以没办法单价高了些。钱实际
都给别人了,我并没有赚”。这个说法里显然附加了“正常变更价格之外”的希望雇主“补偿某种损失”的意思,这个意思就应该叫
索赔了。当然,承包商的高价里到底有没超赚也就只有天知道了。但如果承包商要求补偿的费用也要利润, “钱给别人了,但
这个钱的利润率你得给我”,也即退石材商引入面砖商的补偿性费用也要报利润的话,那就显然不合理了。应该毫不犹豫被砍
掉。2、为工程实体变化而必须做的一些非清单范围内的措施。比如雇主原因拆除。拆除这类 “搞破坏的行为”,应该算做标准
的索赔形为。承包商做这样的事,真正体现了“损失”,而雇主承担除利润外的承包商措施相关费用,也即成本,正体现了补偿。
所以要说索赔,就应该只能索赔成本,不应该补偿利润。
还是应该把索赔与变更这样区分一下,可以良好定义其他相关费用,解决利润的包含关系。不过,也要说句笑话:FIDIC 自己
也害怕把索赔定义的很清楚。所以想要索赔的时候,还是千万当心些好。
1.1.4.3 “Final Statement” means the statement defined in Sub-Clause 14.11[Application for Final Payment].
“最终报表”系指第 14.11 款[最终付款的申请]规定的报表。
解读:报表由承包商提交,相当于我们施工单位提交的最终结算书 +竣工资料。
1.1.4.4 “Foreign Currency” means a currency in which part (or all) of the Contract Price is payable, but not the Local
Currency.
“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当地货币以外的某种货币。
解读:外币定义的引入,与最终合同价格确定,与付款都有关。外币支付在国家外币制度与汇率上都会有很多的故事。这个问
题国内工程碰到的比较少,不展开来论述。
1.1.4.5 “Local Currency” means the currency of the Country.
“当地货币”系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1.1.4.6 “Provisional Sum” means a sum (if any) which is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as a provisional sum, for the execution of
any part of the Works or for the supply of Plant, Material or services under Sub -Clause 13.5 [Provisional Sums].
“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额(如果有),根据第 13.5 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
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
解读:暂列金额或暂定金额,是雇主为预计发生的工程项目准备的金额,所以承包商千万不要打 “索赔暂列金额费用”的念头,
那成笑话了。第 13.5 款中“只应包括工程师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的说法明确了暂定金额适用的
范围,可不要把另一句“应用于变更”什么地直接套到任意的工程变更上。
1.1.4.7 “Retention Money” means the accumulated retention moneys which the Employer retains under Sub -Clause 14.3
[Application for Interim Payments] and pays under Sub -Clause 14.9 [Payment of Retention Money].
“保留金”系指雇主根据第 14.3 款[期中付款的申请]的规定扣留的保留金累计金额,根据第 14.9 款[保留金的支付]的规定进行
支付。
解读:相当于我们的保修金。实际这笔款项的担保意义是大于其实质发生的意义的,所以叫保留金应该更准确些。
1.1.4.8 “Statement” means a statement submitted by the Contractor as part of an application for pa yment under Clause 14
[Contract Price and Payment].
“报表”系指承包商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申请的组成部分的报表。
解读:相当于我们的付款申请预算书及工程相关报告。
1.1.5 Works and Goods 工程和货物
解读:FIDIC 条件下工程中哪些物件是雇主货物,哪些是承包商货物,有着严格定义。这一点国内合同就定义的相对弱了。
1.1.5.1 “Contractor's Equipment” means all apparatus, machinery, vehicles and other things required for the execution and
completion of the Works and remedying of any defects. However, Contractor's Equipment excludes Temporary Works,
Employer's Equipment (if any), Plant, Materials and any other things intended to form or forming part of the Permanent
Works.
“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
工程、雇主设备(如果有)、以及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任何物品。
解读:承包商设备所有权属于承包商。与雇主设备最鲜明的区别是雇主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对于承包商使用与不使用此项设
备并不进行实质性干涉。这些设备都是承包商为完成工程实体而使用的设备,在工程完工后要撤离工程。撤离时刻,承包商设
备与雇主并没有设备所有权争议,只会有专用权争议。
1.1.5.2 “Goods” means Contractor's Equipment, Materials, Plant and Temporary Works, or any of them as appropriate.
“货物”系指承包商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其中任何一种。
解读:货物定义是中性的,不分货物归属,只与工程和其他不是由 “购买”得来的物品相区分。
1.1.5.3 “Materials” means things of all kinds (other than Plant) intended to form or forming part of the Permanent Works,
including the supply-only materials (if any) to be supplied by the Contractor under the Contract.
“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商供应的只供材料(如果有)。
1.1.5.4 “Permanent Works” means the permanent works to be designed and executed by the Contractor under the Contract.
“永久工程”系指根据合同承包商要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
1.1.5.5 “Plant “means the apparatus, machinery and vehicles intended to form or forming part of the Permanent Works.
“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1.1.5.6 “Section” means a part of the Works specified in the Particular Conditions as a Section (if any).
“分项工程”系指在专用条件中确定为分项工程(如果有)的工程组成部分。
解读:分项工程的英文原词是“section”,中国译者翻译为“单位工程”,笔者觉得这是一个失误。“section”字面意义上是指可分
割的一个整体的某个部分,这个“部分”到底是“整体”的哪一块,并不确定,所以它根本不是什么单位工程,而就是“分项工程”。
在 FIDIC 条件下,雇主有权就部分工程进行先验收先接收先使用。这种先移交先接收先使用的部分工程的实际状况,与 “单位
工程”概念根本风马牛不相及。
举一个简单例子:一个商住楼项目,雇主要求在主体结构施工到三层时,承包商必须把底层工程先行验收先行移交,雇主要先
把商业开出来。大家都知道这个状况的底层结构有着大量的各类管线设备及建筑通道等未完工程,要将底层以某种 “单位工程”
的形式交出去是不可能的。只能把不影响后面施工的能使用的部分先移交给雇主,让雇主以商业开业的要求去配机电及装修等
工程。就是这样先移交的工程部分,也可能遗留大量的与将来完工工程的接口问题,也有当前使用的供电供水等问题。这个先
移交给雇主的“部分工程”整体情况与“单位工程”这个概念一点点儿边都没有。所以“section”翻译成“单位工程”,笔者认为是译者
的一个失误。
FIDIC 条件下,有“section”,也有“part”。两者的区别是“section”是招标时就明确要求先移交的分项工程,而“part”通常指合同
签订后雇主变更要求先移交的分项工程。在合同意义上,两者区分很严格。
1.1.5.7 “Temporary Works” means all temporary works of every kind (other than Contractor's Equipment) required on Site
for the execution and completion of the Permanent Works and the remedying of any defects.
“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承包商设备除外)。
1.1.5.8 “Works” means the Permanent Works and the Temporary Works, or either of them as appropriate.
“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6 Other Definitions 其他定义
1.1.6.1 “Contractor's Documents” means the calculations, computer programs and other software, drawings, manuals,
models and other documents of a technical nature supplied by the Contractor under the Contract; as described in
Sub-Clause 5.2 [Contractor's Documents].
“承包商文件”系指第 5.2 条款[承包商文件]中所述的,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计算书、 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
手册、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2 “Country” means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 Site (or most of it) is located, where the Permanent Works are to be
executed.
“工程所在国”系指实施永久工程的现场(或其大部分)所在的国家。
解读:对于跨国工程,这一条就重要了。比如跨国大坝,跨国大桥,这种工程必须要严格区分其从属国的相互关系。
1.1.6.3 “Employer's Equipment” means the apparatus, machinery and vehicles (if any) made available by the Employer for
the use of the Contractor in the execution of the Works, as stated in the Emp loyer's Requirements; but does not include
Plant which has not been taken over by the Employer.
“雇主设备”系指雇主要求中所述的,由雇主提供的供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但不包括尚未
经雇主接收的生产设备。
1.1.6.4 “Fore Majeure” is defined in Clause 19 [Fore Majeure].
“不可抗力”见第 19 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1.1.6.5 “Laws” means all national (or state) legislation, statutes, ordinances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by -laws of
any legally constituted public authority.
“法律”系指所有全国性(或洲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1.1.1.6 “Performance Security” means the security (or securities, if any) under Sub-Clause 4.2 [Performance Security].
“履约担保”系指根据第 4.2 款[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保(或各项担保,如果有)。
解读:履约担保这个概念,国内用得少,这里说一说。
现在国内能够从银行开出比较优惠条件的履约担保的工程公司,比较少。一些地区级的大型工程公司也不一定能从银行开出优
惠条件的担保来,这与这些工程公司长期不与银行开展这方面的合作有关。一般银行对于临时找上门来的担保开出的条件是 “保
多少压多少”,即你要我担保 100 万,那你拿 100 万的抵压物来。这对于任何一家公司来说都是无法接受的条件。笔者曾经跟
人开玩笑说:“有这 100 万别抵押给银行了,跟我们甲方搞项目融资得了”。
银行担保函实际是一种信用担保。银行是以你的信用来给你开出对等保函的,并不特别需要什么抵押物。银行以 “同值抵压”来
开保函,那就不是在谈保函业务,而是谈抵压业务了。
这个方面不展开谈,这是保险业的事,工程界只是拿来用作担保。目前开银行保函,对于一些成熟公司难度已经不大。用银行
担保来承诺合同履约能力,这将是一个趋势,在中国将来的工程界适用面必定大增。应该予以关注。
对于没有履约保函担保的项目,中国人也想出了一些自己的办法来提供实际担保效能。常用的办法是垫资、小百分比付款、晚
付款等,这些措施里有部分成分就是要求承包商担保。当然,垫资的实质更是雇主变相向承包商进行项目融资,比担保的意义
来得更大。但要雇主公开讲垫资的必要性,我估计十个雇主里面有九个要声称是担心承包商无法顺利完成工程而不得不采取担
保措施的原因。有这一里一外的资金效应,我国工程界风行垫资形为就不奇怪了。
1.1.6.7 “Site” means the places where the Permanent Works are to be executed and to which Plant and Materials are to be
delivered, and any other places as may be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as forming part of the Site.
“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1.6.8 “Variation” means any change to the Employer's Requirements or the Works, which is instructed or approved as a
variation under Clause 13 [Variation and Adjustment].
“变更”系指按照第 13 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或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解读:关于变更与索赔的区别,在第 1.1.4.3 条中已经说过一些了,这里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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