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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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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1.1
總則
目的
為使廠區污染防治管制、污染物排放監檢測、異常檢核、事故處
理、重大異常管理、異常懲處、獎勵等監督管理作業有所遵循,
特依據本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則」及環保法令之規定,訂定本
辦法。
1.2
適用範園
(1)各廠區發生、處理、監測及檢核廢污水、廢臭氣、廢棄物(含
下腳廢料)、周界噪音、毒性化學物質、土壤與地下水污染、
海洋污染與異常事故處理等之部門,均適用之。
(2)本管理辦法電腦螢幕及表單,悉納入「作業檢核管理電腦作
業」辦理。
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1-1
2005 年 11 月
日第 5 次修訂
第二章
2.1
污染管制及績效查核
廢臭氣管制
各部門應依本企業「空氣污染防制管理辦法」、「空氣污染防制
電腦作業」及空氣污染防制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承諾等之規定,
確實執行下列廢臭氣防制管制作業:
(1)固定污染源管道排氣處理、排氣品質監(檢)測及異常管制。
(2)逸散氣體(VOC)防制處理、監(檢)測及異常管制。
(3)廠區周界、鄰近地區空氣品質監(檢)測及異常管制。
(4)嚴禁發生下列法定之「空氣污染行為」:
A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
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B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
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C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
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D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
臭或有毒氣體。
E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F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5)法定「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之使用管制。
(6)廢臭氣防制處理成本及法定「空氣污染防制費」合理性管制。
2.2
廢污水管制
各部門應依本企業「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電腦
作業」及水污染防治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承諾等之規定,確實執
行下列廢污水防治管制作業:
(1)法定廢污水(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未接觸冷卻水、逕流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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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4 月
日第 11 次修訂
水及生活污水)與受污染雨水防治處理、監(檢)測及異常
管制。
(2)發生源廢污水收集輸送與緩衝設施管理、廢水處理場入流水
監(檢)測及異常管制。
(3)發生源廢水減廢管制。
(4)廠處轄區內及廠區公共區域雨水收集排放設施管理、雨水排
放監(檢)測及異常管制。
(5)廢污水防治處理成本及法定「水污染防治費」合理性管制。
2.3
廢棄物管制
(1)各部門應依本企業「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事業廢棄物
管理電腦作業」及廢棄物清理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承諾等之
規定,確實執行下列廢棄物管制作業:
A廢棄物(含下腳廢料)分類、貯存、清除、處理(中間處
理、最終處置、再利用)作業及網際網路申報清理流向管
制。
B本企業自設廢棄物焚化爐、掩埋場、固化場等處理處置設
施之運轉與績效管制。
C廢棄物減廢管制。
D廢棄物自行處理成本及外包清理費用合理性管制。
(2)廢棄物外包清理費用付款審核:
廢棄物外包清理廠商每月請領外包酬金時,會計部門除應審核
「外包承攬作業管理辦法」規定之請款單據外,另須審核符合
下列規定,始得辦理付款:
A以地磅單及「廢棄物處理單(廠內)」或「廢棄物處理單(出
廠門)」為廢棄物外包費用請款憑據,且處理單上須有廢棄
物載運量及運交部門、廠商載運人、處理部門(指送本企業
自設處理設施處理者)簽名,以符合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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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第 11 次修訂
B為符合法令要求及免除廢棄物出廠後須負連帶責任,第A項
以「廢棄物處理單(出廠門)」請款時,另依合約規定要求
承攬廠商再檢附下列憑據:
a廢棄物運往國內公、民營處理機構處理者:
檢附法定之網際網路申報三聯單(經清除、處理機構簽章)
及處理機構依法開給本企業經辦部門之妥善處理紀錄文
件(如附件一)。
b廢棄物運往國內各級政府設立之處理場所處理者:
檢附法定之網際網路申報三聯單(經清除、處理機構簽章)
及廢棄物進入處理場所之證明(如進場付費收據)。
c廢棄物運往國外(境外)處理者:檢附法定之網際網路申
報三聯單(經清除機構簽章)及法定之輸出海外遞送聯單
第七聯(經國外處理機構簽章)。
d廢棄物於國內依法再利用者:
檢附法定之網際網路申報三聯單(經清除、再利用機構簽
章)及廢棄物進入再利用場所證明(如進場簽收憑據)。
C非生產廠區各單位(如台塑明志大樓管理處)之廢棄物外包
清理費用,廠商請款所應檢附之憑據,由總管理處安衛環中
心依個案檢討公布(如附件二)。
D廠商未依合約約定檢附A~C項規定之憑據而致無法請領
外包酬金時,各公司應即檢討改善廢棄物以合法方式清理,
並追究經辦部門與廠商責任依規定處罰後,以簽呈呈報公司
總經理室資深經營主管副總經理(含)以上主管核准,會計
部門始憑以付款。
E另屬環保署公告免網際網路申報之廢棄物項目,廠商免檢附
網際網路申報三聯單。
F上述文件以「影本」檢附時,應符合下列a或b項規定:
a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蓋用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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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3)廢棄物出入廠門管制:
為確保廢棄物(含下腳廢料)合法清運出廠,廠區警衛部門
應嚴格管制廠商以下列規定之憑單辦理出入廠:
A外包清理出廠及載運入廠處理之廢棄物,廠商以「廢棄物
處理單」(運交部門及廠商載運人須簽名)出入廠。
B由環保署「基管會」登錄廠商等無價提運之廢棄物(如廢
輪胎、廢鉛蓄電池、廢潤滑油、廢電腦等),廠商以「廢
棄物處理單」(運交部門及廠商載運人須簽名)出入廠。
C有價標售之廢棄物(下腳廢料),廠商以「材料交運單」
出廠。
DA、B級成品以外之格外品項目(如附件三),廠商以「成
品交運單」出廠。
E材料之盛裝容器及裝載輔具(桶槽、氣體鋼瓶、棧板、心
軸、瓶罐、箱盒、袋類等)(如附件四)於廢棄前回收重
覆使用:
a由原供料廠商攜回重覆使用於原用品者:容器或裝載輔
具由原供料廠商攜帶出廠時,其發生或保管部門應開立
「材料交運單」,交運類別設為「歸屬廠商裝具交運歸
還」辦理出廠,並加蓋「供料廠商○○○公司攜回重覆
使用於原用品」字樣,並經資材課二級主管課長核簽後
出廠。
b由企業內價購轉用者:
廠商以「材料交運單」(須經一級主管廠(處)長或資材
課長簽核)並檢附「訂購通知單」(憑單上須電腦列印
「容器或裝載輔具企業內轉用」字樣)出廠。
c由企業內無償轉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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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以「物品出入廠憑單」(點選移轉交運,註明「企
業內轉用」字樣,並經一級主管廠(處)長或資材課長簽核)
出廠。
F營建剩餘土石方(指建築工程、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所產
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運土廠
商以「工程材料交運單」(交運類別 K:營建剩餘土石方廠
外運棄)並檢附法定運送憑證(如附件五)出廠。
G營建工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除外)及機電工程廢棄物,
清運廠商以「廢棄物處理單」(運交部門及廠商載運人須
簽名)出廠。
H廢水檢驗樣本(總數量不得超出 60 公升,單一盛裝容器量
不得超過 20 公升),因性質非屬廢棄物,其交運部門應以
「物品出入廠憑單」辦理出廠,警衛部門應查核無誤後始
可放行出廠。
2.4
噪音及其他污染管制
(1)各部門應依本企業各廠區規定及噪音管制法規、環境影響評
估 7 承諾等規定,確實防止噪音、噪音量監(檢)測及異常
管制。
(2)各部門應依公司要求及相關環保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承諾等
規定,確實執行下列污染防治作業:
A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
貯存、廢棄等運作管制。
B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監(檢)測、滲漏污染源防止管制、
污染控制或整治場址列管改善及法定之「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整治費」合理性管制等。
C其他污染(如海洋污染)防治等作業。
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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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日第 12 次修訂
2.5
處理績效查核
(1)總管理處安衛環中心每月初以電腦稽核各部門上月份廢污水、
廢棄物、廢臭氣等處理績效,與前三個月或前一年平均績效
比較其差異情形,對差異超出設定基準或法定標準之部門,
以差異(異常)報表反應各公司總經理室督導發生部門提報
差異原因及改善對策,並彙總呈報總管理處
總經理核示。
(2)第(1)項之差異(異常)反應報表由電腦每月查核列印,包括:
A廢水處理場每月處理成本 50 萬元以上,且比較成本差異
增加 10%以上者,列印「廢水處理成本比較表」(表號:
N0010401)。
B廢水處理場放流水每月超限(超出法定排放標準或環評承
諾限值)三天(次)或超限率 10%以上者,列印「放流水
超限異常反應表」(表號:N0010402)。
C廢水處理場入流水每月超限(超出廢水場入水管制標準限
值)十天(次)或超限率 30%以上者,列印「廢水處理場
入流水超限異常反應表」(表號:N0010403)。
D本企業廢棄物焚化爐、掩埋場、固化場等處理場每月處理
成本 50 萬元以上,且比較成本差異增加 10%以上者,列
印「廢棄物自行處理成本差異反應表」
(表號:N0010404)
。
E廢棄物外包清理部門每月處理費用 10 萬元以上,且比較
成本差異增加 10%以上者,列印「廢棄物外包處理費用差
異反應表」(表號:N0010405)。
F廢棄物發生部門每月廢棄物清運數量大於 40 噸,且比較
差異增加 20%以上者,列印「廢棄物清運量差異反應表」
(表號:N0010406)。
G其他經總管理處安衛環中心設訂之電腦稽核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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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4 月
日第 11 次修訂
第三章
3.1
部門自主管理
督導
(1)各部門主管應確實督導轄區內各項污染管制及監(檢)測作
業,以符合本企業及國家法令之規定。
(2)工程部門責任人員應確實要求承攬商告知及督導所屬人員遵
守廠區各項環保管理規定。
(3)各部門(含工程部門)主管如疏於監督,未盡其防止之義務,
若發生異常違規,部門督導主管應負指揮監督不周之責任。
3.2
部門每日自主巡查污染行為及異常通報
(1)各部門(含擴建部門)應分早、中、夜班別(含例假日)每
班指派專人巡查轄區內及周界污染異常狀況,並將檢查結果
(含正常及異常情形)每班記錄於現有領班、值班主管記錄
表單(如值班主管交代簿),並得以電子檔方式保存至少六年
備查。
(2)各部門應依「污染行為自主檢查明細」(附件八)進行巡查,
並視需要增刪內容。
(3)異常通報:
A常日班異常通報:
a異常部門電話緊急通報:各部門發生污染異常或廠外污
染意外事故時,除立即緊急處理,並以電話向廠區安衛
處(室)(麥寮廠區為安衛環中心(駐麥寮)及安衛處(室))
及其他指定部門(如管理部處、綜合廢水處理場)主動
通報異常,並記錄通報時間及接聽電話人員姓名、部門
名稱。
b異常部門 NOTES 傳簽通報:異常部門電話報備後,應儘
速將異常發生原因、已處理情形、後續因應對策及電話
通報訊息等,於 NOTES「環保通報單傳簽電腦作業」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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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第 13 次修訂
入「環保通報單」(表號:N0010407)呈一級主管廠(處)
長(或其代理人)核准後,傳送廠區安衛處(室)(麥寮廠
區為安衛環中心(駐麥寮)及安衛處(室))及其他指定部
門(如管理部處、綜合廢水處理場)正式通報。
c向環保主管機關報備:廠區安衛處(室)(麥寮廠區為安
衛環中心(駐麥寮)及安衛處(室))對依法必須報備之污
染異常事項,應在法定時限內(如空氣污染為一小時內)
以電話及傳真向當地環保主管機關報備。
B非常日班(中夜班及例假日)異常通報:
a麥寮廠區:發生污染異常時,異常部門現場主管應立即
呈報廠處主管及請示向環保主管機關報備事宜,並依第
A 項之程序先以電話緊急通報安衛環中心(駐麥寮),並
於 NOTES「環保通報單傳簽電腦作業」輸入「環保異常通
報單」傳送呈核後,另需列印「環保通報單」傳真通報
安衛環中心(駐麥寮),通報單註明需向環保主管機關報
備者,由安衛環中心(駐麥寮)據以向雲林縣環保局以電
話及傳真報備。
b麥寮以外廠區:發生污染異常時,異常部門現場主管應
立即呈報廠處主管,依指示填寫「環保通報單」,在法
定時限內以電話及傳真「環保通報單」向當地環保局報
備,另於報備後上班第一天上午 9:00 前,完成向廠區安
衛處(室)電話通報及輸入「環保通報單」NOTES 送廠區
安衛處(室)傳簽的通報程序。
C 本環保異常通報除悉依「環保通報單傳簽電腦作業」辦理
外,另須以簡訊通報者悉依「安衛環異常事故通報作業準
則」之規定辦理。
D麥寮廠區簡訊通報鄰近居民作業:
麥寮廠區各部門發生異常有造成鄰近居民災害或恐慌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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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如發生廢氣燃燒塔巨大火光或黑煙、化學物質大量洩
漏等事件,異常部門應依「安衛環異常事故通報作業準則」
之規定,於通報時效內提報「安心簡訊」內容,由安衛環
中心(駐麥寮),對外發送簡訊予鄉(鎮)、村(里)長、民代
等。
3.3
部門每月自主查核法規符合性
(1)各部門應每月列印「環保檢查單」(表號:N0010408)自主
查核各項環保設施設置、運作、監(檢)測、紀錄、申請申
報等作業是否符合環保法規要求,並就異常缺失事項檢討改
善;另「環保檢查單」(表號:N0010408)應以紙本或電子
掃描檔方式至少保存六年備查。
(2)為督促各部門落實查核法規符合性,廠區安衛處(室)應依部
門檢核基準對該廠區各部門進行一年一週轉稽核,總管理處
安衛環中心、公司總經理室及事業部經理室不定期進行抽查。
(3)有關前述、作業之環保定期自主檢查項(細)目建檔、
「環保檢查單」列印自主查核、異常立案管制、改善跟催、
異常罰扣、自主檢查績效檢討等作業,悉依「作業檢核管理
電腦作業」之規定辦理。
3.4
污染改善計劃之報備
(1)新(擴)建廠接近完工即將開車前:
若污染防治設施尚未完備,致預期開車後會有污染之虞時,
負責之廠處應即研擬應變計劃(含因應改善對策、開車後污
染管制措施及緊急應變措施),呈報事業部副總經理及公司
總經理室核准後,將應變計劃於開車前一星期送廠區安衛處
(室)(麥寮廠區為安衛環中心(駐麥寮)及安衛處(室))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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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及跟催改善。
(2)新(擴)建廠試車期間或已正常生產運轉:
若檢討污染防治設(措)施功能不足,致發生污染或有致污
染之虞時,該廠處應即研擬應變計劃(含改善對策、改善期
間污染管制措施及緊急應變措施),呈報事業部副總經理及
公司總經理室核准後,送廠區安衛處(室)(麥寮廠區為安衛
環中心(駐麥寮)及安衛處(室))報備列管及跟催改善。
3.5
製程或污染防治設施停開車之報備
製程計劃性停開車(如配合工檢)或污染防治設施須停車檢修時,
發生廠處經評估於停車或重開車時有致污染之虞時,應即研擬應
變計劃(含停開車之污染管制措施及緊急應變措施),在停車前
一日於 NOTES「環保通報單傳簽電腦作業」輸入「環保通報單」
呈一級主管廠(處)長核准後,傳送廠區安衛處(室)(麥寮廠區為
安衛環中心 (駐麥寮)及安衛處(室))及其他指定部門(如管理
部處、綜合廢水處理場)報備因應。
3.6
保養定檢之報備
廠處排定定檢時,除呈報定檢計畫外,應一併呈送定檢期間環保
防制措施,供保養人員及運轉人員執行有所依據。
3.7
報備期限之展延
依 3.2 條及 3.4~3.5 條之規定報備後,發生廠處如無法如期完
成改善(修護)對策須作展延或計畫性停車期限須變更時,應於
期限屆滿前,於 NOTES「環保通報單傳簽電腦作業」輸入「環保
通報單」呈一級主管廠(處)長核准後,送廠區安衛處(室)(麥寮
廠區為安衛環中心(駐麥寮)及安衛處(室))及其他指定部門(如
管理部處、綜合廢水處理場)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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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第 11 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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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備後之處理
(1)廠區安衛處(室)(麥寮廠區為安衛環中心 (駐麥寮))及其他
指定部門(如管理部處、綜合廢水處理場)應於 NOTES「環保
通報單傳簽電腦作業」中「環保通報單」輸入必要訊息(如
通報時間、註明是否已向環保主管機關報備等),呈部門主
管核簽後電腦自動以 NOTES 回覆原通報(報備)廠處。
(2)重大異常案件開立「異常報告單」時,電腦自動查核異常是
否先作主動通報(報備),避免遭檢核異常後補行報備規避
懲處。
(3)廠區安衛處(室)(麥寮廠區為安衛環中心(駐麥寮))應列印
主動通報(報備)明細清單,跟催管制修護(改善)進度並
瞭解整體異常通報狀況。
3.9
重大環保異常事件報備後之處理
(1)異常部門應及時撰寫「緊急處理概況表」(表號:N0010409),
送總管理處安衛環中心呈報
總裁、常務委員及總管理處主
管。
(2)異常之後續發展需繼續瞭解並依上述流程接續通報呈核,呈
報作業方式悉依「意外事故處理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3)異常部門應於重大環保異常發生後十四日內,檢討異常事故
發生經過、責任歸屬、財產損失及改善對策等,詳實填報於
「意外事故報告表」(表號:N0010410) 呈核至安衛處(室),
由總管理處安衛環中心呈報 總裁、常務委員核示,另由總管
理處安排事故部門(公司)至行政中心報告。
(4)重大環保異常之處理經過及改善對策、責任歸屬懲處提報,
應由異常部門(公司)撰寫結案報告,並依本辦法規定提報責
任人員及督導主管懲處,呈核至總管理處總經理,提報懲處
不符合企業懲處規定者須呈 總裁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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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4.1
4.1.1
檢核作業
管理部門檢核
檢核計劃
(1)總管理處安衛環中心環保管理處應每年評估本企業各廠區環
保績效優劣,並針對績效較差之廠區及廠處逐廠排定檢核計
劃,全面徹底執行檢核。
(2)各公司年度環保檢核計劃:
A各公司總經理室(或其指定部門)應每年排定全公司年度
環保檢核計劃(包括檢核廠區部門、檢核項目、檢核日期、
檢核人員等),檢核頻率應以各廠區及廠處每年至少檢核
一次為原則,呈各公司總經理室資深經營主管副總經理(含)
以上主管核准後據以實施。
B各公司事業部經理室應定期排定環保檢核計劃(包括檢核
部門、檢核項目、檢核日期、檢核人員等),檢核頻率應
以各廠區及廠處每季至少檢核一次為原則,並悉依「作業
檢核管理電腦作業」規定辦理。
C各公司總經理室應督導事業部經理室或其指定部門之年
度環保檢核計劃如期確實執行,且執行檢核部門應留存相
關檢核紀錄供備查。
4.1.2
檢核執行
(1)被檢核部門須配合檢核及調查鑑定,不得有拖延、拒絕、妨
礙等情事,包括:
A減少或停止生產、稀釋排放、改變排放管道結構或排放流
程等規避檢查之行為。
B拒絕、延滯檢查及鑑定之行為。
C拒絕提供資料(隱匿)或提供不實資料或不實說明。
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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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第 9 次修訂
D態度不配合致有其他拖延、拒絕、阻礙之行為。
(2)檢核人員應按查核表逐項以書面檢視、人員面談、現場觀察、
實地檢測等方式進行檢核。
(3)檢核作業進行程序應參照 ISO 環境稽核及附件六之規定辦理。
4.1.3
異常之認定及處理
(1)查覺之違規事項應追查確認發生源或污染行為人身份(若為
包商應再確認其僱主)並進行搜證(如拍照或錄影存證、相
關監測與操作紀錄文件、實際取樣檢驗等證據),不宜無直
接證據僅以推論來認定異常,以避免徒增爭議並致使異常延
遲改善。
(2)若違規事項已發生污染或有污染之虞,檢核人員應即時制止
並要求作必要之緊急處理,以消除、控制污染或避免污染擴
大。
(3)涉及跨公司之違規事項,檢核人員應積極追查確定發生源公
司,避免責任歸屬不明確。
(4)檢核人員應將違規事項及相關證據,以「一異常一單」逐項
詳實填記於「環保檢核紀錄單」(表號:N0010411),並與
受檢部門檢討發生原因及處理對策後,限期改善(最多三個
月),受檢部門會檢人員應簽名確認異常,不得拒簽,若對
異常有異議時,應於簽名時一併陳述意見並補提相關具體資
料,檢核人員應斟酌補強證據或重新認定異常,但若違規事
實在客觀上已明白且足以確認時,則檢核人員不須再取證。
(5)違規事項有爭議經採樣檢驗確認,其檢驗結果如確屬異常,
檢驗費用由被檢核部門負擔。
(6)「環保檢核紀錄單」經參與檢核人員及受檢部門共同確認簽
認後,即已完成對異常之認定,受檢部門不得事後再提出其
他舉證要求,以避免延誤異常處理及改善時效。
(7)檢核部門應將已開立簽認之「環保檢核紀錄單」,以「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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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立案管制輸入螢幕」(螢幕一)輸入電腦立案,並將「環
保檢核紀錄單」影本送受檢部門,供據以管制在規定期限內
完成改善。
(8)違規事項改善完成時,受檢部門應填寫「環保異常案件結案
或展延單」提報結案,經一級主管廠(處)長核簽後,送檢核
部門複查確認:
A經確認改善完成,檢核人員應填記「環保檢核紀錄單」,
並經受檢部門簽認後,於「檢核(查)立案管制輸入螢幕」
辦理結案。
B經確認未改善或仍有明顯缺失,檢核人員應要求受檢部門
再改善,不得逕予結案。
(9)改善進度管制及逾期催辦:
A受檢部門廠處主管應列印「檢核(查)改善事項表」
(表號:
N0010412),以瞭解改善執行進度,並針對未結案案件跟
催改善。
B「環保檢核紀錄單」之異常改善屆預完日(或修完日)前一
日及逾期未完成次日,透過 NOTES 自動提示、催辦立案部
門、受檢部門及受檢部門所屬經理室、安衛處(室)及總經
理室,檢核部門另可列印「異常處理催辦單」(表號:
N0010413)反應受檢部門檢討修訂改善預完日(或修完日)
或改善完成辦理結案。
C若逾催辦期限經查核仍未改善完成者,檢核人員應填記
「環保檢核紀錄單」,並經受檢部門簽認後,依 6.1 條、
G項規定視為重大異常,轉開立「異常報告單」反應改善。
D立案部門、受檢部門應定期列印「異常處理進度逾期明細
表」(表號:N0010414)、「改善未完成進度明細表」(表
號:N0010415)、「改善已完成待結案明細表」(表號:
N0010416),瞭解異常處理逾期、改善未完案件進度及改
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4-2
2011 年 11 月
日第 8 次修訂
善已完成待結案的異常案件,據以掌握並跟催異常處理及
改善進度。
4.1.4
檢核報告及複查
(1)總管理處安衛環中心環保管理處應將檢核結果彙整「檢核報
告」,會簽各公司總經理室後,再呈報總管理處
總經理批
示。
(2)各公司檢核人員應將檢核結果彙整「檢核報告」,呈報公司
總經理室資深經營主管副總經理(含)以上主管批示。
(3)總管理處及公司總經理室得視檢核計劃落實執行情形及「檢
核報告」內容,進行抽查檢核。
4.2 麥寮廠區聯合檢核
4.2.1
聯合檢核小組組成
(1)「廢雨水、廢臭氣、噪音聯合檢核小組」由安衛環中心環保
管理處(駐麥寮)、各公司安衛處(室)、各廠處等之環保管理
人員及廠課主管組成,並由安衛環中心(駐麥寮)為中心,負
責將組成人員作適當之分組(小組長由廠處長級人員擔任)
並督導「聯合檢核小組」之運作,以檢核全廠區廢雨水、廢
臭氣及噪音等污染行為。
(2)「廢棄物聯合檢核小組」由麥寮管理部、各公司安衛處(室)、
各廠處等之環保管理人員及廠課主管組成,並由麥寮管理部
為中心,負責將組成人員作適當之分組(小組長由廠處長級
人員擔任)並督導「聯合檢核小組」之運作,以檢核全廠區
廢棄物分類、貯存執行情形。
4.2.2
聯檢執行及報告
(1)聯合檢核小組應每週檢核一次,其檢核執行、異常之認定及
處理等作業,悉依 4.1.2 條及 4.1.3 條之規定辦理。
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4-3
2011 年 11 月
日第 8 次修訂
(2)聯合檢核小組「檢核報告」每月分別由安衛環中心(駐麥寮)
及麥寮管理部彙整於麥寮廠區主管連繫會議提報。
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4-4
2011 年 11 月
日第 8 次修訂
第五章
5.1
環保事件處理
環保主管機關稽查
(1)環保主管機關稽查人員蒞廠稽查時,廠區安衛處(室)(麥寮
廠區為安衛環中心(駐麥寮)及安衛處(室))應妥予接待並掌
握稽查人員來意(瞭解擬查核部門及查核事項)後,進行連
絡與引導陪檢作業:
A通知受檢部門之一級主管廠(處)長,並告知準備受檢資料
文件。
B會同受檢部門環保管理人員及相關主管,引導及陪同稽查
人員進廠檢查。
C各受檢部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稽查人員依法執行各項
污染防治檢查及鑑定。
(2)稽核異常事項立案管制:
A各廠處發生主管機關入廠稽查事項,或接獲環保主管機關
稽查異常開出之稽查紀錄單或處分書時,受檢(接件)部門
(如異常廠處)應於當日(非常日班則為次日上班上午 8:
00 前)以 NOTES「主管機關稽核通報單」通報廠區安衛處
(室),副本傳送事業部經理室、公司總經理室及總管理處
安衛環中心,若未於時限內完成通報者,視同違反企業內
規定之業務文書違失事項,由安衛環中心開立異常報告單
反應廠處檢討改善及提報責任人員懲處。另廠處接獲環保
主管機關之陳述意見書或處分書時應依「環保罰單管理電
腦作業」規定建檔管制。
B廠區安衛處(室)於接獲廠處通報當日,應即依 6.1 條及 6.2
條之規定,開立「異常報告單」反應檢討改善。
(3)環保罰單之處理:
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5-1
2020 年 5 月
日第 12 次修訂
A異常廠處接到環保罰單之暫借款、繳納罰款、改善提報主管機
關、反對主管機關處分之申訴,依「環境保護管理規則」之規
定辦理。
B權責部門將環保罰款繳納報銷時,應依「環保規費與罰款賠償
會計科目、摘要及相關號碼輸入」(如附件七)之規定,填列
環保罰款賠償會計科目、摘要代號及相關號碼,會計部門應審
核其正確性,俾供擷取列印各項環保罰單資料進行查核,若查
獲未依本條文第(2)項規定而隱匿未報,責任人員將依規定加
嚴處分。
5.2
民眾抱怨環境污染
(1)各廠區管理部(處)得設置免費之「污染反應專線電話」並向民
眾宣導周知,以建立環保對外聯絡管道。
(2)廠區附近民眾(社區居民、學校等)以專線電話或直接到廠反應
抱怨環境污染時,廠區管理部(處)應接洽瞭解及溝通疏導,並
即時通報廠區安衛處(室)(麥寮廠區為安衛環中心(駐麥寮)及
安衛處(室))進行污染調查鑑定。
(3)民眾反應之污染經查證屬實,廠區管理部(處)應適時將調查及
處理改善情形回覆民眾,並查證其滿意程度,必要時反應廠區安
衛處(室)(麥寮廠區為安衛環中心(駐麥寮)、安衛處(室))再調
查處理。
(4)若民眾反應之污染已無法查證,廠區管理部(處)亦須委婉向民
眾說明溝通,不得不作回覆。
(5)廠區管理部(處)應將每次民眾抱怨反應污染及處理改善情形,
逐次詳實記錄備查。
(6)各廠區管理部(處)(麥寮廠區為安衛環中心(駐麥寮))應指派
專人於民眾反應污染查證屬實之 24 小時內,將異常狀況及處理
改善情形以電話及傳真通報公司總經理室及總管理處安衛環
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5-2
2014 年 4 月
日第 11 次修訂
中心。
5.3
他廠員工反應環境污染
(1)員工受到鄰廠污染影響時,應立即將異常狀況反應廠區安衛
處(室)(麥寮廠區為安衛環中心(駐麥寮))召集相關部門進
行污染調查鑑定。
(2)員工反應之污染經查證屬實,廠區安衛處(室)(麥寮廠區為
安衛環中心(駐麥寮))應適時將調查及處理改善情形回覆反
應部門(人員)。
(3)若員工反應之污染已無法查證,廠區安衛處(室)(麥寮廠區
為安衛環中心(駐麥寮))亦須委婉向反應之員工說明溝通,
不得不作回覆。
(4)廠區安衛處(室)(麥寮廠區為安衛環中心(駐麥寮))應將員
工抱怨反應污染及處理改善情形,逐次詳實記錄備查。
5.4
污染調查鑑定及處理
(1)廠區安衛處(室)(麥寮廠區為安衛環中心(駐麥寮)、安衛處
(室))於收受 5.2 條~5.3 條之污染通報時,應即召集相關
部門現場勘查(廠區管理部、處參與瞭解),並確認發生源、
研判異常原因及責任歸屬。
(2)污染調查鑑定之執行,應比照 4.1.2 條之規定辦理。
(3)污染異常之認定及處理,應比照 4.1.3 條之規定辦理。
(4)為配合異常鑑定需求,廠區安衛處(室)(麥寮廠區為安衛環
中心(駐麥寮))或指定部門應設置快速採樣、檢驗設備,並
辦理必要之訓練,以利及時正確研判污染源。
(5)麥寮廠區發生環保陳情事件時,安衛環中心值勤人員依異味
指紋履歷、環保通報單內容及氣象條件(風速、風向等)等判
斷,須要求疑似異常廠處進行各製程單元自主巡檢,疑似異
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5-3
2014 年 4 月
日第 11 次修訂
常廠處應於 30 分鐘內完成回報該廠查核情形。
(6)為加強環保管理,廠區安衛處(室)(麥寮廠區為安衛環中心
(駐麥寮))可依管理需求針對各監測系統(如空品測站、光化
測站、FTIR 及 CWMS 等)召集相關部門檢討訂定各污染物之內
控值,當監測超過內控值時應執行污染調查作業。
5.5
廠區工安環保狀況呈報
廠區每日發生之工安環保狀況(包括主管機關稽核、廠區污染、
居民陳情、製程緊急排放等事項),由安衛環中心於次日以「每
日全企業工安環保通報」(表號:N0010417),呈報 總裁、常務
委員、行政中心委員及總管理處主管。
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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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日第 12 次修訂
第六章
6.1
重大異常管理
重大異常之認定
(1)環保違規事項情節較嚴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檢核及調查
鑑定部門(人員)應開立「異常報告單」(表號:N0010418)
反應改善及懲處:
A環保主管機關稽查異常,經勒令停工或開立罰單者。
B外界(或員工)抱怨反應污染或違反環保法規異常,經查
證屬實者。
C環境污染致發生公害糾紛賠償者。
D蓄意行為或放任不作為(如受污染雨水未抽送處理而任其
溢流)致污染廠外(麥寮廠區含雨水中大排)。
E屬重大污染行為。
F同類型污染或違規事項在最近一年內已開立二次(含)以
上「環保檢核紀錄單」,並已改善結案,但經檢核該異常
仍繼續發生者。
G「環保檢核紀錄單」或「環保異常報告單」之污染或違規
事項經書面跟催後仍未處理、改善者。
H廠處(廠區)監測或檢測資料蓄意記錄不實,或不實提報,
或故意調整感知器濃度上限,或感知器監測未全數連線送
廠區管制單位(麥寮廠區為安衛環中心(駐麥寮)),或中
斷監測連線系統者。
I申報不實或虛造業務文書者。
J外部稽核部門檢核受檢部門未執行自主檢查,或檢核之異
常項數屬自主檢查應主動發現、立案改善而未發現、立案
改善達三項次(含)以上者。
K屬「海洋污染預防及緊急應變管理辦法」訂定之重大異常
事項者。
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6-1
2014 年 4 月
日第 11 次修訂
L公共管架或各廠製程區管線洩漏,即公共管架或各廠製程區
危險性流體管線洩漏,其流體成分屬毒化物或危險性流體(係
指本企業管線管理辦法分類之 A、B 及 C 類管線),且未依規
定通報者。
M 污染物檢測值或監控值超出廠區設定之內控值者。
N 其他違規情節與第A~M 項相當者。
(2)前(1)、E項之重大污染行為,包括:
A埋設廢水暗管偷排至廠處轄區外(麥寮廠區為排至雨水中大
排)。
B未處理廢污水由雨水系統溢流、排放至廠處轄區外(麥寮廠區
為排至雨水中大排)。
C未經許可將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地面、土壤。
D廢污水因處理設施未運作或功能不足,致稀釋放流、繞流排放
或放流水經常性不符放流標準。
E廢水污泥未妥善處理,任意放置或棄置。
F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或排放有毒空氣污染物,影響附近地區
空氣品質或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
G固定污染源無許可或污染防制設施未運作,致廢臭氣污染。
H發生法定之空氣污染行為者(如露天燃燒)。
I任意棄置廢棄物、廢液(尤其是有害廢棄物)。
J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廢棄物,污染環境者。
K麥寮港區發生廢(污)水、油、有害物質或船舶未經處理之壓
艙水污染海洋者。
L 發生化學物質洩漏,致污染土壤或地下水,須進行後續移(挖)
除或整治作業者。
M 其他污染行為與A~L 項相當者。
6.2
重大異常提報
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6-2
2021 年 9 月
日第 10 次修訂
(1)「異常報告單」開立:
檢核、調查鑑定部門(人員)依 6.1 條之規定,確認屬環保重大
異常後,應於「作業檢和管理電腦作業」之「環保立案及處理管
制輸入螢幕」(螢幕二)進行電腦立案,並依「環保異常報告單
OA 電腦作業」之「環保異常報告 OA 單」通知異常部門檢討改善。
(2)「異常報告單」提報:
A異常部門接到「環保異常報告 OA 單」,應檢討填報異常原因、
處理經過及改善對策(含改善期間採取之污染防制措施)由一
級主管廠(處)長核簽,並經事業部經理室、安衛處(室)等部門
審查填註意見後,呈公司總經理室經營主管一級以上批示。
B屬總管理處派駐廠區之異常發生部門,應依A項之規定填報
「環保異常報告 OA 單」由一級主管廠(處)長核簽,並經該部
門經理室審查填註意見後,呈總管理處總經理室經營主管一
級以上批示。
C異常部門提報之改善期限,比照主管機關作法,規定須配合工
程改善,經改善專案報告或工程委託單提報者,以一年為限,
非屬工程改善事項則不得超過一個月。
(3)「異常報告單」覆文:
A「異常報告 OA 單」呈核至公司總經理室經營主管一級以上批
示後即覆文結案,副本通知開單部門,並將改善預完日轉入
「作業檢核管理電腦作業」,由電腦跟催改善進度。
B異常發生部門依「異常報告 OA 單」提報之改善擬案及審核、
批示內容進行改善。
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6-3
2020 年 5 月
日第 9 次修訂
6.3
重大異常改善結案
(1)異常部門完成改善行為符合下列規定者,於 ERP「環保異常
案件結案或展延申請輸入」螢幕辦理結案作業,並依「環保
異常報告單 OA 傳簽電腦作業」規定,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如
改善後照片、檢測數據等),傳簽至一級主管廠(處)長核簽
後,再由原開單部門查驗結案:
A 污染經改善後已完全復原或異常事項經改善後已消滅。
B 若污染無法經改善而完全復原或異常事項無法經改善而消
滅者,已完成原開單部門要求辦理之改善事項。
(2)改善完成之確認:
A原開單部門經查驗確已改善完成後,應即辦理電腦結案。
B但查驗後確認未改善或仍有明顯缺失時,應依下列擇一辦
理:
a不予結案,要求異常部門再改善,如須展延,依 6.5 條
之規定辦理。
b如異常部門不同意再改善,則該案予以結案,另再開立
「異常報告 OA 單」並檢附未完成改善之佐證資料反應
改善。
(3)總管理處及各公司總經理室(或指定部門)應就已改善完成
結案之案件抽檢複查,若查證改善不實,應開立「異常報告
OA 單」要求確實改善,情節重大者,應追究責任依 7.4 條(4).
J項之規定提報行政處分。
6.4
重大異常追蹤管理
(1)改善進度管制:
A各公司總經理室、經理室、廠區安衛處(室)、異常廠處等
部門應列印「異常處理進度查詢」(表號:N0010422)、
「異常報告單立案明細」(表號:N0010423)等報表,瞭
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6-4
2019 年 11 月
日第 9 次修訂
解重大異常案件執行進度,並針對未結案案件主動跟催改
善。
B屆各公司設定異常廠處、廠區安衛處(室)、經理室及總經
理室可簽辦天數,電腦以 NOTES「環保異常簽辦屆期提示
單」(表號:N0010424)提示相關部門,電腦於每月 1 日
及異常案件改善預完日(修完日)前 15 日,以 NOTES「環保
異常改善進度提示表」(表號:N0010425)提示相關部門,
據以掌握異常案件改善進度。
(2)進度逾期催辦:
A「異常報告單」逾期未完成提報或異常改善逾期未完成者,
原開單部門應於逾期次日列印「逾期未完成提示單」(表
號:N0010426)要求異常部門追查改善。
B總管理處安衛環中心每月 5 日將至前月底止仍逾期者,列
印「逾期未完成催辦彙總表」(表號:N0010427)函洽各
公司總經理室督導催辦並提報處理情形。
C屆改善預完日(修完日),以「環保異常改善逾期提示單電
腦作業」出表提示異常廠處辦理結案或展延,未完成者將
依文書時效管制電腦作業之規定減發效獎。
6.5
重大異常改善展延
污染或違規事項經逾期催辦或預期無法如期改善完成須展延時,
異常部門應於 ERP「環保異常案件結案或展延申請輸入」螢幕辦
理展延作業,並依「環保異常報告單 OA 傳簽電腦作業」規定,
經一級主管廠(處)長核核簽後,第一次展延應呈部門經營主管核
准,第二次(含)以上展延應呈公司總經理室核准。
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6-5
2014 年 4 月
日第 11 次修訂
6.6
重大異常統計分析
(1)重大異常提報時效檢討:
各公司總經理室、經理室、安衛處(室)、各廠處應定期列印
「異常報告單處理時效彙總表」(表號:N0010428)及「異
常報告單處理時效明細表」(表號:N0010429),瞭解及檢
討改善異常單簽辦處理時效,避免延誤重大異常之提報及改
善。
(2)重大異常件數及改善完成情形檢討:
各公司總經理室、經理室、安衛處(室)、各廠處應定期列印
「異常件數及改善完成統計表」(表號:N0010430)、「環
保檢核異常及改善進度追蹤彙總表」(表號:N0010431)、
「環保異常案件類別彙總表」(表號:N0010432)、「廠區
環保異常案件統計表」(表號:N0010433)、「廠處環保異
常案件統計表」(表號:N0010434),以檢討各污染物類別、
各污染事件類別之異常發生件數、件數比率及改善完成件數、
完成率,並據以掌握檢討現階段廠區環保管理及改善重點。
(3)異常頻繁廠處專案檢討:
總管理處及各公司總經理室(或指定部門)應針對異常案件
件數偏高、環保績效較差之廠處,進行專案檢核全面檢討改
善。
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6-6
2011 年 11 月
日第 8 次修訂
第七章
7.1
罰則與獎勵
獎懲依據
(1)為使本企業環保獎懲作業有所遵循,並督促確實執行及使公
司間獎懲公平一致,特依據 7.2 條「效率獎金環保績效評核
原則」,訂定 7.3 條~7.10 條之全廠減發環保績效獎金、責
任人員行政處分、承攬廠商違規罰則、免罰與減輕處分、獎
勵及獎懲提報等作業規定。
(2)基於「一事不二罰」,違規行為適用本辦法多種罰則規定者,
以處分最嚴最重者裁罰,例如某人同時觸犯行政處分及減發
環保績效獎金之罰則,則該人員應予行政處分,不再減發獎
金。
(3)各公司另行訂定之獎懲規定,與第(1)項比較,如符合「獎勵
從優、處罰從嚴從重」原則,則從其規定。
7.2
效率獎金環保績效評核原則
為促使各部門確實做好環保工作,防止環境污染異常以達「零污
染」之目標,將「環保」列入效率獎金評核,若無效率獎金則由
公司總經理室依薪資中各項獎金發放方式,檢討訂定環保績效評
核原則。為使各部門之評核作業有所遵循,在不增加獎金前提下
制訂其評核原則如下:
(1)評核原則:
增加「環保」評核項目:於現有產量、收率等評核項目外,
增加「環保」績效評核項目,其與「工安」績效評核項目之
評核所佔比率合計不得低於 15%,各評核項目之獎金額度則
配合重新調整。
(2)檢核部門及評核資料來源:
A異常事故:
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7-1
2020 年 5 月
日第 9 次修訂
依廠區發生環保異常事故,包括廠外鄰近居民抗議污染或媒
體報導違法異常經確認屬實及公害賠償等,由安衛處(室)(或
總管理處、公司總經理室指定之部門)通知異常發生廠處列入
評核。
B主管機關稽查:
a以環保各級主管機關稽查罰款案件為依據。
b由安衛處(室)(或總管理處、公司總經理室指定之部門)依
主管機關之異常處分書面通知,開單通知異常發生之廠處
列入評核。
C總管理處所屬檢核組現場檢核環保異常,開單列入評核。
D公司內部檢核:
a以公司總經理室、安衛處(室)、事業部經理室為檢核部門。
b由檢核部門自行將每月檢核之環保異常事項,開單通知異
常發生之廠處列入評核。
(3)評核方式:
異常事故、主管機關稽查、總管理處及公司內部檢核之異常及發
生之異常事故,均以「案件數」作評核,每發生一件異常即予減
發獎金。
7.3
環保績效獎金減發
(1)遭環保主管機關稽查異常,被勒令停工或開立罰單罰款者,異常
人員及督導主管或責任區全員當月環保績效獎金全數減發。
(2)外界反應污染或違反環保法規異常,經確認屬實或公害賠償者,
異常人員及督導主管或責任區全員當月環保績效獎金全數減發。
(3)發生污染行為雖不影響外界居民,但對廠區其他廠處有影響,經
他廠員工反應查核屬實,經開立「異常報告單」者,每單減發異
常人員及督導主管或責任區全員當月環保績效獎
金 1/2。
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7-2
2011 年 11 月
日第 8 次修訂
(4)企業內環保檢核(含聯合檢核)異常,經開立「異常報告單」
者,每單減發異常人員及督導主管或責任區全員當月環保績
效獎金 1/2。
(5)廠區環保自動監測連線異常或監測數據異常,經查異常責任
確屬廠處,且經開立「異常報告單」者,每單減發異常人員
及督導主管或責任區全員當月環保績效獎金 1/2。
(6)廢棄物廠內貯存但未依「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核
備者,且未依規定執行廢棄物分類貯存者,異常廠處責任人
員依 7.4 條規定行政處分,異常人員及督導主管或責任區全
員減發當月環保績效獎金 1/2;前述廢棄物廠內貯存雖未依
「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核備者,但已依規定執行
廢棄物分類貯存者,減發異常廠處責任人員當月環保績效獎
金 1/2,督導主管依該廠處環保績效獎金減發比率核算減發
經營津貼。
(7)「異常報告單」提報改善逾改善預完日未改善完成提報結案,
經催辦二次(含)以上或逾期一個月仍未檢討修訂預完日並
依規定提報者,異常廠處責任人員及督導主管減發當月環保
績效獎金 1/2。
(8)「異常報告單」之提報及懲處,自開單日起超過一個月仍未
送至公司總經理室者,延誤部門責任人員及督導主管減發當
月環保績效獎金 1/2。
(9)會計部門違反 2.3 條(2)項之規定者,每件減發審核人員及
督導主管效率獎金 500 元。
(10)警衛部門違反 2.3 條(3)項之規定者,每件減發當班警衛人
員及督導主管效率獎金 500 元。
(11)異常部門違反 3.2 條(3)項、5.4 條(5)項,廠區管理處(麥
寮廠區為安衛環中心環保環境監測處)違反 5.2 條(6)
環保監督管理辦法
7-3
2020 年 5 月
日第 9 次修訂
項之規定者,每件減發負責通報人員及督導主管獎金 1,000
元。
(12)麥寮廠區氣體洩漏偵測器警報作動未至氣體洩漏偵測系統
填報原因,每件減發責任人員績效獎金 1,000 元,督導主管
減發獎金 500 元。
(13)發生第(1)~(6)項異常廠處或責任區之一級主管(含)以上
主管,其經營津貼至少應依該廠處環保績效獎金減發比率核
算其減發金額。
(14)前述第(1)~(6)項異常,異常責任應歸屬至責任人員及其督
導主管,如無法歸屬至責任人員或歸屬不當者,則以「責任
區」認定,認定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A發生廢污水、廢臭氣、噪音、毒化物、海洋污染等污染行
為之廠處廠地(含擴建工地)遼闊者,得呈公司總經理室
經營主管副總經理(含)以上主管核准劃分至少以「課」
為「責任區」。
B生產廠處及擴建工地廢棄物(含有價廢料、一般垃圾)發
生下列清理行為異常,以負責管理之「部門」為「責任區」
:
a發生源分類收集桶、收集(暫置)點之分類異常。
b貯存(待清運)場所之分類、貯存異常。
c廢棄物任意棄置、露天燃燒等清理異常。
C發生下列非污染行為但違反法規或企業內規定之業務文
書違失,其「責任區」人員包括業務經辦人員及督導主管:
a無設置、操作、排放、使用、製造、輸入、販賣、清除、
處理等法定許可證,以及各項許可證逾期、未依規定變
更、補換。
b未依法進行申請、申報、報備作業。
c污染防治設施及監測、偵測、警報設施未依法設置、標
示,設施規格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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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製程、污染防治及檢(偵)測設施未依法操作(含未操
作至規定值、未按許可量操作、未依規定之方法操作)、
檢查、保養、記錄,紀錄未依規定保存。
e未依法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
f違反第二章有關污染防治及監測之企業內作業規定。
g其他違反法規或企業內規定之業務文書違失事項。
D發生廢污水、廢臭氣、噪音、毒化物、海洋污染等污染行
為之廠處如屬人數眾多之二次加工廠者,得呈公司總經理
室經營主管副總經理(含)以上主管核准劃分至少以「製
程段」(同一廠房內,非特別考慮,不可分兩個以上之評
核單位)為「責任區」。
7.4
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發生下列環保異常案件因情節嚴重、造成公司重大損失或造成公
司聲譽受損,異常廠處責任人員另依下列規定提報公司議處,督
導主管連帶處分:
(1)遭環保主管機關稽查異常,被勒令停工或開立罰單罰款:
A被勒令停工者,異常廠處責任人員至少大過處分。
B遭開立罰單之處分:
a 開立罰款新台幣一百萬元(含)以上,異常廠處責任人員至
少記過處分。
b 開立罰款金額被課以該項違規最高罰款且超過新台幣一
百萬元(含)以上者,異常廠處責任人員至少小過二次處分。
c 開立罰單罰款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者,異常
廠處責任人員至少申誡二次處分。
d 開立罰單罰款新台幣十萬元(含)以下者,異常廠處責任
人員至少申誡一次處分
C 接獲環保罰單隱匿不報經查獲屬實,異常廠處責任人員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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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申誡一次,另接獲環保罰單,未依 5.1 條(2)規定於時效
內以 NOTES「主管機關稽核通報單」通報及依「環保罰單
管理電腦作業」建檔罰單資料者,視同隱匿不報論處。
D 異常廠處在最近一年內遭主管機關開立二張(含)以上罰單
者,一級主管(含)以上至少申誡一次處分。
(2)外界反應污染或違反環保法規異常,經確認屬實:
A外界反應污染或違反環保法規異常情況嚴重者,異常廠處
責任人員至少記過處分,情況輕微者,責任人員至少申誡
處分。
B所謂情況嚴重者,係指外界抱怨反應經權責部門溝通說明
後仍持續進行者。
(3)發生污染行為致公害賠償:
A賠償二百萬元(含)以上者,異常廠處責任人員至少大過處
分。
B賠償二百萬元以下~一百萬元(含)以上者,異常廠處責任
人員至少記過處分。
C賠償一百萬元以下~十萬元以上者,異常廠處責任人員至
少申誡二次處分。
D賠償十萬元(含)以下者,異常廠處責任人員至少申誡一次
處分。
(4)企業內環保檢核(含聯合檢核、監測、他廠員工反應)異常:
A埋設暗管偷排廢污水至廠區外(麥寮廠區含雨水大排),
異常廠處行為人至少大過處分。
B廠處人員將廢棄物(含污泥、廢液、廢油、砂土、垃圾等)
違規任意棄置、傾倒雨水系統或露天燃燒者,異常廠處行
為人至少記過處分;廢棄物廠內貯存但未依「事業廢棄物
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核備者,且未依規定執行廢棄物分類
貯存者,異常廠處行為人至少申誡處分,督導主管連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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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C將廢污水排出廠區外(麥寮廠區含雨水大排)、或注入地
下水體或排放於地面、土壤:
a屬法定含有害健康物質或法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廢水且超
出法定排放標準或任意排放者,異常廠處行為人至少記
過處分。
b屬第a項以外之廢水者,異常廠處行為人至少申誡處分。
D污染防治設施未運作或放任不作為,致發生污染或不符排
放標準者,異常廠處行為人至少記過處分。
E進行中之污染或有立即致污染之虞違規事項,經檢核、調
查鑑定人員制止未聽從而持續進行者,異常廠處行為人至
少記過處分。
F廠處(廠區)監測或檢測資料蓄意記錄不實,或不實提報,
或故意調整感知器濃度上限,或感知器監測故意未全數連
線送廠區管制單位(麥寮廠區為安衛環中心環保管理處(駐
麥寮)),或故意中斷監測連線系統,異常廠處責任人員至
少記過處分。
G申報不實或虛造業務文書者,異常廠處行為人至少記過處
分。
H態度不配合致妨礙、規避、拒絕檢核、調查鑑定人員之檢
查及鑑定者(例如於「環保檢核記錄單」拒簽),異常廠
處責任人員至少申誡處分。
I異常改善期限經二次(含)以上之展延,屆期仍未完成,
且距異常發生日已逾一年者,異常廠處責任人員至少申誡
處分。
J異常己改善完成結案,但抽檢查證改善不實情節重大者,
責任人員至少申誡處分。
(5)廠處違反 3.2 條(3)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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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轄區(責任區)內發生污染異常,未依規定通報,負責通報
人員及督導主管至少警告乙次(含)以上處分。
B 麥寮廠區未依「安衛環異常事故通報作業準則」規定,於
時效內提報安心簡訊者,負責通報人員及督導主管至少警
告乙次(含)以上處分。
C 危險性流體管線洩漏,且發生工安環保事件,負責通報人
員及督導主管至少申誡處分。
D 異常事件有污染空氣、水、土壤或地下水之虞,無法立即
處理時,未依規定通報,且遭電子報或新聞媒體披露,致
影響企業形象,負責通報人員及督導主管至少申誡處分,
且此違規事項不適用「一事不二罰」之規定。
E 廠處發生重大污染行為或廠外污染意外事故時,未依規定
通報,或通報內容與事實不符、避重就輕(如發生火災、爆
炸或大量洩漏,卻僅通報製程跳車)者,經查證屬實,負責
通報人員及督導主管至少申誡處分,且不適用「一事不二
罰」之規定。
7.5
承攬廠商違規之罰則
(1)承攬廠商發生下列違規行為,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罰款,並
須立即負責清理,以及列入發包部門評核紀錄;工程部門責
任人員提報公司議處至少申誡二次處分,督導主管連帶處分:
A承攬廠商將各項法定廢棄物(如製程廢料、污泥、廢液、
廢油、棄置之營建剩餘土石方、營建廢棄物、一般垃圾等)
違規任意棄置於施工、物料存放場所外、傾倒公共雨水渠
道(麥寮廠區為雨水中、大排)或露天燃燒。
B承攬廠商責任區內被偷倒或燃燒廢棄物,該承攬廠商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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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違規部門(廠商),亦不願負責清理者。
(2)承攬廠商發生下列違規行為,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罰款及列
入發包部門評核紀錄;工程部門責任人員提報公司議處至少
申誡處分,督導主管連帶處分:
A承攬廠商未將工程廢水收集處理至符合排放標準,並經由
指定之廢水排水系統排放。
B承攬廠商因施工因素損壞廠區排水系統,未向工程部門責
任人員反應報備並處理致污染或淹水。
C承攬廠商臨時辦公場所、住宿區生活污水排出廠外(麥寮
廠區含雨水中大排)致污染。
D承攬廠商未報備核可將地下水排出廠外(麥寮廠區含雨水
中大排)致污染。
E承攬廠商有污染之虞之違規事項,未聽從檢核、調查鑑定
人員制止或未遵照作必要之緊急處理者。
(3)承攬廠商廢棄物貯存異常違規:
A廢棄物未依分類、貯存規定影響後續清運違規情節嚴重,
貯存於施工、物料存放場所及擴建預定地內,且未依「事
業廢棄物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核備者,承攬商處新台幣五
萬元罰款,廢棄物發生部門責任人員(如工程部門責任人員、
生產部門管理人員)至少警告處分,督導主管連帶處分。
B廢棄物未依分類、貯存規定但不影響後續清運,貯存於施
工、物料存放場所及擴建預定地內,且未依「事業廢棄物
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核備者,承攬商處新台幣一萬元罰款,
廢棄物發生部門責任人員(如工程部門責任人員、生產部門
管理人員)當月環保績效獎金全數減發,督導主管連帶處分。
C廢棄物已依分類、貯存規定,貯存於施工、物料存放場所
及擴建預定地內,但未依「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規定申
請核備者,減發廢棄物發生部門責任人員(如工程部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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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生產部門管理人員)當月環保績效獎金 1/2,督導主
管依該廠處環保績效獎金減發比率核算減發經營津貼。
D廢棄物貯存於依「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核備之
貯存場內者,未依分類、貯存規定影響後續清運屬違規情
節嚴重者,承攬廠商處新台幣五萬元罰款,廢棄物發生部
門責任人員(如工程部門責任人員、生產部門管理人員)減
發當月環保績效獎金 1/2,督導主管依該廠處環保績效獎
金減發比率核算減發經營津貼。
E 廢棄物貯存於依「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核備之
貯存場內者,未依分類、貯存規定惟不影響後續清運屬違
規情節輕微者,承攬廠商處新台幣一萬元罰款,廢棄物發
生部門責任人員(如工程部門責任人員、生產部門管理人員)
減發當月環保績效獎金 1/2,督導主管依該廠處環保績效
獎金減發比率核算減發經營津貼。
(4)廢棄物清運廠商將未貼標籤之袋裝廢棄物予以裝車清運,該
廠商每袋罰款 10 元。
(5)承攬廠商違反本企業「工程承攬須知」規定應遵守之環保事
項,依「工程承攬須知」之環保罰則處分。
(6)承攬廠商進行施工作業時(如管線除鏽、油漆作業),若因防
護措施不足,造成環境污染,經查證屬實處以新台幣壹萬元
罰款,並負責環境復原,工程部門責任人員減發當月環保績
效獎金 1/2,督導主管依該廠處環保績效獎金減發比例核算
減發經營津貼;若有民眾抗議抱怨者,經查證屬實,處以新
台幣十五萬元罰款,工程部門責任人員至少申誡處分,督導
主管連帶處分。
(7)其他由各部門訂定之承攬廠商違規罰則。
7.6
停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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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污染案件發生後,認有擴大污染或影響公司聲譽之虞時,廠
區安衛處(室)( 麥寮廠區為安衛環中心 (駐麥寮)或安衛處(室))
得經呈總管理處總經理核准後命令異常廠處停車,提出復工申請
時亦同。
7.7
免罰及不得免罰規定
(1)免罰規定:
符合下列 A~E 項條件時,且未遭外界居民抗議抱怨及未被環
保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者,得予免罰:
A廠處自主檢查發覺異常、進行污染改善計劃、製程或污染
防治設施計劃性停開車時,如依 3.2 條及 3.4~3.5 條之
規定完成主動通報(報備)後,在報備之修護(改善)期
間雖然發生污染,但儘速清理污染並依通報(報備)之因
應計劃及製程規定確實作有效控制。
B污染異常無法明確責任歸屬者。
C廢棄物正進行清運前之分類整理(不得於廠區管理部、管
理處列管之廢棄物貯存場分類整理),經劃定整理區域及
標示,並已事先向廠區管理部、管理處核備者。
D屬廠區環保自動監測業務疏失,未發生實質污染、無法連
線或違反法規者。
E其他特殊個案經判定免罰者。
(2)不得免罰規定:
雖符合第(1)項之免罰規定,但若發生下列A~D項異常時,
不得免罰:
A通報(報備)作業明顯疏失者:
a「環保通報單」未訂定改善(修護)對策與完成期限。
b污染改善或計劃性停開車未依規定呈准後再報備。
c發生污染未主動通報,經遭查獲後才補辦通報(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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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異常雖依規定主動通報(報備),但經廠區安衛處(室)或
總管理處安衛環中心(如麥寮廠區為總管理處安衛環中心
(駐麥寮))認定不宜免罰者。如廠處同類異常重覆不斷發
生,但僅每次異常通報(報備),實際未改善或改善成效
不佳,致有規避懲處之嫌。
C異常廠處於改善期間應妥為管理既有污染防制設施或採
取其他防制措施,若改善期間內再度發生污染,且污染程
度惡化者,應比照環保主管機關之認定不得免罰,以避免
誤認在改善期間內即可免責,而不有效管制,甚至任意排
放污染。
D設備功能失效致污染,雖為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如異常
無發生徵兆事先防範),但若屬設計不當、操作保養不良、
經常性之功能失效等,均應比照環保主管機關之認定不得
免罰。
7.8
減輕處分及不得減輕規定
(1)減輕處分規定:
A符合下列a~d 項規定者,得減輕處分:
a廠處自主檢查發覺異常、進行污染改善計劃、製程或污
染防治設施計劃性停開車,雖已依 3.2 條及 3.4~3.5 條
之規定完成主動通報(報備),但改善(報備)期間因
污染管制失控而遭外界居民抗議抱怨或被環保主管機關
開立罰單者。
b異常之污染性低,影響小者。如生活污水、冷卻廢水、
消防水溢洩漏及符合放流水標準的廢污水或經許可排放
之營建施工地下水水質超限等。
c異常發生地點在責任廠轄區外,較不易巡檢查覺異常者。
d 符合國家法規管制標準,但不符合地方主管機關加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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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標準,遭環保主管機關開立罰單者,得減輕但不得免
除行政處分,至少警告二次。
B發生 6.1 條E項重大污染行為雖符合 7.7 條(1)項之免罰
規定,但下列嚴禁行為僅得減輕處分(不得免罰):
a未處理廢污水及受污染雨水由雨水系統溢流、排放至廠
區外(麥寮廠區為排至雨水大排)。
b廢棄物(含廢水污泥、廢液)任意棄置、露天燃燒。
C其他特殊個案經判定減輕處分者。
D異常事項依 7.3 條及 7.4 條規定,須同時處以責任人員行
政處分及減發責任區全員環保績效獎金時,若符合A~C
項規定者,以減輕(或免除)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為原則,
環保績效獎金仍應依規定減發。
(2)不得減輕處分規定:雖符合第(1)項之減輕處分規定,但若發
生 7.6 條之異常時,不得減輕處分。
7.9
懲處作業程序
(1)懲處之提報:
A各廠處環保異常應依 7.3 條~7.5 條之罰則及 7.7 條~7.8
條之免罰與減輕處分規定、不得免罰與減輕處分規定,確
實提報懲處,懲處作業提報程序為:
a台化及塑化公司:
由廠區安衛處(室)提出懲處案並呈總經理室駐廠經營主
管核簽後,送台北經理室、總經理室呈經營主管副總經
理(含)以上主管核決。
b台塑及南亞公司:
由台北經理室、總經理室(或指定部門)提出懲處案並
呈經營主管副總經理(含)以上主管核決。
c總管理處駐廠區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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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該異常部門經理室提出懲處案呈經營主管副總經理核
簽後,呈報總管理處總經理室經營主管副總經理(含)
以上主管核決。
d前述第A~C項之懲處提報部門應於簽辦「異常報告單」
時,將懲處案一併提出呈核。
B遭環保主管機關罰款,但公司正提出訴願者,得暫不提報
處罰,待訴願結果確定後再依A項規定辦理。
(2)懲處之確認:
A為使懲處確實執行並確保公司間之平衡性,總管理處安衛
環中心應定期(原則上每月一次)召集「環保專案小組」
確認各公司懲處案依規定之罰則辦理,並就特殊個案進行
懲處檢討後,彙總呈報總管理處
總經理批示。
B「環保專案小組」由總管理處安衛環中心及各公司總經理
室指派組長級主管組成,負責污染或環保違規事項之懲處
並溝通協調廠區環保事宜。
7.10
獎勵
(1)部門推行環保管理,績效優異獲主管機關表揚或獎勵時,得
簽呈行政獎勵:
A.獲得政府主管機關表揚(評鑑)為安衛環優良單位:
a屬一級獎項者,核予部門獎勵金100,000元,推行有功人
員核予小功1次。
b屬二級獎項者,核予部門獎勵金50,000元,推行有功人
員最高得核予嘉獎2次(如有排列名次優良區分),公司得
依推行有功人員表現,提報不同程度之行政獎勵。
c.屬三級獎項及四級獎項者,分別核予部門獎勵金25,000
元與10,000元。
d公司依前述a~c項規定提報獎勵者,得以「簽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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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總經理核定,如須提高部門獎勵金額或個人行政獎
勵者,得由公司提報人評會討論,呈公司董事長核定。
e前述一~四級獎項項目如主管機關獎項分級表(附件十
一),若有新增或變更獎項級別者,由總管理處安衛環中
心召集各公司檢討後修訂。
B.連續獲獎規定:
a.同一獎項連續三次獲得優良單位(人員),部門獎勵及推
行有功人員,該獎項部門獎勵金調高一倍獎勵,行政獎
勵提升一級。
b.若該獎項因主管機關訂定之報名資格限制,致企業部門
無法每次參賽時,則該部門連續三次報名參賽獲獎,仍
依前項獎勵措施予以敘獎。
C行政獎勵對象為各部門實際推動安衛環改善人員及其督
導主管,每次獲頒表揚之人數最多以 3 人為限,獲頒一級
獎項或連續三次獲得二級獎項者,則最多以 6 人為限。
(2)為激勵污染防治之工作更落實執行,對曾被環保主管機關開
立罰單之部門,自前一次被開立罰單受行政處分起滿一年未
再因同類異常被告發者,由該部門提報曾因環保異常而受行
政處分之人員,經公司人評會審議通過,核予其所受行政處
分相對幅度之行政獎勵,上述行政獎勵不適用「年終獎金及
紅利發給辦法」第四章「獎懲之加(減)發標準」中之加發年
終獎金規定。
(3)「連續無異常」之獎勵金,由各公司總經理室協調訂定。
(4)符合第(1)~(2)項獎勵標準事項,由各部門以簽呈提出申請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各公司總經理核決。
(5)各部門遭主管機關開立環保罰單,屬主管機關執法過當且部
門無作業疏失之環保罰單者,若經提出確屬主管機關擴大解
釋法令之資料,而撤銷環保罰單者,得由公司總經理室視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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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檢討提報獎勵,每件得核予責任人員獎勵金 500 元,最多
以 2 人為限。
(6)部門或從業員遭檢舉環保異常屬實給予檢舉人之獎勵規定:
A.透過企業內體制程序,以書面資料或郵件(含電子郵件)等
具名檢舉部門或從業員隱匿違反環保法令、環境污染等異
常者,經查證屬實且在該異常改善完成前未遭新聞媒體、
政府主管機關揭露報導、入廠稽查等並在異常改善完成後,
得給予罰鍰標準下限金額之 20%作為獎勵金。
B.獎 勵 金 發 放 由 公 司 總 經 理 室 依 呈 准 之 調 查 報 告 據 以
簽報以一般費用報銷發放至檢舉人。
C.檢 舉 人 所 提出之 檢 舉,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不 予 發 放
或追回已發放之檢舉獎金:
a. 企 業 接 獲 檢 舉 案 件 後 , 新 聞 媒 體 、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等已掌握資訊或揭露報導、入廠稽查等。
b.使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證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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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8.1
附則
廠區公共區域清潔維護
各廠區公共道路、公共雨水渠道、防風林等公共區域,由廠區管
理部(處)負責清潔維護。
8.2
公共雨水渠道檢修及清理費用
(1)公共雨水渠道及閘門檢修發生之費用,除可歸屬至責任部門之
費用外,餘各項檢修費用,由該排水區域內之部門分攤支付。
(2)公共雨水渠道清除沉積物發生之費用,除可歸屬至責任部門之
費用外,餘各項檢修費用,由該排水區域內之部門分攤支付。
(3)將廢污水、受污染雨水、廢棄物、廢液、油污、砂土等排入或
倒入公共雨水渠道,責任部門或承攬廠商必須負責將受污染排
水、污染物清理,因代為清理所發生之費用,全數由該責任部
門或承攬廠商負擔。
(4)承攬廠商因施工致損壞排水系統,必須負責修復,因代為修復
所發生之費用,全數由該承攬廠商負擔。
8.3
承攬商責任
(1)承攬廠商須遵守之規定及違規罰則,應予列入承攬合約。
(2)本辦法實施前,既有承攬合約未規定事項,工程部門應與承攬
廠商簽訂補充規定並納入原承攬合約。
8.4
記錄資料保存
各部門應將污染防治運作相關記錄資料應依法令期限保存備查。
8.5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呈總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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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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