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天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 诉 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等 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DEVIATION 不合理绕 航 与损失之 间有因果 联系 根本违约 • 第四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 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 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 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海商法》 • 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 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 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 傅廷忠.海商法系列讲座(十二) 船舶的 不合理绕航及其法律后果[J].世界海 运,1996(01):51-53. 张弋.浅谈绕航的法律后果[J]. 航海,2013(04):18 -20. 徐州天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 诉 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审:上海海事法院,2012/12/19 原告 – 徐州天业金属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 STATEMENT OF FACTS • 2010年10月27日 至 12月3日 • 2010年12月29日 • 2011年2月12日 • 2011年2月13日 至 3月20日 • 三艘装载镍矿的船舶在自印度尼西亚前往 中国途中沉没,40余名中国船员失踪或死 亡 • 原告与案外人CJ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 两被告共同所有的“海运漓江”轮在印度尼 西亚北克纳维港受载50500湿吨散装镍矿; 清洁提单签发,载明卸货港为中国连云港 • “漓江”停留在装货港锚地晒货、取样、清 除货舱水分等等 • “漓江”驶离装货港前往菲律宾达沃港 • 2011年3月27日 • 2011年3月29日 • 2011年5月16日 • 2011年5月23日 • 2011年5月26日 • “漓江”到达达沃港,开始晒货、用大功率 灯干燥货物等等 • “漓江”驶离达沃港前往连云港 • “漓江”到达连云港 • 原告请求扣押“漓江”轮,并请求对该轮上 的相关文件进行证据保全 之后,原告 通过信用证 项下付款取 得了该套提 单 印 度 尼 西亚 的雨季 一般来 说是 从 每 年 的 10月 份 到 次 年 的 3月 份 , 差 不 多 6个月 ,同时 ,印尼 各个区 域雨季 时间长 短不一 、雨量 也有较 大 差 别。但是印尼地处赤道附近,由岛屿组成,四面环海,气温高,蒸 发 旺 盛 , 全 年受赤 道低气 压带上 升气流 控制而 形成对 流雨, 全年高 温 多 雨 。 就 算 是 旱 季 , 绝 对不同 于中国 的干旱 季节, 两三天 之内也 是一 定 会 下 雨 的 , 最 长时间 也是几 乎不超 过一周 不下雨 。 SUMMARY OF ARGUMENTS 原告 • 被告作为承运人绕航和违反速遣义务,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涉案货物 2011 年 2 月 20 日至 28 日、5 月 20 日至 28 日在连云港地区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 为 580-600 元/湿吨、320-340 元/湿吨。据此, 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 14,140,000 元(50,500 吨某货物市场差价 280 元 /吨)以及该款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的金融机构同期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被告 1. 提单没有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不构成迟延交付 2. 涉案货物属于易流态化货物,运输应当按照《国际海运固 体散货规则》执行 3. 涉案航次时间大大延长的根本原因, 在于货物含水量超过 适运水分极限(《散货规则》),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依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八)、(九)项的规定, 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还有权依据《海商法》第六 十八条的规定,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确保安全,而不负任 何责任。 4. 偏离正常航线驶往达沃港是为保证船、货、人员安全以及 补充必要的淡水和供应品所能做出的最合理选择 5. 原告未提供货物在国内转卖的证据,其所诉请的并非实际 损失,且承运人在合同之时不可预见,金额也不合理 6. 即便要赔偿,也有权依据《海商法》第五十七条享受责任 限制 张弋.浅谈绕航的法律后果[J]. 航海,2013(04):18 -20. DISPUTED ISSUES 1.涉案红土镍矿的运输是否应当适用《散货规则》? →应当适用。 2. 两被告依据该规则及有关检验报告判断货物不符合安全 运输要求是否合理,有无过失? →合理,没有过失。 3. 两被告随之采取停航、绕道等行为是否合理,有无过失? →合理,没有过失。 暴富与破 产!红土 镍矿传奇 财富启示 录 天堂 地狱一夜 间 红土镍矿 本身特点 1. 2. 相关运输规定 镍矿粉按照形态分为干矿粉和湿矿粉两种。湿矿粉也叫红 土镍矿粉,是凝凝结了水分的矿粉。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 红土镍矿开采后有吸湿及氧化发热现象,让水分凝结在矿 粉中。注意是“凝结”,而不同于砂子中“含有”水分。 • 2008年12月4日通过 3. 矿粉中的水分含量达到一定程度(流动水分点以上)时, 在静止状态也不易滤出水分,当遇到震动和冲击时会析出 水分。 4. 析出的水分附着在矿粉颗粒表面,在摇摆和震动的情况下 会出现“液化流动”现象。 5. 船舶实际测量数据表明,货仓内红镍矿上下表面的含水量 比中间部位的含水量高2%--4%,这种含水量差距与船舶震 动冲击力和摇摆幅度成正比关系。 • 海上安全委员会 • 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2011年11月9日公布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 规则》 • 1.7 定义 •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 下列定义应适用: • ……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 • 1.7.5 易流态化货物系指含有一定比例 细微颗粒和一定数量水分的货物。这 类货物装运时如含水量超过其适运水 分极限,就有可能流态化。 • …… • 1.7.12 A组的货物装运时如含水量超过 其适运水分极限,就有可能流态化。 1.7.13 B组的货物具有化学危害,会使 船舶产生危险情况。 • ……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 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ISSUE 1 涉案红土镍矿的运输是否应当适用《散货规则》? 1. 红土镍矿的特性符合《散货规则》定义。 2. 被告委托的检验公司在报告中表明其检验按照《散货规则》附录 2 的要 求进行。 3. 托运人CJ公司(案外人)委托的检验公司也是适用《散货规则》的。 4.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易流态化固体散装 货物包括红土镍矿。虽然该规定颁布于涉案纠纷发生之后,且仅适用于 中国管辖范围内的运输,但不影响对红土镍矿物理性质和运输安全性的 确定。 因此,涉案货物可归属于《散货规则》规定的 A 组货物(易流态化货物)。 该规则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对中国生效,应当适用于涉案货物的运输。 DISPUTED ISSUES 2. 两被告依据该规则及有关检验报告判断货物不符合安全 运输要求是否合理,有无过失? →合理,没有过失。 3. 两被告随之采取停航、绕道等行为是否合理,有无过失? →合理,没有过失。 出具时间 提供方 出具公司 取样时间/检验日期 适运水分极限 CCIC新 2011/02/21 原告 用于确定货物是否 加坡 适运的文件 2011/02/26 原告 天祥公司 检验日期为01/28至 — 02/12 货物含水量 29.54%(货物重量为50,500湿吨) 混合货样含水量为 29.76% 取样时间为02/18至 小于7毫米颗粒: 02/19 31.07% 大于 7 毫米规格原物含水量为 20.73% 小于 7 毫米规格原物含水量为 35.81% 100 份样品中,小于 6.7 毫米颗粒的重量比例 大多数超过 50%,其中又多 在 60%-70%之间 2011/04/13 被告 CCIC菲 律宾 取样时间04/01至 04/07 小于6.7毫米颗粒: 28.30% 小于 6.7 毫米颗粒的含水量,除两份样品分 别为 30%、30.08%以外,其余均在 31%以上 大于 6.7 毫米颗粒的含水量,除两份样品分 别为 21.90%、21.60%以 外,其余均在 20%以 下 总体含水量绝大多数在 27%以下 2011/06/28 原告 CCIC陕 西 取样时间为卸货期 间 — 29.20%(货物重量为50,357.50湿吨) ISSUE 2 两被告依据该规则及有关检验报告判断货物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是否合理, 有无过失? 原告与两被告共同选定了12 份文件作为确定涉案货物含水量是否适于安 全运输的基础。(见后二审) 1. 货物不适于安全运输的判断是通过适用《散货规则》得出的 2. 原告所说涉案船舶的稳性在装货完成后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且整个航 程中没有任何货物液态化记录或者险情报告的主张与双方争议的货物含 水量超标可能引发流态化是两个问题,不予采纳。 因此,合理,无过失。 DISPUTED ISSUES 3. 两被告随之采取停航、绕道等行为是否合理,有无过失? →合理,没有过失。 红土镍矿 本身特点 1. 2. 相关运输规定 镍矿粉按照形态分为干矿粉和湿矿粉两种。湿矿粉也叫红土镍 矿粉,是凝凝结了水分的矿粉。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 红土镍矿开采后有吸湿及氧化发热现象,具有15天左右湿度最 大的特性。水分凝结在矿粉中。注意是“凝结”,而不同于砂子 中“含有”水分。 • 2008年12月4日通过 3. 矿粉中的水分含量达到一定程度(流动水分点以上)时,在静 止状态也不易滤出水分,当遇到震动和冲击时会析出水分。 4. 析出的水分附着在矿粉颗粒表面,在摇摆和震动的情况下会出 现“液化流动”现象。 5. 船舶实际测量数据表明,货仓内红镍矿上下表面 的含水量比中间部位的含水量高2%--4%,这种 含水量差距与船舶震动冲击力和摇摆幅度成正 比关系。 • 海上安全委员会 • 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2011年11月9日公布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ISSUE 3 两被告随之采取停航、绕道等行为是否合理,有无过失? 1. 两被告的行为符合《海商法》第48条有关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运输 货物的规定。 2. 原告虽对晒货等措施的效果提出质疑,但并未指出当时情况下除此之外 还能采取哪些有效措施降低货物含水量。 3.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商人命安全公约》第34-1条“船长决定权”:本案 中船长为了海商人命安全,有权基于其专业判断,适用《散货规则》并 依据有关检验报告判定货物含水量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进而做出停航、 晒货等决定。 因此,合理,无过失。 STATEMENT OF FACTS • 2010年10月27日 至 12月3日 • 2010年12月29日 • 2011年2月12日 • 2011年2月13日 至 3月20日 • 三艘装载镍矿的船舶在自印度尼西亚前往 中国途中沉没,40余名中国船员失踪或死 亡 • 原告与案外人CJ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 两被告共同所有的“海运漓江”轮在印度尼 西亚北克纳维港受载50500湿吨散装镍矿; 清洁提单签发,载明卸货港为中国连云港 • “漓江”停留在装货港锚地晒货、取样、清 除货舱水分等等 • “漓江”驶离装货港前往菲律宾达沃港 • 2011年3月27日 • 2011年3月29日 至 4月16日 • 2011年5月16日 • 2011年5月23日 • 2011年5月26日 • “漓江”到达达沃港,开始晒货、用大功率 灯干燥货物等等 • “漓江”驶离达沃港前往连云港 • “漓江”到达连云港 • 原告请求扣押“漓江”轮,并请求对该轮上 的相关文件进行证据保全 之后,原告 通过信用证 项下付款取 得了该套提 单 SUMMARY OF ARGUMENTS 原告 • 被告作为承运人绕航和违反速遣义务,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涉案货物 2011 年 2 月 20 日至 28 日、5 月 20 日至 28 日在连云港地区的市场平均价格分 别为 580-600 元/湿吨、320-340 元/湿吨。据 此,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 14,140,000 元(50,500 吨某货物市场差价 280 元 /吨)以及该款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的金融机构同期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被告 1. 提单没有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不构成迟延交付 2. 涉案货物属于易流态化货物,运输应当按照《国际海运固 体散货规则》执行 3. 涉案航次时间大大延长的根本原因, 在于货物含水量超过 适运水分极限(《散货规则》),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依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八)、(九)项的规定, 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还有权依据《海商法》第六 十八条的规定,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确保安全,而不负任 何责任。 4. 偏离正常航线驶往达沃港是为保证船、货、人员安全以及 补充必要的淡水和供应品所能做出的最合理选择 5. 原告未提供货物在国内转卖的证据,其所诉请的并非实际 损失,且承运人在合同之时不可预见,金额也不合理 6. 即便要赔偿,也有权依据《海商法》第五十七条享受责任 限制 DEVIATION 不合理绕 航 与损失之 间有因果 联系 根本违约 徐州天业上诉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12/2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ISPUTED ISSUES 《散货规则》是否适用于涉案红土镍矿的运输? • 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 “漓江”轮装载货物后驶往锚地并长时间停留,后绕道达沃港并长时间停留 是否构成不合理绕航? • 构成。 徐州天业主张的因“漓江”轮晚于正常时间到港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金额是 否真实合理? • 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真实合理性。 ISSUE 2 “漓江”轮装载货物后驶往锚地并长时间停留,后绕道达沃港并长时间停留 是否构成不合理绕航? 相当于船长判断货物不适运是否有充分依据。 1. 大小颗粒不同的货物水分含量不同,不能依据小颗粒货物水分含量超过 小颗粒货物的适运水分极限从而认定货物整体上不适运 2. 从涉案货物被装上船至被运抵目的港期间,没有证据显示货物在整个运 输过程中产生过任何实际危险 船长判断货物不适运的依据不充分 出具时间 提供方 出具公司 取样时间/检验日期 适运水分极限 CCIC新 2011/02/21 原告 用于确定货物是否 加坡 适运的文件 2011/02/26 原告 天祥公司 检验日期为01/28至 — 02/12 货物含水量 29.54%(货物重量为50,500湿吨) 混合货样含水量为 29.76% 取样时间为02/18至 小于7毫米颗粒: 02/19 31.07% 大于 7 毫米规格原物含水量为 20.73% 小于 7 毫米规格原物含水量为 35.81% 100 份样品中,小于 6.7 毫米颗粒的重量比例 大多数超过 50%,其中又多 在 60%-70%之间 2011/04/13 被告 CCIC菲 律宾 取样时间04/01至 04/07 小于6.7毫米颗粒: 28.30% 小于 6.7 毫米颗粒的含水量,除两份样品分 别为 30%、30.08%以外,其余均在 31%以上 大于 6.7 毫米颗粒的含水量,除两份样品分 别为 21.90%、21.60%以 外,其余均在 20%以 下 总体含水量绝大多数在 27%以下 2011/06/28 原告 CCIC陕 西 取样时间为卸货期 间 — 29.20%(货物重量为50,357.50湿吨) ISSUE 2 “漓江”轮装载货物后驶往锚地并长时间停留,后绕道达沃港并长时间停留 是否构成不合理绕航? 相当于船长判断货物不适运是否有充分依据。 1. 大小颗粒不同的货物水分含量不同,不能依据小颗粒货物水分含量超过 小颗粒货物的适运水分极限从而认定货物整体上不适运 2. 从涉案货物被装上船至被运抵目的港期间,没有证据显示货物在整个运 输过程中产生过任何实际危险 船长判断货物不适运的依据不充分 被告违反了《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不得绕航的基本义务,但原告直至二 审结束仍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其损失金额的真实合理性,故其要求被告 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引 发 流 态化 危险的 决定性 因素是 小颗粒 货物, 而非 “整 体货物” 徐州天业、圣克莱蒙特航运及东京产 业申请再审 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12/9 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涉案货物装船时是否适运,以及有 关损失的认定。 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再审申请。 但:二审判决认定的“海运漓江”轮航行至达沃港 停留构成不合理绕航,缺乏事实依据。 出具时间 提供方 出具公司 取样时间/检验日期 适运水分极限 CCIC新 2011/02/21 原告 用于确定货物是否 加坡 适运的文件 2011/02/26 原告 天祥公司 检验日期为01/28至 — 02/12 货物含水量 29.54%(货物重量为50,500湿吨) 混合货样含水量为 29.76% 取样时间为02/18至 小于7毫米颗粒: 02/19 31.07% 大于 7 毫米规格原物含水量为 20.73% 小于 7 毫米规格原物含水量为 35.81% 100 份样品中,小于 6.7 毫米颗粒的重量比例 大多数超过 50%,其中又多 在 60%-70%之间 2011/04/13 被告 CCIC菲 律宾 取样时间04/01至 04/07 小于6.7毫米颗粒: 28.30% 小于 6.7 毫米颗粒的含水量,除两份样品分 别为 30%、30.08%以外,其余均在 31%以上 大于 6.7 毫米颗粒的含水量,除两份样品分 别为 21.90%、21.60%以 外,其余均在 20%以 下 总体含水量绝大多数在 27%以下 2011/06/28 原告 CCIC陕 西 取样时间为卸货期 间 — 29.20%(货物重量为50,357.50湿吨) 对绕航合理与否的检验 • 《海商法》第四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 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 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傅廷忠.海商法系列 讲座(十二) 船舶的 不合理绕航及其法 律后果[J].世界海 运,1996(01):51-53. DEVIATION 不合理绕 航 与损失之 间有因果 联系 不需要考虑 根本违约 COMMENTS 1. 徐州天业没有提交自己实际损失的证据,因此无论“漓 江”轮是否构成绕航,都不能够获得赔偿 2. 二审法院没有引用《海商法》第四十九条就认定了绕航 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